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考察报告范例6篇

招投标考察报告

招投标考察报告范文1

关键词:海外项目;投标;采办工作

采办是海外项目投标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工程承包合同或招标文件中对于承包方的采办工作内容有明确的界定。采办在工程项目中专指生产物资采购和管理,它的工作内容涵盖从物资需求计划的提报至货到施工现场的全过程,包括供应商资质报批、计划申报、采购、催交催运、清关运输、报验、储存保管、发放控制等等。

当获取了海外项目标书、投标组织机构组建完成后,投标工作得以正式展开。在投标的过程中,采办方面需要做哪些工作,我们在这里做一个简单的描述:

1、标书翻译、解读与澄清

投标团队组建后,应马上组织投标团队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必要的时候先要对标书进行翻译(特别对于非英语标书)。

招标文件解读的目的主要是详细了解招标人的需求;发现招标文件中的错误、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提请招标人澄清;找出合同中含有的不合理规定或投标人要承担风险的条款,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须知、工程范围、合同条款(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技术要求及计划安排、各种书函的格式及FEED文件等。海外项目招标文件一般组成复杂,内容繁多,投标时间短,每位投标人员不可能、也没必要阅读完全部招标文件,因此投标团队在标书解读方面可以进行分工合作:投标负责人要通读所有文件,以求对工程范围、招标人的意图、要求、标准进行总体把握;采办人员重点要阅读合同条款、技术要求、BOQ、MTO、设备材料技术规格书以及数据表及FEED等文件,以求了解业主对采购、运输、包装及检验等的详细要求,识别采购方面的风险;其他各专业人员则阅读招标文件中与本专业相关的内容即可。

在标书解读基本完成后,投标负责人将召开标书解读会,检查并讨论投标人员的解读成果,编写解读文件汇总,供投标人员共享,用作投标方案编制的参考。各专业负责人将标书解读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发文控汇总后,发业主进行标前澄清。

2、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可分为业主组织的现场踏勘和投标方自己现场考察。不论哪种考察,都需要投标方组织好现场考察、以达到现场考察的目的:进一步了解投标项目背景、项目所在地各种详细情况及业主详细要求,为准确报价及风险控制提供基础。

考察小组中的采办人员负责编制采办部分的考察内容、执行考察任务、编写考察报告并对考察报告内容准确性负责。

3、技术标中采办程序文件的编制

投标过程中,采办人员要参考项目工期计划和采购周期,编制主材到货计划。同时,根据投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采办执行方案、采办人力计划和仓储设备配置计划。

主材到货计划要列出主要材料的采办节点,如供应商资质报批时间、询价及合同签订时间、生产时间、运输时间、报验时间。主材到货计划是项目编制施工计划的重要依据。

采办执行方案是项目采办工作的整体策划,一般包括采办岗位设置、工作地点设置以及供应商资质报批程序、采办计划的报批程序、招标采购的工作程序、生产过程中的监造程序、催交催运工作程序、物流运输方法、报验程序、仓储管理程序、仓储设备配置等等。采办执行方案应该对采办工作的开展方法进行描述,展示投标人在物资采办工作上的实力,塑造一个有经验承包商的良好形象。

另外,有的招标文件中还要求投标人列出本项目潜在的供货商和分包商名单,采用的采办和仓储管理软件等。

4、商务标中采办费用的确定

4.1制定采办方案/策略

根据业主要求,制定项目的物资采办方案/策略,也就是解决从哪买、怎么卖的问题:业主有供应商名单的,从名单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询价;业主没有短名单的,根据调研情况,分析业主以往的习惯,对不同种类的物资,选择国际采购、本地采购、国内采购等不同方式,向不同类型的供应商发出询价。

4.2采办费用的确定

采办询价是投标活动中获取价格信息的重要手段,询价包括设备材料的价格咨询,同样也包括运输费、关税咨询等。在询价工作开展之前,应根据采办策略编制询价文件RFQ(Request for Quotation)。RFQ通过函电形式发给供应商或其它报价人,催其按RFQ要求报价。收到厂商报价后,询价人员应首先将报价的技术方案发给相关专业人员核对,如有偏差需立即澄清,只有符合技术要求的报价才是有效报价。对所有有效报价进行综合对比分析,选出最合理的价格用于测算采办成本。

