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体制改革范例6篇

投融资体制改革

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1

关键词:水利工程 投融资 体制改革

党的十指出,要将水利工程放在重点位置,并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内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水利工程建设需要面临更加繁重任务,如何依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策略及现阶段经济变化形式,不断对水利投资融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并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是目前水利投融资改革工作需要面临的重点问题。本文指出现阶段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现阶段,在政府所有基础设施投资中,水利工程基础建设项目投资占比最小,且在GDP中所占的比例也比较低。为了使水利工程投资能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实现稳步增长,相关研究机构对水利工程投融资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认为水利基础建设项目最佳投资占比应为我国GDP的0.79-0.84%。但是,现阶段我国水利建设平均投资水平远远低于这个区间。

(二)投资渠道仍以公共财政为主

由于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大幅增加,传统水利投融资体系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壮大的发展需求,进而导致水利产业投资逐渐向生产资料领域延伸。随着我国现代工农业及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产生大量剩余,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水利投资的渠道,也使得投资领域不断拓展。但是,水利投融资渠道仍以公共财政为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投融资改革的进程。

(三)投资决策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水利投资决策主要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能够综合反馈出水利工程的经济性,并以此为根据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可行方案。但是,很多水利工程在进行经济性能分析时,往往缺乏理论支持,也无法与实践经验充分结合起来。同时,在确定投资方案过程中,也缺乏系统的考证和研究,最终导致水利投资量不明确,进而影响到投资预算的准确性。

二、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应对策略

现阶段,水利投融资在进行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很多制约因素,使水利工程的良性发展遭遇瓶颈。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多年实际工作经验,认为该从以下三个角度加以改进,进而保证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加大政府投资力度,优化投资结构

国家和政府应继续在财政上支持水利产业投资,并保证财政支持水利建设的资金能够维持在可控范围之内。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和规定,进一步增加预算内的水利工程投资资金,保证预算内资金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中所限定的比例进行增长。采取有效措施,将财政资金逐渐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领域倾斜,并使其固定在一定水平之内。2015年,青海省水利厅计划投资60亿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旨在从投资总目标及保障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推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同时,制定并出台相关水利工程补贴政策,通过立法形式筹集水利发展资金,并预留风险基金。集中地方留成资金,并将其用于水利建设项目发展中。同时,各级政府在应预留一定比例周转资金,用于支持水利工程发展。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加水利信贷投入份额

水利投融资本身处于市场竞争弱势的位置,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服务于水利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体系,导致其发展过程中面临更多压力。为有效促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须首先对水利金融服务体系进行完善,强化制度对投资体系的保障作用。其次,落实和贯彻国家政府现阶段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在实际工作在对其进行深化,并在此过程中对投融资渠道进行有效拓展。例如,可通过优化投资环境、引入社会资金来实现,并积极探索新的投融资模式,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为水利事业发展夯实基础。再如,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继续吸引外国资本的投资,并保证相应的配套资金能够及时到位,进而不断加大外资投资规模。例如,“十二五”战略目标确立后,青海省在招商引资、吸纳社会资本等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就,且自筹资金累计达到33亿元,有效推动了河道治理、灌溉等工程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要降低外资和社会性投资的市场门槛,对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模式进行积极探索,正确引导投资政策及经济信息服务。

(三)优化投资决策阶段资金管理

水利投资不仅能够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产生深远影响,也是水利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中重要环节,因此要对投资决策阶段资金管理进行不断优化。首先,要保证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而为分析水利项目经济效益提供技术指导。其次,要不断完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编制投资预算报告书,进一步运用科学手段,水利项目技术是否可靠、投资是否盈利进行充分论证,是投资决策重要环节。在进行可行性分析时,要针对目前市场现状和走向,结合国家未来发展规划,综合各方面因素确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周期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水利投融资进行体制改革,能够保证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控制顺利实施,并且能够及时对水利行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并在规范市场行为和秩序等方面产生积极意义。与此同时,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也能够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提供方向和指导,为政府部门制定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为此,要正视投融资机制面临的重点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旨在为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关研究提供一定方向。

参考文献:

[1]张光锦,范海燕,谭杰.推进海河流域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探讨[J].海河水利,2013

[2]徐敏,王凌,徐勇.国内外水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综述[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2

【关键词】地方政府 投融资 改革

一、地方政府债务及投融资平台现状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加速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改善居民生活水平、吸引产业集群、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有着重要作用。但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政府投融资体系的非市场化背景,早期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均依靠于财政的直接投入,资金来源除国家划拨资金外,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收入,这就导致资金来源与超常规快速增长的投资需求极不匹配,基础设施需要资金出现极大缺口,地方政府财力无法承担。为筹集政府投资所需高额资金,各级政府均成立了国有独资性质的投资公司,履行政府性投融资职能,银行贷款一直是这些投融资平台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近年来,在全国上下投资热潮中,甚至连乡镇政府都成立了投资公司。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投融资平台3800余家。以某县级政府为例,其所属乡镇就有5家投融资公司。据中金公司的统计,截至2009年末,全国地方政府的贷款总额7.2万亿元,按银行贷款占地方负债的80%来估算,地方政府的负债超过9万亿元,约相当于当年GDP的26.8%、财政收入的131.4%、地方财政收入的276.2%。可以明显看出,2009年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总规模已经大大超过了地方政府全年的总财政收入。地方政府投资发展、债务增长速度与其财力增长严重不匹配,寅吃卯粮现象严重。

