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意见范例6篇

律师工作意见

律师工作意见范文1

内容提要: 根据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就律师豁免的基本含义、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对于与律师豁免相关的《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从新的角度提出了予以取消的理由。同时,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确定律师豁免与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的同时,也提出对律师豁免权加以限制的措施:即通过确立刑辩律师准入制度,以及加强对违规律师的处罚力度,来提高律师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律师自律机制,提高刑辩律师的素质与执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与刑事辩护工作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关于律师豁免的含义目前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律师豁免的含义仅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即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律师豁免的含义不仅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在庭审前的诉讼阶段发表的、辩护意见,及向有关部门提交的诉讼文件,亦不受法律追究。笔者持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是:

1、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即包括庭审前的诉讼阶段;

2、目前国外对律师豁免的规定也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国家如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

3、我国《律师法》虽然目前仅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内容,但并不表示他代表了律师豁免的全部内容,他仅仅说明了律师在法庭上具有的言论豁免权。但是,从诉讼的角度说,律师豁免不仅仅可以理解为是律师享有的一种权利,更主要的他是律师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公平的重要保障性措施之一。如果仅将律师豁免的内容理解为《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话,那么笔者认为他的意义虽然具有里程碑意义,即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律师豁免的相关内容,但笔者也认为,这种意义更多的是一种法律上的象征意义,体现了与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的规定内容进行对接;

4、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任务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因在法庭上发表不当言论而获罪的情况少之又少,而更多的则是来自《刑法》第306条规定的“伪证罪”等。

关于《刑法》第306条规定的“伪证罪”,由于其与律师豁免有一定的关联,在实际中争议极大,在此也有必要赘笔一叙。自从97年《刑法》第306条规定“伪证罪”以后,法学界特别是律师界要求取消这一规定的呼声就一直不断。当然提出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的理由很多,但是,笔者认为,至少从以下几点可以说明这一规定不妥,应予取消。这是因为:

1、在刑法中,与律师主体相对应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刑法中也有规定,如徇私舞弊与枉法裁判罪等。众所周知,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损害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和形象,理应在刑法中予以规定与惩处。而律师行使辩护权则主要是基于对被告人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多种情况下是基于私权利的委托而存在,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也并不借助于任何国家权力。因此,不仅公权力与私权利性质不同,而且法律上的对比悬殊很大,两者不能等同而论;

2、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立关系,而律师伪证罪的追诉与认定又掌握在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手里,因此,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种极不对等的制衡关系;

3、《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是在《刑法》第307条规定的一般伪证罪基础上叠加出来的特殊规定,容易造成法律上的负效应,不利于律师对辩护权的正常行使,也不利于促进司法人员恪尽职守,把案件办成铁案的证据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应予取消。同时,确定律师豁免与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并不是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特权了。我们认为,确定律师豁免与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可以使刑事诉讼的规则更加合理,更有利于促进发现事实真相与诉讼目的的实现,促进刑事诉讼的科学设置与科学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世界法律发展的潮流。

同时,与规定律师豁免权相适应,我国法律与相关国家也都对如何平衡此权利做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律师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国外有些国家,如法国在确立律师豁免权的同时,也规定律师不能利用这种豁免权作为不尊重法院和政府机关的理由,如果律师有不尊重法庭的行为,法院可以向检察长反映, 由检察长要求有关律师隶属的律师协会理事会对该律师给予纪律惩戒处分。

笔者认为,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对律师豁免权加以适当的限制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针对目前律师队伍存在的一些执业不规范等问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确实还有待提升。特别是考虑到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他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死刑案件还涉及到人的生命,必须慎之又慎,来不得半点马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不仅责任重大,而且要求各方面的素质相对很高,因此建议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提高律师素质与执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与刑事辩护工作的需要。具体建议为:

律师工作意见范文2

第一条 本合同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之原则,经由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并履行。

第二条 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应遵守法律规定。

第三条 律师履行本合同义务应勤勉尽责并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本合同文本中,除非另作说明,下述概念系指:

1.合同:指本聘请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书,及本合同之附件,以及本合同通过正式签署书面协议加以修订变更内容之书面文件。

2.法律规定:指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政策规定之统称。

3.本市:指乙方法定住所所在市。

第三章 合同双方

第五条 甲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四章 合同收费

第七条 乙方应收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八条 甲方支付律师费方式具体如下:

