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范例6篇

小公司规章管理制度

小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范文1

论文关键词 公司章程 章程自治 强制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由出资人依法制定的,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有约束力,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自治规则。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

对于公司章程性质的理论探讨,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契约说、宪章说和自治法说。

(一)契约说

契约说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主张。契约说认为,章程是基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的共同意思形成的一种协议,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因此具有“合同”的性质,是一种契约。契约说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其合理性。公司章程强调授权性规范,忽视强制性规范。私法上的缔约各方的同意公司的合法性,公司章程成为个人权利交易的书面契约。

(二)宪章说

契约说强调当事人自治和市场功能,没有国家强制性规范,公司被控制股东利用,造成公司和其他股东损失。宪章说认为,公司章程应该在基于合理分析的情况下,加大对公司条款的强制性规范,缩小股东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限,弥补契约说的缺陷。公司章程具有最高效力,是公司内部的根本法。但是宪章说过分强调国家强制干预,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三)自治法说

自治法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认识。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不仅约束章程的制定者或者发起人,而且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等不能与章程想抵触,否则无效。该说既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兼顾章程的法规性质,而且建立了保护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等公司参与人利益的机制。

笔者赞同自治法说。自治法说强调公司章程自治,对于当下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具有意义。新公司法修改后,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规范的内容,更加注重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尊重和保障股东的权利。强调公司章程自治,有利于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二、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公司章程不是绝对自治的,同时受到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规制。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取决于在公司法范围内享有多大程度的任意性,公司章程应该在公司法范围内实现自治,所以章程自治的边界是多视角全方位的。

(一)对公司法规则体系分类界定

1.爱森伯格三分法

爱森伯格在其文章《公司法的结构》中将公司法规则分为三类:赋权型规则指公司参与者可以自由设定规则,依照特定方式采纳这些规则,即赋予其法律效力。补充型规则或任意性规则指除非公司参与者明确采纳其他规则,否则这些规则当然地具有效力。强制型规则是指不容许公司参与者以任何方式变更的规则。

依据规则调整的对象,爱森伯格将规则分为三类:结构性规则是指调整决策权在公司机关和公司机关的人之间的配置、行使决策权的条件、对公司机关和人控制权的配置,以及有关公司机关和公司人行为之间信息流动等事项的规则。分配性规则是指调整对股东资产分配等事项的规则。信义性规则:指规定经理人和控制股东义务的规则。规定经理人和控制股东的义务。

在这些概念的基础上,爱森伯格进一步表明了对公司规则类型的观点:

(1)在闭锁公司中,股东人数较少,且大多直接参与管理,监督公司经营,因此,结构性和分配性规则应当以赋权型和补充型规则为主,体现章程自治性,信义性规则应以强制型规则为主,体现公司法强制性。

(2)在公开公司中,股东人数较多,大多不直接参与管理和公司经营,在股东与管理层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时,信义性规则和结构性规则应以强行性规则为主,体现公司法强制性,分配性规则应以赋权性规则为主,体现公司章程自治性。

2.汤欣二分法

汤欣在《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或任意法》中将公司法的规则分为两类:普通规则是指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力分配和运作及公司资产和利润分配等具体制度的规则。基本规则是指涉及有关公司内部关系的基本性质的规则。

在上述概念基础上,汤欣进一步对公司规则类型标明观点:

(1)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法应尊重股东的合意,在公司组织等具体制度方面遵循普通规则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原则。为了保护股东的预期利益,在基本规则方面,应以强制性规则为主。

(2)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决策层和管理层分离,在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基本规则和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中,应当以强制性规则为主。有关利润分配的普通规则,允许公司自行决定,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二)从公司章程所处阶段界定

1.公司章程制定阶段

公司章程制定往往处于公司设立阶段,在闭锁公司中,公司的股东由于合意设立公司,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因此公司章程应该视为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在公开公司中,公司章程是在创立大会中通过,并不要求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而是多数表决通过即可。为了市场机制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在公司章程制定阶段应以赋权型和推定型规则为主,赋予股东和公司更多的权利。

2.公司章程修改阶段

为了公司高效运营,公司章程需要修改。相对于初始的公司章程,后续公司章程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决定的。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修改的章程更倾向于维护自身的利益,侵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在公司章程修改阶段,公司法应该设立强制性条款更多的限制修改公司章程的自由,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章程修该阶段的章程自治应该小于章程公司制定阶段的章程自治。

(三)从公司事务性质界定

1.公司内部事务

公司的内部事务主要是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内部关系。在关于公司内部事务的章程中,应该以任意性规则为主。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对公司事务直接参与,对公司利益保护通过公司和股东意思自治来实现的。任意性规则主要是尊重公司股东的意愿和合意,规范公司的运行。若在对章程中的公司内部事务加以过多的限制,会导致效率低下,公司自治性降低,而且在公司运行中增加成本,市场功能作用低下,耗费过多的社会成本。因此,在公司内部事务中,公司法应该设定授权性和任意性条款扩大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提高公司运行效率。

2.公司外部事务

公司的外部事务主要是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公司对外经营活动中,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或者其他利益的相关者无法参与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缺少制约公司行为和保护自身的渠道。在关于公司外部事务的章程中,应该以强制性规则为主。强制性规则主要是对公司行为的硬性规制和约束,保护在交易活动中的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为了避免第三人和其他利益的相关者被动的接受公司的行为,因此,在公司外部事务中,公司法强制性规范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最大程度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三、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必要性

虽然公司法增加了任意性规范,但是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也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对公司章程的规范非常重要。

首先,公司章程自治自身有缺陷。由于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合意,容易导致公司内部自治失灵。尤其是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为了自身利益,通过修改章程控制公司,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章程具有过大的自治空间会导致少数股东控制公司,所以公司章程自治要有界限,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对公司章程自治进行干预可以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公司章程自治能够保证公司效率最大化,但是没有强制性规范的约束就不能兼顾公平。赋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使公司章程自治空间过大,如果立法要满足公平的目标,则需要制定强制性规范直接制约公司的行为,促使公司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来保证目标的实现。

四、公司章程是自治与强制融合的产物

(一)公司章程绝对适用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

公司章程是以公司法为前提制定和修改的,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当然地适用于公司章程。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导致公司章程绝对无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内部组织成立及相互关系都有明确规定,对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必须绝对适用,否则导致公司章程无效。比如说,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依法经过批准,体现了国家强制性。

(二)公司章程可以变更或排除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

首先,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是为了公司股东高效治理公司,可以通过制定章程变动;其次,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与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章程规定。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股东的合意,发挥章程的自治性,制定适合公司自身发展的个性化章程。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过多的限制公司章程自治会导致公司运营效率低下,成本大幅度增加公司股东意志得不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发挥不大。

