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论文范例6篇

机构论文

机构论文范文1

关键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竞争;第三方托管;非营利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引入“竞争”的理念,提出“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彰显了我国政府职能正在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是提高政府投入效率,让群众得实惠的有效措施。《意见》前瞻性的理论指引表明:只有将医保机构推向市场,走有竞争的改革之路,才能提升经办机构能力,提高政府的投入效应。

一、我国医保机构“无竞争”下的经办弊端在我国,由于医保制度改革推进的时间不长,社会医疗保险经办主要由医保部门具体行使政府的“公共职能”,尚不具备“市场化”特征,一直处于“没竞争”、“不敢竞争”的天然优势中,从某种程度上说,医保经办机构就顺势成为了一个“天然”的垄断性事务经办组织。随着我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框架的构建,公平和效率已逐渐成为评价医保经办服务的一项重要标准,参保人员维权意识和多样化需求的加强,使得医保经办机构依赖于“行政”的管理手段已不能适应服务需求,弊端逐渐显现。

1.1服务理念差医保经办主要是由政府部门的对外服务窗口具体负责,明显带有一定程度的“机关病”:一是窗口设置不合理。经办服务根据职能划分,无法均衡各窗口的业务量,导致了部分窗口闲置,部分窗口忙碌,“排队等待”现象屡见不鲜。二是业务流程不透明。经办流程只停留于单位内部或个别人员清楚,没有建立告知和审核制度,大部分单位需要依靠专人负责具体经办,增加了企业运行成本。三是经办手续繁琐。没有建立有效的经办资格认可制度,所有业务经办均需申请后加盖单位公章,利用网络资源进行经办和支付的手段更是没有应用普及。四是服务手段单一。医保经办没有实行精细化管理,没有针对不同的群体设置不同的服务方式,无法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服务需求。

1.2运行效率低一方面经办服务缺乏工作模型研究。岗位设置和部门职能未能按照实际需求设计,往往都带有一定的常规性,导致关联业务常常涉及多个部门,不便于参保人员的业务经办。而且单部门办理时还存在着工作时限的制约,使得业务办理难、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人才培养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经办机构往往不注重人员技能的培养,使得多数人员技术单一,综合服务能力较差。再加上没有有效的激励措施,服务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经办队伍专业化不足,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经办机构“养人办事”现象严重,工作效率比较低。

1.3制度不科学制度设计时,没有通过前瞻性理论研究和实际的精算测算,使得制度之间衔接不够医保资金支配权的全科医生构成,通过各区域卫生管理局和作为“基金持有人”(fundholders)的全科医生向各类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德国允许第三方(医院、医生和制药厂)提供不同类型的医保经办服务,使“自我管理原则”在市场机制的指导下发挥更大的作用;美国则更是将许多医保部门进行的工作都“外包”给了一些专业化的社会中介组织。比如通过健康维护组织(HMOs)对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进行管理,通过PBM(第三方中介组织)对医药卫生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等。国外医保经办机构参与竞争的做法提示我们:医保经办机构完全由一方大包大揽弊病较多,只有通过合理的市场化竞争,才能激励经办机构,使其服务行为日臻完善。

1.4责任不到位根据医、保、患三方博弈论,各方只有在履行好各自的职能的基础上,才能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达到一个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但是现实领域中,由于医保经办机构在行使政府监督和干预职能上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责任缺失,导致了该平衡的破坏,朝着有损参保人员利益的方向倾斜,参保人员对医保的怨言颇多,不利于医保工作的开展。

二、医保经办机构竞争性理论在我国,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政府的对外服务部门,其主要职责就是医疗保险的服务和经办,伴随服务的医保制度安排及政策成为医保经办机构的核心任务,服务能力包括:(1)医保各项事务;(2)医保制度的理解与宣传;(3)协调供需双方的意见;(4)服务的人本性和对故障的处理。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看,一旦组织目标确定后,如何通过组织和个体行为去实现目标,就成为了医保经办机构价值观的体现。目前我国医保经办机构由于存在着政府经办的优越性和单一经办的垄断性,其行为的无可替代导致了政府应有价值难以体现,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必须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将医保经办机构参与市场竞争。

2.1医保经办机构参与竞争的内涵所谓的“竞争”从经济学上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上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不断进行的角逐过程。从定义上可以看出,“主体”和“市场”是竞争行为的关键点。当医保机构参与竞争后,原有的医、保、患三方博弈的平衡必将被打破,“经办市场”将替代医保的主置参与平衡关系的重构。从医保机构开放竞争的范围上来看,可以将竞争分为完全竞争和竞争经办。理想状态下的完全竞争,医保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将经办服务委托给第三方,本身不再参与任何经办,只承担制度政策层面的相关工作;而传统意义上的竞争经办,医保机构只是分出部分业务参与竞争,其本身仍然承担了行政和经办的双重职能。当然,竞争经办只是一个过渡性政策,完全开放的竞争才是医保机构参与竞争的最终目标。经办机构可以通过逐步开放部分竞争性经办的方式,淡出经办市场,回归单一的行政管理,但是在过渡期间,医保经办机构将作为市场的洞察者和业务的经办者,其责任的履行要求将更为严格。

2.2国外经办机构参与竞争的经验医疗保险经办作为政府公共职能的一部分,其社会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参与管理,但是如何通过经办促使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医疗保险制度发展道路上一个难点。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先行者,国外医保经办机构也经历了单一经办到竞争经办的过程。各国在制度的执行初期,也只允许按照原始设计进行单一经办,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决策者们逐渐发现医保经办的垄断阻碍了制度的发展,因此纷纷引入了竞争机制。英国在NHS体系中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允许国民健康体系中的购买方由政府卫生主管当局和部分拥有医保资金支配权的全科医生构成,通过各区域卫生管理局和作为“基金持有人”(fundholders)的全科医生向各类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德国允许第三方(医院、医生和制药厂)提供不同类型的医保经办服务,使“自我管理原则”在市场机制的指导下发挥更大的作用;美国则更是将许多医保部门进行的工作都“外包”给了一些专业化的社会中介组织。比如通过健康维护组织(HMOs)对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进行管理,通过PBM(第三方中介组织)对医药卫生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等。国外医保经办机构参与竞争的做法提示我们:医保经办机构完全由一方大包大揽弊病较多,只有通过合理的市场化竞争,才能激励经办机构,使其服务行为日臻完善。

2.3我国医保经办机构参与竞争的意义

2.3.1管办分开,有利于强化政策制度并提高其执行力。

医保经办机构一旦参与竞争,其经办的主体职能都将从政府举办的医保经办机构向经办市场过渡,医保机构行政职能将与经办职能分离,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开,有利于促进经办机构集中精力于政策制度的制度及服务工作,把握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正确的调控措施。

2.3.2有利于更好地履行“第三方”角色。脱离了经办的医保机构只是作为政策层面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其本身不存在与经办市场和医疗机构职能交叉的经办利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排外性。在这种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才可以真正地履行好“第三方”责任,打破不合理现状,维护并优化医保环境,最大限度地挖掘经办市场潜力,规范经办市场和就医市场。

2.3.3有利于更好地构建医保患和谐。从目前医保之间的关系上来说,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公立医院也是作为一个非营利事业组织而存在,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政府组织的管理方,更多是依赖行政手段管理;深化医改后,伴随着医院独立法人主体地位的塑造和强化,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将成为平等的主体,医、保、患三者关系将面临重构,有利于促进和谐关系的提升。

2.3.4有利于提升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一直以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天然”的垄断性事务经办组织,“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早已根深蒂固,机构本身不存在任何的外来竞争危机,因此,其在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提升上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竞争机制的引入,经办机构这一“天然”的垄断性经办优势将不复存在,随着危机感的增强,必将诱发“鲶鱼效应”,对管理服务能力的提升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推动我国医保经办机构竞争性重组的措施我国医保经办机构竞争性重组的内涵是要通过市场行为打破其“天然的垄断性事务经办”这一优势,重构医保经办市场各主体间的平衡。基于此,在竞争范围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目前政府经办的现状,逐步开放医保经办市场,探索通过第三方托管、发展非营利性医保机构和鼓励跨统筹区经办的方式,走有竞争的医保经办管理之路;在竞争环境的营造上,伴随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形式,营造“管”“办”分离的改革氛围,确保经办市场的正当竞争。

