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销售工作计划范例6篇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税收筹划;计税依据;利润;税负

引言

消费税是白酒行业的重点税种,其所占总税负比重大,极大地增加了企业成本,压缩了利润空间。对于很多白酒企业来说,缺乏纳税管理的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对于消费税纳税筹划意识不够,同时也欠缺专业系统的纳税筹划知识,导致企业消费税率居高不下,经营状况不够理想。因此,白酒企业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白酒企业应该在遵循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加强纳税管理,切实可行地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提高企业利润。本文依据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实际的财务报表数据和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围绕白酒行业的消费税特征,从四个方面为其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为其实现节税增利提供基本思路和决策参考。

一、纳税筹划相关理论及行业状况

(一)纳税筹划概念

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内外的税收筹划文献之中,不同学者对不同的主体进行研究,对于纳税筹划的概念各不相同。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核心关键都是最终要减轻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本文认为,纳税筹划是指利用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以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企业具体业务的梳理,制定多个科学详细的筹划方案对具体涉税事项进行提前测算,对利润进行正确预测,并且从中选择最优方案实现税负最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整体利益

(二)白酒行业消费税概况

从2015年至今,之前走势低迷的白酒行业状态回暖,在白酒价格和销售数量两个方面都呈现出了连续几年的上升趋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完成酿酒总产量119万升,同比增长6.86%;主营业务收入5654亿元,同比增长14.42%;利润总额1028亿元,同比增长35.79%。白酒作为历史悠久的产业,自古以来在国家税收之中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税法对于白酒行业的限制也较多。在我国,来自于白酒行业的税收收入中除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以外,另外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消费税税收。相关数据显示,仅在2017年一年内,19家白酒上市公司缴纳税费共计546.52亿元,同比增长16.4%,这充分说明白酒行业为国家税收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税法规定,我国白酒行业从生产到最终零售都实行单一环节征税。白酒适用于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式,包括按照销售价格以20%的从价税率征税,以及按照1元/1公斤的标准缴纳从量税。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是计征消费税的两个关键因素,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应该紧紧围绕这两个因素展开。

二、消费税筹划方案设计

1.优化生产结构,生产多功能酒类。白酒是缴纳消费税最高的行业,优化其生产结构,不仅能帮助企业在同行业之中脱颖而出,建立竞争优势,获取更为广大的消费群体,同时还有助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高额的消费税,减轻税负扩大利润。从年报之中可以看到,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31.38亿元,其中酒类销售收入为29.01亿元,2017年的销售量为43718.50t,生产量为42407.89t,库存量为3268.37t。那么2017年应缴纳消费税为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假设采取方案二,公司将这批白酒的1/5再加工为养生药酒,其消费税率为10%,假定其销售价格不变,那么药酒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为29.01×1/5≈5.80亿元,药酒所对应销售量为43718.50×1/5≈8743.7t;则其他白酒销售收入为23.21亿元,对应的白酒销量为34974.8t。加工的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5.8×10%=0.58亿元,剩余白酒应纳消费税为4.99亿元。根据方案二将2017年的白酒产量按照4∶1的比例分为白酒和药酒进行生产,会比方案一单一生产白酒节税0.67亿元。这样看来,生产多品种其他消费税率较低的酒类,在保证销售收入的情况下,是可以达到节税效果的。

2.设立销售子公司单独核算环节。显而易见的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越小,计算出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也越少。从这方面入手,迎驾贡酒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白酒行业实行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即只在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计算缴纳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一般只需缴纳增值税。迎驾贡酒公司若是另设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子公司),那么就可以将生产出来的酒品以一个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给该子公司,在此环节以较低的应税销售额即计税依据来缴纳消费税,而子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此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而无须再次缴消费税,如此便可合理避税,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注意一点,公司销售给子公司的酒品价格不得低于子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70%,否则税务机关要对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那么此时有两种销售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直接对外销售;二是先以70%的最低标准计算出最优价格20.307亿元,并以此价格销售给下设的销售机构,由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以29.01亿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两种方案对比情况,计算如下:方案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方案二,通过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0.307×20%+43718.50×1000×1/100000000≈4.50亿元采用方案二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可以比方案一直接对外出售节税1.74亿元,因此方案二是十分可取的

3.选择“先销售后包装”的包装方式。企业在销售的时候,可以选取不同的包装方式,对于白酒企业来说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包装后销售”,另一种是“先销售后包装”。包装和销售的先后顺序不同,其计税方式就不一样。税法规定,将不同税率产品成套进行销售的时候,如果会计部门没有分别核算其销售金额和数量,则依据从高计征原则按照这些产品的最高税率来计征消费税。在成套销售之中,企业先包装好后直接销售给经销商,并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商品,只能从高计征消费税。下面对这两种包装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假设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向经销商销售15000套白酒与药酒的套装礼盒,成套酒销售价格为200元/套,一个套装礼盒之中包括粮食白酒和药酒各1瓶,其每瓶酒都为1斤装的规格(若是单独进行销售,粮食白酒价格为120元/瓶,药酒价格为80元/瓶)。若是选取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则无法分别进行核算,依据从高税率计征原则,药酒需要按照白酒的复合计征的计税方法来缴纳消费税,势必会多交税。而在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的情况下,对白酒与药酒分别核算,药酒只需按照10%的低税率进行从价计征,与方案一相比自然会少交税。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应纳消费税=200×15000×20%+15000×2×1×0.5=615000元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应纳消费税=120×15000×20%+15000×1×0.5+80×15000×10%=487500元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到,方案一成套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615000元,若采取方案二则能够节税127500(615000-487500)元。

