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会议纪要范例6篇

办事处会议纪要

办事处会议纪要范文1

关键词:会议纪要 督办系统 设计与实现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1(a)-0238-01

1 会议纪要督办统分析

会议纪要督办工作流程。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会议基本内容、情况、精神的纪实性公文,会议纪要中的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重点、要点具有指导意义。现阶段,我国企事业单位在做工作部署安排时,通常会将具体工作安排和工作目标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安排工作部署通常通过工作纪要,所以各企事业单位部门对会议纪要的监督力度在不断加大[1]。会议纪要监督工作其工作目的就是对企事业单位会议纪实施监督、督办工作,以确保会议纪要中的工作内容能够很好的完成。会议纪要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①工作人员,一般会议纪要督办工作人员是由企事业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企事业单位发文部门会将会议纪要公布在公告栏上,相关会议纪要督办工作者详细阅读后,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能;②工作,工作人员通过对会议纪要进行系统分析后,总结出下一阶段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重点,编撰成正式公文在公告栏上;③督办工作,工作人员应认真总结有关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找出工作问题,具有针对性的实施督办工作;④监督工作,企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应联合监督会议纪要督办工作的情况。

2 基于Web的会议纪要督办系统

2.1 系统功能设计

通过上述对会议纪要督办工作流程进行分析可知,不同会议纪要内容,其督办工作性质不同。所以要想建立完善的会议纪要督办制度,必须提高其网络会议纪要督办系统的功能性,根据不同工作职能,制定不同种类的功能模块。常用的功能模块有状态监控模块、办理反馈模块、综合查询模块、摘录发放模块等四大类。其具体功能如下:①状态监控模块,通过网络监控系统,实时对会议纪要总结状态、办公状态、催办情况进行监测,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问题;②办理反馈模块,将会议纪要办理情况详细的记录在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一般会议纪要督办工作人员随时查询;③综合查询模块,根据不同督办工作属性、纪要标题、信息搜索结果建立不同类型的查询模块;④摘录发放模块,将会议纪要的重要信息记录在网络中,分发给相应的待办人员[2]。

2.2 系统建设的原则

系统要力求最大限度的满足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各业务层次、各管理环节数据处理的实用性,把满足用户和管理者作为第一要素进行考虑。用户接口和操作界面设计尽可能考虑人体结构特性及视觉特性,界面力求美观大方,操作力求简便实用,以安全稳定、经济实用、注重未来发展为设计原则[4]。

2.3 基于Web会议纪要督办系统存在的应用问题

因为会议纪要督办工作是一个各工作连接非常紧密的工作,工作人员在会议纪要督办工作中,会制定自己的工作任务,每个人的工作职能和工作任务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自动工作业务活动和督办工作业务活动是工作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与电脑共同工作的自动化协调、控制和通讯,在信息化的业务过程上,通过在网络上运行软件,使所有命令的执行都处于受控状态[3]。通常情况下,会议纪要督办工作以OA系统为办公主体,因为OA系统的应用性能非常好,能够将复杂的会议纪要分类储存、编辑。因为企事业单位开设的会议很多,会议涉及到的工作人员非常复杂,会议讨论的相关议题种类也非常丰富,这些特殊条件,使会议纪要督办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很大,引发工作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会议纪要督办工作缺少及时性,会议纪要记录经常会复印两份,一份给会议主持领导,一份给会议纪要督办人员,但是会议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先对会议纪要进行整理,所以会议纪要通常不会及时的交给会议主持领导和会议纪要督办人员;②会议纪要内容的不统一性,会议纪要发放时,要针对发放对象进行内容处理,重新排版打印之后传送给发放对象,不同发放对象接到的会议纪要内容不同;③会议纪要督办工作的不安全性,会议纪要通过网络进行传输,虽然可以增加信息的传输速度,但却降低了会议纪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④会议纪要督办工作的重复性,因为网络信息传送方式便捷,所以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会议纪要督办工作时,经常会重复性的监察、复制会议纪要内容,这种督办工作形式会让会议纪要督办系统变得繁琐复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3 改善会议纪要督办系统的合理性建议

