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采购工作总结范例6篇

外协采购工作总结

外协采购工作总结范文1

关键词:政府采购协议;市场开放;国际比较

自2008年9月以雷曼兄弟破产为标志,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继续向实体经济蔓延,为保证我国经济稳定增长,我国政府于11月份开始逐步实施“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以铁路、基建投资为代表的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这些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采购对于中外企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和商机。为确保这些经济刺激计划能够更有效地对我经济产生积极作用,2009年6月我国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均应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与此同时,2009年5月以外企在逾50亿欧元的风力涡轮发电机订单竞争失利为导火索,欧盟、世行、国外媒体纷纷发表看法,针对我国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的“优先购买国货”条款进行发难,认为此举将会引发与贸易伙伴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加剧世界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悖于WTO的“无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

至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又一次成为问题的焦点,那么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是否符合WTO规程,如何在WTO框架下运用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同时提升我政府管理运营水平是一个迫在眉睫需要研究并加以改进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政府参与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协议》情况介绍

(一)《政府采购协议》由来

1946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的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比如,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5条规定了非歧视性、国民待遇等原则,但在第3条第8款却又规定政府公共财政采购的例外条款,因此总协定最初的条款中对政府采购所可能造成的贸易歧视未引起高度重视,给各国政府在其采购活动中实行歧视做法留下了文件支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80年代,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的最大买主。据统计,国际政府采购总额每年都达数千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购不受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适用其最惠国待遇条款,各国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导致大量国际贸易活动背离总协定的规则。歧视性政府采购已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严重障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战后,各国急于恢复国内经济,面对美国产品的强大竞争力,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对民族产业支持的重要性并极力推行,如日本、韩国的政府购买对汽车和电子等产业的发展、崛起就起了巨大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如何评价第8款的政府采购规定,在关贸总协定引起各国争论。在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谈判中,政府采购问题终于被纳入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并于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购的分题组,专门谈判政府采购问题。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已接受或加入该GPA的各国政府开始生效。1987年,GPA的缔约方对1979年GPA做了修改。1993年,各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上,又在东京回合的基础上就《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新的内容,新协议的内容扩大了旧GPA的适用范围.

GPA是WTO现存的两个诸边协定之一,并不属于一揽子协定的内容,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GPA,其主要目标是促进WTO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截止目前,GPA包括美国、欧盟等13个成员,共4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大约占WTO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外协采购工作总结范文2

[关键词]政府采购协议;市场开放;国际比较

自2008年9月以雷曼兄弟破产为标志,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继续向实体经济蔓延,为保证我国经济稳定增长,我国政府于11月份开始逐步实施“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以铁路、基建投资为代表的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这些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采购对于中外企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和商机。为确保这些经济刺激计划能够更有效地对我经济产生积极作用,2009年6月我国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均应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与此同时,2009年5月以外企在逾50亿欧元的风力涡轮发电机订单竞争失利为导火索,欧盟、世行、国外媒体纷纷发表看法,针对我国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的“优先购买国货”条款进行发难,认为此举将会引发与贸易伙伴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加剧世界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悖于WTO的“无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

至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又一次成为问题的焦点,那么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是否符合WTO规程,如何在WTO框架下运用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同时提升我政府管理运营水平是一个迫在眉睫需要研究并加以改进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政府参与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协议》情况介绍

(一)《政府采购协议》由来

1946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的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比如,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5条规定了非歧视性、国民待遇等原则,但在第3条第8款却又规定政府公共财政采购的例外条款,因此总协定最初的条款中对政府采购所可能造成的贸易歧视未引起高度重视,给各国政府在其采购活动中实行歧视做法留下了文件支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80年代,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的最大买主。据统计,国际政府采购总额每年都达数千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购不受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适用其最惠国待遇条款,各国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导致大量国际贸易活动背离总协定的规则。歧视性政府采购已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严重障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战后,各国急于恢复国内经济,面对美国产品的强大竞争力,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对民族产业支持的重要性并极力推行,如日本、韩国的政府购买对汽车和电子等产业的发展、崛起就起了巨大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如何评价第8款的政府采购规定,在关贸总协定引起各国争论。在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谈判中,政府采购问题终于被纳入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并于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购的分题组,专门谈判政府采购问题。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已接受或加入该GPA的各国政府开始生效。1987年,GPA的缔约方对1979年GPA做了修改。1993年,各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上,又在东京回合的基础上就《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新的内容,新协议的内容扩大了旧GPA的适用范围.