3.1开放商业性托管商业性托管作为“第三方托管”的一种形式,就是将医疗保险的经办一揽子打包给第三方的商业经办机构经办。

在这样的模式下,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者和医疗保险经办的托管者,不参与医疗保险其他环节的经办;商业健康险公司作为托管的主体,承担着经办服务的主要责任。托管范围上,一是可以选择制度框架内的部分医疗保险险种;二是可以选择对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外的待遇的提高(图3中A~F部分);三是可以对医疗服务各个环节费用监管责任进行托管,在托管谈判下用团购的手段降低成本。

商业性托管虽然可以通过谈判的手段降低管理成本,但是在具体经办过程中,必须考虑社会保险给商业保险经办带来的几个特殊问题:(1)商业健康险公司的经办力量问题。目前国内商业健康险公司团险的健康险部分重点还是放在对保险市场的拓展上,真正的专业经办人员却不多,就按普通的市级健康险公司来说,一般只有1~2名人员,这显然无法承担起医疗保险庞大的经办压力。(2)商业经办的税收问题。一旦医保经办主体变为经营性质的商业健康险公司,就须向国家纳税,而医保基金支出根本不应存在“中间环节”,在税收和基金管理的双重要求下,税收问题也将成为承办机构的障碍。如果借鉴公立医院的经营方法,将托管主体确定为财务独立的非赢利性保险机构,政府财务审计的要求也无法匹配。(3)政府经办机构人员的处理问题。管办分开也将使得政府经办机构职能变为单一的行政管理,原享受政府预算的事业单位人员的价值取向缺失,如何实行人员分流也必将成为改革的又一难点。:

3.2发展民办非营利性医保机构根据国外医保机构的经验,新兴的非营利性医保机构将是未来医保机构竞争的生力军。鉴于民办医保机构的非营利性,经办机构必须满足3个条件:(1)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压低其他经办机构的成本而不是为了获取利润;(2)经办的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因为出资而拥有经办机构的所有权;(3)经办资金来源于医保基金的财政专户的转账,任何结余资金不得向出资者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应继续用于其他医保经办。政府可以通过“医保交易所”这一非政府组织,提供包括服务、沟通、评价和考核等环节,审核民办非营利性机构的经办资质,提供经办机构的预警监控,同时负责财务账目的审核和结算。

民办非营利性医保机构不同于其他医保经办机构,有权豁免营业税和单位所得税,有权额外收取其他部分费用,但是在运行中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机制,防止披着“非营利”的外衣而出现的“合法的”谋利;要提高经办人员素质,杜绝,确保“非营利”机构的“志愿性”经办;要明确目标、摆正单位性质,要靠“办事养人”而非“养人办事”,最大限度节省经办成本,从而达到压低经办费用目的。同时医保经办机构或者中间组织(医保交易所)要加强机构运行监督,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

3.3鼓励医保机构跨统筹区经办医保机构的跨统筹区经办从商业角度上来说也是“第三方托管”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只是托管的主体仍然是政府部门。从行为方式看,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普遍缺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了许多服务不到位的现象。医保跨统筹区经办将打破这一格局,管理好和经办优的经办机构可以接管其他地区的经办业务,在行业内部形成竞争。同时,将工资与绩效挂钩,也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医保机构的跨统筹区经办不仅有利于推动实现国家提出的“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要求,为未来更大范围的统筹奠定基础,而且也必将成为政府绩效工资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对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将产生深远影响。

在鼓励医保机构跨统筹区经办时,要针对经办方向出台鼓励措施。目前国家提出的“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在一定意义上指的是由上级经办部门统筹下级经办,而不是下级统筹上级或者在平级地区之间的统筹,这无疑是对跨统筹区经办造成了一个不可跨越的鸿沟,而且一旦实行全国或省级统筹,跨统筹区经办也将成为无效行为。因此鼓励医保机构跨统筹区经办就必须明确根据经办情况来决定“统筹点”,而不是单单依靠行政级别决定统筹方向。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N]。健康报,2009-04-07(1)。

[2]韩洁,周婷玉,江国成。医改意见190余处修改透露出哪些信息[EB/OL]。[2009-04-07]。

机构论文范文2

【关键词】绩效导向预算预算机构角色转变

绩效导向预算(PerformanceBudgeting)是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项目成本为衡量并以业绩评估为核心的一种预算体制,也就是把资源的分配与绩效的提高紧密结合的预算系统。简单地说,政府实施绩效预算是为了提高效率和效度,即增强公共财政责任。广义地讲,这是一场由管理者发动的、自上而下地控制总支出的手段,同时也是纳税人初始的、自下而上地追根问责的诉求,还是一线管理者在项目管理中为了提高效率、彰显效度的自发运动。随着我国公共预算透明度的不断提高,绩效导向预算模式将逐步取代传统预算模式,政府预算机构的角色转变也被提上议事日程。

一、绩效导向预算的相关理论模型

绩效预算是一种建立在计量经济学基础上的公共财政管理工具,需要通过大量科学地精密测算以界定政府部门的工作绩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货币资金管理模型。在绩效预算构建过程中,数量经济学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生产函数模型,其应用最为广泛。

生产函数是一种技术关系,它表明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由每一组特定的生产要素投入组合所能得到的最大产出或收益。一般生产函数模型是计量经济学中最重要的统计研究之一,由柯布(C.W.Cobb)和道格拉斯(P.H.Douglas)于1928年提出。它在企业管理中被广泛地应用,其目的是度量投入产出的效率。绩效预算采用绩效测量与比较,将企业组织的科学管理办法运用到政府绩效预算中。具体是通过测量政府活动或计划的有效产出,再计算出每一项活动或计划需要的单位时间和单位费用,进而归总计算出整个部门的预算,进而比较实际的投入产出率与预期的投入产出率,以确定政府工作的效果。

二、我国政府预算机构在预算管理中的传统角色

政府预算机构在预算管理中承担了很多日常的角色。在预算的准备阶段,审查职能部门的资金请求并草拟行政预算。在立法机关审批阶段,为所有的职能部门,尤其是行政部门的预算辩护,支持行政首长的政策。在实施阶段,实行日常预算管理,监督行政(及立法)方针的执行情况,同时保障财政管理系统的运行。在预算周期的最后阶段,组织项目审计并落实评估。因此,政府及其预算分析人员是集检查者、控制者、交流者、计划者、倡导者和实施者等多重角色于一身的。

政府预算机构在预算准备和审批阶段中扮演的是对立的角色。在审核预算要求时,政府预算机构总是尽量缩减预算,并与职能部门之间产生一种潜在的对抗。

三、我国政府预算机构应对角色转变的对策

随着绩效导向预算模式在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中的不断推广,政府预算机构的角色转变还面临诸多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1、战略计划。政府预算机构将战略计划与目标设定过程整合起来,让绩效测量在政策决策和预算中有实际的影响力。这样有助于构建预算讨论框架,鼓励政府关注政治之外的项目,为政府公务员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导,完成期望的绩效目标。

2、绩效导向人事政策。利用人事政策对能有效地利用绩效测量方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政府公务员给予肯定,并用来激励其他人。这种政策包括以绩效为基础的晋升、加薪以及非物质激励政策等。

3、项目预算。绩效导向预算需要重新确立预算科目和格式,政府预算机构须将其由分行列支型改为项目型。这样管理者和政策制定者能够更好地安排任务,并将绩效目标和项目结果联系起来,方便分配财政资金。

4、项目评估能力。政府预算机构要在项目评估上加大精力,把其看作是提高政府能力的长期性投入。从长远来看,取得绩效导向预算改革的成功,政府需要投入精力培养预算机构公务员的技术与分析能力,这样才能让他们理解和解释绩效预算的结果,研究绩效不佳的原因,并制定提高绩效的解决方案。

5、公开报告。绩效预算创新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公开报告,因为这是公民利用信息掌握政府行为、判断其是否负责的关键。在报告中,应该界定清楚绩效报告的目标和范围,界定好政府的主要目标和使用资源所应达到的目标,同时还须报告有关成本与产出或结果之间关系的绩效信息等。这样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

6、领导与政治支持。任何组织变化都需要有“改革人”。尽管改革期间存在可预测的障碍和挑战,但是他们还是会为促进变革提供远景规划,推动计划实施,激励并说服其他人分享同样的远景规划,并关注由改革所带来的好处。

另外,准确可靠的会计系统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也是政府预算机构顺利转变角色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王进杰等:政府绩效预算改革研究[J].财政研究,2006(8).