1.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正式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3.甲方拟上市的境外公司向公众发表《招股说明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安排能胜任上市工作的律师及工作人员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法的基础上与甲方充分合作并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第十一条 甲方须如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本市辖区之外的地区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甲方承担交通、食宿及相关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打字、复印、传真、电邮、鉴定、查询等费用。甲方须于乙方出差办理法律事务之前2日向乙方一次性预支或同期支付上述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须保证向乙方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协助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章 乙方职责

第十四条 乙方工作范围

(一)乙方工作项目:乙方担任甲方在的上市事务地区专项法律顾问。

(二)乙方工作事项:

1.参与制订甲方上市方案并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甲方制作上市申请材料;

3.草拟、审查、修改与甲方上市有关的合同、协议、备忘、声明、承诺等法律文件;

4.就甲方上市有关事项出具单项法律意见书;

5.就甲方上市事宜出具综合法律意见书及法律工作报告;

6.就证券管理部门对甲方上市申报材料的反馈意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对甲方上市申报材料中不能提供原件的部分进行见证;

8.赴证券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就甲方上市申报材料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与说明。

第十五条 乙方工作方式

1.本市辖区内,乙方采用不定期工作方式,与甲方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晤并办理上市法律事务;

2.本市辖区之外,乙方采用全日制工作方式,办理甲方上市所涉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 乙方工作人员

1.乙方指派律师、律师、律师作为甲方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处理甲方的法律事务;

2.经甲方同意,乙方根据需要指派其它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 1

第十七条 乙方工作准则

1.乙方指派之律师和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时获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涉及的法律事务等,承担保密责任;除甲方书面同意外,无论在本合同期内与否,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或提供给第三方;

2.乙方指派律师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熟知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认真履行职责,全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乙方指派人员在工作范围内因严重疏忽,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引起纠纷诉讼,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乙方权利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业务的文件资料,并协助、配合乙方工作。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正常执行时,甲方未按约定及时和足额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不办理或中止已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务。

第八章 合同变更与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内容如需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未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签署之补充协议或其它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地: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为中文;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律师工作意见范文3

律师委托合同范文1 甲方 :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因订立遗嘱事宜,现委托乙方为此提供律师见证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1、委托见证的事项:见证甲方订立遗嘱

2、见证的目的:证明甲方订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承办律师: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本所 **律师、 **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特殊原因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三、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见证费用,计人民币 ( 元整)元。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办案费用,将包括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

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3、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见证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包括乙方最终书面通知甲方不予见证。

4、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支付见证费用。

5、双方对费用支付的另行约定: /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师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甲方应出具必要的书面说明或进行补充。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六、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

1、甲方行为能力有瑕疵;

2、甲方无权委托;

3、甲方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甲方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5、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6、发现甲方有违法动机或目的。若乙方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七、若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因此给甲方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相关事项收费金额的3倍为限。

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特别约定:乙方依法对甲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最终出具《律师见证书》。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委托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管东平律师担任甲方人。

二、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指派的律师如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应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乙方指派的律师必须对委托事项认真负责,尽忠职守,自委托之日起完成下列第

1、调查取证

2、申请仲裁:

3、提前介入

4、法律帮助

5、刑事辩护

6、本案一审项工作

7、本案二审

8、申请执行纠纷一案,聘请乙方律师担任该案人,现经双方协商一致,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本案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终止,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解除委托合同,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以下列方式交纳律师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元于月日之前支付。

五、甲方选择的收费方式确定后,无论乙方通过何种途径(包括诉讼或非诉讼)为甲方追收回债款或维护了甲方的合法权益(即不限于法院执行,包括债务人主动还款等),均应视为乙方已完成了甲方所委托的工作,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收费方式支付律师费。

六、本委托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至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完结之日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委托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一案,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委托人;乙方同意接受其委托。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律师担任甲方与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的非诉和诉讼人。

第二条、委托权限

本协议委托权限是一般或者在授权委托书中确定。

第三条、权利变更

协议签订以后,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全部事项:经乙方电话或者书面催收,债务人付清上诉本金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即与债务人达成放弃或减少权利或利益的承诺。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的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

2、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本案的有关材料需要甲方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4、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5、甲方联系人为,电话。甲方联系人负责向乙方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或短信通知乙方承办律师个人。