(三)公司章程完善和补充公司法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赋予公司法人资格。而且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到消灭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和法律关系作出规定,保护公司的运营发展。但是市场是千变万化的,每个公司都是个例,不可能完全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规范,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制定适合公司的章程,能够作为公司法的补充,扩大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体现公司的特点。

(四)公司章程细化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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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则涵盖了公司从设立、运营到解散的方方面面,在某种意义上,公司章程比公司法更为关键。那么,公司法律中为什么要规定章程?作为社会客观存在的、创造出经济奇迹的公司,为什么需要章程?公司章程具有何种功能,可以让公司以及规范公司的立法都无法抛弃它呢?本文试图以两大法系国家(地区)的公司章程制度为背景,从公司内部构造与外部关系两个角度,对公司章程的功能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一、公司为什么需要章程——基于公司内部构造之考察

公司成立之时必须制定章程,这是各国(地区)公司法律与公司实践的基本要求。甚至有学者提出现代企业是章程企业,靠章程维系。[2]那么,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构造以及公司设立、运营、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是什么?从社会学角度考察,公司首先会被视为“嵌入”社会大网络结构中的小网络化的经济组织。[3]所以,公司内部是一个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投资者(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职工等内部利益相关者以及由他们组成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在公司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实质上,公司人际关系网络的形成,除了受公司法律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运营规则等规定指导之外,公司章程同样起着主线与核心的作用。公司章程成为连接各个股东、股东会与董事会、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公司人员的纽带。

(一)公司的视角:公司成立与独立人格之基石

众所周知,法人作为自然人创造的“特殊物”,是“法律拟制人”。我们进一步追问,既然法人是法律的拟制人,法人的人格又如何表现,法人的“灵魂”何在?回溯历史,通常认为,现代企业、公司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11世纪起,西欧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和城市手工业兴起。出于资本、人员联合和减少风险的实际需要,便出现了现代公司的三种雏形:船舶共有;康枚达契约或组织;家族经营体或家族企业。[4]在三种公司雏形中,船舶共有与康枚达契约实际上是由投资者之间通过契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从这些热那亚和威尼斯的记录看来,海外贸易最典型的两种契约是契约(Commenda)和合作契约(SocietasMaris)……”。[5]在这两种契约中,包含了投资者约定组成“企业”的目的、权利与义务、利润分配与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它们是具有并行性或为了共同目的的相关当事人之间合意达成的共向契约,[6]成为船舶共有和康枚达契约或组织的构建基础。投资者按照其在契约中约定,进行出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承担风险等,最终实现契约的目的,所以这种契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各投资者签署的、为“某一宗生意或航海”的共同行动纲领。基于此,如果说船舶共有与康枚达契约是现代公司的雏形,上述共向契约则是“公司章程”的最早形制。

在公司特许设立阶段,特许公司中国家(国王)为公司颁发的特许状(RoyalCharters)构成特许公司章程的核心内容。这种特许状包含着对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人员、经营地域等的授权,实质上是一种特权。但引人注目的是,在特许公司形式出现的早期,加入公司者并不是以股东身份在特许状的规制下参与公司活动,而是加入公司的成员仍以自己的存货和账户从事经营,并独立于公司和其他成员承担经营责任。此时的特许状并没有起到规制公司及其成员行为的作用,股东的经营行为各异,经营目标不一。[7]依据现代公司成立的条件——即人的要件为具有一定的股东或发起人物的要件为资本的聚合,行为要件为公司章程[8]——显然,仅拥有人与物的要件,没有行为要件——公司章程——统制公司行为,公司只是在形式意义上存在。只有股东的行为依据章程具有共同目标、在组织内部遵循着相同的规则之时,公司组织才具有实质的价值和现代公司的特征。所以英国东印度公司成员从事私人贸易行为到1692年被禁止,至此东印度公司才更接近于现代公司。[9]此后,在公司准则主义设立阶段,公司章程成为了每一个公司成立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在美国,1811年纽约州颁布的公司法,在废除特许权令状的同时,明确公司的成立只需通过订立章程和申请执照即可实现。[10]而1819年美国马歇尔大法官在“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中认定:“公司是一个拟制人,看不见、摸不着,仅仅存在于法律的拟制之中……它(公司)所拥有的仅仅是创造它的章程所赋予它的财产。”[11]基于这项判决,公司作为章程的创造物——看不见,摸不着,只存在于法律的想象之中——被赋予了基本的,甚至可以对抗其创造者的法律权利。

在现代社会,公司章程订立的目的在于确立公司成立的制度基础,使其获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并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的资信参照物,也是对内进行公司治理的直接依据。具体而言,公司资本是公司法律人格的物质前提,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条款是对公司资本构成的详细记录,目的在于确定公司资本,使得公司资本总额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确定的数额;而章程所规定的资本总额也须分解到人,尤其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资本要由全体股东认足或募足。当股东没有按照章程资本条款出资或出资不实而危及公司法律人格之时,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据章程的规定要求股东缴付。公司有限责任是公司人格与公司出资者人格相区别的保障,是公司拥有独立人格的又一前提条件。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中一般要求明确记载公司财产责任条款,通过公司章程的记载表明公司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使之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此外,公司章程中公司名称条款的记载使公司得以与其他公司相区别公司目的条款表明公司人格的限制;公司的机构及其权利义务记载表明公司组织体的组成及各部分运行的规则,从而令公司具有决策、执行、应变等的能力,使公司像一个自然人那样自主行事。最后,各国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设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登记制度,而公司登记最主要是对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的登记。[12]这实际上是国家通过注册登记对公司人格的认可。“每个州都有一部法律实际规定公司的存在或者始于公司章程归档之日,或者始于公司凭证的颁布之日。大多数法律还规定,除由州政府提讼之外,(州务卿)接受章程(或公司凭证的颁发)的事实,就是公司组建之前满足所有条件的‘确定性证据’。”[13]在公司登记完成之后,公司成立,其即可拥有独立的人格开展经营业务。

公司人格的存在,是基于公司的章程。“章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东西(Thing),是公司的控制者的权力来源。”[14]所以,公司独立人格的确立除了国家法律规定与认可之外,主要是通过章程的记载事项在公司对内、对外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公司章程的最终形成是在公司人格最终确立之时,并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公司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之上”。[15]

(二)股东的视角:股东自治之基础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公司的诞生要先于公司法,最早产生的公司章程也要先于公司法。如前所述,在船舶共有和康枚达契约组建的契约中,投资者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就契约的内容进行博弈,国家公权力无需介入。即使在公司特许设立之时,投资者暨股东依然是公司的主要发起者与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当公司只能通过取得特别法令或特许状才能设立之时,发起人可按照他们的自主意愿提出申请,但由立法机构或国王决定他们实际上获得什么。在理论上,就法定公司和特许公司而言情况的确如此,但在实践中,主动权实际上已经转移给了发起人,他们起草并提交他们自己的议案或者在他们的申请之后附加一个草拟的章程,虽然提交的这些文件可能被拒绝或被修改,但发起人等到的结果将可能是或者被完全拒绝或者被批准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成立公司。”[16]此后,由于1720年“泡沫法案”(theBubbleAct)的出台,很长一段时期鲜有合股公司取得特许状得以设立。在这种条件下,英国的商人发明了一种利用信托方式、根据“财产托管证书”

