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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2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建设路径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全面深化经济转型发展,推进“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强调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全面部署环境保护工作。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是生态环境的破坏。为此,如何在而持续发展的战略背景之下,深化社会经济、环境的和谐发展,强调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建设,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之下,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治污、狠抓落实。在笔者看来,在新的历史时期,基于依法治国的发展视域,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建设,应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
我国已步入改革发展的深水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显现。如何在深化改革发展的同时,强化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以更好地契合当前社会建设发展的新环境。从可持续发展出发,在现有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评价制度,从规划到立法,都应适应新时期国家战略性发展的现实需求。经济转型发展,国家重大决策的实施,对于深化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就是基于发展、环保的双重考虑,是改革不断推进、前行的重要保障。
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如何在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建设中,应调整现有的评价机制,对评价对象、范围进行调整,突破传统评价制度的局限性。首先,细化评价对象,明确评价规划内容,强调并非所有的规划都需要环境影响评价,这既影响规划的推进效率,也极大地削弱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效力,不适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国家应对政策、重大决策等的立法,并将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国家重大决策的推M,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决策可能对生态环境有影响,这就要求对重大决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再次,国家在战略性发展的同时,应兼顾环境的主体性地位,强调发展与环保齐步走的模式,着力体现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科学合理性。
2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存在立法不明确,部门管理弱化等问题,进而造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走过场,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较多。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建设,着力点在于如何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改革、《环评法》完善两个方面入手,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当前,我国环保行政部门正推行垂直管理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与独立性。首先,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实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其次,调整县级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再次,强化环保监察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将市县两级监察职能上收。因此,中国环保行政部门推进垂直管理,是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建设的新局面,也表明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建设中又迈了一大步。
基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缺陷,笔者认为,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做好三点工作:(1)逐步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地方到市、县的审批体制,进而建立自上而上的管理模式。对于战略规划项目,要采取“三级”审批体制,进而提高审批制度的效力;(2)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于建设项目,应负有审批权。对环保部门进行机构调整,在内部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进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3)强化对审批的监督管理,审批报告要公开透明。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明确职责,确保审批权落实到位,严打走过场等行为。通过强化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进而更好地履行各方职责,这是强化环境保护,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4)建立完善的审批监督机制,从审批到执法监督,都形成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进而确保各方行为的有效约束,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3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
PM2.5爆表、雾霾天气持续蔓延,这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建设的进程中,强化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环境问题所引起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民众如何更好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是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工作重点。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在强化民众参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实际而言,仍存在不足与问题。(1)公众参与的方式单一,且缺乏参与的主观能动性;(2)民众法律责任意识淡薄,且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进而实践参与的作用性不足;(3)民众的主体性作用未能充分体现。民众在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甚微,所表达的意见难以被采纳,进而出现形同摆设的尴尬。
因此,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一是我国应强化公众的全程参与性,并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就实际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存在局限性,且缺乏全程参与。为此,应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需求,应扩大民众在专项性规划等领域的参与性;二是应增强公众参与的多元化,实现公众参与形式多样化。立足我国《环评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有论证会、听证会、专家意见咨询等,应基于实际需求,合理选择,确保公众参与的主动性;三是公众代表选择应具有代表性,能够代表民众,表达意见、提出建设性意见,这才是公众参与的意义所在,也是提高公众监督的责任意识;四是强化民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尊重民众的意见表达,建立起更加广泛的、积极有效的评价机制,确保环境评价公正、客观。民众的意见要合理性采纳,能够从民众的意见中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发展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冲突,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总而言之,面对日益复杂的环保形势,如何在依法治国的视域下,推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治制度化建设,关系到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也对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影响。通过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基于法治化的发展视域,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建设的推进,是现实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建设新局面的重要抓手,应着力于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杨兴.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实效的构想[J].暨南学报,2013(04).
[2]冯伟.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5.
[3]徐以祥.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J].江苏大学学报,2016(13).
[4]贺丽娜.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化建设思考[J].环境与发展,2013(07).