6、甲方承诺,在委托乙方前,没有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达成意向本案的合同,且所达成的收费金额比本合同收费低。如其不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和 律师作为上述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参与诉讼活动。

4、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在法律上有利益冲突的一方的委托人。

5、乙方工作中对甲方提交的不可再产生原始证据不得收取,但应收取与原始证据一致的复印件。

6、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与乙方的联系人,电话:,邮箱。乙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甲方联系人。

第六条、律师费用的计算、支付时间:

1、本金部分收取万元(税后,乙方应付税收由甲方按税法规定代乙方支付)。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费万元(市内交通等),其余万元按实际收回本金数额的上述比例计算,并在3日内支付给乙方或其承办人。

2、收回的其他费用(除本金外的其他费用),甲方按实际收到金额数的60%向乙方支付。

3、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的,按未付总额的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费用

1、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费万元,此项收费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要求乙方退费。

2、与本案需要通过法院、行政、鉴定等有关部门处理的,上述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支付。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承办律师对本案的任何解释和承诺仅供甲方参考,不能作为甲方决策的依据。一切均以乙方的书面文件和法院的文书为准。

2、本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法院提出诉讼。

3、本合同内容双方都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双方指定邮件,手机短信方式送达。一方如果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持一份,乙持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毕时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律师工作意见范文4

【关键词】律师协会 规制职能 两结合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情势的变迁而不断变化的,经过30余年的建设,我国律师协会的职能与组织架构建设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是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律师协会的职能与组织架构建设还存在一些影响律师行业长远发展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这些要求本质上都是围绕律师管理提出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正逢其时,既是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用的重要举措,更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改革任务、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强化律师协会的自律职能,推进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常态化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一规定一直承袭至今。长期以来,理论和实践都对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强调的多,而对律师协会的自律性强调的少,忽视或者不重视《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法定管理职责。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落实《律师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的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作为自律常态手段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律师协会自律主动性还不够强,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如前所述,2007年《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协会的规制性职权,与此同时,中国律师队伍迅猛发展,迄今为止已逾30万人,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规定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制度设计。如果不在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管理手段、管理能力方面加强律师协会的建设,很难相信律师协会能够胜任其法律规定的职责。《意见》的相当篇幅都可以从加强律师协会的规制职能角度来理解。例如,《意见》指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纪律建设,健全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律师实习制度,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活动的考核制度。这些举措将进一步强化律师协会的自律职能,推进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与执行的常态化,对律师协会职能的有效发挥和律师队伍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律师协会规制职能,惩戒律师违规违纪行为

1996年《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所谓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律师协会是广大律师利益的代表组织,所谓律师协会是自律性组织,是说律师协会同时是律师行业的规制主体,是在代表国家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然而,这两种职能是存在一定冲突的。2013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就曾指出,目前律师行业惩戒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表现之一就是“一些地方律师协会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着‘家丑不外扬’的想法和‘从轻处罚就是保护律师’的认识,因此,对违规行为能从轻就从轻,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违规违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惩戒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就是“规制者为被规制者所俘获(regulatory capture by the regulated)”现象,是立法规定的律师协会规制职能与代表职能关系界限不清晰的表现。2007年《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上述职责中律师协会的行业代表功能与律师协会的规制功能是混杂的,律师协会的规制职能并不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规定要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要“健全完善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复查申诉等工作程序,加大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做到有投诉必受理、受理必调查、违规必惩戒、处理结果必回复。加强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 。与此同时,《意见》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都突出了加强律师协会规制职能建设的重要性。《律师法》是据以界定律师协会职能和组织架构的基础文件。为了保证律师协会规制职能得到充分实现,未来应当对《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在律师协会的职责上,应当形成以律师协会的规制职责为首要任务,职责系统、全面,各职责界限合理清晰的职责体系。与此同时,在律师协会的组织建设上,应当加强与规制职能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建设,在人员、组织、经费等方面切实加强律师协会的自律能力。

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扮演好监督者、指导者的角色,是律师管理体制的大问题

《律师法》第4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的监督,应当是代表国家对律师协会承担的各项职能的监督。然而,尽管《律师法》就律师协会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没有涉及绩效考核机制,从而使得司法行政机关无法对律师协会依法进行监督。从实践来看,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协会往往采取行政管理方式,律师协会被视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下属部门。这种监督方式,背离了两结合管理中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宏观管理的初衷,导致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权限纠缠不清。司法行政机P如何扮演好监督者、指导者的角色,是律师管理体制的大问题。

