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改造申请书范例6篇

旧房改造申请书

旧房改造申请书范文1

一、*年6月1日以前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旧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旧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若具备有关条件,建议增设电梯。

*年6月1日以后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应增设电梯。

二、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旧住宅的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因增设电梯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增设电梯费用和电梯使用费(含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等)的分摊办法。

三、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和投资方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或投资方等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旧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四、旧住宅增设电梯应结合城市旧区改建工作,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报建工作。

(一)根据城市详细规划中各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间距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在旧住宅规划用地范围内结合各层平面使用功能核定电梯增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避免影响本住宅和毗邻住宅的规划间距和通风、采光。

(二)根据有关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达不到规划、防火要求或对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批准增设电梯。

五、未预留电梯井的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原单位不存在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中应有隔声、减振等内容。如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旧住宅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的,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测试并编制鉴定文书,作为补充设计的依据。

补充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设计文件还须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的审核。

已经预留电梯井的旧住宅增设电梯时不需重新进行勘察、设计和报建。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旧住宅增设电梯的报建工作。

(一)合理缩短办理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时间。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规,组织、协助本市旧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进行工程施工、监理、电梯设备采购等批量发包,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

(三)适当减免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费用。

七、依靠社会力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一)经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将部分商品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

属房改房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将部分已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

(二)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楼层、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并签定书面协议。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使用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工程。

(三)电梯厂商投资增设投币电梯或IC卡、磁卡电梯,谁受益、谁付费,通过收取电梯使用费取得投资回报。

八、引入市场运作机制,结合旧城改造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介入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

房地产开发商作为独立的投资方和收益方,承担综合改造的全部投入与运作,通过对旧住宅的加层、改造,将新增建筑面积分别按市场价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社会出售,从而取得投资回报。随着市场的逐步形成与完善,也可尝试小区或住宅整体置换、功能再造等模式。

九、旧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安装、检测,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公用面积确权手续,原则上谁出资、谁所有。

(一)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建设的,可按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新增的公摊面积,并加入各房产证内。

(二)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他投资者出资建设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积重新核定产权后,可由所有权人按一定的分摊比例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售。

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出资建设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积重新核定产权后,也可按现行房改房上市补购公摊面积的办法,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收回投资款。

十一、旧住宅增设电梯后,经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没有物业管理企业的,可委托电梯厂商等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十二、增设电梯可在条件成熟的小区先搞试点,总结出经验后逐步推广。

条文依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强制规定,“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强制规定,“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设电梯。”

第二条

建设部第94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指出,“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建设部第19号令《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也可以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委托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具体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维修养护费用应当专户存入银行,由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受该幢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的共同监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213号)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六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7号)第三条,“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十条

建设部第99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旧房改造申请书范文2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审批管理水平,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村民住宅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审批、管理。

二、审批职责分工及审查内容

(一)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至少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乡镇政府根据以下内容审查符合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3、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4、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房屋使用功能以及四邻签章等是否符合要求,若四邻不签章,协调不成的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

5、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6、是否违法建设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7、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8、是否选用或参照省市县民居设计图集。

9、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持相应资质,所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二)属新建、扩建的,包括新建住宅、加层、旧村连片改造及新村成片建设,由县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根据以下内容审查符合后办理农村村民住宅审批手续。县城及开发区规划区内乡镇、村居(具体名单附后)村民住宅建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镇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他乡和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1、国土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用地面积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4)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5)是否违法用地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6)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住建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2)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3)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房屋使用功能以及四邻签章等是否符合要求,若四邻不签章,协调不成的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

(4)是否有违反建设行为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5)是否选用或参照省市县民居设计图集;

(6)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持相应资质,所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3、乡镇政府和村(居)委负责对以上内容初审。

(三)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三、受理和办结

(一)旧房改建受理和办结

1、乡镇政府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在乡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乡镇政务窗口”)收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2、乡镇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乡镇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经初步核查合格后,将申请材料送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乡镇政务窗口将相关证件发给村民。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建、扩建受理和办结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由乡镇政务窗口受理,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要求按批次送件。

2、住建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审批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县相关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

4、县相关部门可以联合审核,视审核需要可到申请人拟建住宅现场开展踏勘等工作。

5、县相关部门将相关证件发给乡镇政府,由其转发给村民。

(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需要审查的应自县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审批条件和管理要求

(一)鼓励村民进行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

(二)凡在凤城、敖江、江南(县城规划区)、潘渡(贵安旅游区)、坑园、官坂、下宫、马鼻、透堡(可门工业区)及琯头镇(省级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居,除D级危房有条件允许改建外,原则上停止零星建房审批。对个别确属无房户、紧房户的,在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在规划区边角宅基地,经乡镇、村(居)主要领导签字把关,可按规定予以审批。其他乡镇和村居规划区内允许零星住宅审批与建设。

