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报告范例6篇

律师调查报告

律师调查报告范文1

为使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提高社会实践的能力,了解当下律师职业的就业环境和就业状况以及激励我们在校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同时也为了丰富大学生的假期生活,特开展此次走进律师事务所活动。

本次活动采取访谈的方式,在xx市区范围内随机选取一家正规合法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符合活动策划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助于完成调查活动并得出合理报告。

二、 社会实践内容

(一)、活动概况:

1、活动时间: 20xx年7月30日下午3时;

2、活动地点:河北XX律师事务所;

3、活动对象:郭律师;

4、活动内容:与郭律师进行有关律师职业及发展现状的交流

(二)、活动具体流程:

1、首先,我向郭律师作了自我介绍,表明我的身份是“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大一学生”,并说明我的来意,即“进行暑期社会实践,调查当下律师职业的相关情况”。

2、其次,我将提前准备好的问题向郭律师一一作了询问,并认真听取和记录了他的回复。总结如下:

郭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算是我的学长了,毕业五年,成为律师两年,目前还担任某公司法务。也接手过些案子,做过些令他印象深刻的刑事案子,目前郭律师已经度过了艰苦的日子,收入也比以前翻了好几倍,但是回想起背后的艰辛,郭律师还是感慨万千,总结如下:首先要学好专业知识,再通过司法考试,还要考取律师证,最终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律师。郭律师还特意说到,从事律师这个行业,不要想着会立刻挣钱,要做好坐冷板凳的准备,在毕业的一两年内基本不会赚钱的,而且律师也是一个要求吃苦耐劳的工作,会经常跑案子,出差,也会很繁琐的。向我们女生刚开始做律师会比男生面临的困难更大,这个现实对于刚学习一年的我们来说的确会有一点失望,但这也激励我们要更加努力地学习。

郭律师也提到,书本上的知识在现实工作中更加努力地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实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实践中也会不断学习到新的知识来充实和提高自己。

三、社会实践结果

本次活动开始时曾出现我被拒绝接受采访的情况,经过分析,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没有做好沟通和交流,二是一些律师确实事务缠身。从本次活动目的的角度来看,我在之后的走访中与被采访者沟通顺畅,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际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 社会实践结论与体会

律师调查报告范文2

2009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举办了一场“如何正确看待刑辩律师作用”的研讨会,参会者包括多名北京高校的法学教授以及北京十余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场面对高校学生开放的研讨会,吸引了众多年轻律师。谈及刑事辩护现状,在场的律师个个愁容满脸,最终几乎成了刑辩律师“诉苦大会”。

刑辩律师的道德困境

北京律师王兆峰深切体会到这个群体而今所处的弱势地位:不只是辩护难,更在于社会、舆论的不理解。“刑辩律师的确为贪官、为黑社会辩护,但是,不管是贪官,还是黑社会老大,都是被追究的对象,为什么给他们做辩护,不单不能赢得同情,还会招致一片谴责?”

王兆峰的疑惑,北京律师张凯感同身受。他曾接到网友的谩骂留言与来电:“你们是不是谁有钱,就给谁当走狗?”

不少网友的评论,更是令这些刑辩律师触目惊心:你们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你们是百姓的死敌!这样的律师应杀!好好查查这些黑律师!

尽管刑辩律师们“很生气”,但仍然显得底气不足。因为在现实中,律师收取巨额律师费“捞人”的事的确存在。这与社会心态以及司法制度都不无相关。

在中国一些百姓的观念中,律师的成败,基本上被简化为“出没出来”。“我给你钱,你把我家兄弟给弄出来,老百姓要的是这个结果。”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钱烈阳说。

“当事人说,我给你100万、500万,十天之后我兄弟必须要放出来,你敢不敢接?”钱烈阳说,“还真有律师敢接,因为诱惑太大了,他真的会从当事人的律师费里拿出50万去行贿,十天后,这个兄弟还真的就能给放了出来。”