来设立公司的方式,[17]使这一时期的公司数量得以发展。在“财产托管证书”——公司章程雏形[18]——中再次显现出股东摆脱国家控制而进行自治的身影。19世纪中叶以后,在公司准则设立阶段,制定法虽规定了标准的公司结构,但又允许发起人通过公司章程和细则对公司进行自主的制度安排,即“发起人被赋予了自由地按自己的愿望签订公司契约的权利”。[19]所以,现代公司法律赋予并保障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自治空间”,公司法允许并鼓励公司股东根据自治的规则制定章程,以约束股东之间、股东与其它公司成员之间的行为,维护公司暨股东利益。

首先,公司章程在股东自治的基础上制定。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时通过平等的协商决定其内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还需经过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或股东自由商定公司目的、资本总额、出资形式、资本构成等内容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保证了公司构建目的的明确和物质基础的完备。发起人甚至可以在公司法提供的公司治理结构模本中选择一种在公司章程中记载,[20]以规范公司基本组织结构。股东在协商的基础上,选择公司的董事,并可以将首任董事等人员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21]从而强化公司首任董事的经营责任。当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之后,在创立大会上没有参与章程起草的股东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在一定条件下修改公司章程草案,[22]从而实现全体股东的自治。当公司章程修改之时,需要至少全部股东表决权的半数或者章程中规定的表决权数的股东出席并以其一定比例的多数表决权通过,这一比例远高于一般事项表决通过的要求。[23]为体现中小股东意志并保障中小股东自治权利,有些国家(地区)公司法律还特别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修改需要股东人数的过半同意,甚至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24]可见,在经济民主的基础上通过的公司章程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产物,股东自治的光芒闪烁其间。

其次,公司章程为股东自治的基本形式与实现的保证。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对公司的支配暨股东自治的实现,一方面表现为股东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内部基本管理规则;另一方面表现为股东共益权——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的权利——的行使。此外,当股东的权益受到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侵害时,诉讼则是最后的救济方式。章程的制定对于股东而言是一种事前的规划与安排;股东共益权的行使,则是一种事中的介入;而诉讼救济则是事后的保障。这些安排与保障在公司章程中均能找到相应的规则与依据,使章程成为股东自治的基本形式与实现保证。具体而言第一,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主要由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主要由公司章程规定。[25]对于公司管理者的选择,公司章程可以就董事的资格作出规定;董事会的人数也需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或依照公司章程规定之方式确定。对于公司的高级职员,典型的公司法条款仅写明公司每一个高级职员“具有源于公司章程细则的权限并应当履行其责任,或者承担在符合公司章程细则范围内由董事会确定的责任,或者承担根据其他高级职员指示而确定的责任”。[26]可见,股东依据自主意志在章程中确定公司规则,通过章程实现对公司的掌控。

第二,股东共益权是通过表决权行使来实现的。虽然各国(地区)公司法律中都对表决权行使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每一发行股份享有一个表决权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也允许公司章程中另行约定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例如,在英国,只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对表决权结构作出令人满意的复杂安排;[27]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允许公司在章程中按其偏好自行建立表决机制。[28]所以,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参与重大决策权利作出调整与规制,使股东能够依据自身的偏好设计章程规则,实现对公司的掌控。

第三,股东除了可以直接依据公司法律对于侵犯自身利益的行为提讼之外,两大法系国家(地区)的公司法律也大都允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股东权的保障机制,并且股东可以以违反章程规定为由对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讼。[29]

(三)管理者的视角:公司管理者行动之指南世纪初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中心董事集团(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行为直接受到以特许状为核心内容的章程约束。[30]在当代,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8.01条第2款及《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以及许多其他州的法律)将董事的基本职责规定为:“公司的所有权利应当由董事会及其授权统一行使,且公司所有的商业经营或事务管理都应当在董事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但董事会受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何限制的约束”。“受……约束”(Subjectto)条款被认为是公司章程对董事权力范围的限制。[31]公司章程的内容遍及公司的设立宗旨、组织原则及业务经营范围等方方面面,是公司管理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此外,由于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当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时,公司可依章程对经营管理者提出诉讼。基于此,我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虽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但经营公司的却是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者。Berle与Means的研究表明:1930年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性公司中,以家数而论,公司处于“经营者控制”(ManagementControl)[32]的占所有公司中的44%;如果以公司资产的比例而言,属于“经营者控制”的则高达58%。[33]与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现象相伴随,公司权力的重心也出现了转移,即股东大会权力缩小,董事会权力强化,以谋求公司经营的合理化与效率化。[34]就此而言,显然随着股东权力的弱化,股东自治的良性状态必然受到破坏,公司为资本所有者所有的基本理念受到了威胁。但在现实中,公司组织体却并未完全脱离股东的控制。从总体上看,公司管理者依然能够使公司在投资者暨股东既定的方向上运作,究其原因,公司章程作为管理者行动指南的功能在此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可以试想,当发起人或股东制定章程成立公司之时,除公司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外,面对市场公司股东会赋予公司管理者相应的经营管理权限,但鲜有股东会自愿放弃公司的控制权,或让这种权力自始就脱离自己的控制。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或组建时股权就相对集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只要参与章程的制定,就不会在公司组建制定章程之时主动放弃对公司将来运营施加影响的机会。因为,在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发起人并不是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而是像合作社一样无论出资多少实行“一人一票”的“共同决定”。在发起人平等的讨价还价博弈过程中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公司内部制度安排,对将来可能的“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情况都能够安排一些制约机制。例如,在美国,一家公司的董事的数目可以“由公司章程或细则指明,或按该章程或细则规定之方式来确定”。[35]公司章程细则通常要确定董事会例会的召开时间或授权董事会以决议的形式确定例会召开的日期;公司章程和细则还可以确定董事会召开时董事的出席比例等。[36]董事会会议的规则在公司法中仅有概括规定,而其详细规则则存在于公司章程细则之中,甚至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选择不设董事会或限制董事会的权力。[37]凡此种种,各国(地区)公司法律对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的法律规范中,处处浮现出“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字眼。股东完全可能在公司章程中设立相关条款,制约董事会权力,在章程中预先为董事会设置行为指南。

