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范例6篇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效能监察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市系统范围对机关作风、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规范管理、依法管理、卷烟销售等方面开展9项效能监察活动,达到加强企业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规章制度的目标。

二、活动范围

各县、区局(分公司)及市局(公司)各相关科室。

三、组织机构

在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机关效能年活动办公室,负责全市烟草系统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成员如下:

办公室主任:xx(兼)

办公室副主任:xxxx(兼)

工作人员:xxx、xxx、xx、xxx、xx

四、工作步骤

按照全市系统《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整个活动分学习动员、组织实施、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阶段( 2010年4月1日 - 2010年4月30日 )。

各县、区局(分公司)、市局(公司)各相关科室要把开展效能监察活动与机关效能年活动结合起来,深入学习省、市局(公司)《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通过学习动员,要求全市系统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效能监察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市系统上下营造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效能、事事高效能的浓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0年5月1日 - 2010年7月30日 )。

根据《南昌市烟草专卖局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坚持求真务实,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着眼长效的原则,在全市系统范围对机关作风、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规范管理、依法管理、卷烟销售等方面开展9项效能监察活动,各县、区局(分公司)要在以上6个方面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地选择一项开展效能监察活动(效能监察情况跟踪不得少于三次),并在 5月10日前 上报立项与实施方案。

(三)总结提高阶段( 2010年8月1日 - 2010年9月30日 )。

各单位(部门)要在实施效能监察的过程中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着力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章立制上下工夫。尤其要注重解决与科学发展不相适应,卷烟零售户、员工和基层反映强烈的涉及机关效能方面的问题。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制定科学的、规范的、便于操作的长效机制来预防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部门)要把开展效能监察活动作为新形势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及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及时成立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真正把效能监察活动落到实处。对工作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甚至不作为的人员,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市局(公司)监察科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效能监察方式,采取多种有效方法,对各单位(部门)开展的效能监察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提高活动的有效性。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范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围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主题,切实解决医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努力建设团结拼搏、高效廉洁和勇创一流业绩的干部职工队伍。

二、工作目标

以“教育职工、转变作风、争创一流”为目的,紧密联系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就医环境的办法和措施,确保“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各项工作得以进一步推进、取得更大的成效,使广大患者亲身感受到医院效能建设带来的实际效果。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院,从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深入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素质,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二是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促使服务规范透明,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落实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越权执法或执法不作为情况,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追究。

(二)强化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优质便民服务。为不断满足我市群众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我们要强化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医疗质量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提高依法行医水平;要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中心”,继续开展“诚信服务”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深化院务公开,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利用医院网站、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以及墙报、板报、联系电话等多种形式公开我院的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纪律、投诉途径等各项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公开我院的服务内容、价格、单病种费用,专家介绍、社区卫生服务点,投诉举报电话等医疗信息,引导群众选择就医;加快我院卫生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起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行政管理信息一体化的信息网络;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工作预审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我院医疗信息的公开透明。

(四)狠抓职工队伍教育培训,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结合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活动,在全院掀起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的新高潮。深入开展宗旨观、政绩观、改革观、发展观、**观、法制观教育,把学习教育贯穿效能建设的始终。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创新型领导班子、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医院等活动,引导他们争当学习型干部、学习型职工,营造勤奋学习的氛围,建立鼓励学习的机制,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增强干部职工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加强培训,积极鼓励在职教育、学历教育,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职工参加各类短期培训,举办各类知识讲座,扩大其知识面,拓宽其视野,提高其工作水平;要用事业凝聚人才,用实践造就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优良环境。

(五)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升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水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争创活动,进一步规范病人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签字制度,维护病**益、加强医患沟通,减少医患纠纷。

(六)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依据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整改。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较大的乱收费、滥检查等问题,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特别是对收受“回扣”、“红包”的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全院职工都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效能建设责任制。为做好效能建设工作,成立医院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部署全院效能监察工作,分析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好考核考评工作。

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 **

副组长: **

成 员: **

(二)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制定优化卫生发展环境、方便就医、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具体措施,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等,进一步转变服务观念,强化“病人第一、患者第一”的服务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方便病患就医、树立我院良好形象。

(三)加强监督检查。医院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定期深入到科室检查指导效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方法步骤