GPA是WTO现存的两个诸边协定之一,并不属于一揽子协定的内容,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GPA,其主要目标是促进WTO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截止目前,GPA包括美国、欧盟等13个成员,共4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大约占WTO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二)我国政府采购协议的进展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也就意味着在未来要接受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相关约束。实际上,在我国实际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GPA的一些主要缔约国就将签署GPA作为支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条件。美国确定了协议谈判的三个重要对象,即中国、中国台湾及澳大利亚。欧盟甚至提出,我国可先签署GPA,并先享受GPA的权利,后承担义务,即我国的供应商可先进入欧盟的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到一定时间以后,再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签署GPA的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也承诺将在入世两年后启动加入GPA的谈判,但是由于时机不成熟,这个问题一直搁置下来。2007年12月28日,我国政府签署加入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加入GPA的谈判。2008年9月,我国向WTO秘书处提交有关国内政府采购体制的国情报告,并先后与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进行磋商,就采购实体、门槛价、采购范围、总备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目前中外相关方分歧较大,主要集中在双方要价的差异,外方要价明显超出我出价水平,并敦促我方尽快提出改善出价,同时向我方提交了我方出价的问题单。截至目前,我国政府正在与相关参加方就相关技术问题紧锣密鼓的谈判。总而言之,这是我国对外经贸领域的又一项重要谈判,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加入GPA对我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影响

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购买国货政策,把国际竞争因素引入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协议》确立了非歧视、国民待遇和保证透明度等基本原则和相关详细措施。然而,承担这种义务的交易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即《协议》仅适用于签字国家提交的附表上的实体部门。目前协议的成员国多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国内企业的竞争力较强,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并未出现外国供应商蜂拥而入的情况,在英美等经济大国,外国供应商要进入该政府采购市场也非易事,统计表明,美、日、加、西欧13万sdr(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的比重都不高,加拿大为20%,日本为16%,美国为9%,西欧只有1%,一些小的成员国的购买反而更加国际化,如香港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产品比例超过了90%.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加入协议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利弊兼有。我国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启动之后,欧美、加拿大、韩国等先后要求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使我谈判形势异常严峻,我必须依据我国国情,整合相关方面力量,综合研究加入GPA的利弊得失,从而取得谈判的主动。从目前的形势看,对我有利的方面,一是我国各机关、团体可以采购到更多国外物美价廉的产品、工程、服务,国内企业同时可以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赢得更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二是有助于我国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完善我国财经领域的立法,同时促进廉政建设,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对我不利的方面,一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必然会使某些国内企业受到冲击,危及到就业和国内产业;二是我国的政府采购体制、法律配套方面还滞后于现实的要求,因此必然要加快推进法律、规章、体制的改革;三是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国际规则将对我行政制度建设、行为规范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否则将不能应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现状和问题

自1995年由上海最先试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以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内容从汽车、设备扩展到汽车维修、会议服务、计算机软件、工程招标等领域,采购金额从1998年的31亿元发展到2008年的5900亿元,不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从制度上促进了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指出要支持国货、有助于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然而在计算机软件、汽车、工程机械等领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表现为采购的国货少、自主品牌少,并没有很好的起到支持民族产业发展的目的,这一点已为众多国人所诟病,譬如,2003年,我国政府采购的计算机在软件中国产软件的占有率只有30%,2004年通过政府采购的3000多辆汽车中国产汽车占比非常低,自主品牌车中只有红旗的采购量稍微多一些,当然,形成这种局面的因素很多,但是不可回避的是缺乏政府采购市场的支持,我国企业将失去一个非常大的消费群体,最终失去宝贵的发展机遇.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特殊的消费市场,它的封闭是暂时的,开放则是必然趋势,当然开放必须是对等的。由于我国至今还未签署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政府采购协定,我们在《政府采购法》中做出了强制性购买国货的规定,在采购实践中,采购机关也基本上做到了优先购买国货,然而这种局面明显地限制了跨国公司的商业机会,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综上,GPA的启动必然意味着未来我国在协议内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及早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目前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相关软件、硬件的欠缺困扰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体制欠规范。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采购实践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因此还没有形成一整套严密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机构、信息管理、竞争、监管、考核、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也缺乏相关的管理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的竞争、公平、公开基本原则尚不能完全贯彻,更谈不上利用政府采购来服务本国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实施,一旦贸然加入,将会对我相关产业领域造成很多不确定的负面影响.

(二)国内相关法律滞后。

利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没有法律的约束,就会使一国的政府采购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难于消除国际采购市场的贸易壁垒,最终难于有效的保护民族产业发展。我国目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还比较滞后,表现为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已颁布实施,但只能管理部分政府采购,未能提供适合各种情况的一揽子采购方法和程序,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招投标法很难解决相关诸多问题,政府采购的很多配套法规远未到位.

(三)对GPA相关参加方的情况不掌握。

由于我国还未加入GPA,虽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情况,但对其研究和学习还不深入,表现为对相关参加方的承诺背景、采购体制、具体操作程序、实际采购情况不了解,因此对参加方为什么提出例外、对我影响如何、是否可以为我所借鉴等问题均不掌握,使我难以预估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后果.

(四)缺少国际化政府采购管理人才。

政府采购环节众多,包括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技术环节,同时还需要对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工程的相关市场行情、技术特性有所了解,在涉及国际采购时,还要对专业理论素养、业务操作能力、外语、法律、国际贸易、公共关系、职业道德、WTO相关规则的详细全面掌握,因此,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还缺少掌握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管理人才,不能全面适应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要求.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以及缺乏研究数据、信息资料,使我们目前的利弊分析过于笼统,各部门的谈判方案都趋于保守,提出大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小到行业发展、企业发展受到威胁和制约,因此圈定保护范围过大,使谈判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从而不能有效地保护我产业安全。截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依然滞后于我国加入GPA的现实要求,致使我国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方面显得被动.