二、公司法为什么规定章程——基于公司外部问题之考察

公司章程是两大法系国家(地区)的公司法律中必然规定的内容,但公司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往往落后于公司的实践。实际上,在公司法产生之前,公司行为主要依靠类似公司章程的文件——在公司自由设立阶段的康枚达契约和在公司特许设立阶段的特许状等——进行规制。[38]所以,公司实践的不断发展,导致规范公司的章程制度日臻成熟;而基于公司实践检验成熟的公司章程制度的价值被人们日益接受,早期的公司立法甚至直接吸收公司章程中的成熟经验,从而成就了公司法及其发展。因此,有学者提出“……章程自治行为的法律化——产生了公司法”。[39]也许正是基于此种“历史渊源”,在现代各国(地区)公司法律中对章程的规定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一)安全阀功能:保障公司参与人的权益和预期的安全

法律是对现实生活的回应,法律的许多制度都旨在保护权利和预期的安全。[40]当代公司法律制度也不例外,法律普遍规定的公司章程制度同样具有保护权利和保障预期安全的价值功效。一方面,对公共产品的提供,国家具有绝对优势。国家可以将实践中运用公司章程的积极经验以及通过法院系统审理成千上万有关公司章程案件中碰到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归纳总结,并转化成为公共产品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由于公司法中规定的章程条款是千万次“试错”的经验总结,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公司参与者的要求。最重要的是,由国家而不是章程制定的任何一方负责标准公司章程条款的设计,则国家往往基于公司发展与运营安全的角度平衡各方利益,使包括章程制度在内的公司法律制度本身获得正当性。另一方面,公司参与各方制定章程尽管事先会尽可能考虑周详,但章程内容涉及范围广且效力具有长期性,限于公司参与各方信息不全、考虑不周等原因,难免挂一漏万或者章程的文字表述不明确,各方理解各异,因此章程内容中可能存在“缝隙”。而公司法中章程制度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事先的周全安排防止“缝隙”存在,保障公司经营的健康与安全。有些国家(地区),如英国、美国及中国香港等,在公司法律之后附有示范性的公司章程样本,供公司参与各方选取。[41]

在实践中,公司章程还以大幅笔墨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者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保密义务和禁止越权义务,并要求任职期限未满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2]防止董事因行为目标函数与公司暨股东的利益不一致而滥用公司控制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此外,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规定,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讼。这些规定的功能则是依靠公司章程的规定防止公司内部人员,起到事先预防和事后补救的作用。

公司章程由组建公司的各参与者起草,但各参与者最可能忽视的就是未来公司经营中债权人等其他非章程起草人的利益。为了平衡公司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其安全,各国(地区)公司法律都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的特征。[43]公司章程公开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便于股东知悉公司经营情况,行使法律赋予的对公司的监督权;第二,便于债权人充分行使对公司的债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便于公众了解公司,为其是否进行投资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44]以公司债权人为例,如果交易相对方是一家公司,陌生的交易者在不了解公司以往交易信用的情况下查看公司登记章程不失为一种防范风险的方式,尤其是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更是如此。因为“资本市场内充斥着形形之交易形式,任何交易参与者所重视的,必然为交易相对人之各种交易条件及资力,例如有无资力及信用如何。相对人欲取得资讯必须付出代价,此即资讯搜寻成本公司将公司章程加以登记公示可减轻交易相对人之资讯搜寻成本。”[45]公司章程记载的公司目的是对公司交易能力与资格的规定,交易者在选择交易伙伴时——尤其是专营、专卖产品的交易——必须对其首先考虑。公司的资本则是决定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公司没有与交易相适应的履约能力,就会使交易人陷入不利境地。[46]实际上,公司章程的这些记载,对公司潜在投资者的安全保障也同样适用。章程中记载的公司目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及股权结构等事项,有利于潜在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进行判断。显然,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对外资信证明。虽然随着各国(地区)公司法律对“越权”原则的修正与折中资本制、授权资本制的采用,公司章程的对外资信证明的功效已经打了折扣,但这并不能抹煞公司章程的安全保障功能。这也是德国等国[47]直到目前法律依然规定公司章程要在法律或章程指定的报刊上以公告的形式公示的原因所在。

(二)连通器功能:促进公司内部人员以及国家与公司的衔接

美国的法院认为,公司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政府与公司、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48]这三种关系如何相互联结并共同促进公司发展的呢?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性企业,它是由人和财产根据规则组织起来的。那么,独立的投资者、独立的财产,是什么将它们连接在一起并成为公司这样高度自治的组织体呢?“公司的根本存在在于公司的章程”,[49]这一论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思路。公司章程具有“连通器”的功能,它不仅连接着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董事等高级管理者之间等各类关系,而且还在宏观上连通着国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从股东之间的关系看,公司章程是股东合议的结果。理论上,一方面合议直接体现了合作的色彩,即为了共同利益的实现、在统一观念的指引下、通过合作和互予互取实现“正和博弈”。公司章程中的这种合作色彩表现为:第一,股东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确立的基本治理框架中相互依存、共同规划,促进各方获利意愿的实现;第二,公司章程大纲分配股东、董事等公司内部成员的权利义务,促进公司内部成员积极合作、有效监控的实现。另一方面,章程的合议效力具有持续性。在章程存续的时间维度中,股东可能会发生更替和股份的增减,但无论如何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均具有约束力,使公司保持为一个完整的、发展状态中的组织体。公司章程成为股东投资公司并保障公司组织体存在与发展的凝聚力源泉。

从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看,以公司经理为例,公司法一般并不规定经理的职责和权限。公司高级职员权限与其应当履行责任的规则来源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则成为公司暨股东赋予公司高级管理者权力并对其进行监督的纽带;公司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则依据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公司暨股东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职工与公司的连接点,在公司章程中亦有表现,如德国的“职工参与制度”,即法律规定一定规模公司的监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

国家与公司之间的连接点也在于公司章程。1819年马歇尔大法官在“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中认定,公司的特许状就是公司与州政府之间签订的契约,州政府不得单方面损害该契约。[50]在现代社会,各国(地区)公司法律均规定公司章程为公司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章程中包含公司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均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公司章程并对公司进行注册,实际是国家为维护交易安全、规范公司组织结构、保障公司有序发展所作的外部审视。所以,登记生效的公司章程必然与国家所期望建立的和谐公司秩序内在契合。即使在公司成立之后,国家亦可通过对公司章程的调节实现对公司组织的管控。例如,美国许多州在公司法中都明确规定“州对其所颁发的任何执照,在日后都有权加以修改”,表明了国家对公司事务干预与调节的连通管道恰恰是对公司章程审查注册后颁发的执照;如果公司执照被修改,也就意味着公司章程的修订。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修订公司立法中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或调节公司的行为。公司法律中的公司章程规则,仿佛是国家手中的一条风筝线,国家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章程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对章程记载内容的授权性规定实现对公司的调节。例如,1986年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02条修改,授权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取消或者限制董事对货币损失的个人责任……特拉华州数以千计的公司马上根据这一新的法律修改了自己的公司章程。[51]而当安然、世通公司的丑闻激怒美国社会之时,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通过规定一系列强制性条款加强对公司的监管,不再允许公司章程取消或限制董事的个人责任,[52]公司章程中存在的与新法案相冲突的内容就面临着必须修改的状况。

