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后的家乡作文范例6篇

二十年后的家乡作文

二十年后的家乡作文范文1

“嘀嘀……”研究所中的光报机响了,还十分有节奏,我一听就知道肯定是上级有什么任务要分派给我了,我从助手手中接过文件一看:现命令你即刻奔赴安徽实地考察,尽快地了解当地的风俗民情,为以后的深入研究工作开山架桥。我一看就笑了:安徽是我的家乡,就算上级不下命令,我这几天也准备回去看看呢!于是我就顺水推舟地应承下来了。

第二天一早,我吃了早饭,走到仓库门前,输入密码,又把拇指在门上摁了一下,门自动打开,我拉开“钢刺PZY”型超光速飞艇的门,调整了一下马力,一转眼就到了安徽。

刚从飞艇上下来我就傻眼了:记得我几年前来这里的时候,这里还是破破烂烂的,而现在呢?道路两旁一棵棵参天大树拔地而起,树下,一些无人操纵机器人正在撒水扫街,动作之娴熟,让人惊叹不已,道路是最新型的磁悬浮双性马路,一辆辆超薄性汽车正在马路上飞驰,这时我突然看见两辆高速行驶的汽车相对开来,我不禁暗暗为他们捏一把汗,但是就在两辆车近在咫尺的时候,一股强大的气流从两辆车中激射而出,刹那间将两辆车弹开。原来这车装了悬浮喷气气筒,这种系统甚至可以使车在空中飞呢!真了不起,连小乡村都有这么先进的装置了。我不禁赞叹道

二十年后的家乡作文范文2

五零五班

胡俊贤

我在外地工作,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我回到了二十年后的家乡,并发现二十年后的家乡与我现在的家乡真是天壤之别。

二十年后的家乡都是许多漂亮别墅,每座别墅都是用塑料和铝合金属混合制造而成,坚固得很。而且每座别墅都是用太阳能来发电的。别墅里的一切物品都装有一个感应器,感应器是通过每个人的思维来运行的,楼梯运行时就会变成一架电梯。别墅里的中央地方有一个按钮,只要手指按一下,就能把一整座别墅变成一个胶囊那么小,能把它放进口袋里,方便随身带。门是用一种特殊的材料制造而成,只要说出地方的名称就能马上送你去到那儿。玻璃有特殊功能,能看到你想看到的美丽风景,而且还能隔离噪音,既方便又实用。

二十年后的马路有的在海里,有的在地面上,还有的在空中。马路两旁种着许多人工树,它们能把汽车排出的废气净化掉,变成清鲜的空气。它们还能控制气候,造成冬暖夏凉的气候。每辆汽车的车门都有一种气体,只要接触到它,就能让驾驶者达到良好的驾驶状态。每辆汽车都是高智能方程式,它们有自己的思维,能告诉驾驶者前方有什么障碍物,还能提醒驾驶者有没有超载,还能告诉车子的机械性能是否良好。而且每辆车还能因地形、天气而改变装备。车子不需要轮胎,车下有一个喷火器能让车子在地面0.5米的高度上飞行,时速可达每小时1000千米。家乡的交通工具有飞碟、空气动力飞机、车子、飞行电单车……应有尽有。

二十年后的衣服更胜一筹,衣服能让整个人的颜色与周围的颜色产生变化,衣服本身能自动清洗,它还能通过感应器感应主人的喜好、品位身材而产生变化。衣服既轻又坚实,最重要的是有病的人穿上这种衣服就能把病连根拔起。每双鞋子底下都装有空气动力喷射器,能自由自在地在空中飞翔,而且每双鞋还能通过脚的尺寸,主人的喜好而改变。

二十年后的工厂都是用机器人来工作,技术高超,工作效率高,排出来的废气污水,都用净化膜片来进行处理,污水净化成能饮用的水,废气净化成清新的空气。

二十年后的售货机是自动售货航机,它能销售不同时期的货物。笔是计算机笔,能迅速写完100道计算题。垃圾筒它能把垃圾吸进里面。学校里很多景物都是用空气中的水分凝结成冰,里面的设备也是用冰做的,这种冰很特殊,它不会被融化,而且这种冰是冬暖夏凉,又不滑,看得很清楚,不会导电,很坚固。每本书每页都有一个按钮,只要按一下,身体就会被吸到里面去,变成故事里的主角,体验故事中人物的悲欢离合和思想感情。家乡的人不用去商店购物的,直接在网上交易,而且还能把手伸入电脑里购物……无奇不有。

二十年后的家乡作文范文3

不久,我回到了我的家乡——湛江。刚下飞船,我被眼前的景物惊呆了。在这里,除了房子在地上以外到处都是绿色的草坪,五颜六色的花,郁郁葱葱的树,还有各种各样美丽的蝴蝶。每个家庭的庭院里都有一辆无烟空中飞船,好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地上一点纸屑都没有。我惊呆了。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我问了一下路过的人,他说:“你不知道吗?现在湛江已经成为了国家经济发达城市之一了。自从新市长上任后,他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蓝色海洋”经济的计划和环保政策,因地制宜发展海洋经济。全市人民齐心协力搞活经济,保护环境,我们的城市便富裕美丽起来了。”我向四周望了望,果然都是别墅式的房子,空气中弥漫着一股沁人心脾的香味,没有一点噪音,反而隐隐约约听到一阵阵悦耳的音乐声。人们脸上都充满了笑容。