4.通过委托加工生产节税。在我国,对于不同的加工方式有不同的计税标准,目前的加工方式主要有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自行加工生产的,以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作为应纳税销售额;委托加工生产的企业,应以受托方同期同类产品的公允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上述价格,则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一般来说,白酒的实际销售价格会比受托加工方同期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在委托加工费用高于自行加工生产成本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应当选择自行生产。其酒类销售收入为29.01亿元,酒类营业成本为10.41亿元。公司可以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其他酒厂加工生产。下面,对不同方案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进行计算分析。方案一,自行生产。应纳消费税=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方案二,委托其他酒厂生产,收回后直接销售。委托加工费无差别点=29.01×(1-20%)-10.41≈12.80亿元从上述的计算可以得出结论,在委托加工费小于12.80亿元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生产的组成计税价格就会小于自行生产的计税依据29.01亿元,委托加工生产的应纳消费税就会小于6.24亿元。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中小白酒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7-0125-02

白酒行业是一个传统行业,这个行业更加重视通过市场营销、产品的细分、销售渠道的建设等方面的运作来实现增值。我国白酒生产企业众多,白酒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总体而言,出现产大于销、供大于求,货物积压等问题。中小型白酒企业,不管是核心资源还是品牌优势,都难以和大型白酒企业匹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其主要的突破口在销售渠道的建设上。从中国糖酒行业人才服务中心统计数据来看,约有76%的招聘企业来自白酒产业,其中,约有70%左右的招聘企业是中小白酒企业。可见,这些企业的人员流动非常严重,而人员的流动给企业造成很多不良的影响,如业务的波动、招聘成本增加、客户资源的流失等。中小白酒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其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销售人员,这些问题也成为制约中小型白酒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因此,如何针对销售人员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成为众多中小型白酒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小白酒企业销售人员激励的现状

我国大多数中小型白酒企业规模小,员工人数不多,组织结构较简单,可以根据企业不同阶段的发展调整销售人员激励机制,在销售人员的激励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中小型白酒企业的经济实力相对大企业较弱,管理流程与制度不规范等原因,即使建立了销售人员激励制度,其绩效考评制度和薪酬体系也很不科学,缺乏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1]。通过对部分中小川酒企业的销售人员的访谈结果发现,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绩效考评形式单一

在绩效考核体系中,中小型白酒企业对销售人员绩效考核主要以销售业绩为主,业务量与销售额是评定销售人员的成果的硬指标,其工资待遇主要与销售业绩有关,根据完成的销售业绩提成是主要形式。开拓新市场、维护客户关系等一般不被包括在绩效考核的范围以内,有些企业在考核中会包括这些软性指标,但是在绩效考核结果中所占比重较低。

(二)薪酬结构不合理

在销售人员薪酬制度上,中小型白酒企业大多采用“底薪+提成”的薪酬结构。销售人员的收入根据销售业绩的完成量,一般占总收入的80%左右。由此可见,大多中小白酒企业销售人员的底薪都较低,企业这种薪酬模式能激励销售人员挖掘一切销售机会,争取最高销售业绩。但是底薪较低,对于初入行业的销售人员而言压力较大,可能连基本的生活开支都不能保证,有时候难于吸引到有潜力的销售人员。

(三)津贴和福利较低

中小型白酒企业的津贴和福利水平普遍比大型企业低。有部分企业的销售人员没有津贴、福利甚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福利。中小白酒企业提供给销售人员基本的生存保障,对销售人员的发展、自我价值的实现等没有较多的关注。企业主要以物质性的激励为主,认为销售人员完成业绩就可以,对销售人员的工作基本上不干预。

(四)缺乏对员工培训与职业生涯规划

大多数中小型白酒企业没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很多都没有为销售人员设计培训、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销售人员队伍的建设方面主要采取社会招聘,希望通过招聘把有销售工作经验和拥有社会关系的人补充到销售队伍中来,忽视对已有的销售队伍的培养。没有形成完整的培训系统和销售人才培养计划以及职业生涯规划制度,在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上就忽视员工的价值。大多数销售人员都是由自己安排工作计划、维护客户关系、获取市场信息、自己总结经验教训、自我培训,很多员工缺乏企业归属感与团队精神。

二、对策建议

中小白酒企业要想在白酒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需要具有优秀的销售人员。本文在分析中小白酒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的现状后,结合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提出相关建议与策略。期望为中小白酒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的完善提供一点思路,有利于其吸引、留住并培养优秀的销售人员,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目标。