采办成本应包含物资的采买价格、运费、保险、关税、清关费、备品备件、现场服务、安装维修、第三方检测等费用,另外还应包含采办人员的财务费用、仓库的建设和运营费用、业主代表考察、驻厂建造,培训费用等等。

4.3总价评审

采办报价汇总完毕后,应组织总价评审。首先是投标小组内部评审,然后是各级专家评审。

5、采办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程序通常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描述及分析,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及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写。

采办风险识别的过程就是收集与项目采办执行相关的各类信息、整理分析,从中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分类列出风险清单。风险识别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现场考察报告、招标文件(包括附件)、合同文本、投标阶段的澄清与回复、其他参考资料。

风险描述和分析主要是对风险清单中的风险点逐一进行详细描述、阐述风险产生的根源、对工期或成本可能造成的影响(如可能的话应量化为对工期影响多长时间,成本增加多少)、以及发生的概率或频次。风险造成的危害影响分为高、中、低三类。风险发生的概率,分为大、中、小三。风险危害程度及发生概率的级别可通过调查和专家打分法确定。

风险应对的措施主要包括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自留。

风险评估报告由专人负责编写,通常合同管理人员牵头,商务、采办及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最终形成完整的风险评估报告。

6、投标资料移交和失标分析报告

投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投标团队采办人员都应按要求整理投标过程资料,进行存档和移交。项目开标后,投标经理组织投标小组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未中标项目要及时编写失标分析报告。

招投标考察报告范文2

一、实行招标前期工作审查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必须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42号)的要求,完成投资计划申报、设计方案论证、投资规模审查等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对资金来源不明或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招标方式核准手续。没有经过可研和设计方案评审的项目,没有经过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审核程序的项目,不得启动招投标程序。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特别重大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监察、发改、建设、财政、审计和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以会议形式进行联审。

二、实行招标投标主体法人承诺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司、投标人均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署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列入投标人商务标书的内容,没有承诺书的商务标书视为不合格商务标书。招标人、机构的承诺书在招标公告的同时,向县监察部门提交。

三、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监察、发改、建设部门予以监督。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保密等工作。投标保证金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上限值收取,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和退还,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被冻结,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投标人的一般账户,报县监察局认可后,方可从投标人一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和退还。招标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投标保证金。没有确定中标单位之前,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不依法缴纳履约保证金,视同放弃中标,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中标价的30%缴纳。

四、实行投标企业、机构围标串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投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机构对组织的项目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而未制止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处罚情况及时抄送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布。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企业,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对违规操作或由于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导致围标串标行为的招标公司,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均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在评标前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以外人员必须退出评标现场。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室的硬件建设,实行封闭评标,监委通过录像、录音对招标全过程实行全程监控。

六、实行评标专家、监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从省、市专家库中抽取。要扩大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容,开展征集评标专家活动,对原有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整合县、市、省及设计、规划评委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使用。组建社会监委库,开标过程实行行政和社会双层监督。加强对评标专家和社会监委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考勤评价制度,实行过错淘汰制。专家、监委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由建设部门牵头,组建全县统一的招标机构库,建立科学、严格的入库和退出机制,制定招标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七、强化招标监管责任制度

监察、发改、建设、财政、检察等部门要加强交易现场监管,建立行业、行政、社会和平台监督的立体监管体系。

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应到现场开展不少于1次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一次招投标专项检查,严禁中标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工程款项只能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严格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电子化信息管理,一个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招标人要依法要求中标单位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主要人员更换30%及以上的)的,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监察部门、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稽察办等对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等标后监管行为进行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要实行行政问责。

实行招投标分级监管,对乡(镇)村级建设项目,实行县乡分级监管的原则。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投资规模达到8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一律依法公开招标,实行场内交易;投资规模在8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采用简易程序招标,按各乡镇制定的实施细则,公开择优确定施工队伍,由乡镇监管,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

八、实行围标串标联动查处制度

(一)围标串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招标人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据: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两处及以上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两处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招标人(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招标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材料的;

