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例6篇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电子商务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金融监管是政府实施经济管制的一部分,而政府管制的理论根源在于市场失灵,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打破了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万能的神话,促使人们正视市场本身的缺陷,进而开始探索政府对经济的合理干预。目前,现行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较多,各省市基本制定了自己的监管办法,这种各地分别立法的现状是立法资源的一种重复浪费,加大了立法的成本。现有制度效力位阶普遍偏低,集中表现为银监会、人民银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高位阶法律缺失,低位阶法律林立的现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混乱、监管权缺乏合法性、监管处罚措施不到位,直接影响法律监管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发放贷款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市场上也可能出现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现象。

小额信贷市场潜存着垄断因素。从小贷公司本身的经营来说,作为一个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组织一样存在规模经济,即规模越大,平均经营成本越低,收益越高。从经济理论上来讲,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因追求规模经济而产生垄断;但现实中,小额贷款公司多受监管制度关于注册资本金上限的限制,规模普遍较小,一般不会产生垄断。然而,正是由于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原因使得其容易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如不计成本地争夺客户、做虚假广告宣传、关系人贷款等。

小额借贷市场存在风险的负外部性。小额贷款公司以发放贷款为主营业务,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实质上从事的是金融业务,而金融业天然的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风险的传导性,往往一家机构的倒闭或破产会引起同行业其他机构的连锁反应,甚至波及相关的实体产业。这种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善而给社会可能带来的损失就是小额信贷市场的外部性。

小额信贷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小额信贷行业市场失灵最主要的表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中,逆向选择表现为在贷款合同签订以前,那些还款能力差、存在较高信用风险的借款人往往是寻找贷款最积极的人,这些人通常愿意承担更高的贷款利率,因而更容易得到贷款。正是这样一种逆向选择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在小额信贷市场上表现为借款人在获得贷款以后可能背离贷款时所确定的贷款用途而用于从事更高风险的活动,从而使得贷款很可能面临不能归还的危险①。

由此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面临较大的风险,这时就需要政府干预,即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而政府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时,可能因为监管制度的不完备性、监管时机不当、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权力寻租等而导致监管的低效率,即出现监管失灵。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和政府的监管行为,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使监管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就要使金融监管活动受法律的约束,监管权设定和行使都必须依法进行。

现行法律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在传统法学研究中,监管更侧重分析其合法性,即监管应该权力正当、程序合法;而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监管不仅要合法,更应该是有效益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的成本是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过程中各方所发生的人力、物力投入,包括国家在对监管进行立法、监管执法及小额贷款公司为了配合监管而做出的人财物的投入,这些成本有的是可以量化并能实际感知的,而有的则无法量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减少或避免因发生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因此,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所带来的收益直观的描述是因实施监管所避免的在缺乏金融监管的情况下所导致的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此外,因实施监管而使得小额信贷市场有序进行,从而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构成对小贷公司实施监管所带来的收益。

现有监管制度的立法和执法成本过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从调研、论证到提出草案,再到草案的审议、修改、通过、公布,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等投入。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并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高效力位阶的法律制度存在,而是由各地方政府分别立法,但就立法内容来看,这些监管办法多大同小异。显然,这对立法资源是一种严重的浪费。同时,现有监管制度的执法成本偏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行政执法成本,是监管主体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监管成本高昂,一方面是现有监管主体的混乱、多头监管所导致的执法成本投入过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②。

现有监管制度的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直接相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的守法成本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为遵守国家有关监管制度安排和配合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而承担的各种成本。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对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设定行政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国务院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省级及较大市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仅限于警告或少量的罚款,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这使得地方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立法时,当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时,只能给予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衡量,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处罚的轻重,构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成本,违规处罚偏轻、处罚措施不健全意味着从事违法行为的成本偏低,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面对巨大的违规经营收益面前往往容易选择从事违法行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有效性。

现行法律监管制度的供需不均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除要符合监管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时,还要从需求与供给的角度考虑,寻找最佳的监管制度边界及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状态。

目前,我国遵循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制度供给模式,国家或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供给者,更多地是从实现自身监管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对小额信贷市场的监管做出制度安排,忽视了作为被监管者的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的法律制度的需求。这种非需求导向型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模式,背离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及监管的实际需求,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出现供给过剩与供给不足并存的怪象。

现有监管制度供给存在过剩。随着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如火如荼的展开,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各地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也纷纷出台,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供了一系列制度上的供给。中央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会于2009年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等。地方出台的管理制度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显然,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偏多,规范之间重复和相互冲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的供给过剩。

现有监管制度也存在供给不足。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普遍法律效力偏低、制度分散、缺乏系统性,一定程度上来讲,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仍然无法可依。首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基本上属于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过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属于“法律”。其次,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规定较为粗略、原则化,对于许多具体的监管制度并未详细规定,多集中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运营的限制,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监管主体的监管职权、监管的流程和标准缺乏规定,主要表现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监管缺失、小额贷款市场信用建设的法制环境缺失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防范制度缺失③。

总体而言,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严重的供给与需求相背离的现象,未能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实际需求,可以说,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立法滞后、制度供给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求,尚未达至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根据制度经济学供给―需求的一般原理,需求与供给均衡应该是政府监管的理想状态,供给不足或者过剩都会导致不经济,同样无助于效率的实现。”④

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立法缺失、监管主体混乱、具体监管制度不完善、退出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难以适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需要,亟需进行完善。

明确监管主体,合理厘清监管职能。构建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谁来实施监管的问题,即确定监管的主体。在试点实践中可以由政府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然而,就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实践而言,尚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偏低,根据《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尚不具备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能所需各项权力的授权权限;二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增设的编制审批问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先在县区一级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试点,由政府金融办牵头,进而利用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资源,整合公安、工商、税务等人员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过渡性机构,从而完成监管组织建构。如果之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门法律一旦规范成型,则要在该法律文件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权,同时将县区一级的监督管理委员会试点过渡到建立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省市县(区)设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⑤。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具体的监管制度。首先,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监管。一方面,就准入的实体条件而言,在以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立法效力时,建议在法律中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如注册资本、高管资格等作出统一规定的同时,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地方提高标准预留一定的空间。另一方面,就准入的审批流程而言,建议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监管实施细则或审批工作指引,明确市场进入的筛选流程和标准,从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的具体操作流程;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种类、格式规范予以明确规定;允许审批机关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做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其次,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监管。运营监管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核心环节,各地对其经营的业务范围、贷款投放、贷款集中度、贷款利率、贷款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普遍来讲,这些监管规定多以严格为基调。实践证明,过严的监管规定已经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设计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监管制度时,不应一味求严,而应区别不同的监管事项区别对待,遵循“重则更重,轻则更轻”的理念,采取松紧结合的监管理念。