(一)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

由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可知,物质需求是人类的第一与基本需要,是人们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因。所以,物质激励是激励形式中不可替代的形式,也是我国中小型白酒企业对销售人员采取的主要激励方式。满足了物质需求后,销售人员还有着更高层次的追求,包括受尊重、发展、自我价值实现等要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可以采取荣誉激励、情感激励等方式,尤其是情感激励,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情感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人们任何认知和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情感推动下完成的,企业要关心销售人员,特别是当销售人员遇到困难时。信任激励也很重要,信任就是最高的奖赏。因此,中小型白酒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的激励必须把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性激励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企业贡献更大的价值[2]。

(二)引入平衡计分卡,促进绩效考核体系的合理化

在绩效考评方面,中小白酒企业对销售人员绩效考核一切以销售业绩,即财务指标为导向,考核指标较单一。开拓新市场、维持客户关系等往往不被包括在绩效考核的范围之内,即使绩效考核中包括这些软指标,其与激励的关联度也不强,而这些软指标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开拓新市场是销售量持续增加的关键,与客户长期合作可以保证销售渠道的稳定。以此,建议可引入平衡计分卡作为绩效管理与考核工具,平衡计分卡是从财务、客户、内部运营、学习与成长四个角度,将组织的战略落实为可操作的衡量指标和目标值的一种新型绩效管理体系。平衡计分卡可以让企业绩效考核在短期和长期目标之间、财务和非财务之间、外界和内部绩效之间保持平衡,改变了企业以往只关注财务指标的考核体系的缺陷,仅关注财务指标会使企业过分关注一些短期行为而牺牲一些长期利益,比如员工的培养和开发、客户关系的开拓和维护等。平衡记分卡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从企业的四个方面来建立衡量体系:财务、客户、业务管理和人员的培养和开发。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其他三类指标的实现,最终保证了财务指标的实现。同时,平衡记分卡方法下设立的考核指标既包括了对过去业绩的考核,也包括了对未来业绩的考核。平衡计分卡通过对财务、内部程序及组织的创新和提高活动进行评估的业务指标来支撑顾客指标,有利于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建立良好关系,为以后的业绩提升奠定基础。平衡计分卡能够较全面地对销售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满意度,同时对企业整体绩效提高有很大帮助,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三)完善销售人员培训体系及职业生涯的设计

优秀的销售人员是企业成功的一个关键要素,销售人员的业务能力直接决定企业的销售业绩与竞争力,也是企业取得成功的重要决定因素。企业若要拥有优秀销售人才,可以从两个途径入手:一是高薪从市场进行招聘;二是对企业内部销售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技巧。外部高薪招聘会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因此对销售人员内部培训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但是大部分中小白酒企业的实际情况表明,不仅基层销售人员得不到培训机会,中层的销售人员得到的培训机会也较少。其结果导致:一方面,销售人员的业务能力得不到提升,自身及企业的绩效都达不到预期目的;另一方面,销售人员得不到培训,自身的发展受限而选择离开公司,给公司的经营策略与市场布局增添变数。所以,中小型白酒企业更应该完善销售人员培训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结合公司的产品不定期地举行产品技术方面的培训;二是邀请营销专家定期举办销售的基本技能培训;三是结合本企业和著名企业的营销案例不定期地进行研讨;四是不定期举办销售人员专项培训和经验交流会,让销售人员相互学习,共同成长进步。除了培训之外,由于中小白酒企业奉行实用主义的做法,也很少为员工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方案。因此,应该对职工进行职业生涯设计,让优秀的销售人员除了满足对收入的需求外,还满足他们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使其能够清晰地看到自身职业生涯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范文3

安徽古井(集团)董事长王效金在他的《我是商人》一书中举了一个二级批发商利用市场信息的优势,不断要各酒厂报价,通过多重比较逼迫酒厂降价的例子。这其实是传统营销多级制的固有弊病——制多重主体的立体交叉破坏了价格体系,直接吞噬了厂家利润,同时恶性竞争又迫使经销商毛利跳水,积极性连环受挫的“负性循环”——这在家电业的全行业亏损悲剧中也是如此。“如果说做酒店、商场在某些程度上是终端消费的话,那么应该甩掉二级批发商直接出来做三级批发商,做终端销售,防止‘二批’依靠他的好位置,依靠他的灵活的信息出来砸价。有这个终端销售的观点就能把市场做好。”经历了市场洗礼的王效金悟出“终端为王”的真理。

2002年4月,王效金在公司职代会上重申“坚定不移地推进古井营销战略转移”,坚决推行“1+1”通路模式,成立营销决策及执行委员会,增设直销中心及办事处、片区等市场基层组织,重塑并整合了业务流程。不仅如此,王还用了几个月的时间在古井内部“对公司内与市场经济不相符合的旧思想、旧观念、旧行为、旧习惯,进行深刻梳理与批判的活动”。2002年7月,以阎爱杰为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正式空降古井,实施新的营销策略。王效金随即大刀阔斧调整原销售干部队伍,新招经理人成批作为重要的大区经理和市场部经理,王效金这次是下了大决心引爆销售体系革命。