我决定回老家了,我想:虽然说湛江有很大变化,但是老家毕竟在农村。那里肯定没变化!一会儿就来到了老家门前,刚下来。咦!我是不是来错地方了?这里绿树成荫,到处鸟语花香。这时,一个年轻力壮的中年人来到我身边,这不是我堂哥吗?他说:“现在这里人人都富裕起来了,生活可不亚于你在火星上呢!”我听了,问:“不会吧?我看也不怎么样?”“不去看看怎能知道呢?”堂哥马上反驳。

“好吧”。我想:我偏不信,一个小村庄能好过火星?

二十年后的家乡作文范文4

我家旁有一条小河,可由于厂房排出来的污水,人们乱扔垃圾,早已变成污水了。

一眨眼二十年过去了,我又回到了阔别已久的家乡,小河又恢复了原本的模样。使人不禁闭上眼睛,聆听小河那潺潺流水的声音。

春天的小河是温柔的,就像妈妈抚摸着自己的孩子。春天的小河是欢快的,就像调皮的姑娘唱着动听的歌。瞧,小朋友们都将双手放入水里,扑着自己的脸,感受着河水带给他们的舒服,稚嫩的脸也挂满了可爱的小水珠,欢声笑语立即又呈现在了眼前。

夏天的小河是清凉的,小朋友们都唱着、跳着来到这里,享受着小河带来的舒爽。夏天的小河是清澈的,小朋友们可以脱掉鞋子,跨进小河里,捉着小鱼小虾……

秋天的小河是喜悦的,它静听着农民们的欢呼声,以“哗哗”的声音来代替自己对农民丰收的祝贺。秋天的小河是穿着金色衣裳的仙女,它流动的波纹就像是仙女跳舞时翩翩起舞的衣裙。

二十年后的家乡作文范文5

对于柳先生的观点,笔者有不同的观点。柳先生所考版本中的“卢卿”,确为“卢乡”之误。把古卢乡县的人氏号“弗遑道人”的籍贯“卢乡”,误读成是姓名或姓字的“卢卿”,更是特大冤案。本来“咸丰五年”抄本已将前人“卢卿”之误改正回“卢乡”,如今却又被柳先生改了回去,这才是真正闹出了南辕北辙的笑话!

在传统书画的署款体例中,别号或者姓名前的文字都是书写籍贯,这是古制,书籍和绘画署款体例基本一致,署款的贯首文字就是地名。例如清代莱阳画家尉卓午,字卓午,佚其名,号卢乡散人;他绘的署款,今见有两种:一是“卢乡散人”,一是“昌阳尉卓午”(见图1、图2),卢乡表示莱阳,昌阳亦是唐代时莱阳古称。以卢乡、昌阳的古地名沿称今莱阳地名者亦大有人在。

在署款中惯例署地名的位置上,是不可以署上姓名或者是表字的,柳先生之所以把“卢乡”误读为“卢卿”,硬说其“原本是姓名”,实是不明古制而产生的误会。这里的“卢卿”二字是地名,而绝不会是姓氏,这一点可以有多种证据来证明。而通过多方收集证据,亦可以证明“卢乡即莱阳”,请看笔者以下之考证:

“卢乡”的历史沿革

莱阳历史政区频改易,境内涉及周边其历属多有更替,汉代出现过五座古城,“长广、卢乡(即邹卢)、挺、观阳、昌阳”。分别属胶东国、琅琊郡、东莱郡等,其中卢乡始于西汉文帝十六年设卢乡(邹卢)城,东汉光武十三(37)省卢乡(邹卢)入挺,而卢乡初置于平度,北齐卢乡及挺城并废。于“隋开皇十六年复置卢乡,并废挺城入焉”(《隋书?地理志》),此即卢乡肇端于莱阳,遂之,后唐同光元年(923)昌阳更名莱阳,卢乡于唐贞观初在莱阳废止,以后不在版图中出现。但明清以来莱阳历史中文人雅士,仍然自称莱阳为卢乡。

“卢乡”即“莱阳”的证据

今考之从唐代以降,既而称卢乡的史料频频出现。下面举证九例,证明卢乡即莱阳其事实不虚。

1、在康熙《莱阳县志・古墓》载:“唐广州都督司马谭长墓,在县西南五十里,墓碑虽断,而文尚可辩”。又:“谭长‘(开元天宝间)由乡贡进士,历广州都督司马’。相传为人风雅,居官廉慎,惜天不假年,未竞厥施,其子‘奉葬于故卢乡城西南十五里新安乡。’”在这里,谭长的儿子称葬父之地为莱阳“故卢乡城”。