律师“捞人”已经不是个案。钱烈阳说,在看守所门口,挂牌子表示能保证无罪、保证取保候审的现象不少,“有些真能做成,当一把掮客,收一笔钱,在办案人之间搞一些腐败。”

而这又造成了百姓对刑辩律师的不认同乃至诋毁,于是形成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当事人的“捞人”诉求使一些律师铤而走险,律师的“捞人”行为又进一步增加了自身的污点,甚至是“原罪”。

这种恶性循环是如何造成的?王兆峰认为,律师“捞人”,有律师执业操守的原因,更有制度的原因:不能会见被告人,无法知晓他的当事人关押在哪里……

“是什么把律师逼到非走旁门左道不可,才能与被告人见上一面?按照法律规定,把手续办好,正常情况48小时能会见,特殊案件5天内完成会见,但现实中超过48小时、超过5天的情形司空见惯,这些明明白白写在刑诉法中,写在律师法中的规定,是谁在践踏?”他说。

目前,刑事诉讼中胜诉(按无罪处理)比例仅有5%,在李奋飞看来,败诉比例高达95%,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律师。

“辩护意见采纳难”是李奋飞总结的败诉主要原因:裁判者事先阅过卷,形成了预断,很难再耐心倾听律师的辩护意见;因为有审委会的存在,有时候,律师能影响到的法庭审理,甚至不是裁判结果产生的唯一场所……

取证也是一大难题。本刊记者采访到的北京刑辩律师,普遍对取证怀有畏惧情结。许多经验老到的律师干脆教育年轻律师不要取证,“小心自己前脚出法院大门后脚跟着就进了看守所的门。”

外国人的两份中国律师执业状况调查报告

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麦宜生参加中国的法学会议,演讲主题竟然是中国律师制度。

更让人意外的是,他的这番演讲显然准备充足。此前十年,他自发联系了1.7万余名司法实务界人士(包括法官、检察官、多位执业律师),获得了大量一手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2000年、2009年两份中国律师执业状况调查报告。

这十年里,以保障律师权益为目的的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实施。两份报告,一定程度上正反映出新律师法实施前后,中国律师执业状况的变化。

不久前,2009年版调查报告《中国律师面临的挑战:两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最终完成。调查的结果显示:十年来,中国律师执业困境并未减弱。相反,却表现出极强的稳定性,在刑事辩护难、行政干预等方面,甚至还有所加剧。

40岁出头的麦宜生是加拿大人。做2000年版调查时,他还在美国芝加哥大学读博士。他选取中国律师执业状况调查作为博士论文题目,起因是认为老百姓在面对纠纷时,律师是能帮助弱者的一方。

不过,他很快发现,要在中国做一项关于律师群体现状的调查并不容易。特别是,他还是一名外国人。

至今,麦宜生的邮箱里依旧经常会收到律师怒气冲冲的回复,你是个老外,凭什么来调查中国律师的事,“你的居心和目的何在?”

每一次,他都要耐心解释,“只是希望用专业知识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一份专业的调查报告。”

这些解释没起多大作用。最终为麦宜生的调查打开局面的是来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三枚公章。

2000年时,通过社科院法学所一名研究员引见,麦宜生找到了时任《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后者答应为他的“中国律师业状况”课题调研提供帮助。之后,麦宜生又联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二者也都同意提供帮助。就这样,三枚公章敲在了调研介绍信的落款处。

麦宜生再去各地找律师接受调查容易了许多。这一年,他对中国24个中小型城市的980名律师进行了问卷调查。最终,名为《从国家脱钩:转型中的中国律师业》的调查报告出炉。

这份调查报告的结论是:来自于政府机关的干预和阻碍,致使中国律师执业处境艰难。2000年时,律师执业异常困难,在司法界已成共识。麦宜生的调查并未得出新的观点,但是,因为数据翔实,受到好评。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围绕着如何保障律师权益,学术界、司法界进行过多次探讨。到2004年时,司法部也终于启动了律师法修改程序。