(三)零星新建、扩建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3、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4、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5、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6、原则上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情况下,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可适当放宽至四到六层,且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四)零星旧房改建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土地权属情况明晰;

3、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4、原则上原拆原建,但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5、属危房改造,需经房屋鉴定中介机构鉴定为D级的。

(五)旧村连片改造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改造片区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000m2(3亩)以上;

3、按照整治规划进行建设;

4、土地权属情况明晰;

5、本着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在满足间距、退让情况下,可建多层以上住宅,并且配套设施齐全。

(六)新村成片建设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等;

2、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00m2(6亩)以上,新村连片建设应实行分批分期建设,每期开发建设原则上控制在10亩以下,土地农转非用地面积报批可适当放宽;

3、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4、本着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在满足间距、退让情况下,可建多层以上住宅,并且配套设施齐全。

(七)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管理要求

1、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录;

2、应提供经乡镇政府和村居委负责审核把关允许入住村民的资格条件相关公示材料;

3、乡镇政府上报县政府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的相关文件;

4、无房户、紧房户、危房户及拆迁户优先;

5、应按照“三统一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特色明显)的原则进行建设,尽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到节约集约土地,小区形成后由专业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6、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并经图审的施工图,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施工,委托相关监理资质的建筑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7、乡镇政府应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

五、竣工报备

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以下资料向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申请竣工报备。

(一)旧房改建竣工报备

1、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受理及办结

申请人应持报备材料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报备手续。乡镇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政府经验收后合格的,应作出备案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新建、扩建竣工报备

1、零星新建、扩建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2、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3)竣工图。四层以上(含四层)住宅建设应提供竣工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作为竣工图;采用省市县民居设计图集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3、受理及办结

(1)申请人应持报备材料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报备手续。乡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验收合格上报县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2)县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经验收后合格的,应作出备案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补办审批手续办理

(一)村民住宅已建设完成,但未完全取得相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住宅建设相关手续的属于补办审批手续。

(二)办理条件

1、应符合城乡规划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2、原则上经房屋鉴定中介机构鉴定为B级以上(含B级)的。

3、是否属于变相房地产开发由乡镇政府负责确认,严禁进行变相房地产开发。

4、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书及查处结案材料。

5、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审查内容。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据《省实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分档予以相应处罚,具体如下:

1、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8月1日前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予以处罚。

2、1993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六予以处罚。

3、2008年1月1日后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七予以处罚。

凡联合建房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予以处罚。

住宅建设时间以乡镇政府、村居委确认为准。以上处罚仅限于县城区和开发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

七、遗失证件补办

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人应在省内本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声明证件遗失三十日无人提出异议的,并提交相关申请补办材料后,由原发证机构补发证件。

八、产权登记管理

(一)旧房改建产权登记管理

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新建、扩建产权登记管理

1、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九、监督和检查

(一)国土、住建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二)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积极、稳妥、快速地处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积极配合。

(三)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发现有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书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土地管理法》、《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旧房改造申请书范文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扎实有效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全镇农民居住条件,为推进同城发展、加快绿色赶超,建设宜居宜游宜业上犹创造良好的城乡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指导意见(试行)》和《上犹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解决民生问题,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综合整治村庄环境,建设富裕和谐秀美乡村,加快实现赣南苏区振兴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任务,逐步淘汰危旧土坯房,农民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结合农村“山、水、田、园、路”等自然条件,科学规划选址,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改造建设。

2.政府主导、农民主体。政府在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中起主导作用,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一户一宅、节约用地。执行“一户一宅”,控制占地和建房面积,体现地域特色。充分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老宅基地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鼓励和引导农民公寓式联户建房和购房进城进镇,节约土地。

4.分类分批、统筹推进。优先解决居住条件最危险、最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示范带动,分类分批实施改造,统筹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5.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一户一册”的要求建立危旧土坯房改造台账,严格执行村、乡(镇)、县“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做到“扶持政策、改造对象、补助标准、审批结果”四公开,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改造范围和对象

列入改造的农村危旧土坯房是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为C级危房(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或D级危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稳定性和承载能力,构成整幢危房)的土坯房。

1.改造范围。改造范围为全镇集体土地上的危旧土坯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集体土地上的危旧土坯房改造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2.改造对象。现仍居住在集体土地上危旧土坯房的农户(已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土坯房除外)。改造对象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城乡建设规划。(2)房屋属C级或D级土坯房。(3)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三、相关标准