政府财政能力的有限性与经济、民生发展对基础设施需求之间的矛盾,已日益成为地方发展的一大障碍,并成为经济安全的潜在威胁。事实证明,单纯依靠政府财力的投入不可能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同时,政府垄断的投融资模式也不符合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本身需要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内在客观要求。因此,政府性投融资体制势必影响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现阶段我国城镇化建设全面铺开,建设资金的需求量一定期间内还将继续高速增长。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应政策体系,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的合理性与否以及这种投融资模式能否持续、能够持续多久、对未来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目前政学界都还在争议,未有定论。2010年1月19日,在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把“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列入今年宏观政策方面需要重点抓好的工作之一,这一信息标志着中央政府对地方债务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根本原因不外乎三点:第一,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不够明晰,财政体制改革有待深化;第二,地方政府政绩观扭曲,追求超常规发展,寅吃卯粮;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单一,投资决策不透明,投融资机制不够科学;第三,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监控和约束。本文拟通过多角度分析地方债务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对解决地方债务危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一些思考。

二、创新与探索

1、廓清二元财政中建设性财政框架,完善资本市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根据厦门大学张馨教授等学者提出的二元财政体系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系应由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共同构成,形成典型的二元财政结构。其中公共财政居于主导地位,国有资本财政居于基础地位。国家具有双重身份――社会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取得双重收入――税收和利润上缴。二元财政论对我国财政体系构成的分析是我国财政理论上的创新,它一方面吸取借鉴了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精华,另一方面又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而且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在市场有效作用的领域从事私人产品的生产。二元财政理论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财政模式理论,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体系构成的较为准确的界定。

规模庞大且在各经济领域不断扩展的国有经济的存在,目的何在?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如何分配?本文认为,国有资本财政支撑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性财政的刚性需求,应由国有资本财政来集中财力搞基础设施建设。上世纪九十年代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建设性财政的提法已不多见,但我国大量国有经济(特别是大量存在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的存在,使得国有资本财政不容忽视。国有资本财政所支持的应该是在公共财政财力缺乏前提下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性财政,否则竞争性领域存在大量国有经济就缺乏必要性。

在政府性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可将现有国有资本资源进行整合,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负责城市经营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合二为一,利用现有国有资产,壮大政府性投融资平台的资产规模,提高直接借贷融资额。同时,完善资本市场,依托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有效实施国有资本变现,解决国有资本变现预算的资本货币化问题。还可利用政府参与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契机,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考虑政府性投资需求,用国有资本变现收益以及国有资本收益分红来缓解城市建设与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

2009年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净利润1.34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利润9445.4亿元,地方国有企业利润3946.8亿元。2007年国家开始参与中央企业经营收益分配,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如何使用还在争论。基础设施建设大多集中在地方政府,而国有企业利润大部分是中央企业创造的,参与分配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国有资本财政的收入大多集中在中央。因此,编制国有资本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地方的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将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作为国有资本预算的一个重要支出项,财力分配向地方倾斜。

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为68476.88亿元,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分别为35896.14亿元,地方本级收入32580.74亿元。可以看出,在公共财政收入方面,中央集中的财力较多,而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又逐年加大地方的支出负担,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并不完全匹配。因此,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行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新一轮划分是十分必要的。如何在合理的财政体制下满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需求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则应该既不损伤地方发展的积极性,又能抑制地方政府非理性的投资冲动,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产生。为真正从预算层面上落实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确保政府投资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首先要理顺财政体制,进一步清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其次要促进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国有资产变现的速度,将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代表的职能真正明晰和落实。最后要压缩不必要的行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二元财政的二元之间没有绝对的屏障,基础设施建设究其根本,也是保民生、促发展。目前行政支出浪费严重,公款招待、公费用车、公费旅游等不必要的开支占财政支出不小的比例,压缩的空间极大,节约的资金也可用于弥补建设资金的缺口。

2、多方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性投融资体制中存在着严重的路径依赖,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大包大揽,忽视了民间资本等非公资本的进入。根据科斯的“并非所有公共产品都必须由政府提供”的观点,在政府性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实现“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国务院于2010年5月13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民间资本的进入,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监督约束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行为,为市场和社会投资者提供公平稳定的投资环境,以保证政府性投融资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持续稳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保证经济建设和资本运营的顺利进行。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作为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市政债券市场在满足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要发展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市政债券市场是需要研究的内容之一。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也需要在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同时,发展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需求。美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30%来自于市政债券,而在我国,截至2009年5月底,人民币债券市场规模为16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市政债券所占比例极小。基础设施的长期建设投资不能过度依靠银行贷款,这一点政学界目前已经达成共识。发行市政债券是解决政府性融资渠道单一、银行风险过大的可行性措施之一,中央政府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通过这种融资渠道筹措资金。中央政府要重点协调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地方债之间的比例关系,控制市政债券规模,监督投资方向,考核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金融风险。

此外,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投资基金,也可以拓宽政府性融资渠道,规避金融风险。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城市建设投资中有很大比例来自于资本市场。我国的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了初步框架,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资本市场体系的各个环节发展很不平衡,尤其是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严重滞后,城建投资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比例还不到1%。因此,大力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也是完善资本市场、拓宽政府性融资渠道的重要一环。在政府性投融资领域引入产业投资基金,对政府防范债务风险、银行规避金融风险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3、促进投融资决策透明化、民主化,建立良好的财务控制机制