4年后,新律师法实施。相较之前的律师法,这部新法在保障律师正常的调查取证工作上做出了突破: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不被监听,会见时间也提前为申请当天,而阅卷复制权提前到检察阶段,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与法院关系好更易胜诉

随着时间的推移,麦宜生的2000年版调查报告开始遭到质疑。在许多学界研讨会上,他的报告被评价为过时了,“怎么能拿2000年时的数据来说现在的事。”

显然,更多人认为,随着保障律师权益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律师执业环境在好转。

但实际上,即便在新律师法实施一年以后,律师执业艰难的状况也常见诸媒体。只是,对比十年前,中国律师执业是更为艰难,还是相对缓和,因为缺乏数据支持而无法认定。

“既然争议这么大,为什么不再去做一次问卷调研?”麦宜生在2009年7月发起了第二轮调查。

这一次,通过对全国244个城市的2335份有效问卷进行数据分析,所得结论令麦宜生诧异:在过去的十年时间里,立法与司法改革的进程并没有明显降低律师的执业困难程度。

在刑事辩护领域,多数律师依旧认为律师介入案件的程序权利得不到保障。2000年时,认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控方处于优势地位,控辩双方无平等可言”的律师即不在少数,而到了2009年,这个比例竟上升了20%~25%。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持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三证”即可会见被告人。不过,在许多地方,律师持“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仍然频繁遭拒。

麦宜生的调查表明,2009年时,77.2%的律师表示,他们在执业过程中遭受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协的干扰。

绝大多数律师认为,在刑事公诉、行政诉讼案件中,检方以及政府一方处于优势地位,作为相对一方的律师与之几无平等可言。一位贵州律师通过调查问卷反映,如今公检法机关对律师依旧抱着歧视态度,存在偏见。

麦宜生告诉本刊记者,如此境遇之下,律师要打赢官司,除了对法条的熟识,一定程度更重要的是律师个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和法院关系好的律师打官司更容易胜诉,从公安、检察系统转行成为律师的做刑事辩护有优势,和建设部门关系好的律师容易拿到大的房地产项目,和证监会、国资委关系好的律师事务所有更多的机会做大国企的上市和改制。”麦宜生说。

维权律师应受社会更多尊重

大型项目无法拿到,执业领域很难拓展,而其自身坚守的领域能否胜诉又过多地依赖“关系”,致使中国年轻律师的路越走越窄。

根据2009年的调查数据,美国律师总收入中,有约50%由20%最富有律师占据。在美国为50%的这一数据,根据麦宜生的调查,在中国高达65%,而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2007年时调查的结果,甚至高达71%。

同样,在美国,20%的最穷律师收入总和能占到美国律师总收入的6%到8%。而在中国,只能占到3%。

贫富差距如此悬殊的另一面,是中国律师的淘汰率居高不下。麦宜生告诉本刊记者,十年时间里,北京律师淘汰了至少三分之一,淘汰率是美国的两倍。而这部分被淘汰的律师里,绝大部分是青年律师。

不过,另一个趋势却同样显得奇异---尽管处境并不理想,加入律师行列的人却越来越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8年的统计数据,中国执业律师总数已达14万,律师事务所共计1.4万余家。

麦宜生认为,律师行业如此热闹,除了经济持续发展,还有中国律师的自身社会价值认同感很高。

支持他做此判断的是2009年一项调查数据:中国律师自身社会价值认同感是45%,而在美国,这个数据是30%。

律师调查报告范文3

[摘要]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门新的、令人注目的成长点,近几年由于财务丑闻的不断出现而日益受到重视,通过对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务会计的独特性和应用价值,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以及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出现,特别是近几年资本市场上屡屡暴出会计造假丑闻,注册会计师行业遭遇信任危机,市场迫切需要由独立的专业人员从会计与法律角度出发,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做出专业鉴定,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客观与公正,因此法务会计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渐显现。本文从法务会计的定义与本质属性出发,比较分析了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区别与联系,以加深对法务会计这一新事物的认识与理解。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与本质属性