机构论文范文3

现代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其它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对这些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以下三大基本因素实现的:(1)董事会确定总体的风险管理原则和基本的控制战略;(2)确定风险管理的组织构架和体系;(3)指定风险管理的一整套政策和程序;(4)运用风险管理的技术监测工具。因为风险管理技术的专门性,我们将不在此进行讨论。

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现代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基本措施是:分散化、交易限额、信贷限额,即通过对其产品、交易伙伴、业务活动领域的分散化降低风险;通过为每种产品、每一交易单位设置交易限额,为每一交易伙伴制定信贷限额以规避各种风险。金融机构根据各项业务的获利能力、市场机会、公司的长期战略定期调整各业务、各部门间的资本配置,力图使获取给定收益的风险最小化。

一董事会对总体风险管理理念和基本风险管战略的确定

总体上说,董事会对金融机构承受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和义务,因此应负起监控职能。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应由董事会审批,为保证战略和政策得到遵守并保持适应性,决策机构应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实施和评估。

(一)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的确定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的董事会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确定风险管理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并要求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积极予以落实。

我们可以简要地比较美林和摩根等公司的风险管理原则。

1美林公司的风险管理原则

在美林公司,尽管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策略一变再变,但以下述6个原则为基础的基本理念却几乎没变。这主要包括:任何风险规避方案中,最重要的工具是经验、判断和不断的沟通;必须不断地在整个公司内部强化纪律和风险意识;管理人员必须以清晰和简洁的语句告诫下属:在资本运营中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风险管理必须考虑非预期的事件,探索潜在的问题,检测不足之处,协助识别可能的损失;风险管理策略必须具备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必须是减少难以承受的损失的可能性。这样的损失通常源自无法预计的事件,大部分的统计和模型式的风险管理方法无法预计。

在过去几年,用数学模型来测量市场风险已成为世界范围内众多风险管理的要点,风险管理几乎成了风险测量的同义词。美林公司认为,数学风险模型的使用只能增加可靠性,但不能提供保证,因此,对这些数学模型的依赖是有限的。

事实上,由于数学风险模型不能精确地量化重大的金融事件,所以,美林公司只将其作为其他风险管理工作的补充。

总的来讲,美林公司认为,一个产品的主要风险不是产品本身,而是产品管理的方式。违反纪律或在监管上的失误可导致损失,而不论产品为何或使用何种数学模型。

2摩根公司的风险管理原则

摩根斯坦利则认为,风险是金融机构业务固有特性,与金融机构相伴而生。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会涉及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恰当而有效地识别、评价、检测和控制每一种风险,对其经营业绩和长期发展关系重大。公司的风险管理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是一个与有关的专业产品和市场不断地进行信息交流,并作出评价的独立监管过程。

应当说,这些基本的风险管理原则既是其长期进行风险管理的经验的总结,也是其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知指导原则,在整个风险管理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确定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董事会制定风险管理及控制战略的第一步是,根据预定的风险管理原则,并根据风险对资本比例情况,对公司业务活动及其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要规定每一种主要业务或产品的风险数量限额,批准业务的具体范围,并应有充足的资本加以支持。此后,应对业务和风险不断进行常规检查,并根据业务和市场的变化对战略进行定期重新评估,并将结论应直接报告决策层。

在识别风险和确定了抵御风险的总体战略后,公司就可以制定用于日常和长期业务操作的详细而具体的指引。为此,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中应包括,风险管理及控制过程中的权力及遵守风险政策的责任,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内部和外部审计等。如果公司较大较复杂,则需要建立集中、自主的风险管理部门。就风险管理和控制部门而言,最重要的是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并独立于产生风险的部门。

因为控制结构的有效性取决于运用它的人,因此,有效控制的前提是机构内所有员工都具有高度的责任。在确定风险管理及控制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时,一个重要的因素应是将风险的衡量、监督和控制与产生风险的交易部门分开。高级管理层应保证职责适当分开,员工的责任不应互相冲突。

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架构的比较

(一)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基本架构

现代金融机构因其业务的偏重点不同而具有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但其基本构架都大同小异。一般来说,金融机构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中统一管理和控制公司的总体风险及其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其成员包括:执行总裁、全球股票部主任、全球固定收入证券部主任、各地区高级经理、财务总监、信贷部主任、全球风险经理以及一些熟悉、精通风险管理的专家等,下面直属不同形式的风险管理部门来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战略和要求。

同时,金融机构应具备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报告和评估程序,包括检查现行政策和程序执行报告和发现例外情况的制度。一般来说,风险暴露以及盈亏情况应每日向负责监控风险的管理层报告,后者应简要向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高级管理层汇报。另外,金融机构要对风险战略、政策和程序的评估应该定期开展,评估应考虑到现行政策的结果、业务以及市场的变化。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的方法、模型和假设的变更应由决策层审核。政策和程序应要求风险管理及控制部门参与对新产品和业务的考察。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设计或修正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签发风险管理准则;规划各部门的风险限额,审批限额豁免;评估并监控各种风险暴露,使总体风险水平、结构与公司总体方针相一致;在必要时调整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它每周开一次例会(需要时可随时召集)讨论主要市场的风险暴露、信贷暴露与其它各种头寸,研究潜在的新交易、新头寸以及风险豁免等问题。

"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不同形式的、分离或者整合的风险管理部门(如分别设立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等,或者整合为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部),他们均独立于公司的其它业务部门。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风险结构(包括各地区、各部门、各产品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各业务伙伴的暴露额度;审计部通过定期检查公司有关业务和经营状况,评估公司的经营和控制环境。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采用多层制,除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外,其它如融资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以及各业务部的部门风险经理均参与风险的确认、评估和控制,并接受风险管理部的监督和评估、考核。这些部门的经理及代表每隔一周开一次例会(需要时可随时召集)以求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正确评估风险、调整风险管理政策。

以下是对美林等几家公司的比较。

(一)美林公司的风险管理架构

为了在基层交易部门强化风险管理机制,美林公司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策略和操作规程,要求相关的区域机构和单位在识别、评价和控制风险时予以遵循。

这些策略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涉及许多部门,包括全球风险管理部、公司信贷部和其他的控制部门(比如财务、审计、经营以及法律和协调部门)。为了协调上述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公司还成立了由风险管理部、公司信贷部和控制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风险控制和储备委员会,该委员会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对所有的机构交易活动进行总的风险监督。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于美林的交易部门,定期向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和财务委员会汇报风险管理的状况。

储备委员会监测与资产和负债有关的价值和风险。美林公司针对那些可能导致现存资产价值损失或带来新的负债的事件,确定在目前形势下使公司资产和负债保持平衡的储备水平。储备委员会通常由主要的财务官员任主席,主要负责考察和批准整个公司的储备水平和储备方法的变化。储备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考察当时的市场状况,并对某些问题采取行动。美林公司在决定储备水平时会考虑管理层在下述方面的意见(Ⅰ)风险和暴露的识别;(Ⅱ)风险管理原则;(Ⅲ)时效、集中度和流动性。

(二)摩根斯坦利的风险管理架构

摩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并通过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规程予以保障,以便在对各种各样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过程中,提供管理和业务方面的支持。随着对不断变化的和复杂化的全球金融服务业务认识的提高,公司不断地检讨风险管理策略和操作规程,以使其不断完善。

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公司大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整个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及考察与这些策略相关的公司业绩。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几个专门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帮助其实施对公司风险活动的检测和考察。除此之外,这些风险管理委员会还考察与公司的市场和信用风险状况、总的销售策略、消费贷款定价、储备充足度和合法实施能力以及经营和系统风险有关的总体框架、层次和检测规程。会计主任、司库、法律、协调和政府事务部门及市场风险部门,都独立于公司业务部门,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检测和控制。另外,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也向高级管理人员汇报,并通过对业务运营领域的考察,对公司的经营和控制环境进行评价。公司经常在每一个管理和业务领域,聘用具有适当经验的专家,以有效地实施公司的风险管理监测系统和操作规程。

