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例6篇

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

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1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卫生、安监、环保、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依法行政,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全危害告知制度,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建立组织

镇成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副镇长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卫生办。

三、工作重点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对全镇所有存在有毒化学品(包括剧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物质)、粉尘、物理因素的化工、冶金、建材、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等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

四、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及毒源普查工作

按照《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的名录》、《植物毒素目录》、《动物毒素目录》及作业场所的有关情况,对全镇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普查,摸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底数及毒源分布情况,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及毒源数据库。

(二)重点抓好源头管理

新、改、扩建及技术引进、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报告审查制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安全卫生的规范、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1、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的设立与日常管理;

(2)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3)职业病危害管理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等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与教育;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核;

(8)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

(9)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1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消除;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

(12)设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3)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

(14)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台帐资料。

(四)明确职责,全力搞好整治和普查工作

1、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粉尘、化学品毒性及其他作业场所危害鉴定工作;

(4)负责有毒化学品(包括剧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物质)、粉尘、物理因素生产及使用企业的调查工作,完成动植物毒素中毒的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完成毒源数据库的建立。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照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调查工作。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对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以及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工会职责:

(1)依据《工会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环保部门职责:

(1)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五、工作步骤

1、排查自查阶段

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整治普查工作的要求进行认真地排查自查,认真填写好《市生产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信息化情况调查表》。

2、整改提高阶段

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整治情况及毒源普查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督促用人单位整改达标。

3、考核迎检阶段

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我镇专项整治达标及毒源普查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为此,要精心准备,切实做好迎检工作。

六、工作要求

1、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企业和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此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

第四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保障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办、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事业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作业场所。

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各级卫生部门为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本条例的实施行使监察职能。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给《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对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发给《劳动安全卫生整改指令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卫生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劳动安全卫生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和签订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合同,必须同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实行多层次承包的,应层层落实。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设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推动本单位、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每年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作他用。没有更新改造资金的事业单位,应从事业费用中解决。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按国家标准局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每个工作日八小时工作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确因生产需要超过的,应经职工同意,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工人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女工的规定。禁止安排怀孕、哺乳期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给职工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以现金代替物品,建立健全使用、发放等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备劳动安全卫生抢救药品、器材,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止失效。

第十五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及本条例实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项目及劳动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劳动、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和工会同意并签字盖章,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银行不得拨款。有分歧意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及地下设施进行勘查,按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预算中必须包括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生产或加工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设置等,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安装、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住宿工棚、食堂和厕所等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取通风、吸尘、净化、隔离操作等必要的防护措施。生产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监测。

第二十二条  从事高空、挖掘作业,攀登悬崖、陡坡,进入深坑、深井操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专门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储运、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引进国外生产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二十五条  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审查和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后必须定期维护、定期检查测定。

第二十六条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制度。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不准生产;没有《产品合格证》的,任何单位不准经销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各种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应有符合安全技术和卫生要求的设备、容器、管道及其他防护措施和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及其他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要限期搬迁。

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没有卫生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将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原材料加工或产品生产等作业转移(包括外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确需转移时,原单位要负责解决好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并说明作业可能产生的危害和防护知识。

第三十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和就业后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职工职业中毒或职业病,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应积极治疗,妥善安置。

第四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国家有关报告规程上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

第三十三条  发生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劳动、卫生、公安、检察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可派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向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书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申报劳动部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延期。

劳动部门应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事故处理审批权限:重伤事故由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由劳动部门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的各部门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意见不一致时,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死亡三至五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死亡六至九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劳动保护或劳动卫生监察机构给予奖励:

(一)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三)在劳动安全或劳动卫生防护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切实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及本条例的行为,其事迹突出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卫生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一)忽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削减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或有防护措施不使用的;

(二)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经验收同意,或经验收达不到标准要求而强行投产的;

(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达不到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接到劳动、卫生部门发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

(四)违反招用工规定招用工人、允许无操作合格证工人进行特种作业的;

