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例6篇

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

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1

一、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模式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散户占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少。如本世纪50年代以前,日本证券市场散户投资者占60-70%,台湾1997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中,散户仍高达90.1%。在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为证券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于是,日本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信贷支持,以图在短期内将证券公司培养成类似于美国投资银行的证券经营机构。韩国、台湾仿照日本的体制分别设立了证券金融公司,从而在世界证券发展史上开创了证券融资的新模式。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所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在基本业务(主要有融资融券、转融通、现金增资及承销认股融资等三大业务)方面大同小异,且都采取股份制的治理结构。但由于经济发展的路径和国情不同,其运作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差别。

1.日本模式

日本早在1927年就设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随后又成立了8家,1956年4月合并为3家,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和大阪证券金融公司,这三个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均为上市公司。日本要求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日元,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两者的出资额约占注册资本的60%,其他资金主要来源于货币市场,约有60%。在业务方面,主要有对证券商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以及对证券商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这三家公司完成。在以后的发展中,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逐渐有所扩充,如日本建立了一种补充性质的借贷交易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在信用交易操作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不过,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由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

2.台湾模式

台湾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增为4家,即复华、环华、富邦和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要求其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亿元。台湾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时,实收资本为4亿元,由光华投资公司、台湾银行、土地银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及台湾证券交易所分别按47%、16%、16%、16%和5%的比率出资,还从11家银行和金融组织获得总额为50亿元新台币贷款。这四家证券金融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体现在其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于是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3.韩国模式

韩国最早的证券融资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目前为止韩国证券融资唯一专门机构,是韩国证券信贷的主要来源。韩国要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定资本额不得少于20亿韩元,与日本类似,其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而不同的是韩国证券融资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靠吸收特定存款。韩国证券法规定,经过特准,证券融资公司可以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其它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指定的其它机构的货币存款。证券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证券回购款项的一部分转存证券金融公司。除此之外,证券融资公司还可以充当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机构托存的基金的管理者。据此,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把对证券公司的贷款额度与其在融资公司的存款数量联系起来。到1995年6月,韩国证券金融公司总资产为72860亿韩元,其中存款39520亿韩元,占总资产54.24%,为证券金融公司第一大资金来源,发行公司债券为30400亿韩元,占总资产41.72%。韩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融资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为维持证券市场发放贷款并向证券包销商发放包销贷款;通过股票交易所的清算机构贷放证券市场交易的结算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贷款作为担保的资金或证券;通过包销商,向从公开销售的新的或已发行的证券中购股投资的投资者的贷款;在总统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债务证券的交易;进行证券的安全保管;除此之外经财政部长批准的其它业务。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是韩国唯一的证券融资专门机构,在国内市场上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同政府的关系也最为直接,除担负着为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经营任务外,还承担着一定的市场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从理论上分析,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本质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证券信用的滥用,以控制证券市场过度的投机。从这里引申出一个疑问:与日本比较,为什么美国不需要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呢?其中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者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美国的信用经济发展历史时间长,信用主体都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内在信用风险控制机制,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达,投资者相对比较成熟。而对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来说,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短,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备,信用缺乏。为激活股市,发挥其为企业筹资的功能,设立金融公司可从金融上支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者,从而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同时也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事实证明,证券金融公司在这些国家(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及其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比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流通性、活跃证券市场以及打击地下信用行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达到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日本、韩国和台湾的经验证明,由证券金融公司按严格的条件集中办理证券融资,贯彻了银行证券分业管理的原则,更能体现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调控意图,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便于防范和控制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证券金融公司成为联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载体。从国际金融的角度看,不论是混业管理还是分业管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都是一体的,而不是分割的。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资金供应者,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同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头寸、贴现和抵押限额等条件的变化,中央银行可对证券市场的资金供应量进行调控,从而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在更高层次上融合。

1.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

我国券商营运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渠道又过于狭窄的现实已经成为制约其经营创新和业务开拓的最大障碍。加入WTO后,国内证券业面对国际资本的冲击,若不改变目前的约束条件,融资不畅的现实势必将把国内券商逼上绝路。在海外,欧美国家走的是一条市场化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路子。相比较而言,我国作为资本经营主体的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人机制还远未形成,当前提出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想,可以说既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为应对激烈的国际资本竞争以解决券商运营资金巨大缺口的现实需要。我国在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韩国、日本和台湾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规划。

(一)设立试点

这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在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时,可暂先设立一家证券金融公司,待成熟后再成立两家,不宜多。这样既可以通过竞争提高运作效率,也可较好地控制放大的风险。设立地可选择上海、深圳、北京。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元。

(二)立法先行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

(三)正确定位

证券金融公司在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过程中扮演着过渡性的角色,它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是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措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四)资格设限

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发起单位首先要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主管机关,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韩国为财政部证券期货交易委员会,台湾为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五)先资后券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按先资后券步骤实施。即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只能向有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要严格评估和控制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待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后,放开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2.建立健全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虽然可以使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获取较高的收益,但由于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证券市场新的风险。因此,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尤为重要,具体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的现实情况,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组成的监管体系。

(二)融资融券资格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考虑允许那些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且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放大市场风险,故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①明确界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是影响信用交易风险水平的重要因素,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故应由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可考虑规定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在8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且有一定交易规模;规定融券用的证券其流通股本在1亿股以上,股东人数在4000人以上。同时,交易所还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调整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②控制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 目的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③比例管理证券机构信用额度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④动态管理市场整体信用额度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