2、《玉署集》张瑞征著。张瑞征(1627-1682),字卿旦,号华平,莱阳县城内人。清顺治五年戊子副榜恩贡生,八年举人,九年壬辰(1652)进士,授翰林院庶吉士,国史院检讨,历左春坊左中允,兼翰林院编修,河南分巡汝南道副使等,曾任康熙《莱阳县志》校正之一,并有多种著作存世。《玉署集》是张瑞征在翰林院期间撰写的诗文。集内首页即是其应考庶吉士时填写的履历,“赐三甲第四名进士,臣张瑞征,年二十六岁,系山东登州府莱阳县人,由副榜恩贡生,应顺治八年顺天乡试中式;由举人应顺治九年会试中式。今应考选庶吉士,今将三代脚(角)色并所习经书开具于后:……。”

而在《玉署集》的扉页印有:“《玉署集》卢乡张瑞征华平父著”字样(见图3)。首页的“莱阳县人”和扉页“卢乡张瑞征”这一重要证据的呈现,既表明“莱阳”古称“卢乡”,也证实了明清两代文人雅士在自称家乡籍贯地时的习惯做法。

3、《卢乡集》张允龄编撰。张允龄(1626-1690),字如九,号寿符,莱阳张家灌村人。顺治间贡生,康熙时任山东昌邑县儒学教谕,后任福建长乐县知县,编纂康熙《莱阳县志》任参阅之一。晚年回乡教授生徒,名重一时,著述颇丰。《卢乡集》是张允龄搜辑汇集家乡莱阳名士诗文的诗文集,清末翰林莱阳王见到《卢乡集》并为之作序:“昔康熙,长乐知县张如九先生允龄,选有明乡贤七十家诗文,名日《卢乡集》,余为之序”。

4、《莱阳衙署赠万邦维诗》,邹知新作。邹知新字师可,号俟庵,湖广(湖北)麻城人。明崇祯十五年壬午(1642)举人,顺治八年(1651)官襄阳宜城县教谕,顺治十六年至十八年任莱阳县知县。邹知新卸任回乡赋闲,期间留恋旧署,又因同乡万邦维在康熙间任莱阳县令,经常来往光顾,在康熙十一年(1672)夏,来莱阳小住,告别之时赋诗相赠,诗曰:“重过卢乡炙德光,静调化瑟理岩疆。三年政听与人诵,两袖风清宓子堂。堂省桁杨无雀角,心闲簿牒看人忙。赉良巳入图求梦,归望纶盲简卓黄。”

5、《诗文庙告成》,张齐玉作。张齐玉(1646-1714),字叔文,号继尝,莱阳县城内人(亦称双山张氏)。生于官宦世家,书香门第。邑庠生,康熙十六年(1677)例贡(贡监),曾任康熙《莱阳县志》校对之一,康熙二十一年(1682)授州同知。康熙时,莱阳文庙大成殿破旧不堪,地方贤达羞于圮废之圣地,于康熙三十年(1672),三月二十六日开工修饰,完工于十一月初一日,莱阳县令赵光荣,邀请属下同事及仁人雅士等,共同庆典文庙修缮一新,并以诗唱和。张齐玉依知县赵光荣韵脚和诗一首,为《圣殿告成依韵奉和》,诗曰:“卢乡文运自今昌,绿藻丹辉映庙墙。章甫趋跄械朴盛,佼髦德造汉云光。波泓天水恩常渥,乐奏箫韶听不遑。……。”

6、卢乡书院。莱阳县于乾隆十四年(1749),知县郝大伦建卢乡义学;乾隆十七年,又在文庙西建卢乡书院,道光二十六年(1546),知县张涵见前书院颓废,另就于宋琬先生故宅复置卢乡书院。目前莱阳市博物馆在院内设置。卢乡书院是可视见的前清称谓“卢乡”的文字遗存,并且是胶东地区重要的文化景点之一。

7、《卢乡人文》。张玉山撰。玉山,莱阳人,乾隆间太学生(父张学徽康熙四十五年监生)。少好学问,于书贵识其要,不屑屑于章句之学。此书是依莱阳旧属之名,故称“卢乡”,是辑人事、文学之类的文化集粹,所命名《卢乡人文》。

二十年后的家乡作文范文6

教授,博士;

2.刘欣(1968-),男,江苏连云港人,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文献研究所副

研究员,博士。

(1.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昆明650221;2.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云南昆明