建立完善的监管措施体系。首先,完善现场检查流程。一是在监管人员方面,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由政府监管部门牵头,依托中介服务机构,引入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检查工作小组,以弥补目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监管专业人员配备不到位的缺陷,进一步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在监管标准和流程方面,可以在法律中授权地方针对各地实际,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指引》,对现场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检查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其次,提高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利用高科技手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的有效手段,在改进传统非现场监管措施时,要引入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构建面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测系统,基于智能化技术手段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的实时监管、定向分析及监测预警,从而实现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率的优化平衡。

细化违规经营的处罚规则。构建合理的违规处罚规则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监管措施切实有效的有力保证。

一方面,构建科学的处罚措施体系。鉴于现行刑法、民法对于单位犯罪、法人违法从事民事行为等处罚体系较为完备,当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或者因从事民商事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可以直接适用刑法、民法的有关规定,在此,多从政府监管的处罚措施角度,探索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违规经营的经济责任来完善其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在退出机制上,虽然《指导意见》与各地管理办法对小贷公司的解散与破产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但基本没有突破《公司法》与《破产法》的规定。在此,根据各地试点管理办法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禁止从事的业务内容,探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帐外经营、非法高利贷和从事洗钱活动等几种可能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的情形,供以后立法参考。

(作者均为中共邯郸市委党校政法教研室副教授)

【注释】

①王建亚,马鹏飞:“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问题的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6期,第68~72页。

②郑曙光,林恩伟:“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的政策环境与制度完善―基于对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运行现状的调查分析”,《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77~82页。

③夏和平,许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之法经济学思考”,《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8期,第9~13页。

④李志君:“政府监管的经济分析―以证券市场为视角”,《海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100页。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关联交易 掏空 公司治理

一、引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一直是国内外战略管理和公司财务领域研究的热点。证据表明,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企业内部交易,有利于企业集团充分利用内部的市场资源,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节约交易费用,从而提高成员企业价值。也可以帮助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进入新的行业领域及获取专项资产等。而更多的证据表明,企业集团内部交易也可能是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装置。由于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为规避税负、转嫁利润、取得公司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提供了市场外衣下的合法途径,上市公司利用非公平关联交易操作报表和转移财富,严重损害了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经济环境、法律制度的弱效应容易导致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当上市公司在拥有大量的资金后,控制性股东可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财富转移到其他公司去,这种交易体现了控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研究关联交易的非公允性问题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从公司治理机制角度出发对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度分析,供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参考。

二、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的根源及动机

(一)所有权集中是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的根源 大股东控制的问题是我国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的根本原因。大股东作为自利人本身只关注自身利益,而不需要与其他投资者、或雇员、管理者的利益保持一致。在行使控制权以达到自身福利最大化目标时,大股东也在以有效或无效的方式从其他利益相关者那里重新分配财富(Shleifer and Vishny,1997)。Johnson et al(2000)认为,股权过于集中会导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大股东倾向于利用手中的控制权,通过各种地下通道(Tunneling)的方式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获得利润,从而给中小股东造成损害,这种地下通道的方式包括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从上市公司中转移利润,具体包括资产销售、转移定价、借款担保、剥夺公司机会,甚至是直接的偷盗。这种问题由于金字塔结构的存在变得更为严重,通过金字塔结构,大股东可以以较少的现金流权利来控制公司,以资产出售、转移定价、现金盘剥等内部交易实现资源从上市公司向大股东的转移,牟取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在缺乏外部控制威胁,以及法律对小股东的保护不到位时,这种掏空行为更加严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上市时采用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模式,即人为地“剥离”出一部分经营性资产与业务,包装上市,而剩下的则改组为母公司。这种特有的“剥离”改制上市模式,使得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先天就带有关联性。虽然控制性股东与上市公司在人、财、物方面实现了形式上的分离,但事实上上市公司不可能独立完成供、产、销等经营活动,使关联交易成为必然,从而为上市公司的掠夺行为提供了条件。同时改制后的上市公司呈现出公有产权占主体的特征,国有股权比例过高,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上都由原企业的管理人员组成,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加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缺位”,中小投资者持股分散化,使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变得相当突出。尽管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但大股东控制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控制性大股东具有寻求隐性收益的强大动机,关联交易就成为控制性股东谋取私有利益的重要途径。

(二)缓解融资约束是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的动机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一直是信贷市场配给的主要对象,四大国有银行在银行业中一直占据垄断地位,倾向于向国有企业提供信贷。而随着国有银行市场化的推进,信贷制度也逐渐发生变化,加上商业银行自身的考核目标与经营体制的改善,国有企业从金融部门获取金融支持的难度逐渐增大。而非国有企业一直以来就受到很严重的信贷歧视。虽然非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很大,但获得银行正式贷款的却很少,大部分都流向了国有部门(卢峰、姚洋,2004)。与此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基本上实行的是审批制与额度制相结合的管制政策。IPO发行的抑制政策导致上市公司数量较少,股票供给有限,而另一方面居民收入提高带来了投资股票的强烈需求。这种供求失衡一定程度导致了股票融资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发行股票带来的资本性收益,使得上市公司十分偏好股权融资,也使上市公司具有了 “壳”价值。为了保证股票供应的质量,促使社会资金向使用效率高的公司集中,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增发和配股都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好时,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或实现扭亏,避免摘牌,控股公司则倾向于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让上市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进行关联购销、资产重组、资产租赁、资产托管、承包经营等,将关联公司的利益转移至上市公司,在短期内人为地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母公司之所以愿意为上市公司承担社会性负担,并花费大量的资金为其包装上市,目的不只在于按控股比例分配上市公司的盈利,而更重要的是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因此,母公司大量非法挪用上市公司在股市上融来的资金和经营收益,或干脆将上市公司作为母公司在股市融资的手段,就不足为奇(林毅夫,2004)。长期以来,上市资格某种意义上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权利,民营企业无从问津。即使到目前为止,真正直接上市的民营企业也只占很小的比例,大多是靠“买壳”间接上市。一旦买壳成功,民营企业当然会 “充分利用”上市公司这个代价不菲的融资平台,使得非公平关联交易泛滥。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的条件分析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1)董事会严重内部化。董事会具有经营决策和监督管理层的双重职能。当董事会成员中控股股东选派董事的比例过高时,容易形成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高度控制,这将有利于控股股东自身目标的实现,使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这一问题可能更加严重。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在经理层担任职务的比例与控股股东股权比例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属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国有股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上市公司和关联高管人员的相互兼职现象严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占据了公司的重要管理岗位,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董事会主要被控股股东的代表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把持。从而造成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可操作性更强。(2)监事会失效。监事会作为上市公司最重要的法人机关之一,被《公司法》赋予经营监督权利,监事会应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处于平等而独立的地位,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实行监督。但从我国的实践经验来看,监事会制度失效现象十分严重。我国公司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但是其行使监督职能所需要的事权、财权都受制于董事会和经理层,很难保证其独立性,从而大多成为受控于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附庸。同时,监事会人员构成不合理,监事会成员基本上是公司内部组成人员,由于受身份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制约,在监督过程中很难保持独立性。此外,监事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监事会与管理层信息不对称。致使监事会实际上成为受董事会控制的形式机构,对非公允关联交易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股独大”和监管不力,形成“内部人控制”的背景下,引入独立董事被认为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一剂良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要独立董事担负起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在公司决策的过程中预防和制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行为。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的六大特别职权中,审查关联交易是一项重要的职权,一旦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认可后方能生效,意在避免管理层或大股东操纵公司交易,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然而,上市公司虽然聘请了独立董事,但要从总体上抑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模,独立董事在短期内是很难做到的。此外,关联交易行为往往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其不公平的隐蔽性很强,所以独立董事的直接抑制作用很难发挥。肖黎(2003)对我国上海证券交易市场A股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及其人数与公司业绩之间没有明显相关关系。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平均报酬不变偏低,缺乏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作用。同时,对于独立董事的高度约束主要来自存在于外部高度发育的声誉市场(Fama,1980;William和Brown,1996),在我国缺乏外部声誉市场的情况下,不排除独立董事可能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合谋,利用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自己谋取利益,作为对自己报酬契约的补偿。