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3
张誉戈(1996-),女,汉族,河南省新乡市,本科,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尽管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己近30年,却依然面临“执行难”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生效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本文主要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政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来分析论证法制化的意义,试图从行政法的角度寻找答案。在学习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行政许可、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等方面展开全面讨论,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制化;行政法
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发展过程是人类认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在相依相存、相互协调的发展过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走向法制化、制度化。研究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研究现状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第一,比较法的研究;第二,实证研究;第三,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可见,目前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制度的各规则进行实证研究,从行政法角度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也主要集中于规范研究,且概念所指内容宽泛而不确定,分析笼统而缺乏针对性,不能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内外部关系重组与定位提供理论依据。
(二)存在问题
其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难”问题突出。在经济建设中,很多项目建设存在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的现象。这些现象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成为一种形式。其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行政法衔接有待加强。在环境行政方面缺少行政法理论研究是产生前述问题的重要原因。环境管理总是过分关注政策与技术,局限于用自己特有的一套话语解释与分析问题。若进入行政法视野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自身的需要。
二、行政法视域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行政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建设项目中发挥的主要职能,主要体现在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前期规划和正式生产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首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处于其他审批之前,因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发挥对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危害的预测作用。而其他审批环节都是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的审批手续,且审批过程要受到环境影响评价的限制和制约。其次,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审查阶段包括了所有的重要的标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行政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是一种用来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行政许。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未通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审批或审查后未批准,其余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允许批准该项目,建设单位就不能开工。所以说,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其实是为了说明项目本身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环保部门审批才是建设单位获得准许开工的一种行政许可。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行政诉讼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中核心内容是行政许可。《环评法》中这样规定,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章节的规划或者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编写专项规划的单位应当对公众环境权益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规划进行当地公众意见征求,并且通过小组审查后报行政部门审批。目前规划还没有行政可诉性,但规划实施过程中损害到相对人的权利时,相对人应该有权利提讼。
三、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
(一)拓宽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首创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美国加利弗尼亚州己成立了战略EIA研究机构,承担了近百个战略EIA的研究。加拿大为了因应政府所承担的可持续发展义务,其《关于政策、计划和规划提案环评的内阁指令》规定当某项政策、计划或规划提案被交给部长个人或内阁批准,并且执行该提案可能导致正面或负面的重大的环境影响时,应当对其实施战略环评。
可见,很多国家都已经认识到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并在法律上确立了该评价机制。我国几十年粗放式发展加上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完善我国战略影响评价,将评价范围从规划扩大到立法和政策层面是必须进行的。
(二)行政法制化方面的改善
1、增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功能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核心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则属申请材料。为了达到立法要求的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目的,还需一系列保障该审批的措施与手段。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也应主要以书面检查为主,由审批机构负责。这样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履行了检查责任。如果发现问题,或者经过一段较长时期,可以委托执法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审查机构。这样,审查机关可以及时对批文和许可证进行管理,对实际情况比较了解,有利于其调整以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许可和排污许可,形成整个反馈系统。
2、推进行政审批法制化建设
我们还可以看到,目前中国进行的行政审批改革的方向基本是对路的。发达国家的某些做,比如联席会议、集中审批,在中国都能找到相似的制度。如何法制化、如何完善是将来应当考虑的问题。同时,还应让行政审批改革应当保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3、规范行政许可程序以统一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行政许可程序的改革是国际化的潮流与趋势,即使是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也在不断修正行政程序,以提高效率。虽然规定的是许可程序,由于涉及到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所以法制发达国家基本都采用行政程序法的方式来作统一规定,避免因单一程序造成的混乱与矛盾。中国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行政程序法》时应当借鉴制定这方面的内容。同时,要同时兼顾公平、效率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虽然不像立法指导原则那样更合乎法律,但确实是现实存在巫待加强的实体性标准。
四、结语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时代性和地域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不免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也是一个接受、吸纳、演变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之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断完善,也不断遇见新问题。这就更有待于我们在环境保护事业上作出更卓越的努力,对这一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完善和发展。(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黄锡生,史玉成.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与完善.当代法学.2014.