三、关于政府采购开放的国际比较

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问题,各国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积极从立法、财政、外交、政策制定等方面综合给予解决,有力的体现了政策意图,并收到了积极效果.

(一)积极保护本国产业

在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产品适当的照顾,以支持本国工业的发展,既是政府采购公共性的表现,也是鼓励本国自主创新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和惯例。如美国1933年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就明确规定,凡是使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或者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均应购买美国产品,同时要求国际采购至少50%的国产化率和国内投标者10-30%的价格优惠;欧盟规定采购金额在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政府采购如果要采购国外的产品,也会提出相应的贸易补偿条款;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至少要有35%要在国内购买,波兰给国内投标者20%的价格优惠,澳大利亚等国家也以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正当的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和支持

美国《法案》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报价中,本国中小企业供应商报价比国外报价高出12%的幅度之内应该优先采购;积极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签署国际性政府采购协定及区域贸易协定,在协定中设立美国中小企业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利条款。澳大利亚规定,联邦一级政府采购合同的10%要留给中小企业,由财政部来负责监督执行,同时在采购供应商的选择标准、降低费用、增加竞争机会等方面均作出相应的立法安排,确保中小企业能够有进入机会。韩国政府立法采用中小企业专项采购的方式,加拿大政府对于中小企业则采取特别对待的方式等等.

(三)政府采购市场的豁免与例外

各国都会根据本国国内产业发展的现状,在双边谈判过程中都会加入豁免、例外的产业。比如美国在加入GPA后,在附件四的备注中排除了包括运输、发射服务,研究和开发,电讯服务等项目,迄今为止美国与欧盟之间尚未就电信市场的采购问题互相开放,对于诸如纺织品、服装、鞋类、餐具和玻璃器皿等关税较高的产品也没有完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欧盟也在备注中排除了包括电信、金融、法律等服务;日本则根据本国情况,也排除了包括特定车辆维修、信件快递、特定的建筑安装服务等项目;韩国政府则对部分政府采购申请豁免,比如根据国防需要的基于国家安全和国防目的进行的采购,根据《航空航天促进法》进行的卫星采购等.

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几点思考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成为我国全面介入世界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产品质量的提高,我企业需要充分利用庞大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来发展自己,同时国外企业也对我不断增长的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虎视眈眈,根据国际经验,一国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当年GDP的10%以上或者占财政支出的30%,而2008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为2%和9.6%,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增长潜力。面对我国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严峻形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不久也将对外放开,如何处理保护和开放的关系,我们需要加以审慎研究并加以逐步推进.

(一)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竞争取向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公平的竞争规则才能保障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最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从而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主要包括完善采购方阻碍供应方参与竞争和供货方为获得合同而阻碍竞争的相关管理制度。一是形成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监督体制,比如财政、审计、采购方、供应方、社会公众等相互监督的机制;二是以严格的财政预算程序为基础,必须严格按照科学的采购预算来执行;三是政府采购信息的高透明度,包括采购信息、程序、规章制度、采购结果、相关合格供应商等的公开,确保在我承诺开放领域政采项目的阳光、高效推进。最后还要借助电子信息手段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过程监管、事后跟踪调查等方式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坚决贯彻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取向

政府采购属于公共政策性采购,出于对经济性和效率性的考虑,定位于国内外大市场,但还必须坚持保护民族工业发展、贯彻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原则,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首先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政府采购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经济的一个合理、合法手段,已为国内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以国家安全、保护国内产业为由对国内产品采取优先购买的政策,已是国际通行惯例;其次,积极帮助本国企业打入国际政策采购市场,各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措施直接帮助企业,但是通过适度保护、政策信息培训、经验交流总结等方式简介帮助企业打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三是积极参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制定,签订双边政府采购市场相互开放的协议,不断拓展国内企业的对外渗透空间;最后要通过政采市场的规范运作来实现国家特定的产业政策,我国目前面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关键时期,对促进自主创新、品牌战略实施、节能环保产业、扩大就业、提振内需、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意图都可以运用政府采购方式来加以实施.

(三)不断完善配套法律、体制改革措施.

首先,要尽快完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后WTO时代,各行各业都在逐步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政府采购也即将面向国际市场,但是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却略显单薄,目前要加紧出台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实施细则、管理体制,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运作。要根据我国内产业现状、国际相关规则,明确我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范围和程度;在确定相关政府采购范围后,及时改革国内相关政府采购立法、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相关要求.