本次行政效能监察主要采用单位自查、检查组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具体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时间从8月1日至8月31

日。主要任务是:一是制订效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召开效能建设工作动员会议,部署效能监察的有关工作;三是各科室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领会效能监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我院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于8月1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办公室。 第三阶段:组织检查,时间自9月20日至10月15日。由市卫生局监察检查组,深入有关单位听取自查自纠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提出监察评议意见。

第四阶段:整改和总结,时间自10月15日至11月15日,针对市卫生局监察检查组对我院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和开展“八查八看“中发现影响医院效能建设的因素,制定整改措施,写出书面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将落实整改措施和工作总结情况书面报送市纪委执法监察室。

六、工作要求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范文3

一、指导思想

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机关作风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治本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行政机关执政能力,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法治、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这项工作以人民群众认可和满意为最高标准,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主要依据,确保政令畅通,确保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畅通,顺应民意,取信于民。通过规范行政行为、完善政务公开、加强考核评定,严格责任追究,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存在的管理松懈、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为政不公、对群众漠不关心及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构建行政效能建设与效能监察长效机制,以优良的政风打造优良的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监察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行政执法、费用收取、检测检验、证照审验发放职能的行政执法单位,与企业设立、项目建设、公益事项密切相关的单位(含所属下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一批监察的部门和单位:县交通局、公安局、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水务局、林业局、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广电局、农牧业局、商务局、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局、气象局、人防办、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30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制度。二是立足机制创新,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内容、程序、权限,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党发[2003]14号),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失误差错追究制等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审批与服务、监督与管理并重,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工作模式。三是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公开服务承诺,建立限期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和公示、听证制度。严格公开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加权力运行和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促进政府部门工作廉洁优质高效,为投资者提供热情、及时、全面、专业的服务。

(二)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公正执法。一是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要挂牌上岗,亮证执法,坚持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礼貌待人;执法行为必须与执法主体资格相称,不得超越职责范围、管辖区域进行执法查处,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生产经营者财产,不得违法违规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二是规范裁决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裁决,做到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违规裁决。三是规范行政处罚。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程序必须合法。要以帮助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坚持就轻、合理、适度的原则,禁止下达和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三)讲求诚实守信,坚决兑现承诺。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有关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定,严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保政令畅通。要着力解决对法律法规和县委、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执行不力或消极抵触,搞部门利益至上等问题。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准确、真实地公布信息,不得随意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四)规范工作纪律,制止不良风气。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执行,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公款旅游、超标准接待等现象发生。规范公款参观、考察、学习审批程序。严格查处统计数据虚报浮夸、弄虚作假行为,尤其要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捞取政绩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工作措施

(一)抓好制度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合法合理、精简效能、权责统一、系统完整、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按照从严治政、执政为民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能和业务实际,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窗口集中办理制、联合办理制、限时办理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效能告诫制、绩效考核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失误差错追究制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投诉机制。根据《××伦贝尔市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党办发[2003]19号),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举报投诉机制,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由该中心和县纪委室、优化办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与摘录工作。投诉中心通过受理和办理效能投诉工作,采取下达《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形式,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站,根据分级管理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对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开展专项检查。围绕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这个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二是进行现场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基层、农村、企业,现场听取群众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和企业的现场评议监督。三是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对重大执法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或新闻记者参与,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执法过程重点环节的监督。四是强化评议制度。效能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监察对象进行科学有效的评议。要与已经开展的行风测评、廉政测评有机结合,与组织部门年度实绩考核结合起来,加大评议范围,扩大“民评官”的范围。每年要组织行政相对人、社区居民、农村百姓、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召开座谈会,填写测评票,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效能情况进行测评。五是运用好测评结果,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测评结果优秀的予以奖励,对结果排后的部门、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实绩突出班子,连续两年排后的班子成员要进行组织调整。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对行政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以及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出现不作为行为和行政过错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五、方法与步骤

2005年的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从2005年8月初开始到2005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大力动员(2005年8月初至9月中旬)。

县政府将召开动员大会,政府主要领导作动员讲话。组建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新闻媒体要开设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专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面,增强社会影响力。各单位要召开全体干部动员大会,举办行政效能建设培训班。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群众易见的位置张贴一幅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宣传标语。要广泛向社会各界征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意见。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在中央街设立征集意见咨询台及其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要留存证明资料备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各单位宣传活动进行随机督查。

