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例6篇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事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且居住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学习、旅游、就医或者因公从事其他活动者除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入的育龄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入育龄人口的婚育证明,建立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出的育龄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流出的育龄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出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与流出的已婚育龄人口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四)落实对流出人口中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有关奖励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育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生育状况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由国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

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第十二条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三十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十五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现居住地地址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三条异地开展工商业务活动的单位,应当与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自到达现驻在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现驻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副本。

末与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的,应当自到达现驻在地之日起十五日内与现驻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将副本寄回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待其补办后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招聘、雇佣育龄流动人口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对应当办理婚育证明而未办理的,督促其补办。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发现租(借)住房屋的流动人口有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

已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依法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对流动人口中的孕妇进行孕期检查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查证确属违反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每季度到现居住地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本人将现居住地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拒不落实奖励措施的,由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违反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为育龄流动人员办理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办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3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5月21日《经济日报》)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4

一、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以国家、省、临汾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为依据,按照“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治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与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条块结合、共同管理的原则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应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每月30日前应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变动情况。

(三)群众参与原则

村、社区、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专业市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教育和引导流动人口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四)定点服务原则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按照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口定点服务约要求.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共同管理,综合服务。

(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协助党委、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计划,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向党委、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3、组织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考核工作,掌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动态,按时完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上报任务。

(二)有关部门职责: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有关部门,包括公安、工商、劳动就业、卫生、房管、市场管理、教育、城建等部门,要将流人口计划生育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本部门岗位工作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共同履行好以T职责:

1、核查婚育证明。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

许可证等证照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等服务时,应将核查其现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作为一项审核内容;对持有未经查验婚育证明者,应告知其到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

2、通报情况。

各有关部门在每月30日前,应将成年流动人口基本情况通报给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通知催办。

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告知其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下达催办通知书。

(三)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组织有关单位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收集、整理计生、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分辖区及时反馈到各村、社区。

4、汇总所辖区各村、社区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将变动情况和服务情况.及时上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5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及时与流动人口户籍地相互沟通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村、社区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层单位,是掌握和反债流动人口服务需求信息及落实情况的源头部门,其职责是:

1、在登记流动人口本人身份、家庭及随从少之员情况的同时,做好成年流动人口的婚姻状况、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登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2、对照核实乡、办事处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

3、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宣传咨询和避孕药具发放随访等服务。

4、为流动人口出具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的情况证明。

5、每月向乡、办事处汇总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报表。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办)、村(社区)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配好、配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管理员,收集汇总信息,开晨经常性的培训活动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各部门在开展自身业务时,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收集、整理和登记工作,并定期将掌握情况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乡、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及时反馈给村、社区。由村、社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各种信息统一汇总,并逐级上报给乡、街道办事处、市计划生育流动八口管理部门。

(三)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时,应与计划生育部门加强联合,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内容融入其中。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清理和治理活动,解决流动人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5

今,我们召开有各村两委、计生协会副会长、村联系员参加的计划生育百日大整治动员大会,目的就是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的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县委、县府最近召开的计生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深入开展我乡计划生育“百日大整治”活动,从而有效控制非法生育、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下面我就计生百日大整治工作讲几点: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今年,县委县府提出了确保实现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类县”的目标,并于3月28日召开了有村书记或主任、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参加的计划生育工作千人大会。会上姚县长作了工作部署,徐鸣华书记就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6个“一律”和活动力求效果明显等要求。就是新婚夫妇一律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已婚育龄妇女一律要参加“三查”,依法生育一律要上环,非法生育一律要结扎,非法怀孕一律要进行补救措施,非法生育一律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可以讲,这次大会规模之大、影响之大、力度之大,足足说明我县领导抓计划生育工作决心之大,为此我们: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大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大家知道,我们这几年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直接从三类乡镇跨入一类乡镇行列,尤其是去年,“百日大整治”100任务50完成,但今我不讲成绩,只讲问题,我向大家交个底,我们乡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并不好,县里提出创“一类县”,要求我们的计生率93%,意思就是100个出生只能有7个计划外,我们的出生规划数是260人,也就是说全乡只能出生18个计划外,而实际情况呢,大家知道,一个办事处也不止18人,所以说形势很严峻,客观讲,我们是山区乡,大量的人口外出,家里管不着,外地管不了这种现象,给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而群众生育观念落后计划生育意识淡薄,“生儿养老”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观上,在于在坐的干部,我认为,你们没有真正重视起来,有一种“不敢管,不想管”的思想,认为计划生育要得罪人,而且麻烦,上面还有乡政府,办事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你们是基层干部,是源头,知跟知底,你们不管谁管,你们管了才有效,才能管到底子上,要真正开展村民自治,落实党员干部联系制度,彻底改变我乡的计划生育局面,有数据表明,去年搞的“百日大整治”对控制计划外生育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关引流产就做了51例,如果不搞这项活动,我们乡就多了51例计划外,所以县里提出今年再搞“百日大整治”,而且要每年搞,这决策很正确,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一类县目标,不搞不行。

