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体制范例6篇

投融资体制

投融资体制范文1

随着地方债的逐步发行,2000亿地方债分配方案逐渐明朗,云南以84亿元位居分配榜单的前列。对于政府投融资体制建设,云南一直在实践中改革:投资主体由单一到多元、资金渠道由封闭到开放、投资管理由直接到间接。蜕变中,财政的探索和推进不可或缺。

“投资”“融资”转换

全省公路通车里程总计20.03万公里,位居全国第三位;高速公路2507公里,居全国第七、西部地区第一位;目前已拥有1个区域性枢纽机场和10个支线机场;全省铁路营业总里程达2327.3公里,铁路电气化率达51.8%,复线率达6.1%……截至2007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了云南交通建设成绩斐然。

改善交通,缓解这个西南省份经济发展“瓶颈”,财政投入功不可没。然而,一种“投”、“融”转换的政府智慧更加速了云南建设的步伐。

1996年,云南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该公司把融资、公路建设等从交通部门剥离出来,搭建起一个市场化的投融资平台,交通部门则作为出资人代表,负责对公路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

有益的尝试激发了不竭的探索。1997年,云南成立了省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政府从事财政经营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收益分配。2005年,云南在省内重点行业组建了一批专业投资公司,在省开发投资公司下相继成立了云南地方电力、云南城市建设、云南铁路和云南省旅游等10个政府融资平台。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各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进一步扩大融资,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截至2007年底,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投资255亿元,拉动社会投资800多亿元,总资产实现由38亿元到365亿元的跨越。2007年云司更名为“云投集团”,一个典型的“国有投资集团”至此成立。

“投”、“融”之间,云南的政府理财智慧逐渐通达。组建政府投资公司之外,云南省投融资体制改革融入了多元思维:一方面,主动开拓银政合作的融资渠道,2003年与国家开发银行在全国率先开展省级政府信用合作;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带动和经济杠杆作用,引导银行信贷资金的投入。此外,云南省还建立起良性偿债机制,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预算资金,还通过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维护了政府信誉。

“越位”“缺位”改革

投融资体制改革极大推动了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但客观审视,目前云南的投融资体制仍存在不少缺陷:固定资产投资对财政的依赖度较大,投入与需求矛盾突出;资金投入方式单一,资本化运营比例不高;投资主体的职责定位不清,“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改革仍需努力。

对于政府,须明确自身职责与角色定位。首先,建立“三分离”投资管理体制:投资综合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政府职能部门按规划审批项目;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再者,强化市场对资源的调配作用。建立投资主体自我约束的机制,利用特许经营、业主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最后,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地方政府应承担与地区财力、职责和事权相对应的投资项目,将资金投向关系国家政权机构建设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项目,要设立规范的管理和建设制度。第一,推行项目立项联合评审制度,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由发改委、财政及项目相关部门联合评审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对政府投资决策的服务作用,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第二,按项目预期收益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政府投资要逐步退出竞争性和营利性的基建项目,纯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多元融资,推行项目建设“代建制”;政府投资经营性项目时,国有专业投资公司和国有参控股企业以资本金投入的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第三,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通过社会公开招标选择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快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对于资金,要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和运作机制。筹资方面,根据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设立科学的预算体系;通过预算管理和部门协调,对各州市的投入进行整体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整合社会投资,加大外资利用和管理力度。监管方面,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全程绩效评价和全程公共监督;建立信息化、现代化管理制度,建立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制度和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运作机制上,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退出机制:国有资本可以通过股权交易、竞价拍卖等市场的手段适时退出,将回收的资金再次投向新的领域;探索成立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对分散于各部门的公益性及准公益性资产实行统一管理,采取资本运作手段盘活存量资产。

投融资体制范文2

【关键词】农村公路;投融资;融资模式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condition and financing of rural highway development,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bottlenecks,Recommendations of the innovative mechanism of rural highway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system。

【Key words】Rural highway;Investment and financing;Financing mode

1 江苏农村公路发展及投融资情况

1.1 农村公路“十二五”发展成绩

为了适应城乡交通一体化、现代化农业建设要求,进一步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出行条件。2013年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的意见》(苏政发〔2013〕27号),适当调高了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标准,调动了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积极性。经过五年的建设,江苏省农村公路总规模由“十一五”末13.7万公里增加至14.3万公里,增加了约6400公里,着重提升了农村公路通畅水平。“十二五”期间,全省乡村道双车道四级公路的规模增加近1.3万公里,乡村道双车道四级公路比重将由18%提高至28%,提高近10个百分点。同时,农村公路管养投入力度加大,县道优良路率由2010年的80.2提升至2015年的84.5%;乡村道好路率由2010年的74.3%提升至2015年的78.3%。有力保障了镇村公交的稳步推进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