1.建房标准

(1)占用宅基地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原则上在90平方米以内。

(2)公寓式联户建房: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3)镇村统一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补助标准

(1)新建房屋补助标准:

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两红”人员)及革命烈士的遗孀危房改造,每户补助4万元。(由所在乡镇和民政部门进行界定并公示)

②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因灾全倒户、“两红”人员及革命烈士的子女家庭危房改造每户补助2万元。(由所在乡镇和民政、残联部门进行界定并公示)

③其他列入改造范围的D级危旧土坯房改造,每户补助1.5万元。(由所在乡镇和城建部门进行界定并公示)

(2)维修加固房屋补助标准:每户补助3000元。(具体由所在乡镇和城建部门界定并公示)

深山区、库区移民,地质灾害和生态移民,危房改造,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四、补助时间及户数认定

1.补助时间界定

(1)2012年元月1日以后在县城规划区外拆除危旧土坯房并已经列入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可延续全省危房改造政策,列入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对象。

(2)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出台后,符合危旧土坯房改造条件在建或新开工建设的,可列入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对象。

2.补助户数认定

对列入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对象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按以下方式认定补助户数:

(1)单户新建的以每栋房屋为一户;

(2)联户新建公寓楼的,以套为单位,每套为一户,每户只补助一套;

(3)合建非公寓楼的以实际建房栋数计算,每栋为一户;

(4)列为修缮加固的,以栋数为单位,每栋认定为一户,每户只补助一栋。

五、改造建设方式

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旧土坯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旧建新,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要结合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协同推进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移民,同步协调农村饮水、电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产业布局,鼓励发展以“两茶一苗”产业为主的特色农业,支持就近创业就业。

(一)拆旧建新。积极引导宅基地在本集体内流转置换,鼓励采取集中连片式拆旧建新,有序引导农村人口由自然村向较大村庄、边远村庄向交通便利村庄、一般村庄向中心村及城镇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要坚持集中建房为主,尽量减少零星建房,分散建房的也要相对集中,原则上达到5至10户。

1.集中新建: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内,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改造户可以联户新建公寓楼,其集体土地性质不变。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鼓励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在异地或原地集中新建。

2.分散新建: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零散的农村危旧土坯房,确不具备集中新建条件的,可分散新建,但原则上也要做到相对集中。

3.乡村统建:对确实无能力建房的困难群体,在自愿拆除原危旧土坯房的前提下,可由镇、村统一代建,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其建房补助资金用于镇、村统一安排代建。对确实无能力建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鼓励其就近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在自愿拆除原危旧土坯房前提下,并将其宅基地交回集体组织后,可以享受政策补助。

4.盘活置换:对分散供养五保户、特困户,可对现有的旧校舍、旧厂(场)房、旧办公楼等闲置的非危旧房、非土坯房进行修缮改造,并符合以下程序:一是经原产权人同意,并签订置换协议;二是由镇申报,并经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三是完善手续,做好置换后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鼓励经济实力较差的群众购买本集体范围内质量较好的房屋进行置换,对农户之间的房屋置换必须签订置换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现有住房较差置换非土坯房的一方享受修缮加固补助资金,持有质量较好的非土坯房一方置换到危旧土坯房后按程序可申报拆旧建新。

(二)修缮加固

1.经文化部门鉴定,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和科学艺术价值,特别是具有文物价值、记载红色文化历史和凸显客家民居风格的危旧房,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予以重点修缮保护。并鼓励采取购置修缮等形式,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旅游产业。

2.经鉴定为C级土坯房,居住农户又无拆旧建新意愿的,可对原有房屋进行修缮加固。

(三)鼓励拆旧。通过政府引导、理事会运作,拆除无保护价值的废弃、空置、闲置危旧土坯房。对拆除废弃、空置、闲置危旧土坯房(即无人居住“空心房”)并进行复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镇按程序向县国土部门申报立项,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实施范围。

(四)引农进城。鼓励农户进城进镇或联户建公寓楼,愿意转为城镇居民的,可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同时积极为农民进城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帮助进城农民就业。

六、操作程序

1.提出申请。对符合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和危旧房改造所属补助对象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并上报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镇政府在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镇政府审核结果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镇上报的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属性、改造类型。同时,由镇人民政府与危旧土坯房改造农户签订补助协议。

5.竣工验收。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竣工后,镇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国土所、规划所、财政所、民政所等相关部门对修缮加固、改建新建及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6.资料建档。镇村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将农户申请表、新建或修缮前后对比照片、审批表、资金发放表、改造补助协议、采用新户型协议等所有资料一式三份进行整理归档。县、乡、村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将资料分年度整理归档。

