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管理制度范例6篇

外协管理制度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 跨地区;跨币种;跨部门;协同监管 

一、当前相关协同监管现状及监管难点 

(一)“跨部门”协同监管。当前我国经济金融环境复杂多变,企业主体大都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少数主体利用监管政策方面的丝丝漏洞而获得非法利益,而各监管部门间的监管政策、力度存在差异,缺乏协作机制,“跨部门墙”的存在导致各监管部门很难独立完成某些主体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效遏制,最终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现阶段涉外主体的监管部门主要涉及到外汇局、海关、税务、工商,商务,受到各种内外部因素影响,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部门间协同监管模式阻力重重。一是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二是各部门体系出于内部信息资源的安全性的考虑,导致部门间主动协同监管意愿减弱。 

(二)“跨地区”协同监管。一是从当前外汇管理政策层面看仍然按照企业主体属地原则开展事中事后监测,外汇局难以对企业异地收付汇业务开展贸易背景真实性与否的核查。二是外汇局对于异地银行开展相关核查难度较大。如确有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可邀请异地银行所属外汇局协助开展核查工作,此项工作需要消耗时间成本。三是目前非现场监测所依托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无法查询异地企业主体基础信息,信息的缺失增加了外汇局对于异地企业监管难度,也弱化了对所辖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的管理。 

(三)“跨币种”协同监管。我国现行的相对独立的本外币监管体系与人民币跨境业务中日益加强的本外币互动效应越来越不协调,缺少有效的联动机制,表现在管理政策松紧度、管理部门、管理系统等多方面的差异性,加大了国际收支风险防控的难度。 

一是跨境人民币与外汇管理没有协同管理的顶层设计,跨境人民币管理起步时间较短,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基本按照试点-扩容-推广的模式进行,管理模式趋于宽松。本外币监管政策不衔接,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利用本外币监管真空地带规避监管。如:当前外汇局实行分类监管模式,不少B、C类企业利用管理政策宽松程度不一致,在分类监管期间更换跨境交易币种,换用人民币跨境收支,刻意规避外汇分类监管模式,既不需要受可收付汇额度的限制也不需要电子数据核查,无疑削弱了外汇局监管效力。 

二是管理部门不同。人民银行负责提出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分支机构成立跨境办或者由贸易信贷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外汇局负责全口径跨境资金统计监测工作,但日常监管局限于外汇收支业务,目前我国本外币处于相对割裂的管理模式,缺乏有效沟通机制,遇到异常资金不同币种监管的真空地带进行套利时,管理部门无法及时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管理系统不同。人民银行依托PCPMIS系统统计、分析和监测人民币跨境收支及相关业务信息。外汇局主要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统计全口径跨境资金流动数据,综合利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等系统对相关跨境收支业务。两部门系统完全分割,统计口径和统计方法上都存在一定差异,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协作监管都十分有限。 

二、关于构建协同监管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 

一是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可以从国务院层面,通过制定一系列可行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为相关各个部门协同监管提供政策依据。二是充分运用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拓宽信息渠道,构建一个跨部门的监管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数据互换,信息共享,提高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效率。 

(二)“跨地區”协同监管机制构建 

一是建立健全的跨地区合作与协调工作制度,如信息共享制度、协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等,加强个地区间信息共享。二是建议打破主体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主体监管,扩大属地管理外延。增加企业所属地外汇局对异地银行办理所属地企业业务的监管权限,以及银行所属地外汇局对异地企业在本地银行办理业务的监管权限。三是建议在监测系统中增设全国范围的数据和名录信息共享功能,避免监管盲区。 

(三)“跨币种”协同监管机制构建 

一是需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应根据当前主体监管的思路整合现行对本外币跨境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改变本外币监管政策松紧度不一致的局面,统一目标,统一主体监管分级评价标准,实现对于跨境本外币资金流动全方位监测,逐步实现从监管的“双轨制”向“一体化”转变。二是建立本外币全方位跨境资金信息监测系统。包括信息采集、数据监测、非现场分析、现场核查、各项指标设置等功能,基于外汇局所承担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职责及其所指定的相对完善的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可将数据采集工作归口到外汇局,全面采集、整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本外币业务系统数据,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全口径业务数据库。三是各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互通监管情况制度、联合检查制度、联合调研制度、联合宣传和培训制度等。外汇管理部门与货币信贷部门定期将辖内重点监管企业情况互换,便于双方及时掌握监测重点。利用“诚信兴商”宣传、银企座谈会议等形式两个部门就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共同开展培训,共同宣传,普及了各项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合规经营意识。 

参考文献: 

[1]李沛.《“跨地区”“跨部门”“跨币种协同监管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外汇信息》2016年第7期。 

[2]冯志强.《完善跨部门联合外汇监管》,《金融时报》2017.08.29。 

[3]郭琦.张家绪.《货物贸易项下本外币联合监管研究》,《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2

论文摘要:建设项目协调管理职能需要通过各种管理活动来实现,而协调管理职能的实现是由各项管理活动中蕴含的协调管理机制所决定的。文章在阐明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内涵的基础上,提出了5种重要的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决策机制、合作机制、沟通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由此构建了这5种协调管理机制的运行模式,以期为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实践提供理论基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专业化分工的深人发展,现代建设项目越来越趋向大型化、复杂化,传统的项目管理方法和理念已逐渐不能满足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迫切需求一种新的观念和方法来实现建设项目的高效运转,因此,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应运而生,而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实现依赖于协调管理机制的建立。