公司章程将股东、高级管理者等连接成一个整体,形成公司组织的基础;公司章程又将国家与公司相连接,形成了国家对公司管控与监督的一个管道。凡此种种,章程作为公司组织的“”

发挥着公司内部各种关系、内部与外部关系的“连通器”功能,体现出公司章程制度的独特价值。

(三)剂功能:保障公司组织与公司法律的和谐并促进公司创新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市场主体,其变革速度之快令人惊异:公司内部的创新层出不穷,公司组织呈现出千差万别的个性。但是“公司法的事务经常并不是属于需要高度优先解决的问题,因为它们本质上倾向于非政治性并且不大可能与政府感觉需要立刻解决的危机有关”。[53]以英国公司法为例,其制定于1856年,经过1862年、1908年、1929年、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5年、1989年等多次修改或者重新颁布,沿用至今。[54]公司法的修改速度比较经济发展而言显然是滞后的。虽然,近年来世界各国(地区)公司法的修改呈现出“你方唱罢我登台”的景象,但现行公司法律的修改不过是对公司发展现实的初步回应而已。即使在被认为是公司法律制度最发达和修改最及时的美国,学者们也承认其法律是远远落后于实践的。然而,公司法律的不周延性与滞后性并没有成为公司组织发展的桎梏。

小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范文3

  为认真搞好“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三步走”的发展战略, 促进******发电总厂(以下简称我厂)各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办公室系统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和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中电投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系统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 制订了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实施细则。对照实施细则,总结我厂2009年在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开展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2009年标准化管理推进年工作总体情况

1、 为认真搞好“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明确责任分工,我厂成立了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督促、落实、实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所有事项等。

2、 成立了******发电总厂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发电总厂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的安排和审定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的实施方案;规范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修改、执行和监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我厂发展战略的实施。

3、 根据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的要求,已正式制订、签署了《******发电总厂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发电总厂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发电总厂技术规程编制细则》等195个规章制度。

4、 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参照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的制度目录, 结合我厂和各部门的管理实际, 认真讨论制定了我厂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根据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我厂共有327个规章制度,136个管理流程,34个作业(技术)规程需要编制完成。

日前为止全厂要编制的规章制度有327个、管理流程有136个、技术规程有34个初稿编制审核修改达到送审这一步的工作已全部完成。

在审核签字未完成的规章制度有68个, 管理流程有50个、技术规程有28个。

在审批签字未完成的规章制度有64个, 管理流程有47个。

已的规章制度有195个, 管理流程有39个, 技术规程有6个。

5、 6月份组织了一次office办公软件中的visio绘图软件绘制流程图的集中培训班。

6、 对已的规章制度组织了全厂范围内的宣贯考试。

7、 根据《中电投***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运营对标实施大纲(试行)》的有关要求,制订印发了我厂生产运营对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订、签署了《******发电总厂生产运营对标管理办法》(试行)、《******发电总厂对标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发电总厂生产运营对标信息报送管理流程》等等有关生产运营对标的规章制度。

8、 编制完了我厂黔北#2机组和金沙#2机组生产运营对标管理手册。

9、 填补完成了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对标管理指标报表和每月的对标管理指标报表。

10、 编制2008年及2009年对标试评价。

二、典型经验与良好实践

1、 领导重视。我厂成立了以胡在春、王东贵为组长的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督促、落实、实施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修改、执行和监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按照集团公司及金元公司的要求,对我厂多年来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建立健全和完善所有的规章制度。

2、 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融入中电投集团的大家庭后,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通过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学习和实践,全厂上下在思想观念和行为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出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高度的重视和极大的热情。

3、 通过我厂各部门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参照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的制度目录, 结合我厂和部门的管理实际,认真查找问题,认真梳理流程,认真制定我厂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的同时,对我厂的管理环节进行深入研究,找出我厂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符合我厂实际的制度建设框架体系,对我厂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4、 在工作中我们推行严格实行周计划工作制,每周对周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认真通报,以促使各部门合理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按照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的顺利完成。

    三、实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制约因素

1、 缺乏经验和统一的标准, 在加上参加修编规章制度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对标准化工作的深入理解不同,会影响制度修编的进度和出现返工的现象。

2、 审核审批的时间花费较长, 每个制度编写完成都必须打印出来,送到相关部门负责人手中审核签字和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完后,才能正式,需要时间较长,影响制度的修编工作。

3、 office办公软件中的visio绘图软件绘制流程图很多人不会,还需进行培训学习。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与建议

建议组织这方面的学习培训,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

五、明年的工作计划

1、 工作重点是规章制度的宣贯、学习和执行。

2、 印制我厂规章制度汇编。

3、 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我厂的规章制度。

 

 

 

 

小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范文4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条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图

说明:(1)双线为协同关系

(2)单线为业务指导关系

第二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所属公司(车队)设立安全领导小组。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所属公司(车队)安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经理)、党总支(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共、青、妇组织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室)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组成。总经理、所属公司(车队)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经理、党总支(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或副组长。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安全技术科,所属公司(车队)安全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或安全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安全技术科科长、公司(车队)设安全办公室,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安全人员的配备,公司安全技术科按每100辆车配备2人,公司(车队)安全科(办),按10至25辆车配备1名安全管理专职人员,25辆车至50辆车配备1-2名安全管理专职人员,50辆以上至100辆车配备3-4名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的条件:

1、能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高中或相关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具备安全管理经验。

3、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安全管理工作,有独立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勤奋务实。

第六条安全活动经费由安全统筹金中开支,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活动,经费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审批,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公司安全技术科,所属公司(车队)安全办公室,应逐步配备安全监督检查车、照相机、放像机、通讯设备和处理事故的必备工具。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检查证上岗。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所属公司(车队)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一、应做的工作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制定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审定年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3、领导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及时主持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检查督促各部门对安全工作职责的履行和安全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的重大问题。

5、审批属本企业解决的安全经费。

6、加强安全队伍的建设,支持安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7、负责本企业责任事故的诉讼。

8、坚持生产、安全“五同时”的原则,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

二、应负的责任

1、对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及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精神不传达、不批示、延误时间,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正常进行。

2、由于管理不严或管理混乱造成重大事故及其以上等级事故的发生。

3、发现或听到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导致事故发生。

4、发现下级领导违章指挥生产不制止,或本人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

5、由司法部门确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及制度,并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审定本企业关于安全方面的一切重大问题,方案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提请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

3、协调企业各部门工作,实现对安全工作的综合治理。

4、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严肃认真地处理本企业重、特大事帮责任人。

5、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党总支(党支部)安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有关指示精神,监督行政执行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把安全工作列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广泛的安全教育,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并及时向行政反馈情况。