(四)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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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过度融资 负面影响 经济成因 治理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融资量的快速上升,上市公司的资金闲置率也急速上升,据统计,在1995年到2005年间,各年度发生资金闲置事件的数量共570起,涉及上市公司524家,平均每年发生53起,1995至2005年间共闲置资金580.8亿元,平均每年54亿元,加权资金闲置率为2525%,算术资金闲置率为26 20%,显示公告披露变更投资方向的上市公司中约有1/4的募集资金被闲置。从闲置资金总数与当年股票筹资额的比重看,11年间的平均比重达到了4.9%,有相当部分的融资额被闲置(周健男'2006)。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闲置和变更募资投向大量用于证券投资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过度融资行为。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行为,不仅没有引起我国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盈利能力的提升和资产质量的上升,反而显现了与融资量极不协调的现象:公司经营业绩不断滑坡、公司频繁更改募资投向、公司控股股东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将大量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等;同时也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诱发了股市“泡沫”,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方光正,2005)。全面、客观地揭示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的负面影响、成因并寻求有效的防范措施,不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还是规范我国资本市场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的负面影响

(一)过度融资严重损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的融资公告中,按规定必须注明融资目的和融资投向,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大多是根据上市公司的以往业绩、财务状况和融资投向的未来收益等决定是否进行投资。而过度融资的结果往往是造成大量资金闲置,有的更改资金投向,有的委托理财,有的被大股东占用,其结果是在违背债权人或中小投资者意愿的情况下,变更融资投向或被大股东占用,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或中小股东的利益,统计显示,至2004年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达509亿元,而且控股股东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在某种程度上讲,过度融资行为是由大股东或经营者设计损害债权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圈钱”陷阱。

(二)过度融资扭曲了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影响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即社会资金或资源流向收益率高的产业和项目(陈久红,2001)。但过度融资的结果,使得上市公司所融得的资金大量闲置,在政府监管或者监督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很多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随意将募集资金投放到与主业无关的项目上或委托理财,甚至有的上市公司由于找不到项目,将大量闲置资金投放到银行和证券市场(陆正飞等,2004)。过度融资不仅没有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许多公司在大量融资后业绩反而持续下滑,股票价格持续下跌,这无疑给以后的配股和增发带来更大的难度。据统计,从1995年以来,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融资额的大幅度上升,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从1995年以来却一直处于下降态势,从1995年的0.32元降至2005年的0.15元,从2005年看,进行配股或增发的上市公司中已有近40%的股票跌破增发价。

(三)过度融资扰乱了证券市场的定价和运行秩序,加剧了投资风险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有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方式。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均是以溢价进行的,这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大幅增加了资本公积金额。大量资本公积的存在,为上市公司进行“融资高比例转增股本再融资再高比例转增股本”创造了条件。据统计,沪深股市中大比例转增殷本的上市公司相当多数是融资量较大、融资频率较高的公司,这些上市公司依靠大量融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不是依靠盈余提取的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陈久红,2001)。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做法,正好给了“庄家”借机运作、拉合股价、通过股价反复除权、利用除权效应不断套现提供了“温床”,在“庄家”成功出手后,留给市场的却是长期伏地不动的“牛皮股”。由此可见,过度融资的结果将极大地扰乱证券市场的定价和运行秩序,加大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

(四)过度融资易于诱发股市“泡沫”,影响其他金融市场上市公司融资所筹资金,按规定应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但过度融资的结果是大量资金闲置,闲置的资金大批又回流到证券市场,极易诱发股市“泡沫”(李剑阔,2001)。据“国泰君安”的一份报告显示,2004年上半年,新股上市屡被大机构拔高建仓,这些场外增量资金大多来自机构,其中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是重要力量,而委托理财的钱又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增发募集的资金。由此可见,如果让直接融资过度发展,不仅会导致资本市场的泡沫化,而且搞不好会把资本市场的泡沫传导给货币市场和商品市场,扰乱整个国民经济。

三、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的成因分析

(一)证券市场的不平等结构为上市公司过度融资提供了条件 从博弈理论来看,证券市场中融资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结构,当代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认为,融资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结构分布”(潘伟云,2001)。在证券市场中融资者属于强势群体,而投资者属于弱势群体。从信息不对称理论来看,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融资过程中融资者为了吸引投资者的资金,必然将企业的发展前景描绘得很好,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而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精力、知识等条件限制,不可能对融资者情况全部掌握。由此可见,证券市场的这种不平等结构和信息不对称性为上市公司过度融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中介机构功能发挥不完善,使得上市公司缺少融资约束力 从委托关系看,中介机构是接受投资者委托对融资者进行的检查和监督,中介机构的“问题”和“寻租行为”,也是上市公司不规范融资行为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统计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包装上市”、“造假配股”和“不规范的股利分配行为”得以实现,中介机构负有重大的责任。《证券法》规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中介机构客观公正的报告,是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一种很好的措施。美国上市公司融资的市场化程度很高,融资门槛比我国的还要低,但是却少见滥融资的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介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美国中介机构对融资主体和项目进行评估、评级,帮助投资者评判投资风险,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影响很大,一些著名的大型公司因为信贷评级机构评级不高而融资受阻的情况是非常平常的事(黄东坡、李光,2003)。而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很欠缺,有的甚至与上市公