11.招标人(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的;

12.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13.招标人(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的;

14.其他围标串标情形。

(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参与围标串标或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且举报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望城县公众信息网为全县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平台。各有关部门对于应当公告的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必须及时在全县统一平台上进行公告。

(六)由监察部门牵头,建设、公安、重大项目稽察办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跟踪重大项目,查实惩处围标串标的案件。

九、实行非标审批制度

对工程造价低于80万元的新建工程和低于50万元的维修改造等县、乡(镇)政府投资项目,先由县财评中心审核确定造价,在确保未达到招标规模的前提下,报经县发改局不予招标核准后,按乡(镇)、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公开择优确定施工队伍。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

招投标考察报告范文3

一、基本情况

我市于2008年对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将隶属于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为进行集中整合,统一全市招投标采购运行机制,并于当年6月成立了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法管理全市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中心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招标办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招投标运行模式,严格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努力打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2012年,共完成各类招标采购557项,合同金额22.11亿元。其中工程招投标371项,合同金额20.83亿元,有效保障了我市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和质量,促进了廉政建设,为我市的大建设、大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做法:

(一)抓好基础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专家库建设。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一步充实了评标专家库,并按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水利、交通、政府采购等专业实施分类管理,基本满足了我市不同项目评审需要。

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安装了专家语音自动抽取系统和电子评标系统,使专家抽取更加科学,评标效率得到提高;不断更新了市招投标采购交易网站,使结构布局更加合理、信息公开更加及时,文件资料更加丰富;同时进一步加强了电子监控系统等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使其发挥了更大作用。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为适应招投标实践的需要,2012年以来,我们在前几年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了《铜陵市建设工程标后跟踪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招投标采购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等多项制度,使我市综合招投标管理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与此同时,先后修订或出台了《目标管理及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评审专家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信息调研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等制度,规范了招标公告审核与、保证金核算和收取、现金提取与转帐等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内部运行机制。

(二)突出备案审查,严格依法管理

一是在招标备案环节,着重审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项目公告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所提供招标要求是否恰当等,严格把好投标企业资质和拟派建造师资质关。二是在招标文件备案环节,着重是从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确保招标文件质量。三是根据省建设厅统一要求,全面推行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目前正在完善具体实施细则,拟于近期正式施行。四是积极会同监察、公证等部门重点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及开标、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管,确保所有招投标活动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对涉及民生工程项目,我们还邀请了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全过程监督。

(三)规范中介行为,加强培训交流

一是组建铜陵市招标机构备选库。要求凡在我市从事业务并取得招标资格的中介单位必须将有关证照、专业人员等资料报中心备案;二是坚持实行招标项目负责人制,要求招标单位针对具体项目确定招标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项目资格和能力,并具体组织实施工程招标活动;三是加强对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中介质量;四是加强对中介日常行为的监管,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坚决予以批评纠正,性质恶劣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四)加强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一是对所有招标项目我们均要求招标人严格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中心及监察机关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一小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遇有本市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一般提前一天由中心及监察机关人员从外市专家中抽取,以保证评标质量。二是实行专家评委评标声明制度,要求评委在评标前,签订专家评标声明书,自觉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保证客观公正评标。严格评标专家考核认定,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警告、停止一定时间内参与评审活动等处罚,性质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有效保证评标专家的质量。

(五)加大处理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我们始终坚持预防和处罚相结合,有效遏制围标、串标、挂靠投标等行为。一是增加围标、串标的难度。规定投标报名时建造师必须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开标时建造师、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也应持本人身份有效证明到场,投标保证金不收受现金且必须从企业基本帐户出票等;二是通过科学确定合理基准价,减小围标、串标的作用。即依据确定的项目最高限价,先确认合理报价范围,以剔除明显抬高或压低报价的行为,再以合理报价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最终合理基准报价;三是加强标后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标后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施工或监理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一致性,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阻止挂靠行为;四是通过对中标结果公示,收集掌握围标、串标及挂靠投标的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逐步杜绝围标、串标及投标挂靠等行为。五是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2012年5月,在某工程招标中,经举报查实,有两家投标企业分别存在隐瞒公司不良行为记录、虚构业绩材料等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我们依据有关规定,取消了上述两家企业预中标资格,分别记不良信息记录一次,并停止其参与铜陵市工程投标资格三个月。