3、在考察选拔干部时,把安全思想和安全工作实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配合行政把好安全生产的用人关。

4、支持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5、参与企业重大安全措施、安全活动的研究决策。组织和支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6、会同行政做好重大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教育处理。

第十一条工会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把安全工作纳入工会工作的议事日程。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家属进行安全教育。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4、定期召开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行政安全生产报告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5、按照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工作。公司工会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和反馈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的全面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6、抓安全典型,树安全榜样,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第十二条公司、主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所属公司(车队)主管安全工作副经理职责

一、应尽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令、通知、布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2、组织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和工作规划。领导和组织开展安全竞赛、安全整顿、安全检查等活动。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3、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参加安全职能部门召开的安全例会,不断总结分析安全形势,对安全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的措施。

4、加强安全队伍的建设,教育安全人员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坚持制度,秉公办事。经常检查督促他们的工作,支持安全人员大胆纠违章,使其有职、有责、有权。

5、定期向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经理(经理)报告安全工作,负责提出须由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安全工作议题。

6参加特大事故苗头及重大以上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和处理,查出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7、签发安全文件。抓好安全典型,总结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二、应负责任:

1、对上级工作的指示,不传达或传达不及时,影响了政策精神的及时贯彻落实。

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装载不制止。本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上级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不执行而造成事故。

3、对总经理(经理)布置的安全工作不认真组织实施造成工作不落实,管理混乱,执章不严,导致重大事故或影响了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4、下级反映的安全问题不及时指示、答复、处理或汇报,延误了时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5、司法部确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公司(车队)其它副总经理(副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总经理(经理)布置的安全工作,并及时反馈情况。

2、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岗位安全责任的落实。并根据岗位特点,制定整改措施。

3、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各种安全会议和安全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部、安全(科、室)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2、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3、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经验,组织实施企业管理目标计划。

4、做好安全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5、参加行车事故的勘察和分析处理工作,并负责办理对违章、肇事责任者的处理事宜。做到三公开:即安全规章制度公开,发生事故公开,对违章肇事责任人的处理公开。及进组织举办违章肇事责任人学习班。

6、负责行车事故的统计、上报和驾驶员安全公里的审核统计。做好驾驶员档案、重大事故档案、事故台帐和安全资料记录等基础工作,并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驾驶员的年度审验,严格审核行车事故费用开支,并负责办理车辆保险和事故经济损失索赔工作。

8、对上级有关安全文件、指示、通知、通报及时传达和贯彻,负责本单位安全指示、通知、通报及事故处理文稿的审核打印和安全材料的拟写工作,收集单位安全情况,综合分析安全形势,为领导对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科安全工作职责

1、在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精神。具体组织实施公司颁发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教育工作、基础管理工作目标。

3、组织安全人员业务培训和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4、组织安全工作会议,向领导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5、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

6、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和行车安全的综合检查工作。

7、负责检查行车事故处理中“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情况。

8、负责审核办事内部准驾证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9、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六条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内、外勤人员)职责

一、安全外勤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政策,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在同级单位及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管理工作中当好参谋。

3、及时掌握行车人员的思想、技术、身体及安全情况,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可靠性鉴定;做好现场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工作,严格纠正、处罚违章行为。

4、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拯救车辆,联络有关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勘察、调查,并做好各项记录,找出事帮故发生的原因,坚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控制事故费用开支,及时办理保险索赔手续,事故结案五日内将全部资料汇集归档,并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二、安全内勤人员的职责

1、负责建立和保管驾驶员技术档案,准确及时完整地填报各种安全方面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拟写安全工作文稿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报告,做好各种安全原始记录和“三图两表”的填写。办理日常安全业务事宜。

2负责驾驶员安全公里统计。

3、收集、整理和保存上级文件及有关安全资料。

4、定期分析安全情况,向领导提供文字资料。

5、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时报告事故情况,8小时内电话报告,24小时内用文字上报安全技术部。

第十七条党总支(党支部)办和行政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1、组织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法规并监督行政领导认真执行和落实。

2、安全工作列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并及时向领导反馈。

3、在考察选拔干部时,把安全思想和安全工作实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配合行政把好安全生产的用人关。

4、会同行政做好重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教育。

5、参予企业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动研究决策,组织和支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6、支持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正确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7、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法纪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财务科安全工作职责

1、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时,视实际情况对财国安全、技术改选、安全设施改进等作出资金安排,并负责监督该项目经费的落实使用。

2、按规定提取安全活动经费,并保证该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3、对计划外安全整改,安全活动资金尽力保证。

4、按规定办理事故处理借款,督促有关单位办理车辆保险工作,并办理和协调处理保险赔的收支建帐工作。

5、严格审查安全指标执行情况,严把承包兑现关。

6、认真保管好各种票据和现金,防止遗失和失窃。

第十九条驾驶员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维护交通秩序,服从管理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2、认真学习业务技术和安全知识,自觉参加各种安全学习和活动,为人们生命财产、企业信誉和经济效益负责,文明礼貌为旅客服务。

3、爱护车辆,坚持“三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4、遵守职业道德,携带有关证件,谨慎驾车,安全正点运行。

5、按规定办好车辆保险手续。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稽投办公室,稽投办公室履行对车辆运行调度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能。对车辆违章违规运行,无牌无证运行,未经调度运行等进行查处,并缴违章车辆证件,开具罚单,情节严重的了消经营资格并开除。

第二十一条稽投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投诉,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第四章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安全例会制度

1、公司安委会每年度召开2-3次安全专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所属公司(车队)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队长)。公司安委会成员、安全技术部部门经理或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专题会议。

2、所属公司(车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车队安全领导小组每月2-3次安全专题会议,车站、维修厂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

3、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4、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

(2)结合本单位近期内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研究布置下步安全工作。

(3)研究和处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对发生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5)安全工作例会必须建立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安全学习制度

1、“安全活动日”:每月不得少于三次,以车队(或单位)组织进行,凡当日在队(单位)的驾驶员(员工)和领导必须参加,每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各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时间或无故不进行活动。“活动日”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法规、文件、会议精神,进安全课、分析事故、分析安全情况,提出安全工作要求,交流行车安全经验等,并做到记录清晰,内容具体,有据可查。

2、出车(岗前)会:车队(单位)有条件的每天早晨必须召开出车会(或打招呼会),会议由安全队长或安全员主持,将前一天安全行车、外界事故信息和道路、气候变化情况及当天行车安全有关注意事项交待到每个当班驾驶员,并要逐天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深入到所属公司(车队)、基层讲安全课1-2次,协助单位开展安全活动不少于一次。举办违章、肇事人员学习班1-2次。

2、各单位每年开展安全竞赛活动不少于两次,每季开展宣传教育和举办重点驾驶员学习班均不少于一次,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责任人及时进帮助教育。