七、实施步骤

1.实施准备阶段(8月15日前)。以村为单位组织精干力量进村入户进行危旧土坯房改造登记,了解农民群众的真实意愿,梳理分析数据,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并报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科学编制规划,迅速组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已不能满足当前发展要求的村庄建设规划进行修编。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做到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政策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2.任务分解落实阶段(8月25日前)。各村按照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造计划任务,细化分解到各村民小组,落实到具体改造对象,并报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实施改造阶段(12月15日前)。镇规划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危旧土坯房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危旧土坯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必须按提出申请、集体评议、入户审核、审批和公示等程序在8月30日前完成,9月初开工建设。

4.检查验收阶段。各村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任务要在当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自查验收,同时向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报县农村危旧土坯房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上级组织检查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陈应庭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薛飞、副镇长李存t任副组长。财政所、规划所、民政所、国土所、林管站、供电所、电信所、移动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所,由国土所所长廖震兼任办公室主任,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组织协调、督查调度、服务指导及考评考核,工作人员从镇直有关单位中抽调,办公经费由镇财政给予足额保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村是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村支部书记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村二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本着“农民主体、村委协助、乡镇负责、部门服务、县级统筹”的原则,由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村要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旧土坯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坚决防止出现因对象选择不准等原因导致重大不稳定事件,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着重把好对象确定关、房屋宅基地纠纷调处关、工匠培训关、过渡安置关、补助标准关、资金发放关、安全生产关、质量验收关和社会稳定关等关键环节。

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牵头组织对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评验收。

镇规划所具体抓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技术鉴定、项目规划选址、村庄规划和新户型推广、质量和安全监管。

镇民政所负责“两红”人员、革命烈士遗孀遗属、五保户、因灾全倒户、低保户等人员的核实。

镇财政所负责做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

镇国土所负责争取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各村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镇林管所负责解决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所需木材指标,免费做好林权抵押评估工作。

镇供电所、电信所、移动公司负责做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中供电、有线电视、通讯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并免费解决集中建设点涉及的杆线搬迁问题。

各村、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工作方案于8月15日前交镇农村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1.整合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部门资源和涉农资金,支持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集中建房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2.建立按建房进度拨付资金的工作机制。

(1)拆旧建新的,在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的前提下,并完成地圈梁浇筑,拨付至补助资金的5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入住后将剩余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2)房屋置换的,在完成房屋置换手续,农户入住并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后,据提供的置换协议、镇证明等资料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3)修缮加固:修缮工作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到位。

3.加大信贷帮扶。对享受建房补助后仍然资金不足的困难群众,可采取联户担保、林权抵押、房产抵押等形式向银行申请5万元以内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经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由财政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两年的贷款贴息(市县财政各负担40%,借款人负担20%)。

(四)加强改造建设管理

1.强化规划编制。规划编制经费按每个集中建设点3000元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结合小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由规划建设部门牵头,矿管、移民扶贫、民政、水利、防震减灾等部门参与,组织有资质的专业规划队伍进行规划编制,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以及次生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合理确定危旧土坯房改造集中建设点,科学指导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稳妥推进村落布局调整,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注重古村落、古建筑及古树名木等保护。

2.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凡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在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并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流转他人或复垦的前提下,改造户方可享受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贴息贷款和占用宅基地新建房。

3.大力推广新户型。新建房屋应选用《赣南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户型设计图集》或《上犹县农村新户型推广图集》中推介的户型,突出体现赣南及上犹民居特色,建设经济实用、安全美观、功能完善的新型农民住宅,实现“有新房、有新村、有新貌”。对符合《关于提升村镇规划建设层次加快新户型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上办字[2012]129号)文件精神实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由农户提出申请,经县、乡审核同意,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可另行享受该文件规定的补助政策。

4.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国土、规划建设、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开辟农村危旧房改造审批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免收审批费用及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五)强化用地保障

1.用好用活土地政策。镇国土所要积极争取危旧房改造用地专项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周转指标、农民建房指标、灾后重建指标等政策,优先安排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房用地需求,切实保障全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建设用地。

2.探索宅基地流转新路径。各村要充分发挥理事会作用,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思路,通过政府引导、理事会运作,稳妥有序推进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房点的宅基地流转、旧房拆除等工作。