650034)摘要:近代云南的乡规民约带有显著地方特色,虽然它的管理制度

和运作程序大体遵循与内地乡规民约较为一致的形式,但其内容更多地展现

了云南独特的社会生活。依照参加者的身份,可划分为地缘性的乡规民约、

行业性及宗族血缘性的乡规民约;依照功能与作用,可划分为以劝善惩恶为

主的道德教化型和以弭盗防贼为主的准军事治安型的乡规民约。近代云南乡

规民约体现出基层社会秩序的国家化形式日益突出,以及国家主流意识对基

层社会的渗透与整合。近代云南这种“乡国”一体的政治格局彻底地消除了

“市民社会”出现的可能性。

关键词:近代云南;乡规民约;乡国之间

中图分类号:K892.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

13)01-0062-06

20世纪30年代,乡村建设的开展使得会社、乡约、宗族等乡村基层组织的研

究方兴未艾,杨开道、王兰荫、吕著清、王宗培等人对传统乡规民约展开了

拓荒性的研究。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学界对乡约关注不够,直到

20世纪90年代乡规民约的研究才又重新兴起,学界对其历史形态、特点及功

能等做了深入的阐述。但乡规民约的研究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研究较多关

注的是宗法家族较为发达的内陆地区,边疆地区尤其是多民族聚居地——云

南的乡规民约则少有论及。云南乡约民规研究仍主要限于对乡约民规的收集

、整理及汇编上。事实上,传统的乡规民约在近代云南出现了深刻的变化,

其发展的内在动力以及国家、乡村精英双方关系的系统研究仍付之阙如。有

鉴于此,分析乡村精英阶层、国家政权在近代云南乡规民约发展衍变过程中

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进而探讨因其力量的消长带给近代乡规民约和

乡村治理的影响,可以为当下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的当代乡规民约的完善和

顺利实施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

一、近代云南乡规民约的发展历程

云南的乡规民约源于何时已无从考证。据现有史料,至迟在明代云南即出现

了乡规民约。宣德年间的《大理府卫关里十八溪共三十五处军民分定水例碑

文》是迄今所见的云南最早的乡规民约。正德十四年立的《洱源县邓川镇洗

心泉诫碑》堪称云南乡规民约的典范,该规约深受《吕氏乡约》的影响,尽

显教化乡民之用意。但明代乡规民约样本太少,很难再现云南当时的总体情

况。

清代是云南乡规民约发展的巅峰时期。康熙以后,云南各地乡规民约如雨后

春笋般出现。整体而言,它们具有种类齐全的特点,有综合类乡规民约,即

内容包括社会成员生产生活诸方面的规约;有“禁斫伐、禁践踏、禁偷窃”

等禁止性规定,涉及教化、山林田地保护、社会风俗改良等方面;也有护林

类、水利类乡规民约;防抢防盗类乡规民约;专为具体一事而立的乡规民约

。此外,还有移风易俗规约、行规、厂规、家规等乡规民约。

民国时期由于云南相对封闭,其乡规民约基本没有受到民国政府颁布的《地

方自治条例》、《乡自治制》等规定的影响,在内容和形式上主要是清代的

延续。内容主要以山林、水利、防匪防盗、族规等为主,其形式、体例与清

代并无多大变化。至民国中后期,我国的近代化变革开始影响云南乡规民约

,但其范围仍然有限,表现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开始有所创新。如民国十四年

制定的《元江县风俗改良分会规约》首次在形式上创新,将乡规民约在体例

上以“章、条”的形式写出,最后一条规定“本规约自公布之日施行”。这

标志着民国云南乡规民约开始向近代化转变。其内容较之封建社会有所进步

,具有进步性。值得一提的是,民国二十三年立的《鹤庆县金墩积德屯公立

乡规碑记》明确其村政大纲“目的在尊重三民主义,促进村中之自治,以期

达到化合大同为标准”,明显地受到了当时政治思潮的影响。

总之,从云南乡规民约的发展看,其形式与其他地区相比,已逐步趋于统一

,但在内容上地方特色更加显著,充分展现了云南独特的社会生活。

二、近代云南乡规民约的类型与运作方式近代云南乡规民约大体上可分为以

下几类:

第一,从其参加者的身份上看,可划分为地缘性的乡规民约、行业性及宗族

血缘性的乡规民约三大类型。

乡规民约原本就依附于地缘性民间社会组织。如光绪三十一年十月订立的红

塔区北城镇乡规,其范围限于北城镇,包括桃源、杨家营、后所营、大营、

唐家营、段家庵、大弯、陈大场、棋树营、腰子营、前所营、羊歇窝等地

[1](p465)。光绪二十三年剑川县新仁里乡规,是对新仁里内乡民的规范;