法务会计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它是适应当时政府查处时有发生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及储蓄信贷行业丑闻的需要而产生的。对于法务务会计的定义与本质特征,国内外学者是众说纷纭,根据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普遍认为法务会计是将会计、审计知识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其主要代表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我国学者盖地、喻景忠等。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盖地教授从实务角度认为: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与受托业务。

笔者认为,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指吸收会计学与法学原理、运用审计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法务会计工作者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这种服务按照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将其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因此,法务会计的目的在于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法律服务性是法务会计的本质属性。

二、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联系

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关系十分密切,如都是在财务会计资料基础上开展业务,都是对相关会计事实的再次处理,从业人员都需要会计学、审计学等专业基础知识,在业务过程中都需要调查取证,并作出分析性结论。实务中,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等有时则直接作为法务会计的审查对象或证据,并且目前许多法务会计服务就是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具体来说,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对象方面。法务会计是处理法律中的会计问题,独立审计是对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二者都是在财务会计资料基础上开展业务,主要工作对象是相似的。

2、工作程序与方法方面。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工件程序和方法上也极为相似。在程序上,在接受委托前,二者都要先会见委托方,初步了解被委托事项进行,弄清委托目的,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先要制定计划,然后展开调查取证活动,获取所需的各类证据;最后都要形成结论,撰写报告。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二者都要对各种会计信息和资料进行检验分析,并运用审阅、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常用的审计方法等,以获取相应的证据。

3、行为主体方面。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业务都需要高素质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才能胜任,虽说在人才专业素质的要求上不尽相同,但在目前,二者在行为主体上也有很大的联系。比如,在涉及上市公司的报表舞弊案件中,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根据需要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成为法务会计的行为主体。事实上,由于激烈的竞争,法务会计正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方兴未艾的业务拓展新领域。据报导,美国前100家最大会计师事务所已有近60%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许多注册会计师除了加入美国公共注册会计师协会,还会加入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以便使自己能够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随时掌握法务会计最新技术信息。我国也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这正是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之一。

4、工作成果方面。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由于工作对象上的相似性,许多工作成果往往也可以互相利用,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资源浪费。如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报表审计时可利用律师等专家的工作成果;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论、审计报告也可能直接成为法务会计的审查对象或证据。另外,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都要将工作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委托者报告,并因为工作过程中一定经验判断的风险性,在出具的报告书上都要签名,以示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区别

虽然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在工作对象、工作程序与方法、行为主体、工作成果等方面有很多相似或有关联的地方,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虽都属于服务活动,但其性质不同。法务会计是专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会计服务,其本质属性为法律服务性;而独立审计主要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鉴证会计报表,表现为社会服务性。

2、目的不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用以法庭作证。它通过相关财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并客观分析,对财务调查结果、财务损失计量结果、财务纠纷的金额提出建议或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法务会计报告,为将经济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为当事人洗脱嫌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会计学证据。而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

3、业务内容和范围不同。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范围,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以及一国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范围会有所不同。我国当前的法务会计应包括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物价利得会计、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等方面。概括起来讲,法务会计的业务主要体现在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两大方面。独立审计业务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具体而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4、执业所依据的标准不同。在执业标准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颁布《法务会计准则》,在执业过程中主要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细则》等,这些法律规定主要是对法务会计活动合法权限和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技术上没有系统的规范。实务中,法务会计活动一般是依据“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合理性的原则进行,更多是参考一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及基本审计原理;而独立审计一般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开展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因此,从广义上讲,独立审计的审计标准更集中于专业角度和职业立场,而法务会计的审计标准更依附于诉讼法律规范。