被监察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县政府的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方案,组建机构,分步实施。被监察的部门、单位要抓紧健全和规范规章制度,包括岗位目标责任、政务公示、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办事时限、效能告诫、绩效考核、行政失误和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管理制度,并张榜公布。同时,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增强干部的行政效能建设意识。版权所有

第二阶段,执行制度,规范行为(2005年9月中旬至10月末)。一是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组织力量对照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对所属单位、重点岗位和本单位的行政相对人以及与本单位有工作业务联系的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认真查找本单位在落实兑现政策、优质服务、依法行政、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自查活动,具体包括:机关内部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风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执行和落实是否到位,对违反有关制度纪律的人员是否已依照规定进行了处理;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法定形式、法定范围、法定程序管理职责;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做到公开内容全面、公开形式多样、公开程序规范、公开范围广泛、公开时间统一、公开效果明显;在工作中是否存在办事少、办事速度慢、办事效率差、办事成本高的“少慢差费”现象;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按程序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执法等问题;是否存在审批不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在手续齐备情况下不是由工作人员直接办理,而擅自增加领导审批签字环节的现象。要对照工作职责,召开干部座谈会,开展自我查摆。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到各执法对象、服务对象、工作对象中进行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发放问卷调查测评表,组织召开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界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监督员代表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布受理电话等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帮助查摆存在的问题;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管辖的各个工作岗位开展经常性检查。以上工作开展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留存材料备查。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宣传,宣传材料留存备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随时抽查,确保自查工作切实取得成效。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查摆出的各类问题,要实行整改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环节、各岗位人员的整改责任,要重点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边查边改,边整边改。整改结果要通过电视、报纸、会、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自查自纠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总结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若干调查小组,深入到被监察单位及其重点岗位,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个别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被监察单位在行政效能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行政监察的有关要求,逐个提出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监察建议,制定整改方案。9月份定为县直行政执法机关“优质服务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深入企业和基层现场办公,到个体经营户中听取意见,帮助企业和基层群众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9月底举行座谈会。“优质服务月”结束后,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接受群众监督,开展效能评议(2005年11月初至12月初)。由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邀请和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对各单位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测评,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阶段,检查评比,总结表彰(2005年12月初至年末)。根据测评的结果,对列入第一批的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的部门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工作开展好、群众满意、测评结果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差、群众不满意、测评排后的予以通报,按本方案要求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班子不能评为实绩突出班子;对连续2年效能建设问题反映突出的部门领导,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范文4

论文关键词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129条及《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能,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表现为对各种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实施依法进行监督,即为“刑事诉讼督权”。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一)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层面监督的难点问题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由于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比较突出,《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可以行使立案监督权,即监督撤案。

1.案件来源渠道狭窄,信息渠道不畅

从司法办案实践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通过办理在控申部门移送的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和审查逮捕案件而发现线索。二是通过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发现线索。实践中,因为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案件,占其受理、处理案件中的一小部分,有大量治安案件等由公安机关自行办理,若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中,出现以罚代刑、以教代刑的处理方式,检察机关是很难发现的,检机关由于缺少对等的信息知情权,无法获取具体信息,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2.监督缺乏保障性机制,强制性较弱。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是通过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立案监督的,监督手段主要规定在“一般建议”与“通知纠正”的水平上,无其他行之有效的措施。如被监督机关不理睬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或书面违法纠正通知时,检察机关无强有力的保障手段,只能采用催问、协商等“软监督”的方式进行督促,致使检察建议或违法纠正通知监督得不到落实,成了一纸空文,缺乏实际的约束力。

3.刑事立案监督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只明确公安机关的刑事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予以撤销的案件及立案活动过程的监督未作规定,对其他如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也没有明文规定,也未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立案活动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宪法、法律对上述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本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由于现阶段侦查监督的规定还不完善,司法实践中惯用监督手段仅限于常规监督方式,使刑事侦查监督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效果。

1、侦查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面过于狭窄

正在施行发法律,侦查监督更侧重于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而对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审查程序没有明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权过程中,是否进行侦查,是否终结侦查以及侦查的具体实施程序处分权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行为难以同步监督。