其次,注重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渐进性和次序性。《政府采购协议》是诸边协议,是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自愿参加的,只对签字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且各个国家在申请加入该协议时,要同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使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实体、产品和服务清单。因此,我国可以选择一些国际竞争力强的部门开放,遵循渐进的原则,积累了参与国际政府采购的经验后再逐步放宽限度。在实体的选择上,则可以先选择政府机关,其它公共机构可以逐步放开。如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是在本国完全成为外向型经济国家之后才加入GPA,美国在加入协议后,在电信等其他领域仍不对外开放.

(四)充分利用相关条款为我企业发展争取时间.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中可充分利用协议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相关条款,加强对民族产业的保护,譬如在协议的适用范围方面,发展中国家可同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实体、产品或服务清单,同时可要求发达国家在拟定“协议”的范围时,尽量列入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实体;在例外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参加部分区域或全球安排时,也可通过谈判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在“协议”生效后,发展中缔约方可按“协议”第24条第6款的规定修改其适用范围,或可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允许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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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娟.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对策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1).

外协采购工作总结范文3

【关键词】EP项目;汇率风险;进度风险;采购管理

引言

随着EP模式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大型项目,国外的大型工程公司进行了EP各项内容的研究,如对EP模式下项目的融资、安全、质量保证等进行研究,有多篇论文在国际会议上已发表。因我国 EP 模式发展不成熟,国际市场上重大项目的管理承包,大部分是由外国公司承揽。中国公司即使承揽了部分设计、施工的分包工作。本文从“汇率”、“进度”、“采购管理”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方案以指导我国EP项目在海外的开展。

一. 海外EP模式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海外EP项目的实施在汇率、进度、采购等方面都面临诸多挑战。

1.汇率。由于国外项目以外币计价,这决定了项目面临汇率风险。承包商难以控制汇率变化,其损失由承包商直接承担。为规避风险,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协议,进行锁汇操作。但银行的报价汇率并不是真正的优惠。且项目的收款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并不能每次都可以按合同约定得到进度款,所以也无法按约定与银行交割。从锁汇的操作效果来分析,锁汇的确是有一定作用,但收益有限也不稳定。

应对汇率风险的措施:1)与业主签定EP合同时制定浮动条款:约定当汇率波动超过可承受的风险水平时调整合同价格;同时在签约前要加强对全球局势和宏观经济的分析,在投标阶段考虑汇率风险,计算好风险预备金;EP项目周期长,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关注汇率变化,随时应对减少损失,如与业主协商提前支付工程款、进行锁汇操作; 2)国务院2014年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内四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我国与韩国、阿根廷等多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这些新的政策为我们规避汇率风险提供了新渠道。

2.进度风险。 海外EP项目拖延现象严重,这对项目管理有很多负面影响: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成本增加、设备风险增大、罚款等。业主方面,一是施工速度慢,其次是资金紧张。国外的EP项目受到劳工方面的局限,施工依靠当地的力量,在国内1个月的工程,在国外要2-3个月才能干完。承包商方面,不能按时完成设计和交货,业主可能对设备出厂检验时提出异议并要求整改,造成设备交货延期。

拖期是项目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将工期的起算日和预付款支付时间相结合,为项目赢得时间,尽早安排设计和供货; 2)在项目准备阶段提前找出设计和供货的关键线路,对各关键工作重点控制,发现问题随时处置,加强对项目进度控制;3)对供货商的制造进度和质量进行管理,确保按期交货防止设备出现大的质量和进度问题; 4)在合同中约定当非承包方自身的原因造成拖期超过一定期限(如3个月),业主应支付剩余工程款或分担承包方由于超期而造成的损失;5)针对外国施工单位的经验欠缺,承包方应给予外方指导,尽量减少因经验不足造成的返工和延误。

3.采购管理。工程设备材料占合同的比重大、类别多、技术性强,稍有失误会导致亏损。加强采购管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成功意义重大:1)建立和完善采购管理制度。企业要形成一系列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模式的选用、程序的确定进行明确规定,保证海外项目采购的顺利进行。我国采购模式应当随着国际市场的变化而调整,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的效益提高。当务之急一是加快修改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使其能够适应海外工程采购模式灵活化的要求,二是要建立项目采购管理的专业化常设机构。2)使采购与相关部门良好对接。项目采购先要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审批后由采购部门采购。在全过程各部门要有效协调。在项目的各阶段,采购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责,如海外EP合同签订之前的投标,采购部门要配合报价部门进行投标报价。弄清工程材料的规格、品牌、数量要求,及时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力求向报价部门提供准确信息,给出合理价格。合同签订后,采购部门还应配合采购和供货。因此项目采购必须多部门协调才可最大限度提高采购效益。3)完善供应商评估机制。采购还要综合考虑其他要素,如材料价格的市场浮动、施工计划和方案、进货时间和批量、资金的周转、汇率和利率等。对于这些情况的综合考虑还有对供应商资金和信誉的考察,了解订货合同中的各种限制条款,就可以表现为对供应商的最终选择和评估,最终选择可靠的供货商,总的原则是要尽可能地化解采购风险,降低采购成本和增加项目效益。4)对采购的主要环节进行控制。一般采购工作的基本程序:编制采购计划;接收采购文件;确定供应商;编制询价文件;报价的评审;签订采购合同;催交;采购检验;包装、运输;交接及收尾服务。其中各环节的工作都需要按计划有序进行,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最终的采购质量,因此采购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对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的控制。

二.结论

海外EP项目管理项目干系人多,项目阶段放行口多变、物流运输方式多样化,移交要求更严格,因此优化EP模式管理意义重大。可一定程度解决项目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成本增加、设备风险增大以及罚款的负面影响,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计划,来降低EP项目风险,从而优化EP项目管理体系,达到可交付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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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杜正海. 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项目物流运作[J]. 铁道物资科学管理,2005,(05).