二要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加强对今年百日大整治工作的领导,我们乡里成立了计生百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乡里两委班子、办公室工作人员也联系到各办事处、各重点村去。在职责落实上,督查追究组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督查,对工作出现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宣传组要做好宣传工作,要在各村张贴标语,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计生百大整治的政策、内容,营造起浓厚、高压氛围,造大声势;计生办要做好计生百日大整治期间相关准备工作及数据上报、统计、汇总工作,及时将进度上报给乡党委政府。各办事处要按照自己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学校要向学生进行宣传,卫生院要协助乡政府做好业务工作。各村会后回去也要搭好班子,落实好工作任务。总之,要一起动起来,要合力做好计生百日大整治工作。

二、工作要周密部署,成效明显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这次百日大整治从3月29日开始,到7月10日止,为期100。主要是宣传好中央《决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违法生育对象的结扎手术,落实上环、引流产等节育措施,开展“三查”遗留彻底扫尾工作。

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

这一阶段,各办事处要在村级开展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工作,各村要主动配合驻村干部、办事处进行拉网式摸排,那一些是结扎对象、上环对象、征收对象、引流产对象、三查对象,要实事求是,不要隐瞒起来,不要认为是村里人,亲戚、要讲情份。其实村里有多少计划外对象户,村干部是非常清楚的,村里人知根知底,只是碍于情面不能讲,这种心情我也理解,但在这里我提醒一下,做干部不能只讲情,不要忘记自己是村干部,是党员,是有责任的,法是不容情,你们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如果乡政府一旦掌握实情,是村干部包庇、隐瞒的,要追究责任(下面讲纪律的再讲)。各办事处在调查摸底基础上,要形成工作计划、方案,要召开各村有村民代表以上参加或全村村民大会落实县乡二级的会议精神,动员宣传发动好。

二是实施阶段

这一阶段,各村、各办事处,要开展大整治、大行动,做好四项手术落实工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三查”扫尾工作。行动上一定要措施有力,成效明显。这次,县里给我们下了很重的任务,光结扎就有95例、还有上环、引流产、社会抚养费、三查等。我们把任务分解到各村,县里对未完成任务的的乡镇要一票否决,我们对各村也要按照任务分解表,对未完成任务的村,实行一票否决,有关资金原则上暂缓发放,各村回去后,

要积极配合好乡里开展的“百日大整治”工作。会后及时召开村两委会,分析情况,逐一落实,村长、书记带头先包干,其他两委党员后包干,要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负责做好对象户的思想工作,配合办事处落实好各项任务。在这一期间,各办事处主任、书记要切实负总责,要根据自己办事处排出的工作方案,进行落实。进度上要一日一报,对于工作进展及有关情况要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以便党委政府作出工作决策,。

三是扫尾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

这一阶段主要是进行扫尾,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办事处、村要继续整治,直到完成任务,并于7月10日前向乡党委政府提出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三、纪律上要严明严厉,决不手软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6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全年共出生2345人,其中计划内出生2341人,计划生育率99.82%,比责任目标高1.82个百分点;

多孩控制率0,比责任目标低0.5个百分点;

统计准确率99%,比责任目标高2个百分点;

实现村为主比例93%,比责任目标高3个百分点;

农村长效措施落实率95.8%,完成责任目标;

药具应用率98.6%,完成责任目标;

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75%,比责任目标高15个百分点;

高危人群优生筛查面90%,完成责任目标;

意外妊娠率0.26%,低于责任目标;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知识知情选择面达95%以上,完成责任目标。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目标

一是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督促、同考核,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我区今年共召开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计生工作,二月份区长张政佳主持召开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就我区计生队伍人员变动频繁和计生专干津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以区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专干队伍的稳定性和每月60元的津贴。三月份区四大家领导对“走千家、入万户”优质服务宣传活动月工作开展及《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门督查。区委、区政府建立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联系点制度,每一党政领导联系一个计生后进村(居)委会,加大计划生育工作督查力度,要求三乡(镇)、三办党政一把手要在人、财、物上给予政策倾斜;二是层层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评细则》;三是抓政策推动,出台了《*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相关政策解决我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四是把计生协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配强配齐协会领导班子,将协会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表彰。今年五、六月份进行了乡级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和村(居)委会、单位协会机构整建工作,加强了协会组织建设。