2.侦查监督方式不完善,侦查机关自主权较。

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期间,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涉及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主决定即可,检察机关无有效的监督措施,立法层面无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对上述侦查行为监督师出无名,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对侦查机关的上述行为的侦查监督仅落于口头上,无法行驶真正的监督职权。

3.侦查监督的方式有限,措施较被动

检察机关主要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从审阅材料中发现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办案的行为。但是,检察机关审阅的案卷材料,均是侦查机关办案部门形成的材料,对于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很难反映在案卷材料中。

(三)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

刑事审判监督是诉讼终结程序,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人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对被告人是否受到法律惩处,受到怎样的惩处均做出公正判决,人民法院最终做出的合理合法的判决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最终目标。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的范围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二是对审判结果的监督。存在以下几方面难点问题:

1.刑事审判监督“真空”地带多

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上诉引起的二审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案件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等,均没有纳入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极少介入。对庭审后提出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审判活动。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规定的刑罚幅度大,致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只要在法定刑期内确定量刑,即使畸轻畸重,因监督效果差,检察机关也就怠于提出抗诉。

2.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监督效果弱化

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强有力手段是抗诉,但由于操作不同司法办案部门对于同一问题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使审判监督难以取得实效,造成法院作出改判处理的案件率较低。有些地方,由于法院系统内部存在业绩考核机制,抗诉改判对考核成绩均有影响,使检察机关审查监督权难以行驶。

(四)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

刑罚执行监督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均有体现,同时对劳动改造活动也进行相应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实施监督,主要是“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但实际操作起来仍有难度。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下,法官不了解服刑人员在监管场所的表现,但要负责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导致在实践中,法官听取监管人员对罪犯的服刑表现及上报材料进行裁定,使监管场所和法院之间的制约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问题,影响刑事裁判执行的公正。由于减刑和假释制度的进行在实际进行过程中缺少检察机关的介入,对其是否合法难以知情,所以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形。

三、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对策思考

刑事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它是公、检、法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行为准则。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诉讼活动者的违法行为,保障正确合法实施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地实施。笔者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一)要在立法上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为保障刑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一是应尽早解决刑事诉讼监督面临较原则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法律监督条文较笼统,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影响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故应尽快增加详实的法律监督条文,尽快完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需要完善的条款。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与刑事诉讼监督匹配的操作细则,细则规定应尽量细化,给现行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具体规程。

(二)拓宽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的范围

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尽早将所有拥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都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将立案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立案活动、立案后撤销的案件、以及法院的自诉案件纳入其中。明确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等机关侦查活动的范围、方式、程序、原则等,以及调阅治安处罚案卷,报送“劳教”案卷、撤案处理案卷及待处理案件案卷权,以保证侦查监督的实施效果。扩大刑事审判监督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的强制执行力,以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范文5

摘 要:再审检察建议业已成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生效判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常规方式,其意义体现在矫正了抗诉案件集中于高层级检察院所引发的失衡,使法律监督的结构更趋合理。修订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缺乏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相关立法层次较低,协商性立法以及实践中的协商性法律监督大行其道。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受到很大影响。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是再审检察建议实现制度化的良机。立法还应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的启动、制发程序以及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严格依法监督也是实现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化的关键因素之一。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抗诉;协商性立法;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2)05012007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一)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实践演绎