(五)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阻碍事故调查的;

(六)拒绝劳动保护或劳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监察任务的。

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处理;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时,对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担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应根据不同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拒绝执行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3

自2010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职责全面划转至安全监管局以来,河北省率先在全国理顺了“防、治、保”相结合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格局;出台了第一个关于职业卫生的省长令;在全国率先实施了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制度;初步完成了职业卫生考核、承诺和责任体系制度建设,开展了危害申报、专项治理、执法监察、培训教育、检测评价等基层基础工作;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机构基本建成并运行。职业病多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冀政办字〔2016〕143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明晰责任 形势需要

经检测调查,河北省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多达580种,分布在全省的584个行业中。据卫生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河北省职业病报告例数呈逐年增加趋势,尤其是2008年至2014年,7年间职业病报告例数明显增高。

此外,河北省还存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薄弱的情况。普遍存在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未落实、管理机构人员不健全、防护措施设施先天缺陷、现场危害超标严重等问题。

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政府监管乏力,监管机构不完善、监管力量薄弱,财政投入不足,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为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除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外,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业卫生职责分工,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至关重要。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9条第3款规定:“安监、卫生计生、社保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因此,明确有关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是落实国家法律的基础保障。

2015年5月26日,河北省召开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会议决定河北省安监局负责起草《方案》。

省内部门 各司其职

《方案》要求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职业卫生工作负总责;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职业卫生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方案》详细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科技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22个部门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例,要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直管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需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卫生工作;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职业病防治产业发展;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职业卫生技术改造项目、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按规定负责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按职责分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科技部门需负责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职业病防治领域重大技术攻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推广和应用;推动职业病防治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商詹棵乓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技术引进、设备进口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技术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工商部门要对违反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等。

安监部门 履职要点

《方案》印发后,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的作用。

一是督促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目前,很多行业(领域)的监管部门没有设置或指定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没有专门的人员从事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大多由其他业务管理处室或者办公室等综合性处室的人员兼顾,工作重心没有放在职业卫生方面的业务上,处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时间比例小、业务知识不专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熟练,不能胜任监管工作。因此,要想真正落实各行业(领域)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就必须督促这些部门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充实专业力量。

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4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1

庄河市水务局

大连国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等30家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和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监督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季度

检查10家

第三季度

检查10家

第四季度

检查10家

现场审阅调查

2

庄河市水务局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在建项目(包括完工未验收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情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现场审阅调查

3

庄河市水务局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范的单位和个人

针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一季度

检查2家

第二季度

检查2家

第三季度

检查2家

第四季度

检查2家

现场审阅调查

4

庄河市水务局

受《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规范的单位和个人

节约用水情况监督检查。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十四条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供、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季度

检查2家

第二季度

检查2家

第三季度

检查2家

第四季度

检查2家

现场审阅调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5

庄河市统计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不超过主体名录库中20%的比例

1.是否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2.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3. 是否执行国家统 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 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 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对本地区、 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 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 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四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6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辖区内个体工商户

公示信息抽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月-12月

抽查

7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发布单位1家

1、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2、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3、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6月-12月

现场调阅审查

8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 32 家工业产 品 生 产 许可 证 获 证 企业 名 录 库 中10% 比 例随 机 抽 取3家

对获证企业保持许可条件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第五款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1月-12月

现场调阅审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9

庄河市交通运输局

水运企业:大连建民船务有限公司、大连金奥海运有限公司、庄河寿龙岛驿顺海上客运有限公司、庄河市金威海上客运有限公司

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企业经营资质、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1月-12月

检查1家

现场

检查

10

庄河市交通运输局

已开展渔船建造企业技术条件评价的渔船建造企业

渔船建造企业是否满足技术条件评价要求。

1.《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四款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图纸评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2.《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船用产品生产厂的资格证书及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质量等进行检查。