(1)在投融资平台运作过程中,首先要加强透明度,不能搞脱离财政的“体外循环”,游离于政府监控体系之外。长期以来,投融资平台的运行缺乏有效监督,仅有审计机关对其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目的也仅限于防止违法违纪的收支情况,对投资规模、融资渠道、债务风险等完全没有话语权,不少地方存在投融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性债务收支应与政府预算收支一样,结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的特点,进行中长期投融资预算的编制,定期向人大报告,接受审议,并由人大批复执行,实现决策民主化,避免政府投融资决策的“一言堂”。

(2)规范项目建设的财务管理,减少资金沉淀。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往往都有着强烈的资金控制权,主张自主调配使用建设资金,对资金使用效率比较漠视,存在大量资金沉淀在部门账户上的现象,大大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为避免这种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可采用按照工程进度直接支付到供应商的拨款方式,减少资金大量沉淀在项目实施单位的情况。同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控制力度,按资金占用量、项目实施单位的年度收支及项目工程进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定期向人大汇报,接受监督。

(3)设计考评指标体系,加强财务控制。探索政府债务规模与政府资产、GDP、财政收入等相关指标的关联度,采取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的手段,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落实偿还计划,保障政府性投融资的良性循环,促进地区经济高速安全增长。或可参考类似EVA、利息保障倍数等财务考核指标设计适合政府性投融资考核的指标,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绩效考评,执行严格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政府性投融资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控,合理确定债务规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三、结束语

我国城镇化进程的超常规的快速发展,给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带来了新的考验,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监管能力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政府性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迫在眉睫。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级政府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来规范地方政府的投融资行为;其次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从预算层面来创新融资新渠道;再次要开源节流,压缩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减少浪费搞建设;最后要完善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要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决策的民主化、透明化,合理负债,合理建设;加强投融资公司及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 段正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创新研究[J].求索,2006(9).

[2] 张馨:公共财政论纲[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 张馨、杨志勇、郝联峰、袁东: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4] 杨萍:我国发展市政债券市场的条件和前景[J].中国投资,2008(12).

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3

一、财税体制改革及其机制构建

财税作为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在国民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对于生态建设和环境资源的配置,财税同样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通过一定的财税政策和措施,合理调节财力分配结构,统筹安排基础性建设和公益性建设投资,有利于推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我国生态环境财税政策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税政策对环境资源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税收留成、补贴、优惠政策等减免税措施,对环境资源“市场失灵”造成的效率损失,以税、金、费等形式进行适当的补偿,削弱效率障碍,以扶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企业和经营活动,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刺激环保主体增加环保投入。二是国家通过课以罚款、征收资源补偿费和环境税等增税方法和限制性手段,阻止自然资源的开发程度和利用强度。

近年来,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强化了生态环保因素,在环保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现行税制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严格划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环保职能,从而强化了国家承担宏观环保的职责,提高了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加强了国家进行宏观配置环境资源的财力。二是现行税制明显增强了对煤、油、盐、土地等环境资源的征税力度,把环境要素纳入了依法征税的轨道。如《资源增值税条例》明确对经营油、气、矿等征收资源税,并列入地方税种,归地方管理,调动了地方发展资源产业的积极性;《土地增值税条例》对土地经营单位征税,限制土地的盲目过度开发;《房地产增值税》对房地产业过高的利润进行调节,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开征了城市建设维护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对地方政府加快城乡建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护生态及资源提供了财力支持。三是对一些规模小、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明令禁止。四是现行税制保留和扩充了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对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明晰。五是突出了能源、交通、港口等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以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为鼓励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财政部规定,对严重污染扰民的企业可实行厂址有偿转让,进行搬迁改造。此外,还对有利于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给予明确的税收优惠。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为改良土地、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生产高效低毒农药、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按10%的税率减征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的或条件优惠的可免征所得税;对提供有关环境保护技术的固定资源投资实行零税率调节;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改进技术贴息办法,将技改贴息直接贴给企业,重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等社会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合理确定贴息额度和期限,确保技改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虽然,我国现行税制在鼓励“三废”综合利用、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明显落后于环保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于跨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尚无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国家财政或政府对环保的投入力度仍明显偏弱。目前我国用于环保方面的治理资金渠道狭窄,主要来源于企业自筹或环保补助金,国家财政直接支持较少。另一方面,缺乏对综合性生态项目的具体财税优惠政策。像生态工程跨区域,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治理内容复杂,既包括防风固沙、水土流失、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牧等活动,也包括城市绿化带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再用等经常性环保活动。现行财税制度对这样的大型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财力保证。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大型综合项目,中央财政应承担更多的财力支持,因为这类项目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深远而具有共享性,其受益者难以按区域划分,不仅实施地方受益,整个中国甚至周边国家都会受益。然而,中央财力投入毕竟有限,更主要还要靠地方财税支持,而在现行分税体制下,地方无权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尤其是国税和共享税。部门和地方的税收优惠调控能力很小,而中央的调控具有宏观性,优惠的宏观政策在落实中面临诸多约束。

2.财政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十分有限,主要包括:综合利用利润留成环保投资、企业更新改造环保投资、林业基金、行业造林专项基金、城建环保投资等。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财政支持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合理构建财政支持政策和运行机制,对生态环境建设投融资机制的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一,明确财政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政策,构建政策支持体系。在现行财税体制下,运用财政政策支持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充分认识生态环境建设的深远意义和影响,突出生态环境建设的长期效益,将改善生态环境作为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切入点,由中央牵头出台各项支持政策。中央财政要配合地方政府尽快制定科学可行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建立以城市为核心,以周边地方财政为主力,以中央财政为支持的财政支持体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加大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

第二,建立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制度。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科目中建立生态环境建设财政支出预算科目。各级政府要将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政府投入主要用于重点工程建设,或用于银行贴息间接支持重点项目。