(二)、抓住重点,全力以赴做好迎省检工作

今年我区围绕“确保省先进行列”的总目标做了大量的迎接省检的工作。区计生领导小组三次开会专题研究部署迎省检工作。为了夯实基础工作,我区在年初就开始了迎省检的工作,三月份开展了“走千家、入万户”优质服务宣传活动月工作,区计生局组织三乡(镇)、三办进行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集中清查活动,全区共清查流动人口3万余人,其中育龄妇女4500余人。七月份我区进行了迎省检突击活动月工作,各乡镇按照区计生局列出的名单开展了以上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活动,各街道办事处开展了流动人口的集中清查和异地办证工作。两次大型的集中活动为我区迎省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8月2日,我区召开迎省检动员大会,区长张政佳在会上要求三乡(镇)、三办和计生综合治理部门把迎省检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强调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和计生分管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计生专干要把全部精力放在迎省检上。区计生局自8月3日起将工作重心下移,全局所有工作人员都下到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局里的统一安排,对照省、市考核方案和迎省检的要求,对基层基础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对台帐、出生花名册、出生报告单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核对、补充和整理;三乡(镇)、三办开展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清查工作,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出生进行清查和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和异地办证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区计生局的安排,组织所有的计生专干对所有符合抽样条件的重点村(居)委会进行了全面的抽样调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在省检时万无一失;各计生综合治理部门也根据省、市要求和区计生局列出的迎检清单积极准备、查漏补缺,公安部门各派出所将*年10月以来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花名册和*年度新生儿上户花名册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区民政局及时将*年10月以来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通报计生部门;卫生部门对*年10月以来接受的孕产妇花名册、登记生育证情况、无生育证的孕产妇名单及时报告计生部门。通过全区上下共同努力,我区在九月份的省抽样调查中顺利过关,所抽的样本点未出现重大问题。

(三)、加强培训,继续强化计生队伍建设

今年以来,全区计生队伍变动较大,新进入计生系统的专干较多,针对这种情况,我局及时对全区计生专干进行业务培训,并加大对三乡(镇)、三办计生办的工作指导。二月份我局举办了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培训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计生办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会计生专(兼)干共115人参加了培训,计生局各股室负责人分别对出生统计、宣传、协会、政策法规、药具、村(居)民自治等业务进行了详细地讲解授课。晚上还进行了联谊晚会,用有奖竞答的形式强化学习效果,寓教于乐,使参加培训的计生专干业务水平大有提高。

针对今年各单位统计员变动较大的情况,六月中旬,我局组织三乡(镇)、三办计生办统计员进行了台帐质量及统计业务知识竞赛,对各单位电脑台帐质量、村级手工台帐质量、工作手册、村级报告单质量和ZK*软件操作能力进行了考核和评比,同时对统计员的ZK*软件的操作进行现场指导,既是一次竞赛又是一次培训,大大提高了统计员的业务能力。

各乡(镇)利用每月开例会的时间进行业务培训,并完善了乡(镇)、村、组三级计生网络队伍建设;三个办事处分别举办了辖区计生专(兼)干培训班,我局派专人授课;辖区单位也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培训,计生干部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大大提高。

(四)、加强指导,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责任,加强基层业务水平,我局坚持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期的平时抽样调查方式,建立奖惩机制,严肃查处漏报、瞒报、错报现象。3月29日至4月15日,组织对三乡(镇)、三办5个村、3个社区居委会进行了平时抽样调查,查出漏报计划内出生6人,对调查中出现的帐卡不符、长效措施落实不到位、流动人口管理有漏洞等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掌握了大量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对发现的问题,除当场发《整改通知书》外,还及时督促、指导基层的计生工作,并向区计生领导小组和乡(镇)、办的党政一把手通报情况,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除了进行抽样调查外,我局还不定期对全区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村(居)委会进行业务检查,并加以指导。各乡镇、办事处也各自组织进行了重点村、后进村的抽样调查工作,进一步促进了后进单位的基础工作。

五月份我局组织三乡(镇)、三办将村级手工台帐与乡级电脑台帐进行核对,做到手工台帐、村级报告单、工作手册、电脑台帐、信息反馈单、孕检花名册、药具台帐、药具报表和流动人口花名册九项一致,保证了基层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为迎省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强化宣传,继续推进“婚育新风进校园”活动

