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采购管理办法范例6篇

外协采购管理办法

外协采购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农民饮用水工程管材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管材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管材采购项目由县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由县水利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采用管材协议供货制。管材协议供货制是指对HDPE等管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统一确定中标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对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五条管材协议供货通过公开招标,按产品平均价格水平,分3个标段招标(即大源片、小源片、沿江片)。每个标段只允许一家制造厂商中标,不能重复中标。

第六条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制造厂商及其品牌、型号的产品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制造厂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型号的产品。

第七条管材采购项目由县水利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招标工作。招标机构应结合我县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际,在对管材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参加投标的制造厂商必须是国内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由制造厂商法人或其法定委托人参加投标。

第九条参加投标的制造厂商在投标时,必须明确产品价格,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产品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做出承诺。(附出厂价格表)

第十条公开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专家由专家库抽取,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各家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及企业规模、信誉进行全面审查、评估,按总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制造厂商。

第十一条县水利局和招标机构应对中标制造厂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核实,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资管办。

第十二条中标通知发出后,县水利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制造厂商签订《管材采购协议书》。

第十三条管材采购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延续或再次进行公开招投标,由县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管材采购协议签订后,由县人民政府行文公布中标制造厂商。工程实施时,各工程建设单位按实际用量与制造厂商签订供货采购协议。供货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五条协议价格是有效期内制造厂商承诺的最高价格,优惠幅度是有效期内制造厂商承诺的最低优惠幅度。各工程建设单位实际采购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采购规模,与制造厂商协商,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供货价格。

第十六条供货期限内,中标制造厂商不得对中标产品协议价进行调整,供应量满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宏观政策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七条协议中规定的管材保修期不得少于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保修期限。

第十八条制造厂商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一)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符合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二)没有按合同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没有提供其他已承诺的服务;

(三)高于承诺的协议价格或低于承诺的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或供货;

(四)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

(五)违反本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县水利局、县资管办会同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管材采购协议供货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规范各工程建设单位和有关制造厂商的协议供货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各工程建设单位、中标制造厂商有违反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均可向县资管办和县纪委(监察局)举报。

第二十一条若省、市出台有关管材协议供货新政策,则在供货协议期满后,按省、市新政策执行。

外协采购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政府采购 GPA 法律体系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1.政府采购规模增长迅猛

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681亿元,2007年的4000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7413.2亿元,比上年增加1422.3亿元,增长23.7%,占当年财政支出的9.8%,占当年全国GDP的2.2%,资金节约率11.5%,预计2011年将突破万亿元大关(见表1)。

2.法律体系建设基本成型

按照法的层级效力,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级别是法律,主要有两部:一是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个级别是法规,主要有2000年5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第三个级别是部门规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规定,政府采购工作主要由财政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作,部门规章级别的文件比较多,财政部几乎每年都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2004年9月1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7年1月10日施行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4月3日起施行的《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以及2007年7月27日起施行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第四个级别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的是各省自治区等的法规,比如《北京市招投标条例》、《天津市招投标条例》等。

可以说,我国在加入WTO之初,国内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还是非常不健全的,但是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初步构建起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由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协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3.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经过十余年的摸索、学习借鉴和试验,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电子化程度得到很大的提高。许多地方实现了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的电子化,建立了不同层次和内容的电子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功能日趋完善,电子化操作基本覆盖了采购的全部程序,从预算、审批、采购、支付、信息到供应商管理、专家管理、商品行情管理,再到网上投标、网上查询、网上监督等都可以通过电子化操作完成,个别地方还实现了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等功能。

2009年,财政部大力推动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并成立了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建设工作组,开展系统建设的前期工作。财政部先后建立起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系统”、“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系统”、“标讯自主系统”、“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交易系统”、“节能、环保清单产品查询系统”,不仅提升了电子化采购水平,提高了采购效率,而且增强了信息统计分析、预警提示、考核评价等功能,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了技术支持。

4.企业竞争力日益提高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基础显著增强。中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轨道,并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日益提高,“低碳、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核心技术、社会责任、节能、环保、绿色”等关键词已经成为现代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话题。

