工程监理职责范例6篇

工程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职责范文1

【关键词】监理 工作职责 措施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任何工程建设过程都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多方面的相互努力与共同配合,但同时各单位之间又是相互制约和牵制的。作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主体,监理单位必须充分认识自己的工作职责,发挥监理单位的进度监督和控制管理作用。提高工程进度管理水平,使各项目建设进度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优质按期完成任务。

一、监理单位的工作职责概述

建设单位通过签订监理合同,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一部分管理权授予监理企业,委托监理企业代为行使。由此可见,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施工质量、工期等进行监督,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监理单位具有以下职责:1、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要根据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具体标准来审查工程项目的所有承保合同是否符合规定,同时对施工技术的可行性等进行分析。2、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要对工程施工中所有的施工材料及施工设备的合格与否进行审查。3、监理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监督的控制和考核。每个分项工程完成以后,工程监理人员都要进行验收与签字等。4、监理人员要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控制性工程的重点部位的进度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阶段目标的顺利实现。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予以修正。同时,对于所出现的问题,必须追究其根本原因,做好未来的预警工作。5、监理人员要审查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之前是否对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了技术较低和相关培训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二、.如何更好履行监理职责的措施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工程项目中监理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而要更好履行监理的职责,笔者认为,监理单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独立性是监理单位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

我国有关法规明确指出:监理单位应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某些行业或单位断绝人事商的依附关系及经济商的隶属关系或经营关系,也不能从事某些行业的工作。

2、加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1)工程监理人员要加强对施工材料和施工设备的考察,监督整个采购过程,在满足工程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对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应对其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试验,严禁不合格及与工程施工要求不符合的材料在工程中使用。对于新近投入使用的设备,监理人员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试运行,并出具正式的试验报告。

(2) 明确工程建设监督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熟悉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保证各个施工环节都完全符合要求:要对人力资源的配备情况进行审核,并考察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高低;要对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实地的考察,看不同工程环节之间的交接工作是否到位;要认真细致地审查好被监理方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方案、各分包专业单位的资质报审、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报审、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报验及工期、造价的索赔资料等等),应避免失误。

(3)要审查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质量和安全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最核心的部分。工程施工必须做好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二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监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得到。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时,隐蔽工程的施工,须在现场监理确认达到质量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关隐蔽工程的签证手续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隐蔽施工,禁止事后补办手续的违规行为。对于那些工程量较大的项目,监理人员要通过分项监察的方式审核施工单位的行为,不能给任何的违规行为提供“机会”。

3、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动态监理

动态管理就是指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的实际变化,适当调整管理措施与方法等,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首先,监理人员必须熟悉施工设计方案,明确整个工程项目中的重点施工部位,并做好相应的标记。其次,要深入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隐患问题,以文件的形式通知各项目部,以督促各项目部改正及预防,做好问题解决的跟踪工作。再次,施工过程会受到很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施工方案也会因此发生变化。这时候,监理人员要审查方案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等,保证工程建设符合建设单位的基本要求。对施工过程的动态监理,从本质上强调监理人员对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基础的挖掘工作和最后的工程验收。

4、做好项目监理单位的各方面组织协调

(1)与建设单位协调首先要正确理解业主对建设工程总目标和分目标的要求,正确把握业主对监理的授权范围和内容,在授权范围内大胆决策,在授权范围之外的不擅自越权,只建议不决策,在监理工作中尽量取得业主的支持和理解。

(2)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及时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组织各方会审,并注意设计变更处理的及时性和程序性。

(3)与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它部门的协调,首先配合各受监单位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沟通和协调。其次,与消防等管理部门的协调,督促施工方进行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并敦促施工方在施工中注意防止环境污染,坚持做到文明施工,接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