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4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
一、立法背景
参与权是公民重要的环境权益,赋予公民环境权,允许公众广泛参与环境评价、决策,是发挥公众力量、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权,但公众参与的范围不清晰,方式不明确,途径、程序不具体,效力不确定,还缺少可操作性。为此,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2月22日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二、《办法》对公众参与权的完善
1.充实了公众参与权的内容
《评价法》规定公众可以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但公众参与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具体权利(即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和环保部门的义务)则不够明确。《办法》通过规定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和程序,明确了公众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具体享有知情权(第七条)、得到通知权(第二十二条)、批评建议权和评论权(第十四条)、辩论权(第三十条)、获得记录权(第十六、二十三、三十一条)等权利,使公民参与权的内容大为充实,也使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在信息披露、公众意见收集、保障公众参与等方面的义务大为明确。
2.明确了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和程序
《评价法》规定需要公众参与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缺少具体的程序。《办法》除了在“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环节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一定方式、期限进行信息公开外,还具体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形式包括问卷调查、书面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同时规定了不同形式的实施程序;其中对听证会的参加者、听证规则、期限、参与步骤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使听证具备了可操作性。
3.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效力
《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公众意见的效力还是很差。《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使公众参与的效力得到提高。总体而言,《办法》对《评价法》作了有益的细化和补充,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方式、期限和程序,使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具备了可操作性,使公民参与权得到初步完善。
三、当前公众参与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办法》的颁布虽然使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化,公民参与权得到初步的明确和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公民环境参与权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民参与权还存在诸多不足。
1.公民参与权的内容仍不具体
经过《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民参与权已经超越理论探讨的范围,成为法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根据权利法定的要求,公民参与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程序等应由法律层次的法进一步加以具体化。《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有限,难以担当其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化的重任。同时,《办法》仅仅将公众参与作为征求公众意见的一种手段,而没有将公民参与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看待;对公民参与权具体内容的规定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对控告检举权、协助公务权、程序抵抗权、救济权等还没涉及,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民参与权仍不具体。
2.公众可以参与评价的范围受到诸多限制
虽然经过《评价法》的原则规定和《办法》的初步完善,我国公民环境参与权初具形态,但公众可以参与评价的范围还受到诸多限制。《评价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才允许公众参与评价。一方面“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经涉及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价值判断,容易受规划编制机关的主观影响,使允许公众参与的范围不易确定;另一方面要同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限制过于严格,并且还是要已经过规划编制机关的价值判断,公众的参与权一开始就受到了诸多限制。而《办法》对允许公众参与评价的规划的范围没任何变化,允许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范围按第二条的规定与《评价法》相比,也无大的变化,对公众参与的限制依然过多,范围过窄。
3.公众参与缺乏必要的环境信息支持
环境信息获得量的多少决定了公众参与程度的高低。掌握了充分的环境信息,公众才可能决定是否参与某项环保活动。《办法》虽然对保障公众获得环境信息、促进公众参与决策等方而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总的说来,这些规定多是从政府部门管理的要求和角度提出的,未在立法上明确赋子公众获取信息、参与决策方而的权利,在环境信息的公示方面还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更缺少有效的程序和制度保障,使公众参与缺乏必要的基础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5
论文关键词:案例法,环境影响评价,教学,应用
1 案例法教学的特点
案例法是一种启发性、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得当,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1 注意学生能力的提高
案例法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正确运用知识解决问题。学生能力的提高可通过如下步骤实施:首先,在分析案例前,学生需要完成有关案例的知识准备;其次,在分析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可能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学生遇到的很多问题可能是专业性的,这要求他们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案例的分析过程也促进了学生对这些专业知识的进一步理解;另外,对一部分学生来说,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可能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知识的欠缺,为了达到教学要求,他们能自觉学习,使自己能力得到提高。
1.2 注意师生互动
案例法教学的教师作为教学的执行和组织者,不能像传统教学方法那样仅起着教的作用,而是应注意师生的互动,调动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提高教与学双方的知识水平[1]。在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学生可能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认真思考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解决问题。有些时候,学生对一些问题可能提出鲜活的观点和解决方式,这也促进了教师知识水平的提高[2]。
1.3 注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案例法教学应注意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创造一个学生主动学习的环境,把枯燥乏味的学习(特别是理论学习)变得生动有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达到教学目的。
2 案例法在《环境影响评价》教学中的应用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起步较晚,它具有综合性、技术性和社会性等特点。学好环境影响评价,学生需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基础知识,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如果按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学,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繁杂枯燥、条框式的评价方法很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学和抵触情绪,根本达不到教学目的。所以,对教师来说,有必要采取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案例法非常适应《环境影响评价》的教学。