(二)法律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完善、监管缺失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越弱,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害会越严重。因为大股东通过转移行为进行“隧道挖掘”存在一定的成本,法律保护程度越高,“隧道挖掘”行为成本就会越大,即转移成本高于收益,导致大股东进行转移利益无利可图,从而可以抑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隧道挖掘”。目前, 我国规范关联交易的法规主要有: 会计法规、证券监管法规和税法。由于监管视角和重点不同, 这三个法规没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有些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冲突, 这无形中又为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提供了可能。而我国目前较高层次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还没有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致使对于程序上公正、实质上不公正的非公允关联交易不能从法律上确认其无效性。当控股股东从上市公司转移利润,掏空上市公司时,中小股东不能越位代表上市公司直接对控股股东提讼,而上市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内部人也不能提讼,由此导致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合法存在。同时,我国法规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处罚力度不够。非公允关联交易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违规者因此付出的代价远低于其冒险可能获取的收益。目前对违规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除了少数适用刑法外,大多还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缺乏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有机结合。违规处罚力度不够,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中小股东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缺乏禁止性规定,是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信息)披露才能矫正社会及产业上的弊病,因为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Louis Brandeis,1914),这充分说明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对于关联交易而言,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隐蔽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又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会降低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因而可以减少控股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我国上市公司对于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都要求对外披露,以便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但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使得上市公司的竞争者都能分享上市公司的信息。上市公司基于竞争的目的,需要限制有关关联交易活动方面的信息传布,而宁愿隐瞒关联交易信息。对于一般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意愿仅仅出自于主观愿望。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具体准则虽然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但在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平性方面并没有制定出合理的指导原则。对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如何判断上是其公平性还无准则可遵循。更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不全面披露甚至是虚假披露来隐瞒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在外部法律缺失、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公司关联交易严格监管。但在我国关联交易监管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多方共同监管体制下不易落实监管责任和责任人。我国已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关联交易监管体制, 公司内部有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投资者等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公司外部有证监会、财政部门、交易所等对公司进行监管。但实践中各监管者责、权、利规定不明确,容易形成多头监管。其次,多方共管监管体制下,各部门监管内容和依据不协调。监管内容不协调必然带来监管部门之间的行为冲突,导致非正当关联交易不能及时处理,从而使行为者更加肆意妄为。最后,追责机制的不完善大大削弱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另外,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也导致监管力度大打折扣。中介机构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质量低、违反会计制度以及资产评估不合理现象普遍。这导致监管部门在非客观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面前不能及时了解和处理非正当关联交易,使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减弱。可见,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完善,监管缺失为非公允关联交易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四、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推动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形成对大股东的制衡是今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手段。我国上市公司应当以强调股权的适度集中,充分发挥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为目标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应深化股权分置改革,通过国有股权的流动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控股大股东应积极吸引机构投资者队伍和战略投资者,形成几个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当的格局;加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从而逐步推进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建立。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它是股东大会与总经理的一个传递枢纽,应完善董事会的功能。当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之所以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排除“一股独大”的原因,而还有是缺乏一个以创造价值为评价标准的董事会绩效考核体系,应尽快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尤其是董事会参与的战略决策功能并发挥应有的作用。监事会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应在现有监事会的成员中增加主要债权人;扩大中小投资者在监事会中的比例;尝试引入外部监事制度,从而提高监事的专业水平。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约束机制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独立董事在监督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和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应从内部契约上激励和约束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行为。在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下,独立董事应该能够获得公司的有关信息,主动发挥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确保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利用内部资本市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上市公司的资本运营能力和营运效率,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上市公司管理层应进一步将公司绩效与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相联系。可以考虑在《公司法》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聘任、任期、工作时间等做出合理的规定;引入市场禁入机制,对于那些不能诚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规定在几年内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永久取消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通过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津贴决定方式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三)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非公平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是制止非公允关联交易泛滥、维护关联交易公平的重要手段。我国应将关联公司全面纳入公司法体系,并在现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将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进一步细化,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性。我国还应该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理化措施,制定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如借鉴美国的“揭开面纱原则”和“深石原则”;通过关联企业专章立法来规制关联交易;在关联企业专章立法中规定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从而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避免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与此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关联事件的惩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采用关联方交易来粉饰公司的经营业绩,转移利润,或者提供大规模的担保等,如果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没有进行披露,或者说披露不充分的,除了对公司要进行严厉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外,对管理当局也应进行严厉地处罚。同时,对相应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属的事务所,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通过经济、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约束,关联方交易将会趋于公允化,可以合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关联交易,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监管能力下,还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核管理,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各项关键指标进行评价,将真正体制优良的公司推向资本市场。我国的关联交易还主要是股市的发行制度造成的,这既是我国股市的最大国情,也是主要的制度缺陷。我国股票市场实施全流通后,可能解决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与流通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而整体上市解决的是控股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应该像股改一样,向完成整体上市的公司倾斜,从而可以从利益上驱动大股东集中精力于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杜绝非公平关联交易,大大缩小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盈余管理或操纵的空间以及利益输送和“隧道挖掘”行为,真正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建民:《上市公司非公平关俩交易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

[2]万良勇:《我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机会主义特征分析》,《财会通讯》2009年第11期。

[3]郑国坚:《基于效率观和淘空观的关联交易与盈余质量关系研究》,《会计研究》2009年第10期。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公司治理 结构 制衡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8-091-02

现代公司已成为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组织体,公司因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理顺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两权在更深层次的分离。在这种产权结构下,为实现公司安全高效的营运,对公司法人治理提出了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形成。现阶段,我国公司法修改,理念社会化,利益多元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要求随之渐进。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拓展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由公司的法律地位、产权结构以及多元利益主体结构所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一词最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美国提出,主要是针对大型公众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董事会权力弱化,而权力集中在高级职员手中,提出强化董事会职权的理论。英美公司法学者把这种围绕对董事会的赋权、控制、制约机制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