司协同作假,使得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少了最起码的约束力。

(三)上市公司产生的特殊背景为过度融资提供了土壤 我国上市公司产生有两种特殊背景,一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中有70%以上都是从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通过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而成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对上市公司基本没有约束力。因此,在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其公司治理结构也必然问题很多,难以实行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大多是“形至而实不至”,尤其在我国传统的官本位及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大股东或经营者的“投资饥渴症”并没有因为增加社会股东而削弱。再加之,我国股票融资的非偿还性及低成本性,促使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股票“圈钱”。二是处于经济转型期。我国上市公司的产生正处在加速实现现代化和社会全面转型时期,企业做大、做强既是政府的期望,也是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迫切要求,规模扩张成了上市公司的普遍追求(胡伟献,2003),因此,处于这个时期的上市公司对资金需求也特别大。这种特殊背景为上市公司过度融资提供了经济环境土壤。

(四)过度投机行为为上市公司过度融资影响了市场氛围 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的实现,与我国投资者的过度投机行为是密不可分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时间尚短,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认识还很不够,大多数投资者投资时并不十分关心上市公司的业绩和发展前景,往往以小道消息和证券分析师的分析为依据。据统计,我国有80%以上的社会投资者介人证券市场基本以“短差”运作为主,关注的只是股价的涨落,这无疑给只讲索取、不讲回报的过度融资行为营造了市场氛围(夏志琼,2001)。因此,考察我国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行为,不能仅关注上市公司,还要考虑投资者的不合理结构和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

四、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遏制的政策建议

(一)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的组织和监督机制证券市场的组织结构是指证券市场的级次结构和分布结构,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直接和间接融资结构的多元化发展。当前我国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的组织结构,一是加大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解决目前债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股票市场的发展状况,使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协调发展;二是发展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促进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资本流动和多渠道融资,为退市机制的实施和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创造条件;三是增加证券交易所数量,尤其是在中西部建立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分布结构(张兆国,2004)。证券市场的监督机制是指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解决证券市场失灵问题的约束机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大量存在着信息披露失真、非理性投资问题,都是证券市场失灵的具体体现。解决市场失灵的有效措施,首先应尽快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上的多头监管问题,真正确立证监会是监管证券市场的唯一专职行政部门,弥补目前监管过程中的盲区,解决部门问的推诿现象;其次是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自律机制,完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还应解决目前证券评级中存在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业务范围狭窄和评估实效不明显等问题,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评级制度;要进一步加大证券市场的立法、查处和执法力度,提高违规或犯罪成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二)完善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政策取向的主要内部因素。遏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首先必须改革和完善国有股权管理体制,建立国有股权人格化管理体制,解决国有股管理主体缺位问题;其次,实施国有股减持和上市流通,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多元化的相互制衡的产权结构;再次,科学界定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杜绝集团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最后,进一步建立公司“共同财务治理”和“相机财务治理”相结合的综合财务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财务治理结构(张兆国,2004)。共同财务治理机制是指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公司各利益相关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公司财权分配,相互制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实现长期稳定合作的机制,包括共同的财务收益分享机制、共同的财务决策机制、共同的财务监督机制;相机财务治理机制是指公司出现经营危机信号时,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受损失的利益相关者能够掌握公司的财务控制权,以改变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包括投资者的相机治理机制、债权人的相机治理机制、政府的相机治理机制和员工的相机治理机制。完善的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能促使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有效避免大股东或经营者过度融资的财务政策行为。

(三)完善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信息的对称程度随着我国《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制度已经基本趋同于西方发达国家,但我国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是否能够准确理解基于新准则提供的会计信息,因为新准则的核算要求和报告要求更为复杂。为了提高融资供求双方信息的对称程度,尤其是投资者的信息理解能力,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融资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综合评价工作。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这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对融资者的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未来收益的认识和理解,有效制约融资者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一方面必须对信用评价机构进行“脱勾改制”,使之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评价机构也实行“退市制度”和“评级业务许可制度”。为了提高信息的对称性,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查处,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与信息使用者相关的、可靠的、客观的会计信息。

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3

美国国会1999年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0年初,中国国内一些人士包括一些较高级别的领导干部,曾积极呼吁中国的金融机构应混业经营,针对此,本人2000年4月、7月和8月间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人民日报》和《财经》杂志几次撰文严肃指出:“从发展方向看,我同意并相信中国的金融业必然要走上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道路。但是,至少在目前,我们实施的分业经营的原则不会变,也不应该变……在目前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这不失为我国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现实选择”(见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代序”)。即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通过母公司投资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实体资格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以间接实现混业经营。

两年后的今天,尽管国内媒体又开始纷纷讨论金融控股公司问题,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在运筹帷幄,研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确地说,迄今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如果根据此定义来观察、研究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目前全国有多少,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就其公司组织形态分析,主要有两种:

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这类公司具体可分两种:(1)工商企业控股了金融机构,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当然这类集团有的正在通过股权整合,将母公司逐渐演变成下属纯粹型控股公司。进一步说,如果包括工商企业已控股一个金融企业,正准备控股更多金融机构的这类集团公司,估计全国不下二三百个。(2)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托公司控股、参股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这类控股机构从投资主体看目前有三类,一是政府的,如部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他们分别参股、控股了不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纯工商企业出资成立的或者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的,如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业根据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形成的,如平安保险集团等。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还存在一种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中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二、控股公司设立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依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尽管均不承认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已颁布的法规,