二、《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

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及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该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其主要强调三个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2)公开性原则,(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只约束签字接受它的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而未加入该协议的缔约方则无需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我国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谈判,但目前仍未加入该协议。加入GPA谈判涉及市场开放范围和国内法律调整两个方面。其中,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出价清单包括5个附件和1份总备注。其中,附件一至三是采购实体开放清单,分别载明承诺开放的中央采购实体、次中央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及各自开放项目的门槛价;附件四和五是采购项目开放清单,分别载明各采购实体开放的服务项目和工程项目;总备注列明了执行GPA规则的例外情形。

三、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必然趋势

加入GPA无疑会对我国一些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带来冲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采购资金外流,国际收支失衡、加大失业等问题,特别是在一些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产品、价格和服务等方面均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但综合分析,加入GPA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将有助于我国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一,成为GPA正式会员后,国内的企业(供应商)在海外会获取更多的销售机会,有助于国内企业走出去,扩大海外市场份额。

第二,我国从2001年开始已经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向国外厂商放开,如果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不是第一次。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累计招标金额达1959亿美元。以2009年为例,2009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总金额244.31亿美元,中国产品中标金额为38.5亿美元,占比15.7%(低于台湾27%的比例),国外产品中标占比84.3%。

第三,成为GPA正式会员,有利于我国产业转型及提升产品质量与技术水平,从长期看来对经济增长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四,加入GPA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壮大,我国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入GPA能够促进我国建立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可以利用《协议》中创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有理、有据、有效地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双边或多边争端,促进国家软实力的发展,从而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

四、建议措施

目前GPA谈判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按照承诺,2011年还将提交第3轮修改出价,且修改出价的频率将不断加快。尽管加入GPA是必然趋势,但也要认识到目前很多条件还不够成熟,需要继续努力,争取早日加入实现与国际接轨。

第一,继续完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积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中央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等制度办法,填补制度空缺。

第二,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使用统一软件统计采购信息,建立和夯实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实现政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加快信息“高速公路”建设。

外协采购管理办法范文3

WTO《政府采购协定》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规定为公共采购的招标方法。前两种方法为我国《招标投标法》所采用,其余均被排除。然而两年后,我国出台的《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的内容全部吸收了WTO《政府采购协定》中的所有采购方法,包括招标和非招标方式。但却没有全部兼并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内容。从此,我国就有了两部在同一位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公共采购法。各权力部门之间的冲突也随之增多。

争先恐后出台招投标行政规章

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将财政部门确定为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自此,笔者注意到,凡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颁发的招标投标方面的行政规章,均避开了国家财政部。例如:同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共同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根据该办法,招标范围包括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等等。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排除工程适用的只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其他的工程采购均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此外,《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从《政府采购法》适用对象来看,法律已经大部分覆盖了前述行政规章的内容。继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后,2005年2月,国家发改委又一次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携手,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根据联合规章,凡涉及前述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其招投标活动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我国立法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几个部门联合颁发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显然要强于一个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由此可见,在强势权力群体的压力下,我国推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履维艰。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发生冲突

依据《政府采购法》,每年中央和地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由国家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拟定,分别报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由此可见,每年中央和各省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以有所不同。然而,早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国家发改委就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该标准不仅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服务和货物的采购,规定达到以下标准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等。国家发改委的这部行政规章至今仍然有效。

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发生冲突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是财政部门。然而,另一部法律所规定的审批机关却非财政机关。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正是基于此规定,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系列招标投标办法均排除了财政部门对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权,也基本上排除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统一监管权力。

妥协制定的部际规章有悖于《政府采购法》

2005年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再一次牵头,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颁发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权力之争的妥协结果。令人惊喜的是,规章的联合单位名录中,第一次看到了财政部也被名列其中。《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其言外之意就是招标投标的主管单位。从今以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机关除了财政部,还有国家发改委,还有各行政主体。因为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内容,确定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也就为各行政主体争取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权力。

外协采购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议》 中国 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 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

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 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外协采购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 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

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 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 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

4、 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 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市场不利。

6、 质疑程序方面

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三、 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原则