目前,有关协调管理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多(Mufti -Agent )协调机制和调模型设计等方面。张青山和游明忠在基于信息平台的协调管理构架的基础上提出了目标机制、信任机制、群体协商机制构成了虚拟企业的协调机制内容体系;卢少华从协商层、协作层和信息层3个层次讨论虚拟企业的协调机制;李刚,程国平从界面设计、信息技术、知识管理、跨文化管理的角度提出虚拟企业界面协调机制。但这些研究都是以供应链和虚拟企业为对象开展的,而对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研究却鲜有涉及。本文拟从分析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着手,提出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几大机制,并给出协调管理机制的运行模式,以期对建设项目实践活动提供参考。

1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

由于建设项目不同于一般的科层结构,项目的一次性、参与方的多样性、信息的不对称、利益的不一致、沟通的障碍以及机会主义的存在等因素使得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冲突和摩擦。因此,为了保证各参与方能够顺利完成各自的工作以实现共同的项目目标,协调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而协调管理活动的顺畅开展则是通过一系列科学的协调管理机制予以实现。在管理学中,管理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及其运动原则和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是指为了组织与控制项目各参与方达成协调一致,确保项目目标的全面实现而设计或安排的且必须遵循的一定的程序与规则,用以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利益方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的所有手段、方式和方法。要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外来的强制干预和控制是毫无益处的,反而会激发出冲突和矛盾。但是为了避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阻碍项目建设的因素,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以此可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

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应该包括两部分:一是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协调管理机制,它是事先主动型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另一部分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协调管理机制的具体运行,可以用于指导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活动。完善的协调管理机制,不仅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实施的协调管理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还能提高建设项目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敏捷度,降低由于协调管理困难而导致的诸多风险。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决策机制、合作机制、沟通机制、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等。

2.1决策机制

管理就是决策,提高决策效率与水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一直是管理者追求的目标。对于参与方众多的建设项目而言,如何有效地决策依然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项目各参与方都拥有相对充分的知识与信息,尤其是与自身所承担任务相关的知识与信息,这就使得决策环境和决策条件各异。换言之,参与各方分别向专业化纵深发展导致了知识的分裂。因此,建设项目协调管理中的决策权是分散的,但又是在合作中行使的。这种合作基础上的分散决策是一种决策的均衡,也是提升建设项目组织运行效率的基础。而从建设项目本身的角度看,尽管建设项目的参与方来自不同的组织,但由于各参与方的相对独立性,导致了在利益和行动上都不会自动地趋向一致,当涉及到需要协调管理的事务时,参与者需要联合决策。这种分散一联合决策机制是对传统决策模式的超越,是专业化分工所导致知识的分裂以及相应的分散决策重新在建设项目体系内整合到一起,是分散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2.2合作机制

建设项目是由众多不属于同一个企业的参与方共同完成,当这些参与方为了某个建设项目走到一起时,即展开了合作对策过程,各个参与方之间通过合作机制,达到多赢的目标。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不是某一个企业所能完成的,必须通过合作来实现项目目标。但是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合作各方的能力不均衡可能导致合作各方间产生冲突和矛盾,这种能力的不均衡主要是因为各合作方所拥有的资源不均衡。合作机制是一种调整参与方间行为和资源配置的一种结构性机制,这种机制不仅对参与方的行为产生约束,同时也对能力不均衡提供一种补偿。因此,参与方间的合作机制对于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建立合作机制的过程中,应该以建设项目的整体目标为目的,通过协调矛盾、资源共享,最终实现项目目标和各参与方利益的多赢局面。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中的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信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3部分内容。

2.3沟通机制

沟通是一个过程,在沟通过程中,参与沟通的诸多要素之间在建设项目的环境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后产生出沟通的结果。沟通结果如何直接受到沟通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各个要素之间的作用影响。有效的沟通是使不协调关系得以协调的关键。沟通机制的构成要素包括:沟通理念、沟通内容、沟通渠道和沟通反馈等。这些构成要素受到工程项目内外环境中的诸多因素影响。该机制运作是否有效取决于沟通过程中的技术层面要素,它包括各参与者的参与程度,整个建设项目体系内沟通氛围的营造,沟通制度的制定,各沟通主客体沟通策略与技能的应用及建设项目协调管理信息沟通平台的建设。沟通机制的运作是动态的,其运作过程和方式需要不断的完善与改进,沟通机制各要素的内涵也需要不断提升和深化。首先,沟通机制必须与建设项目组织相匹配,通过沟通协调管理建设项目内部的运作,达成为项目目标服务的目的。第二,沟通机制内部各个部分需要协调一致,使其运作顺畅有效。第三,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和不可预测性,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沟通机制处在不断变化的建设项目内外环境中,同样需要不断变化来适应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需要。