三对主要类型的风险的管理战略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主要涉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同时针对不同的风险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战略。

(一)主要的风险类型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波动而使得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包括价格或利率、汇率因经济原因而产生的不利波动。除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的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外,市场风险还包括融券成本风险、股息风险和关联风险。

美国奥兰治县(ORANGECOUNTRY)的破产突出说明了市场风险的危害。该县司库将"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大量投资于所谓"结构性债券"和"逆浮动利率产品"等衍生性证券,在利率上升时,衍生产品的收益和这些证券的市场价值随之下降,从而导致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出现17亿美元的亏损。GIBSON公司由于预计利率下降,购买了大量利率衍生产品而面临类似的市场风险。当利率上浮时,该公司因此损失了2000万美元。同样,宝洁公司(Procter&Gamble)参与了与德国和美国利率相连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当两国的利率上升高于合约规定的跨栏利率时(要求宝洁公司按高于商业票据利率1412基点的利率支付),这些杠杆式衍生工具成为公司承重的负担。在冲抵这些合约后,该公司亏损1.57亿美元。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掉期、期权及在结算过程中的交易对手违约带来损失的风险。金融机构签定贷款协议、场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时,将面临信用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对手保持足够的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风险。

近来,信用风险问题在许多美国银行中开始突出起来,根据1998年1月的报告,其季度财务状况已因环太平洋地区的经济危机而受影响。例如,由于亚洲金融风暴,JP摩根(JPMORGEN)将其约6亿美元的贷款划为不良贷款,该行97年第四季度的每股盈利为1.33美元,比上年的2.04美元下降35%,低于市场预期的每股收益1.57美元。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引致损失的风险,包括因公司内部失控而产生的风险。公司内部失控的表现包括,超过风险限额而未经察觉、越权交易、交易或后台部门的欺诈(包括帐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职员的不熟练以及不稳定并易于进入的电脑系统等。

1995年2月巴林银行的倒闭突出说明了操作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英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是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一名职员越权、隐瞒的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巨额亏损,而管理层对此却无丝毫察觉。该交易员同时兼任不受监督的期货交易、结算负责人的双重角色。巴林银行未能对该交易员的业务进行独立监督,以及未将前台和后台职能分离等,正是这些操作风险导致了巨大损失并最终毁灭了巴林银行。

类似的管理不善导致日本大和银行在债券市场上遭受了更大损失。1995年人们发现,大和银行的一名债券交易员因能接触公司会计帐簿而隐瞒了约1亿美元的亏损。与巴林银行一样,大和的这名交易员同时负责交易和会计。这两家银行都均违背了风险管理的一条基本准则,即将交易职能和支持性职能分开。

操作风险的另一案例是Kidder,Peabody公司的虚假利润案。1994年春,KIDDER确认,该公司一名交易员买卖政府债券获得的约3.5亿美元"利润"源于对公司交易和会计系统的操纵,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一事件迫使Kidder公司将资产售予竞争对手并最终清盘。

操作风险可以通过正确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如:完整的帐簿和交易记录,基本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风险管理,强有力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交易和收益产生部门〕,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如果管理层监控得当,并采取分离后台和交易职能的基本风险控制措施,巴林和大和银行的损失也许不会发生,至少损失可以大大减少。这些财务失败说明了维持适当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

(二)对市场风险的管理策略

金融机构维持合适的头寸,利用利率敏感性金融工具进行交易,都要面对利率风险(比如:利率水平或波动率的变化、抵押贷款预付期长短和公司债券和新兴市场资信差异都可带来风险);在外汇和外汇期权市场做市商或维持一定外汇头寸,要面对外汇风险,等等。在整个风险管理框架中,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一个执行部门,全面负责整个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及控制并直接向执行总裁报告工作。该部在重点业务地区设有多个国际办公室,这些办公室均实行矩阵负责制。它们除了向全球风险经理报告工作外,还要向当地上一级非交易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撰写和报送风险报告,制定和实施全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大纲。风险管理大纲向各业务单位、交易柜台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风险限额,并以此为参照对执行状况进行评估、监督和管理;同时报告风险限制例外的特殊豁免,确认和公布管理当局的有关监管规定。这一风险管理大纲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各业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整个风险评估的过程是在全球风险经理领导下由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各业务单位的高级交易员和风险经理共同合作完成的。由于其他高级交易员的参与,风险评估本身为公司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了指引方向。

为了正确评估各种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部门需要确认和计量各种市场风险暴露。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测量是从确认相关市场风险因素开始的,这些风险因素随不同地区、不同市场而异。例如,在固定收入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包括利率、收益曲线斜率、信贷差和利率波动;在股票市场,风险因素则包括股票指数暴露、股价波动和股票指数差;在外汇市场,风险因素主要是汇率和汇率波动;对于商品市场,风险因素则包括价格水平、价格差和价格波动。金融机构既需要确认某一具体交易的风险因素,也要确定其作为一个整体的有关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不仅负责对各种市场风险暴露进行计量和评估,而且要负责制定风险确认、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并报全球风险经理审批。确认和计量风险的方法有:VAR分析法、应力分析法、场景分析法。

根据所确认和计量的风险暴露,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分别为其制定风险限额,该风险限额随交易水平变化而变化。同时,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合作为各业务单位制定适量的限额。通过与高级风险经理协商交流,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力求使这些限额与公司总体风险管理目标一致。

1美林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美林公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包含了下述三个要素:(i)沟通;(ii)控制和指导;(iii)风险技术。

风险管理按地理区域和产品线组织,以确保某一特定的区域或某一产品交易范围内的风险管理人员能进行经常和直接的沟通。同时,风险管理部门应与高级的交易经理进行定期和正式的风险研讨。

为了弥补基层交易部门风险规避技术的不足,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制定了一些规范和准则,包括交易限额,超过限额必须提前得到批准。另外,作为新的金融产品检测过程的一部分,新的金融产品交易要由风险管理部门和来自其他控制单位的代表批准。某些业务,比如高收益证券和新兴市场的证券承销、不动产融资、临时贷款等,在向客户作出承诺前,需要事先得到风险管理和其他控制部门的批准。风险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减少某一特定的柜台交易风险暴露头寸或取消计划的交易。

风险管理使用几种风险技术工具,包括风险数据库、交易限额监视系统、交易系统通道和敏感性模拟系统。风险数据库每日按产品、资信度和国别等提供库存证券风险暴露头寸的合计数和总数。交易限额检测系统使风险管理部门能及时检查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已建立的交易限额。交易系统通道允许风险管理部门去检测交易头寸,并进行计算机分析。

敏感性模拟系统用来估算市场波动不大和剧烈波动两种情形下的损益。每一次测算时仅考虑一个重要风险因素,比如利率、汇率、证券和商品价格、信贷利差等,同时假设其他因素不变。以此为基础,风险管理部门可以检测到整个公司的市场风险,并根据需要调整投资组合。

2摩根斯坦利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公司利用各种各样的风险规避方法来管理它的头寸,包括风险暴露头寸分散化、对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头寸的买卖、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品(包括互换、期货、期权和远期交易)的运用。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按交易部门和产品单位来管理与整个公司交易活动有关的市场风险。公司按如下方式管理和检测其市场风险:建立一个交易组合,使其足以将市场风险因素分散;整个公司和每一个交易部门均有交易指南和限额,并按交易区域分配到该区域交易部门和交易柜台;交易部门风险经理、柜台风险经理和市场风险部门都检测市场风险相对于限额的大小,并将主要的市场和头寸变化报告给高级管理人员。

市场风险部门使用Value-at-Risk和其他定量和定性测量和分析工具,根据市场风险规律,独立地检查公司的交易组合。公司使用利率敏感性、波动率和时间滞后测量等工具,来估测市场风险,评估头寸对市场形势变化的敏感性。交易部门风险经理、柜台风险经理和市场风险部门定期地使用敏感性模拟系统,检测某一市场因素变化对现存的产品组合值的影响。