三、总结

任何工程项目都是一个“复合体”,由多个因素构成。需要监理人员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将各项工作都落到实处。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几个方面之外,在监理工作中,还需要不断总结工程监理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地吸取新知识,遵循监理工作的规律,标准规范地进行监理工作并结合实际,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进行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合同、法律法规、相关的标准、文件牢固掌握、理解透彻。要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心,同时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技巧。这样才能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才能使工程施工中的监理作用发挥到最佳水平。

参考文献

[1]陈艳. 浅析如何加强路桥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措施[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3(10)

[2]邓红艳. 略谈城市路桥工程项目后评价指标的理论基础[J]. 河南科技. 2013(02)

工程监理职责范文2

【关键词】: 职业责任民事赔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is article by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liability risk analysis, combined with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ditions envisaged, seeks to highligh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the necessary urgency for industry decision makers.Key words: professional liability; civil compensation;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我国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已经二十几年,它对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伴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政府的监管职能由微观管理转化为宏观管理,监理的执业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多,即增加监理的履行义务的成本,客观上也加大了监理的执业风险。

工程监理是一项高风险的咨询服务职业.现阶段监理从业人员收入偏低,整体行业利润率不高是不争的客观情况。工程建设的具有固有的特殊性(多为露天作业、流动作业、高空等危险作业;作业环境条件差、工期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使得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彻底控制,生产事故时有发生。而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对各自参建主体的责任界面分割存在模糊之处,也容易产生追责纠纷,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往往监理难脱干系,可能直接造成引发监理合同的巨额赔偿。对于监理企业而言,从它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所得收益不对等,影响了行业市场有效健康发展。为化解和转移工程监理风险,增强监理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保障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并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尤显迫切必要。

1有关责任保险的几个定义

1.1保险

保险(insurance)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它源于中世纪海上借贷。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个功能,其中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本,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保险险种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其中,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简称寿险)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根据我国的分类标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四大类,即财产损失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3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 更常被称为职业赔偿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 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职责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的当事方进行赔偿。

1.4监理执业责任保险

监理执业责任保险是指监理单位对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进行投保,一旦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监理执业疏忽或过失造成业主或第三方损失的,其经济赔偿责任及索赔处理过程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从而规避不可预料的事故风险的机制,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这在国际上是一种常用的工程避免风险办法。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2002年4月首次在上海试行。

2建立并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迫切必要性分析

2.1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的职业责任

工程监理是一种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过失责任及合同责任。过失责任(不履行或履行不当),是指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或是履行不当造成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履行不力),是指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尽管认真履行义务,但未能实现合同的规定标准,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仍须依据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2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的风险因素

中国建筑学会专家王家远教授(深圳大学)曾经做过一项问卷调查,用风险重要性评分方法来识别工程监理可能面对的主要责任风险及其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理行业自身的影响, 得出排名前10 位的责任风险如下(见:表1)

表1

2.3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的风险因素分类从上述监理表中的工作特征来分析,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二是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受限于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水平,即使勤奋努力工作,也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涌现,技术更新并推广和实际掌握运用存在时间差。同时检测设施、检验的方法可存在局限性,所谓学无止境,人认识有限性。使得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受限于技术资源而产生的工作风险。 (4)管理风险:监理合同义务主要依靠监理工程师完成,由于岗位特殊性,监理工程师执业场所往往远离监理企业,企业是现场监理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具有难度。同时,总监与监理工程师之间也存在管理绩效问题。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总监与监理工程师之间约束激励管理机制是否富有成效也左右监理合同的履约质量的优劣。(5)社会环境风险。主要来源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认识了某些偏差、误解而不支持监理工作,或者乱加干涉监理的正常工作。参建单位缺乏安全、质量意识忽视现场管理,或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拉拢腐蚀监理工程师,通过偷工减料、违章施工、以次充好,造成建设单位财产损失。

工程监理职责范文3

【关键词】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往项目执行组织机构的全权负责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有13条。但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的责任有逐渐增大的趋势,《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及安全监理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要履行好职责,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结合本人监理工作经历,谈谈总监理工程师如何履行职责,才能圆满完成项目监理工作任务。