我区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使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区计生局和株洲市公交总公司广告公司签订低偿计生宣传广告协议,利用新华西路公交站亭空闲广告位(共15块)常年登载融政策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具有审美价值的计划生育公益广告;月塘办事处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发放“婚育新风进万家”知识考卷3000份,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合泰、东湖制作5块永久性大型计生广告宣传牌和10块精美的计生宣传标语,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共制作精美计生宣传标语90余块,投入资金近4000元,办事处辖区单位共制作宣传标语、标牌40余块;茨菇塘办事处先后五次对辖区各大集贸市场、沿街门面、社区居委会进行进门入户到摊位的大型宣传活动,发放计生宣传资料、读本、折页共计一万余份,制作了一组20张精美的户外计生宣传橱窗装订在601厂科普宣传栏内;仙庾镇计生协会利用市五下乡活动的有利时机在仙庾岭进行宣传活动,耗资1.5万元在各村居民点和交通要道共建立45块计划生育水泥标语牌。

我区今年进一步推进“婚育新风进校园”活动,四月份组织辖区各大中专院校计生分管领导、计生专干召开“婚育新风进校园座谈会”,与会人员围绕“婚育新风进校园”这一主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对如何采取更合适、有效的方式对青少年进行性生理、心理知识教育、如何帮助青少年顺利渡过青春期、如何树立大中专院校学生科学的婚育观念等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意见。

我区继*年成立“大中专院校计生国策服务队”和*年举办“青春期性教育进课堂利与弊”大型学生辩论赛之后,*年继续深化“婚育新风进校园活动”,五月份在株洲工学院开展“计生国策宣传周”活动。5月10日,在区计生局、计生协和月塘办事处计生办、计生协的指导下,株洲工学院在高等院校率先成立“大学生国策宣传健康教育志愿者协会”并开通校园人口与计划生育网站,拉开了“计生国策宣传周”活动的序幕;5月13日,株洲工学院从省妇幼保健院请来张曼君教授为大学生们进行青春期生理卫生及性知识讲座,使同学们学到了许多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知识,树立了积极向上的恋爱观、婚育观;5月14日,举办“人口与计生国策”演讲赛。通过“计生国策宣传周”活动,使大学生们进一步了解了中国的国情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影响深远,湖南卫视台、湖南经视台、株洲电视台、株洲日报和株洲晚报都进行了相关报道。

(六)、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优质服务

今年全区共为27805名育龄妇女进行了生殖健康检测,为23636名育龄妇女进行了妇科病查治,其中检查有病的1172人,治疗人数1172人,治愈939人,不孕症治疗53人,治愈32人。

全区计生部门以优质服务活动月为契机,进一步拓宽优质服务面,加大优质服务力度,对药具对象送药具上门,对产后、术后的育龄妇女进行上门访视,一孩生育证送上门,二孩生育证由专干带领育龄妇女办理,为育龄妇女提供免费妇科检查和低偿治疗,为农村妇女免费孕检和施行计划生育四种手术。区计生局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把计生优质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范畴,提供育龄群众急需的生育、节育、不育服务,在每个社区和大中专院校设立“优质服务便民箱”,放置避孕药具、生殖保健资料,免费供应,并公布服务电话;仙庾镇针对群众对计生办提供的各项业务及具体负责人不太清楚的情况,将一孩生育证办理、技术服务、药具发放、流动人口证办理、优生咨询等业务项目及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印制成“仙庾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卡”,发放到村干部、组信息员和育龄妇女手中,为育龄群众到计生办办事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月塘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给计生办配置了一台崭新的B超机,利用活动月时机对社区居委会居民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并为辖区育龄妇女购买计生系列保险,共购买妇女防癌保险609份,母婴平安保险321份,独生子女两全保险928份。

为规范药具销售市场,打击假冒伪劣药具,区计生局于5月和9月对全区各性保健用品店、诊所、药店进行了突击检查。今年10月市计生委药具站到我区进行检查,对我区牢固的基础、扎实的工作表示了肯定。

(七)、依法行政,强化计生行政执法工作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一直是我区的薄弱环节,而今年省检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率要求非常高,我们迎难而上,多方采取措施,配强力量,改变工作方法,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支持下,特别是区法院的支持下,我们依法加大对*年度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我区*年度、*年度共16例违法生育对象,经过宣传教育、调查取证、立案审查、告知、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等一系列程序,已有4名违法生育对象全额交纳了社会抚养费,12名违法生育对象部分交纳了社会抚养费,我局对其中5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对象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年我区应征收社会抚养费25万元,已征收13万元,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达75%。同时为杜绝医疗机构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防止利用医疗手段非法进行性别鉴定,我局加大对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十月份我局在经过调查掌握确凿证据后对2个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依法查处,给企图违法施行计生手术的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