第三,逐步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1)通过制定有关法规,确定转移支付的基数,并随着中央财力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出台配套政策与操作措施。(2)通过国家预算,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专项补助范围和数额,包括对退耕还林还草的补贴、对公益性项目的配套补助、对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专项补助以及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循环型企业的贷款贴息等。(3)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动用一部分财政资金给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构建循环型企业予以投资补贴。(4)通过政府担保,财政贴息的办法,发行“循环型企业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循环经济的发展。(5)将更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世行贷款项目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引入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经济构建之中。

第四,我们要以财政支持为基础,推动建立投资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生态环境和循环经济的投融资体制。同时,中央财政要支持地方培育自我开发能力,通过实施BOT投资方式、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向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流动。

3.税收体制改革

一方面,通过相应的程序和制定法律法规,确立税收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是推动生态环境建设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实行差别税率和对投资实行减免税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型经济实施税收优惠和差别利率,调动生态环境项目和循环型经济项目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在未来10—20年内,中央及地方财政应对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幅度应高于其他行业平均水平,并且,在税制设计上应强调税收优惠的独享性,以鼓励和刺激该项目的投资。

另一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税收支持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1)在一些重点地区设立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经济的保税区,增加这些项目的诱惑力,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该区域的项目建设。(2)放宽征税条件。对污染少、资源能源消耗低、生态友好型的循环型企业,放宽增值税、所得税的征收条件,使企业得到税收实惠。(3)先征后返。对生产绿色食品或资源开发企业实施免征或全额返还资源税,免税或返还部分作为国家投资,继续用于资源开发和保护;对生态经济或循环经济协作项目,在税收上也可以采取先征后返的优惠措施。(4)退耕还林、还草、还牧的农民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给予免税或减税;对治理荒山、承包造林等行为给予税收减免。

财税支持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实施减免税收、差别利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财政、税收双管齐下,强化对生态工程和循环型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财税对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建设的支持和调节功能,这将是未来我国财税在这方面改革的主导方向。

4.财税联动机制构建

财税联动机制在于既要保证政府支出的来源,又要实现减税优惠,鼓励生态环境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投入,在动态上保证财政收入的增加能满足政府生态环境投入的需求。对此,我们应主要通过调整以下政策来实施:

第一,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环境的补贴,减少政府不必要的支出。我国的补贴政策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政策手段,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早期阶段,补贴政策有助于纠正价格扭曲和平衡商品及服务的供求,稳定了生产和消费。然而,这些补贴政策更多地是从经济和社会的角度考虑的,而忽视了环境因素,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例如,对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促使农民增加投入,采用以化肥、农药、灌溉技术、杂交品种等为特征的集约经营措施,增加了粮食的供给,但这些措施却可能导致土地退化及水源污染。我国的财政补贴主要通过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两种形式。补贴主要反映在对水、电、化肥、农药及煤等能源上。例如,对水资源的补贴表现为水价控制、水利工程拨款和贷款中的优惠政策以及水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我国各种水价都低于其成本,需要财政补贴。水价低的结果是水力资源的严重浪费,水资源的短缺和滥用已成为我国许多城市和地区的突出矛盾。同时,水利工程中的截流、筑坝、分流等对水域内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是直接的,但煤炭的价格却远远低于其成本,每年我国用于煤炭行业的补贴都高达数十亿元。原有的这些补贴政策对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具有逆向激励的作用。我国财政每年花费大量资金补贴在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和导致资源浪费的产业上,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财政改革的当务之急。取消不合理的补贴,不仅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直接减少污染,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财政资金,使之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型项目上来,使生态环境得以改善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调整现行优惠税收政策,切实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正向激励作用。(1)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使用项目类型。例如,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零税率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界定生态产业和生态工业园区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参与生态工程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3)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免进口关税。(4)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5)对经营环境公用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6)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7)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税收优惠。(8)扩大对退耕还林,还草、还牧、植树造林、防风因沙等经营活动的税收优惠对象和幅度。

第三,改革排污收费制度。(1)改革排污收费标准体系。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由低标准收费向高于治理成本收费转变。(2)改革排污收费资金的管理体制。目的是合理配置排污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排污收费资金的使用效果。将排污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取消排污收费资金的先征后用原则;坚持属地征收,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污资金分级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参与排污费资金分成,集中一定比例的排污费资金,增强国家环保的宏观调控能力。(3)改革排污费资金的使用。近期可以考虑将利用排污费全部收入的60%建立各级环保专项基金,以有偿贷款的方式,用于重点污染企业的改造升级、社会综合性污染防治和发展循环型产业,其余40%无偿用于补助地方环保部门和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成本消耗。从长远看,可把40%的部分逐步降低而上缴国库,作为财政预算内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在省、市、地、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事业费”科目,由财政部门从财政收入中分别拨入相应的资金。

第四,调整税收结构,实施税收制度化改革,实现财政税收动态协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现行税制的“绿色化”比重并不高,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选择没有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对一些与环境“不友好”的产品(高硫煤)没有利用税收手段或高税率手段来“抑制”需求,而那些与环境“友好”的产品(如清洁煤、集中供热)等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实施税收绿色化改革,就是要提高有利于环境的税收在整个税额中的比例,降低不利于环境的税收在总税额中的比例,以最小的扭曲和对行为的影响来获得最大的收入。因此,建立绿色税制,要削减税收扭曲;要调整现行的税制结构,提高绿色税收的比例;要直接引入新的环境税,在引进环境税的同时,降低其他被扭曲的税种的税率,使总税收收入保持不变。在更加广阔的背景下进行“绿色税制”改革,将生态、环境考虑在综合的税制设计中,使税收体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生态环保要求。