按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可能性,从制度限制由松到紧的程序进行分析:

(一)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人机构。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看,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几乎没有限制,但从中国证监会的规章看有些模糊不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目前实际经济生活中尚未出现集团财务公司(据说正在筹划)、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后者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事例。

(三)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是不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HT〗从法规上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限制证券公司的股东为证券公司,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相互参股。近日,媒体却又披露银河证券公司参股了亚洲证券公司。

这里还需补充三点:一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意味对下属子公司有实际控股的可能性,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对投资比例的限制,所以实际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参股而不是控股子公司。例如,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最高持股限额为20%;证券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除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又难以排除一些机构投资者在直接参股证券公司20%股份的同时,曲折注册一工商企业,通过工商企业参股证券公司而达到实际控股证券公司的目的。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外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意味企业集团外企业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实际是不可能控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二是不排除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如保险、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能性,即通过股权的调整,将对保险、证券公司的投资调整为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保险、证券公司,同时又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平安保险公司拟重组、调整为平安保险集团是个典型案例。三是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际金融控股的目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三、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因分析

目前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或任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规章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过严格的定义界定,为什么一些企业集团纷纷研究、抓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分析其动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

(一)明显地想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的利润。在中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仍采取审批制,且国民经济进入产品相对过剩,经济结构大调整阶段,实体经济的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收益诱惑,引导有实力的工商企业集团纷纷寻求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机会。

(二)利用金融机构筹资功能,大量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具体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通过设立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企业,尽可能地扩大筹资、融资功能,为其主营业务服务,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当主营业务是生产、流通的领域。二是尽快地把集团母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做大,尽快地扩大集团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市场份额(这里不排除有的集团公司控股了某类金融机构,但不知某类金融机构为何物,如何经营,有盲目倾向)。

(三)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需要。如原有的平安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招商银行投资招商证券等,这一切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为此,通过股权调整,自然形成金融型控股公司。

(四)为了全面提升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当一个企业集团已分别控制着不同的工商企业领域和金融业领域,并且又分别控制着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监管政策不一的金融机构时,为了有效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有必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电脑资源、内部审计稽核资源,构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五)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协同效应,提高集团业务和产品的竞争力。协同效应即经济学意义上说的范围经济,包括集团内金融与非金融企业业务自身的协同、集团内各公司间人才的协同,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协同,客户资源的协同服务等等。例如集团内生产企业生产某产品,利用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同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对客户服务得好,肥水不外流。集团内有保险、基金、证券、财务公司的情况下也同理,业务协同得好,可达到肥水尽可能不流外人田的目的。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投资的目的,是看好资本回报的予期,俟时机成熟,则择价出售。

总体上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为了尽快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竞争力,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更凸现其必要性。

四、当今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由于中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督部门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即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欠周到,往往产生以下五大风险:

(一)资本不充足的风险

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是监管金融机构制度中一项基本又重要的内容。如果母公司资本投资一金融性子公司,子公司注册投资一个不受监管的工商企业,该企业又持有母公司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就有重复计算之嫌,如果母公司股份扩大后进而可进一步投资一子公司,子公司再注册另一工商企业,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股份或者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下属另一金融性子公司。这样同样一笔资金被同时用于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投资,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当前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二)高财务杠杆风险

例如从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等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现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甲)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乙)等。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个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三)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隐蔽着更大的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缺乏沟通,当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贷款(法规不允许,实际生活中变相操作又何其多)给公司管理层中不守法者注册的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又投资控股与母公司毫无关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赚取利润,利润归个人,证券公司亏本,则银行贷款或母公司资产受损。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下股权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有些是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为避开监管者视线),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往往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形成大批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

(四)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对其缺乏任职资格的监管。这些“掌门人”或许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可怕的是,这些风险不到危机爆发之时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但一旦暴露已难以收拾。

(五)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

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正式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控股集团以上列举的四大风险防范,缺乏监管制度的默契,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进行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此种风险当从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往往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三个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不堪设想的、宏观意义上的风险。这也许又是大量违规资金入股市屡查不禁的主要原因。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安排已刻不容缓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已是

中国经济社会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在2000年6月曾说过,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殖的本性,已在驱使更多的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正趋于逐步放大的趋势。如果长期缺乏对名称上不为金融控股公司实为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宏观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名义上我们坚持了分业经营,实际长期以往,必然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我们不能再亡羊补牢,再一次交“学费”了。在此,再一次呼吁: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制度风险,即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的监管制度的风险。抓紧时机,研究、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摆到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共同的议事日程上已是当务之急。其宏观层面的意义有三条:

一是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已有风险。上述分析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由于缺乏对其正式的监管,自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与度量分析。目前的风险暴露与解决,往往是分别对单个公司出问题后,通过运用公共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孤立地解决。因此,一般不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二是面临金融业入世承诺仅剩4年多的时间,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壮大民族金融业。在国家财政拿不出更多的资本投资金融企业,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金融企业又缺乏迅速自我积累能力,在这种别无他路的大背景下,向民间资本、向私营资本、向产业资本寻求金融资本,是必然的趋势。与其放任自流逐步集聚风险,不如明令引导,加强监管,在加快提高金融机构全行业资本充足率的同时,把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4