通过上文对网络会议纪要督办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可知,完善会议纪要督办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是推动会议纪要督办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助力。目前企事业单位的网络会议纪要督办系统仍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善,其具体改善措施如下:①建立安全的网络环境,在会议纪要工作中引入计算机监测,计算机可以通过录音系统,对会议内容进行实时记录,会议结束后,即可编撰出本次会议纪要;②及时更新网络会议督办的应用程序,使其应用程序和实际办公流程相符;③建立完善的统计查询机制,以方便会议纪要督办人员随时查询会议纪要记录。

4 结语

通过对会议纪要督办系统开发以及两年多运行的分析,其作用是明显的。基于Web的会议纪要督办系统不仅增强了会议纪要督办工作的透明度,还提高了会议纪要督办工作效率[5]。

参考文献

[1] 刘清梅.基于Web的会议纪要督办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2,13(5):104-116.

[2] 海洋,张薇娟.基于Web的远程考试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科技信息,2012,14(25):145-152.

[3] 王璐瑶.基于Web的人才招聘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吉林大学,2013(10):145-152.

办事处会议纪要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纪委(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全委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充分发挥**公司纪委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纪委全委会(以下简称“全委会”)。

第三条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公司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四条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委会。

第六条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全委会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纪检监察人员或有关部门人员可列席全委会。

第九条纪检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负责会议记录,会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

第十条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或上级纪委、**公司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三)分析研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公司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五)听取案件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决定**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制度规定。

(七)研究讨论**公司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八)需要**公司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需由全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二条会议议题由纪检办公室提前一至二天通知与会人员。重要议题需附书面材料。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三条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相关议题的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涉及党员权利及奖惩、纪委规章制度等重要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其余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每次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五条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每次全委会后一周内纪检办公室整理并形成《纪委全委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及时送纪委委员阅。

第十八条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它单位处理的事项,由纪检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检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凡经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非经本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或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前,应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条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公司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公司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全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办事处会议纪要范文3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办事处会议纪要范文4

一、指导思想

联席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全会精神,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监督条例(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等为依据,适时分析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同时结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干部监督信息,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主要职能

围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分析动态,研究问题,协调工作,讨论和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学习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4、通报拟出台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提出建议。

5、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6、其它需要讨论研究事项。

三、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党委、市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组成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互相联系、紧密配合、全面协作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对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以及立案查处情况。

市级机关党委负责掌握并反馈机关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

市局负责掌握并反馈群众对市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及有关重要件的核查处理情况。

市人民法院负责掌握并反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掌握并反馈对市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和初步发现掌握市管领导干部的违法问题,以及立案侦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

市公安局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受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涉及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违反人事和机构编制等有关干部人事纪律规定的情况,以及干部惩戒、纪律处分涉及工资调整等事项。

市审计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财政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市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并反馈反映市管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抓好干部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日常的干部监督工作。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掌握管理并通报全市干部监督方面的综合信息。

各成员单位同时要按照加强事前防范的要求,对有关市管后备干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掌握并反馈;根据联席会议的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四、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召集,部长为召集人,分管副部长可受召集人委托主持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收集整理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各成员单位提供反映领导干部政治立场、道德品德、思想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报情况,违纪违法干部立案审查情况和重要事实材料。

2、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

3、了解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

5、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方式是召开会议、报送材料和口头商谈,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定期联系通报和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工作制度。

1、建立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后交联席会议讨论。提交议题的单位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编印《干部监督信息》,向市委领导及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2、建立定期联系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科室负责联系通报工作,联络科室的负责人是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要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根据分工要求,负责每季度一次通报有关领导干部监督信息,并填写《干部问题情况联系通报表》(附相关法律文书、审查结论、处理决定等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到市委组织部。

3、建立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发现有关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重要线索,虽未经调查核实,但需要组织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以便在干部选拔任用时把关的情况,应以口头形式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遇有紧急情况或发现重大问题应随时通报,尤其是对已进入有关法律程序的市管领导干部案件,必须在三日内上报。