传统公司理论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所组成的联合体,因此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处理的的问题,即公司在经营中如何确保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获得回报,即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通过何种机制迫使经营者将公司的利润的一部分,作为投资回报返还给投资者,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使其在保障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公司法理念的更新,公司的治理权力在由内部转向外部,趋向于在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间的重新分配,加之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提出,现代公司被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所组成的一整套契约安排,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解释为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债权人、职工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之间围绕着公司营运过程中的权利配置所发生的互助与制衡机制。因此,传统公司法仅从静态层面上考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适应现代公司法发展的需要,要从动态上围绕股东利益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共同最大化来设计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笔者认为,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以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以实现公司安全高效运行为目标,公司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公司相关组织机构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价值分析

由于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涉利益主体多元化,责任本位社会化,其价值目标也发生转移,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共举。

1.交易安全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价值基础。这是由公司的产权结构特征决定的,在两权分离的背景下,非所有人对公司进行管理,如果缺乏有效的治理机构与模式进行监管,极易造成对股东权益的侵害。

2.效益与效率是公司法人治理的价值目标。在公司内部与外部,存在着多元化的利益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只有通过公司的治理来协调;同时,公司治理机关在彼此独立又相互制衡的基础上,达到权力的合理分配,实现公司的高效运转。

3.社会责任是公司法人治理的价值本位。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实现和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最大限度地增进其它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中,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的本位是在股东与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求契合,实现社会公正和承担社会责任。

三、公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渐进

(一)公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制度的完善

1.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新公司法首次创设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制度。我国以往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仅限于上市公司,我国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新公司法首次将社会责任确定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受重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份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这为董事会形成内部人控制提供了温床。我国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任的,董事往往是由大股东来担任,出现的格局便是大股东把持着董事会。同时,经理由董事会选聘,这样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少数大股东垄断,股东会形同虚设。加之我国对应的配套机制与法律制度不健全,这种模式极易出现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新公司法突出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并提供了相应的制度支持。如《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回购请求权;第106条规定的股东累积投票制;第152条规定的股东诉讼制度等。

3.债权人利益保护完善化。公司有限责任使公司股东的经营风险最小化,而对债权人而言,其债权的风险却最大化。一旦公司利用其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为完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独立董事的制度化。为了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进行有效的监督,新公司法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的介入,更好地达到公司各方利益的均衡,以期从外部实现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再调整,为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利益的实现提供了第二层的制度保障。

可见,公司法在修订后,其所涉利益主体多元化,其本位原则在股东中心主义上更多地向社会中心主义倾斜。这些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的权益都要通过公司的治理结构来实现与均衡,也就要求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法理念的基础上渐进。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渐进思路设计

渐进思路一:股东会内部的“二分化”。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从制度设计的初衷上讲,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为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实践中,由于现代公司股权结构分散,股东更多关注其股权中的财产权,对管理权的行使不再关心。同时,股东会作为一个非常设机构,对公司的内部治理无法实现长期化、持续化、稳定化,导致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会权力逐渐向董事会过渡,公司的实际最高控制权由董事会行使。而董事会成员又是少数大股东,在我国监事会制度不健全,监事权力薄弱的体制下,极易造成公司的内部人控制,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笔者认为,全体股东尽管其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在少数大股东成为董事享有公司管理权的既定事实下,对另一部分中小股东权益要从制度上予以保障,形成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权力制衡,从而达到股东会内部的合理分权。公司法的修订,也体现了立法者这一制度设计。大股东以董事会为依托,实现对公司的全面治理;中小股东以公司法中的制度为保障实现自身权益。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股东的撤销权;第34条规定的股东对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查询权;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的质询权等,都为中小股东与代表大股东的董事会之间的制衡提供了制度保障。

渐进思路二:董事会、监事会的“一元化”。

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结构是以股东会为中心的“三会”、“二元”制结构。“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三权分立制衡模式;“二元”是指在股东会下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并行的体制。在解决了股东会内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力制衡后,公司治理结构要理顺的就是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机构,监事会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存在的问题就是现阶段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的地位与作用达不到预期。首先,监事会未能很好的履行其制约公司董事会和其他管理人员权力滥用的职能。在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把持董事会的情形下,监事会基于其自身利益,很难保持其超然的独立性;其次,董事会与监事会二元并行的结构,由于董事会不对监事会负责,两者相关信息不对称,使得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仅限于事后监督,没有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体系;第三,独立董事制度的创立,其职能与监事会重叠,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司治理效率目标的实现。

虽然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上仍保留了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二元体制,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上,应该取消监事会,将监事会的职能一部分融入董事会,一部分赋权给独立董事,建立单一董事会制度。

渐进思路三:债权人利益保障的机构化与制度化。

基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由传统的股东中心主义向社会责任移转,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得到重视。作为与公司经营最密切相关的债权人利益也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来实现。如日德国家在资产负债率高、股权高度集中的融资结构基础上形成了股权与债权共同治理的模式。

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债权人利益的介入主要是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实现的。通过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债权人在股东滥用权力、逃避债务的情形下,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当确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不同措施来保护债权人:事前的措施在于如何确保公司设立时准确信息披露,以使债权人根据披露的信息预期自己的利弊得失;事中的措施在于如何控制公司资本的不当流失,以使债权人及时掌握公司资本的重大变动;事后的措施主要是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使债权人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并将过度风险不当转嫁给债权人时能有获得救济的途径。同时,可以尝试在较大规模的公司中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要求公司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披露,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行为等。

渐进思路四:独立董事的专业化。

现代公司董事会成员多为大股东,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独立董事作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与制衡机构,因其能在外部对公司进行有效的规制,而被各国广泛的采用。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有关报告,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都比较高,其中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在各国,独立董事被看作是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角色,对管理层有制衡的作用;同时,通过参与董事会的运作,可以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警告。《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指出,“独立的董事会成员能对董事会的决策作出重大贡献,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业绩作出客观评价。”可见,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引入专业化的独立董事制度,能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很好地实现公司的内外部管理。

一般而言,独立董事作为制衡公司管理者的机构,享有如下职权:第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与解聘;第三,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第四,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遗憾的是,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对上市公司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没有普及到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方面没有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这就使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因此,从完善公司治理出发,我国公司法要强化独立董事的职权,实现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在平等基础上的良性互动,从而完善公司的内外部治理。

参考文献:

1.陈湘龙.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略论.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0

2.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冷静.美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研究.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集,2002

4.吴冬梅著.公司治理结构运行与模式.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5.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政法论坛,2005(3)