2.4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与约束是建设项目实施协调管理活动的手段,而手段发挥作用的载体是机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降低项目各参与方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就需要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保证项目各参与方利益的最大化与项目目标一致。由于项目各参与方承担的任务不一样,各专业参与方在自己所承揽的任务内所获得的信息与知识比他方要多.而利用这些富余的信息与知识量就有可能获得更多额外利益,从而就会增加项目的建设成本或导致项目失败。因此,在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活动中,只有建立和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与约束手段才具有了赖以运用的载体,才可能将其作用持续地、良好地发挥出来。根据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激励约束机制就是为了实现建设项目目标,以项目参与方的需求和动机为基础,通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协调管理方式的优化组合,制定必要的监控手段及可实施、执行的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相对固定化、规范化的能促使各参与方行为趋向和目标一致的激励与约束手段、方式、方法、程序、规章和标准。在激励与约束机制中,激励机制以人性化为本,利用参与方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特性,通过制定明确的合同来划分各方的利益和责任,提高行为主体的努力度;约束机制则以有限理性人为对象,利用参与方对风险厌恶的特性,提高行为主体的忠诚度。同时,通过声誉模型起作用也可以约束参与方为追求长期利益而避免道德风险。因此,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约束机制,两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运行模式

根据上面论述的5种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本文认为可以从3个层次上探讨它们的运行模式,即决策层、执行层、信息层,外加一个无处不在的技术支持平台,以实现各协调管理机制的功能,如图1所示。

3.1决策层

决策层包括决策机制,着重于制定项目目标和任务分解,处理建设项目内外部之间的有关事务。由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机构来负责建设项目的整体协调管理,如有关规则的制定、参与方的选择与淘汰、重大冲突与矛盾的消解等活动,其形式是定

期或特定的协调管理会议,一般以合同、规章制度、参与方的责权利等方式明确下来,对所有成员具有强制性。

3.2执行层

执行层包括合作机制、沟通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最为关键的部分,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由项目协调管理委员会通过这些机制去执行具体的协调管理活动,如各参与方的实施进度协调、材料设备供应协调、合同的具体实施协调等。采用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进行现场协调也可采用会议协调,可由事务双方协调也可通过第三方进行协调。

3.3信息层

信息层是前面两个层次予以实现的基础,为协调管理活动提供各种数据和信息支持,完成相关信息和资源的集成与优化调度,以更利于各种协调管理机制的贯彻实施,同时也可将协调管理机制产生的效用进行反馈,便于协调管理者判断机制是否适宜以及有无改进完善之处。

3.4技术支持层

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是基于并行工程环境的分布式协调管理模式,由各参与方按某种方式组成协调管理机构,通过计算机协同工作环境、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提供基本的协调管理功能。由于这些技术支持的保障,建设项目可以实现各参与方之间、人员之间的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多形态的协调管理方式。电话、传真、远程文件传输、网页浏览公告版、电子邮件、网络会议可分别实现这几种不同的功能,而且网络安全技术也为各参与方之间的协调管理提供了安全保障。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880(2011)09-0045-03

作者简介:陈爱萍(1978-),女,山东潍坊人,山东科技大学经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

基金项目:山东科技大学科学研究“春蕾计划”项目“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评价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AZZ059)阶段性成果。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已成为新兴的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地。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流量和存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长了100多亿美元,达到760亿美元的历史最高水平。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实践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规模既不可同发达国家的企业境外投资相提并论,也不可与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规模同日而语,在管理服务水平和法制建设等方面较之世界平均水平也相去甚远。针对这种情况,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为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经营环境,建立我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成及基础

(一)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成

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政府虽然不是对外投资的主体,但政府的支持是任何跨国经营企业都必不可或缺的。调查资料显示,在企业进行跨国经营遇到的困难中,有40%直接与政府有关,如审批渠道不畅、国家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产业政策不合理、外汇管理过严、社会服务缺失等;另外的45%与政府的政策有间接关系,如融资困难、人才缺乏等;真正的外部环境问题只占15%。因此,政府应该是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主要构建者。有鉴于此,本文对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主要从宏观层面对境外直接投资中的管理、服务、保护和利益协调机制四个方面加以研究。各项协调机制包括不同的内容,同时具有各自不同的功能。

境外投资的管理协调机制是指政府对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职能分工、审批管理、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等。

境外投资服务协调机制是指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时提供的包括信息提供、技术帮助、方向指导和资金支持等措施体系。建立境外投资服务机制应重点考虑明确海外投资产业导向,构建政府资金支持体系和服务体系,避免企业“走出去”的盲目性。

境外直接投资保护协调机制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投资者在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系列非经营性风险提供的保护协调措施体系。

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利益协调机制是为了推动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顺利开展,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承认不同利益主体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各利益主体通过政策、法律、外交等手段对其利益进行调节的一套制度体系。利益协调机制调节的并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

在制定我国企业协调机制的问题上,不能单独考虑管理协调机制、服务协调机制、保护协调机制或利益协调机制,而应该把它们看成一个整体、一个系统,从系统全局的角度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协调措施,使这些机制之间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使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的总体目标达到最优。

(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基础

政府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主体,其协调职能的发挥主要是依据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宏观管理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以及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这些也构成了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基础。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渐加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投资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为了配合国家投资战略转变,规范引导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扶持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以及加强与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合作以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在外投资利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政策,还相继适时制定了针对性较强,更加具体和更具操作性的国内法律与行政规章,并参加了多个国际公约,构建了我国目前较为完善的对外投资政策体系,同时也成为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基础。