政府投融资公司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同时,又作为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成为招商引资的平台和项目公司的发起人。对政府投融资公司的绩效审计应以“摸清情况、揭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管理”为目标,重点围绕投融资公司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展开审计。

在投融资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应以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为切入口,以项目审计为基础,绩效审计为主导,采用不同类型的单位之间对某一事项的横向比较分析、同类型的单位之间的分析对比、同类型不同地域或时期的单位进行比较分析等方法,注重发现整体性普遍性问题。由于制度不完善,缺乏刚性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存在的普遍现象,因此在政府投融资公司绩效审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制度进行审计,通常对法律法规规章采用文件查阅法,对被审计单位自己制定的制度采用文件审阅法。

在项目融资情况绩效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一是对融资总量进行调查分析,重点审查是否根据项目所需的投资总额足额融资;二是对融资渠道进行调查分析,重点审查资金来源可靠性,如资金供需单位之间的书面协议;审查融资数量的保证性;审查资金渠道合法性;审查融资附加条件的可接受性;三是对融资方式进行调查分析,即合资合作方式、BOT方式等;四是围绕四个方面对融资方案进行调查分析:融资结构的是否合理、融资成本是否最低、融资风险是否预计、融资偿还能力。

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5

集团管控是指集团化企业的总部或者管理高层,为了实现集团的战略目标,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对下属企业或部门采用层级的管理控制、资源协调分配、经营风险控制等策略和方式,使得集团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达到最佳运作效率的管理方式和体系。可从三个方面的内涵来理解集团管控,即管控维度、管控界面和管控核决权限。其中:

管控维度涉及职能维度与业务维度。职能维度包括战略、财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业务维度包括制造、营销、研发、供应链等。一般来说,集团管控涵盖五大维度:战略管控、经营管控、资产管控、财务管控和人力资源管控。

管控界面强调的是内容,即对于某一管控维度进行模块划分,在相应的管理模块下,集团层面做什么事情,集团下属子公司做什么事情。

管控核决权限强调的是流程。即对于某一管控模块进行事项划分,在相应的管理事项下,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哪些流程,集团下属子公司各部门负责哪些流程。

集团管控模式从宏观上体现了管控的基础和方法论,是集团管控的核心,企业对管控模式的选择不仅关系到集团管理的效率,也事关集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目前最为流行的是根据“集团管控三分法”基础理论而形成的三种管控模式:财务管控型、战略管控型和操作管控型。

财务管控型是指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通过财务手段来实现,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具体经营运作管理基本不加干涉,也不会对下属子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进行限定,集团主要关注财务目标的实现。

战略管控型是指集团总部负责集团财务、投资、资本运营和集团整体的战略规划。集团与下属子公司的关系主要通过战略协调、控制和服务而建立,集团根据外部环境和现有资源,制定集团整体发展战略,下属子公司制定自己的业务战略规划,集团通过控制子公司的核心经营层,使子公司的业务活动服从于集团整体战略活动。

操作管控型是指集团总部通过职能部门对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进行直接管理,特别强调公司经营行为的统一、公司整体协调成长和对行业成功因素的集中控制与管理。

上述三种管控模式只是对不同管控维度的侧重与综合。财务管控型侧重于财务管控维度,战略管控型侧重于战略管控维度,操作管控型则更多的是对各种管控维度的综合。三种管控模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核心管控维度、核心功能、核心部门、集分权程度、发展目标、集团与下属子公司关系、管理手段、应用方式等方面。

二、 治理整顿背景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集团化发展趋势

以1992年上海市率先成立全国第一家城投公司,开创城市发展城投模式,初步建立“政府指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新型投融资运营管理体制为标志,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近二十年里不断发展和壮大。据央行和审计署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6月全国各地拥有的投融资平台的数量超过1万家。

客观地讲,这些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推动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国家四万亿投资驱动下,出现了发展过快、平台数量过多、业务同质化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有些城市的平台公司在发展到第二个阶段的时候由于没有自身造血功能而面临破产的境地,同时也将银行贷款偿债的风险不断推高。在此背景下,2010年6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清理规范。根据国发19号文指示精神,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机构相继出台一系列规范文件,深化平台公司治理工作。

在治理整顿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的各类投融资平台正在实现不同方式的整合,并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两种集团化趋势:

1. 战略控股趋势。在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的改组改造过程中,除沿袭以往的通过土地等各类资产注入来扩张平台规模的“内生式”发展模式外,已经有平台向“战略控股”转化的趋势。通过全面的股权投资和资产经营管理,对内部资源进行整合和分工协作,共同实现地方政府投资拉动的战略意图。战略控股趋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领域综合化:平台不再仅仅局限于城建领域,而是开始承担起产业升级的任务,并且通过增强资金与项目的纽带作用,发挥地方政府控制的资产与资本效率,有效隔离风险;

(2)分工协作化:随着平台资产和资源的集聚,专业化分工显得尤为必要,专业化平台逐步展开,例如,根据资产属性可以分为公益性资产运作平台,经营性资产运作平台等;根据产业类型可以分为础产业投融资平台、工业投融资平台、农业投融资平台等,各平台通过分工协作,共同实现政府战略意图。