1.2 农村公路投资完成情况

“十二五”期间,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投资237.3亿元,按项目类型分类,农村公路道路完成投资133.9亿元,农村公路桥梁完成投资103.4亿元;按资金来源渠道分类,省级补助资金105.4亿元,占比为44%,地方政府自筹资金131.9亿元,占比为56%。通过对比,每公里农村公路道路投资由“十一五”的40万元提升至“十二五”的57万元,主要是农村公路建设技术等级标准和物价的上涨因素,尤其是2013年以来,农村公路道路建设以双车道四级公路建设为主,部分道路拓宽涉及到需要填筑路侧边沟,并拓宽路堤边坡等,在苏北等地区双车道四级公路省补资金占比低至25%左右。而每座农村公路桥梁投资由“十一五”的155万元降低至“十二五”的140万元,主要是由于桥梁建设规模相对减小。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补助、地方为主”筹集,结合苏南、苏中、苏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特征,按照苏南、苏中、苏北进行差别化补助:苏南地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苏中地区县道每年每公里12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100元;K北地区县道每年每公里1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需求相比,难以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2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保障典型经验

2.1 南京市级财政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支持力度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南京市农村公路通畅规划研究》的基础上,摸清了2013-2018年南京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改善工程需求,提请市政府出台《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324号),提出南京市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建设和养护目标,并完善了资金保障政策,按照省补资金进行1:1进行配套,这在全省也是对农村公路建设支持力度最大的,并要求区(县)政府将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2.2 高淳、海安农村公路合理划分建设事权

按照省、市交通部门关于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要求,高淳区交通运输局编制完成了《高淳区三、四级公路网建设规划》,结合高淳区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技术力量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农村公路建设事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养护三级及以上农村公路,乡镇负责三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工作;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养护其余农村公路,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余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行业技术指导。海安县交通运输局编制完成了《海安县“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合理划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事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和三级及以上的乡道公路建设和养护,乡镇负责乡村道四级公路建设,并做好县管乡道的征地拆迁工作。在资金筹措和建设管理方面县交通运输局和乡镇之间明确了建设责任,发挥各自优势,调动了各方积极性。

2.3 吴江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吴江出台《苏州市吴江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吴政发〔2013〕203号),清晰界定了区、镇两级政府及相应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县道、乡村道管养资金纳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细化至县道、乡村道的小修保养资金标准和大中修工程实施比例最低要求。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3 农村公路投融资存在问题和瓶颈

3.1 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推进滞后

省政府确定的第一阶段目标未能如期实现。省政府提出2013-2015年应完成农村公路新改建2万公里,实际完成约1.6万公里。区域完成情况不均衡。苏南地区(苏锡常,以下同)完成情况最好,苏中地区(宁镇通扬泰,以下同)次之;苏北地区(盐淮宿徐连,以下同)完成情况最差。究其原因,主要是超过90%的农村公路提档升级任务集中在经济薄弱的苏北和苏中地区,地方建设资金筹集压力大。

3.2 省补资金占比下降难以调动地方积极性

根据对全省十三个地市农村公路道路和桥梁建安费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数据分析显示,苏中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成本最高,省补资金占建安费的比重最低,其中双车道四级公路省补资金占建安费比重已低于20%;苏北地区建设成本相对最低,双车道四级公路省补资金占建安费比重下滑至25%左右。由于农村公路提档升级项目主要是道路的拓宽,而且涉及到土地征用和杆线迁移等工作,尤其涉及到沿线农民的利益,实施难度较大,地方缺乏相应的积极性。

3.3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投入不足

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时间集中在2003-2010年之间,农村公路路面的设计使用年限基本为10年左右,陆续进入大中修工程周期,根据测算,农村公路若要保持较好的技术状态,按最低极限要求,每年县道大中修里程应占列养里程的8%以上,乡村道大中修里程不得低于列养里程的5%。2014年全省实施县道大中修里程占比约为5%,乡村道大中修里程占比仅为1.2%。实际农村公路大中修比例远低于需求。现有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来源不稳定,仅有少量县(区)地方政府将农路管养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4 创新农村公路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建议

按照我省“美丽乡村”、镇村公交和现代化农业发展要求,“十三五”期间,农村公路网络仍需要进一步优化提升,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新改建农村公路道路2.2万公里和8000座桥梁,虽然相对“十二五”建设规模有所减少,但实施难度更大,尤其是苏中、苏北地区县级财政难以提供有效的支撑。农村公路作为乡村地区纯公益性的重要基础设施,主要依靠财政投入为主,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4.1 加大部、省、市ε骞路建设投入

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主要任务集中在苏中、苏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黄河故道沿线地区和六大扶贫片区农村公路基础设施条件较差,严重影响区域的投资发展环境,建议加大部、省两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支持,调高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标准,同时,学习南京“十二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经验,各省辖市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减轻县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加速苏中、苏北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助力全省到2020年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4.2 加强县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养支出责任的监督

完善省级政府监督县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养支出责任的落实情况,将农村公路管养纳入对县级政府考核的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社会第三方机构和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装备,发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职能,分析省域和区域农村公路发展存在的瓶颈,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投融资体制范文3