一、 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1、应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深度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精通专业知识,其特长应和项目专业技术相对口。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如果不懂专业技术,就很难在重大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的决策上勇于决断,更难有按照工程项目的工艺逻辑、施工逻辑开展监理工作和鉴别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等的优势;应了解或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规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

2、应多方面扩展自身管理知识的广度

监理工作具有专业交叉渗透、覆盖面宽等特点。因此,总监理工程师不仅需要一定深度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具备管理知识和才能,只精通技术,不熟悉管理的人不宜做总监理工程师。

3、不断提升自身领导艺术和组织协调能力

总监理工程师要领导监理人员圆满实现项目预定目标,在工程建设中经常扮演多重角色,要与上上下下的人合作共事,要与不同地位和知识背景的人打交道,处理各种人际关系,要把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好,这一切都离不开高超的领导艺术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的领导、指挥者,要圆满完成任务,离不开良好的组织才能和优秀的个人素质。这种才能和素质具体表现为:决策应变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协调控制能力、交际沟通能力、谈判能力、说服他人的能力、必要的妥协能力等。这些能力的提升,主要来自实践的磨练、学习。

二、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

1、必须建立高效的项目监理组织架构

选调人员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选择有效的机构模式,建立精干高效的监理组织架构,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健全监理机构组织,做到专业配套,监理人员的数量、素质均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建立精干高效的监理组织,选人、用人是关键,要坚持德、能、勤、绩、廉五好标准,简言之“德才兼备”。特别是目前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工薪收入在注册工程师中处于垫底位置,很多高智能人才不愿进监理行业,监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这种情况就更要求我们的总监理工程师要慧眼识人,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积极性,发挥他们最大潜能。

2、重视监理的技术准备工作,做好内部事前控制

(1)主持编写监理文件,使监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依据具体工程特点认真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措施,并确保其有可操作性;总监理工程师应结合项目的特点,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采取有针对性的内部管理方法,做到有的放矢,确保内部监理工作和整个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在控可控;对监理人员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交底,组织他们学习及应用。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重点是日常管理:一个管理行为总是以PDCA循环建立规则、执行规则、检查执行效果、对结果进行处理为一个循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也不例外,应以建立制度、贯彻制度、检查制度的落实、处理为主线。现代企业的管理思想主张以人为本,因为一切工作最终是由人来完成的;工程监理作为一项技术及管理工作,人在其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因此,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在进行项目内部管理时,应能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作用,调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凝聚力,并通过加强管理,强化对监理过程的控制,以达到良好的监理工作效果。

(2)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制度是管理的基础。笔者认为制度的建立要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假、大、空、泛。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在编制工程监理的管理制度时要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监理工作的特殊性,并确保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相一致。一般情况,管理制度应覆盖工程管理、监理程序、内部行政管理等方面,使每个监理人员的行为都在制度的约束和指导下,做到凡事都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坚持用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用“法治”而不是“人治”管理比较公平、公正、科学,可以保持项目部良好的工作秩序,总监理工程师要按制度去检查落实情况,不需要事必躬亲,使管理工作中在施工过程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3、加强日常管理,做好痕迹管理,做到凡事有记录

痕迹管理是现代管理的一种基本理念,要求每个管理行为均应留下痕迹,做到凡事有记录。我负责的项目均要求每个监理人员对所做的每件事都要进行记录,特别是涉及到工程其他参建各方的行为,更应留有详细的记录,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或作为纠纷调解的依据。

4 、加强过程检查,做到凡事有检查

任何一项管理行为或某项工作,是否在制度规范下进行,是否形成了记录,如果不进行过程检查,则很难予以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应引导监理人员对各项工作照制度进行自查,总监理工程师对每位现场监理人员落实制度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使监理工作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在控状态。