契机:阎爱杰“180天”梦断郎酒之后

阎爱杰是白酒业2001年最有争议的人物。2001年5月,曾担任玛氏中国大区销售经理的阎加入四川郎酒集团任负责营销的副总经理,当即放言:要在三年内让郎酒的市场销售额翻一番,五年之内要收购泸州老窖或者剑南春,十年之后要超过五粮液。销售额翻一番的计划是到2004年让郎酒的销售额达到15亿元,而当时郎酒的销售额为5亿左右,这个目标是超过除五粮液之外的所有对手。上任伊始,阎爱杰就表示要对公司营销管理进行彻底变革。阎到任第二天就对销售公司策划、销售、人事行政、财务、国际业务等部门动了一次“大手术”,随后阎爱杰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对郎酒动手术,尤其是针对销售系统和营销渠道。阎计划用两年的时间改造郎酒。但仅仅180天,阎爱杰“败走”郎酒。

阎爱杰不否认他将外企在中国的营销模式拷贝到郎酒,再拷贝到古井,“我认为外企的一套做法在国企是行的通的。”阎爱杰所拷贝的就是玛氏在中国的营销策略。不管王阎“酒逢知己”的说法是真默契还是唱双簧,阎爱杰承认他选择古井的理由其实很明了——古井充足的资金实力可以使他做出与在郎酒不一样的结果,“在营销方面,操作的空间更大”。

嬗变:新人与新酒

阎到古井,5月份开始做调研,6月份出报告,7月份开始实施,同时进行一系列的人员调整,大量招聘片区经理、市场经理、主管等,短时间内聘用了100多人,其中不少人曾经是玛氏和郎酒的市场经理和促销主管等。阎认为,白酒基本上是一种非功能性的产品,其消费有极强的情感性,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对白酒的价格不敏感。古井要突破现状,冲击更大的市场份额,就必须主推价格和档次较高、利润空间较大的产品,将增加的利润用于激发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通过强化终端,刺激消费者的购买。

基于高档产品才有利润空间、有操作空间的理论,阎的主推产品是全国统一价格、统一操作模式、统一促销,要做到全国一样的就只有新品种。最近古井推出龙瓶古井贡、富贵双喜、纯酿等6个品种就是配合这个战略实施的。阎爱杰显然吸取了此前在郎酒的教训。此次阎爱杰加盟古井,是以王效金的营销顾问身份出现的,在营销方面,对于方案、人事、财务都参与决策,但不是像此前在郎酒担任销售公司总经理。

“我们现在是搭起一个台子,是做准备工作。”与刚加盟郎酒两个月内就完成了组织框架的改造相比,阎爱杰在古井的工作似乎稳妥得多:阎说他和王效金约定的计划是用两年时间在古井建立起现代营销体制。据阎称,古井实施了新的营销方案后,在2002年7月份以后就实现了销售的正增长。

矛盾:现代营销是否适合白酒

改革派阎爱杰如今备受责难。第一个质疑直指古井的销售情况,据一位古井销售经理称,2002年古井的销售额估计不会超过6亿,利润也可能会有大幅度下滑。这与阎爱杰自己说的数字刚好相反。古井的销售元老更不相信阎明年增长25%的目标。阎爱杰来了以后,大刀砍向经销商,古井酒的销售大幅度下降。营销方案实际执行中的偏差使得对阎爱杰的争议加剧。来自古井一线销售人员的说法是,阎爱杰在销售旺季不计成本大搞做陈列面和堆头等做法,不仅导致了销售费用的增加,而且也开始大量地通过优惠政策向经销商放款和压货。一个让销售人员奇怪的做法是,古井现在开始向那些此前没有做过酒业务的经销商提供协议资金,这在以前几乎是不可能的事。相比较而言,此前经销商一揽子的商品进店策略可使得单一品牌的进店价格低很多。阎爱杰因此遭质疑。“进店费作为营销费用是被阎爱杰做开来的,而且使得进店费的价格提高了。”一位酒界人士说,玛氏起初把宠物饲料进入超市出售,玛氏花了10年的时间和高额的进店费来做通路的,“但酒的价值更高,而且国情不一样。”不少人说是阎爱杰把酒业的行规打乱了。此前在郎酒担任过销售总经理的王兴泰说,白酒业现在处于市场整合的阶段,行业本身不是很现代,除了罐装线以外,其他方式都很传统。中国酒产品销售与国外相比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国外白酒的销售渠道是固定,并相对单一。但在中国,很多地方都能销售白酒,都是面向客户的终端。用国外的营销方式能否做好中国的终端值得怀疑。

董事长王效金认为:“作为改革,有任何争议都是正常的。现在还不是下结论的时候,不管阎爱杰以前的做法如何,他确确实实在白酒界引发了一场革命”。 【评述】白酒分销管理的创新之路

古井贡酒作为中国的老八大名酒之一,2001年公司总销售量为12·7万吨,约占国内市场份额1.8%,销售收入为37.05亿元,在白酒行业排名第四。其中主营业务收入(白酒销售)为80,739万元,比上年下降11.83%,销售利润为23,240万元,毛利率为28.78%。