著名的呈贡乡约,则是呈贡县大王营等七个村子乡民间自觉的约束[2](p

516);道光二十五年订立的白打寨寨规作用范围仅是一个寨子[3](p669)。

行业性的乡规民约,如个旧铜矿专门针对铜矿开采、管理、买卖等订立的厂

规——《个旧公议厂规碑》[4](p759)。此外,还有专门针对某一特定行业

的规范,如光绪十二年曲靖市葛仙会就针对其行业成员作了详细规范[5](p

77)。而光绪二十一年师宗县管众碑则是对市场中的商贾行为的规范[6](p

90)。

云南近代绝大多数乡村皆为聚族而居。这种状况决定了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

带所组成的规范,在近代云南各地的乡规民约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这类乡

规民约更重视在家族血缘亲情基础上对晚辈进行感化。如1929年永仁县猛虎

乡曹氏家训碑[7](p358),1938年大理世德堂张氏十宜祖训、十诫十务浅言

、以及族中兄弟子侄公约都从家族长辈关爱晚辈的角度,对家族子弟个人品

德修养、居家处事、外出谋生、族产经营、家族坟地修缮等诸多方面作了详

细指导[8](p105)。

第二,从乡约的功能与作用上看,可将近代以来云南的乡约划分为以劝善惩

恶为主的道德教化型和以弭盗防贼为主的准军事治安型。

劝善惩恶为主的道德教化型乡规民约主要包括道光二十二年所立的麒麟区三

宝镇雅户乡规民约碑;同治十二年所立牟定县禁止浇风恶俗规约碑;光绪二

十三年剑川县新仁里乡规碑;光绪三十年云县涌宝乡忙陔村霜规民约石碑,

等等。

弭盗防贼为主的准军事治安型乡规民约,有针对村庄内部村民间的相关规定

,但更多的是针对外部抢盗、匪情而作出的自保性规定。如《(隆阳区)左

官屯、西山村立丛防盗碑》就是因为:“左官屯、西山村屡次匪类有害二村

”,所以“二村合心立丛,以卫乡党,以杜后患”。规定“更有远近贼盗偷

二村财物、五谷、六畜等项,俱以角声为号,务须戮力捕捉,若一人不至,

即与贼同谋,定许逐出”[9](p22)。道光二十八年的《禄丰县联保乡规民

约碑》则对村民在追捕盗贼过程中的权利作了明确保证:“境内之人捕盗寻

物复被盗伤在公服药,鸣官究治,盗贼被境内之人追捕,打伤在公家承当,

不得移累失主。”[10](p824)光绪二十一年香格里拉县军民防火公约更明

确:“凡遇失火,若有外来游民及无赖匪徒纠约多人手执军械至火场邻右沿

未被火之家,破门直入,乘间吓杀抢夺财物者不论汉夷,格杀勿论。”[11]

(p272)民国年间《格咱境密参会议订立防匪防盗公约》规定:“如夺回土

匪之马、枪支及其他财物,规定作价后,将三分之一奖给夺回者;若有人从

土匪手中夺回被抢财物,大牲畜马骡、犏牛各头给奖二元,牦牛每头给奖一

元五角,黄牛每头给奖一元。”

第三,就乡规民约设立的宗旨而言,近代云南的乡规民约则是五花八门。其

中既有应付差徭、互助互济和发展经济为宗旨的经济型的。如安宁八街镇高

桥村乡约碑,就是针对以往高桥村收钱粮之人因垫付过多而破产,“村众观

之不忍,老幼共同着议,每年每村议立一人承办各村夫马钱粮事”[12](p

101)。光绪二十一年所订之师宗县伙头收粮章程,更为详细地规定了收取钱

粮的数量、期限及确定伙头的办法,等等。有以保护山林、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居住地人群利益的环保型的。护林类乡规民约,即调整社会成员的山场

林地关系的规约,主要包括植树护林、封山育林两类。如《禄丰县川街阿纳

村土主庙封山育林碑》从封山育林的组织管理(树长、山甲)、封山地界、

违犯规约的惩罚等方面作了规定。水利类乡规民约,即调整社会成员彼此间

的水利关系的规约。如《牟定县新桥镇迤西冲坝水规》四条,规定了用水对

象、开闸日期、水沟界限情形等内容。更有专门针对某一具体之事而立的规

范,如光绪二十一年香格里拉县的防火公约,就是针对上年中甸火灾造成重

大损失,对今后防火所作的详细规定。道光二十二年《大理海东镇乡规碑》

则是针对过年期间乡村迎神演戏的费用分摊问题所作的规定。

近代云南的乡规民约其运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大体遵循与内地乡规民约较为一

致的形式。

首先,乡规民约的订立。创建乡规民约,明确其宗旨和任务,是任何一种乡

规民约运作的起点。近代云南乡规民约的订立都有明确目的,这从订立时碑

文中就可以看出。

其次,乡规民约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组织。近代云南的乡规民约主要以地区范

围为主、以宗族血缘范围为辅。它遵依原编保甲的原则,虽然其负责人的具

体任用标准、人数与办法各有不同,但都有各自负责之人。如元谋县新华乡

大河边村永顺乡规碑云:“盖闻朝廷立官长,宜长立头目”,来管理这地处

边疆又道路不便之地,“村中一切禁约,报明本年管界乡长”。具体事务如

“每遇有粮食之期”,或“村中被贼偷盗什物”都由伙头负责;伙头轮流担

任,交结必须清楚。“每年退火头之日,必照火头轮流更退,不得失落隐藏

,若有隐藏,罚钱十千文。”禄丰县联保乡规民约规定:“乡约约束一乡,

乡保与老人亦必按理公论,勿得徇情武断。”可见除乡保外,一些年高有德

、为众所推服的老人也参与乡村的管理。民国时期鹤庆县金墩积德屯乡规则

明确了村政组织,“本村高有正副闾长各一人,总理全村村务;设邻长五人

,补助闾所不及。无论闾长,邻长均用村人选举充当之。”[13](p97)