对于现行税制结构的改革,绿色化的重点是资源税和消费税。现行资源税主要强调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没有充分考虑资源税对节约资源和降低污染的功能。其中最为明显的缺陷是没有水资源税。建议:(1)理顺水资源的价格体系,确定水资源的全成本价格;(2)增加水资源税目,具体税额由各地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3)扩大征税范围,增加土地、森林和草原税目;(4)对高硫煤实行高税额,限制其开采和使用;(5)树立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的概念,把资源税改为“环境资源税”。现行消费税与环境“不友好”主要表现在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纳入征税范围。建议:(1)在远期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消费税额;(2)对低标号汽油和含铅汽油征收消费税附加,利用税收差异鼓励使用高标号汽油和无铅汽油;(3)对于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附加,或提高征收税额。

此外,对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进行适当的调整,在相关税目下包括尽可能多的环境成本,并将环境成本反映到税率中,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二、金融体制改革及其机制构建

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形成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是生态工程和循环经济投融资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在这种投融资体系的构建和转换中,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不同时期将会承担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

1.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生态环境建设投融资机制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的商业运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投资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投资和政策性金融的专项贷款。因此,相对于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政策性银行建立的初衷就排除了单一的利润动机,其职责定位于承担国家政策性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的资金融通活动。生态工程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长期效益。因此,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成为目前生态建设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由于生态环保投融资的长期性、微利性甚至公益性的特征,以往商业性金融对生态环保的投入是有限的。为推动金融业对生态环保的支持,早在199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做出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要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贷款考虑的因素之一;对未进行环境评价的项目、重污染项目等一律不准贷款、停止贷款支持;而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和产品,则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择优扶持等。这是运用信贷机制加强对生态环保支持的一大举措。在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下,商业性金融对环保行业的扶持不断增加,商业性金融的运作方式也正在向多样化转变,如各种形式的专项环保基金、环保企业上市融资、BOT方式利用外资等。尽管商业性金融逐渐增加对生态环保领域的投入,但目前,无论从投融资的总量来看,还是从投融资涉及的范围来看,尚处于辅助地位。

政策性银行是政府干预市场、弥补市场机制失灵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一些微利或无利,但却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长远效益的项目,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由政策性金融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体现政府在资源配置上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的综合考虑,协调了微观投资主体的利益动机和社会效益的矛盾,在金融市场上起到了引导和协调投资的作用。但是总体上讲,政策性金融存在着总量不足、范围过窄、力度不够的问题。(1)我国生态建设欠账太多,而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有限,难以弥补欠账,更满足不了当前生态环境建设的资金需求。(2)政策性金融投资范围有限,涉及面窄,贷款条件要满足政策性约束,投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运作效率低和资源浪费问题;政策性银行要承担的具体政府职能范围很大,对于经济利益微薄或见效较长的生态项目在获得资金来源方面会有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受产业间利益差别悬殊的强烈驱动,容易造成许多已用于环保领域的资金向边际效益更高的产业流动和转移,出现资金的“水土流失”。(3)缺乏配套性措施,支持力度不够。(4)政府干预容易带来负面效应,违背市场调节原则,产业经济效益差等问题。

商业性金融以利益作为推动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有利于动员更广泛的资金投入生态项目,有利于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满足不同项目的需要,有利于实现资金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商业性金融是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失灵的缺陷,商业性金融以市场机制为主导,而市场力量不能反映商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市场提供的信息常常给投资者带来误导,对于环境成本和生态影响在投资活动中往往缺乏评估和考虑。同时,经济利益目标容易冲淡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如1990年环保贷款作为一种政策性低息专项贷款就已推出,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治理污染向银行申请环保贷款时,常常难以贷到款项,即使是按照一般利率贷款也很困难。相反,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因其在当前有较高的经济效益,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甚至获得延长贷款期限、贴息等优惠。无疑,这与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向相悖。

2.金融体制改革及其机制构建

鉴于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利弊共存的现实,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互相补充、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成为生态工程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选择。根据目前投融资体制的基础和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发展的现状,在未来投融资体制的建设和转变过程中,二者应有节奏地进行进退取舍和功能转换,从中构建起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从总体上说,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三大原则:(1)遵循市场规律,强化市场观念,引入市场机制。市场化是投融资机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充分利用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生态领域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机,积极探索使生态项目的公益性向商业投资性转变途径,大力发展商业性金融,广泛开辟筹措社会资金的渠道,采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投资生态工程,支持循环经济发展。(2)用生态经济学的观点,在不违背生态法则的前提下,实现经济行为利益最大化。商业性金融要建立多目标评价体系,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综合考虑,尤其侧重对中长期效益的评价。(3)根据现实基础,灵活掌握转换的节奏。只有在政策性金融得以加强,生态工程投融资的环境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商业性金融才具有进入的基础。具体地说,我们的改革路径是:

第一,在近期,加强政策性金融,完善商业性金融发展的环境,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的金融体系框架。在3—5年内,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不能改变,而且要加大改革和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发展政策性金融,加强政策性金融商业化运作。同时,积极完善商业性金融进入的环境,合理划分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进退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四点:(1)进一步明确国家开发银行生态工程中的金融支持地位,加大开发银行的投资力度;(2)在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项优惠贷款,作为生态和循环型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3)制定资本市场倾斜政策,通过股票、债券等融资形式支持生态和循环型项目及其产业的发展。在生态、循环型企业的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额度上给予倾斜;(4)组建政策性生态绿色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专业银行。对这一“专业银行”实行优惠的货币调控政策,可考虑适当降低它的法定准备金比率,适当放宽它获得再贷款的条件,适当放宽它认购国债的比例,适当降低它获得贷款的自有资本比率的条件。当前对政策性金融改革要突出三个重点:(1)改革投入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由过去的“拨款”式贷款改为商业化操作。政策性银行由先确定贷款项目,后进行可行性分析,改为由先进行贷款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在项目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再进行贷款,且要实行先行部分投入、按量分次核贷形式;(2)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政策性银行在资金上对政府财政有很大的依赖性,为减轻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压力,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吸收私人资本,做到政府投一点、银行配一点、社会筹一点、收益补一点,共同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转;(3)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带动生态建设项目和循环型经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相应改革,以提高政策性贷款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从中期看,我们应积极推动商业性金融介入,逐步健全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共存的金融体系。在政策性金融机制得以完善和健全的同时,商业性金融要逐渐渗透,加大商业性金融的支持力度,采取多种运作方式,扩大商业性金融渗透的领域,使其地位向主导化方向转变,明确划分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进退领域。(1)建立政府、政策性银行对商业性银行环保贷款的补贴制度,弥补因放贷于环保领域而造成的利益损失,以诱导和刺激商业性银行采取有利于生态发展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信贷活动。(2)建立生态工程和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基金、生态建设专业银行或投资信托公司等,按照市场化投资运作方式,筹措、管理和运用社会资金投向这些项目。(3)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形式,筹集大型生态项目和循环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4)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5)国家对生态项目和循环型经济项目的贷款条件和折旧等实行优惠政策,以优惠的利率政策等鼓励商业性银行向生态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投入。

第三,从长期来看,通过制定灵活倾斜的金融政策,加大政策性金融的倾斜力度,引导、扶持商业性金融介入:着重发挥资本市场对生态和循环经济建设资金筹措的作用,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加强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在倾斜的金融政策下,发挥市场配置资金的作用,促使商业性金融在生态工程和循环经济的投融资体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形成在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同时完善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运作机制。

三、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的竞争与配合

随着外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增强以及汇率、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经成为现实。环境外交也日益活跃,环境合作项目成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援助的领域。我国在利用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双边政府援助方面取得了进展,开拓了我国环保利用外资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渠道,促进了生态环境目标的实现。外资逐渐成为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资金来源。国际融资的引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融资的不足,同时,随着国际融资的不断增加,在生态环境领域,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作为两种重要的金融力量,其间的竞争与合作也将成为一种必然。

国际融资在生态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的引入过程中,其正面的积极效应主要表现在:扩大了生态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来源渠道,弥补了国内融资的不足;与国内资金形成竞争态势,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使生态工程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更加容易地获得资金支持和更广泛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有助于引进国际融资先进的操作模式和投资理念,推动国内金融业的发展等。入世打开了外资进入中国生态领域的通道,外资进入的刺激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内资”的本领。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得以充分利用发达国家在环保投资、技术转让、环境服务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承诺,使我国环保产业进入更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先进生态投资理念和资金运作方式将教会蹒跚学步的国内融资业走得更稳。当然,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在竞争中也会产生负面效应。投资于生态工程,不仅要满足获得经济效益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还要实现生态保护的目标,而生态效益是长期的,甚至是难以计量的。以市场机制配置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容易导致忽略生态目标而重视经济利益。作为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市场化的投资主体来说,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自然主要倾向于经济效益(短期)高的项目,这就容易造成(短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资金竞争激烈,而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但有显著生态效益的项目融资却很困难。在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上,国内投资主体和国际投资主体是一致的,国际融资的引进,无疑会加剧经济利益优势项目的资金竞争,从而使生态建设项目资金配置不均衡的现象进一步恶化。因此:

第一,立足国内,放眼世界,主要打通国际融资的渠道,培育内外融资市场。在近期内,我们要抓住利用外资的机会,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利用国际环保热潮,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争取更多的国际资金投入到生态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中。

第二,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国际融资的进入,逐步扩大利用外资的比例。生态工程是投资量大,回报期长的、具有很大公益性的事业,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很难吸引外资。因此,需要制定和完善投融资、税收、进出口以及外汇等方面优惠政策,更好地吸引外资。(1)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延长所得税的免征期限;可以考虑将项目周围的土地开发权或者其他相关项目交给项目投资者,以作为补偿,比如将城市供水和污水建设一体化;对一些收益慢的项目,可以设立较长的特许期和宽限期,在宽限期内采取一定的税费减免鼓励政策。(2)确定合理的回报率。从国内外的经验看,政府为调动私人和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减少其投资风险,大都在特许协议中做到了投资回报保证。对于政府来说,回报率承诺的高低是至关重要的。过高,项目一旦亏损,政府将给予补贴,增加财政负担,达不到利用外资的效果;过低或没有回报承诺,外商没有积极性。政府如果自己出资建设,其支出将远远大于补贴支出。因此,政府要考虑合理的投资回报承诺问题。(3)为外汇兑换提供便利。在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外商投资者最担心的是能否在我国外汇市场上或银行得到足够的外汇以补偿其外汇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以及项目投资和营运期间的汇率风险。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或地方政府应对外汇兑换风险提供担保,以保证项目投资者外汇偿还的最低要求。这种保证不一定会给国家外汇储备产生很大的影响和压力,因为项目投资者的投资要在十几年内逐步收回,即给投资者一颗安全的“定心丸”。(4)积极探索利用外资的新方式。进一步规范BOT、资产权益转让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等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于特色农业、老工业基地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等优势产业。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企业可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吸引外商投资。