5、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型的复合型边缘学科,需要更高层次的人才。一名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才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掌握调查和取证技术、具有良好的沟通、表达技巧和职业判断力、掌握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更重要的是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的精神。独立审计中的注册会计师主要在会计和审计方面提供专长服务,在经济鉴证服务领域是公认的行业专家,当然,对注册会计师也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要求。

6、工作报告不同。通常,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一份工作报告,但与审计报告在格式或内容上都差异甚大。法务会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调查任务的性质、调查的范围、采用的方法、范围的限制、调查的结果和法务会计师的观点。由于法务会计工作报告并非法律裁决书,因此报告中不能使用诸如贪污、挪用、偷税等法律上的定性词语,而只能使用转移、占用、损失、短少等会计术语,以确保报告的客观性。而审计报告中应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并说明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7、风险控制上的不同。法务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都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也就都存在着职业风险。法务会计是针对涉及法律事项的会计问题展开工作,以还原或查明相关会计事项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其风险主要体现为一种法律证明责任,鉴定结论一旦进入法庭审判阶段,法务会计师要面临法庭质证的考验,对风险的衡量和控制主要依赖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判断。为了控制风险,则需要实施详细的检查程序收集充分的证据,以排除各种合理可能性怀疑的干扰。在独立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并通常借助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来反映和控制所愿意接受的审计风险程度,并以不影响报表使用者对特定会计报表可靠性的合理理解为限度。

综上所述,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二者既有联系,又存在非常明显的区别。它们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要,在社会经济的不同领域发挥着应有的作用。我国在独立审计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上已日趋成熟,但法务会计尚处在起步阶段,亟待发展。通过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便于我们充分借鉴独立审计成熟的运作机制,推动法务会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若山:法务会计一21世纪会计的新领域,《会计之友》2000,3

2、盖地、张敬峰:法务会计研究评述,《会计研究》2003,5

3、裴丽:法务会计概念与功能的探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2

律师调查报告范文4

    第二条 本规范指导意见所指的量刑辩护包括: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对公诉方和被害方的量刑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逐一论证各项量刑情节对量刑裁决的影响,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第三条 辩护律师应围绕量刑情节进行量刑辩护。

    律师进行量刑辩护,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全面、客观地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

    律师进行量刑辩护,可以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提出适用的基准刑,并根据每个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来确定调节比率,据此形成量刑辩护意见。

    第四条 对于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的选择,辩护律师应当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律师征求被告人意见时,应告知其可能的法律后果,并将被告人的意见记入笔录。

    第二章 量刑情节

    第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各种量刑情节。

    第六条 辩护律师在进行量刑辩护时,应全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

    (一)《刑法》总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从犯、胁从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丧失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未满18周岁或已满75周岁等;

    (二)《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

    (三)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如被告人当庭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家属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被害人的个体差异、案件起因、初犯或偶犯、未成年被告人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等;

    (四)其他对刑罚裁量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成长环境、家庭和婚姻情况、职业、文化程度、身心状况、性格习性、作案动机、案发后社区及社会反应、社会形势、回归社会的难度、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对象,判罚财产刑案件中缴付财产有预先执行可能的等等。

    第三章 量刑证据的发现与收集

    第七条 在量刑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途径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

    第八条 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详细了解被告人已经存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量刑情节,并告知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的法律意义。主要包括:

    (一)律师应告知被告人什么是自首及自首的法律意义,并了解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行为;

    (二)律师应告知被告人什么是立功、立功的法律意义及立功的程序,并了解被告人是否存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立功行为;

    (三)律师应告知被告人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的法律意义,并询问是否曾向被害人一方悔罪、赔偿或愿意由近亲属代为赔偿;

    (四)律师应告知被告人退赃的法律意义,并询问是否退赃或愿意由近亲属代为退赃;

    (五)律师应向被告人了解是否具有本规范第二节所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九条 辩护律师应全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以了解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全部量刑证据。