(3)市场化经营:“战略控股”使得投融资平台正在试图摆脱平台成立之初被动承接各路资金、倒手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空壳”地位,在逐步弱化项目建设职能的同时,转以资产和资本经营作为发展方向。一些平台还承担其对地方产业项目进行整合的功能。通过地方性稀缺资源的整合,放大对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支持倍数。

2. 金融控股平台趋势。在应对经济危机过程中,多数地方政府从单纯关注投资的拉动效应,转而注重发挥金融的集聚效应,其关注目光也从国有及股份制银行,开始转向手中控制的地方性金融资源领域,多地相继出现组建“金融控股”平台迹象,整合地方性金融资源的融资潜力,构建出完全有别于既有城投公司模式的全新政府类融资平台发展模式,并形成与“战略控股”相互呼应的格局。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性金融资源集聚方式构建“金融控股”平台:

(1)对地方控制的大型企业集团一般通过实施“控股化”重组,将其组建形成金融控股集团;或直接成立新的金融控股公司;

(2)通过“换股”或股权划拨等方式,将分散在各地国资委等部门的地方性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租赁机构的股权,整合成金融控股公司;

(3)通过控股公司实施对地方金融资源的集中控制、管理,并通过对原有平台的参股、控股,将多元化的融资投向拉动地方经济所需的实体领域。

综上,无论是战略控股还是金融控股,都是投融资平台集团化的显著形式,都是为了摆脱单一业务或职能所带来的困扰。集团化是投融资平台壮大资产、实现可持续发展、走向市场化组织的必然选择。

三、 政府投融资平台集团化趋势下管控模式的选择

对于绝大多数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来讲,普遍存在公益性和盈利性配比合理的业务结构、主导产业与辅助产业协调发展的格局尚未形成,业务集中度和资源利用率偏低的问题。即使像上海城投、天津城投这样的领头羊企业,也存在集团整体“大而全”,下属公司“小而全”的现象,混业经营构成业务板块的划分不尽合理,由于缺乏必要的集团管控和整合,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规模经济效益难体现。

在政府投融资平台集团化趋势下,原来实行的直线职能制的管理模式在新形势下的拥有庞大资产规模和复杂经营方式的集团型企业里已经不再适合。特别是集团产业门类复杂、管理层级长,也带来管理上的盲区。如何将集团总部该管的管、该放的放,充分发挥下属企业自身活力,实行以下属企业的核心能力和专业化管理为依托的差异化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在组织管控模式和管理优化设计方面的主要内容。

1. 投融资平台集团需要管控。对于投融资平台来说,实现集团化只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方向、一条路径。更重要的是在集团化以后,如何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尤其是集团化管理水平,以实现对主业以及其他多元化投资单元的管理和控制。由此一来,集团管控显得尤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平台的集团化缺乏内涵,大多数只是各种资产资源的机械式组合,缺乏协同与互补,资产资源并未实现最大效应的增值与运作;

(2)在现有体制的束缚下,对平台治理的理解和运用存在争议,游走于行政命令和市场化企业治理规范的两端;

(3)缺乏集团战略对各业务板块发展的统筹导向和引领,集团与下属子公司之间缺乏系统思考;

(4)政策和制度缺乏一致性、稳定性和规范性,以及管理团队能力胜任与工作难度强度的影响,从根本上导致了效率不高,协同效应不明显;

(5)参差不齐的人力资源状况构成平台持续发展的瓶颈因素之一,专业人才和资本运作人才匮乏。

通过对管控模式的理解,要确定集团管控模式,必须从管控维度、管控界面与管控核决权限三方面入手,其中管控维度最关键。与其他行业相比较,投融资平台有着自己的独特性,基于业务与组织特性,围绕融资与可持续发展,现阶段投融资平台集团至少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管控维度,包括战略管控、投资管控、资本运营管控、人力资源管控、审计管控等。

2. 投融资平台的管控模式的选择。管控模式并没有优劣之分。每种管控模式都富有丰富的内涵,它们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彼此渗透的。管控维度是管控模式的核心,它决定了管理模块和管理事项,进而决定了管理界面和管控核决权限。

对于投融资平台来说,需要结合行业和企业的自身特点来选择某种管控模式,这就意味着要以某种管控维度为核心,再辅以上述五个关键管控维度与相应的管控界面和管控核决权限,来构成一个系统,对集团的发展进行管理与控制。新形势下,投融资平台公司所采用的三种常见管控模式如图1所示。

四、 投融资平台集团管控模式的影响因素及实施要点

1. 管控模式的影响因素。管控模式的影响因素多种多样,包括公司战略、行业特点、业务风险、发展阶段等,这些因素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但对于投融资平台来说,应特别关注资产特性、权属关系和高层管理人员这三个因素。其中:从资产特性角度看,投融资平台集团的下属企业资产可以分为公益性资产、准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不同的资产特性影响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模式,从而影响管控模式。从权属关系来看,投融资平台集团的权属关系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根据所占股权比例,将下属企业可以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另一方面是指集团的实际控制关系和政企分离状态等,这些都会影响集团的管控模式。从高层管理人员构成来看,管控模式形成以后,还需要高层管理人员主导实施。众所周知,投融资平台的高层管理人员一般都具有政府官员背景,或者直接由某级别官员兼任,这种双重背景从两方面影响管控模式的实施:专业能力和职责权限。专业能力缺失和职责权限模糊、交叉、有名无实都将导致管控模式的失效。