关键词: 城建 投融资体制 问题及对策

当前,随着对城市基础设施需求的日益扩大,建立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以政府财力直接投入为主导,行政配置资源为主体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已无法适应城市化进程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公用行业市场垄断,开放城市基础设施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行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最终建立政府融资平台化、公用事业民营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主体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融资渠道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一、目前城建投融资平台的现状及问题

1.现有投融资平台脆弱,缺少实体支撑

按照“政府投资、国企运作”的模式,各地通常以无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为资本组建国资总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然后以政府信用为担保进行融资并负责项目实施。由于缺少实体支撑,几乎没有经营现金流入,其财务指标通常达不到基本的信用标准,必须依靠政府资源的支持,才能勉强维持平台资金周转。

2.债务问题突出,债务风险凸现

一是筹资渠道单一,城市建设债务主要表现为对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还贷压力大;二是债务结构不合理,多为中短期贷款,资金还贷期集中,可持续能力不强;三是净资产负债率高。城市建设项目基本上是公益性项目,投资回报少,必然造成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而资本金却未能与负债总额同步增长,造成了净资产负债率畸高。

3.项目管理机制混乱,损失浪费问题严重

目前,城建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一般由建设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国有独资子公司作为建设业主,各子公司的组织体制不健全,管理人员不专业,违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规避公开招投标,评标把关不严,业主擅自变更招投标结果等问题;二是项目超概算严重,很多项目实际投资超概算50%以上;三是项目建设和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变更设计施工、违规签证、提前支付或多付工程款等问题。

二、现行投融资体制运行中已暴露出的弊端

1.投资主体单一

目前,城建、市政、交通等领域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均为各主管部门成立的国有独资子公司,呈现分散融资、单一建设、垄断经营、统一还贷的局面,这些公司拥有代行政府职能的天然业主地位,与政府往日成立指挥部直接参与投资和建设没有本质区别。

2.成本约束弹性化

现行模式其实就是“借贷主体是国资总公司,投资主体是各子公司,最终负债的还是政府”。这样,各子公司既不承担偿债风险,又缺少必要的约束机制,造成各种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普遍存在损失浪费资金的现象。

3.融资渠道狭隘化

现行的投融资体制,融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银行,不利于民间资金、企业资金和外资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事实上,许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有意向出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缺少准入规则,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呈封闭式运行,使外界参与投资出现瓶颈效应,抑制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性项目公平竞争的积极性,阻碍了政府财政之外的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下一步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

1.及时转变思想观念。长期以来,城市建设的传统体制使得人们对城市建设中公用行业的理解发生偏差,往往只注重它的社会公益性、福利性的一面,认为公用行业向社会提供服务应该是无偿的,即使收费,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实践证明,无视公用行业经济属性的观点,只能导致这一行业的不断萎缩和衰亡。今后必须真正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以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运作城市建设,构建城建资金的良性循环机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2.拓宽城建投融资渠道,节约政府投资,解决制约城建发展的“瓶颈”问题。在投融资时应注重直接融资,加快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步伐,建立科学的、合理的筹资渠道,完善筹资方式,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筹集、使用和偿还过程的良性循环机制。主要是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以及各种融资模式的组合方面进行研究,挖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营利点,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实现市场化的投融资格局。

3.盘活存量,搞活增量,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盘活存量资产、搞活增量资产和激活无形资产是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相辅相成,互为条件。通过经营城市,最终要使城市资本实现“投入——经营——增值——再投入”的良性循环,真正实现“以城养城,以城建城”。

4.实行“政企分开,投、建、管分离”,提高运行效率。实行“政企分开,投、建、管分离”,可消除原有体制下严重的“等靠要”现象,政府可以把主要精力转向为投资者服务,为各类投资者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同时,政府应防止从统办统揽的职能定位极端走向全盘推向市场,由市场主宰的职能虚位极端,在整个城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必须切实加强政府的监管、导向、调控作用。

5.加强对城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为强化建设资金管理提供保障,做到“二控制一加强”。

(2)加强审计监督。把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过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包括对工程合同、支付凭证和工作量的审核,控制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确性,并严格审核项目用款,减少项目资金沉淀。

(3)配套进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通过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制以及项目制等方式,对项目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6.建立城建发展专项资金,完善偿债机制。建立稳定的城建发展专项资金和可靠的贷款偿还机制,是保持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姜笑琴.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投资环境[J].中国科技产业,2005,(5).

[2]樊保军.小城镇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J].村镇建设,2004,(3):15-18.