    律师发现公诉方有新的量刑证据的,应向法院提出阅卷的要求。

    对于侦查机关提供的破案经过、抓捕经过等材料,律师在阅卷时应予以重视,并从中发现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

    第十条 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或线索的,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遇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

    第十一条 辩护律师需要调查取证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律师参加。

    为保证调取证据的法律效力,律师在取得证据的同时,可以通过制作提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记录证据调取的过程。提取笔录应详细记载:

    (一)调取证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二)证据持有人、调取人、被调取人、见证人的签字并捺手印;

    (三)调取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及其他特征;调取书证、物证的原件确有困难的,应调取书证的复印件、物证的照片并以适当形式载明书证的复印件、物证的照片与原件相一致的内容;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十二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和被害人调查取证时,应要求被调查人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制作了社会调查报告的,辩护律师可以对其进行核实。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委托其他有关机构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调查报告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要注意发现或者促成新的量刑情节。

    被告方与被害方有和解可能的,律师可以建议被告方向被害方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被害方不接受赔偿的,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建议被告方将赔偿金交付司法机关。

律师调查报告范文5

事件的起因:财务核查令

虽然市场上对IPO注册制的呼声越来越高,甚至国家已将注册制作为企业上市方式的发展方向,但是IPO企业诚信缺失也同样为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所诟病。

在此宏观背景下,证监会于2013年5月23日《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以及各中介机构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随之2013年下半年证监会逐步停止IPO审核,并于12月28日下发《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务核查通知》”“财务核查令”)。

《财务核查通知》中明确了财务核查的12项重点工作,要求已申报IPO材料的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严格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以及2012年度报告,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提交《核查报告》,同时要求各中介机构认真制作《核查工作底稿》,证监会将进行抽查。

严厉的罚单

在财务大核查的背景下,2013年以来,证监会共下发了四张IPO罚单,分别针对绿大地(002200,*ST大地)、万福生科(300268,万福生科)、天能科技和新大地,其中前两者为已上市公司,后两者为已申报材料的拟上市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均已撤回申报材料。

(一)绿大地

证监会对绿大地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原因为:1)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70,114,000元,虚增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的业务收入296,102,891.70元;2)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云南省高院在刑事判决中认定,绿大地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21,240,000元,虚增收入96,599,026.78元;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63,353,150元,虚增收入85,646,822.39元;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04,070,550元,虚增收入68,560,911.94元。

相应的,为绿大地IPO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受到证监会处罚,原因为:1)律师未能对绿大地提供的销售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进行核实,未发现绿大地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法律意见书中未能对绿大地提供的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进行核实的情况予以说明;2)律师未勤勉尽责,对绿大地旧县和马鸣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未完整地进行核实。出具法律意见书前,相关律师实地考察了上述土地,并查验了绿大地提交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协议、产权证书,但未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绿大地受让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二)万福生科

证监会对万福生科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原因为: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3)未就公司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4)《201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在万福生科案件中,虽然证监会未对所涉律师事务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但根据证监会新闻通报等相关公开信息,该律师所在作业中存在“未依法履行检查和验证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如:万福生科供应商访谈笔录、律师鉴证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以及律师询证函回执等材料中,存在供应商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销售合同鉴证日期早于签订日期、销售合同客户印章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不一致等情况)”等问题。

(三)天能科技

证监会对天能科技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原因为:1)天能科技在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三个工程项目的财务账册中有虚假记载;2)上述项目招标人均为应县公用事业局、朔州市房产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为政府工程项目,天能科技在与政府部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前,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朔州市财政局并未批准该项目为单一采购;3)上述三个项目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是伪造的,合同第三方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加盖的公章与该公司备案的公章不符。