(三)信用风险的管理策略

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构架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向全球风险经理负责,全球风险经理再依次向执行总裁报告。信用风险管理部门通过专业化的评估、限额审批、监督等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信贷调节和管理。在考察信用风险时,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要对风险和收益间的关系进行平衡,对实际和潜在的信贷暴露进行预测。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对信用风险进行优化管理,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建立有各种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控制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包括:

(1)对最主要的潜在信贷暴露建立内部指引,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总经理监督。

(2)实行初始信贷审批制,不合规定的交易要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指定成员审批才能执行。

(3)实行信贷限额制,每天对各种交易进行监控以免超过限额。

(4)针对抵押、交叉违约、抵消权、担保、突发事件风险合约等订立特定的协议条款。

(5)为融资活动和担保合约承诺建立抵押标准。

(6)对潜在暴露(尤其是衍生品交易的)进行定期分析。

(7)对各种信贷组合进行场景分析以评估市场变量的灵敏性。

(8)通过经济、政治发展的有关分析对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9)和全球风险经理一起对储存时间较长、规模庞大的库存头寸进行专门评估和监督。

美林公司通过制定策略和操作规程以避免信用风险损失,包括确立和检测信用风险暴露限额及与某一订约方或客户交易额限额、在信用危机中取得收缴和保留抵押品或终止交易以及对订约另一方和客户不断地进行信用评价的权利。业务部门有责任与公司制定的策略和操作规程保持一致,并受到公司信贷部门的监督。公司信贷部门实行集中分区管理。信贷负责人分析和确定订约另一方或客户的资信状况,按订约方或客户设立初始或当前的信贷限额,提议信用储备,管理信用风险暴露头寸和参与新的金融产品的检测过程。

许多类型交易包括衍生品和辛迪加贷款要提前报请公司信贷部门批准。公司信贷部门所能审批的交易数量是有限的,限额视该项交易的风险程度和相关客户的资信度确定,超过此限额,须上报公司信贷委员会批准。

借助信用系统手工和自动记录的信息,公司信贷部门能检测信用风险暴露头寸在订约另一方/客户、产品和国别的集中度。这一系统能按订约另一方或客户累计信用风险暴露头寸,维持整个订约方/客户和某一产品的风险暴露限额,并按订约另一方或客户识别限额检测数据。整个公司库存头寸和已执行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现在和潜在的信用风险暴露头寸信息会不断地更新,并不断地与限额相比较。如果需要,可增加抵押贷款数额,以减少信用风险暴露头寸,并记录在信用系统中。

公司信贷部门与业务部门一起设计和完善信用风险测度模型,并且分析复杂的衍生品交易的信用风险暴露头寸。公司信贷部门还检测与公司零售客户业务有关的信用风险暴露头寸,包括抵押品和住宅证券化额度、客户保证金帐户资金数额等。

集中度风险可以视为信用风险中的一个重要类型。集中度风险,即金融机构业务对单一收入、产品和市场的依赖风险。美林公司定期检测集中度风险,并通过实施其分散化的经营战略和计划来减少此风险。最近,美林公司已将其全球的收入来源分散化,从而减少了公司收入对单一金融产品、客户群或市场的依赖。

雷曼兄弟公司通过产品、客户分散化和交易活动在地区分布的分散化,以图实现减少风险的目标。为此,公司合理地分配每类业务资金的使用额,为每类产品和交易者制定交易限额,并对上述额度做地域上的合理分配。公司根据每一类业务的风险特性,寻求相应的回报。根据与公司指南相一致的收益获得能力、市场机会和公司的长期战略,公司定期地重新分配每一业务的资金用量。

(四)操作风险的管理策略

作为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直接面临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暴露,它们均产生于正常的活动过程中。除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外,金融机构还将面临非直接的与营运、事务、后勤有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归于操作风险。

在一个飞速发展和愈来愈全球化的环境中,当市场中的交易量、产品数目扩大、复杂程度提高时,发生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呈上升趋势。这些风险包括:经营/结算风险、技术风险、法律/文件风险、财务控制风险等。它们大多是彼此相关的,所以金融机构监控这些风险的行动、措施也是综合性的。金融机构一般由行政总监负责监察公司的全球性操作和技术风险。行政总监通过优化全球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施各种长期性的战略措施以加强操作风险的监控。一般的防范措施包括:支持公司业务向多实体化、多货币化、多时区化发展;改善复杂的跨实体交易的控制。促进技术、操作程序的标准化,提高资源的替代性利用;消除多余的地区请求原则;降低技术、操作成本,有效地满足市场和监管变动的需要,使公司总体操作风险控制在最合适的范围。

美林公司采取多种方式管理它的操作风险,包括一个维持支持系统、使用相关技术和雇佣有经验的专家。美林公司借助信息系统提供的对主要市场操作风险的评价信息,能对世界范围内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立即作出反应。内部管理信息报告使得高级管理人员能有效地识别潜在的风险,控制风险暴露头寸,并促使众多的内部管理策略和规章彼此相协调。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应对交易、结算和清算业务提供支持和控制,对客户及其资产行使监管,并且单独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因此,在现代金融市场的竞争中,西方主要的金融机构之所以能够获得良好的经营成果,其相对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有效运行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这主要包括:董事会确立了恰当的风险管理原则和战略;具有独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拥有全面系统、严格而又灵活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积极开发强调的风险管理技术工具,而且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这既是一个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的主要环节,也是值得当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借鉴的重要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AnthonySaunders,CreditRiskMeasurement,JohnWileyandSons,1999.

许建华,《国外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载《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

证监会国际组织技术委员会报告,《金融机构及其监管当局风险管理与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网站。

机构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在证券市场中,中介机构为特定单位、个人提供专业服务,因其在特定领域有所专长而受到公众信赖;然而,中介机构往往滥用这种信赖和专业优势,做出有损于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利益的不当行为。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必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它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监管者的腐败,而当监管者存在腐败行为时,也会进一步诱致中介机构的非理性选择。本文将主要探讨证券监管者的腐败行为,并分析监管者的心理特征,进而构建中介机构与监管者的博弈模型。

[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腐败中介机构监管者

证券监管腐败,是指监管者违反证券市场公认的准则和规则,利用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权力,通过市场运行的某些环节,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中,中介机构为特定单位、个人提供专业服务,因其在特定领域有所专长而受到公众信赖;然而,中介机构往往滥用这种信赖和专业优势,做出有损于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利益的不当行为。由于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必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它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监管者的腐败,而当监管者存在腐败行为时,也会进一步诱致中介机构的非理性选择。

一、证券监管者的腐败行为

谢平、陆磊(2005)对中国金融腐败的调查数据显示,接近四分之三(71.5%)的证券机构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存在弹性,同时近90%券商认为证券监管透明度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券商对自身不规范交易行为的坦言不讳:88.8%的券商认为证券市场操纵很严重,虽然其中有一半人认为情况已经有所收敛;82.5%的券商认为证券机构存在为企业进行包装等行为;近四分之三的券商坦承内幕交易的普遍性。谢平、陆磊等通过计算得出证券业腐败指数高达7.268658,亦充分说明了我国证券业的腐败程度较深。相比之下,银行业腐败指数为4.173592,虽然也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但比证券业隋况稍好。

在金融监管腐败行为中,作为贿赂的供给者,金融机构存在两类行贿行为:一是为开展新业务而不得不承受的监管当局设租盘剥(胁迫);二是为了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寻求监管庇护而进行的主动行贿(共谋)。监管者的受贿行为也相应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设租进行的贪赃而不枉法的行为,即行政审批中的受贿行为;二是通过收取贿赂而进行的贪赃枉法行为,即保护违规机构以换取个人好处。证券市场上监管者对于中介机构的腐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监管者在行政审批中的设租行为。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源头。监管部门在中介机构市场准人、现场检查、业务监管及非业务监管等诸多环节中拥有完全权利。部分监管者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故意刁难中介机构,存在着能办不办、无故拖延、可一次办毕的多次办理、可一次告知的多次告知等不良现象。不规范行为迫使被监管者花费更多的成本以寻求正常业务开展,其实质是一种监管者盘剥被监管者“买路钱”的“设租行为”。