外协采购工作总结范文4

1963年,代表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首先开始讨论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公共规则。1973 年,OCED成员国拟定起草一份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希望能以此初步确定政府采购中的非歧视原则、采购金额标准、采购对象的适用范围、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等问题。但这些讨论问题最终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更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任何响应。随着对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所造成的贸易限制后果的越来越清醒的认识,以及弥补这一缺陷的愿望的不断增强,在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上,终于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即《政府采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并于1981年生效,但其性质是非强制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在东京回合形成的《守则》中,其适用范围仅为货物采购,还缺乏解决政府采购争端的有效机制。尽管如此,《守则》所具有的重大实践意义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因为它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了国际法制规则的轨道,从此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以及各个国家的普遍呼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3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1995年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请记住我站域名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方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开放程度,对1979年的《守则》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协议》不属于WTO成员强制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只对《协议》的签字国有约束力,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自愿参加,对于未签字的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时,并未签署该《协议》,故无须受其约束。但是毫无疑问,《协议》的通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我国徘徊《协议》之外虽然在一定时期对本国的民族产业和薄弱产业有保护的作用,但也使得中国企业被阻碍在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将不利于我国融入WTO多边自由化的游戏规则,也限制了我国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因此,接受《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是我国的大势所趋、早晚必须完成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12月,我国领导人在日本大阪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简称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曾明确承诺,中国最迟也要在2020年之前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发政府采购市场。

外协采购工作总结范文5

协议供货是源于实践的一种采购方式,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推行了数年之久,实践证明这种采购方式有着巨大的实用性。但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协议供货仍限于在中心城市及其周边地区运作,大部分处于基层的县份尚徘徊在协议供货大门之外,对于有待拓展的县级采购市场,协议供货显得熟悉而陌生。

让地域范围延伸

对大多数县级政府采购而言,协议供货犹如悬在半空的桃子,够不着,又吃不到,可望不可及。尽管如此,协议供货依然是小额通用类货物采购的理想选择。

因此笔者认为,协议供货的地域范围有待向下延伸。综观各地情况,大部分地区协议供货的范围尚局限在省本级和省会城市,也有实行省级和省辖市联动的,也有地级市自行招标的,但效果并不理想。

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从政府采购管理角度看,受“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影响,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实施协议供货时通常不考虑省辖市,县级更是鞭长莫及,偶有县级政府采购想“自力更生”搞协议供货的,最终因势单力薄而得不到厂商的响应;从厂商角度看,大部分厂商的办事处“盘踞”在省会级及以上城市,其营销策略的导向则以中心城市以上地区为主,其营销网络基本不触及县一级,绝大部分厂商在县级无指定经销商,在偏僻的县份尤为明显。由于受这两方面原因的影响,使得县级政府采购处于协议供货的边缘地带,县级采购有要求有想法,却难以实现。

以地处江苏省北部的黄海之滨阜宁县为例,该县于2002年对信息类产品实施了定点采购,采购预算限额为10万元,最初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包括:采购人不进行二次询价或假询价,直接到“关系户”处购买;指定品牌采购,由单位埋单,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供应商提供的价格信息失真;经几个周期的招标后,定点采购的招标工作便无法进行,出现市场垄断现象;集采机构背“黑锅”等。于是,该县把目光瞄向了协议供货。

最初,想执行省市联动的协议供货,但遥远的路途成了最大障碍。众多产品的厂商在县一级并无指定经销商,大部分指定经销商在盐城市,采购人要想买东西就得赶到相距几十公里外的盐城市区,加大了采购人的购买成本和供应商的服务成本,从购买到资金结算到售后服务都很不方便,又不经济。继而,设想直接以县级政府采购单独招标,但调研后的结果令人失望。区区一县的采购份额实在是微不足道,厂商们根本提不起兴趣,不愿投标,也无意在县级指定经销商。上面的成果难以共享,自行招标又无法实施,该县的小额信息类产品依然采用定点采购模式,所能做的只是对症解决问题。

向协议供货过渡

如何破解协议供货远离县级政府采购的难题,提高采购效率?笔者总结为三点:首先,对于小额通用类货物采购而言,协议供货应当是最佳方式。政府采购工作实践表明,定点采购模式主要适用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对货物类项目而言,还是应首选协议供货模式,协议供货面向制造商招标,避免中间渠道,价格往往能一步到位。因此,在货物类采购中,要逐步实现定点采购向协议供货过渡。要注意的是,对协议供货的适用情形不能无限放大,要设定限额标准,不能以协议供货取代正常的招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依法实施公开招标。