2. 投融资平台的集团管控实施要点。管控模式是集团管控的高度概括,是一套方法论,通过建立和完善集团化的管控体系,从而有效地建立起纵向母子公司间清晰的管理边界,以及横向子公司之间专业管理、协作共赢的内部市场机制,进而保障集团总体战略目标实现和两条业务管理脉络的有效运转。管控模式确定后,还需要从多方面来确保管控的有效实施。

(1)实现政企分离,构建市场化组织。投融资平台具有天生的政企双重背景,这种背景制约了平台的良性发展,特别是对集团化发展起了根本的阻碍作用。因此,要确保管控的顺利实施,就必须实现政企分离,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去运作,这样才能发挥管控的最大效应。

(2)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集团公司管控实施方案下发后,各部门、各单位要进行广泛动员,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深刻领会集团公司推进企业管控的意义和基本思路,制定好本系统、本单位贯彻集团公司管控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

(3)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构建管控体系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集团公司各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负起责任,在健全和完善自身管控体系的同时,帮助基层单位构建高起点、高标准的适应集团公司发展要求,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管控体系。

(4)立足于探索建立企业分级分类的管控模式。集团管控体系构建,有一个从上到下、逐步完善的过程。由于投融资平台的资产属性和业务范围有很大的不同与交叉,因此,各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坚持管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以本系统管控体系为责任主体,以基层单位有效落实管控职能的有效的管控模式,充分调动各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集团公司各项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6

各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分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和混业经营、综合管理两种不同体制。所谓分业经营制度就是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作出限定,其核心是对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相互间经营彼此业务的限制,同时也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机构相互间的业务兼营,以此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混业经营制度则是指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在业务选择上不作严格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的经营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一切金融业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贷款、各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保险等金融服务,集存贷款、投资银行、信托、保险等业务于一体,实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德国、荷兰、瑞士、奥地利等国一直实行这种制度。

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就其本身而言并无优劣可言。采取何种制度,关键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在某一特定的经济状况下,无论采用分业或是混业都会各有利弊,立法者权衡利弊从而决定分业或是混业,这种利弊的权衡也当然会随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一般而言,分业经营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混业经营则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而混业经营则可以吸引大量银行、保险资金进入,增加证券市场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引发国际融资手段的进一步证券化,是提高本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1980年以来,全球金融服务业进入了全面的结构性整合时期,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传统的业务限制被拆除,金融机构的集团化、全能化、全球化成为金融业领域突出的现象。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取消了美国自1930年代实施的限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跨业的法律。英国早在1986年10月就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并以此为标志开始“大爆炸“式金融改革,促进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服务的联合。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改变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形成了没有业务限制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其后1992年,欧共体全面推广“全能银行”体制。

在当今经济信息化全球化和各国金融业在激烈竞争中走向全面开放的背景下,坚持分业经营必然会大大降低中国金融业的国家竞争能力。这些年来的实践已表明,分业经营的运行管理模式非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反而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经营一直处于困境,形成了大量诱发金融危机的隐患,极大地束缚了我国金融业发展。我国银行业的利润来源主要限于贷款业务,且50%以上的贷款都投向了国有企业,呆帐比例过大。同时,就证券业而言,我国证券市场在很长时间内都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投机氛围十分浓厚。

金融混业经营须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就目前而言,各国立法与实务中主要的组织结构有四种:(1)全面结合制:fullintegration;(2)部分结合制:partialintegration;(3)母银制:bankparentstructure;(4)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structure其中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我国比较多涉及的。对于控股的标准通常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形式标准是以持有多数比例的股份为判断标准。而实质主义标准则认为,只要有对其他公司具有实际上的支配力和控制力即可。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形式分为三类:一类是纯粹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为母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主要任务是投资管理。如部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平安保险集团等。第二类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本身有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由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和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山东电力集团、海尔集团。第三类是管理型控股公司,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控股公司多是逆序组建,即母公司先投资设立或控股若干个金融机构,后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把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便是此种模式的典型。

中信公司是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先生创始的。在改革开放之初,中信公司是中国展示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窗口。1994年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时,又被国务院定为试点单位,要求其紧缩国内投资业务,积极开展金融业务,改善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用经营计划管理取代目标管理方式。而今,在全球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中信公司又率先成立了金融控股公司。2002年,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负责投资和管理所属境内外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企业,以强化风险管理,统一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发挥品牌效应和协同效应,提供全方位服务,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中信控股是中国第一家国有独资“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公司的名称中没有“金融”字样。与此同时,还有光大集团、汇金公司、平安保险开设平安银行,国有银行涉足投行业务等等。

可以说,金融控股正在我国被小心翼翼的试验。但不论是哪种模式,我们都应该首先在制度上对金融风险加以防范。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遭受损失的可能性。1995年世界银行在一项研究报告《国内金融集团的监管》中,指出金融集团产生的问题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199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集团内部交易与风险集中度原则》,对控制内部风险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直到现在,国内外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研究仍是在这一框架内,实践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关注也主要集中在上述风险当中。