1月-12月

检查渔船建造企业的10%比例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11

庄河市交通运输局

1.客运企业

2.货运企业

3.维修企业

4.驾培企业

5.公交企业

检查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问题排查、登记建档和整治情况,以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6.《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月-12月

检查各类企业的10%比例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12

庄河市交通运输局

港口企业

是否存在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事项;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月-12月

检查1家

现场

检查

13

庄河市农业农村局

辖区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1.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

2.生产经营的肥料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3. 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是否与登记相符。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2月-10月

检查30家

现场调阅审查

14

庄河市农业农村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饲养记录是否按规定建立和保存;

3.是否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3月-10月

检查1家

现场调阅审查

15

庄河市农业农村局

庄河市各街道动物诊疗机构

1是否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设立条件,包括场所、设施、设备、管理 制度人员资质;

2许可证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变更。

3动物诊疗许可证悬挂和人员公示情况;

4病历、 处方笺档案;

5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的设置情况;

6 动物诊疗医疗垃圾转运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 负责动物、 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3月-10月

检查2家

现场调阅审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16

庄河市农业农村局

农机合作社

1.农机车辆牌证;

2.农机驾驶员证件 ;

3.农机安全状况等相关农机安全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月-10月

检查2家

现场调阅审查

17

庄河市农业农村局

辖区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1、是否经营假劣种子;

2、标签是否合格;

3、是否有未审先推现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和种子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2月-4月

检查30家

现场调阅审查

18

庄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10% 比例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三季度

现场调阅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19

庄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10% 比例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预售)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20

庄河市文化和旅游局

从娱乐场所名录库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4家

1.许可证;

2.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接纳未成年人;

4.播放曲库内容;

5.超时营业情况。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一季度

检查1家

第二季度

检查1家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第四季度

检查1家

现场

查验

21

庄河市文化和旅游局

 

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录库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6家

1.许可证;

2.未成年禁入标志;

3.接纳未成年人;

4.核对有效证件;

5.安装技术监管软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一季度

检查2家

第二季度

检查1家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第四季度

检查2家

现场

查验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22

庄河市文化和旅游局

从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录库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1家

1.备案情况;

2.演出审批情况;

3.现场演出情况;

4.演出内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现场

查验

23

庄河市文化和旅游局

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库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7家

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保护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一季度

检查1家

第二季度

检查2家

第三季度

检查2家

第四季度

检查2家

现场

查验

24

庄河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名录库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1家

1.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2.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二季度

检查1家

现场

查验

25

庄河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名录库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1家

1.许可证;

2.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4.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5.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现场

查验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26

庄河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从41家印刷经营单位中按照10%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对全市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季度

检查1家

第二季度

检查1家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第四季度

检查1家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27

庄河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从58家出版发行企业中按10%比例随机抽取

对全市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3.《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季度

检查1家

第二季度

检查2家

第三季度

检查2家

第四季度

检查1家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28

中共庄河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从全市2电影放映经营单位中抽取1家进行检查

对全市电影放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电影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八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1月-12月

检查1家。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29

庄河市公安局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按照10%比例抽查

1.保安员证;

2.保安员服装;

3.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1月-12月

现场调

阅审查

30

庄河市公安局

对企业、事业单位按照10%比例抽查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1月-12月

现场调

阅审查

31

庄河市医疗保障局

全市514个定点医药机构抽取20%。

检查各医药机构是否存在医保违规及欺诈骗保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1月-12月

现场调阅审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32

庄河市民政局

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公墓是否按照规定建设墓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是否超过标准。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格)位。

《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墓位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墓碑高度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一墓碑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非法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一墓(格)位三万元罚款。

第四季度

检查2家

现场审阅调查

33

庄河市民政局

由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养老机构

检查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现场审阅调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34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庄河市在建项目涉及的单位名录库中的20%

用人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交付本人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况;用人单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用人单位延迟工作时间情况;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情况;用人单位扣押证件及收取抵押金情况;使用童工情况;其他用人单位违法法律法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四季度

现场审阅调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35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卫生监督系统中490家医疗机构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49家