投融资体制范文4

人均土地资源稀少、自然条件恶劣的日本却有着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农业,其生态农业也在稳步推进,这得益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在恢复国民经济过程中,十分注重从政策和制度角度重建和巩固生态农业的投融资体系。而这一机制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政策立法保障力度强、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体系双向传导。《农业合作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和《农业协同组合法》的颁布都从法律框架上对生态农业进而对整个现代农业的投融资体制奠定了政府主导的基调;《农业保险法》和后续完善的《生态农业保险法》则提供了生态农业运营主体的保险体系,构建了机构强制参险和个人自愿参险的生态农业保险制度[4]。除了以价格政策支持生态农业发展外,日本政府的扶持政策更多体现在金融服务和制度的建立和维护上。其中,具有明显政府干预特色的金融服务当属制度贷款,制度贷款的政府主导性特征一方面体现在利率优惠上。日本通过银行、农协及其他金融机构针对生态农业提供的制度贷款在利率上优于其他贷款30%以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干预程度本身的划分上。按照干预性由强到弱来看,制度贷款分为直接财政资金贷款、银行资金贷款和农协担保贷款。实践证明,结合生态农业经营和产业化运作过程中的不同融资需求,定价时匹配以相应的风控头寸,不同干预程度的制度贷款能够很好地助力日本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政策制度和立法只能提供稳定和利好的外部环境,日本生态农业投融资的内部体系是建立在农协合作金融与政策金融双向互动传导的基础上的(图1)。其中农协合作金融体系结构层次清晰、职能明确,在辅助政策金融和产生协同效应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策金融体系一方面依托于日本政府于1945年成立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进行的非营利性生态农业融资服务,另一方面直接通过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合作金融体系下的机构组织进行政府投资,某种意义上扮演着类似于最后投资人和贷款人的角色。和其他发达国家试图建立的多元主体的金融支持体系不同,日本生态农业的金融支持体系内部有着更强的互动传导效果。

二、发达国家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的总结与对比

尽管生态农业发展程度不同,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旨在通过宏观政策导向和微观主体对策来构建和完善与本国生态农业资金需求相匹配、与经济金融环境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

(一)实时更新的宏观政策是全局导向生态农业内部的弱质性和产业化发展前景共同决定了在其“试行—推广—创新”的全程中需要政府的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支持。发达国家在财政政策方面主要从预算规划、财政信用和财政补贴来增加财政支持力度和优化财政补偿结构,推进投融资环境的改善。而在信贷政策方面,发达国家则是突出生态农业经营主体的特殊性,在明确生态农业经营回收期长、风险大的特征后,大多通过非营利性金融机构提供直接的政策性资金和低于商业性贷款利率的优惠信贷[5]。

(二)结构合理、职能明确的金融体系是关键针对生态农业,发达国家都依托基层农村金融组织、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调控机构组建包括农村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内的金融体系。体系内部的各组织层次清晰、职能明确,发挥协同效应的同时满足了生态农业不同经营阶段、不同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包括资金调控划拨和有效配置的作用。例如日本的合作金融体系主要针对基层农户,而与之并存的政策金融体系则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分配来进行金融支持,并不直接与农户联系。

(三)完备详尽的法律框架是保障法律框架的构建对于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的正常运营和经营主体的行为约束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回顾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难看出,生态农业法律框架的完备和详尽程度直接决定了其投融资体制的发展是否具有长效性和稳定性[6]。例如美国自1985年至今,颁布了有关生态农业的法令近10部,而这些法令在已有的《联邦农业信贷法修正案》《农业信贷修正法》的基础上,对生态农业部分作了有效补充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修正。生态农业自身的多样性和综合性在增加资金供给需求的同时,也提高了投融资体制构建的难度。发达国家虽然均选择从政策、法律和市场机制等方面来建立和完善本国的投融资体制,但由于经济金融环境和理念目标的不同,各国在模式选择、投资主体和融资平台开放程度上还是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表1)。

三、对中国的启示

(一)加大专项立法力度,提供投融资体制制度保障投融资体制的有序运行和金融环境的稳定对法律框架的依赖程度与日俱增,在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在中国尚属初级阶段,清晰明确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也对提高监管效率、防止投融资缺位和风险预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看到,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发展较好的发达国家必然有一套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7]。同时,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调整的财政信贷政策也是投融资体制的一大保障。优惠的财税政策和优质的信贷服务支持可以稳定、持久地发挥对投资主体的诱导作用和对融资平台的拓展作用。作为欧盟最大的农业国及农业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法国在重视投资引导的同时也在财政政策上保持着明显的导向,使得法国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走在世界前沿。

(二)引入市场机制,创新现行投融资体制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对于发展农业科技、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合理引入和利用市场机制无疑是创新投融资体制的重中之重。结合现代融资结构理论和众多发达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投融资体制的发展中,后期市场型金融机构往往发挥着比政府中介型机构更显著的作用。市场机制的引入主要体现在主体多元化和政策环境宽松化两个方面,在生态农业发展初期可以先行放宽融资准入,发挥竞争激励效应,在进入后期成熟阶段,可以尝试在投资主体上寻求突破。例如欧盟通过建立基金和信贷支持来引导生态农业经营主体自发投资,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创新现行投融资体制,是指通过不同投融资主体之间的协同效应和竞争激励效应,最大化地提高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的效益,如在强化商业银行信贷杠杆作用的同时,逐渐提升融资结构中直接融资的比重。