风险传染是由于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一个整体,某一子公司危机会通过控股公司作用机制的传递作用,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和“蝴蝶效应”,将风险扩大和传播,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都面临风险。一般而言,风险传播途径有业务传播和心理效应传播。在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的金融行业、处在不同行业的金融经营机构严格分开,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和机构之间较难传播。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子公司间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活动只具有相对性分离性,它们之间的交易会导致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进行蔓延。此外,由于各金融子公司与外部其他经营主体发生的交易关系,会使这种风险可能传染到其它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它金融企业,然后传染到其它经济主体。二是心理效应传播。当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金融子公司出现经营问题时,由于在社会公众的眼中,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是一个整体,因此对某一公司的信心动摇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整个金融集团的信任危机,最终可能使控股公司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下降。

资本重复计算是所有控股公司中都存在的问题。母公司的一笔资本,可以经过投资到子公司,子公司投资到孙公司,孙公司反过来投资到另一个子公司,通过复杂的投资关系非常容易重复计算,尤其是相互持股关系非常复杂。同样一笔资本会在多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都以资产形式反映出来,即同一笔资金已利用和计算多次,于是就产生了由于转投资而形成的资本放大效应。由于金融集团的内部结构和股权关系非常复杂,即使集团中的每个金融机构都可能满足该行业的单一监管的资本要求,但整个集团范围内的资本可能是不充足的。所谓内部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间所发生的资产和负债。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间所进行的内部交易包括相互服务的提供、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相互抵押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等。同时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在集团内部进行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有可能会损害普通公众客户以及企业客户的利益,从长远发展角度分析也不利于集团本身。比如信息提供的公正性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存在为存款人提供咨询服务与为证券公司承销的矛盾。商业银行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没有为存款人提供公正建议的义务,并且整个金融控股集团必然首先考虑证券公司的利益,所提供的信息必然有失公正性。又比如贷款损失转嫁风险。当发现贷款客户经营困难时,而该问题的内部信息还未被公众知晓,由于具有这一信息优势,银行可通过证券附属机构发行证券,以此来偿还贷款,从而转嫁贷款风险。久而久之,这种风险将会影响证券公司的正常营业。还有搭配销售,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为条件,迫使公司利用银行的证券附属机构发行证券,即将证券发行与政权信贷一起搭配销售,这既扭曲了信贷决策,又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在信贷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优质客户是各商业银行竞相贷款的对象,这种情况不会发生。但是,在我国信贷市场,市场化程度还不高,这种情况还是有发生的可能。

同时,还有利益冲突的问题。尽管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整体,但事实上在控股公司与子公司间及子公司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冲突。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作为子公司在人格、财产、人员及经营管理上是独立的。但由于控股公司对其控股关系,这种独立又是具有相对性,作为成员的子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必然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子公司作出客观判断的能力将打折扣,由此带来风险的增加。比如在资源的分配上,由于控股公司各种资源的有限性,在向各个子公司进行分配时要进行总体权衡,缓解利益冲突;同时业务性质存在差异,如银行储蓄的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是金融资产的安全性。但如果把银行资金用于自己控股公司的证券交易,追求股票的高额利润,则违背了投资者的安全性的意愿。此外,利益冲突还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成员与外部金融业务参与者,如金融集团成员与客户、投资人及监督部门等之间所发生的利益冲突。

鉴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诸多风险,我们应该在法律体制的构造上对其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

首先,应加快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尽快制定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其次,建立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为保障公司有最低的运营资本及保证拥有最低的债权人保障资金,多数国家公司立法都设有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公司在设立时和存续期间应达到规定的金额,否则不得设立或解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也须遵守这种规定。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测量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几种方法,并认为该机制应达到以下目的:能够识别出重复计算资本金的情况;能够识别出母公司通过举债向下属企业进行权益投资,而导致过高的财务杠杆的情况;查明不受监管的中间层的控股公司所造成的重复或多次计算资本金的情况,中间层控股公司持有经营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或隶属企业的股份;查明和指出金融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所面临的风险,确定其资本金要求。

再次,设置内部防火墙。防火墙通常是指隔离金融各业尤其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一系列措施。防火墙主要有法人防火墙和资金防火墙。法人防火墙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把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分离,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的机构分离,分别设立独立的子公司。资金防火墙限制同一控制权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在资本、业务、资金的联系,以防止不同业务机构的风险相互传播,特别是保护银行不受其它机构的风险传染。在金融控股公司内设置防火墙,其目的在于消弥金融集团内存在的利益冲突,防止金融机构损及客户的权益,促进金融集团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还应加强信息披露。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金融控股公司内外关系的不透明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产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少应要求其定期并以法定形式披露以下内容:第一,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第二,内部交易披露。应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披露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第三,风险提示和报告。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必须满足专业监管机构制定的对风险集中的限制标准;控股公司向某一交易对手或附属机构的信用风险暴露超出控股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时,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并说明情况等。第四,财务报表申报和公告。

最后,应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层实施任职资格审查。与一般公司不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建立起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的目的是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运作及衡量营运的效率,并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控股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子公司的母公司,因此,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应当更为健全,以严格其任职要求,防止高管人员因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进行不当交易而造成巨大的经营风险。比如日本对高管人员的要求是具备从事金融业务所必须的知识和经验,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德国对高管人员的要求是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专业负责经理的人数必须在2人以上等等。

混业经营趋势之下,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和争夺会给金融业的运行带来特殊的经营风险,法律上的监管应该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坚实屏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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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加宁,王彤,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经济界,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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