六、工作要求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齐抓共管,使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办事处会议纪要范文5

一、加强议题审查,严把程序关口

议题审查是办事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责。《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下称《组织条例》)第17条规定了办事机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虽然议题审查属于受理环节的程序性审查范畴,但作为一种前置程序,既能够滤除不属于或不需要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使检委会能够集中精力审议重大议题,又能够确保提交的议题达到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材料齐备的要求。

一般来说,办事机构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议题材料的审查:

一是审查议题内容是否符合检委会的议事范围。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下称《议事和工作规则》)第3条详细规定了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范围要求审查议题,认为不属于议题范围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二是审查议题的提请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承办部门提请检委会审议事项或案件,应当实行“三级审批制”,即承办人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办事机构受理审查认为议题符合议事范围及报批程序的,应当填写《安排检委会会议申请表》,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请检委会审议。如议题系检委会委员提出的,也应报检察长同意方可提请。

三是审查议题材料是否符合议题标准。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下称《议题标准》),认真审核承办部门提交的议题材料,并根据议题的具体类型审查是否符合相应的议题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附件及议题制作要求等技术性规范。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议题要及时向承办部门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加强与承办部门、承办人的沟通,加强引导和帮助,共同做好议题准备等基础性工作。

二、规范文书制作,确保议事质量

检察文书是实现检察职能的重要工具,也是检验检察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检委会在审议决定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工作文书,大致可分为表格式和叙述式两大类,其中: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属于表格式文书,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议题报告和会议纪要则属于叙述式文书,不仅其格式与要素必须符合既定的形式要件,而且需要精心制作确保其实体质量。办事机构是起草检委会工作文书的责任主体之一,规范制作检委会工作文书,应当作为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中的工作重点。

一是突出案件类议题报告的针对性。案件类议题报告,实践中也称为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是由承办人根据高检院议题标准要求,围绕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请示问题,客观全面反映相关事实证据、背景情况和审查意见等内容而制作的请示性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供检委会委员审案议案所用。议题报告是检委会据以审议案件的基础,办事机构负有审核的重要职责。由于检委会议事决策的非亲历性特征,使检委会委员对议题报告的依赖性较大。但实践中,议题报告直接照搬照抄案件审结报告的现象较为普遍,换个标题、加个封面,“案件审结报告”就变身为“议题报告”,既使议题报告篇幅冗长,也使议题报告重点不明,严重影响检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当前议题报告首先要强调突出重点,案件审结报告是议题报告的重要基础但不是全部。议题报告要紧紧围绕请示问题展开阐述,可以借鉴案件审结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取舍和重组。与议题有关的事实要全面客观表述,无关的内容则可删减;对其他犯罪情节、案件背景等情况也不需要面面俱到,只要叙述与请示问题有关的内容即可。值得指出的是,根据高检院《议题标准》规定,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符合规定的条件,议题材料齐备。检委会审议案件时大多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不讨论事实证据认定问题。基于承办人、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负责的原则,对于检委会讨论不涉及认定事实争议的案件,证据部分表述可概括简写甚至省略;对于检委会讨论认定事实争议如抗诉事实认定错误、下级院请示事实认定疑难的案件,则也要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开展事实、证据的分析论证。需要补充的是,为使检委会委员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掌握案件事实全貌,可以在会前将案件审结报告作为附件通过办案内网或书面形式,与议题报告一并发给委员审阅,供决策时参考。