第三,乡规民约有宣讲和约会的礼仪形式。这种传统起源于明清两代。著名

的呈贡乡约于开篇就对此强调:“圣谕广训,虽经官为宣讲,但村居僻壤者

难以周知,请令各村绅士或事集人,或于朔望之期,逐细宣进,化导愚顽,

咸知礼法。若无绅士者,令稍知礼义之人讲解、推广、劝化,俾知遵崇改过

自新。”[2](p516)

最后,乡规民约中有明确的惩罚规定。对于违反乡规者,轻则罚酒、罚米、

罚肉、罚钱。如道光二十一年丘北县腻脚乡架木革村所订立的护林碑,针对

“盗砍柴枝以及劈明子者,罚羊叁拾斤,酒贰拾斤,米壹斗”,“有种地侵

占四至者,罚猪伍拾斤,酒叁拾斤,谷一斗;有盗砍成材树木者,罚猪叁拾

斤,酒贰拾斤,米壹斗。”[14](p348)重则体罚,甚至砍手断脚。如易门

县浦贝杨姓家庙戒赌碑规定:“尔后小子士农工商必须各归一业,倘不知自

爱仍以为悦之境,准受害者报经管事,贴传合族老幼齐集祠内,以家法

处之。重责三十板,其财之既散者,分文必须追回。”[15](p753)通海县

芭蕉乡封山碑文规定:“禁村中偷鸡犬鹅鸭、田中谷豆、荞麦、园中各色小

菜。若有私偷私拿,见者不报,以后查获,与贼同办,宰手、砍指和盟同办

罪重责。”[14](p400)甚至于开除族籍,生不归家,死不能归祖坟。如红

塔区北城镇的乡规对窝贼养盗者,“一经查明,禀官立案逐出乡外,违者公

同送官究治。”[1](p465)江川县前卫镇上邑村的李氏族规规定:“同族不

得通婚,……否则逐出族外,不得与族人同姓。”“如有同族通奸者,用刺

条子打着游街示众,逐出族外,永不得与族人同姓,以免玷辱祖先。”对死

于刀枪、服毒、上吊、投水的族人“均不得上祖坟”[16](p196)。

三、从近代云南乡规民约看政治领域中的乡里秩序与国家秩序“国家与社会

”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理念引入中国而产生的

一种新的理论体系。一些学者将此方法运用于研究中国近代史,认为清末民

初的中国在许多方面已出现了类似于西方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那样的情况,

对于推动中国现代化发挥着重要的潜在作用。如晚清时期地方精英的活动、

民国时期的社团政治、以后工人和学生的抗议示威和斗争传统,等

等。还有学者分析了晚清时期中国已经产生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的商人组织

及公共机构,如圣仓、普济堂、育婴堂、善堂等,认为这类机构的非官僚特

征日渐增强,在地方社会颇具影响,最终成为批评政府政策的场所。

近代云南乡规民约在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上最明显的表现是:社会秩序的国

家化形式突出。社会的国家化表现在国家企图将一切社会组织都纳入国家秩

序。如战国时期开始的户籍制度是编制到每个家庭的。户籍制的严密、完善

是国家控制社会能力的表现,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社会的国家化高度发达

也表现在历代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延伸到乡里村落,乡里村落的居民被纳入

国家行政体制的编制与管理,乃至日常生活都要受到行政组织的干预。从近

代云南乡规民约中同样可以看出国家秩序对地方的渗透。

首先,从乡规民约订立的宗旨上,相当一部分的民约都是为催收国家税赋而

作。如著名的呈贡乡约、安宁八街镇高桥村乡约碑、师宗县伙头收粮章程,

等等。

其次,从乡规民约的订立过程看,官府或间接参与或直接主导。前者如元谋

县新华乡大河边村的永顺乡规碑、香格里拉县公众立约等;后者有西山区碧

鸡镇观音寺封山告示碑、会泽县老厂护林碑、开远市白棕棚一同碑、香格里

拉县格咱境密参会议订立防匪防盗公约等。

第三,从乡规民约实施过程看,国家拥有最终、最后的裁定权。如开远白棕

棚一同碑就对该寨子中诸如姻嫁、丧葬等大事,以及生活中诸如与父母争执

、同姓婚姻、打架、、偷窃等形形小事最终在乡约教导之外,无一例外

均“禀官照例治罪”、“公同禀官重处”、“一并公同禀官究治”、“违者

公同禀官究治”[17](p114)。格咱境密参会议订立的防匪防盗公约,“每

年由僧俗官民作一次认真清查”[11](p272)。看是否有违,否则官府加以

罚款。

此外,社会的国家化还表现在国家对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对社会异动

势力的控制、打击。如禄丰县联保乡民约碑规定:“凡异言异服之人,假妆

乞化贸易入境,不得久信或暂宿境内田地房,地主立即禀报,传同姓齐力驱

逐,违者以窝家论。”“开店之家,不得歇宿外匪,村人不得范落,倘有歇

宿范落亦可以窝家论。”[10](p824)