3、所属公司(车队)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要坚持经常与驾驶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每年度召开一次驾驶员家属座谈会议。

第二十五条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制度

1、管理程序图表化,安全管理部门均须制做全司统一的“三图两表”即:安全管理网络图、安全目标管理展开图、安全管理效果对比图、驾驶员安全公里统计表和月度安全统计表。要求明了直观,内容更换及时。

2、原始记录规范化。各安全管理部门均要做好五本原始记录。即:安全“三会”记录本、行车事故记录本、违章作业及处理记录本、路检路查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本、安检工查车记录,要求记录详细、内容真实。(原始记录本由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

3、档案管理标准化

(1)公司、所属公司(车队)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驾驶员技术档案;

(2)行车事故档案、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档案由公司建立,一般以下的行车事故档案由所属公司(车队)建立;

(3)安全文件、资料档案,安全管理部门均要建立专柜年底将安全文件和资料整理存档;

(4)驾驶员安全公里和事故费用、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台帐档案,驾驶员的安全公里要按月登记,年底累计,因事故取消的安全公里应及时剔除。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管理规定

随着本企业内部经营体制的不断变化,驾驶员的来源和素质越来越杂,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凡驾驶我司车辆的驾驶员(包括承包、租赁、合股经营的),必须经车队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考核合格后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办理《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方可上路运行,未办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作无证驾驶我司车辆处理,并不得继续驾驶我司车辆。

驾驶员技术考核审批规定

凡新进或聘请的外部驾驶员必须经车队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操作考核。合格后办理营运驾驶同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我司车辆。

3、解聘驾驶员管理规定

不论什么原因凡被所属公司(车队)解聘的驾驶员一律不准再驾驶我司车辆。

4、驾驶员年审规定

(1)驾驶员年度审验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字盖章造册,报交警部门审验,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承办。

(2)年审工作按公安交警部门当年的规定执行。

(3)承包经营我司车辆的驾驶员,在结清单位各项欠款的前提下,由单位统一办理,费用自理。

5、驾驶员及车辆责任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内部准驾证)等证件,驾驶证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内部准驾证)不行转借、涂改或伪造。

(2)严禁酒后开车、直流供油和下坡空档熄火滑行,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不符合规定的人驾驶。

(3)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的车辆,不准私自雇请未办理内部准驾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替班(替班驾驶员必须经单位同意安排)。

(4)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和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5)车未停稳不准开门下客,车门未关好不准开车,驾驶车辆过渡,必须低速行驶,不准空档滑行。

(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中速行驶,礼貌行车,转弯做到“三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起步做到“三看”: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门未关好;会车时做到“三先”:先让、先慢、先停;超车做到“二不”:一不强行超车,二不前车不让道、不让速超车;停车作到“四好”:选了地点、挂好地点、挂好排档、拉好手刹、塞好三角木;行车中做到“四慢”“五掌握”,“四慢”是:情况不明慢,视线不清慢,起步、会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陡坡、繁华路段慢。“五掌握”是: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及装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区变化,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及牲畜活动情况。

(7)必须按规章办理车辆各项保险。

(8)车辆进库加油时,驾驶员应向旅客宣传不准吸烟和带明火进库使用通讯设备,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9)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所属单位报告,听候处理,不得逃逸或伪造现场。

(10)驾驶员和车辆责任经营者必须服务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不准私乱行程自放车。

第二十七条安全公里核定的规定

1、肇事驾驶员安全公里的剔除规定

一般事故,次责剔除一万安全公里;同责剔除五万安全公里;主责剔除十万安全公里;全责剔除二十万安全公里;

重大事故,次责剔除三十万安全公里,同责以上剔除全部安全公里;

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剔除全部安全公里;

发生特大事故苗头未构成等级事故的,视同一般事故剔除安全公里;

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不负责任的不剔除安全公里;

剔除安全公里由公司下文生效;

安全公里不够剔除,剔除完为止。

???2、无准确公里记录者(包括小车驾驶员、非生产车驾驶员)每年按三万公里计算。

3、管理人员按实际行车公里计算,发生行事故,按上述规定剔除安全公里。

4、行车肇事处理一视同仁,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行车肇事按本章处理,违章指挥生产而肇事的必须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车事故处理规定

1、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行车事故责任人必须以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原因,划清责任,按责任论处。

2、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权限:轻微事故由所属公司(车队)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一般及一般以上责任事故和特大事故苗头(指客车驶出路外、落水、飞前轮、油箱脱落、失火等险情),由所属公司(车队)研究处理意见报公司下文处理。上报公司处理的事故,同时要报送肇事人检讨,事故现场图,责任认定书,结案书。属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必须有检查报告,经公司安委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3、事故报出时间,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必须及时电告公司安全技术部,并在12小时以内报送重大事故快速报告单;一般事故在24小时内报告安全技术部。事故处理结案十天内,必须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或作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在收到处理意见十天内,作出处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事故不报或对事故责任人放弃处理。

4、事故分析规定。凡发生大小责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及责任未分清不放过,肇事者和驾驶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领导负有责任未追究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在发生事故后的第一次安全会议上进行分析,重大以上事故要及时,多次分析,直至达到“四不放过”的目的时为止。

5、发生事故后,不论事故大小,负事故的什么责任,各责任公司(车队)必须立即组织资金,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九条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为了强化各级领导和全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制止“三违”现象,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一票否决分为生产过程的否决和评选表彰,晋级进行否决两大类型。

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一票否决原则上由专业安全监督人员负责实施否决权,对“三违”现象,凡本公司员工都江堰市有权予以现场制止,制止无效时可报告安全监督人员或进行举报。

评选表彰、晋级的安全一票否决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所属公司(车队)安全领导小组按各自管辖权实施否决权。

三、行车安全一票否决方式

1、对生产过程中违章作业、运行、违法乱纪等行为以现场制止,停止作业、运行,进行现场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2、对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拒绝执行。

3、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严重的“三违”行为,不评选、晋级晋薪。

4、对“三违”行为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行车安全一票否决的范围

1、生产过程中必须制止和否决的范围:

(1)超速、超载、疲劳驾车;

(2)酒后开车;

(3)驾驶带“病”车投入营运;

(4)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法令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其它行为。

2、评选表彰、晋级安全一票否决的范围

(1)一般事故的全责、主责责任者,重大事故以上的所有责任都在考核期内不评选表彰,不作为奖励晋薪的对象。

(2)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重大事故以上的有责任者在考核期限内不晋薪,在一年内不能晋升技术等级。

(3)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公司(车队)不以评先进集体(单位)。

(4)凡因责任以上事故受到处分的,根据所受处分的结果,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为完善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搞好事故隐患的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部须采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被整改部门。概括隐患的性质,分别做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要求,并负责跟踪检查。