其次,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立足于全省一盘棋。要打破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模式的限制,政府采购工作不同于其他财政业务管理工作,采购规模越大,节约支出的效果就越大,对于省级管理部门而言,把协议供货延伸至县级,既有利于扩大潜在的采购需求总量,又为县级解决了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省级管理部门要重视而不要忽视县级采购工作,在实行协议供货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县级政府采购的工作需要,将县级统一纳入全省协议供货范围,在招标文件中作强制性要求,要求投标厂商无条件响应,厂商不能作出实质响应的,作废标处理。

第三,厂商要积极主动开拓县级政府采购市场。不能看轻县级采购市场,单纯一县的采购人份额可能较小,但很多个县汇集起来就很可观,相信聪明的厂商定会重视县级营销网络的建设。针对县级协议供货的工作需求,厂商可选择“两条腿走路’’,有条件在县级指定经销商的应尽快指定,并实施有效的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应积极尝试网上供货模式,厂商可根据情况专门设立县级营销中心,借力现代物流业,负责县级政府采购用户的供货事宜。

外协采购工作总结范文6

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工程总承包市场得到快速发展,核电项目中设备采购的费用占到整个项目投资的一半以上,设备采购现场管理也是设备采购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对海南昌江总承包核电项目设备采购现场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给出在“抓紧启动核电项目建设”政策下,提高设备采购现场管理水平与效率的措施。

关键词:

核电企业;EPC总承包;设备采购;现场管理

1在设备采购管理中的作用与意义

1.1EPC总承包模式的发展

EPC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项目。EPC总承包模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70年代得到快速发展,80年代逐步成型,并得到广泛采用。到20世纪90年代,EPC总承包模式已经成为国际工程承包的主流模式,国外一些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风险相对大的大型项目,如石油、化工、电力等采用EPC模式几乎达到了100%。国内项目建设长期以来采取业主自营管理体制,改革开放后,国外资金进入市场,大型化、复杂性的工程逐步增多,开始在化工、石化领域率先实施EPC总承包模式,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后续又逐步推广到房屋建筑工程、电力、石油天然气、市政、地铁等行业,我国工程总承包市场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核电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方式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中国两大核电集团都成立了相应的工程公司,负责核电工程项目总承包建设。

1.2EPC总承包模式中的设备采购管理

在EPC总承包项目中设备采购管理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核电项目中,设备采购的费用占到整个项目投资的一半以上,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对整个工程的工期、质量和成本都有直接影响。而采购周期长、采购形式的多样性、采购责任的重大,以及采购业务接触面广、工作地点多等特点,更增加了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的难度。设备采购现场管理是设备采购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主要是做好设备到货计划匹配管理、开箱检验管理、仓储管理、消缺管理、供应商技术服务管理等工作。

2设备采购现场管理

2.1设备到货计划匹配管理

2.1.1设备到货与现场不匹配状况

海南昌江核电为EPC总承包模式项目,2010年4月浇筑第一罐混凝土。2012年工程现场进入建安高峰期,但设备到货情况却不尽人意,一是因某些设备未到货而制约工程进展,从而使某项工作成为关键路径。二是出现到货设备现场用不着,造成现场仓库出现爆仓的局面。截止2013年4月,现场仓库使用情况见表1。现场C级仓库可用库存面积不到1250m2,约占C级总库量的9.5%,B级仓库可用库存面积330m2,约占B级总库量的20%,除A级库外,其余库房已接近爆仓状态。截止2013年4月的在库物项存储周期是,在库时间>6个月的物项452箱(件),约占12%,在库时间3~6个月的为1508箱(件),约占39%,在库<3个月的物项为1895箱(件),约占49%。

2.1.2原因分析

针对现场出现爆仓以及到货计划与现场需求不匹配情况,从供应商、安装单位、现场进度等进行分析,得到导致设备库存压力大的原因如下:(1)设备供货控制力度不够,计划外到货物项数量多。在部分项目供货上,供货商在设备制造完工后急于发货,导致部分1#、2#机组早早到场,在场存放时间过长。(2)土建、施工进度滞后。仓库中存放的大量设备系常规岛部分设备,如常规岛-7.2m层的设备已基本到齐,因受制于现场土建进度均积压在仓库内,给仓储工作带来较大压力。(3)已到货物项的信息传递不通畅,在现场采代与二三公司、广火、现场施工部组织召开的专题会上,经沟通发现,部分现场安装单位急需的设备物项已到货存储,而安装单位尚未获得此信息,导致现场安装急需设备未能及时出库,也给现场库存造成压力。