《意见》在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的监督方面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意见》指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各项规范制度的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对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切实抓好整改,保证各项规范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律师协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协会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协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支持律师协会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作用。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工作管理机构和律师协会之间的重要情况沟通机制,进一步提高律师工作管理水平。与此同时,《意见》也强调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完善保障政策方面的重要职责。《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律师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进一步研究解决律师协会秘书处人员编制、经费的有关问题。

这些规定,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监督、指导工作进行了细化,有利于实现对律师协会监督、指导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厘清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范围、程序和责任,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为律师协会的建设提供切实支持,并对实践经验加以总结,从而最终在立法中确定监督的范围、监督的目标、监督的程序,实现两结合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深化。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

【参考文献】

律师工作意见范文5

甲方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及工作方式

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

(1)对甲方业务经营及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及商务信函等;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经济活动;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6)处理企业内部劳动纠纷,为甲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方法:

(1)采取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2)列席甲方相关法律事务会议,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草拟、审核、修改相关法律文件;

(4)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有关审核、论证、谈判、签约等工作;

(5)根据甲方委托发表律师声明及律师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6)为甲方各类合同的签订及有关活动提供律师见证;

(7)根据甲方的授权,以律师身份参与调解、仲裁、诉讼及其它重大法律事务等活动,收费方式参照“费用及支付方式”第(2)条。

(8)甲方要求的其他有效工作方式。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经甲方同意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完税发票后,甲方在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2)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参照《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六、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七、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八、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甲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约定为准。

九、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安排。

十、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十一、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即停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十二、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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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十四、争议解决的方式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律师工作意见范文6

Deng Lin

(Shaanxi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Xi'an 710018,China)

摘要: 随着高等教育管理的逐步法治化,高校教师合法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逐渐受到关注,但实效性并不高。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时,目前的法律和制度无法很好的保护,应从树立法治观念、提高维权意识;改革教代会和工会;健全高等学校教师申诉制度;构建高等学校教育仲裁制度等方面来完善高校教师权利保护制度。

Abstract: With the gradual leg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the legal rights protection and relief system of teach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concerned, but the effectiveness is not high. When the teachers' rights are violated, the current law and system can not protect them well, so they should establish the rule of law and improve human rights awareness. The Representative Assembly and trade unions should be reformed. The system of appeal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teachers should be improved. The education arbitration system should be set up. All of above measures can improve teacher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关键词: 高等学校教师 权利保护

Key words: teachers in China'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rights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9-0289-02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认识不断深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教育已被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的管理逐步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立法的不完善,相关制度性法规操作性不强,在高等学校的管理过程中,教师权利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重视和保障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对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法律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1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就正式实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的6项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在《教师法》实施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保护教师权益。

2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指教师在法律规定下与其他主体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其性质与内容具体体现在我国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任命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高等学校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教师已不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校实施聘任制后,从聘任合同本身的规定来看,它是在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取决于法律双方的约定,合同关系表现为一种民事(劳动)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上,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教师通过基于平等自愿的劳动合同与学校产生法律关系,把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将对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产生积极影响。[1]

3我国高等学校教师权利保护现状

3.1 高等学校教师自我保护程度较低高等学校教师对于各种法规以及学校内部制度不了解的情况非常普遍,大多数高等学校教师不关心与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的法规条例,对于学校开展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也不感兴趣。这表明高等学校教师自我保障程度的低下,大部分教师也都不了解法律赋予他们哪些权益,也不能辨别对自身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行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只有少数的教师愿意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大多数的教师更愿意找学校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领导来解决问题。同时,对于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多数教师都认识得不够深入,甚至对于和自身利益联系紧密的一些规章制度,高等学校教师都没有积极的去了解。

3.2 高等学校考核制度不健全考核工作一直是我国高校师资管理的一个难题和薄弱环节。目前,许多高等学校考核工作作为聘任制实施的关键和基础环节,已经逐步制度化、经常化,但尚未规范化和科学化。普遍问题主要体现在考核制度不健全,考核内容不具体,考核方式方法不当,很难做到客观、公平、公正。个别学校无视人事考核的正当程序,盛行一言堂、家长制、考核结果个别领导说了算,考核工作委员会形同虚设。