2002年4月,古井贡酒公司确立了由传统销售向现代市场营销转移的全新战略。即以消费者满意为导向,以掌控终端为理念,推行“1+1”通路模式,成立营销决策(市场部)及执行委员会(销售公司),增设直销中心及办事处、片区等市场基层组织,重塑并整合了业务流程。新的营销战略是古井全面转型的起点和标志。7月,职业经理人正式加盟古井,标志着公司由传统销售向现代市场营销的全面转型。此后又引进了20多名大区经理和市场部经理,招聘了近100名本地化的客户主管。

一般来说,新加盟的职业经理销售团队和原来的国企团队在战略转型的磨合过程中有如下的冲突:首先是观念的冲突。传统的销售人员认为白酒是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食品,白酒销售也依赖于国内市场的传统渠道和运作习惯。一方面,白酒消费以人际交往应酬和亲朋聚会为主,好口碑和易购买是关键,即有效的品牌推广和较高的市场覆盖非常重要;另一方面,白酒消费的零售终端数量多,分布广,并被为数众多的二级批发商所涵盖,而这些二级批发商又多数质素较低、实力较弱。所以资金雄厚、具有物流配送能力的区域总经销应运而生。长期以来多数白酒厂家在区域市场都是依靠一个或几个大的经销商为二级批发商供货,所以白酒厂的销售员特别重视与经销商的客情关系维护,尤其是最近几年各白酒品牌的餐饮终端促销愈演愈烈,中高档餐厅酒楼往往要有实力的一级经销商才能送进货。而职业经理人团队则认为惟有控制终端才是真正地控制了市场,渠道管理应重心下移,这正是宝洁等外企在中国大陆的成功之道。

其次是经营规范的冲突。长期以来,由于白酒的利润偏高,渠道分销主要靠价差推动,销售服务普遍不受重视。业务员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家等经销商发订单、打款和催仓库发货。而新的营销策略推行“1+1通路模式”,即为每一个经销商配备一个常驻助销员。这个助销员不是靠吃喝和打牌维系客情关系,而是身兼“市场调查员、品牌宣传员、产品技术员、助销培训师”。主要工作是帮助经销商的渠道分销服务团队做好二级批发商的销售服务,包括物流服务、理货(批发市场门市)和服务信息服务(信息收集和生意指导),做好大卖场和中高档餐饮店的销售服务(终端促销和理货)。

最后是知识体系和方法论的冲突。要有效地运行“1+1通路模式”,传统的销售业务员要转变成渠道服务员,除了必须具备统计学、营销学、消费心理学等基本知识,还必须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因为市场在不断的变化,营销策略也在不断的变化,渠道服务员需要把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结合起来,不断探索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符合客户个性化要求的服务形式和内容。传统的销售业务员一般都没有很好的教育背景,在加上长期的坐商心态,很难接受知识学习的挑战,所以对于渠道服务员的素质要求进行抵制。

我们在四川丰谷酒业的分销体系改造不是急风暴雨式的休克疗法,而是采取了循序渐进的中医疗法。即是以原有的销售团队为主,从经营理念的改变到运作机制的调整再到方法论的提高。首先从坐商到行商的改变,不是靠糖酒会的订货去完成销售任务,而是靠深入市场去寻找和落实生意机会,这是经营理念的改变;其次要保证这种改变的有效实施,必须要让销售员能走得出去,内部的运作机制要做相应的调整。原来业务员长期呆在公司总部的原因主要是经销商下了订单后必须从包装的采购到生产和出库发货全程跟单,要不然发货就没有保证。因此专门设立了销售服务部,经销商直接向销售服务部下定单,销售服务部负责结算和发货。销售服务部根据经销商订货和市场预测每月向生产计划部提出要货计划(包括品种、数量和出货日期),并督促实施。最后就是要使走出去的销售员对经销商的助销服务能够做得好。这就是要能够实实在在地帮到经销商,让经销商货畅其流,持续稳定地赚钱。一方面要做好市场调查,以配合市场部在当地做好品牌推广;另一方面帮助经销商做好终端的营业推广,以形成有效的市场拉力。这就需要通过培训来加强方法论的提升。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范文4

关键词:消费税;筹划;计税依据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为达到一定的调节力度,有的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高达45%,直接关系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对消费税进行税收筹划是当前企业财务工作中一个重要问题。

一、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14类商品中。这14类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在企业投资决策的时候,就可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皮具、高档服装、电子产品等,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除金银及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课税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基本在生产环节课税。在生产环节之后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选择一定的方式节税提供了可能。如果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门市部,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的幅度过大,就属于税法所称“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行使对价格的调整权。

如果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那么,企业仍需要按照经销部对外销售的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则起不到节税的效果。

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0斤,每斤60元。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批量销售价格50元/斤销售给经销部,经销部再以每斤6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5%。

若不设经销部,应纳消费税为:0.5×10000+60×10000×25%=155000(元);

若设经销部,应纳消费税为:0.5×10000+50×10000×25%=130000(元)

节税额为25000元。

2.利用包装物进行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例: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50×100÷(1+17%)×10%≈427.35元。