2.1.3解决措施及效果

(1)制定相关措施。根据以上原因分析,现场采购部与施工部(控制部或者安装单位)采取的措施是:①定期召开设备需求会议,由现场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进展需要提出设备需求计划,采购部根据现场的需求协调供应商供货,做到物项与现场工程进度相匹配,到场后即可领用。②全程跟踪协调,了解设备制造情况,及时联系供应商,控制设备发货时间。例如,若现场还不具备安装条件,设备制造可以放缓。如果设备制造进展滞后于原计划,设备制造需赶工(必要时空运)。③加强信息沟通,每天用邮件发送设备到货信息,以便施工部、安装单位及时领用已到货设备。④邀请安装单位接口部门联合办公,缩短信息留转流程,面对面沟通以保持信息对称。(2)在供应商发货过程中,提前了解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或运输周期,到货设备重量、尺寸等,以便及时组织设备开箱检验以及落实开箱所需工具和相关的仓储条件。有时由于客观原因造成设备确实不能按计划到货,则及时协调现场项目部、供应商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临时措施,以满足现场进度要求。通过以上措施,2013年6月份以后设备到货率稳步提高,2014年设备到货计划完成情况也一直处于较好状态,设备到货率分别达到86%和92%,有效保证了现场进度。

2.2设备开箱检验管理

设备或材料等物项到达现场后需要进行现场接货检查、开箱检验,并如实记录检验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接货检查主要是物项运抵指定地点后,在车板上进行的对物项外包装(裸件外观)、标识经过运输后的完好性、完整性的检查等工作。现场开箱检验是打开物项的包装箱(包括箱中箱)、集装箱、捆扎带等,对实际装箱数(或件数)和外观质量与装箱清单等内容的一致性、完整性的检查。现场设备开箱检验由仓储承包商代表主持,供应商代表、业主代表、建安单位代表、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监理代表等参加共同见证。开箱检验完成后需出具相应的报告,报告中要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并给出最终结论和各方代表签字。开箱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及时开启《物项检验缺陷处理通知单》,并正式发文给供应商,由项目负责人督促协调供应商处理。

2.3设备仓储管理

到货设备物项经开箱检验后,如果检验结论为“物项外观质量完好,规格型号、数量与《装箱清单》一致”的,将全部物项入库;如果某批次物项有缺陷,则将合格物项先入库,缺陷物项经处理合格后再入库。入库物项仓储承包商需做好出入库记录、安全保卫以及保养工作,防止因物项丢失及损坏而影响工程进度。否则,不仅会延误工期,还能造成经济损失。例如,某核电厂在库的K3级电缆被偷盗约3000m,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另外,仓储承包商需配合供应商完成设备缺陷处理。

2.4设备消缺管理

设备或材料等物项到货或多或少都会出现缺陷问题,包括设备运输途中的磕碰、设备尺寸与现场不符、设备带缺陷出厂、设备零部件缺少等。造成以上缺陷的原因很多,如设备运输问题、设备制造问题、设计接口问题、现场设备保护问题等,但是所有的这些问题都集中反映在现场设备上,导致设备不能及时使用,直接影响现场施工。需要现场采购部进行协调处理,设备消缺处理的快慢直接影响现场工程进度。所以,物项消缺工作是设备采购现场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属于设备采购全过程管理中关键一环。

2.4.1设备消缺前期状况

采购部在现场处于一个重要的位置,设备到货情况直接影响现场工程进展。采购部的上游单位有设计部,下游单位有施工部、调试部,同时还负责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有时还和安装单位进行沟通,所以采购部接口较多、关系错综复杂。前期现场设备消缺常出现的情况是:现场安装单位认为缺陷是设备供应商的问题,供应商认为设备出厂检验已经合格,缺陷是现场造成的。同时现场开箱检验时也未进行详尽与全面的检查,施工管理人员未全程参与现场设备安装,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缺陷是在哪个阶段或哪个环节形成,造成设备消缺进展缓慢,大量积压,导致相应的系统无法及时移交调试。

2.4.2原因分析

一是总承包商采购部驻现场人员较少,在工程现场建安、调试高峰期间,不能全面跟踪现场设备进展和及时处理设备缺陷。二是项目部各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问题,使许多缺陷长时间不能解决。

2.4.3应对措施

一是针对现场采代人员较少的情况,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商协商决定,在EPC总承包模式下,业主派出人员参与到总承包商的设备采购具体组织过程中,形成业主与总承包商采购部联合办公的工作模式。二是学习管理程序,熟悉采购部的工作职责以及相关的管理程序,理清工作范围,形成一套固定的工作流程。针对消缺问题,现场主要有以下解决方式:(1)设备消缺委托。协调、推动与安装单位签订《设备现场消缺、保养委托协议》及建立现场缺件的应急采购机制,使得这些问题能够快速处理。如果设备缺陷为供应商原因造成,且供应商发文委托现场进行处理,项目负责人将根据供应商的文函委托安装单位进场处理。(2)供应商处理。如果安装单位处理不了,由供应商到场进行处理。(3)采取临时措施。现场进度紧急,安装单位无法处理,供应商不能及时到场或者受制于其他方面资源的制约,此时各个部门应共同讨论和制定临时措施。包括临时封堵、项目间调用、设备拆借、紧急采购、备件领用等。