6.刘丹.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司法研究,2002(2)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大股东 内部人 公司治理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大约75%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属国有控股公司。另有15%左右的公司为民营控股公司,其余为其他类型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状态主要是两种类型:对于那些管理状况较好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治理表现为大股东控制状态;对于那些管理状况较差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治理沦为内部人控制状态,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状态基本上都是大股东控制。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法规来看,其完善程度己接近甚至超过了某些发达国家,比如中国已普遍推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季报披露制度等,这些措施在日本至今也还没有以法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表面看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法规都得到了较好执行,但治理效果却不尽人意,其根本原因在于上市公司还未建立起真正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各种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虽然都按时披露了,看上去件件都很合规,甚至很“耀眼”,但大股东和内部人对上市公司的“抽血”行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各种信息披露不过是“形式合规”而已,其可信程度是难以让人满意的。这就是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看上去格式完整、内容合规,但事后却频繁暴露出银广厦、啤酒花、格林柯尔、杭萧钢构等等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内部人侵占挪用甚至卷款潜逃、公司内外勾结编造巨额虚假利润的原因。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还处在形备而实不至的状态,形式上很完美,治理效果却不容乐观。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上市公司治理包括三个方面:公司内部治理、市场约束和行政监管。公司治理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大股东或内部人成本,促使大股东或内部人以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要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市场约束和行政监管的任务是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市场和法制环境,不能作为防止“抽血”行为的主要手段。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核心在于克服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为此,必须重点完成四项任务:一是要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防止“一股独大”,并将大股东行为置于其他股东和社会各相关主体的监督之下;二是要在进一步完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机制,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同公司长期发展状况结合起来,从而达到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寻租行为,激发其创造力的目的;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性制度及其运行条件,包括完善公司并购市场,建立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让更多的中小股东有机会了解公司信息,参与公司决策;四是要完善高管诚信登记系统及其相应的惩诫制度,深入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然而,这四项任务牵涉面很广,其中很多工作需要经过长期努力才能取得效果。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措施

完成上述任务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实现股票全流通

股权分置使“一股独大”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痼疾,上市公司的许多问题都根源于此。至2006年底,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一股独大”问题将随着股票全流通而逐渐消除,因制度缺陷带来的大股东控制问题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将不复存在。与此同时,全流通将大股东利益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挂起钩来,使大股东可以从证券市场获得投资收益,而不再仅仅依靠从上市公司攫取私人收益来实现自身利益。此外,全流通的到来必然意味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完善,从而给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带来强大的市场压力,迫使他们着眼于公司长期发展,而不光是在现有的“蛋糕”中捞取更多的好处。这样一来,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大股东控制问题及由此带来的高昂大股东成本可望逐渐缓解。

2、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在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它们与发起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存在着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多方面的联系,受到大股东多方面控制,大股东有条件通过种种形式的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攫取私人收益。而以各类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QFII基金等)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往往着眼于从证券市场或公司分红中获取投资收益,与公司没有经营业务上的往来,一般不会(而且也没有条件)通过关联交易谋求不正当收益。但是,这些机构投资者往往不关心上市公司治理,他们更倾向于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来提升基金总收益。

转贴于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机构投资者开始意识到,仅仅着眼于投资组合而不关注上市公司治理并不是提高基金价值的最好途径,在选择正确的投资策略的同时,花费一定精力提高所投资公司的治理水平,比投入巨额经费进行调研、频繁变动投资组合更有利于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大幅度的基金增值。这种新的投资理念正在对世界各国机构投资者产生影响。我国机构投资者已具有相当规模,各类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已超过市场流通股票总市值的30%。现在的主要任务,一是要规范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遏制操纵股市、获取暴利的不良势头,使机构投资者真正关注上市公司业绩及其变化趋势;二是要总结宣传基金公司参与公司治理并取得稳定收益的成功案例,引导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如果一家公司有2至3家基金公司和其他大股东共同参与治理,则可形成大股东相互制约、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同时也能保持大股东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是一种理想的股权结构。

3、限制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席位数量,完善董事会功能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表面上是大股东控制,实际上是内部人控制。这类上市公司主要是那些国有控股公司,特别是中小国有企业控股公司。这些国有企业虽然占据了上市公司多数董事和高管席位,但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天然缺陷,这些国有企业的控制力较低,被派出的这些董事、高管往往并不代表其派出者的利益,也不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是在上市公司内部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其行为目标就是个人和这个小集团利益最大化,从而使上市公司行为表现出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特征。

为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从2002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就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近五年的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发挥预想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独立董事不独立,他们与大股东和内部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享受着因被推荐为独立董事而带来的每年几万元至十几万元的独董津贴,因而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大股东和内部人的附庸。因此,要让董事会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发挥其公正决策和监督经理层规范运作的职能,就必须改善董事会人员结构,从法律上规定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董事由中小股东推荐产生,从而消除大股东或内部人占据全部或多数董事席位的状况,否则,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就成为一句空话。此外,还要落实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尽快实施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的股东集体诉讼制度、代表诉讼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尽快完善董事会内部机构设置,成立以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推荐的董事为主体的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从而使董事会责任与功能得到强化和改善。与之配套,还要建立独立董事资格标准,在全社会范围内遴选独立董事后备人才,供股东大会择优选用。

4、尽快建立网络投票系统,鼓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中国幅员辽阔,上市公司股东遍布全国各地,以致中小股东查询公司信息、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相对较高,客观上使得这类股东成为公司治理上的“搭便车者”。为了降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使利益当事人有条件直接维护自身利益,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给中小股东通过互联网参加会议和向公司提出质询的机会。与这项措施相配套,还必须在全部上市公司强制实施累积投票制,从而为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监事创造条件。

5、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上市公司高管诚信意识

为解决高管诚信问题,中国证监会采取了包括建立上市公司高管数据库在内的许多措施,但未收到明显效果。目前,上市公司高管数据库只是证监会的一个内部监管系统,记录的内容主要是高管个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很少有高管失信行为记录,因而对上市公司高管行为尚没有多少警示和制约作用。因此,今后一方面要扩大高管失信败德行为的搜集范围,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逐步扩大数据库查询范围,从而让失信败德者受到道义和经济上的多种损失;另一方面,要加大诚信意识的宣传力度,组织力量公开宣传一些诚实守信的正面典型,同时严厉打击各种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的害群之马,并通过媒体对其失信败德的丑恶行径加以深入的揭露、分析和批判,从而大大提高其违规的社会成本。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盈余管理;并购;减持;利益冲突;公司治理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现状

我国2004年设立的中小板资本市场,服务于发展成熟的中小企业,是中小板上市公司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随着上市公司原始股东限售股解禁以及行业生命周期的不断演变,却频繁出现中小板公司创始团队利用自身信息上存在的巨大优势进行盈余管理,以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损害公司长远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影响资本市场稳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揭示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启示意义,为公司治理和证券监管提供有益借鉴。盈余管理的研究发端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国,2000年后我国学者才开始研究这一范畴,目前相关研究成果已有很多。早期学者主要采用规范分析法研究盈余管理的概念、动机、手段、原因、后果和治理对策,近几年对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多。从研究对象来看,涉及大中型不同规模的企业,但是针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及其公司治理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下面主要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及其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文献总结如下。迟旭升和严苏艳(2014)基于2011年部分中小板企业的数据,对我国中小板企业内部控制与盈余管理相关性进行了研究,认为中小企业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有效抑制真实活动盈余管理,但对会计政策选择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并不显著。刘永泽、张多蕾和唐大鹏(2016)利用深圳中小板2009—2011年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检验市场化程度、政治关联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发现市场化程度对盈余管理有负向影响,但这种影响主要通过政治关联间接发挥作用,即市场化程度越低,民营上市公司的政治关联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越显著。王太林(2011)分析了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认为监事会特征、独立董事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第一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人数、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徐志坚和汪丽(2013)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大股东控制和风险投资参与都会增加IPO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周慧和朱和平(2016)认为中小板上市公司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抑制盈余管理的动机,提高盈余信息的质量。综上所述,上述文献对影响中小板企业盈余管理的因素研究有一定贡献,但是目前有关中小板公司盈余管理和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仍然不多,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有拓展的空间。本文拟以YS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深入研究该公司上市以来的经营策略和盈余管理行为,深层剖析其盈余管理的动机、手段、危害和原因,揭示其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启示,提出完善公司治理和证券监管的具体建议。