二是增强检委会会议纪要的说理性。检委会会议纪要[4]是由办事机构负责制作的用于记载和传达检委会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工作文书。过去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检委会决定事项文书普遍使用“检委会决定”,在高检院下发《议题标准》后,统一以“检委会会议纪要”取代“检委会决定”。检委会决定是“一案一决定”,即会议审议几个议题,就有相应的几份决定文书。而检委会会议纪要则是“一会一纪要”,即一份会议纪要记载本次会议上所有议题的审议决定事项。从高检院《议题标准》对会议纪要的制作要求来看,无论是文件类议题还是案件类议题,涵盖的内容均非常全面。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检委会会议纪要制作中都存在“只写结论性意见和决定,不写决定依据或理由”的倾向,而承办部门或下级检察院根据检委会决定事项制作法律文书时,往往无法直接引用或说明检委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且将检委会一次会议讨论的不同案件和不同事项综合在一起的会议纪要,也不宜在办案过程中随案移送。我们认为,这种“条目化、捆绑式”相对简单的文书制作方法,既不符合高检院《议题标准》的规范要求,也不具备法律文书的功能作用,更不能适应执法办案需要。为此,首先,建议分类撰写会议纪要。根据所决定的案件、事项是否而分别制作会议纪要,凡需要全院或下级检察院统一遵照执行的执法办案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会议纪要;凡需要诉讼阶段保密的在办案件,则可以单独制作会议纪要并随案移送。其次,增强会议纪要的法律属性。会议纪要表述案件决定事项的,应当突出办案法律文书的基本特征和制作重点,具备办案文书的基本内容和要素,如包括简要案情、诉讼经过及会议决定理由等。再次,强化会议纪要的说理性。会议纪要要在明确检委会审查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焦点重点阐明相关事实、法律、法理依据,便于承办部门或者下级检察院能够全面准确理解和执行检委会决定。

三是提升汇报案件的质量。目前,检委会审议议题的主要方式还是看材料、听汇报。因此,除了要确保议题报告的制作质量外,承办人的汇报方式和汇报质量也非常重要。实践中,承办人在会上往往照本宣科通读一遍议题报告,由于议题报告已在会前分送检委会委员审阅,上会再宣读一遍,尤其是对一些案情疑难复杂且议题报告篇幅较长的案件,既占用会议较长时间又无必要,汇报效果也不佳。为此,我们建议采用书面报告与口头汇报相结合的方式。检委会委员会前侧重于审查议题报告,会上侧重于听取承办人口头汇报案件。具体而言,承办人在会前准备一份汇报提纲,列明汇报的重点,并预测检委会委员可能提问的相关问题。开会时,先由承办人汇报请示问题、基本案情、争议焦点,以及承办人的意见或观点,力求做到叙述事实到位、列举证据到位、论述分歧到位、阐明观点到位、分析法理到位。之后,可由检委会委员针对案件提问或质询、承办人答辩,这样有助于检委会委员深入了解掌握案件情况和议题内容,为检委会科学、高效地作出决策奠定基础。

三、强化督办落实,维护检委会权威

根据高检院《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办事机构还承担着督办落实检委会决定的职责。检委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后,先由办事机构起草检委会会议纪要和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其中会议纪要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并印发各委员及报备上一级办事机构。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则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承办部门和有关下级检察院。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为保证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全面正确地执行,切实维护检委会的权威,办事机构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一是实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二次反馈机制。办事机构应向本院承办部门一并送达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反馈表(下称反馈表)。承办部门在决定事项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反馈表,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印发的相关文件原件或者诉讼、工作文书复印件等)送办事机构。如果议题所涉事项或者案件系由下级检察院具体承办的,下级检察院有关部门应将执行情况层报上级检察院议题提请部门,再由议题提请部门填写反馈表送办事机构。这就是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第一次反馈,其中不或撤销案件、不支持抗诉、不提请抗诉等案件,一般只需一次反馈即可。而对于提起公诉、提出抗诉、支持抗诉、提请抗诉等案件,办事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期限,适时向承办部门或督促其向相关办案单位了解案件的进展阶段。当案件有了最终处理结果后,承办部门应再次填写反馈表,连同反映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相关材料送办事机构。设置执行检委会决定情况二次反馈机制,不仅保证了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也通过全面了解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进一步检验和提高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

办事处会议纪要范文6

1、局长岗位

(1)主持局党组、局行政全面工作。

(2)负责传达和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障发展战略和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决策,完成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3)负责本局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和效能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并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4)分管组织人事、财务工作。

2、副局长岗位

(1)协助局长管理全局各项工作,对局长负责。

(2)根据分工完成对分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3、纪检组长岗位

(1)协助局长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2)负责本局纪检工作,对全局工作人员的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纪人员、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科室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意见。