2.监管者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突出表现是行政处罚环节中说情主义、打招呼、徇私情的现象严重,部分监管人员接受说情或者违纪收受礼品,违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性质严重的问题不处罚或就轻处罚,性质较轻的问题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就重处罚,当重不重,当轻不轻,被监管者与监管者就处罚问题多有讨价还价,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处罚行为表现出极大的弹性,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严重弱化,政策法规的威严受到毁损。

3.监管者在日常管理中收受贿赂的行为。部分监管者违反廉洁自律的制度规定,在各种会议、节假日、现场检查、其他约见场合收受中介机构提供的礼品、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参加被监管者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极个别人员甚至发生直接向被监管者索要财物的索贿行为。

二、监管者腐败的心理特征分析

心理学认为社会动机(动因和诱因的总称)是引起社会生活主体达到一定社会目标的内在动力,它隐藏在人们行为的背后,是引起人们行为活动的直接原因。人的各项活动是在动机的指引下,朝着某一目标进行的。因而,监管者的腐败行为也可以认为是监管者在腐败动机的推动下而产生的。监管者的腐败行为模式可以由下图给出:

1.需要产生腐败动机。需要直接会产生行为动机,但不是所有的需要都会如此。人的需要是极其复杂的,而且经常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因而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场合,所表现出来的需要的强烈程度也各不相同。那些一时不迫切、不强烈的需要,甚至还未被自己意识到的需要就不可能直接转化成行为的动机。对于监管者来说,他们对腐败对象(如金钱、享受等)的需要,尽管也客观存在,但在正常情况下并不是最迫切的。所以要使这样的需要转化成强烈的动机,就取决于外界刺激。

2.外部刺激诱发腐败动机。由于腐败对象的刺激(诱因),监管者对某种需要会逐渐强化,从而形成相应的腐败动机。在形成某种腐败动机之前,监管者会对其刺激物进行权衡,并通过期望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收益与风险的比较等进行认同与否的判断。如果实际收益与期望值相符,且收益远远大于风险,那么就可能取认同态度,从而形成相应的腐败动机。反之则采取不认同态度,则无法产生腐败动机。另外,如果需要直接转化成了腐败动机,那么刺激就是一个多余的过程,只起加速作用;如果把需要换成挫折或压力,则刺激就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了。

3.腐败机会的存在使腐败动机转化为腐败行为。腐败动机产生之后,监管者就会千方百计地捕捉实施腐败行为的机会。在法律法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且监督力度大的情况下,腐败者无机可乘。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激烈竞争的环境下,相关的制度还不完善,产生了很多可乘之机。特别是对于腐败动机极其强烈的监管者来说,在机会不充分的情况下,甚至会人为地创造机会。所以,如果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同时周围环境也有利,监管者就会顺其自然地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甚至不择手段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4.满足感、外部查处对腐败动机的影响。腐败行为目的达到后,一般来说一定时间内都会有一种满足感。如果在相当的时问内相安无事,腐败者会增强对自己的信心,并纵容自己的私欲进一步膨胀,产生新的需要,同时使通过实施腐败行为来满足需要的动机得到正强化。如果东窗事发,遭到查处,则腐败者得不偿失,会对其贪欲产生负强化作用,进而会校正自己的需求,弱化不良动机。实际上,腐败是不可能完全遭到查处的,那些具有强烈腐败动机的监管者会抱侥幸心理而行事。

此外,人的行为往往是受最迫切的需要所支配的。由于外界刺激物的不断变化,最迫切的需要也会随之而变,如果正强化因素占主导地位,腐败动机就会呈螺旋式上升。所以,腐败者的满足情绪只是一时的,意志力强、品质好的人满足的时问会相对长一些,一旦外界刺激物作用增强,需要也会发生相应变化,有的需要会变得迫切而强烈起来,从而产生新的不满情绪,实施不良行为甚至腐败行为。由此可见,图1所示的行为模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时问的推移和外界变量变化,监管者的行为会经历不同的循环。

三、中介机构与监管者的博弈

证券监管者的腐败行为使得违规操作的机会成本急剧降低,加剧了被监管机构的有恃无恐。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在监管者存在腐败的情况下很少能被查出,或者是查出后不会受到重处,因而中介机构在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会选择违规操作,做出非理性的选择。我们不妨构建中介机构与监管者的博弈模型。假设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行为完全一致,即认为二者已经达成了共识,选择共同违规或者是正常经营,在此基础上研究中介机构与监管者的博弈行为。中介机构有两种行动可以选择:“违规”或“不违规”;同时监管者也有两种行为可以选择:“稽查”或“不稽查”。

设E为中介机构违规操作所获得的额外收益(earning);C为监管者稽查所付出的成本(cost);A为监管者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罚款(amerce);L.为监管者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做出的停业处罚导致的损失(1ost)和其它无形损失;D为中介机构贿赂监管者的成本,也即监管者腐败(depravity)的收益。同时,假设Pc为监管者进行稽查(check)的概率,因此不稽查的概率为1一PC;PV为中介机构进行违规操作(violate)的概率,从而正常经营的概率为1一PV;PD为监管者腐败(depravity)的概率,从而监管者不腐败的概率为1一PD。

根据以上假设,监管者、中介机构的博弈模型及其收益如下图所示:

1.模型分析

(1)给定中介机构违规操作概率为PV的情况下,监管者的收益分别为:

(2)给定监管者进行稽查概率为Pc的情况下,中介机构进行违规操作和正常经营的预期额外收益分别

2.模型解释

从中介机构的角度出发,模型的均衡表示中介机构将以最优概率P选择违规操作并获得相应的额外收益,此时,监管者的最优选择就是随机的选择稽查或不稽查。如果中介机构选择以P>P的概率进行违规操作,那么监管者的最优选择就是稽查,反之则选择不稽查。

根据模型可以得知,P取值取决于c、E、A、PD的取值,其中额外收益为外生变量,可认为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可以通过提高A,降低c和PD的值来降低P的取值。也就是说,可以采取提高对违规操作的惩处力度、降低稽查成本以及降低腐败概率的手段来降低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的概率。

另外,从监管者的角度考虑。考虑到中介机构的利益最大化,监管者稽查的最优概率为PC=(E—DPD)/[(A++E)(1一PD)]。当监管者选择以概率PC>PC进行稽查时,中介机构的最优选择为正常经营;当监管者选择以概率PC<PC进行稽查时,中介机构的最优选择为违规操作以获取额外收益;当监管者的稽查概率为PC时,中介机构将随机地选择违规操作或者是正常经营。

机构论文范文5

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监督专门机构宪法委员会

宪法监督,是指为实施宪法而进行监督的制度和活动的总称,它包括对违宪的审查和处理,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和备案等制度。宪法监督是宪法能够得到确实有效地贯彻实施的主要保障,在民主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而探讨我国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以保障宪法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一、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域外考察

近代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在此之前,1799年法国宪法确定的“护法元老院”拥有撤消违宪的法律、法令的权力,可以说这是西方国家最早的一个司法审查机构,但由于这个机构无论是对本国还是外国影响都不大,所以并不认为是违宪审查的典型代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责”。从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整个十九世纪审查国会法律的先河。美国的违宪审查,即司法审查对欧美和世界其他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1931年,西班牙共和国建立“宪法保障法院”,其主要职权是监督宪法实施。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有五十多个国家建立了由法院进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有二十多个国家设立,审理违宪案件。