二、案例实证描述

1、YS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YS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S公司)是一家集中小尺寸液晶显示屏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深圳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于2004年1月2日成立,主打产品为中小尺寸TN/STN液晶面板、TN/STN模组和TFT模组,上述三种类型的产品被广泛应用于电子产品行业的各个领域,如通讯设备终端、家用电器、小型电子消费品、各类液晶仪器仪表、车载液晶产品和数码娱乐产品。2007—2008年间,得益于电子产品消费市场的迅速扩大,YS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50%,复合增长率超过60%,实现了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快速增长,发展势头较为迅猛,2009年9月,在我国A股市场成功上市。

2、YS公司盈余管理的背景

YS公司初创期,恰逢液晶面板及模组行业的快速成长阶段,故多次使用增资扩股及信用贷款等方式筹资,以扩大产能满足产品需求。2009年公司成功上市后,下游产业需求增速放缓,液晶面板及模组行业的发展逐渐进入行业生命周期的成熟期与衰退期,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下游电子产品价格逐年走低,公司生产的液晶显示屏销售价格被压低,公司上市之后毛利率呈下降趋势。上市初期,公司的销售毛利率为16.56%,其后下滑,2012年竟下滑至7.58%,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较大压力。

3、YS公司经营策略暨盈余管理举措

如上所述,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对下游产业议价能力不足,上市之后公司面临业绩下滑的巨大压力,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为了稳定公司的盈利能力,采取了如下措施。

(1)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单位固定成本。公司在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资金约2.9亿元后,不顾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仍然逆行业生命周期,募集大量资金投资长沙产业园,持续扩大产能,通过规模效应,在2009—2012年第一季度期间,将营业成本销售百分比控制在85%左右,成功地降低了产品的单位成本。(2)扩大赊销规模,放宽信用条件。公司上市前的三年间,应收账款期末账面净值销售百分比逐年降低,从2006年的24.31%下降至2008年的11.88%,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由66.8降至44.07,说明应收账款回收速度较快,营运能力、资产流动性得到稳步提升。然而,从2009年上市开始,为了维持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选择放宽信用条件以增加销售规模的营销策略,使得公司的应收账款期末账面净值销售百分比快速上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也增长较快(见图2)。

(3)策划重大资产重组。2013年8月30日,YS公司宣布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拟以总对价14.5亿元购买RB科技公司100%股权。收购时与RB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RB科技实际控制人承诺,RB科技公司2013—2015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300万元、11,800万元和14,160万元。RB科技公司如未实现业绩承诺,差额在10%(含10%)以内,则实际控制人以现金补足;如超过10%,则以股份方式补偿。该重组方案于2013年11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予以通过。2013年度RB科技公司实现净利润超过8,500万元,完成了业绩承诺。而YS公司通过控股合并RB科技公司,201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从75,303.10万元增长至143,559.19万元,比重组前增长90.64%,全年实现净利润1,067.18万元,成功扭亏为盈,实现小幅盈利。

4、YS公司盈余管理的后果

YS公司虽然通过并购RB科技公司,避免了2013年亏损,但是却为2014年和2015年埋下了亏损的祸根。

(1)2014年严重亏损。2015年1月29日,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由原预计盈利2,000万元至2,400万元,变更为预亏28,000万元至35,000万元。公司年报最终披露亏损32,371.35万元,原因是:一是RB科技公司无法实现承诺业绩,需对收购时确认的合并商誉86,017.6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5,022.92万元;二是液晶显示产品滞销,需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1,640.18万元,对生产设备计提3,680.54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2015年再度巨亏。2016年2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15年业绩快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利润-93,503.85万元,较2014年同期下降194.25%;利润总额-90,999.16万元,较2014年同期下降195.4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348.9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82.36%;基本每股收益-4.94元,较2014年同期下降150.4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6.50%,较2014年同期下降53.83%。亏损原因:一是公司设在湖南的两家全资子公司订单严重不足,经营情况未达预期;二是全资子公司RB科技公司2015年度盈利情况预计不能实现其承诺的利润目标,需继续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三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继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总金额为86,979.69万元,其中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49,902.76万元,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3,394.81万元,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21,623.42万元,仅对控股合并RB科技公司形成的商誉一项就计提49,163.67万元资产减值损失。

(3)被证券监管机构查处,相关高管辞职离任。受公司2015年1月29日披露的预亏业绩修正公告影响,1月30日公司股价当日跌停,1月31日股价继续下跌3.5%,给二级市场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2015年1—2月期间,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监局均收到投资者投诉举报电话,要求监管机构严惩YS公司,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015年2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要求就资产减值计提合理性、落实对赌协议、改进经营计划做出说明,同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5年8月24日至9月1日,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并购重组事项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发现,YS公司存在对RB科技公司管控薄弱、信息披露不合规、RB科技公司会计核算错误、YS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以及经营风险未披露等五大方面问题。2015年11月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下发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针对问题进行整改。检查组展开专项检查期间,YS公司副总经理选择辞职。在收到监管警示函后,YS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也先后主动离任。2015年12月8日,YS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将公司股权转让,套取大笔现金后也辞职消失。随着公司控制权的转让,YS公司的董事、监事集体辞职。

三、案例分析

1、YS公司盈余管理动机分析

(1)配合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高位减持股份。在我国,中小板公司因内外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公司高管和大股东通常没有把公司办成百年老店的愿景。公司上市后,一旦限售股期满解禁,公司高管和大股东一般都会减持股份将股份迅速变现,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了达到顺利减持股份的目的,有必要稳定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价,所以公司在实际经营业绩下滑的前提下,动用盈余管理手段,虚增利润,维持账面盈利,以配合大股东减持,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常态(马树才等,2013)。YS公司2009—2011年间,通过盈余管理分别实现净利润3,512.77万元、2838.40万元、2051.05万元,成功配合了高管和大股东减持股份。2010—2012年间,Y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人,合计售出833.67万股,市值约1.87亿元。2012年9月4日至18日,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共减持367.19万股,达到减持上限的25%,减持股份总市值约5,025.86万元。IPO前入股的四家机构投资者所持的600万股也基本在2011年年底完成减持。