(三)建立和完善保险和担保体系,增强风险补偿能力无论从微观投融资主体还是从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的整体运行角度,完善的保险担保体系都是一道有效的防线。总结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关注其信贷支持和政策法律导向优点的同时,还可以发现一条具有共性的规律:农业保险担保体系的发展基本与生态农业的投融资体制构建同步。生态农业弱质性的内在特征和产业化过程中的资金供需矛盾均会不同程度地引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完备的风险分摊机制一方面会弱化投融资主体的风险规避心理,另一方面也能够对投融资体制的长期有效发展提供支撑[8]。中国下一步构建农业保险担保体系更应该合理划分、区别对待,结合生态农业追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统一的目标,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投保方案和经营模式。同时,欧盟的生态农业基金也可以作为中国成立担保基金的范本,借鉴其在基金监管方面的经验,建立独立的基金监管机构,针对生态农业基金进行专项管理。

投融资体制范文5

【关键词】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1、引言

水利是农业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也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但其本身具备的公益性、投资大、时间长、收益慢等特性,制约了我国水利建设特别是农村水利建设的快速发展,不利于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水利建设领域。我国水利投融资机制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已由单一的国家财政拨款、农民投工投劳模式,发展为多元化、多层次与多渠道投资机制[1]。

近年来,国家、地方水利投资连年增长,“十一五”期间全国投入超过7000亿元,比“十五”差不多翻了一番。2011年中央和地方水利投资规模都实现历史性的突破,中央投入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元,地方投入规模首次超过两千亿元[2]。虽然取得这些可喜的成就,但我国水利建设的缺口仍然很大。这个局面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改变,水利问题仍然会困扰经济社会,并且影响经济建设的发展,所以研究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2、水利投融资体制现状与问题

2.1政府与市场事权界定不清,制约水利投融资机制成长

政府事权就是法律赋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事权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如政府对盈利性领域的企业仍在实行亏损补贴或价格补贴政策,或该由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承担的职能却要地方或下级政府承担[3]。随着分税制改革,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结果下级政府要办的事情多了,却没有足够的资金。虽然已了水利产业政策,确定水利事权的划分,但是长期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责权利不明、政企政事不分、水利资产流失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水利投融资机制与良性循环机制受阻,正常的水利投融资机制成长缓慢。政府对水利投融资活动的宏观调控、管理和监督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

2.2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水利建设项目难落实

现行水利投资政策规定,中央财政投资的项目,需要地方财政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在项目报批时地方政府要承诺配套的资金。地方财政水利资金比较紧张,而且还要为地方自建水利项目投入资金,所以地方配套资金很难足额到位,即使中央财政考虑到地区差异,经济不发达地区仍然无法落实资金[3]。中央安排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率不足70%,少的省份只能达到35%。由于资金配套机制缺乏效率和灵活性,地方积极性不高,使一些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较难落实。

2.3水利投融资见效慢,民间资本积极性低

虽然国家针对水利建设出台多项调控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但是水利项目公益性的特点,加上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财务收益率低等原因,有些纯公益项目甚至没有经济回报,只有社会效益,所以缺乏市场吸引力,民间投资不踊跃,限制了水利投融资的发展。水利行业中供水、水电等领域还有人愿意投资,而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则少人问津。2009年全国水利固定资产投资中外资、企业与私人投资比重还不到10%。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水利项目没有建立公益补偿机制,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这种机制,以此来保持水利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美国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或征收地产税开支补偿,日本实行政府和农民分摊补偿的政策。

2.4投融资体制不规范,投资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水利投融资体制不完善,缺乏长效机制,受政策和水旱灾害影响较大,投资缺乏保障。例如1998年全国多地发生了洪灾,之后水利投资增长明显,而连年风调雨顺则水利投资停滞不前。相比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不仅自身回报高,而且发展初期国家给予了政策优惠和倾斜,然而水利行业自身投资吸引力低,一些政策可操作性低,并且还有一些优惠政策如“两工”政策也随着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出台而取消了。因此,缺乏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仅靠一些政策支持难以保证稳定增长机制的形成。

3、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措施

3.1明确事权划分,强化投资保障

在政府与市场之间事权划分应遵循市场优先的原则,即市场可以独自承担并发挥作用的,绝不应再由政府承担;市场需要与政府共同承担的,就在应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政府再承担余下部分。例如纯公益性项目,以营利为目的投资者不愿投入,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而经营性项目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根据财政体制和项目重要程度,合理划分中央、省、市、县在水利建设中的事权,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分摊比例,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中的比重。

3.2加强政府投资监管,规范投资运行模式

政府职能要由微观管理转向制定政策、发展规划及监督、协调项目建设方面。水利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公共项目,其投资主体都是政府,如在美国政府投资达到60%,所以必须落实政府投资主体责任。政府投资公司是负责政府投资运作的载体,但须按照市场化原则,在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体制方面必须分开,并理清投资公司、项目公司与运营公司之间的责任和关系,同时强化政府在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设。