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的结构中,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基于“法律的利益”对于审判权在宪法授权的职能范围内享有、行使法律监督权。1(P419)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对检察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具文缺乏,民事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形同虚设,无法得到有效开展。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行标志着民事检察监督步入了一个崭新阶段。该法不仅重申了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4条),而且还对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进行的审判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监督形式的法定化使民事审判监督原则摆脱了休眠状态而真正进入实务操作。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法律监督方式要比《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丰富得多。检察监督发展至今,检察院对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渎职行为的案件往往可以通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办案人等多种方式进行,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实施法律监督的方式除抗诉以外还包括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以抗诉实施检察监督的特点是“以上抗下”,这就意味着只有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才有权采用这种方式。再加上部分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级别管辖制度以及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的影响,抗诉案件必然呈现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汇集的趋势。对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制度的这种设计,需要用辩证的眼光加以看待。一方面,将抗诉权的拥有限定为较高层级的检察院是合理和适当的。这是因为,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颠覆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得不慎重为之。构建审判监督制度,既要及时依法纠错,又要注重维护法律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性,维护法的安定性。2由市级以上检察院行使抗诉权既能够凸显有错必纠的法律监督的基本精神,又契合检察权行使的慎重、谦抑的内在要求,避免再审程序轻易地频繁启动。另一方面,对抗诉制度基于慎重考虑而设计的监督权上移的做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能视而不见。抗诉制度将基层检察院排除在外,市级检察机关也只能承担少量的案件,级别越高的检察院越不堪重荷,抗诉案件分布呈现出倒三角结构。如果没有配套制度对这种结构进行矫正,法律监督的资源配置就呈现失衡的状态,极不合理,法律监督的实效性也将受到很大影响。而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用则可以使部分案件回流至较低层级的人民检察院,一定程度矫正了抗诉制度引发的法律监督结构失衡的现象。高级别的检察院更多采用抗诉方式,强制启动再审程序,而低级别的检察院更多或只能采取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方式,还需经过同级法院或者上级检察院二次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如此安排使低级别的检察院能够参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在充实法律监督力量的同时,又体现了检察监督的慎重以及再审程序启动的慎重,对维系司法权威大有好处。

再审检察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的引入使检察建议的功能得到扩展。检察机关最初将检察建议引入法律监督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之时,其主要功用在于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学者对检察建议给出了如下定义,“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针对妨碍检察目的之实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诉讼活动以及可能再次引发违法犯罪的隐患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特定的被建议对象提出纠正、处理或者改进工作意见的检察行为。”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地方性立法中,检察建议逐渐被规定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行之后,“再审检察建议”逐渐成为民事行政再审抗诉的一种替代方式,检察建议的功能也从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扩展至纠正生效判决中的错误。

2001年,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在全国民行检察系统推广。当年,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 924件。4此后几年再审检察建议的数量连续增加。与抗诉具有强制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不同的是,再审检察建议如果被人民法院采纳,最终是以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形式出现。有学者如此描述法院愿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原因:“自行主动纠错”比“在监督下被动纠错”更能保全法院的“面子”,“知错就改”容易博得外在谅解,“被迫改错”容易招致外在愤慨,法院可以把接受再审检察建议而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当成“政绩”加以宣扬。5与抗诉通过外力强制启动再审程序相比,人民法院往往更愿意接受检察建议自行启动再审。换言之,不具有强制性的再审检察建议如果制度设计合理,也有可能产生较高的实效性。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范文6

这次会议是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首次召开的专题研究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全国行政监察工作座谈会、自治区行政监察工作会议和市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总结近年来我市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实践经验,研究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有效途径,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和任务。市委、政府和纪委对开好这次会议十分重视,刘家会同志将要作重要讲话。下面,我就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和今年的工作任务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近年来全市行政监察工作的简要回顾

近几年,全市各级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在合署办公的体制下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有效途径,紧紧围绕市加快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服务大局,开拓进取,履行职能,积极作为,有力地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

(一)加强行政监察,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较好的环境。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服务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强化监督,履行职能,为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20*年,在市委、政府开展的"大力解放思想、优化发展环境"的教育活动中,市纪委监察局对阻碍经济发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各类问题6起,有力的促进了经济环境的好转。

(二)强化执法监察,确保政令畅通。全市各级监察机关把贯彻政府重大决策作为执法监察的重点,先后对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国债项目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违纪违法行为,保证了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得以贯彻落实。20*年以来,我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共开展执法监察项(次),提出建议条,被采纳条,查办案件起,办结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移送司法机关人,通过执法监察挽回经济损失万元,有力地促进了政令畅通。