(2)避免公司股票ST和退市。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将会被特别处理,发出退市预警,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在规定期限不能扭亏为盈,将被退市。所以,许多上市公司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就会采取一些手段,调整收入和利润等,进行盈余管理。YS公司2009年上市后,虽然通过调整经营政策促使了营业收入稳步增长,但净利润却逐年下降,2012年亏损12,805.93万元,为避免2013年继续亏损,公司策划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才使得2013年度实现较小盈利1,067.18万元,成功避免股票被证券交易所挂上*ST风险标识,不然,三年连续亏损,YS公司2014年就已作退市处理。

2、YS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解析

研究发现,YS公司的盈余管理手段具有会计政策和真实交易相结合的特点,盈余管理持续时间更长,手段更加隐蔽。具体的盈余管理手段分解如下。

(1)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手段。从表2可见,YS公司在2008年后应计利润波动明显且金额显著增长,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也与净利润偏差较大,表明公司存在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的行为。

(2)谋划真实交易手段。2013年8月30日,YS公司宣布拟以总对价14.5亿元购买RB科技公司100%股权。据两公司年报显示,2011—2013年上半年,RB科技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3,618.4万元、6,229.7万元和3,691.1万元。同期,YS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051.05万元、-12,805.93万元和517.6万元,远落后于RB科技公司,并且2012年巨亏,如果2013年继续亏损,公司股票将被ST,所以2013年并购RB科技公司方案,不能不让人联想到,这是为2013年盈利谋划。

(3)使用过高计提费用和损失手段。2013年控股合并同业竞争对手RB科技公司后,YS公司业务更集中在竞争激烈的显示屏行业,期间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显著增长,上述成本年平均几何增长率约123%(见图3)。根据YS公司2014年年报数据,公司发生的期间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剔除合并商誉减值准备)合计超过38,000万元。考虑到费用不断增长的趋势,即使不计提商誉减值损失,2015年YS公司也需要支出4亿元以上的费用,以营业收入30亿元和10%左右的毛利率难以实现盈利。因此,2014年YS公司采取了大幅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措施,以减轻2015年的盈利压力,为2015年盈余管理提前准备。

3、YS公司盈余管理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1)存在的问题。首先,盈余管理缺乏监督制约。YS公司与其他公司盈余管理的不同之处在于盈余管理持续时间更长,影响更大,手段更符合会计准则。如果说,因盈余管理手段较为隐蔽,公司治理层和中小股东难以及时发现并制止某些盈余管理行为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当涉及明显不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并购交易时,YS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仍未受到任何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只能说明现行的制度体制对盈余管理缺乏监督控制。其次,盈余管理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2010年9月YS公司限售股解禁,在此后的几年内,公司通过盈余管理影响公司股票价格,配合大股东和高管减持股份,中小股东利益严重受损。2010年9月15日至12月6日,YS公司高管完成集中减持,套现1.17亿元,股价由最高的51.23元/股迅速下滑至2011年10月20日的19.5元/股,降幅达61.94%,市值蒸发约23.32亿元。同期中小板指数跌幅约为31%,股价与指数偏离度超过30%。2011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YS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再次减持股份套现约5,000万元,YS公司股价又从高位下探至2012年1月17日的13.8元/每股,跌幅达46.39%,市值减少约8.78亿元。2014年5月5日至9月22日,YS公司机构投资者在股价高位将通过定向增发获得的股份全部减持,共计2,000万股,市值约31.14亿元。2015年12月8日,YS公司大股东兼总经理将持有的652.6万股以1,6316.2万元价格转让给ZZ,同时将剩余的全部股份委托给ZZ行使表决权,YS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2016年1月29日,已变更实际控制人的YS公司《2015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宣布,预计2015年度亏损75,000万元至95,000万元,大幅度修改2015年业绩预告,YS公司的股价跌入谷底。最后,盈余管理损害了公司长远利益。通过企业并购行为提升短期的盈利水平通常是以牺牲企业长远利益为代价的。2013年YS公司并购RB科技公司后,不但未能实现业务转型和降低客户依存度的战略目标,反而产能增长近一倍,产业转型难度加大,使得销售客户更加集中,公司进一步丧失产品定价权,经营业绩、管理效率和财务状况更加恶化,虽然2013年实现了较少盈利,但最终导致2014年和2015年巨额亏损,相继被证券监管机构查处,大股东和高管相继辞职换人。

(2)问题的成因。首先,股东目标不一致。导致YS公司盈余管理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大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目标不一致。如前所述,YS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是吸引中小股东购买股票以配合大股东和高管股份减持变现,与此同时,中小股东购买YS公司股票主要是基于能获得股票二级市场买卖的价差或股票分红和获得资本利得。因此,大股东、参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机构投资者的退出与中小股东要求股价上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此时,大股东与高管人员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更倾向于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选择盈余管理以配合相应的减持操作(林川等,2012)。其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YS公司是一家典型的民营企业,其创始人是5名自然人,大股东出资份额占比高达57.2%,实际控制人既担任董事长又兼总经理,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分离,未形成现代企业两权分离的治理结构。随着公司经营业务的拓展,YS公司先后吸纳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骨干员工等26名自然人成为公司股东,公司逐步转变为内部人集体持股的民营企业,更加不符合两权分离的公司治理原则。再从公司董事会构成来看,公司内部董事或与公司有关联的董事超过半数,因此,在董事会层面很难就公司的过度或不当盈余管理行为提出异议。从公司监事会成员看,3名监事分别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机构投资者代表和人事主管,其中,监事会主席和机构投资者均有减持公司股份计划,都是公司盈余管理的既得利益者,不可能对公司的盈余管理进行制约,从而导致严重后果。再次,盈余管理手段隐蔽。YS公司的盈余管理手段具有会计政策和真实交易相结合的特点,比如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手段调节利润,通过谋划重大资产重组扭亏为盈,通过扩大赊销规模提高营业收入和利润等,这些手段都很隐蔽,非专业的内外部监管机构和个人很难察觉。最后,中介机构不尽责。监管机构专项检查结果发现,YS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均未能尽责履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的审计程序不严密问题,未能及时指出YS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和会计核算不规范或核算错误的问题,反而给YS公司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报告。作为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也在并购重组中未督导YS公司开展合规经营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工作。由于中介机构未能尽责履职,未能对YS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发表真实、公正的意见,致使公司长远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

四、案例启示与公司治理

完善YS公司盈余管理案例的启示意义在于:在我国,追求企业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现实中难以避免,但是过度或不当的盈余管理会使披露的盈余管理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盈余的实际状况,干扰投资者正确决策,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压缩盈余管理的空间,加强公司内外部治理和监督,引导公司追求持续经营下的长远利益,引导投资者追求价值投资而不是短期投机的收益。