相应的,为天能科技IPO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受到证监会处罚,原因为:1)该律师所确认天能科技的重大债权债务合法、合规、真实。在法律意见中称: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风险;2)律师工作底稿中未发现三个项目招投标的文件,相关律师在调查时称没有关注上述项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也没有质疑过三个合同的有效性,至于天能科技是否存在无法收回款项的法律风险,则称考虑到合同对方是政府,天能科技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则认定账款回收不存在风险。证监会最终认定:律师未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对于重大债权债务的真实、合法性和法律风险未给予适当注意和采取适当尽职调查措施,未对合同进行审查和风险提示,未对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行查验和风险提示。

(四)新大地

证监会对新大地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原因为:1)通过多种手段虚增2009、2010、2011年利润总额,虚增2009-2011年固定资产;2)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遗漏关联关系及其交易【董事长的弟弟开设的公司与发行人关联交易、副董事长的弟弟(财务总监、监事)的配偶开设的公司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3)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遗漏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情况。

相应的,为新大地IPO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受到证监会处罚,原因为:1)未对供货商实际控制人、经营者进行实地访谈,制作虚假访谈笔录;2)未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未发现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专项核查意见》中做出其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

IPO罚单对律师从事上市公司业务的警示

研究上述涉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难看出,其实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从未改变,只是部分市场主体突破了底线,无需诚惶诚恐,IPO作业过程中,律师只要严守执业规则,依法、独立、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就一定能做好市场的守门人。

依法、独立、审慎、勤勉地执业

独立、审慎、勤勉是律师执业的一贯准则,具体到每一项业务中均需对应切实、完善、周详的作业规则去落实。IPO业务是律师行业作业标准最高的业务之一,从业律师更应该以更高的执业要求以及内部业务规则去完成本项业务,具体而言:

1、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并配套以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严格作业规则和流程管理。

2、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客观提出,独立发表意见,不受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干预和影响。与其他中介机构保持独立,即使有证据证明的同一事项、同一资料,也应当独立完成,而非互相之间传递。

IPO尽职调点关注事项

根据《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12号》”)的相关规则,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应包括第二十四条所述的23项内容,对照本次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律师进行IPO项目尽职调查应当尤其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2)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律师调查报告范文6

一、履行职能,服务人民

1、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当场答复来访人的问题,需要研究后答复的,及时给予答复;收到署实名来信的十日内告知处理情况。

2、方便群众,昼夜受理案件举报。当面举报的,市院举报中心接待室专人接待;电话举报的,请拨打举报电话0510—2722000,所有举报线索有专人负责,严格保密。实名举报人可凭证查询举报情况。

3、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实名举报经查属实并经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采取公开或秘密的方式进行奖励。版权所有

4、严格依法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平等保护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办案件立案后15日内告知申诉人及其他当事人,在调卷后3个月内办结;基层院提请抗诉案件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疑难案件2月内办结。

5、认真执行律师会见规定。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犯罪案件(案件除外)5日内安排会见。审查和审判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待办案单位提审后,安排会见。

二、坚持制度,明确责任

6、继续坚持“检务十公开”制度。通过谋体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扩大对检察工作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范围,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立案标准,侦查和审查阶段办案期限,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申诉须知进行等内容的宣传,真正使“十公开”等内容达到“广而告知”。

7、继续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在实行每日接访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每月二、四周周三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疑难问题,受理抗诉、控诉和申诉,根据群众来访的不同问题,实行归口处理,定人限时负责接访任务的处理。

8、继续坚持“检察首办责任”制度。接案后,根据检察机关内部法定的职能分工来确定首办部门和首办责任人,形成以检察长为责任领导,职能部门为责任部门,承办人为责任人的三级责任主体。在实施过程中,按照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和谁承办谁负责到底的原则,确定不同主体及相互间的责任,并向当事人公开承诺负责到底。

9、继续坚持“侦查办案联系卡”制度。侦查部门设立工作联系卡、说明联系电话、举报电话、投诉电话和办案纪律,要求侦查人员在被调查人、证人谈话时,必须出示工作联系卡,以便联系和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