(五)坚持标本兼治,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一是做好项目统计汇总。我们对2008年以来办理的招投标项目,重点是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逐一清理,并按投资性质分类建立项目台帐,进行统计汇总后及时上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二是认真开展自查。我们对所有登记项目,认真查找各项目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各项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以及招标机构违规操作等问题;三是加强督查工作。每月定期对各科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在中心办公会议上通报情况,分析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四是结合廉政风险点查找,进一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把项目受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查、开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发放等各环节作为中心廉政风险点,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使中心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5月13日,省专项工作检查组来中心检查,对我们的工作予以了肯定。

(六)加强自身建设,实施廉政风险防范。

作为全市首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试点单位之一,我们通过建立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道防线”,把握方案制定、监控执行、检查考核、修正完善“四个环节”,查找和防控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外部环境“五类风险”,从领导到普通工作人员,对各自担负的工作职责逐一排查,对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逐一分析,对每条制度执行情况逐一检查。共排查出154个风险点,拟定了169条防范措施,规范了15项工作制度和17项工作流程,初步构建起了“动态查找、系统防控、有效监督”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体系。中心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得到了省、市纪委的充分肯定,在电视台“廉政经纬”栏目进行了报道,并在全市经验交流会上作了发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中心组建时间不长,一些工作还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与省内其他地市的招投标管理部门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我们在履行职能,特别是服务于有形建筑市场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由于受现行业务承担方式制约,一些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招揽业务上,忽视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导致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招标文件存在错、漏及前后不一致等现象,给评标工作带来难度;

二是对专家评委监管过程中,往往重视对专家产生保密性和专家评标纪律的监督,轻视对专家评审公正性和专业性的审核与评价,对专家评标的合理性偏差缺少科学的纠正措施。而专家评委自身保密和责任意识不强,专家评委的素质和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标后监管不力。项目中标后,由于管理体制等问题,对中标后企业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有所缺失,也缺乏相应的处罚手段,从而可能造成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也给挂靠投标行为提供了滋生的空间。

四、下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加强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关键环节的监管。规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制定,根据全省“六统一”规定,统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标准格式,拟草出台《铜陵市工程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积极推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完善配套开、评标设施及场所建设,努力提高评标效果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同纪检监察、发改委、财政、工商等部门的配合,重点对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管,采取联动机制,提高监督效能。

(二)进一步加强对招标市场的监管。一是采取日常备案管理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机构的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二是规范机构行为。对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发现所编制的招标文件存有违法违规条款的,在及时予以纠正的同时给予相应处罚,对因招标文件错漏造成流标的,追究机构责任。三是拟会同建设、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招标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在招标活动中出借资质、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业务、恶意降低收费标准、高价出售标书、有意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等不规范行为,净化招标市场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建立评标专家能力与职业道德考核评价体系,分类分级建立专家管理与执业规程,组织对评标专家的培训,重点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素质,保证评标工作质量。拟每年组织一次由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组成专家考核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委员会依据抽查结果及其他因素,对专家进行评定,依据评定等次设定专家一年内参与评审次数的最高上限,对不称职专家予以清理。

五、几点建议

(一)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实现有关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统一集中,以便各地市及时了解和掌握;

(二)整合专家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供各地市共同使用,以弥补本地专家不足、评标专家专业不齐全的问题。

招投标考察报告范文4

一、研究招标文件

承包商在派人对现场进行考察之前和整个投标报价期间,均应组织参加投标报价的人员认真细致地阅读招标文件,在动手计算投标价格之前,首先要弄清楚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报价内容。

例如,承包的工作范围、责任和报价范围,避免在报价中发生任何遗漏;各项技术要求,以便确定经济适用而又可能缩短工期的施工力案;工程中需使用的特殊材料和设备,以便在计算报价之前调查了解一些情况及价格,避免因盲目估价而失误。

为进一步制定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计算标价,投标人还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研究招标文件:

1.投标人须知与合同条件

投标人须知与合同条件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使承包商明确中标后应享受的权利和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便在报价时考虑这些因素。