实行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节约财政支出,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遵循以下总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购过程必须向公开,不得对供应商采取歧视政策和地区封锁,采购人与供应人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效益原则。政府采购的客观效果是节省政府开支,在从事采购活动中讲求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求政府采购应当竞争的方式,通过竞争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财,其使用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对公众事业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购日常用品时应当有利于增进公共福利,注意社会效益。

4、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智能、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也要实现面向市场的转变,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尤其是我国财权分散、财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迫切。

5、竞争择优原则。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真正靠实力和信用竞争。

接受社会监督原则。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构必须对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采购主体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事业单位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政府组织供给的纯公共品,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一类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给,这些物品由于要对成本回收自担风险,必然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办事,其采购行为就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控制,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国有企业也有两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企业的发展靠国家财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内;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只有依市场规律办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依市场信号配置资源方能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因此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2、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3、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4、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1)、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授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责,因此,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肩负着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重任。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方案;批准和拨付政府采购款;和评估采购统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2)、各级政府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的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

5、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采购专业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改革现行总预算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这不仅了财政部门有效贯彻政府采购制度,而且无法对采购行为(如招投标程序、等)不够规范进行有力的监督,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资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6、 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购管理与国际规范与实务》曹富国、何景成著,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探讨》李剑著,《华东政法学院报》,99年;

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出版社1999年版。

① 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② 附录1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清单;附录2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招标与决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3详细列举了缔约方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4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法规、司法判决、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外协采购管理办法范文6

办公室2016工作总结和2017工作计划一 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的综合管理部门,是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四面八方的枢纽,工作也千头万绪,有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文件批转、人事管理、薪资管理、采购管理等。工作虽然繁杂琐碎,综合办公室三名人员各司其职,分管行政、人事、采购工作,人员虽然很少,综合办公室人员工却分工不分家,在工作上相互鼓励,相互学习。

过去的一年,综合办公室在公司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在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下,各项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为09年工作奠定了基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了总结经验、寻找差距,促进部门各项工作再上一个台阶,现将2016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

1、认真做好综合办公室的文件整理工作

2016年1月至11月,按照公司要求拟定综合性文件、报告96份;整理对外发文167份;整理外部收文125份,综合办公室已认真做好相关文件的收、发、登记、分发、文件和督办工作,以及对文件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2、协助公司领导,完善公司制度

根据公司运行工作实际,协助公司领导相继完善了《规章制度汇编》、《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通过这些制度,规范了公司员工的行为,增加了员工的责任心。

对在公司召开的会议,会前做好签到本、茶水、椅子、会议通知、车辆接送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会议按时召开。会后完成记录报总经理室。对在公司外召开的会议及接待,及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酒店、车辆等预定工作,并做好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

5、组织安排各项活动

xx年综合办公室组织安排了各种形式的活动,得到了各部门、项目部的支持。元月份组织各部门、项目部员工参加抗雪救灾活动;4月份在指挥部领导下组织了公司团员参加了植物认养活动;5月份起组织全体员工向地震灾区捐款的活动,三次募捐共筹得善款一万三千余元,物资若干;6月份组织员工参加迎奥运火炬方队,为奥运圣火在合肥的顺利传递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同期,组织各项目员工开展从细节入手,提高服务质量大讨论活动

二、综合办公室人事管理工作

1、根据需要,及时做好人员招聘及现有人员潜力开发工作

人员招聘是综合办公室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点,xx年随着政务区各项配套设施的建成,物业基层人员处于一人难求的局面,为打破僵局,综合办公室采用多元化招聘手段,与劳务公司签订基层员工用工协议;与周边街道办事处联系输送街道辖区内适龄人员。2月份,公司顺利接管天鹅湖畔小区,综合办公室迎难而上,高效、及时的完成了小区基本人员配置。截止11月份,公司目前在岗人员941人。

3、加强档案、考勤管理,确保劳资无误发放

xx年下半年,在外借一人的配合下,对公司相关的员工档案、考勤卡等进行了整理,目前档案管理工作基本能达到领导的要求。在劳资管理方面,综合办公室人事管理人员一丝不苟,对公司各部门、项目部送交上来的考勤表、加班表反复核对,发现疑问及时汇报,不造含糊不清的帐表,按时将工资表送交财务。