1、规范公司并购,加强对公司并购的监管和指导

近年来,我国A股上市公司并购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并购事件由2013年的1821件激增至2015年的6187件,2015年并购金额达2.78万亿元。针对公司并购问题,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应利用上市公司并购审批权,加强对公司并购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公司并购程序,提倡和鼓励分步合并的理性并购方案,以避免一步合并方案导致的因高价并购带来的经营业绩压力和盈余管理问题。所谓分步合并,首先并购方以被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加适当溢价为价格收购其部分股份,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比例,使被并购方成为并购方的控股公司,其次再根据被并购方实现承诺收益的情况,以较高的溢价收购其剩余股份,最后使被并购方由并购方的控股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分步合并的好处在于并购企业既实现了对被并购企业的控制,还降低了因被并购企业未实现承诺收益而影响合并后经营成果的风险,从而减少并购对未来财务状况和盈余的不良影响。

2、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中国证监会负责资本市场的监管,为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管理,出台了相关制度,比如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将暂停上市,之后一年内未能扭亏为盈则被退市,公司IPO后原始股限售和解禁等制度,其初衷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和股市的稳定。但是在这些制度执行过程中有漏洞,给公司滥用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从完善外部治理的角度出发,证监会应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制度及执行细则,加强对面临退市公司盈余质量的监督和审核,对限售股解禁前后滥用盈余管理的行为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引导公司持续经营,减少短期投机行为,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关于如何引导公司股东、管理者追求公司长远利益和持续经营,如何引导投资者追求价值投资而不是短期投机收益,仍然是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今后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3、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管制衡作用

如上所述,YS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先天不足,所有权和管理权两权不分,内部制衡失效,这是公司长达6年的过度盈余管理和不当决策没有被监督制止的重要原因。为改进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董事会应尽量多引入外部股东,改变董事长兼任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成员的现象。应聘用业务水平高的法律、会计等行业专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构成中所占的比例,明确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有全程参与各项经营决策的权力和义务,对因未履行相应责任而给公司和股东带来损失的独立董事进行处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和运行中的监管制衡作用。应扩大监事会成员规模,规定监事绝大部分应由外部人担任,利益相关方都应该委派代表参加监事会的会议,以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互相制约作用,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制约的公司治理局面。

4、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始终是公司外部很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应按照自己行业内的执业准则开展专业性中介服务,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政府对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未能履行监管责任,提供虚假信息而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损失的行为,予以适当处罚,加大对审计舞弊的处罚力度,促使中介机构更好地履行社会监管职责。

5、完善会计准则,细化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正如YS公司一样,现实中,不少公司会计人员利用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盈余管理,广大投资者对资产减值计算的合理性、公允性也存在疑虑,诸如此类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灵活性太大。为了解决因现行会计准则灵活性大,给盈余管理提供了太多盈余管理空间和有利条件的问题,需要对现行会计准则进行完善,在制度上尽可能减少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主观性选择空间,使财务报表信息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比如,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必须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但却未强制要求对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和公允性以及可收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附注说明,因此,在会计准则方面,应完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制度,细化信息披露内容,方便相关权益人和信息使用者充分了解会计信息,更好地理解会计信息,及时发现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使更多的人能参与到公司的监督管理中来,督导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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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6

引言

最近几年,公司大规模的产生,对于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同时,我们也发现若是没有一套完善的法人管理机制,那么公司很难长久的发展下去。因此,目前很多的企业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都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此构建公司的管理体系。现阶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容易造成权利被少数人控制、股权太过集中、没有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多方面的缺陷。为了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保障企业的平稳发展,需要出资人在多方面进行共同的商议。所以,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加以完善是值得深入思考的一个话题。

一、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际控制人与预期不符

通过大量的调查发现,许多公司的法人虽然有设置,但是经常会由公司的内部其他非核心人员控制。因此,目前来说,民营公司同国有公司有所区别,特别是国有公司将经营权和所有权相互抽离,使得公司的管理者既是公司权力代表,又是公司财产的,这样权力很容易被一小部分人群控制,对于公司的决策和计划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监督部门也无法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而内部人员控制也会造成公司内部管理的不协调,管理模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1]。

(二)股东的利益无法获得保证

股权制度使用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不同数量级别的股东,而小股东往往是人最多的部分。所以,作为公司来说,在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下,公司通常会优先保护大股东的产权。同时,若是股权大部分都集中在大股东上,那么中小股东的权益很难保障。当然,最重要的大多数中小股东多出于投资原因购得公司的股份,所以对于手中持有的股份都是灵活处理,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方面给予太多关注和帮助。此外,部分小股东很难参与股东大会,甚至需要自费,所以很难有表现和建议的机会,因此,参加股东大会的人都很少,甚至有的公司规定只有拥有一定份额股权的股东才能参加股东大会,门槛较高。因此,对于中小股东来说,维护其应有的权益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

(三)监管部门无法实施应有权利

除了中小股东权利难以保证之外,在目前大多数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通常监事会和董事会并行存在,且一般由股东大会所选出和产生,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从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在许多大中型企业中,国有股的比例很高,对股东们的表决权没有限制,使得监事会的实施变成了多人控制,不能发挥应有的责任;其次,我国对公司监事会相关的政策制定较少,使得监事会很难独立客观的存在,其相应的监督职能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监事会不能发挥监督作用,那么容易导致监事会和董事会无法制约,容易产生决策的失误;此外,企业的监事会的任免制度不完善,使得人员的配制通常层次较低,不具备专业化的管理知识,工作效率低,也限制了监事会的职能作用。

(四)激励制度不健全

除了法人治理的基本制度不完善之外,对于法人或者?f公司所有员工的激励制度也并不是很完善,所以说,若是一直沿用以前的制度模式,但是传统的激励制度不适应于日益变化的社会节奏,很难发挥出激励制度真正的价值。换句话说,激励制度执行的好坏对于公司效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不公平的激励会导致公司效益受损。而股权制度的问题,会使得公司管理者为了自身权利,容易钻一些制度漏洞,不仅不利于公司内部的团结,同时也会阻碍公司本身的发展。

二、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

(一)改善和优化股权结构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股权若是过于集中,则容易对少数人有利,而造成大多数人利益受损。因此,想要尽可能的保障中小股民的利益,则急切需要改善我国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股权的平衡和分散。具体来说,需要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完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尽量减少一家独大的股份控制存在,增加股权的多样化,增加民营企业的股份比例,独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事项;另一方面,保证上市公司公有股的流通,只有股份自由的流通,才能减少股份集中带来的危害,增强公司的活力[2]。

(二)完善相应的激励制度

公司的法人作为公司责任的承担者,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够合理的支配使用公司财产的剩余权力。但是,一些公司的法人容易滥用自己的权利,谋取自身的利益,导致公司的发展受到影响。因此,为了防止这些现象的出现,必须要建立和完善一套激励制度。此外,应该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根据员工的表现提高一定薪酬,也可以利用股票权益激励的措施,是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3]。

(三)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法人治理结构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公司保持平衡和制约的重要途径。监事会的职责就是对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确保公司运营处在正确的轨道。要保障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能够充分发挥,需要几方面工作的共同努力:首先,确保监事会职权的正常运行,正确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其次,提高监事会办公人员的工作能力,机构人员要精简,合理控制相应人数,完善相应的考核机制,提供运行效率;最后,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才能够最大化发挥监事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