二、对严重危及员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必要时停产整改。

三、对有些限于物资技术条件理不能彻底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确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四、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三不推”(员工能解决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解决不推到公司(车队)级部门、所属公司(车队)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的原则。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整改必须认真负责、组织好人力、物力、财力及时整改,并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五、存在隐患单位应按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要求,及时向安全技术部门反馈情况和整改结果,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和本部门(班组)的安全记录上记载好整改情况。

第五单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机务管理按公司《机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所属车辆必须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实行保险,否则不得参运。

第三十三条特大事故:①重伤11人以上;②死亡3人以上;③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④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⑤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①重伤3-10人;②死亡1-2人;③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以内。

第三十五条一般事故:①轻伤3人以上;②重伤1-2人;③直接经济损失1千-3万元以内。

第三十六条轻微事故:轻伤1-2人。

第三十七条安全管理四项指标

一、肇事频率为3次/百万车公里。

二、死亡频率为0.3人/百万车公里。

三、伤人频率为1.6人/百万车公里。

四、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元/百万车公里。

第三十八条发生特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权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领导违章指挥造成责任事故的:重大事故处500元/次罚款,一般事故处300元/次罚款,轻微事故处100元/次罚款。

第四十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领导不履行职责,放任自流,监管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而造成责任事故的:每次重大事故处1000元罚款,一般事故处800元/次罚款,轻微事故处500元/次罚款。

第四十一条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处责任单位1000元/次罚款。

第四十二条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后,除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将按如下进行处罚:

(1)特大事故处2000元罚款。

(2)重大事故负全责处1000元罚款,主责处800元罚款,同责处600元罚款,次责处400元罚款。

(3)一般事故全责处400元罚款,主责处300元罚款,同责处200元罚款,次责处100元罚款。

(4)轻微事故:负全责处200元罚款,主责处150元罚款,同责处100元罚款,次责处50元罚款。

小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总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子公司可遵循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及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心,对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管理及指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进行有序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总公司派驻管理,对其实行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工作表现,二者相结合得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其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以指导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库存现金管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坐支和以白条抵库。现金支取必须依照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子公司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立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管理

(一)公司实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总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下达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子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各子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二)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管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发展变化。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文件),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协调预算的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子公司预算内容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二)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总公司在每年××月××日前,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月××日前上报总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总公司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月××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日下达。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考核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子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分析,对当期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要认真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具体考核办法总公司另行下发。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利润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

×、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月)

(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第十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小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范文6

近年来,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数量逐年增多。以集团公司总部为例,2005年制定规章制度25项,之后的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制度数量分别为24项、35项、38项、60项和82项。不完全统计,到2010年底,集团公司各级单位的规章制度达8054项。随着规章制度数量的不断增加,公司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显现出来。在内容体系方面:第一,制度体系还不够全面,有不少“盲点”和“死区”,一些重点管控制度陈旧、缺失;第二,制度体系不够系统,缺乏层级和结构性,单体制度之间没有形成较强的关联和支撑;第三,体例不规范、内容不严谨、责任主体不明确等。在管理体系方面:一是分层次组织保障体系尚未建立;二是缺乏对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制度执行情况方面,由于责任追究不明晰、制度数目繁杂、更新和修订拖延、内容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公司的制度执行环境欠佳。为建立起一套全面系统、科学规范、持续改进、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公司于2011年11月正式启动制度体系建设。

二、主要做法

(一)对集团公司的重点业务管理流程进行梳理

对陕西地电供电单元的业务领域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后发现,集团公司的重点业务主要集中在市场营销、财务、人力资源管理、计划基建及生产技术五大职能模块。在此基础上,对五大业务领域的职能循环、关键控制点进行了明确划分。

(二)构建集团公司制度框架体系

按照分层、分类、分属性的原则进行构建起新的制度框架体系。分层是指按照集团的组织层级划分制度,分为总部、市级公司(直属子公司)、县级公司、站所四个层级。以“制度树”理论为依据,将规章制度按照分类标准的重要性和管理便捷性,进行逻辑排列和展现,制度树的“根”在集团公司总部,根据不同的管控模式,“干“”枝“”叶”向下延伸到供电单元市分公司、县分公司、各站所以及发电、辅业、多经单元的各子公司。分类是指按照集团公司的业务领域、职能领域划分制度,使制度能覆盖各领域。将集团公司的业务领域分为供电、发电、辅业、多经四个单元;而将职能领域划分为营销、支撑、保障、监督四个职系。分属性是指按照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属性进行划分,确保单体制度结构的完整。将所有单体制度的内容属性划分为组织、管理、技术、监督四种属性。

(三)建立集团公司制度目录体系

制度目录体系的建立是通过职能分解和制度命名来实现的。制度分解是以“波特价值链”理论为依据,从价值创造的角度出发,将集团公司的价值链分为营销、支撑、保障、监督四个大的环节,并对应到各部门,将各部门的职能分解为一级职能和二级职能。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最终确定的一级职能有77项,二级职能有78项。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和业务领域设计相应的制度目录,制度命名按照制度的逻辑体系,分类命名为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五种类型。以市场营销部为例,其职能分解为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供电服务、计量管理、电价执行等五项一级职能,市场营销又分解为市场开拓、市场分析与预测两项二级职能,电力市场开拓职能有《电力市场开拓管理规定》《电力市场开拓奖励办法》两项制度,市场分析与预测职能有《电力市场分析与预测管理办法》《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两项制度。与此类似,其他二级职能也对应不同的规章制度。通过职能分解和制度命名,最终确定了集团公司制度目录体系。公司总部、供电单元市、县分公司、辅业单元、多经单元和直属中心分别有238项、99项、191项、98项、61项、101项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共计788项。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具有全面性、系统性特点,确保了横向各部门、纵向各层级的制度之间协调统一、衔接配套,完整反映业务流程和价值链,使制度形成有机整体,有效避免了制度之间的冲突、交叉及缺失问题。

(四)开展制度修编,建立起新的制度体系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成立了制度修编小组。首先,制定了制度编写标准化模板及制度修编指导书。其次,组织各单位制度修编人员举行了制度修编培训。再次,培训结束后,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制度修编小组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并根据制度目录起草了新增制度。制度修编完成后、集团公司各层级单位对新增、修订制度进行,对需要废止的制度进行废止。通过新增、修订的管理制度,清理需要废止的制度,集团公司新的管理制度体系构建起来。

三、主要成效

(一)加强了集团管控能力

通过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初步建立起一套“角色定位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体系,公司的集团化管控模式得到进一步强化。集团公司根据业务特性和集分权程度的不同要求,对各业务单元采取不同的管控模式,使集团的管控意志在制度中得以体现和贯彻,实现了对各业务单元的有效管控和协同管理。

(二)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

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构建与实施,促进了集团公司由“人治”向“法治”、由“经验管理”向“职业化管理”的转变。通过新增重要制度,及时修改、清理了一些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规章制度,使得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大大加强了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三)提升了企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