二、廉政风险的辨识和评估

各领导岗位的廉政风险内容和风险来源:

三、廉政风险的预防措施

针对局领导在工作中存在的以上风险点,廉政风险的防范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落实:1、党风廉政责任制;2、党组会议议事规则;3、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4、党组成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5、局领导班子“十个不准”。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局党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市委的决议、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5、严格执行《》及党内的各项规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内容

1、研究决定本部门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决策、工作部署和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重大事项。

2、讨论决定局机关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3、讨论决定加强劳动保障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等事项。

4、讨论决定本部门经费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

5、讨论局工、青、妇提出的重点工作,并作出相应决定。

6、讨论市委交办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7、讨论决定应由局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制度

1、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

2、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党组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或会议内容的需要,党组书记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

3、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会议确定。需要提交讨论的问题,经局办公室汇总,由局办公室主任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局党组会议审定。每次召开会议的具体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并附上有关文件材料(除临时召集外)。讨论干部人事事项,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承办。

4、党组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及市民群众的意见。

5、党组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议题时,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加以综合,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表决。对形成的决议,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言论和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事缺席,由党组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6、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凡研究讨论具有保密性的内容和未经批准公布的事项,所有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

7、党组会议应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经局党组讨论通过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8、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四、决策执行

1、党组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2、党组成员在执行党组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3、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应当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应当公布的,经批准后及时公布。

五、议事监督

1、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科学决策,自觉接受党组成员的监督。

2、党组成员要积极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3、党组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4、党组成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及局纪检组织的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是局长领导研究处理劳动保障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开。

第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正副局长、纪检组长,根据工作或会议内容的需要,局长可指定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周五上午),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要提前将开会的议题及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须做必要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

第七条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学习或传达上级机关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局党组的有关决议、决定,研究贯彻意见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讨论决定劳动保障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目标及实施方案。

3、研究讨论一个时期的劳动保障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4、讨论决定有关考评、奖惩事宜。

5、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工作。

第八条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的提出:

1、属于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议题可由局长直接提出或由正副局长、纪检组长商讨后提出。

2、有关科室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该科室报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九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工作,应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由分管局长、纪检组长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或抓好督办。

第十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具有保密性的内容和未经批准公布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条局党组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其他局领导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局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局纪检组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与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局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局党组对本机关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结合本局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分析研究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三)组织党员、干部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切实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

(六)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在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领导职责: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其他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负责召集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二)抓好党组中心组的学习,从思想政治作风上带好班子,发挥党组班子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表率作用。

(三)定期召开党组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廉洁从政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和督促整改。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组议事规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干部。不搞临时动议和个人说了算。

(五)加强责任追究的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觉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班子成员,做廉政勤政的表率。

第四条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党组成员、副局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在局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分工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强化公仆意识,树立良好形象。

(三)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规范管理。准确掌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动态,抓苗头,抓隐患。

(四)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科室存在的不正之风,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并及时向局长报告。

(五)积极参加分管科室工作会议,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局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局党组抓好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落实。

(二)协助局党组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在上级纪委和局党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查处本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行为。

第六条科室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对本科室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分管局长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并指导科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廉政规定,增强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真正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本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纠正“吃、卡、拿、要”现象,坚决做到“请吃不到、送礼不要”,带头遵守廉政规定。

(四)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并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党组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强化党组成员廉政建设、监督机制,增强党组成员自我约束意识,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局党组成员。

二、报告内容

1、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和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4、本人结婚或离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的情况;

5、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6、配偶、子女及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8、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要求

1、党组成员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一般应在事发后或知悉十五天内由本人经书面形式报告。

2、党组书记应向市委领导报告,党组成员应向党组书记报告。

3、报告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接受报告的人对报告的内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予保密。

局领导班子“十个不准”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2、不准到下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4、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

5、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商业性歌厅、舞厅及其他娱乐活动;

6、不准借因公出差之机游山玩水;

7、不准参与、活动;

8、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