(六)建立高效工作机制

1.建立挂点帮扶机制。采取镇领导包村挂点,镇直单位包村的方式,定期对挂点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加强与 “三送”工作相结合,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纳入“三送”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所有“三送”挂点单位都要负责协助做好所挂村的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尤其要重点抓好集中建房点。实行“三送”干部联系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包户“宣传发动、申报审批、建房帮扶、信息录入”全过程全覆盖机制,尤其要负责做好建前、建中、建后图片及有关申报表格填写和录入等工作。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将作为“三送”工作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具体方案由镇“三送”办另行下文)。镇、村等各级干部职工、农村党员,要大力支持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发动亲属、朋友进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要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在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中的组织、引导作用。

2.建立巡查考核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把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纳入各村、镇直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村和镇直单位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建立“半月一通报,一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半年一评比,年底大考核”的督查机制,由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镇“三送”督查组每月初组织进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专项督查。

3.奖励奖惩机制。年底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对年度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委会和镇村干部成员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年度工作不力的村委会和镇直(驻镇)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旧房改造申请书范文4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政府为主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农村困难户危旧房改造,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新建重建为主、维修为辅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从20*年起,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旧房维修改造工作。建立申报有序、政策优惠、资金扶助、机制健全,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

三、组织机构

成立吉安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吉安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危旧房屋维修改造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审核申报审批项目,并牵头组织协调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拨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监督和管理资金的使用;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建设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和选址;林业部门负责根据乡(镇)、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房用材手续;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贷款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减免。

四、资助对象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

住房新建重建对象:无房户、极度危房户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农村低保户。

住房维修对象: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二)资助标准

住房新建重建每户补助1万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因特殊原因适当放宽的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住房维修实行分档补助,住房严重破损或结构变形每户补助1500元;住房局部严重破损每户补助1000元;住房局部发生一般破损每户补助500元。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危旧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审批结果在村委会张榜公布。

(五)验收。新建、重建、维修改造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书。省市民政、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及时搞好跟踪服务工作。乡(镇)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每个房屋改造项目都要落实一名乡干部为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工程进度和建房质量,推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旧房改造申请书范文5

建设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解决50多万户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

建立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并举的“双轨制”住房体系,实现城镇住房“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三年建成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加上近几年旧城区改造中的危旧房、“城中村”、棚户区等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安置房,力争解决占城镇人口30%的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难问题。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地来渝工作人员,只要有稳定收入,都可申请租住;租金一律控制在同类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租金的60%以内。

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从政策上鼓励和引导群众自住性购房,抑制投机性炒房和豪宅,综合运用规划约束、土地供给、信贷税收等手段,控制房价过快上涨。

(摘自《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下同)

政策指引

如何申请公租房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公租房要提交哪些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经过哪些程序――登录市公租房网站或直接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将纸质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受理点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完成初审市住房保障机构完成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公示摇号配租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发出入住通知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三年建成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解决50多万户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让城市居民实现“住有所居”――重庆大规模推出公租房,既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又是一项重大的改革。

其一,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大规模建设公租房之前,我市已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等城市住房保障类型,但新生代城市居民、大学毕业生、外来工作人员等“夹心层”不在覆盖之列。公租房的推出,满足了“夹心层”的住房需求,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

其二,形成城市住房供应的“双轨制”。公租房的实施,将推动建立30%―40%的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和安置房予以保障、60%―70%的中高收入群体住房由市场配置的城市住房供应新格局,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制度体系。

其三,促进和谐社会和“宜居重庆”建设。一是公租房与商品房混建,共享小区环境和专业物业公司的管理与服务,避免社会阶层隔离和形成“贫民窟”。二是公租房的覆盖人群打破城乡和内外差别,既为外来人才入渝服务和展业提供了便利,又为农民工转户入城提供了过渡条件。

其四,成为调控房价的“稳定器”。首先,大批量的公租房进入市场,将减少中低档商品房的消费需求,降低商品房涨价的预期,也会对投资性、投机性购房形成遏制,直接牵制房价走高。其次,公租房租金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这既让中低收入群体住得起,同时也会拉低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间接牵制房价过快上涨。

旧房改造申请书范文6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罗小江,男,汉族,XX县桃洪镇金枝村第6组村民。联系电话:xxxxx。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请书2

 

北张村村委会:

 

我叫xxx,86年5月出生,是腰市镇北张村二组农民。由于现住房屋是1988年前后父辈修建的简陋土坯木架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又无新的地方可去,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北张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请书3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性别,民族,户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申请事项: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简要说明自己因住处而造成的难处和申请宅基地的迫切,并明确表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去完成建设):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是父母建的简陋瓦房,已有60年历史。期间多次整修却依然破旧,风雨天气则苦不堪言,不仅房屋外观不佳,更影响生活,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90多平方米,却分成五间,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