当然,在具体的行政运作上,特别是在基层社会,国家秩序也会表现出对社

会秩序的依赖性。如秦汉乡里的三老、长老、父老、孝悌力田等不是国家的

在编吏员,不享受俸禄,却是参与国家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人物。北魏的

宗主督户制和三长制,也是利用既有的社会自然秩序贯彻国家秩序的。近代

云南乡规民约的管理者同样存在社会势力的官僚化趋势。但切不可就此认为

乡里领袖就是“民间代表”,乡村实现了“自治”,这显然是不符史实的。

其实,从近代云南的乡规民约来看,乡村不但没有实现有限的“自治”,反

而是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明显渗透。

四、从近代云南乡规民约看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乡里秩序与国家秩序意识形态

领域中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既有社会思想升华为统治思想,使国家主流意识

形态与社会思想表现出某种重合性,但更多地表现为国家主流意识对社会的

渗透与整合。这并非指个人在文化教育互动中受到规范,以及文化教育在与

个人互动中规范个体使之整合,也不是指两种异质文明或文化之间随机偶然

的重新组合与重新发展,而是指在同一社会文化区域中,由一种主流文化(

或主流价值观、或所谓集体意识)进行多层次的集体性活动,而达到道德规

范的重建。美国学者罗伯特·雷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在《乡民社会

与文化》中首次以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概念来揭示这种文化整合。现代许多学

者或用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或用“雅文化”与“俗文化”来修正雷氏的大

小传统之说。从两者的传播途径上而言,大传统通过正规途径传播,是一个

相对封闭的不对大众开放的系统,大众被排除在这一系统之外,成为一种精

英文化。而小传统则通过非正式的传播,向所有人开放。因此上层精英亦可

以参与小传统的构建,使小传统被动地受到大传统的影响。

作为小传统的乡规民约,其表现形式应该是非正式的,它在话语表达上居于

主流之外,广泛地表现在人们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非理论化的现实状态

中。

首先,与正规的、程式化的正统教化伦理相比,它不具备精巧的理论形态,

其语言表达上也大都粗鄙不文,且夹有许多俚语方言,其内容也相对杂乱。

但是,我们看到历经明清两朝改造过的近代云南乡规民约从一开始就接受主

流意识的指导。如《官渡区阿拉彝族乡小麻苴彝族村乡规碑》有“体圣谕之

言”等语,(云龙县)《长新乡乡规民约碑》明确指出,“我朝圣谕,上亦

有联保甲以弭盗贼,和乡党以息争讼,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

讲律法以惊愚顽,笃宗族以昭雍睦等数条者”,而(剑川县)蕨市坪乡规碑

更为明确:“即遵上谕十六条内所宜此地者数条,勒石垂碑,以正人心,以

敦风化,共为良民,斯成仁里矣。”此外,《(云龙县)炼登乡规民约碑》

《(呈贡县大王营等七村)乡规民约碑》等都是据此制定了若干条乡规民约

。甚至于民国二十三年立的《(鹤庆县金墩积德屯)公立乡规碑记》也明确

其村政大纲“目的在尊重三民主义,促进村中之自治,以期达到化合大同为

标准”。

其次,经大传统改造过的乡规民约所具备的观念层面上鲜明的价值判断,它

通过人们的思想、判断、行动等方面的价值倾向性表现出来,如人们对事物

或现象的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等评判,总是表现了一定的价值取向。这

种共享性的观念体系为全社会提供了乡里社会共同的意义基础,是塑造和确

立乡里社会共同理想,形成共同行动的前提。如《元江县风俗改良分会规约

》对乡土社会婚礼、丧礼、日常社交活动都有详细要求,力图以新风尚取代

以往奢风陋俗。

再次,经大传统改造的乡规民约为制度层面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导向性。一定

的制度是涉及个人、群体和组织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范体系,是稳定的

社会行动模式。它包括行动的准则、规范、法规等组成的社会的秩序体系,

其实质是一个社会的利益结构、资源和机会的配置方式与机制。正如前文所

述,有关乡规民约惩罚性、奖励性条款内容。

最后,乡规民约关于日常实践层面的规范,诸如对涉及日常生活中人际交往

、沟通、理解、合作等行为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如诚信、自律、友爱、互

助等,使人们的实践和行动具有较清晰的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的可预测性

、可信赖性和安全保障的重要来源。

五、结语:乡国之间

传统中国是乡土社会,基本结构是家庭、家族、村落、社会、国家;家法、

族规对应于家庭、家族,乡规民约对应于村落,帮规、行规对应于社会上各

行各业,国法对应于国家社会。从家法到国法形成一条秩序链,家法是这条

秩序链中最下端的血缘法,国法是从家法演变而来又居于这条秩序链中最上

端的地缘法。乡规民约居于秩序链中血缘与地缘的结合部,一贯是官方与民

间、国家地缘法与家族血缘法、官治与乡治衔接、沟通、互动、互补的地方