3.3 高等学校教师权利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涉及教师权利保障内容还很不健全,当前高等学校教师权利救济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单一。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要求作出重新处理的制度。《教师法》只规定了教师具有申诉的权利,对其他救济途径没有提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其次,关于教师申诉制度规定的欠缺。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权利基础上,对教师这一特定人员的申诉权利的具体化。《教师法》明确规定的教师合法权利救济手段,但是教师申诉制度在一些方面还有明显不足,如教师申诉时限规定模糊;教师申诉机关不明确;校内申诉制度不完善;教师申诉程序缺失等。

3.4 高等学校工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我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又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从此两条可以看出工会重要作用在于维护职工利益,为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供渠道。我国《教师法》第七条也规定教师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然而从我国学校管理体制层面分析,工会维权作用的发挥受到严重制约。一是工会组成人员和经费缺乏独立性。二是学校工会缺乏强有力的维权机制和维权手段。学校工会在处理侵害教职工权益的事件时,只能是“砰吁”、“要求”,没有也无法使用强有力的法律作后盾。[3]

4我国高等学校教师权利保护的对策

4.1 树立法治观念,提高维权意识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法治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尤其是各级政府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学校领导要有法治观念,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学校领导也要依法办事,把自己的管理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教师也要有维权意识,要明确那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在自己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后如何救济,要敢于应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2 改革教代会和工会,建立高等学校教师群体利益代表制度

在单位制度形态下建立起来的教代会和工会充满了意识形态色彩,它们被看成是教师参与民主管理的机构和照顾教师福利的家。从本质上而言,它们有行政领导,被行政渗透,只能部分代表教师的意图,更多服务于行政的需要,而教师实行聘任制后,在失去国家权力保护后,高校教师只能依托社会权力,寻求身份群体力量的保护。为此,必须改革现有的教代会和工会制度,把教代会和工会改造成教师身份群体的代表,并通过制度的赋权,使它们获得高校组织的法定权力。因此,理想的方式是,教代会成为代表教师利益的权力机构,在制定学校制定重大政策中代表教师的利益,表达教师的意图;工会成为教师劳动权益、社会福利的保护者,教师个体能通过寻求工会保护来主张自身的权利。

4.3 健全高等学校教师申诉制度申诉制度作为目前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应在现在的基础上,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4.3.1 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尽管教育部早在2003年就要求各校“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校内申诉渠道的建立并不是一呼百应,众多高校都没有建立教师校内申诉渠道,就更别提申诉委员会的建立和申诉程序的制定了。因此,首先要建立教师权利校内申诉救济渠道,设立专门的教师申诉委员会,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将教师权利校内申诉渠道常规化、合理化,当教师对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对于个人的处理不当而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其次,要细化校内申诉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特别是在教师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上,应明确各部分人员的比例,保证教师代表、校工会委员和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再次,要重视校内申诉制度的具体程序性规定,一是明确申诉程序的详细步骤,二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细化各个程序的规定,以利于实践中的操作。最后,要明确申诉机构的法律责任,引入适当的保障制度。

4.3.2 完善校外行政申诉制度校外行政申诉主要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应加强受理教师申诉的工作,以受理申诉人对校内申诉的结果不服因而引起的再度申诉,或者对重大问题的申诉。一是要加强申诉机构的建立。我国应借鉴外国的一些成功经验,成立专门机构来处理教师的申诉和控告,并实行垂直领导,只对上级专门机构负责。二是要完善权利申诉救济的程序。程序的正当性是教师权利得以保障的必要条件。因此,要赋予教师在申诉中享有权利程序,当事人应有获得答辩书、举证和质证、延请律师等权利。三是要在申诉中引入回避制度,申诉机构成员中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职能部门、教师和领导以及申诉人要求回避的人员应该回避。

4.4 构建科学的高等学校教育仲裁制度根据1995年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教育仲裁制度和人事部2000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的相应规定,国家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教育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教育纠纷。教育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教育纠纷解决制度,其公正性、效率性、衡平性能够有效避免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能有效弥补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和程序繁琐的弊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仲裁的特点,适宜由同级政府设立市、市辖区教育仲裁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仲裁委员会。两级仲裁委员会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业务指导关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教育仲裁权,对教育纠纷进行公正审理、裁决活动。

参考文献:

[1]廉海明.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合理定位[J].高教视窗,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