2.技术规范

研究招标文件中所附的施工技术规范,特别是注意研究该规范是参照或采用我国技术规范还是国际技术规范,本公司对此技术规范的熟悉程度,有无特殊施工技术要求和有无特殊材料设备技术要求,有关选择代用材料、设备的规定,以便采用相应的定额,计算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价格。

3.报价要求

要研究永久性工程之外的项目有何报价要求。例如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监理工程师现场办公室和各项开支、临时没施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招标文件有何具体规定,以便考虑如何将之列人到工程总价中去。弄清一切费用纳入工程总报价的方法,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违背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失误。

4.承包商风险

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中对承包商不利、需承担很大风险的各种规定和条款,例如有些合同中,业主有这样一个条款“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合同价格以外的补偿”,那么承包商就得考虑适当加大风险费 。

二、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是整个投标报价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对于考虑施工方案和合理计算报价具有重要意义。现场考察的一般程序和做法是:现场考察组应由报价人员、准备在中标后施工工程的项目经理和公司领导决策人员组成,根据对招标文件研究和投标报价的需要,制定考察提纲,考察后应提供实事求是和包含比较准确可靠数据的考察报告,以供投标报价使用。

1.自然地理条件,如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情况以及上述情况对施工的影响。

2.当地施工材料供应晴况。如水泥、钢材、术材、砖、砂、石料及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供应。

3.施工机具:当地施工设备和机具的生产、购置和租赁供应及价格;有关设备机具的维修和配件供应等。

4.交通运输:主要了解大件设备运输路线及通关情况。

5.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如工程的地形、地物、地貌;工程周围的道路情况、当地供电情况、三通一平及地基处理情况等。

三、参加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是业主给所有的投标人提供一次质疑的机会。有些承包商为了节省费用,不很愿意派人亲自参加标前会议,除非你对该市场非常熟悉而且还有其他非公开渠道与业主单独接触,否则如果你真心想参加投标并希望获得胜利,则应认真准备和积极参加标前会议。

在标前会之前应事先“消化”招标文件,并将消耗过程中碰到的各类问题整理为书面文件,寄到招标单位要求给予书面答复,或在标前会议上予以解释和澄清。提出质疑和要求澄清以及参加标前会议,都要讲究技巧。

四、精心编制投标文件

编制投标文件时要细致研究业主的招标文件要求,这是编制投标书的主要依据。因此,一定要研究吃透业主的招标书,重点弄清下列要素:

1.工作范围的准确界定:对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发包范围,投标方要仔细研究。工作量弄不准,报价的准确性也无从谈起。

2.工期的要求:业主标书中要求的工期,必须无条件满足,还要根据总工期编制出总体网络进度图,尽量使业主满意。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项:投标方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一定要避免出现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内容。按照国内评标和合同谈判的惯例,第一中标人可以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将自己的不同意见表达出来,与业主进行协商。为避免在评标时因为与招标文件未响应而减分,甚至废标,故投标方在可以协商的条款上一定要在投标文件响应业主要求,争取到第一中标人的权利后再尽可能地与业主谈判。

4.投标文件内容和格式的编制要与投标文件文件一致,避免出现类似投这个标,而文件上写的另一个标书的现象,从而在评标时导致减分的可能。

标书的编制是一项系统、复杂的五作,涉及到多专业,多工种,如技术、经济、财务、材料、质量、安全等等,各专业要统一协调,相互包容。各方面的投标实践告诉我们,在报价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报价策略:

4.1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工程项目的总价敲定后,根据招标书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书中商务标内各分项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能够尽早地回收资金和工程款,缩小投资风验,以期最终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此外,还有几项也需要不平衡报价,如图纸显示量小而预计工程量将会有所增加的子项目,可将单价适当提高;而工程项目内容搞不清楚的,则可适当降低其单价。如项目业主要求投标报价一次报定不予调整时,则宜适度抬高标价,因为其中风险难以预料。总之,不平衡报价是建立在对业主招标书内具体条款的分析之上的一种合理价目配置。但使用时必须掌握好尺度,以免引起业主反感,导致废标。