3.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筹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集资、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在税法上,用于这些方面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缴纳消费税。在计算消费税时,计税销售额可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第一,按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第二,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或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第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例:某摩托车厂只生产一种摩托车。某月将自产摩托车100辆赠送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应纳消费税。假设当月生产的摩托车的销售价格为5000元/辆。则计税销售额A1=5000×100=500000(元);设当月按5000元/辆销售400辆,按5500/辆销售400辆。则计税销售额A2=(400×5000+400×5500)÷800×100=525000(元);假设A生产摩托车的成本为45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0%。则计税销售额A3=4500×(1+6%)÷(1-10%)×100=530000(元)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A3>A2>A1。由此表明只有在第1种情况下企业的消费税才缴得最少。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应有清晰明了的价目表,会计记录清楚,以避免会计记录混乱而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

三、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例: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等,还生产上述两种酒的小瓶装礼品套洒(粮食白酒400克/瓶,药酒400克/瓶)。 2007年1-6月该厂生产粮食白酒100吨,计销售金额560万元,又生产药酒等50吨,计销售金额380万元,生产上述两种酒的小瓶装礼品套酒共计15000套,计销售金额96万元。

若采用综合核算法,则应交消费税为:(560+380+96)×25%=259万元。若分开核算,粮食白酒应交消费税=560×25%=140万元。药酒应交消费税=380×10%=38万元。小瓶装礼品套酒应交消费税=[5600000÷100000000×400×15000×25%+3800000÷50000000×400×15000×10%] =84000元+45600 =129600元 。共计交纳消费税=1400000+380000+129600=1909600元。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两类酒与混合在一起核算相比,少纳消费税为: 2590000-1909600=680400元。

四、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例如化妆品厂既向客户销售化妆品,又负责运送所售化妆品、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五、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方式有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这两种。选取全部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存在一个以外部加工费金额为参考的平衡点。在平衡点处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相同;在平衡点以上时,自行加工方式较优;在平衡点以下时,全部委托加工方式为优。

例:A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妆品的企业,现将一批价值8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B公司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加工费为X万元(不含增值税),而B公司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代扣代缴消费税。该批化妆品售价为420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若企业自行加工,加工费用为110.4万元。 若自行加工,A公司应纳消费税为420×30%=126万元,应纳城建、教育费附加为126×(7%+3%)=12.6万元,税后利润为(42080110.412612.6)×(1-33%)=60.97万元。若全部委托加工,B公司应代扣、代缴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80+X)÷(1-30%)×30%万元,应纳城建、教育费附加为(80+X)÷(1-30%)×30%×(7%+3%)万元,税后利润为[420-(80+X)÷(130%)×30%×(1+7%+3%)80X]×(1-33%)万元。

当两种方式净利润相等时,(420110.48012612.6)×(1-33%)=[420-(80+X)÷(130%)×30%×(1+7%+3%)80X]×(1-33%),得出X=143.59万元。因此很容易得出:当X>143.59万元时,选择自行加工合算;反之当X<143.59万元时,选择委托加工合算。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会计系

参考文献:

[1]洲.加工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J].税收征纳,2001,9:39-41.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范文5

一、上半年完成的工作

1、销售指标的完成情况

上半年在公司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及经销商的共同努力下,**市场完成销售额157万元,完成年计划300万元的52%,比去年同期增长126%,回款率为100%;低档酒占总销售额的41%,比去年同期降低5个百分点;中档酒占总销售额的28%,比去年同期增加2个百分点;高档酒占总销售额的31%,比去年同期增加3个百分点。

2、市场管理、市场维护

根据公司规定的销售区域和市场批发价,对经销商的发货区域和发货价格进行管控和监督,督促其执行统一批发价,杜绝了低价倾销和倒窜货行为的发生。

通过对各个销售终端长时间的交流和引导,并结合公司的“柜中柜”营销策略,在各终端摆放了统一的价格标签,使产品的销售价格符合公司指导价。按照公司对商超、酒店及零店产品陈列的要求进行产品陈列,并动员和协助店方使产品保持干净整洁。在店面和柜台干净整齐、陈列产品多的终端粘贴了专柜标签,使其达到利用终端货架资源进行品牌宣传的目的。

3、市场开况

上半年开发商超1家,酒店2家,终端13家。新开发的1家商超是成县规模最大的**购物广场,所上产品为52°系列的全部产品;2家酒店是分别是**大酒店和**大酒店,其中**大酒店所上产品为52°的四星、五星、十八年,**大酒店所上产品为42°系列的二到五星及原浆。新开发零售终端城区4家,乡镇9家,所上产品主要集中在中低档产品区,并大部分是42°系列产品。

4、品牌宣传、推广

为了提高消费者对“**酒”的认知度,树立品牌形象,进一步建立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根据公司规定的统一宣传标示,在人流量大、收视率高的地段及生意比较好的门市部,联系并协助广告公司制作各式广告宣传牌35个,其中烟酒门市部及餐馆门头29个,其它形式的广告牌6个。