(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取得明显成效。20*年,我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一改过去单一治理方法,通过给学生家长打电话、向学生发放问卷和查学校财务帐的办法检查教育收费的情况,从源头上预防教育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发生。全市中小学全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市区两级纠风办会同物价部门先后三次对市直及区属各学校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教体局及时纠正,维护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我市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至今已有三年,共为学生家长减轻经济负担70.3万元。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治理,20*年市区两级所有非盈利性医院100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药品总金额2434万元,占医院购药总额的52.9,让利患者2*万元。市卫生局和所属医院去年以来共查处有悖医风医德事件5起,分别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奖金的处理。针对公路"三乱"有所反弹的势头,市纠风办、监察局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先后16次对辖区路段进行检查和暗访,查办案件1起,处理1人。在开展纠风专项治理的同时,全市各区、各部门还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全市有52个部门实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此外,还开通了行风热线,开播一周年以来共接访群众热线电话453次,基本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复,起到了知民情、贴民心、合民意、解民渴、排民忧的积极作用。

(四)加大源头治腐力度,推进体制制度创新。各级监察机关从创新体制、机制、制度入手,强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清理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市政府及其部门原承担的554项审批事项,保留237项,下放11项,取消237项,加上已合并的83项,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294项。行政审批事项精减比例达到53.1。;各区县政府取消行政审批项目92项,下放12项,合并4项。各区县、各部门还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后续监管工作。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部门预算不断深化细化,市本级和三区都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为构筑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实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了基础。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案件的查处,查处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案件5件,取消“小金库”金额34.2万元,处分科级干部1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和范围进一步加大。在全市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并进行跟踪督查,规范监督行为,有力地促进了要素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96以上,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扩大,去年完成采购量3172万元,节约资金率6.2。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工作深入推进。

在总结我市行政监察工作的经验和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对新形势下开展监察工作的规律研究还不够,履行职能的思路还不宽,监察职权行使方式、工作机制等还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依法监察的能力和水平还存在差距,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二、20*年行政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

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市委、政府的总体要求,在落实市纪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围绕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国家和市法律法规的颁布、重大决策的实施确定执法监察的重点。当前,要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要认真履行《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对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责令其改正、退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进一步巩固宏观调控的成果,继续加大对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的执法监察力度,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中央和市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贯彻,保证政令畅通。今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扶贫专项资金、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要认真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政风建设的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继续加大力度,努力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八个突出问题上取得新的成效。首先要找准治理的重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在不同地市表现不同,程度不同,所反映的问题也不相同。各地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百姓疾苦,倾听群众呼声,找准治理的重点,抓住问题的关键,强化措施,以点带面,实现整体推进。其次要解决实际问题。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身怀爱民之心,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交不起费、领不上工资"等问题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三要抓好协调督办。各地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明确各项任务的牵头负责部门和配合部门,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各级纠风办和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协调职责,紧紧依靠相关的职能部门,一件一件地抓落实,绝不能相互推诿,不了了之。四要狠抓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要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恶性案件的地市和部门,不仅要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优势,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五要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注意研究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深层次问题,继续办好行风热线,搞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通过有效的载体切实加大政风建设的力度,促进政府改进作风。要坚持改革和创新,逐步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纠正和预防不正之风体系,一手抓纠正,一手抓预防,纠建并举,不断完善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围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大效能监察的力度。

开展效能监察是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全国行政监察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行政监察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促进政府工作提速提效。今年要把效能监察作为一项主要工作在全市全面推开,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要围绕政府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效能的总体要求,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目标,建立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追究制等制度,逐步形成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制度建设应注重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要突出重点。效能监察涉及的问题范围广、内容多,因此要立足市发展的大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关键问题,明确主抓方向,着力解决党政机关中破坏发展环境、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突出问题,以及一些机关和部门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开展效能监察。三要认真处理行政效能投诉。要建立高效的投诉工作机制,实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要加大自办件的督办力度,在抓典型、动真格、见实效上下功夫,增强行政投诉工作的声势,提高群众投诉的热情。四要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核是推进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各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把绩效考核与政风评议、公务员年度考核、领导干部年终述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通过组织考核、民主评议等形式,对机关干部实施有效管理。考核结果要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就我市而言,效能监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其内涵丰富,任务繁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的放矢,确保不走形式,取得实效。同时,要准确把握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和执法监察不同的着眼点、侧重点,把三者统一于廉政勤政建设之中,不断增强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