4.2可选方案报价法

对原标书中有可选方案或无明确规定方案时,可因地制宜作出不同方案和不同报价。这样,可以给业主一种新的思路,而目若新方案总价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原方案报价,则可以吸引业主,争取有利的评标因素

4.3突然降价法

在竞争激烈的商战时代,报价是一项极为保密的工作。竞争对手往往相互刺探,打听对方标价。所以,在开始编标作价时,可适当做高一些。在投标截止日前临送达时,可突然将总价降低若干个百分点,令竞争对手碎不及防,以提高我们在评标时的有利地位。

4.4保本从长计议法

招投标考察报告范文5

一、*年招投标工作情况

(一)继续推动招投标制度建设

《*市招标投标条例》的立法推进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市发展改革委将《条例》(代拟稿)上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启动了审查工作,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委托法律专家开展《招标投标条例》对比性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规范BT项目管理及招投标行为,降低由此带来的政府隐形负债风险,市政府在今年上半年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73号)。该文件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招投标活动及项目管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渝办发〔*〕91号文件要求,继续有针对性地完善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联合9个市级部门制定了《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市监察局围绕提高国有投资项目公开招投标率出台指导性文件,强化监督检查;市建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在总结各自行业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招投标重点环节出台了8个文件,加强行业监管。涪陵、忠县、丰都、永川、经开区等区县政府结合各地情况出台和修订相关招投标实施办法,极大的促进和规范了招标投标工作。

(二)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果

今年以来,各市级监管部门继续完善监管措施,突出监管重点,围绕招标方式、公告、资格审查等重点环节,大胆探索符合行业特点的招投标监管措施,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市发展改革委严格招标方案核准,着力规范招标公告,全市在指定媒体的招标公告突破2000条,比去年增加了三分之一;按照市政府规定,对BT融资项目招标实施指导和监督,使得利用BT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明显得到遏制。

市建委建立评标专家戒勉谈话制度;开展招投标后评估工作,跟踪检查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对*轨道公司、*水务集团等8个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施工合同30份。市交委实施分类评标办法,按主体土建工程,设计、监理、机电工程、试验检测项目,特大型桥梁和航电枢纽工程分三类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尽量减少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市国土房管局在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第二批应急项目的招标工作中,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抓好勘察和设计,提高招标工作质量;严格合同签订和执行,保证招投标结果的有效执行。市水利局在水利工程招标中推行资格后审、“无标底”合理低价中标、“技术方案”合格制和评标专家当天抽取四项措施。上述措施使招标方式不断得到完善,不同程度遏制了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三)对公开招标率较低的单位开展政府督查

今年6月,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七个部门,对*年度施工公开招标率低于70%的10个区县和单位进行了督查。经督查分析,多数被督查单位领导重视、整改措施落实有力,有8个单位的合同额公开招标率高于70%,初见成效。其中,经开区、高新区、南岸区、市教委整改工作措施有力,效果十分明显,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均显著提高。

市政府督查室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市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市政府主要领导作了三项要求:一是项目审批部门严格审批把关,无法定理由不得同意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招标方式,从根本上堵住项目单位多头报批的问题;二是由监察部门对今后擅自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单位领导和越权审批、无法定理由审批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的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三是对*年度仍未达到政府70%公开招标率目标的区县和单位,由市政府领导戒勉谈话。

(四)深入调研,总结和探索招投标监管方式

为探索招投标监管模式,规范招投标秩序,市纪委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围绕招投标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改进和完善招投标监管方式展开调研。调研组对巫山县探索招投标综合监管、统一有形市场、打造统一监管平台和统一交易平台的创新做法进行了调查分析;随后又分别召开了2个由区县监察局、发改委同志参加的片区座谈会,1个由市级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研讨会,赴四川省进行了考察。通过调研,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涪陵、永川等区县进行了打造两个平台的改革。

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围标、串标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招标投标协会、部分区县进行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