5、销售数据管理

根据公司年初的统一要求完善了各类销售数据管理工作,建立了经销商拉货台帐及经销商销售统计表,并及时报送销售周报表、销售月报表和每月要货计划,各类销售数据档案都采用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保存。对xx年的销售情况按照经销商、各个单品分别进行汇总分析,使得的每月的要货计划更加客观、准确。在每月月底对本月及累计的销售情况分别从经销商、单品、产品结构等几个方面进行汇总分析,以便于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情况,指导以后的销售工作。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尽管在上半年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我从事销售工作时间较短,缺乏营销工作的知识、经验和技巧,使得有些方面的工作做的不到位。鉴于此,我准备在下半年的工作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尽快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300万元销售任务的完成,并向350万元奋斗。

1、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水品

其一是抽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去学习营销方面(尤其是白酒营销方面)的知识,学习一些成功营销案例和前沿的营销方法,使自己的营销工作有一定的知识支撑。其二是经常向公司领导、各区域业务以及市场上其他各行业营销人员请教、交流和学习,使自己从业务水平、市场运作和把握到人际交往等各个方面都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

2、进一步拓展销售渠道

**市场的销售渠道比较单一,大部分产品都是通过流通渠道进行销售的。下半年在做好流通渠道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向商超渠道、餐饮渠道、酒店渠道及团购渠道拓展。在团购渠道的拓展上,下半年主要对系统人数和接待任务比较多的工商、教育和林业三个系统多做工作,并慢慢向其他企事业单位渗透。

3、做好市场调研工作

对市场个进一步的调研和摸索,详细记录各种数据,完善各种档案数据,让一些分析和对策有更强的数据作为支撑,使其更具科学性,来弥补经验和感官认识的不足。了解和掌握公司产品和其他白酒品牌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整个白酒市场的走向,以便应对各种市场情况,并及时调整营销策略。

4、与经销商密切配合,做好销售工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范文6

 

关键词:白酒行业;税收负担;消费税;税负转嫁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酿酒的国家之一,有着五千多年的白酒酿造历史。白酒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形成了特有的酿酒饮酒文化。然而,白酒的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过度饮用白酒对身体危害很大,由此衍生出来的酗酒成瘾、高公务消费、酒后驾驶等行为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政府一般都会对白酒行业实施政策限制,其中最重要的调节手段就是税收政策。

在我国传统的轻工业中,白酒行业税收政策的苛刻程度远高于其他行业如纺织、食品、皮革、木材加工、家具制造、造纸印刷、服装制鞋等。在这种严酷的背景下,白酒企业如何与税务部门进行博弈以达到避税目的,而我国白酒行业的税收负担究竟几何,将是本文讨论的中心。

一、白酒行业的税收严政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我国一直不断地修改和调整白酒的税收政策。现行白酒税政的分界点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4年之前,对白酒征收的最主要税种是产品税,税率高达60%。1994年之后,酒类企业的产品税被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当前,对于一个典型的白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由于这些税种金额很小,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白酒企业适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和大多数生产企业不同,白酒企业还需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于1994年新设立的税种,最早有11个税目,其中包括“酒及酒精”,该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15%。2006年,两类白酒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0%。对于白酒企业,消费税是负担最重的税种,往往占总体税负的50%左右。可以看出,白酒企业的税负远远高于一般不缴纳消费税的企业。

然而,继1994年白酒高税负的税政框架确定之后,税务部门针对白酒行业又连续不断地出台了一系列苛刻的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如下规定。

1995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1998年,财税[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2001年,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征收1元定额消费税;取消以往外购酒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这次税政调整对白酒行业冲击巨大,企业纷纷调整产品价位结构,减少低价酒生产,向高端白酒发展。

2002年,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针对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计税收入额进行调整。同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008年底,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白酒时,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需加上从量定额消费税税额。

最近一次的白酒政策的重大调整是2009年的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这是国家继2002年以来第二次针对白酒低价销售问题作出规定。这次调整对白酒企业形成了不小的压力。

纵观上述政策,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对白酒企业的税收层层加码,步步收紧,有些政策甚至是歧视性的,其他行业很少能受到如此“特殊照顾”。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从宏观上对白酒行业采用的是限制性政策。财税[1998]45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那么,在限制性税收政策下,白酒企业的

经营业绩如何呢?

二、白酒上市公司的业绩

白酒上市公司是白酒行业的中坚力量,有很强的行业代表性,而且经营数据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因此本文选取了白酒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截止2009年底,沪深两市共有酒类企业28家,去掉啤酒、葡萄酒等非白酒公司以及酒业商贸公司,共有12家以白酒为主业的生产性上市公司。

众所周知,2009年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达到高峰,很多行业跌入低谷。对白酒企业而言,还面临着独特的压力:公安部门这一年开始严厉打击酒后驾车,另外本年度出台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政策,对白酒行业不啻于一颗重磅炸弹。因此,这一年白酒行业面临的外部环境非常严酷。然而,2009年白酒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却逆势上扬,令人惊讶,具体情况见表1。

表1反映了12家白酒上市公司的总体情况。2009年,贵州茅台实现每股收益4.57元,居沪深两市全体a股上市公司之首。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43.12亿,在白酒行业位居第一,业绩相当优异。洋河股份于2009年11月6日上市,作为白酒行业的新贵,洋河股份上市以来备受市场关注,2009年度每股收益高达3.04元,成为行业耀眼的明珠。在2010年第一季度季报公布后,洋河股价大涨,最终以收盘价144.62元超越了贵州茅台的143.83元。五粮液保持了良好的销售业绩,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11.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29%,居行业首位。