。可见,乡规民约是传统中国社会秩序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但乡约不是国

法。传统中国的国法由代表皇权的朝廷和官府制定与颁布,表现为各种形式

的法典和律条,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基本工具之一。近代云南的乡规民约虽不

在国法的范畴内,但由于官办、官督民办或民办官认,获有官方不同程度的

支持或认可,等于获得了某种合法性的授权,从而与国法有所联系,具有准

法律的性质,这是乡约约束力的合法性来源和依据。但正如前文所述,它的

强制力根本不能超越国法的许可,其法律性是受到限制的;其效力也远低于

国法,其作用的范围也远小于国法。整体上看,乡约只是在国法准许下对国

法的一种补充。因此,乡规民约在近代云南社会秩序构成中所扮演的角色,

既有民间的自治性,更逃脱不了为官方、准官方所关注以至控的命运。

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市民社会,其本质都是源于西方文明的历史经验。在西

方学者看来,公共领域既包括公共行政权力领域,也包括市民社会所特有的

大量的私人的集合地带,市民阶级通过在私人的集合地带(市民社会)与国

家对话,并以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对立形式为基本取向[18](p5)。这个公共

领域类似于古希腊之公共剧场。“个人彼此争胜,以表现其优异的言行。犹

如在一剧场中,个人把他最优异的言行表达给在场的其他人。”[19](p92)

然而,自乡规民约诞生之日起,便缺失代表私人权力的集合地带。乡里社会

一开始就不存在所谓的自治性,其所拥有的某种权力完全是基于对国家主流

意识形态的承认。政府只是在政策的制订和行政实践中允许乡里社会参与,

而乡里社会权限的有无或大小,完全取决于政府的需要。政府还会根据情况

,不时调整所认可的乡规民约。这从最早的《吕氏乡约》的实践过程中得到

证明。乡约制订的目的在于维持社区内(主要以一家一姓构成的地域家族)

的合作与和谐,保证其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以各种处罚来

作为其实施的保证。《吕氏乡约》虽然其出发点是劝民为善,维持乡村社会

秩序的稳定,但是乡约的原则精神是以宋儒为首的地方自治。在乡约组织中

,乡里之民的“刑德二柄”实际就操纵于宋儒之手。这种自治性(其实这种

自治性十分有限)很容易触动中央王朝对地方割据的敏感神经。

因此,乡约一经出现就受到官僚阶层的反对。有的将乡约与汉之党争相关联

;有的认为乡约“强人之所不能,似乎不顺;非上所令而辄行之,似乎不恭

”[20](p570)。此言明确认为乡约带有强制性,而且指出乡约并非国家法

令,强制推行是对国家政权越权。乡约的实践甚至在吕氏兄弟内部也存在着

分歧。据《蓝田吕氏遗著辑校》之《乡约乡仪·答伯兄》书信记载,吕大钧

在乡里制定《吕氏乡约》时,其长兄吕大忠正在河北任上,他不仅没有向当

朝皇帝推荐《乡约》,反而认为《乡约》中的条款有的“绳之稍急”,要求

大钧“改更从宽”。吕大钧的次兄吕大防也以为乡约不妥,建议改乡约为“

家仪”或者“乡学规”。吕大防甚至认为在乡结约与汉之“党事之祸”“近

之”,因而提醒大钧小心从事,“欲令保全,不陷刑祸”。吕大忠正是看到

了乡约的某些内容触及国家权力的要本,所以才做出如上的建议。正因为如

此,《吕氏乡约》仅仅在乡里推行了不到六年就随着吕大钧的去世而草草谢

幕了。当然,乡约的实践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后人不断地增损乡约的内容,

其最根本的一个原则就在于在承认国家权力高于一切的基础上挤压乡土社会

自治的空间,从而确保乡规民约与国家权力之间达到高度的一致。因此,在

近代云南的乡国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有的只

是匍匐于皇权下的乡村。这种“乡国”一体的政治格局彻底地消除了“市民

社会”出现的可能性。

19世纪西方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现代民族国家”理念的冲击,这种“乡国”

间的社会结构被认为是压抑自我,否定个人尊严,进而是与现代市民社会相

悖的落后的国家观。随之而来的是改良的民族主义者与激进民族主义者对乡

村社会的改造。在中华民国建立后十年中,政府在基层社会建立了新的保甲

制度,其目的在于打破宗族村落的界限达到社会“国族化”;梁漱冥、晏阳

初、李景汉们的乡村试验,也试图建立乡村的“公共领域”。但1949年后,

随着“”、“集体化”、“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等运动,政府以更激烈

的方式打破了传统的“乡国”结构,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直接的经济文化

关系。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其政治上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使统

揽一切的“国家主义”有所改观,实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

,并最终建成“市民社会”。因此,研究近代乡规民约对于进一步建设中国

的市民社会,或许不无裨益。本文宗旨,即在于此。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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