(五)继续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查处,建立投诉处理结果移送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等六个市级招投标主要监管部门对收到和处理的投诉每半年移送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对投诉进行分析,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强化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再监督。据统计,七个部门共收到投诉举报62件,受理51件,纠正12件。其中,市发展改革对黔江机场道面工程评标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9名评委作出了警告处分。市建委对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的4名专家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评标活动一年,对14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工程招标机构各记一般不良行为一次,并通报批评。这些案件都按规定向监察部门作了移交。

(六)组织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继续保持招投标专项工作的声势

市委、市政府连续第八年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落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六个市级责任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任务,提出了“突出两个重点、完善三项制度”的工作思路。七个部门围绕工作方案建制度,开展督查、检查和排序通报,使这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势头,起到了警醒作用。特别是首次对*年度全市各区县、市级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国有投资项目施工公开招标率排序情况分三个序列进行公开通报,对公开招标率高于90%的33个单位进行表扬,对低于50%的18个单位予以批评,起到了表扬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9月到11月,七个责任部门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市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检查工作针对*年9月至*年8月全市各地区、各单位国有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情况展开,涉及42个区县(含经开区、高新区)、31个市级相关部门、16个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共计89个单位。七个责任部门组成6个联合检查组,对18个单位的自查、整改工作,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情况进行了抽查。通过大范围检查,总结了经验,发现了问题,起到了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再宣传、再教育。

(七)成立*市招标投标协会,搭建行业自律平台

在市领导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经过市经济信息中心、*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会员单位的努力,*市招标投标协会于5月正式成立。*市招标投标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一个连接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招投标自律管理平台正式建成,为及时传递政府政策意向,反映企业的诉求和意愿,协助政府指导和规范招投标当事人行为,依法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协会成立半年来,在抓紧自身建设的同时,在会员中相继开展了《招标投标条例》意见征求,对围标、串标问题开展调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的申报组织等工作。

(八)多层次、多方式开展教育培训,提高招投标从业人员素质

市级相关部门结合去年“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和今年“作风建设年”的要求,继续开展招投标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区县发展改革委具体从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同志,举办招投标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班,围绕BT融资政策解读、审查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掌握的原则、技巧和招投标监管内容、程序及重点等内容进行学习,并邀请市监察局的同志就监察机关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的执法监察做了专题报告;还应邀到涪陵区、江北区组织的培训班进行招投标知识和相关配套法规的专题讲解。部分区县、市级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坚持关口前移抓宣传、源头治理抓教育的思想,切实增强宣传教育针对性、时效性,纷纷采用组织会议、召开培训班的形式,在各自行业系统、单位内开展了《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分管基本建设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一定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管理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二、招投标工作成效

一年来,全市招投标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特别是经过前几年不断摸索,解决体制机制问题的思路逐步清晰,方法和措施也逐步具体有效。

(一)国有投资项目施工公开招标率提高幅度明显

经过连续三年组织专项检查,狠抓招投标率、施工公开招标率,公开招标率较低的地区和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强化管理,努力使本地区、本单位*年度施工公开招标率达到70%以上。从目前各地区、各单位自查上报的数据来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率在去年基础上有明显提高,特别是去年低于70%的多数单位提高幅度较大,除个别区县、企业外,其他单位都实现了市政府下达的目标。

市级七个部门直接监管的项目效果较好。据统计,市水利局全年对112个水利(水务)工程项目实施了监管,其中公开招标110个,合同金额7.47亿元,按项目个数和合同额分别计,公开招标率分别达到98.21%和99.42%。市交委对92个公路和水运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进行了监管,合同额约为31亿元,公开招标率100%。市建委对127个市管国有资金项目进行了监管,合同额37.1亿元,分别占市管项目241个的52.7%,市管项目合同总额96.7亿元的38.37%。其中:公开招标合同额31亿元,占83.56%,比去年又有新的提高。

(二)以打造统一监管平台和统一交易平台为重点的招投标监管机制有了突破性进展

在今年的工作中,部分区县继续探索有效的招投标监管体制和机制,将打造统一监管平台和统一交易平台作为解决目前招投标问题的突破口和有效措施,取得了新的突破和效果。

一是建立和强化统一的招投标领导小组或监管领导小组。涪陵、永川、巫山等区县设立以党委或政府领导挂帅的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招投标管理行为,审查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方式。合川区、丰都县、大渡口区、经开区还规定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的审批无论哪个行业的项目统一由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提交政府常务会或领导小组会审定,不再由领导个人签字审批。上述政策实施效果非常明显,较好地解决了招投标政策政出多门、招标方式多头报批的混乱局面,招标率、公开招标率都处于全市前列。