三、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

白酒企业苛刻的税收政策和亮丽的经营业绩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实际上这也是白酒企业采用各种筹划方法降低税负的结果。纵观整个轻工业,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多数被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如纺 织、食品、家具制造、服装制鞋等,税负轻但业绩平平;而白酒以及烟草行业一直受到政策限制,税负重但业绩突出。要想弄清楚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白酒企业的生命力如此顽强,就要深入分析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这里暂不讨论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还要附加一个每斤0.5元的从量税。对于纺织等不征消费税的薄利行业,有时价格变动1%就会使企业由盈转亏,20%的税率是难以想象的。因此,规避消费税就成为白酒企业的重中之重。

第一个有效避税手段是关联交易。按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再缴纳消费税。针对上述特点,白酒企业找到了有效的筹划方案。具体办法是酒企分设独立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生产公司以低价将白酒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市场价对外销售,通过关联交易方式降低计税价格,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下面举例说明,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每斤0.5元从量税。某白酒企业避税前一瓶白酒出厂价为100元,20%的从价消费税就需要缴税20元,税负为20%。实施避税方案后,该企业分设生产公司a和销售公司b,a以40元价格将每瓶酒卖给b,按规定在生产环节纳消费税,a需缴20%的从价税为8元,b再以100元价格批发给经销商,无需缴纳消费税。总体来看,税负仅为8%,前后对比,消费税负担足足下降了12%。避税效果如此明显,因此上述方案成了白酒行业最通行的做法,所有的白酒上市公司都分设了独立的销售公司。

第二个有效避税手段就是税负转嫁。当白酒税负提高时,酒企采用提价的方式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的消费者。税负转嫁这种方式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用的。事实上能够进行税负转嫁的产品是很少的,因为它取决于产品的需求弹性。对于纺织、家具、服装等产品,需求弹性很高,企业稍一提价,消费者立刻改用其他替代品,销量就大受影响。而对于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需求弹性很低,消费者对价格并不敏感,因此提价对销售的影响很小。白酒上市公司高端酒占比例很大,因此税负转嫁的空间也很大,譬如2009年名酒集体提价后财务指标均得到改善,而茅台在2010年甚至宣布在未来3—5年每年提价10%。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模小、品牌弱的酒企,产品的需求弹性并不低,不一定有多少税负转嫁空间。人们对高端白酒的刚性需求使得白酒上市公司拥有了得天独厚的筹划空间,这是一般消费品不可比拟的。

白酒企业的上述两种避税方法逐渐被税务机关熟悉。对于税负转嫁方式,由于对外价格调整是酒企的正常经营决策,税务机关没有必要去干预;但对于酒企内部的关联交易,却有悖于税法规定的公允价格原则。实际上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早有规定,不认可企业的非正常低价。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产品公允价格并不好判定,因此导致了白酒企业关联交易愈演愈烈,实际上这种行为属于灰色地带,已经带有偷漏税性质了。因此,2009年7月17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消

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可在60%~70%比例范围内浮动。这意味着,如果销售公司b以100元价格将一瓶白酒批发给经销商,那么生产公司a销售给b的最低价格只能是70元,如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最低的价格也只能确定为60元。上例40元的定价将不再被税务机关认可,这就是所谓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这意味着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为14%,最低也只能是12%。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没有禁止酒企的关联交易,但给关联交易划定了一条红线,结束了白酒企业任意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局面。

白酒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是错综复杂的,经过了避税和反避税的多次较量,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究竟是多少呢?

四、白酒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

消费税负担水平为企业当年应纳消费税和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有些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趋向多元化,主营业务收入可能含有除白酒销售以外的其他项目收入,所以这里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酒类销售收入作为分母,以增加其准确性。计算得出的实际消费税负担水平如表2所示。

总体而言,12家白酒上市公司的消费税实际负担水平都明显低于名义税率20%。由于这些公司满足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条件,因此都可以争取到60%的最低计税价格。表2显示,2009年白酒上市公司平均消费税负担水平为10.97%,比2008年的10.12%提高了近一个百分点,可见2009年出台的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发挥了作用,但是,平均消费税负担依然没有达到最低12%的标准。

不同白酒公司之间,消费税负担水平的差异较大,如五粮液和金种子酒之间就相差了将近10个百分点。在12家公司中,有9家消费税负担上升,但也有3家呈下降之势。2009年,有6家公司的税负在12%以上,另外6家仍在12%以下。是否可以判定税负在12%以下的公司违反了税法规定呢?由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并非从2009年年初开始执行,因此不能简单得出如此结论。但是对于五粮液、贵州茅台、泸州老窖、水井坊、老白干等超低税负的公司应该引起关注。

五、结论

白酒属于高税负行业,消费者对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的刚性需求使得白酒上市公司依然保持了非凡的业绩。白酒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博弈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很大。当白酒企业寻求到有效的避税办法时,企业税负会显着下降;而税务机关祭出反避税措施时,企业税负就会呈明显上升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