陈爱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探析三、构建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不断扩大,其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有效的协调合作来解决,构建合理的协调机制成为当务之急。面对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经验不足的现状,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协调理论为指导,构建适合我国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以协调监督为核心,审批为辅助,健全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协调机制

1.设立独立统一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协调机构

协调机制的运行首先要依靠具有协调功能的机构,机构的设置是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有责任和义务为协调机制的运作提供组织环境,并且根据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阶段和现实情况也只能采取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国际上,政府主导的协调机构建设的普遍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由一个统一的部门来管理,另一种是由一个多部门组成的机构来管理。鉴于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组织进行管理境外直接投资活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组建“境外投资协调委员会”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协调和统一规划,主要负责制定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宏观管理政策与措施等。

2.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多头管理带来的一大影响就是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往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审批环节过多,且个别环节存在重复审核和审核标准不一致的现象。这些繁琐的审核手续,往往贻误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时机。境外投资协调委员会应该统一我国的境外投资审批标准,使审批内容更具合理性,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审批内容减少,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3.强化境外直接投资的后续监管

原有境外投资审批体系存在着审批严,后期监管弱的问题。在境外企业日常管理环节上新出台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加大了后期的监管力度。这两个措施从规范性和投资业绩两方面制定了考核境外企业的具体细则。上述两个办法目前正在实施,并不断完善。新政策体系中的这些举措,对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服务职能,完善境外直接投资服务协调机制

建立境外投资服务机制应重点考虑明确海外投资产业导向,构建政府资金支持体系和服务体系,避免企业“走出去”的盲目性。

1.完善境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体系

目前,商务部正在定期《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建立了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商务部还与外交部于2004年8月联合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已制定并了纺织、家电行业境外加工类投资的国别指导目录,列举了一些国家的投资政策、双边合作概况、优惠贸易安排情况等。2004年我国还建立《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要求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商会及企业等以撰写年度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的形式,反映境外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地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障碍、壁垒及相关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完善境外投资服务方面的措施。

2.提供对外投资便利化服务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和完善对外投资在金融、保险、外汇、海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便利化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弱化政府在企业对外投资中的行政审批职能,进一步下放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和各类批准证书网上发放。对外直接投资由商务部协调各有关部门,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对外直接投资为基础,补充各类实物投资金额,涵盖资源、加工工业和服务业(金融、保险)的全口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建立一个完整的统计体系。与此同时,要借鉴有关国家通行做法,面向社会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做出报告,全面评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效果与影响,为指导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调整对外投资政策和改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3.鼓励发展为境外投资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应积极鼓励发展为境外投资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形成健全的中介组织体系。现有的公证、律师(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会计、管理咨询社会中介机构应增加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服务的业务,加速培育和引进国际市场调查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境外企业提供资信证明、国内的法律法规咨询及法律可行性意见书,调查和提供外国合作方的资质、信用及项目可行性评估,为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高质量的研究咨询报告。同时,要切实提高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

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分会应依据国家和地方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科学、公正地确定能源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所需的资质条件,根据行业优势、产品特点以及投资动因确定目标市场,加强境内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外企业之间的联系、交流和沟通。

(三)以立法为基础,加强外交保护,健全境外直接投资保护协调机制

1.建立健全境外投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开展,有关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国内外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但相关对外投资法律体系还不完备,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类似《对外投资法》、《海外投资公司法》等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另外,我国对外投资法律规章主要是针对新建投资方式制定,并没有专门的海外并购投资法律法规,故造成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采取海外并购方式进行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特别是我国能源企业近几年的海外投资,动辄数亿、数十亿美元的海外并购并非稀有。由于海外并购无法可依,我国能源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着法律盲区,也存在较多法律障碍,对海外投资健康发展不利。因此,我国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海外投资公司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法律,使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不致受到侵犯。同时,制定上述法律,使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缔结的多边投资保护公约有国内法上的支持。

2.重视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与签订

由于海外投资具有跨国性,不仅涉及到海外私人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到投资母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关系。促进和保护海外直接投资,仅靠投资母国或投资东道国的国内立法远不够。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与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往往需要借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保证其国内的海外投资立法的效力和作用。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政府过去在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时,更多地从吸收外资的东道国角度来考虑,却较少从保护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角度去推敲。随着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不断扩大,今后再签署类似协定,或者对一些协议重新谈判时,要加强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利益保护。此外,中国应该参考德国、法国、荷兰、瑞典的做法,积极建立对外投资促进机构,制定鼓励、控制投资风险、促进投资收益保障机制。

3.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我国海外投资较大比例分布在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而一个有效运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有效地分散、消化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政治风险损失,使投资者得到更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预防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发生,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已是当务之急。

4.积极进行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一种传统的海外投资保护措施,是指允许一国依据一般国际法中的属人管辖权,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法使其国民遭受损失的行为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来推断,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得不到合理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时,我国政府应当通过正当的外交途径,对该东道国提出求偿要求,从而保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属人优先权原则。国家基于属人管辖权,有权利亦有义务为在外国经营事业并受到侵害的本国国民实施外交保护,这是一项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法规则。