3.3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利用社会力量办水利,就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水利项目建设。首先,可以采用多种投融资方式,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在注入本金、土地储备及盘活存量资产基础上,可采用BOT、BT、TOT、证券、ABS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其次,建立并完善公益补偿机制,增强水利自我积累与自我发展的能力,可以向水利受益地区分摊或征收一定税费加以解决。

3.4改善投融资法制环境,明晰水利工程产权

健全的法律、法规环境是进行水利投融资的制度保障。一是推进水利投资体系机制改革,通过立法手段明确投资主体之间的责权利、投资分摊、水价政策和节约用水政策等重大事项,依法治水,使各投融资主体在水法框架内依法进行水利建设投融资,确保投融资有序进行。二是推动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水利工程类别、性质及收益状况,将经营性资产与公益性资产进行分离,并赋予经营实体以法人财权进行经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功能,通过拍卖、租贷、承包等方式明确水利工程项目的使用权,确保投融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水利资金监管,强化立项审批,规范使用管理,落实跟踪问效及财务监管制度。

4、结语

2011年初中央出台的1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了水利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明确了加大水利投入的举措,并规划10年内全国水利总投资要达到4万亿元,但以现状而言缺口较大,只有对现行水利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才能为水利发展注入稳定的资金。笔者不惮肤浅而提出一些建议与看法,希望可以提供参考与借鉴。

参考文献

[1]满莉.构建多元化水利投融资制度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08(12):33-34.

投融资体制范文6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信托融资;BOT;低碳城市

本文为2010年度保定市社科基金项目《保定市三年大变样融资渠道与城市建设研究》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00302)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北京、上海、深圳等国际化大都市的出现,带动了珠三角、长三角等许多中小城市的蓬勃发展。面对环渤海地区的飞速崛起,作为内环京津,外环渤海的河北省也明确提出在“三年大变样”的目标下实现城市品位提升。在河北省政府“三年大变样”战略下,2010年保定市把“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作为推进城镇化、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空间布局的主要手段,以提升城市品位为灵魂,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和竞争力,明确提出“低碳城市”、“大交通建设”和“三改一加强”等具体城市建设目标。预计总投资1,504.488亿元。其中,国家投资609.325亿元,市财政融资73.183亿元,单位自筹508.801亿元,市场化运作313.179亿元。短短时间内,要筹集巨额资金进行城市建设,创新投融资体制迫在眉睫。

一、经营城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的新理念

所谓经营城市,其核心是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构成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成资本和人力资本及其相关的延伸资本等进行市场运作,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建设投资新体制。经营城市必须围绕市场经济规律,盘活存量资本,搞活增量资本,激活无形资产,把城市整体进行市场经营和运作,加快建立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新体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实施经营城市战略,对于创新投融资体制,加快保定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一)在城市建设中引入市场机制。传统观念认为,城市建设资金应主要依赖财政支持和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包括中央、省、市三级财政,保定作为一个非省会的三线城市,从中央直接得到资金支持的额度有限,另外在河北省的唐山、石家庄、廊坊、秦皇岛等城市,或在经济发展上、或在地理位置上优于保定,因此保定也不大可能过分依赖省政府的资金支持。而保定2009年全年财政收入完成166.6亿元,和所需资金相比捉襟见肘。因此,必须树立市场观念,用市场经济手段建设和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将城市资产由政府各部门管理转变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吸引更多的外资和民间资本,变政府包建为社会共建,借助社会资本力量,共同进行城市建设。

(二)以城司为主体,打造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城市建设投融资改革涉及建设、财政、金融、国土、国资、交通、水利等多个部门,单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力量都难以实施。要解决制约城市投融资体制性和结构,必须打破职能交叉、资源分散、部门利益分割的限制,在此背景下,城司应运而生。2009年7月20日保定市城兴市政建设投资公司成立,该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受市政府委托,担负着组织运营国有成本,行使国有资本投融资主题职能,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努力提高资本利用率,组织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保定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保定市推行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将共设立五家投融资平台,涉及到交通、市政、土地、财政和发改委五家政府部门。这标志着保定市市政建设领域城建投融资平台的正式建立。保定市的市政建设融资渠道将得以扩大,改变以往仅靠政府投资的单一模式。

二、针对不同的城市建设项目,采取不同的投融资方式

(一)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低碳城市”。2010年以来,保定市围绕“中国电谷”建设、“太阳能之城”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大楼低碳化运行、低碳化社区示范工程、低碳化城市交通体系融合等六大工程,强力推进低碳城市示范项目建设。