纵观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及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以违宪审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其目的是维护资产阶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和平衡。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又主要由掌握权力相对微弱的司法机关即法院来行使,本身就体现了权力制约、平衡原则,因此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般又称为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司法审查制度又可分为普通法院审查制度与审查制度,后者又可称为专门机关审查制度。第二,资本主义国家违宪审查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抽象的原则审查”,或叫“预防性审查”。这种审查由依照法定程序对某项法律、法令进行预防性的原则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如法国宪法第6l条规定:“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这一法条同时还规定:“为了同样的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六十名参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二是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对有关法律、法令进行审查,并在判决书上宣布有关法律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如美国、意大利都是这样。三是宪法控诉,即任何公民都可以根据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侵犯为理由,对某一项法律法令向提起控诉。这种控诉是德国所独有的一种审查方式。控诉的提出不一定基于具体案件的发生,也不一定涉及本人利益,只要认为某一项法律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就可以提出。第三,资产阶级的违宪审查制度大多在本国宪法中有明文规定。如法国宪法第七章专设一章规定了“宪法委员会”的产生、组成、职权、地位;德国宪法第九章用相当大的比重规定了联邦的组成、权限;意大利宪法中则专列“宪法的保障”作为一章;其他如日本、奥地利、卢森堡、加拿大、希腊、瑞典、西班牙等国家的宪法也有明文规定。由此可见,宪法监督极受重视。

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有宪法监督制度,1918年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大多采用权力机关或专门机关监督的制度。

二、我国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必要性

中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反对阶级压迫,争取民主自由的历史。自1908年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成文的钦定宪法性文件诞生以来,中国已有近百年的制宪历史,其间出现了近二十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并不是随宪法的产生而同时存在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中没有关于宪法监督的内容。1911年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第十六条虽然规定“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此项规定过于简单。未能真正起到约束作用。辛亥革命胜利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第五十四条对此宪法性文件的效力作了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实施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相等”。然而此规定过于简单,不可能使之得到确实执行。1913年中华民国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虽然未发生效力,但这部宪草在第十一章规定了“宪法修正及解释”,明确规定“国会得为修正宪法之发议”,“宪法有疑义时,由宪法会议解释之”,“宪法会议由国会议员组织之”等一系列规定,从而在中国制宪史上第一次将宪法监督中的宪法解释部分写进宪法内容。因而有着重大意义,但因未付诸实施,同样使宪法监督胎死腹中。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对宪法监督有了进一步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还规定了宪法修改、解释制度,但仍未对违宪审查作出明文规定。后来,1936年的《五五宪草》与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虽规定了司法院的解释宪法权和违宪审查权,但并未明文规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同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几个宪法性文件也未对此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四部正式宪法,即1954年、1975年、1798年和.1982年宪法。这四部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各不相同: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消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1795年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修改、解释宪法,并未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1798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力,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力和“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回顾中国制宪史,在宪法监督方面我们不难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宪法监督制度在宪法内容中没有应有的地位。无论是北洋军阀统冶时期和统治时期的宪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四部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往往只用很少条文一带而过,有的宪法甚至根本未涉及这一内容,所以根本不可能象意大利宪法那样专设“宪法的保障”一章,这样导致宪法实施不可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第二,宪法监督没有专门的机构。n在新中国成立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天坛宪草》规定的“由宪法会议解释之”;另一种是统治时期《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由司法院解释之”,所确定的机关不是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新中国成立后,除1975年宪法外,都规定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这就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的监督宪法实施权。通过对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回顾和对中国制宪史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宪法中规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其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法律效力,如果不对其实施予以必要的监督,必然不能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同时宪法还是其它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其它任何法律必须依据宪法而制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抵触的部分或全部无效。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就从广义上赋予一切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但是,要真正使宪法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保证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发挥宪法的最大作用,就必须有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因为广大人民、一切机关、社团组织,不可能以监督宪法作为专门职责。

第二,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有利于保障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还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政治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本质,代表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提出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对此加以具体规定,就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但只有宪法得到确实有效地实施,这种民主政治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得到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有利于加强国家橡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资产阶级宪法中违宪审查制度产生的最初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体现和保障“分权和制衡”的原则。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查违宪正是这些原则的体现和保障。我国是实行“议行合一”制度的国家,没有必要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权和制衡,但是对于资产阶级国家权力中的制约、监督机制则可以借鉴,因为我国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必须向权力机关负责,并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同时宪法的规定也是监督的基本依据。如果通过权力机关设立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无疑更有利于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予以必要的制约与监督。

第四,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不受侵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重要任务。.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国家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不能随意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的人权是宪法的主要职责之一。法国1789年宪法的序言《人权宣言》指出: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都没有宪法。对于经历了十年内乱之苦的中国人民来说,这一点更为重要。由此可见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必要性。

第五,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是历史上正反经验教训和实践的必然要求。我国建国以来通过的四部正式宪法,除了1975年宪法以外,对宪法的监督实施都作了规定,都规定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来实施这一权力。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这一权力并未真正得到有效实施。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机关,行使一切国家权力,事务繁杂,特别是其常设机关每两个月左右开一次会,组成成员大多都是兼职委员,显然不利于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难以制止不断发生的违宪现象。二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宪法监督包括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对法律法规合宪性审查缺少应有的程序上的规定,因而一旦违宪现象发生,权力机关却不知用何种程序予以监督、审查和处理。三是宪法监督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特别是执政党的某些个别领导没有法律意识和护宪、守宪意识,习惯于以权代法,阻碍了宪法监督的正常进行。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只有真正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关才能使这项权力有效行使。

第六,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关是民主发展的趋势。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目前已出现了专门化的趋势,全世界已有南斯拉夫、法国、意大利、德国、埃及、智利、捷克斯洛伐克等三十多个国家设立了专门机关主管监督宪法实施工作,其中既有资本主义国家,又有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大多都有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我国设立监督宪法实施专门机关,既符合我国民主实践的要求,又符合世界民主发展的趋势。综上所述,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势在必行。

三、我国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可行性

笔者关于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设想是:在我国宪法中对宪法的监督保障作专章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它只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不受其它任何行政、检察、审判机关以及政党、社会团体的干预;宪法委员会的地位、性质、职权、产生、组成、监督宪法的方式程序等,都应有专门规定。

第一,关于宪法委员会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宪法委员会的性质应该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专门设立的负责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它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同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以监督保障宪法实施作为自己的唯一职责。有的学者主张,我国的监督保障宪法实施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理由是有利于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之间权力的制约、监督,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对审判工作的过多干扰和保证监督行政行为的合宪性。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可取之处,但不符合我国国情,不能在我国适用,其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与我国“议行合一”的制度相矛盾。我国审判机关必须向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负责,如果让审判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包括违宪审查的权力,必然导致审判机关制约权力机关,从而影响立法权的正确统一行使。二是与我国政治生活实践不相符合。在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如果法院拥有监督宪法实施权,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然而无论哪一种方式都不符合其本身的需要。若采用事前审查,必将导致法院的主要职权由行使审判权转为行使宪法监督权;如果象西方国家那样采用事后审查或附带性审查,又不能适应我国民主实践的需要。三是所有的违宪争议都提到,这意味着我国要建立具有相当规模的体系,这显然不实际。因此由人民法院行使监督宪法实施权不可取,但仍有可借鉴之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一定范围的法律在是否合宪方面有疑问时,可以提交宪法委员会由其裁决。

第二,关于宪法委员会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既然宪法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特设机构,那么其地位必高于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时也不受常设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约,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赋予全国人大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对除全国人大以外的一切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予以监督,因此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包括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的行为都要受其监督。有的学者曾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一个专门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来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可以借鉴之处,但也有不可避免的弊病。其一,不利于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两个月开一次,一年中只开六、七次会。每一届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次数有限,但是每一次全体会议要讨论、审议、决定的议案、决议、法律又很多,事务繁杂,即使有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也不可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其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往往会染上常委会自身的弊端,即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限于听几次报告,通过几项决议,并不能真正保障宪法实施的监督,同时,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多数委员并非专职化,其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对宪法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缺少权威,对宪法的解释有时会违背立法原意,影响宪法的有效实施。其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不利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但是也不可避免有时会出现违宪行为,而把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个从属的专门委员会,必然不利于对常设机关的行为予以监督.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年只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上议程又极多,对常设机关的监督只是听听工作报告而已,这种形式不利于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而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特设机关则可解决这一矛盾。