(四)正视利益冲突,拓宽利益沟通渠道,建立境外直接投资利益协调机制

1.正确看待境外投资活动中的利益冲突

一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对企业本身、母国政府、东道国企业、东道国政府以及其他相关利益团体由于经济目标的差异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存在多重利益博弈关系,因此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利益矛盾与冲突。针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种种利益冲突现象,我们要去正确面对而不是逃避,认真分析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各主要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利益冲突及其动因,建立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促进其境外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2.拓宽利益沟通渠道

我国政府虽然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积极通过外交、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等途径尽力加以解决,但沟通方式与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拓宽。一方面,政府要注意搭建利益沟通平台,尤其要注意与投资企业的交流与沟通,建议通过定期到企业调研、召开论坛等形式了解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问题,还可通过网络等快捷的沟通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协调与东道国政府及企业的利益冲突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外交、行业协会及驻外领事机构和商会的积极协调作用,有效化解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或冲突。

[参考文献]

[1]冯鹏程.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研究[M].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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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卓.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管理政策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07.

[4]陈蓉.国际直接投资新趋势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策略[J].国际贸易,2008(6).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行业协会(含商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性质,按照“市场化取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要求,加快发展,强化功能,理顺体制,改进监管,加强自律,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把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争取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工作步骤。行业协会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改革准备阶段,各地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制,摸清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提出分类改革的意见。第二阶段为行业协会自行改革阶段,基本解决政会脱钩、协会与政府财产分离、公务员兼职等问题。第三阶段为整改验收阶段,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要求对行业协会进行重新登记。

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一)明确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协会职能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行业协会可行使以下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2.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3.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4.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6.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8.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9.组织会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协助政府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10.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11.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二)推动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适度转移。为保障行业协会正常行使职能,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对目前仍由政府行使的以下职能可通过授权、委托、划转等形式,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行使或由行业协会参与和配合:

1.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分析。

2.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与修订。

3.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的组织与筹办。4.行业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行业职工技能培训。

6.在委托与授权事项范围内必要的行检、行评。

7.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8.参与产业损害调查;建立行业国际贸易预警机制,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发起和应诉;组织或参与对国内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评议;组织或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投资壁垒和技术性措施。

9.应由行业协会行使或协助行使的其他职能。

以上职能对授权、委托、划转、参与、配合5种形式的具体适用另行规定。

(三)为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和协助做好政府职能转移、委托、授权和配合等工作,并确保各项职能规范操作、落实。

三、规范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改革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坚持行业协会的民间化性质和“自愿发起、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逐步实行自治性管理。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体制,推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权力和权力运行规范的法定化,完善监事会制度和政府监管机制,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管理,推行工作人员职业化。协会秘书长要逐步实行聘任制和职业化,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副秘书长及其以下人员要相对稳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搞好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建设。行业协会要搞好业务定位,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和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科学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运作程序,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三)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的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实行财务独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使财产权属清晰,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且每年都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

(四)拓宽行业协会经费筹措渠道。在健全和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础上,鼓励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合法活动等多渠道筹措经费:一是可以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二是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三是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四是可按照会企分开的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五)规范行业协会的收益和分配。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凡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四、推进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要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自本意见实施起3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3年后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管理关,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行业的发展改革等问题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制度。在搞好对行业协会正常年检工作的同时,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对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可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担政府委托、授权和配合事项能力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重点支持和购买服务的政府投入机制

(一)建立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机制。政府对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公益性活动给予适当支持。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名录,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购买服务分为长期固定购买和临时购买两种形式:

1.长期固定购买。对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提供的长期固定,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政府应与其建立长期的购买服务关系。长期固定购买,由购买部门提出具体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交同级政府审定。

2.临时购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要按项目进行管理,由购买部门结合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提出项目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同级政府审定。对临时购买事项要严格控制,各部门不得将自身正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临时购买的项目内容。

(三)规范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和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抓紧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六、完善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推动行业协会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优化。按照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的协会设立,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不宜过多过滥。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通过培育发展和重组改造,着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鼓励适度竞争,推动行业协会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落实和健全行业协会社会保障制度。要把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纳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行业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行业协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搞好衔接,并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加强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要将培养一支职业化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队伍作为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工程,特别要把行业协会秘书长人才的培养摆到突出位置。引导高等院校设置行业协会管理课程或行业协会管理专业,支持现有行业协会开展从业人员特别是秘书长人员的培训和深造,鼓励引进省外乃至国外行业协会秘书长管理人才,以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高素质化来推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国际化。

(四)落实对行业协会的税收扶持政策。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5

一、文献综述

在学术界,学者们对制造企业如何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同作业、快速响应市场做了比较多且全面的研究。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协同作业必要性研究

Christopher(1998)在对制造企业价值链进行分析时,认为达到“双赢”的协同效应,制造企业需要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同作业,改变过去纯粹的交易关系,以求整体收益最大化。Burdiek et al(1999)指出,企业应用信息技术的演进已经从内部流程系统整合发展到价值链整合,演进至目前的协同商务时代。制造企业可以利用与伙伴企业协同作业的力量整合供应链,获得更大的利润。刘晓红(2003)讨论了制造企业物流外包过程和其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模式的选择,认为供应链管理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企业之间的协同作业来得到解决或者缓解。