1、保定市政府以股权转让、税收优惠、土地划拨等手段为“中国电谷”提供资金支持。2007年9月25日,保定市政府与中国兵装集团签订协议:保定市将天威集团1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兵装集团。作为回报,双方将以项目为载体,采取资金投入、融资投入等方式共建保定“中国电谷”。“十一五”期间,中国兵装集团投入资金不少于150亿元,到“十二五”末,中国兵装集团将投资不少于300亿元,开发建设27个风电。虽然将拥有的国有股权“拱手相让”中国兵装集团,但保定无疑将赢得一个超级战略投资伙伴,有力地助推“中国电谷”迈出超常的建设步伐。

工业用地是产业发展的必备条件。保定市政府曾经果断地拍板,将原来打算作为文化中心、体育中心、行政中心等这样一些项目的几千亩建设用地,转入中国电谷建设用地。如果按照房地产进行开发的话,那么那块土地为2,300亩地,至少价值25亿元多。政府的大力支持,极大地降低了中国电谷各企业的土地成本,为做大做强太阳能和风能产业,建设“低碳经济”奠定了坚实的产业基础。

2、保定市政府相继出台多项措施,鼓励“低碳城市”建设。为了鼓励“低碳城市”建设,保定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优惠措施。如《“中国电谷”发展规划》、《关于鼓励投资“中国电谷”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建设保定“太阳能之城”的实施意见》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电谷”建设战略合作协议书》等政策措施应运而生。上述政策在土地出让、所得税返还、出口退税、专项资金资助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增加企业资金来源,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极大地促进了保定低碳经济发展。据相关数据表明,新能源产业规模在保定迅速膨胀。“中国电谷”聚集了170家相关企业,初步形成了光电、风电、输变电、储电、节电和电力自动化等6大产业体系。2009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49亿元,比2006年保定市“电谷”刚成立时翻了三番还多;出口创汇17.2亿美元,同比增长29倍。

3、给予低碳城市建设主体额外权利,降低建设成本。例如,在生态环境建设中,对旧城或环境效果较差的地段本着“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放开进行改造建设;在低碳化交通体系融合建设中,按城市景观要求将黄金广告位予以拍卖,将黄金广场载体如主要干道上的交通护栏、公交站点等交由客商建设并让其享有一定年限的广告设置、使用、经营权。采取上述措施后,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建设成本,相当于变相地筹集资金。

4、基于长期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广大企业和居民更愿意选择低碳产品。现在保定的许多小区,都采用太阳能照明取代传统的电灯。有一位物业管理的负责人为我们算了一笔账,他负责管理的这个小区统一的公共照明,一年的电费就在10万度左右,一年就得7万块钱左右,如果把它改造成太阳能的话,一期工程完成后,每年就可以节省电费4万块钱,这样的话,两三年就可以收回投资成本。因此,在保定,不仅是政府在增加低碳城市建设的投入,许多企业和居民,基于长期收益和成本比较,也开始广泛使用低碳产品。

(二)在统一组织下,创新“大交通”建设投融资方式。为了积极适应城市规模扩张和产业、人口聚集要求,保定集中开展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路网建设“三大会战”。涉及京石铁路客运专线、保津城际铁路、张石、保阜、大广、张涿、荣乌、京昆北延等高速公路、市区17条主次街道、10条社区支路和40条便民小路的翻修改造、修建东三环、西二环,改造4个城市出入口和24个十字路口、保定北立交桥、“中国电谷”立交桥等多项目。

1、成立保定市交通发展集团,整合各种资源。2008年9月26日,由保定市36家交通企业整合而成的保定市交通发展集团――天合公司正式挂牌之后,在高速公路建设中,成功地组织来自全国各地的50多支建设队伍、两万多名建设人员会战保定,其工程管理、质量监督、资金筹措、地方工作协调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天合公司的成立,必将为“大交通”建设投融资体制创新提供发展契机。

2、采用BOT融资。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在BOT融资时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大协调力度,处理好政府和投资者利益分配关系、社会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关系。

3、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对于城铁建设可考虑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在租赁期末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全部租金的情况下,设备自动转移给承租人。由于城铁是巨额资金密集型系统,引入融资租赁,可有效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扩大投资,减轻债务负担。此外,公交建设也可考虑融资租赁。

4、将多种融资模式进行组合。在为某一项目设计融资方式时,我们可以将多种融资模式相结合,例如,对于一些像绿化工程、城市道路等非经营性项目,可采用BT模式等引入投资者进行投资建设,并与政府签订回购协议,等到项目要求支付资金时,政府再以发行债券或信托产品等形式筹集资金,同时项目投资企业再以政府回购协议作保障,设计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最终实现投资资金的变现。

(三)创新“三改一加强”投融资模式。“三改一加强”,指的是改造城中村、改建棚户区、改善旧小区和加强住房保障。2010年保定市区拆迁改造21个城中村,其中9个村已经提前改造完成,其他村正在拆迁改造,完成拆迁面积137万平方米,占81%。市区1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共有10个,建筑面积26.35万平方米,改建工程全部启动,已完成拆迁面积15万平方米。集中实施府河、清真寺、西大园三大片区改造,拆迁面积144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2,928户、企事业单位123家,目前已拆迁近5,000户40万平方米,返迁安置房8月份开工,年底主体封顶。2009年省下达开工经济适用房建设15万平方米,目前两个经济适用房项目正在加快建设,总面积15.9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省定2008~2010年目标为1,940套,目前已购进廉租房130套,组织在建廉租房2,780套,超出省定目标50%。在抓好房源保障的同时,发放廉租房补贴1,000多万元,惠及困难群众17,917人。可见,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外,亟须创新投融资模式,保质保量地完成“三改一加强”建设任务。