同时我局加强了依法行政,严格规范了计生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历年收取的合同保证金彻底清退,并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行为;全面推行村务、政务公开,坚决实行“七个不准”,坚持举报有奖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健全制度,成立来信来访领导小组,加强对案件的查办、督办,加强对老户的联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10多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综合治理,坚持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力度

我区共有流动人口4万多人,由于这类人群户籍不在本地,且流动频繁,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都很难进行有效管理,我区在原有的基础上改进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机制。区计生局成立流动人口管理站,配备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反馈信息,各乡镇、办事处均设立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常规工作来抓。区政府与公安、工商、卫生、劳动、民政、城建等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在各个系统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各负其责。与流动人口较多的单位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对流入人口进行全面清查,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给予异地办证,与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签定合同,建好台帐,反馈信息;二是强化措施,分类管理。将已婚育龄妇女作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纳入日常管理,将未婚男女流动人口作为一般登记、验证对象跟踪管理,将其他流动人口作为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随访服务对象。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以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人群,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为重点环节,以出租房屋,住宅小区、商场、市场等为重点地段;三是转变观念,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各单位计生部门积极上门开展宣传咨询服务,及时宣传相关管理政策制度,提供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延伸到流动人口中,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使其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市民待遇”。

(九)、注重实效,多种形式开展计生协会工作

区计生协会紧紧抓住今年是协会组织建设年这一契机,为进一步健全协会组织,充分建立协会网络,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区计生协会制定了加强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并下发到各基层协会,区协会会长带领区协会人员三次下到各乡镇、办事处,协调、督促、指导协会工作。五月份各乡镇、办事处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协会换届选举,六月份全区各村(居)委会、单位协会也进行了整顿,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完善了网络机构。同时我区加强以流动人口为主的企业协会建设力度,在私营企业和流动人口聚居点成立协会。4月23日,月塘办事处率先在合泰社区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我区共有私营企业9家,已成立协会的有7家,占77%。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新时期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然趋势,今年区计生协加强了村(居)民自治工作。3月7日,区计生协试点单位*铺村通过村支两委和村党员会议反复研究,并多次征求村民的意见,经全体村民代表一致通过,出台了《*铺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率先实现村民自治。各乡镇、办事处也在区计生协的指导下各自完成了1~2个村(居)的试点工作。

我区注重对协会成员的培训,组织进行了多次培训活动。组织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协会秘书长到市计生委参加了“基层协会秘书长培训班”。各基层协会也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组织协会会员进行了培训活动,如宋家桥办事处三月份组织居委会、地区单位的计生协会秘书长学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五月份组织进行了条例知识的测试,辖区9个社区计生协会也分别组织会员及育龄妇女学习计生法律法规和进行测试;茨菇塘办事处共举办业务培训班4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培训班2期,协会秘书长业务培训班3期,大大提高了协会会员的业务水平。

我区各级计生协会紧紧围绕“两为两争”的主线,围绕“三生”服务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协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仙庾镇计生协在春节期间对全镇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和更年期的妇女同志进行了慰问,印发“致五期朋友的一封公开信”3000余份,讲授“五期”的生殖保健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受到了广大育龄群众的欢迎;茨菇塘办事处罗家冲、永红社区计生协时刻关注社区居民的生育、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元月3日,联合601物业公司组织了一次有120余名志愿者参加的“社区服务活动”,使社区居民感受到计生协无微不至的关怀;明照乡响塘村把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重点工作,今年以来,在计生协会理事汤利乐的带领下,大力发展养殖休闲产业,成立江家坝钓鱼中心,引进两家新型建材厂,壮大了村集体经济,增加了农民收入。

(十)、政策推动,加快计生利益导向步伐

今年我区加大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利益导向力度,制定出台了《*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首开先河建立*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该基金由区政府的铺垫资金、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以及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构筑而成,共筹集资金12万元,主要是用于农村放弃再生育指标家庭、独女户、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计生贫困户的奖励、慰问和扶助。7月24日,我区召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和有突出贡献计生专干表彰大会暨举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启动仪式。表彰大会对农村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家庭代表、农村独女户代表、农村二女结扎户及独生子女户代表和有突出贡献的计生专干进行表彰奖励,大会共计发放表彰奖励资金32200元。省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吴生银和市计生委主任汤少云对我区这一做法进行了充分肯定,他们认为*区在全市乃至全省县(市、区)中率先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意义深远,充分表明*区在计生政策推动、利益导向方面是积极主动和非常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