2.4.4取得成效

业主派员参与总承包商的联合办公协作模式,双方形成合力,对于现场设备相关问题,一同进行协调、推动相关方进行解决;通过管理程序的学习,已形成固定的工作流程,设备缺陷处理效率得到较大提高。例如,现场设备联系单答复率≥90%,现场会议行动跟踪项关闭率≥90%,现场澄清单关闭率≥95%。

2.5设备供应商技术服务管理

供应商技术服务是设备采购合同中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设备采购现场管理的重点工作,主要为:①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及时进行配合与指导,以确保设备正确、高效的安装与调试。②设备现场消缺处理(包括竣工文件等),保证工程进度。③现场设备培训等。

2.5.1供应商技术服务管理前期情况

(1)前期现场采购部对供应商管理属于粗放式的,主要体现在没有供应商服务需求计划,常出现厂家到场服务时间不能满足现场实际需求。(2)现场需求部门提出的需求信息不清楚,出现供应商到现场干不了活或窝工等情况。(3)设备供应商技术服务人员到场后,现场不具备条件,供应商无法工作。(4)供应商技术服务人员未通知相关部门就擅自离场。(5)采购部只建立纸质版的台账,缺少相应的电子台账,不方便供应商管理。

2.5.2原因分析

采购部通过核查现场项目部管理程序《设备供货商现场服务管理》、现场供应商技术服务人员到场登记台账、现场需求部门提交的供应商技术服务申请单,以及内部自查等方式,发现有以下问题:(1)现场需求部门的供应商技术服务申请需求时间不规范。现场关于厂家技术服务申请具体规定,管理程序《设备供货商现场服务管理》(CNPE-CJ-1-PSB-522)已明确,“现场施工部、项目调试部或建安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及工程现场工作情况,提前落实设备供货商现场技术服务需求申请。具体时间要求是:国外设备供货商现场技术服务需求申请应提前3个月办理,最后1个月确认(参考CNPE-MSW-2110-116版《外籍技术人员现场服务管理》),国内设备供货商现场技术服务需求申请需提前10个工作日办理”。采购部统计了2014年1~2月份的供应商现场技术服务需求申请情况,现场提出厂家技术服务申请时间(采购部接收时间)与要求厂家到场时间平均间隔约为6天,厂家实际到场时间与要求厂家到场时间平均间隔为3天。根据统计结果,现场安装单位、调试部提出需求时间偏紧张,供应商响应速度良好。(2)现场需求部门提交的供应商技术服务申请单格式、内容不规范。现场需求部门提交技术服务申请单时只简单的说明了厂家到场人数、时间,对需要进行服务的内容填写不详细,导致厂家派出的技术服务人员到场后不能处理现场问题,或者服务人员到场后还需准备工器具才能开展工作。(3)供应商的现场服务统计台账不规范。采购部现场供应商服务统计台账比较简单,特别是2014年以前的台账,只能统计出总的厂家服务人日数,统计不出具体的采购包、厂家服务人日数。(4)采购部门不了解情况。现场采购部未能全程跟踪厂家技术服务人员到场后的工作情况,对供应商在现场出现的困难不能及时了解。

2.5.3解决措施

(1)编制《厂家技术服务跟踪细则》。采购部在《设备供货商现场服务管理》程序下进一步细化了厂家技术服务管理等内容,编制完成《厂家技术服务跟踪细则》,规定了调试部、施工部、安装单位的接口人,技术服务需求计划的流转流程等内容。(2)加强供应商技术服务的申请及审核。目前现场处于安装调试高峰,为解决供应商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问题,后续由调试部、安装需求单位每两周提交供应商技术服务需求滚动计划。同时协调施工部对安装单位、调试部提交的供应商技术服务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合理。采购部根据施工部审核后的供应商安装、调试服务需求,要全力协调供应商满足现场需求。(3)全过程跟踪供应商技术服务的联络情况。经过审核后的技术服务申请单由项目负责人正式发文给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派遣合格的技术服务人员。紧急情况下,先电话通知供应商派驻技术服务人员进场,并说明具体服务内容及问题缺陷、具体进场时间等,正式文函后续补充。对设备供应商派驻技术服务人员过程进行监督。随时与供应商保持电话联系,掌握技术服务人员的行程并进行督促,以期能在规定时间内进驻工地,保证现场施工。(4)规范登记技术服务人员进场、退场等事项。①核实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并录入供应商服务电子台账。②组织技术服务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双方签订安全告知书,并要求其在现场服务期间服从总承包方的安全管理。③领用劳保用品、工作餐券等,并移交至需求单位。④现场服务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及现场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技术服务人员方可撤离。在售后服务管理中,严格按流程处理,既有利于更好地协调技术服务人员进场,也可制约施工管理、调试单位动辄要求供应商派遣技术服务人员等问题。

2.5.4取得成果

通过上述措施,现场项目部各部门之间配合更为通畅,供应商服务完成率逐步提高。例如,现场供应商技术服务申请单完成率,已由1月的36%上升至80%。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