1、融资主体多元化,且对应不同责任。如果仅仅依靠政府资金,则必然不能圆满完成“三改一加强”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因此必须动员开发商、村经济组织等各方面力量,集中社会闲散资金,才能圆满地完成改造任务。广州在这方面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谢晓丹表示,广州城中村改造将采用三种融资模式:一是熟地出让模式,即单独拿出一块融资地块公开出让,融得资金全额返还村用于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生地熟让模式,即公开出让融资地块,但捆绑拆迁安置责任,公开出让条件中明确,由开发企业负责建设回迁房和支付货币补偿款,拆迁资金由区政府和村共同监管,防止烂尾工程;三是自主开发模式,即由村经济组织自行融资进行开发建设。可以参照广州模式,在“三改一加强”中,根据具体情况,将融资主体和责任进行设计组合,更好地适应改造的具体情况。

2、发行信托产品进行融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银行信贷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越来越困难的背景下,发行信托产品为房地产建设融资变得越来越普遍。国务院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2010年以来,证监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并购重组已经在事实上完全暂停,在银行贷款和资本市场上融资均面临困境的条件下,可考虑采取信托融资。例如,可推出土地信托产品。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大框架下,充分运用“公司制”运作机制,将手中集中起来的土地作抵押,以土地开发以后产生的级差收入作为本息偿还的来源,定向发行一些土地信托凭证,以减少政府城建启动资金的投入,让本地居民分享土地升值利益。但应注意的是,信托融资的成本较高,一般利率在15%~20%,因此必须考虑承受能力。

3、扫清融资中的法律障碍。在“三改一加强”中还面临许多法律问题,例如在土地“招”、“拍”、“挂”中,如果不能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就不能得到银行贷款等传统的融资支持。在土地性质变更中,广州市无疑走在了全国前列。他们对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的改造政策是,在农民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改变,对转制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样,银行就可以发放贷款,缓解了“三改一加强”中融资难的问题。此外,诸如民间借贷利率、合同有效性、土地所有权变更后增值收益的分配等问题,还需要明确法律规定。

三、防范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可能出现的风险

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可以分为民间和政府两部分。对于民间资金来源,按照谁投资谁受益,但同时也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政府不必过多关注。但仅仅依靠民间投资肯定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要求,政府还需要通过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来筹集大量建设资金。由于政府投融资平台有政府的背景和信誉支持,因此能够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和利率优惠,发行信托产品更加容易,但一定要及时预警可能出现的风险,将风险化解于萌芽之中,及时、有效地防范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的各种风险。

(一)要对地方融资平台重新定位,重组做实。如果某些建设项目的收益能够弥补其成本,就交由民营企业来做。对于那些承担基础设施项目或市政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职责的投融资平台,其收益不足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需要地方政府或财政予以信用支持和还本付息支持的,必须将平台公司的财务条件与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水平结合起来考虑,将政府信用支持形成的平台公司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的口径,对于超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水平的,要限制其进一步扩大债务性融资规模,并采取措施降低其负债水平。为此,有必要对现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重组、收缩,将存留平台的资本金做实。要完善平台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平台高管人员职业培训,提高平台的经营管理水平。要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平台的资本金状况、负债率水平以及举债融资来源、资金投向、项目效益等全部公之于众,接受地方人大以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合理确定各融资平台年度计划,并实行动态监管和预警。保定市财政部门应结合各融资平台具体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偿还能力,合理制定年度融资额度,比较各种融资方式和成本,明确融资规模、期限、方式、成本、还贷计划和来源,确保融资计划顺利实施。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计算资产负债率、自有资金比率、现金流入和需偿还本息,防范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及时预警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风险。

(三)禁止各级政府部门对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筹资过程中,政府并没有直接以债务人的身份出现。但银行、信托投资者、民间资本大都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政府的背景和信用支持,不会出现风险,在没有过多考虑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将大量资金投向融资平台。这类借贷行为所隐含的巨大风险最终都会向政府财政集中。为了防范此类风险,河北省已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能为投融资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投融资主体之间不能相互担保,以避免造成大面积金融风险。财政拨付给投融资主体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交叉使用,互相挪用。此外,还要大力宣传,在政府投融资平台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在信贷协议上明确标明政府不为投融资平台提供担保,及时提醒广大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自行甄别判断投资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市场约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图书馆)

主要参考文献:

[1]Michael Pawlukiewicz.Financing Urban Infrastructure.Washing D.C.April,2005.

[2]河北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网,2009.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