(二)协同作业价值取向研究

Mike Tayles与Colin Drury(2001)认为,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之间的协同作业具有规避物流外包的风险、提高个性化和专业化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降低交易成本等优势。陈晓屏(2002)认为,协同作业的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利用网络提升价值链上信息的透明度,促进企业间整合活动的进行,人与人之间沟通能力及方式的改进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达到协同系统的两大效益:沟通效益(达到全体对目标的共识)和信息技术效益(具有共同目标的信息共享)。Surgeney(2002)在研究中提出,制造企业与物流外包服务提供商的协同作业取得的效益可以分为三种类别:即缩短时间、降低成本和强化产品对顾客的优点。

(三)具体协同作业模式研究

在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如何进行协同作业的问题上,国内外学者做了很多细致而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协同作业模式。Huiskonen和Pirttila(2002)研究了物流外包双方的正式与非正式协调机制,提出制造企业需要与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建立跨组织团队开展协同作业。邱华军(2004)在参照了Lambert、Emmelhaz和Gardrer(1996)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模型的基础上,认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制造企业应共同规划工作流程,实施有效的沟通。共同管理业务。赵义胜(2006)提出,建立伙伴关系的制造企业与其第三方物流企业间应构建基于Internet,面向电子商务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协同作业。张光森(2005)提出,物流外包型印刷企业的协同作业可供采用的模式有信息协同、配送协同和服务协同。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缺少对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同作业影响因素的分析,这对于如何进一步促进双方企业协同作业共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2、尽管国内外学者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协同作业模式,但对于双方协同作业模式缺少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基于上述不足,本研究分析归纳了影响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同作业的主要因素,在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间构建全面协同作业的基本架构,提出优化工作流程的作业模式,提高双方企业快速响应市场的能力。

二、影响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同作业的因素

基于伙伴关系的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同作业过程是一个系统过程,涉及的领域全面。其在业务层面的协同作业主要体现在协同采购、协同仓储、协同运输与配送和协同客户服务。业务层面上的协同作业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其协同发展所必需的战略、管理和信息层面的诸多要素,这些要素影响并决定着伙伴企业业务流程整合的效果和无缝衔接的状态。本研究结合Dilek等人对影响因素的划分,将影响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同作业的因素划分为战略、管理、信息三个层面。

(一)战略层面因素

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协同作业需要从战略角度看待物流业务外包,基于共赢的合作理念来考虑每项经营活动及双方企业的需要,彼此间要建立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来增强信任度,促进各项作业流程无缝衔接。Roberts伫007)认为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同作业的实施与高度相容的企业文化和员工的知识分享程度有关。Dileketa],(2005)在对土耳其的纺织业进行研究时,发现影响协同作业的因素有信任、共同目标与现存的协调机制。

(二)管理层面因素

Cagliano(2005)在针对网络制造商的研究中发现,协同的组织形式、协同的创新过程和协同的控制程度三种要素影响协同作业效应。Mentzer et a1,(2000)针对制造企业物流外包的研究指出,相互信任、组织间的协调、信息分享、科技能力皆为影响协同作业的关键因素。Barratt(2004)对欧洲6家制造企业进行的个案研究,发现沟通与信息分享程度、促进协同规划的相关行为等因素影响协同作业效应。此外,在探讨协同作业的相关文献中,高层管理者是否支持是协同作业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信息层面因素

伙伴企业能够真正立足于竞争市场的关键在于获取基于因特网的协同管理软件支持,便捷信息传递、分享经营信息,使得合作伙伴可以共同对新发生的顾客行为进行交流探讨,快速一致地响应顾客需求的变化。Olaen andMyers(1999)在其供应链协同的相关研究中指出,新兴的信息科技如软件技术及互联网络等,将会大幅改善组织的协同作业。Fleck(2008)通过对IBM公司的访谈中得知,成功实施协同作业应致力于关键伙伴的交易弹性与市场响应性。邱灿华等(2005)在对供应链协同的研究中指出,通过Intemet技术实现供应链伙伴成员间的信息系统的集成与如同,实现运营数据,市场数据的实时共享和交流,可以使伙伴间更快更好地响应终端客户需求。

三、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同作业的主要模式

(一)战略界面协同作业模式的要素分析

高效的协同需要以伙伴企业的目标共识为前提。因此,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战略界面的协同作业首先要达成目标共识,建立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业务资源的整合、信息的共享、风险的共担和收益的共得等。制造企业要准确界定自身的物流需求,在深入分析内部物流状况的基础上,了解第三方物流企业管理深度和幅度、战略导向、信息技术支持能力、自身的可塑性和兼容性、行业运营经验等,尤其要确保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与制造企业相匹配的或类似的发展战略。由于企业的知识、技能、资源分散在内部不同的管理部门、经营组织和战略经营单位,怎样协调、整合不同技术和资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文化。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要使双方企业各个部门、战略经营单位、管理者和员工建立统一的价值观,在一个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中运作,使伙伴企业达到经营思想和经营行为高度一致,降低合作摩擦,提高合作绩效。