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4

根据《中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县级市改革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的意见的函》精神,现就涉及财政体制改革方面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关于深化扩权赋能改革方面

意见中进一步完善财政和项目管理体制的要求,是针对扩权试点县市实行。由于我市不是扩权试点县,所以该项意见不适用。

二、关于深化财政和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

根据意见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机制,拓展扶贫资金来源渠道、转变资金使用方式、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扎实推进我市脱贫攻坚工作,集中财力,巩固我市脱贫攻坚工作成果。全局已出台《市2019年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及《市2019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局于2018年10月制定并印发了《市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2019年,按照《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组织开展了对市市政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从我市2018年度扶贫项目中选取了5个大类别重点项目(安全饮水巩固提升项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贫困家庭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扶贫资金项目、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共124个子项目开展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同时配合省级和州级绩效评价组开展了多个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5

以省会石家庄为代表的河北城市建设正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重大战略决策中破题。按照省委书记张云川提出的“环境质量改善、承载能力提高、居住条件改观、城市魅力彰显和管理水平提升”五项目标,自省会石家庄到十个中心城市,再到全省县城乃至乡镇,都将在“三年大变样”的目标下实现城市品位提升。据测算,拆迁、规划和建设等系统工程将有大量投资。短短三年时间,要筹集到如此多的资金,实现城市的巨变,钱从哪里来?

破解资金难题的关键,是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主管此项工作的河北省副省长宋恩华表示:“将全面开放资本、经营和作业市场,创新城建投融资体制。用市场经济手段管理和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将城市资产由政府各部门管理转变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根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吸引更多的外资和民间资本,变政府包建为社会共建;将城市建设‘筹钱开发’转变为‘借力开发’,营造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产业化、监管法制化的新格局。”

2008年9月,以宋恩华为组长的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调研组正式成立,开始对全省11个设区市进行全面走访和调研。调查访问的对象包括设区市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建设、财政、发改、国土等部门负责人、城司总经理等,访谈人员超过150人,召开座谈会、交流会20多个。2009年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破茧而出,率先在全国省级政府中推行新型城建投融资体制,倡导“经营城市”的新理念,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

核心突破:城司成为投融资主体

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涉及建设、财政、金融、国资、国土、发改、交通、水利等多个政府部门,单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力量都难以实施。要解决制约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性和结构,必须打破职能交叉、资源分散、部门利益分割的限制,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理顺政府职能部门与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效应,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

有关专家将目前全国城市投融资平台的运作分为三个层次。最低层次是靠银行贷款,靠土地运作,搞城市建设,缺乏持续的资本注入机制和动态平衡的债务偿还机制,被称为具有输血功能的平台;第二层次是建立两个机制,实现项目平衡操作,建立具有引血功能的平台;最高层次是已形成完善的体制和机制,经营范围已超出基础设施产业界限,渗入城市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不仅具有输血、引血功能,而且具有血液循环的功能。

河北省现在的城建投融资状况还处于初级阶段。其特征是靠银行贷款,靠财政担保,城司规模小、资产少、负债高,仅是一个贷款工具,不能满足城镇化加速发展期的需要。对此,《意见》提出,2009年底以前,各设区市建立起定位准确、功能完善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融资具体政策和措施,初步实现城市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成立城建投融资公司(或集团)作为政府主导的城建投融资主体。将政府部门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统一划归投融资主体,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及权益统一由投融资主体运营管理。

河北省建设厅厅长朱正举表示,《意见》的核心旨在以资产重组为手段,做大做强城建投融资主体,构建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实现城市自然资源的资产化、存量资产的资本化、行政资源的一体化,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以往存在的投融资体制不顺、投融资主体不强、融资渠道不多等问题。

监管创新:多项机制护航“经营城市”

作为起草人之一的河北省建设厅综合财务处处长穆英林指出:《意见》鼓励通过投融资主体对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及权益的统一运营管理,促进城市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实现“经营城市”。同时也通过在组织领导、融资渠道、融资环境、运营管理等方面建立起多项机制,确保“经营城市”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转变一个思想观念――摒弃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搞建设的做法,树立“经营城市”的观念。明确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城市建设投融资改革创新的第一责任人。

构建一个新型体制――建立起政府部门职能清晰、分工明确,以优质城市资产和资本为融资载体,以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为操作平台的“政府主导、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

实施“三大注入”――通过财政资金补充、城建资产注入、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等形式,建立持续的城建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不断扩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

开展多种渠道融资――鼓励灵活运用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信托计划等融资渠道,创新直接融资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同时,大力开展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和PPP(政府项目与民间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建项目的融资创新。

创新土地经营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严格控制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土地增值收益一个月之内转入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

四道“防火墙”严控风险――财政部门不能为投融资主体作融资担保,防止财政债务危机。投融资主体之间不能相互担保,避免造成大面积金融风险。财政拨付给投融资主体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交叉使用、互相挪用。设立城建项目偿债基金,逐步形成与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城建投资主体偿债保障机制。

巨变待生:投融资改革融通城建“血脉”

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将拉开河北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幕。“以更大的魄力、更高的水平、更强的力度推进三年大变样工作,为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增添动力。”在迈出“拆”的一大步之后,2009年,河北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由以“拆”为重点转向“拆建并重”。河北省副省长宋恩华在年初的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暨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三年大变样,三年后能不能真正大变样,主要看今年的工作、今年的项目。”2009年,河北计划建设一批环京津的卫星城市,以曹妃甸开发建设为龙头,加快发展冀东城市群,以省会石家庄为代表,积极培育区域中心城市,回迁安置要如期完成,建设上百个重点项目。面对当前金融危机、经济放缓的形势,如何有效“经营城市”,融通城建资金血脉,把更多资金引流到具体的项目中来,成为各市政府关注的焦点。