4、做到合法用工,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入户、转出工作

xx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这就要求,对每位新入职员工都须签订劳动合同。改变了以往一贯试用期后签订合同的做法,新的规定在无形中加大了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办理的工作量,综合办公室人事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仔细核对每位员工的信息,以保证在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办理中不出错。

由于物业公司一线员工众多,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意外伤害,xx年申报工伤20余起。另,公司于5月份顺得通过公司员工的各项保险基数核定工作。

5、加强绩效考核,制定了合理的办法

采购部按项目部和施工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公开招标,邀标单位都在三家以上,有的多达十余家,并且邀标谈质论价全过程总经理室、财务部、律师办、采购全参与,增加阳光采购透明度,真正做到降低成本、保护公司利益。

2、围绕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等方面开展工作

20xx年度综合办公室采购围绕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的工作目标,在充分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询比价,注重沟通技巧和谈判策略。要求各长期合作供应商在合同价位的基础上下浮5-8个百分点(当然针对部分价格较高而又不降价的供货商我们也做了局部调整)。同时调整了部份工作程序,增加了采购复核环节,力求最大限度的控制成本,为公司节约每一分钱。

3、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协调

2016年综合办公室采购进一步加强了对供应商管理,本着对每一位来访的供应商负责的态度,对每一位来访的供应商进行分类登记,确保了每一个供应商资料不会流失。同时也利于采供对供应商信息的掌握,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市场信息空间。建立了合格供方名录,在进行邀标报价之前,对商家进行评价和分析,合格者才能进入合格

4、缩减采购时间,力争项目所需特别及时到位

综合办公室采购在总经理室的大力支持下,缩减采购时间,及时无误的将天鹅湖畔小区所需物品采购到位;完成政务综合楼、体育中心外墙清洗工作、绿怡、汇林小高层电梯维保工作以及各部门、项目部所需物品的的采购工作。

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总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也离不开各部门的大力协助配合和支持,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看到了本部门存在的问题:

1、由于综合办公室工作较琐碎,工作上常常事无巨细,每项工作主观上都希望能完成得最好,但由于能力有限,不能把每件事情都做到尽善尽美

2、对公司各部门有些工作了解得不够深入,对存在的问题掌握真实情况不够全面,从而对领导决策应起到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够。

3、抓制度落实不够,由于公司事物繁杂,因而存在一定的重制度建设现象。

4、公司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5、对公司其他专业业务学习抓得不够。

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20xx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将要到来。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克服缺点,改进方法;深入调研,掌握实情;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大胆探索综合办公室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促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现将20xx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加强沟通,抓好宣传工作

xx年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公司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相应制度执行情况反馈表,并时时跟踪,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公司工作实际的需要。

三、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使之更有序进行

20xx年公司试行绩效考核以来,截止目前,取得一定成效,也从中得到一定的经验积累。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有许多地方急需完善。20xx年,综合办公室将此目标列为本年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就是通过完善绩效评价体系,达到绩效考核应有效果,实现绩效考核的根本目的。绩效考核工作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处罚未完成工作指标和不尽职尽责的员工,而是有效激励员工不断改善工作方法和工作品质,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持续不断地提高组织工作效率,培养员工工作的计划性和责任心,及时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加以调整改善,从而推进企业的发展。20xx年,综合办公室在20xx年绩效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着手进行公司绩效评价体系的完善,并持之以恒地贯彻和运行。

四、完善培训、福利机制。

企业的竞争,最终归于人才的竞争。目前公司各部门、项目部的综合素质普遍有待提高,xx年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从真正意义上为员工带来帮助。

同时,20xx年7月份开始的全体员工大体检活动,在广大员工中得到了认可,增加了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及肯定。xx年综合办公室将希望继续为员工能争取到此类的福利活动。

五、完善xx年各类物品的采购招标工作

走向市场,了解市场行情做好采价准备,对所有采购物品要严把质量关,设备、工具类一定要做好售后维修保养,积极听取相关专业人士对所购物品及采购工作所提出的良好建议意见。

以上总结计划妥否,请领导批示!