(二)管理界面协同作业模式的要素分析

物流外包的深层合作要求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具有内部作业环节个性化整合能力。但无论是作业环节的增加、减少、合并或新的投入性建设,对伙伴企业而言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需要计划、组织、领导层面上实现协同作业,并加强因利益驱使而产生的投机行为的控制。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管理界面上协同制定订货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仓储计划、运输计划。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统一运输合同、统一运力配置、统一运输管理、统一运价政策、统一服务标准。当制造企业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生产计划时,第三方物流企业能迅速获取信息,并相应地调整各个环节,满足制造企业的需求。在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支持下,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调整各自组织结构,使职能部门的设置有利于双方企业的合作,便于双向信息交通和资源流动,增强伙伴间的信任程度。同时,伙伴企业针对协同作业要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的合作规范。

(三)业务界面协同作业模式的要素分析

业务界面的协同作业要求伙伴企业建立委托机制,协同采购、仓储、运输、配送及客户服务。制造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供应商选择和物料采购,协同制定采购计划,完成进货、验货并将物料存放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中。制造企业提供销售实时数据和生产需求信息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源优势和长期的仓储管理经验,设计科学的安全经济库存,协助制造企业做好库存管理决策。在协同运输与配送的形势下,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信息平台获取制造企业客户的档案数据和交易记录,同时把车辆信息、司机信息等信息集成到管理系统上,生成最合理的运输方案,规划引导车辆运输。此外,协同作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还应该提供其他高附加值的相关服务,发展非资产型物流服务,尤其是开展可以提高顾客满意度的服务。例如,提供“门到门”送货服务,反馈客户信息,代收业务款等。

(四)信息界面协同作业模式的要素分析

信息共享是实现各界面协同作业的基础。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战略、管理、业务界面的协同作业必须建立在双方企业高质量信息传递与共享的基础上。因此,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协同作业要求统一双方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连接,发挥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处理功能。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共享信息进行科学预测,及时制定出更准确的生产计划来满足顾客需求。制造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实时查询货物的运输状态,实现运输信息的实时网上跟踪,并接收第三方物流企业反馈的客户信息和市场信息。合作伙伴通过共享技术进步信息和研发信息,共同开发产品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促进双方企业的共同发展。

四、结束语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用水户协会;制度移植;制度架构;马达加斯加

参与式灌溉管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灌溉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一项重大变革,其强调将原属于政府的部分职能移交给非政府组织或以农民为主体的社团组织,建立以用水户自主管理的互助合作性质的用水户组织。据统计,截至2006年,我国已有3O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改革,组建了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各种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2万多个,管理灌溉面积660多万hm,参与的农村人口有6000多万。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为:“试点并推广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在增强农民民主管理意识、密切供用水双方的关系、改善田问工程管理和维护状况、改进田间灌排服务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费收取率、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保证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也探索出了很多好的经验。实践证明,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和改革,深受地方政府、灌区管理单位和农民的欢迎。田间灌排工程由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是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1对制度移植的质疑

解释非营利组织兴起的诸多理论都强调,写作硕士论文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导致的国家职能与公民权利边界的明晰。理论界阐述了政府失灵的原因、形态及救济途径:一是将政府部分职权市场化并交由市场主体运营,二是由独立的社会主体履行政府职能。“政府一市场一社会”三元机制的形成是讨论社会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三元机制实际功效的发挥还依赖于相应的制度构建、思想准备以及理论支撑。社会机制主要依赖于非营利组织即我国官方表述的“民间组织”,来实现社会利益的保护和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以及对市场组织的监督。我国学术界对

非营利组织的讨论较为深入,诸多学者认为中国推行非营利组织制度主要是以美国为蓝本的。在这种背景下,建构于国外非营利组织理论基础上的诸多制度形态为我国所接受,用水户协会制度可以视为一例。《意见》中也指出,我国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学习借鉴了国外先进用水管理方法。然而,制度实践并不能等同于载名制度内容的文本。诺斯指出,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是,借鉴来的制度无法实施且难以奏效”。著名制度法学家弗里德曼认为,制度或程序共有的特点是有输入、加工、输出和反馈。也就是说,制度移植需要考虑输入后的环境反馈,其既可能成功也可能落败,关键在于移植的制度与借鉴方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融合性J。

2马达加斯加用水户协会的落败及其成因

法国巴黎第十大学PGastineau认为,那种强调能把用水户组织起来并且履行必要的管理义务的政策是没有根据的。写作医学论文在马达加斯加的小型灌溉体系中,制度设计者对用水户协会作用

的期盼就落空了。

20世纪90年代,马达加斯加在国际机构的资助下对用水结构进行了调整。政府设立了用水户协会,维持和运营成本、灌溉网络的开发和维持的权限,从农业部转移到了用水户协会。对用水户协会的资助有两方面:一是向用水户协会拨款以维持协会的开支;二是水利设施的运营和维持成本按比例由用水户承担。但是管理权的转移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主要原因是协会能力不足。根据用水户协会的规章,协会的领导人有确保用水网络通畅和用水管理的义务,协会被官方视为是代表用水户的对话者。马达加斯加政府为用水户协会确立的这种网络性的集中管理是冗长和复杂的,用水户协会的良性运营需要强大的社会凝聚力,而马达加斯加缺少这些。根据PGastineau的调查,有32%的家庭认为用水户协会在管理上存在缺陷。在分析马达加斯加用水户协会落败的原因时,PGastineau指出,灌溉网络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框架来从事官方的管理决策。对于分配给每一用水户协会成员的水量和时间的决定、支付用水网络运营和维持成本的程序、面对难以预期的运营风险的日常调整机制、监控和惩罚违反运营规则的程序等,都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解决。管理制度的结构和运行对用水户协会成员的收入以及生产预测等都有深刻的影响。缺乏对这些制度的相应构建,用水户协会的落败是必然的。