(四)围绕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

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各级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监察在治本抓源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围绕改革和发展的进程,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投资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和司法体制"五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结合起来,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完善和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力求在科学管理和有效监控上见到成效。要继续深入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重点抓好财政综合预算的推行,要继续扩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范围,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私设银行账户和"小金库",挪用、挤占、贪污专项资金等问题要重点进行查处,并严格追究责任。要加强防范措施和制度的研究,在有效监管上发挥作用。要进一步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管理监督机制上有所突破。要围绕选人用人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规范程序、完善制度、创新监督方式等方面细化措施,逐步建立用人失察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遏制"跑官要官"的歪风。要密切与审计部门的协调配合,注重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要积极探索投资体制改革,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大监督力度,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抓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督查。对司法体制改革要在调查研究、找准问题、明确重点的基础上稳步有序推进,为探索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四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不断充实报告的内容,改进报告的方式,推动"四项制度"的落实。要不断探索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办法,防止和纠正"场外搞交易、场内走过场"的串标或假招标行为。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提高招投标公开率,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与监督管理机构的分设工作,重点解决"管办"不分的问题。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不断拓展和深化政务、厂务和村务公开工作。

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重在治本、重在制度建设。各区、各部门要注意研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学会运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市场经济的思路、公开透明的工作方式,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规范。要注意在体制建设的设计、制度措施的实施、突出问题的治理上同步考虑,要抓住经济活动中的关键问题,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铲除腐败根源入手,不断取得源头治腐的新成效。

三、做好行政监察工作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我们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责任非常重大,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抓住当前全面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有利时机和良好氛围,知难而进,乘势而上,再创佳绩。

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各级监察机关要大力提倡和营造学法的风气和氛围,不但要学法懂法,更要学会用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在继续学好宪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特别要抓好《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要熟练掌握和模范遵守与行政监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善于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贯穿于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运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处理和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同时要加强政治理论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鼓励和支持干部学习经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有关知识。要以学习促工作,以工作带学习,不断提高破解难题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成为学习型的干部,创造学习型机关。

二要提高依法监察的能力。《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加强行政监察是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尽管各级监察机关在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我们依法监察的意识和能力还存在很大差距。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在建设法治政府、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中,首先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维护法律尊严,严格依法监察,不断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迈进。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把依法监察作为提高纪检监察五种工作能力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一方面要教育干部牢固树立依法监察的观念,强化依法监督和依法执纪的意识,培养和树立秉公执纪、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作风,增强依法监察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另一方面,要严格内部管理,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逐步实现行政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要建立健全制度。一是坚持和完善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要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行政监察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按职权处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完善议事规则。二是坚持向本级政府和人大及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在自觉接受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的同时,凡属重要部署、阶段性情况、重要政纪案件的查处以及重大监察事项等,都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请示、报告,主动取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和支持。三是坚持监察厅(局)长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这项制度在全市执行得不够平衡,有些盟市和旗县把监察局长列为同级政府党组成员,参加本级政府党组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这对发挥行政监察职能非常有利,应给予鼓励和支持。但也有不少地市的监察局长至今未能列席政府常务会,这个问题要力争在今年予以解决。四是坚持和完善行政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

四要严格依法办案。近些年来,全市各级监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行政监察法》,在依法办案执纪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有一些地市的监察机关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依法办案,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起行政诉讼。因此,各级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执纪办案的观念,坚决克服和防止查办案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强调以下几点:一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按期限办案。凡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需延期查办的案件,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二是要严格依法正确使用"两指"措施。要严格界定使用对象,对非行政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无权使用"两指"措施。要正确把握使用"两指"措施的条件,严格按规定和程序报批履行"两指"措施的使用,即: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具体讲,就是要由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厅(局)长审批。三是依法处理违纪违法款物。各级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违纪违法款物。需要明确的是,在案件调查阶段,对涉嫌违纪的财物只能采取暂扣措施;立案案件中,应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财物,必须是经审理有确凿证据证实的违法违纪所得,并经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才能收缴。绝不能用违纪违法或超越权限的手段处理违纪违法款物。严禁以各种理由、需要为名,支取、动用违纪违法款物。四是依法依纪依规认真办理申诉案件。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诉案件进行认真复审复核。坚持和体现有错必纠、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既要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又要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利。五是依法办理监察文书。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按照行政监察工作的事由、范围,依法依规制作监察文书,努力提高质量,严格防止不规范及违法行政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