5、进行闭环管理,做到凡事有结论

是否进行闭环管理对于评价一个管理行为的绩效具有重要作用。总监理工程师应通过制度建设,强调凡事必须有进行有效、及时的闭环,形成结论或意见,避免不了了之现象的发生。

6、树立总监理工程师的榜样作用

作为监理机构的带头人,总监理工程师榜样作用的本身就是无形的命令,具有很大的号召力。这种榜样作用往往是靠领导者的作风和行动体现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实干精神、开拓进取精神、团结精神、牺牲精神、不耻下问的精神和雷厉风行的作风,对下属有巨大的感召力,容易形成班子内部的合作气氛和奋斗进取的作风。

总监理工程师尤其应该认识到,良好的群众意识会产生巨大的向心力,温暖的集体本身对成员就是一种激励;适度的竞争气氛与和谐的共事气氛互相补充,才易于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和人们心理的平衡。

三、组织协调是监理的关键工作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要保证项目的参与各方围绕建设工程开展工作,使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组织协调工作最为重要,也最为困难,是监理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通过组织协调,使各方主体有机配合,促使监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这就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去调动各方主体的运作。

1、与业主的协调

监理实践证明,监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和业主协调的好坏有很大的关系。业主是工程投资的主体,工程监理费、工程款都由其支付,能争取到他的支持,及时取得监理费是正常履行监理工作的基本条件,通过他们的理解及允分授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付工程款这是对监理工作最大的支持。处理不好与建设单位的关系,监理工作就是一大败笔。俗话说,“干活不依东,累死也无功”。

要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笔者认为,总监理工程师首先要理解建设工程总目标、理解业主的意图,掌握业主的想法和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利用工作之便做好监理宣传工作,增进业主对监理工作的理解,主动帮助业主处理建设工程中的事务工作,以自己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去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协调一致;尊重业主,让业主一起投入建设工程全过程;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及时与业主代表沟通,按时提供监理月报,并将工程存在的质量、安全和工程款等问题的处理结果亲自当面做汇报,做到谦虚、谨慎,给业主必要的尊重。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监理机构的工作容易得到支持和肯定,也为监理工作的拓展创造了好的条件。

2、与施工单位的协调

对施工单位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是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和用权适度问题,高超的协调能力则往往事半功倍,令各方都满意。

要做好监理工作,首先是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与安全时予以确认;理顺监理程序,所有的报验、报审均应在施工方自检、自查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方验收或审核;监理人员切记不能越位,监理人员不是施工单位的施工员、质检员、总工程师。要做到对质量、安全实行严格监理的同时,对施工单位要热情服务,施工方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验收,不推、不拖,做到凡事以理服人,并尽量做到事前控制。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问题上应公平、公正,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关系,但也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这样才能使各方信服。

3、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是对监理工作的帮助与支持,对他们的尊重可以争取到他们的理解和强有力的支持,借助他们的力量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和质量、安全问题处理时,要做好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交流和协调;在施工监理的条件下,和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工作、协调要靠业主的支持。

四、开展监理工作要善于运用以下的具体方法

1、开工前全方位做好事前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通过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方案督促施工方健全质量及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计划及措施,相关人员的在岗情况,把好工程及工序开工关。

(2)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前面,确保工期及费用有业主可控范围。

2、施工过程中全力做好事中控制

安排监理人员过程进行见证、巡视、旁站、平行检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指令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

3、完工后做好事后控制

凡质量安全不合格项目未落实整改不予验收,不准下一工序施工,以及按合同采取处罚措施。

4、灵活运用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控制管理。

总之,作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机构项目第一责任人,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成效及监理单位的声誉。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公道、正派的形象,充分发挥个人人格的魅力,使项目监理机构成为一个极具凝聚力、向心力的团队;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把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好,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带领监理人员顺利完成建设项目的监理任务。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职责范文4

关键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风险;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F804.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75-02

一、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风险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规模大小不一,地质体及灾害体复杂多变、隐蔽,给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同时,由于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技术及资源可能不完全以及监理工程师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局限性,客观上注定监理工程师面临着职业疏忽和失误所带来的多种职业风险。