由于建设范围涵盖了城市供排水、燃气、供热、公共交通、道路桥梁、防洪、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普通写字楼、政府行政设施、安居工程、商品房、旅游设施、商贸设施等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将为整个河北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注入“超常动力”。

作为“三年大变样”的领军城市,今明两年,石家庄市将实施5大类、146个项目。项目之多、投资之大,创历年新高。在对国有资源、资产、资金和资本进行整合后,2008年,石家庄市组建了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拥有独立经营能力的城建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财茂公司、地产集团三大融资平台。“搭建起市场化运作的载体,才能将固定的资产变为流动的资金。”市长艾文礼表示,政府将通过授予融资平台诸如土地一级整理和开发权、土地开发收益权、配套基础设施的收费权等特许经营权,赋予其市场运作的能力。

“已经给出了融通资金‘血脉’的政策钥匙。应尽快摒弃单纯依赖招商引资、财政投入搞建设的传统思维,要更多地通过市场手段,用时间换空间,打建设与投入的时间差、空间差,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用零散的钱集中办大事。”穆英林告诉记者:“国内实践表明,城司经过多年的运作,对城市建设与发展起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利用城司将最大限度地集中有限的城建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盘活长年固化的城市资产,使其转化为经营城市的资本,进而发挥财政资金‘投少引多,四两拨千斤’的倍增效益,达到有多少事筹多少钱、实现城市建设跨越式发展的目标。”

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6

【关键词】林业;投融资;改革

一、我国林业投融资制度的发展现状

当前,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国家对对林业发展进行了重大战略调整。“实施六大重点工程,实现林业五大转变”便是其深刻体现,在这一背景下,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加大了对林业的投资额度,保障了林业产业的发展。然而,林业投资形式主要还是以政府政策性投入为主,包括财政拨款,如对基础建设专门的拨款、各种专项资金的拨付、提取;国债基金,特别是以各种形式的基金如造林建设基金、抚育林基金等组成的基金体系;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而自筹资金,如民营企业、个人、外商投资等目前所占比重仍然较少。尽管如此,各种强林惠林政策的颁布、实施还是对林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林下经济、林权抵押贷款等模式便是新形势下林业创新发展的体现。这一方面不仅调动了广大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使林农能更快的走上致富之路,有利于我国新农村的建设,而且在发展林业的过程中盘活了森林资产,使森林资产得到了保值增值。另一方面,林业的长效、健康发展对生态环境建设也起到保障作用。

二、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投入不足,资金来源不稳定

目前,国家投入仍然是我国林业企业筹资的主要方式。近几年虽然国家投入相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仍然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巨大需求。据统计,“六大重点工程”建设每年仅是基建投资缺口额就达到29亿元之巨,“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虽然国家有较大的投入,但是也尚未达到其造林成本的10%,由于资金的缺乏,森林病虫害的治理目前也仅是覆盖了全国大约四分之三的森林面积。此外,鉴于林业发展见效缓慢、建设周期长的特点,林业投资更需要长期、稳定的持续投入。然而,政府虽然在林业上持续增加投入,但是,各种投入并未纳入到公共财政支出体系,这与公共财政职能不匹配,最终造成了投入不稳定的特点。再者,部分投入是以国债资金的形式投入,而期限短通常是国债资金的主要性质特征,这无疑注定是对林业的一个短期投入。

(二)资金结构不够合理

虽然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是未来林业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发展仍然比较缓慢,远远达不到林业快速发展的要求。投资林业通常具有风险较大而受益较低、见效缓慢,需要较长的回收期等特点,诸多特点的叠加使得林业企业的筹融资极具难度。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等也就不难理解了。通常,林业建设中,资金需求总量的75%来自于政府的直接投入,部分来自于相关基金支持,如育林基金,或者财政贴息贷款。除此之外,非政府因素投入的往往不到10%。社会闲散资金、外资等民间资本的较少参与,不仅难以解决林业高速发展的资金需求,而且主要依靠国家的形式也给国家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另外,来源于国家的资金通常有明确的使用区域、对象、方向等。如“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而且,新的发展战略也表明,林业发展将向生态工程建设倾斜。然则林业发展不仅仅是生态工程的建设,它还涉及到诸如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幼苗抚育等等,这样,有限的资金投入通常不能各个兼顾,结果只能是顾此失彼,最终阻碍了林业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资金问题解决的成效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林业的发展质量。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三)林业市场经济成分单一

长期以来,各种惠林政策、税费政策等的颁布、实施,受惠的通常是以国有林区等为主体的国有林业经营者,非公有制林业经营通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国家政策的倾斜,最终造就了林业市场经济成分单一、各种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林业发展的激情也不高,而且也对林业发展起不到促进作用。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缺乏客观标准

林业企业筹融资就必然涉及到森林资源等相关资产的评估。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评估体系、标准,国家也没有相关的评估师认定资质。专业评估标准的缺乏,加上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千差万别,比如,林木生长年限不同、树种不同等,使得各地在评估过程中往往掺入较强的主观性,其结果只能是森林资产的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相去甚远、或者林业企业需要支付高昂的评估费用,最终或者挫伤民间资本进入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从而阻碍林业的高效、优质、快速发展,或者评估的相关资产价值虚高,影响国家信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