二是打造统一招投标交易市场,规范招投标程序。部分区县政府从提高监管效率、统一交易程序、实现公开透明的目的,针对当前各部门自设交易市场、市场运行不规范的状况,进行了大胆改革。涪陵区、巫山县取消部门设立的交易市场,设立了全县统一的工程交易中心,不分行业所有项目均入场交易。永川区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政府直接管理,规定全区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矿山出让、产权交易等均入场交易。巫山实施近一年来,招投标程序得到规范,公开招标率从去年73.17%提高到今年的92.68%。

(三)招投标行政监督与行政监察联动机制进一步得到强化

监察部门继续坚持关口前移,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多种形式的再监督。同时在今年工作中对三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强化。一是初步形成了行政监管部门与行政监察部门的投诉案件移交制度。该项制度加强了行政监管部门与行政监察部门的互动,强化了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追究;二是根据检查结果开展廉政谈话。市监察局对*年度国有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率低于50%的单位下发监察建议书,对个别单位领导进行廉政谈话,打招呼,敲警钟。三是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市监察局把检查的公开招标率列入对各区县监察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实行量化打分,督促监察系统抓好监督工作。监察部门与行政监督部门的联动,对招投标活动的违纪行为,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

(四)行业自律机制开始形成

*市招标投标协会成立半年来,通过创办内部刊物和网站,及时宣讲政策、反映行业动态,为会员服务;开展了围标、串标问题的调研;在会员中广泛征求对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市招标投标条例》的修改意见,形成专题修改意见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协会在年内组织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职业水平。

尽管全市招投标工作成效显著,在防止腐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认识不到位、程序上违规、制度不完善等老问题依然存在,有些问题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对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认识不到位。虽然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市领导再三强调,但个别领导干部程序违规、随意审批不公开招标的情况依然比较严重。二是招投标规定相互矛盾的现象有所抬头。当前,市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在具体程序和监督管理上规定的差异使得区县在规范招投标工作方面无所适从,而地方立法的尚未出台更使招投标体制、管理等方面急需解决的根本问题无法得到明确和规范。三是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例如,少数项目单位以招商引资、税源外逃、时间不够、垫资建设等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信息披露不充分;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招标;围标、弄虚作假;低价投标、高价结算等等。四是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惩治不力。各部门对查实的问题多采用纠正解决,对违规企业和个人处罚较少,出现了行政监管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一高一低”现象。五是招投标监管队伍不健全。由于缺乏对从业人员的执业标准要求,加之监督执法人员调整频繁,大部分行业监管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三、*年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路

*年,*市的招投标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政府关于招投标工作要有利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构筑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的要求,加强招投标监管的基础性工作,着力推进《*市招标投标条例》出台,继续总结和探索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机制,研究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规范招投标程序,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和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服好务。

(一)着力推进地方性法规出台

市级相关部门继续配合市法制办对《*市招标投标条例》开展的立法准备工作,尽快通过市政府审查,报市人大审议,争取*年内出台。

针对目前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日益猖獗的情况,按照国家要求推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时研究出台管理办法。

(二)继续推动以两个平台建设为核心的招投标体制机制创新

发挥和完善*市招标投标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对招标投标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在总结巫山、涪陵、合川、永川等区县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招投标统一监管平台和统一交易平台建设。

(三)加强对协会的行业指导,发挥协会的自律作用

协会要围绕全市招投标工作部署,加快协会自身建设,强化自律功能;开展行业评比,建立“红黑榜”;开展培训交流,提高会员业务水平;协助政府监管部门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招投标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研究建立招投标指标考核体系

对招投标工作进行量化分析、量化考核十分迫切,市政府对该项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市级相关部门将在2005至*年统计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研究,逐步形成统计指标体系。

(五)加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建设

稳定、充实招投标监管队伍,强化现有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整体监管水平。

招投标考察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招标公告而不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