办公室2016工作总结和2017工作计划二 过去的一年里,在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办公室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团结协作、尽职尽责,全面发挥参谋助手、服务保障、统筹协调的职能作用,通过全体成员的不懈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年度工作情况和明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全心全意做好行政服务工作,为集团及各部门顺利工作提供后勤保障和基础支持。

办公室的工作是以服务为宗旨,为领导服务、为部门服务、为员工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办公室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办公室全体成员不懈的追求,过去的一年里,办公室通过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逐步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全心做好服务。行政前台,事情多,任务重,既要做好为公司全体员工服务,又要兼顾来访接待、来电记录、会务工作,还要做好信件收发登记工作、统一订餐等。每天最早上班、最晚下班的是前台,义务加班加点的工作是前台常年不变的坚持。为了确保全体员工有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前台吃苦耐劳,用心细心,在上班之前将所有办公室、办公桌整理完毕。车队司机更是任劳任怨,甘于奉献,5+2、白+黑到处都有他们接送客户,保证公司领导、紧急业务用车的忙碌身影。可以说,集团每个办理紧急业务的人员背后,都有一名或多名默默奉献的车队司机。车队司机在尽力保障安全的同时,为公司所有车辆办理保险、年检、油卡等后勤保障工作。在办公用品采购、申领和发放上,办公室员工严格做到先走OA申请程序,控制办公用品申请数量,高效采购、发放办公用品,做到物尽其用,减支降耗,正是依赖于办公室所有成员的耐心坚持和不懈努力,才使得办公室在过去的一年里,能够全面、细致的为集团及各部门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后勤保障和基础支持。

(二)细心做好印章、证照管理工作,提高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办公室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公司合同章、业务章的使用和登记,严格审核每一个需要盖章的合同、协议,确保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一是安排专人专岗做好公章管理。严格规范公章的申请使用,每次使用公章需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申请登记,避免私用滥用公章的情况出现,确保公章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二是做好公司各类证照的日常使用和存放管理。分门别类将公司各种证照归类存放管理,日常需要使用时,按照申请领用登记程序管理,掌握证照使用动向,确保证照使用便利性和安全性。三是做好公司合同、协议等文字和内容的审核把关,最大限度避免公司合同在文字方面的错漏,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以严谨、认真、精益求精地工作态度,确保每份涉及公章使用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把好行政办公最后一道关。

(三)精心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各项集体活动。

过去的这一年,办公室以沟通协调、监督管理作为开展工作的切入点,在全心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更注重与各部门的精心协作配合。一是在组织集团会议等集体活动方面,提前做好服务工作,预先了解活动规格、参与人数、活动通知、现场服务、用餐安排、车辆服务等情况,圆满完成了集团内外大小会议等组织协调工作。二是组织集团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全面体检,让员工掌握自身健康状况,预防疾病发生,提升公司凝聚力,以更好地投入紧张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三是统筹公司与重大客户签约的各项服务工作,预先准备签约文件、预订签约场地、签约展板、内外沟通,有效提升了公司工作效能和社会美誉度。

二、工作中尚待改进的地方

办公室工作大都是幕后进行的综合性工作,工作想出彩很不容易,想一点不出错却很难。回顾办公室一年的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样存在尚待改进之处:

(一)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办公室工作的特点是综合、琐碎,但又不可或缺。办公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团队的做事方式和方法,还需要不断磨合提升,在分工和协作中,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二)工作细致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办公室的工作事无巨细,在一些日常事务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细节方面容易出现各种纰漏,因此要严把细致关,进一步提升工作细致度。

(三)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办公室管理水平离集团的严格高效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办公室内部管理尚不够明确细致,一些管理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执行,同时缺乏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因此办公室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2016年的工作计划

20xx年是公司继续开拓创新、再续辉煌新的一年。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服务部门任重道远。办公室成员将进一步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学习,全面提升办公室管理工作引领、服务和保障能力,助力公司发展。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沟通,做好领导的助手。准确理解公司领导意图,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保持与其它部门的充分沟通,尽可能了解各项业务的进展展情况,并将信息及时整理反馈给公司领导,有效协助上级开展工作,真正做好领导的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