1.行为风险。主要是由监理工程师的越权或失职行为带来的风险[1]。由于三峡库区地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方案很可能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呈现不合理性,因此,需要对方案进行变更。如果监理工程师忽略由设计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工程中某些涉及变更的内容,而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就是越权,若因此发生了工程损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任务重,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质量负责,采取旁站、巡视的方式对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施工。如果监理人员遗漏一些项目或疏忽了对一些工程环节的监督,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

2.技术风险。主要来自于监理人员工作技能和技术资源。一方面,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三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对监理的技术水平要求很高,地质环境的恶劣性、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使监理面临着技术上的困难。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可能因工作技能不足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另一方面,防灾工程大多是隐蔽工程,而且工程质量问题的潜伏期很长,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这都有可能带来风险。

3.管理风险。从组织上说,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如果监理机构内部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从人员管理上说,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合适的总监和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的监理人员是临时聘请的,这增加了人员管理的难度和风险。此外,由于合同管理流程设计不合理、信息传递不畅、监理单位弱势等原因造成的合同管理问题也会导致风险的产生。

二、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监理单位面临的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职业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因为无论监理工程师如何勤奋努力,小心谨慎,也无论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如何高效合理,仍然存在发生过失的可能。可见,它虽然是人为原因所致,但也与自然灾害等风险一样,有着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然性等特征。有风险就有可能要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及《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了监理单位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面对的工作对象是投资巨大,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一旦工程失败不仅导致建设资金使用的无效率,还可能对库区的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给库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灾难,其责任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往往较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对于国家防灾资金的浪费,对于库区居民生命财产的损失,都需要得到弥补,这一资金的需求量是相当大的。因此,监理单位面临着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

2.监理单位有限的赔付能力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监理单位的赔付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其费率为工程概(预)算的0.6%—2.5%。这一取费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另一方面,监理市场竞争激烈,压级压价行为大量存在,使工程监理单位难有积累,由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引起的索赔可能会超出监理单位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2]。而我国监理单位通常并不是进行资本、资产运营的单位,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小,万一因监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巨额索赔可能使监理单位面临破产,从而业主、投资人及其受害方等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无从谈起。

一方面是巨大的职业赔偿风险,另一方面是有限的赔付能力,如何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就成为监理必须考虑的问题。理论上讲,风险控制无非是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两种方法。风险自留要求损失发生时投资主体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因而风险越大,对主体资金的要求越高。由于以上原因,监理单位自留风险可能性较小,因此,通过工程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和分散是对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综上分析,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把职业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对于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做出保障,已经成为防范监理职业责任风险,保证各方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保障监理单位充分发挥三控两管一协调作用的一种有效途径。

三、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分散业主投资风险和监理单位自身风险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自2002年在上海诞生了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起,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已进行了一些尝试,这为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1.监理职业责任的界定。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指的是监理单位对自身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1]。能够投保的监理职业责任应是监理单位在从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失、错误或遗漏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

2.强制性原则。在西方一些国家,职业责任保险不仅成为强制推行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建设主体各方普遍遵循的惯例准则。笔者以为,在三峡库区强制推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职业保险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从保险原理分析,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就大大降低了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第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面临的风险大,承担的责任也大,为保证损失得到快速的救济,对监理单位提出投保职业责任险的要求,既是保证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发挥的需要,也是满足受损失方的利益得到及时补救的要求。第三,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对于工程强制保险的规定只见于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工意外伤害险,对于其他工程保险并无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监理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建筑工程僧多粥少的局面下,各方为了减小资金的支出,投保率普遍不高。因此,为保证工程质量和防范工程监理风险,有必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将“监理责任险”纳入招投标审查条件,明确要求只有已经投保此险的单位才可以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程序首先排除未投保的单位,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得到落实。

3.被保险人。国外的职业责任保险多数以职业人士个人的名义购买,这是因为国外的监理咨询单位多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制,通常不具备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购买可增强职业人士的责任感,提高职业人士的执业信誉。而针对我国实际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现状,我们应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理由如下:

首先,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我国的监理制度虽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但现行法律又规定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入一个监理单位才可以从事监理服务。而法律法规对总监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还不太健全,总监对现场监理机构的责、权、利还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尤其在目前监理工程师的收入还不高的情况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风险的保险费对于个人来说很难支付,个人还不具备投保的能力,总监事实上还不能成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所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应该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其次,从合同角度来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监理单位是委托监理合同的受托方,是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当然应该成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监理单位的人员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甚至是监理单位临时雇用来的,流动性很大,不具有固定性,以个人作为被保险人,可能保险的费用、期限、责任都不好界定,只有以监理单位保险,才能保证保险的操作性,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

4.承保方式。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贯穿于工程各阶段,从勘查阶段到竣工验收,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但监理错误引起的损失索赔往往会滞后于监理任务的完成期,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但这又是不确定的,有的也许一二年就发生了,而有的可能十几年也不发生,因此宜采取索赔式的承保方式[4]。对于监理单位来说,把保险的有效期提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之前,适应了防灾工程的特性,有利于监理风险的转移,使监理把注意力集中于工程的监督管理上,而且这种连续投保方式,可以使监理得到一个基本的保障而又不至于支付太多的保险费,监理投保费用低。索赔式的保险费用比损失式的保险费用要节省50%左右[5],符合监理目前收费的现状,对于个别大型的防灾工程,上述保险若不能够为其提供足够的保障,则可以通过项目责任保险追加投保额,这样可以使监理单位在作投保的选择时,能够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对于保险人来说,设置了一个宽限期,使其摆脱无期限的承保,发挥保险机构在化解风险中的作用。

5.赔偿限额。国际上通常的职业责任保险,一般采取限额赔偿,这也比较适合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责任保险。因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尤其从地质体的不稳定来看,损失发生的概率极其大,即使地质体本身稳定,也可能因为监理单位自身的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害。保险机构是作为风险分担的盈利主体存在的,如果一味地由其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会导致保险危机,这对于保险机构来说是很不利的。而限制其承担责任的数额,可以督促监理单位更加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减少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并使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 王家远.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若干问题[J].建设监理,2000,(3).

[2] 曹琳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6.

[3] 王家远.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J].建设监理,2000,(6).

[4] 刘佳.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7.

[5] 谢锋,方东平,毕庶涛.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实施[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1,(z1).

收稿日期:2012-04-23

工程监理职责范文5

随着《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建设监理制在我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监理的作用和地位己得到明确。但值得指出的是,在监理应当承担的责任方面,却存在许多盲区,人们只强调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但对监理责任的内涵这一关键问题至今未进行过深入探讨。认识和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它是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由监理工程师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地工作,以达到监理合同的要求。关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特点:

1.1工作具有委托性

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一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哪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方法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1.2专业技术性强

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1.3绩效受主观影响较大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监理的工作绩效界定起来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绩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二是取决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三是业主的支持。

1.4绩效具有集体性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的运作,监理的绩效才能得到体现。

1.5工作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

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从上述监理的工作特征来分析,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3责任风险的规避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针对上述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来源,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I)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需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新晨

参考文献:

[1]美)罗斯金。工程师应知: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

工程监理职责范文6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委托性、绩效、风险、防范措施等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讨论监理工程师责任之前,我们先明确监理工程师都有什么样的工作特点及风险内涵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点

(1)工作具有委托性。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哪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2)专业技术性强。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3)绩效受主观影响较大。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监理的工作绩效界定起来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绩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二是取决于监理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三是业主的支持

(4)绩效具有集体性。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的运作,监理的绩效才能得到体现。

(5)工作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

2.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内涵

(1)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行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 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行行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 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践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保证工程不出质量和安全问题。

3.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防范措施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需落实到监理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应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避免管理风险。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需要内心控制,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 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