2.1 案例法教学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教师的课前案例准备和学生的课前案例准备。教师课前案例准备的主要目的是围绕教学目标、教学内容,针对性的选择案例,所选择的案例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在时间上应是最近的,这样能使学生尽快进入角色。在这里,案例的选择非常关键,案例选择适当,一方面能针对性的阐述教学内容,使学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知识;另一方面能使学生持久掌握所学内容。例如:在讲授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选择的案例最好为一级评价项目,因为一级评价项目要求最高,评价最详细,这样,学生就更容易掌握二级、三级评价项目。同时,选择的案例项目最好是本地区学生熟识的,这样学生就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也更能接受。
学生的课前案例准备工作主要是要求学生对相关的教学内容有一定的了解,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学生应根据教师的安排认真阅读案例,查阅相关资料,就教师提出的问题写出案例分析提纲,为课堂发言和讨论作好准备。当然,学生的发言稿还可以提出疑问,留待课堂解决。教师在布置学生课前案例准备时,应强调学生独立完成,课前不许一起讨论,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积极参与,同时做到百家争鸣。
2.2 案例法教学的实施
这是案例法在《环境影响评价》教学中应用的最重要部分,一般来说,可以把它分成以下几个步骤:(1)教学内容的讲授,教师根据教学要求重点讲授学生应掌握的内容。提醒学生课前先预习所学内容,这样,教师就可以花很少的时间重点讲授学生应掌握的知识。教学内容的讲授是案例法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们要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特点灵活掌握,做到重点突出。例如:在讲授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大气扩散计算是该部分内容的重点和难点,虽然学生在大气污染控制工程中已学相关知识,但许多学生恐怕早已遗忘,所以,有必要强化该部分内容。(2)案例讨论,教学内容讲授完以后,接下去就是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了。学生应大胆地在课堂上发表意见,不允许学生在课堂上保持沉默,学生必须要主动积极地发表意见。教师应当把学生的观点写在黑板上,之后,就学生的观点在全班征询不同意见,如有不同,也写在黑板上。(3)案例总结与评析,全班同学对案例讨论完毕,这时的主角应当是教师了。教师应当对学生的观点逐一评析,无论学生的观点正确与否,都要说明理由。教师应该以宽容的心态来面对学生在案例研讨中所提出来的各种幼稚、简单、片面甚至是错误的观点,对他们多鼓励、少批评,努力发现表扬他们思维中的闪光点和创新处[3] 。教师在阐述理由时必须结合教学内容。最后,形成正确结论。(4)内容回顾,内容回顾主要是教师结合案例重新浏览一下所学内容。这一步的目的是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巩固教学成果。
3 问题与展望
案例法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诸多优点,但是,如果滥用案例法,或者过多的运用案例而忽视了基本知识内容的讲授,将很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毕竟案例法只是《环境影响评价》教学的一种辅助方法。恰当的运用案例法对教学是有益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选的案例应切合教学内容,特别是能突出体现重点内容。
在以后的案例法教学中,教师可以准备一些典型案例的音像产品,这样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也能使学生更快进入角色,当然,相关音像产品的获得是限制该教学方法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1] 陈全英.案例法在《教学论》课程中的应用[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8):105-107.
[2] 许莉.审计案例教学的多元功能[J].会计之友,2004(12):56-57.
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6
关键词:环境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日趋严重,环境问题也渐渐由开始的个别地区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灾难,继而相继出现一系列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科技、贸易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个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应运而生。
环境影响评价是外国首创的一项制度,我国的环评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国家宝贵经验,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经过概念引入、尝试性研究与实践、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源头控制、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从立法上开始建立。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通过30余年的尝试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以求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促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下面就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从战略上建立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近年来,我国经常因政策和规划的不完善而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见,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观决策,无论从对环境影响的潜伏性还是后果方面,决策的失误都要比建设项目本身更严重。为了加快提升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备程度,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将政府宏观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成功经验,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立足于区域评价和全面影响,合理又切合实际。
2加强公众的参与权
我们要加强公众的参与权的完善工作,在公众参与中,首先应将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明确列举出来,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将项目有关情况向有关群众公示,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公众参与主体的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将公众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环境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明确列出,另外还要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的情形。
3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我们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对未规定公众参与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书;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对于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些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对于这种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并处以罚款,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对于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评价审查机构。同时针对机构重合所导致的权力重合问题,我们应建立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等专业机构,从而加大监督力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由审查机构负责,环保部门以审查机构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结论为是否批准的依据,以求达到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的目的。
5公众的参与力度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由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来推进的,因此我们要切实保障环境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通过环境教育等工作,使公众的环境意识得到提高,让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同时我们应将信息充分公开化,使公众对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等都能达到注视和监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众对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关注。
6结束语
在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并及时解决,以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法律教育网.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2011-2-22.
[2]金瑞林.环境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3]加藤一郎.中日环境法学术交流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