从规范意义来说,一项制度的推行有着多种因素,有的是民间自发实践对政府决策的推动;有的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有的是基于外力(国外因素)的诱导而进行的尝试。用水户协会更多的是属于后两者的结合。在马达加斯加,用水户协会制度是政府为了缓解财政短缺以及解决政府用于水务资金不足等,在国际金融机构建议下进行的水资源管理调整。其落败的两个主要原因:一是用水户缺乏进行自治管理的必要知识和经验;二是政府为用水户协会准备的制度配套没有跟进,导致制度之问不能形成合力。对此,PGastineau强调,欧洲国家的市场发展是完善的,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效率较高,而发展中国家市场混乱和政府效率低下使得用水户协会需要面对更多的社会问题。那么,政府在进行制度移植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

PGastineau提出了政府在用水管理决策时应该遵循的原则:①清晰界定初始水权。如果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对初始水权分配、水权转让等问题的界定,写作职称论文那么制度的推行将是不切实际的。②用水户水量分配的规则与地方对劳动力、原材料以及资金投入等进行调控的规则等相适应。③集体选择安排。④监管。对灌区基本情况和用水情况进行积极监管。⑤分级制裁。违反运营规则的用水户应该受到用水户或官方或二者联合的制裁一⑥争端解决机制。用水户协会或其主管机构应该有迅捷的机制解决用水户之间或用水户与协会之间的争端。⑦最低认可的组织权。用水户涉及其制度的权力不应该受到外部政府权力的干预。⑧嵌入式的实体。财政拨款、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执行实施、争端解决和治理行为按照多层的嵌入式实体进行组织。

3用水户协会的制度架构

应从所有权、公共参与、以成本收益为基础的效益衡量、用水户权利以及制裁机制等方面架构一个用水户协会制度框架。笔者认为,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用水户协会制度应该囊括如下内容。

(1)水权界定。在一个组织化的协会中,政府希求协会缓解其在用水管理上的缺陷,就必须告诉其权限范围何在,也就是协会服务领域的边界以及个体或家庭的用水权是哪些。如果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对初始水权分配、水权转让等问题的界定,那么制度的推行将是不切实际的。

(2)用水户的权利。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用水户协会是保障用水户用水的权利而不是限制或约束其用水权利。用水户协会的制度必须围绕用什么水、用多少水和用水成本多少等用水户最关心的问题,写作英语论文形成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保障机制。PGastineau先生提出的集体选择安排就是一项重要内容。馥就是说,用水户协会必须充分体现用水户参与,如果相关规则是通过外力强制嵌入或缺少协商基础上的摊派,那么即使有大量的财政补贴也不能形成对用水制度的良性维护。用水户主要参与水量再分配和水价定价,“用什么水”主要是水权分配中的问题。

(3)用水户的义务。对于用水户来说,其义务主要在于遵循用水户协会形成的公共规则,该规则必须是在体现公益的合法授权下形成的。必须明确的是,用水户对于用水户协会的义务并不等同于对国家水事立法的义务。前者是基于私权自治产生的私法上的义务,后者是基于国家强制力产生的公法上的义务。若将二者的义务混淆,则用水户协会将无法实现以社会机制调整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冲突的功能,其结果将是用水户协会功能的落败。

(4)用水户的责任。用水户应该承担的责任有两个层次:一是基于协会章程达成的用水户责任,这种责任是_种合同责任;二是违反公权机构基于国家立法设定的强制义务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等。

(5)用水户协会的组织机构及治理结构。用水户协会的定位并不是公权力机构的代表,而应该是私权主体的利益保护者。因此,它的组织机构及治理结构应该体现区域的需求和地方的特质。就马达加斯加而言,技术专家错误地认为农民在水务管理方面有充足的经验,可以毫不费力地进行分水管理,用水户协会能够对水务管理负责,从而导致了低收益率机构的创设。因此,用水户协会组织机构和治理结构的创设应该是园地制宜的。

(6)用水户协会的定位。用水户协会的存在应该是基于对用水户利益保护的良好愿望,其决策应该体现对公共福利的维持和增加。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是一组为社会组织所使用并用于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的规则。只有在这些规则是合法的并且享有制裁和监督权的权力机构也是合法的情况下,规则才得以信守。制度设计对于一个项目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它的目标是通过创设激励机制改变个体行为。正式规则舶改变并非必然直接对用水户产生激励,因此用水户协会的决策和行为应该是基于公共福利的成本收益分析。成本和收益分析本来是经济学研究的领域,但是将其用于对法律翻l度效益的分析可以有效规避法律与实践的脱节。对于用水户来说,其渴求的是通过用水户协会的组织,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大收益获取用水。如果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偏离了这个原则,加大用水户的成本,其结果必然是制度被践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