第三,关于宪法委员会的权限问题。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特设机关以行使“监督宪法实施”为唯一的职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解释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因此在实践中,宪法解释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宪法一向把“解释宪法”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有时会导致一方面宪法解释的工作开展太少,另一方面有时宪法解释与立法原意不尽相符。而把解释宪法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的特设机关——宪法委员会则是恰当的,这样会使解释宪法权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同时又有较高的权威性。所以,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全国人大常设机关或一定数量的公民、政党团体,可以就宪法某一条文的含义及适用时的疑义提请宪法委员会作出专门的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每次应向下届人大会议报请备案。二是违宪审查权。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国家主席的命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其是否合宪予以裁决。一般来说,宪法委员会并非对每一部法律、法规以及每个国家机关的所有行为是否合宪都予以裁决,而是有宪法明确规定的限定范围。三是接受有关宪法实施中的控诉,并对此进行裁决。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往往会与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发生一定的关于法律理解的冲突和纠纷。当这种冲突、纠纷直接涉及对宪法及其实施的具体理解时,当事者双方应可以直接向宪法委员会控诉,宪法委员会认为依法可以受理时,应受理并作出裁决。四是其它的与宪法实施紧密相联、应由宪法委员会实施的权力。如监督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审查各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等。

第四,关于宪法委员会的组织问题。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特设机关,其产生和组织应由全国人大专门通过法律予以规定。按笔者的设想,以下几个方面应予以注意:一是宪法委员会应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担任宪法委员会的委员一般应有必要的条件,如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必须从高等政法院系毕业,有丰富的阅历、经验,长期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法庭审判或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而且必须德高望重、公正无私等,只有这样,宪法委员会行使职权才能具有权威性。二是关于任期。以六到十二年为宜,不宜与全国人大每届改选相重合。三是关于宪法委员会人数。以二十到三十人为宜,另外还可以有四至五个在全国各地的巡视小组,监督地方区域内的宪法实施情况,保证宪法确实得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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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策的制定是为了解决问题,因此,制定政策的前提是先要认清问题,然后再根据问题来作出相应的对策。一个政府如果能够及时确定和认清所有重要的问题,并采取适当的办法予以解决,那么,这个国家就能达到一个和谐、安定的境界。本文主要从公共政策问题的内涵、特点、标准等方面来阐述如何构建公共政策问题。

关键词:公共政策;问题;构建

一、公共政策问题的内涵

关于公共政策问题,国内外学者中有以下四种代表性的定义:[1]

第一,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个人、集团、政府部门、政府行为和政府议程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是通过个人和团体所提出来的,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之内的,能够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的,并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社会问题。

第二,台湾学者林水波认为,公共政策问题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到的,与他们的利益和价值目标相冲突的,必须向权威当局提出来的,并且当局认为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可采取行动来解决的社会问题。

第三,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社会环境、人的需求和补偿要求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总是表现为某种社会环境对一部分人造成影响,致使他们的利益遭受到了威胁或损害,他们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展开活动,向政府提出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四,邓思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行动、需求和机会有关。公共政策问题表现为通过公共行动去追求某些需求的机会。

公共政策问题被界定为一种特定的社会问题。社会中的多数人因其需求得不到满足或利益受到了某种侵害,通过团体向公共权威部门表达出来,而这种要求也是政府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有对此行动作出相应的政策需要。所以,公共政策问题是指客观存在的、已被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关注和认同的,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发生冲突,并且由社会中的个人与团体提出,属于政府管辖范围之内并能被列入政府的政策议程的社会问题。[2]

二、问题、社会问题、公共问题与公共政策问题

(一)问题

所谓问题,是指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即预期与现实出现了差距,或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问题的范畴最为广泛,比如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环境问题等,既可以是个人问题,也可以是社会问题。从涉及的人数上来看,个人问题不一定是社会问题。但是,当个人问题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也可能扩展成为社会问题。

(二)社会问题

所谓社会问题,是问题这个大范畴中的一种,可以定义为一种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是由社会内部矛盾,而不是外部矛盾,所引发的人与环境之间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失调,并对社会造成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期望状态和现实状态之间的差距。

因为它违背了社会上一部分人而不是个别人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且又同社会发展方向相背离,使得一部分人产生了不满足或矛盾,所以,我们称之为社会问题。

(三)公共问题

所谓公共问题,即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指的是社会上人们的价值、规范和利益以及生存条件受到某种威胁或损害而出现的问题。

当社会问题只影响到与其有直接关联的一小部分群体时,由于这类社会问题的涉及面比较小,未对社会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所以,仅是一般的社会问题。但是,当某些社会问题已经不再局限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群体,而是一种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并对社会造成了广泛的不良影响时,该社会问题就转化为公共问题了。

(四)公共政策问题

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问题虽只相差“政策”二字,但这正表明了二者之间含义的差异。因为并非所有的公共问题都能够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当公共权力主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部门,体会到公众的民意并趋同于公众的诉求时,该问题就成为了一项公共政策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将其需求或不满足向公共权力主体提出,而公共权力主体认为所提出的公众诉求在其职权范围以内,并且有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必要性,能够将其列入政策议程,这样的公共问题就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3]

三、公共政策问题的特点

(一)客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是一种客观状态,是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社会问题。这种客观问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能凭人的主观臆断来想象或猜测。

2、公共政策问题中所涉及的相关载体,如公共权力主体、个人以及团体,作为不同的实

体单位,也具有客观性。

(二)主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通常是被人们有选择地加以限定、分类和评价的,而且是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关注和认同的,所以都包含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即人们的主观认定。

2、人们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分析和判定是以一定的价值观念、规范和利益取向为衡量标准

的。当人们认为公共问题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时,就会产生需求和不满足。

3、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断定某一个公共问题是否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是否能被列入政策议

程,这一系列的断定活动也都是人的大脑思维过程活动的产物,因此也都具有主观性。

(三)相关性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又由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问题,再由公共问题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许多相互关联的问题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政策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公共政策问题时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分析问题,而应该从全局和整体出发,系统地、全面地从政策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上去把握,最终实现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之和的效果。

(四)动态性

公共政策问题的发生和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从时间上来说,公共政策问题不是一蹴而就或突然爆发的,而是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是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例如民族冲突、种族矛盾、宗教问题、资源问题等,都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

从空间上来说,一个政策问题解决之后,还会产成新的政策问题,这样,新的政策问题就会与新的政策环境以及新的相关人员之间产生联系。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政策问题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都处于动态变化和发展之中。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共政策问题都不是独立的、静止不动的,而是处于不断地动态变迁发展过程当中。

四、判定公共政策问题的标准

(一)客观情势

客观情势是指客观事实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代表性的热点问题。例如雨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问题、腐败问题、房价问题、教育问题、农民工问题。

2、影响较大。公共政策问题指的是那些影响程度大、影响范围广、后果非常严重的公共问题。例如越来越多的人,包括一些明星,接触和吸食,不仅对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而且还易引发一系列犯罪问题,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强烈的公众诉求

当某种客观事实与公众的既定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使得公众的利益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社会中的个人和团体就会立即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

同时,这些问题也对政府履行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的能力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和考验。公众诉求也是公共问题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的一个重要标志。[4]

(三)公共政策问题是政府部门职权范围之内的问题

政策问题必须在政府的职权范围以内,如果超越了政府的职权范围,政府越权进行干预,通常情况下所起的效果是适得其反的。而且,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同时,还必须是政府有能力去管辖的事务。因为问题的处理和解决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而我们这个社会的资源本来就非常有限,政府在解决公共问题时既不能越位,又不能错位,也不能缺位,应该按照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来适位办事。

(四)明显的政策需要

当某种公共问题的客观情势性质恶劣,极其严重,影响程度大,影响的范围广,公众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而且该公共问题又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促使政府对现实公共问题做出反应的时候,这就说明该公共问题使得政府形成了明显的政策需要,上升为政府的政策议事日程。

事实上,先出现问题,再有解决问题的方案。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与构建也先于政策分析,所以,构建问题的方法要比解决问题的方法更优先考虑。人们解决问题的失败常常不在于过程和结局,而是输在起点上,即对公共问题的确认上。

总之,公共政策问题的构建,作为公共政策分析的逻辑起点,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它

直接影响到后续阶段的任务与实际操作效果。因此,正如俗话所说的那样:“良好的开端,就等于成功的一半”,公共政策问题构建的合理和正确,就等于问题解决了一半。

【参考文献】

[1]王传宏李燕凌.《公共政策行为》[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2月,第175页

[2]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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