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执业情况。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项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3.《护士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5.《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36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贯彻“两非”工作要求及规范执业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37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

血站建设与依法执业情况,人员配置和设备设施能否与当地医疗发展需求相适应,无偿献血能否满足当地临床用血需求,核酸检测开展情况,献血者队伍建设与管理情况。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3.《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38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卫生监督系统中1250家公共场所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125家

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及快速检测,并对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卫生设施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和量化分级管理。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2.《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39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卫生监督系统中150家消毒产品销售单位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15家

1.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对部分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2.对辖区内部分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进行采样检验;

3.对部分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有效证件等进行监督检查。

1.《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40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卫生监督系统中280家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28家

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和对水质进行抽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承担。       

4.《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41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66所学校中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7家

监督检查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2.《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42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卫生监督系统中60家放射诊疗机构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6家

对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证及质量控制情况,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标准配备、使用情况;对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情况,对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计监测、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3.《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43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对服务机构许可证及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人员配置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3.《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44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卫生监督系统中30家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3家

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45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消毒服务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对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4.《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5

一、20**年综合治理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矿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安全生产稳定发展,经营指标超额完成计划,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同样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各单位、各部门围绕企业创业发展中心任务,把维护矿区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落实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责任制,坚持打防并举,强化基础管理,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矿区”和“严打”整治活动,有效杜绝了政治案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1-6月份,查处一般刑事案件6起,拘留审查1人,内部处理5人;查处治安案件10起,移交公安机关处理5人,行政拘留3人,内部处理4人;查处偷盗工业物资和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行为90余起,处理137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有力的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矿区治安稳定,为企业创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一)运用载体,注重实效,不断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

今年以来,矿党委按照“五五普法工作规划”,以开展“法制庞矿,平安某矿”活动为主线,以提高职工法制观念为落脚点,以“十有规范”为着力点,运用各种有效载体,深入抓好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年初举办了反盗窃专题宣传,把**年以来查处的16起盗窃企业物资案件,制作成了图牌板,在三井巡回展出,职工反映较好,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开辟了广播、电视法制宣传专栏,播放法律法规20余次。基层各单位坚持每月出一期法制宣传板报。去年,矿党委中心组带头学习《宪法》等法律法规。矿开办的46期各类职工培训班,均安排有法律法规方面课程。各单位还利用学习日组织安排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把法制教育贯穿于日常学习的全过程,积极引导职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法律法规、矿规矿纪,自觉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健全机制,严格考核,不断强化综合治理基础工作

年初,矿党委对2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创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成立了“平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了矿区综治委成员。矿综治委下发了《20**年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见》,根据综合治理工作任务,提出了5项重点工作和14项工作措施。矿与各党支部签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明确了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各单位结合实际,分别与班组签定了治安包保责任书,形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6月底,矿对各基层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其中,90分以上29个,80-90分8个,80分以下1个,发生刑事案件一票否决1个。运输一区等单位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制定工作规划和工作措施,并扎实抓好落实兑现,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和人员管理,上半年,该区各类违法违规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90%,他们的做法值得大家学习。

(三)打防结合,突出重点,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

矿党委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一是认真组织开展治安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防范工作中的漏洞,消除隐患。去年,结合做好安保工作,确立了40处安保重点部位,逐个落实防范措施和责任;整改火工品隐患4处,整改消防隐患15处,组织暂住人口检查10次,组织物资仓库防范设施检查12次,整改隐患7处。二是强化人防力度。各单位能够按照要求,加强辖区范围各场所的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较好的防止了工业物资的被盗和流失。保卫科依靠现有力量,合理安排警力,加大矿区巡逻守候力度,将固定巡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加大打击盗窃工业物资行为力度。制定了反盗窃活动方案,对易发案部位采取人员蹲守与门卫控制等办法,加强防盗工作。上半年,先后查处各类盗窃工业物资行为50余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有些单位法律法规教育力度不够大,没有形成浓厚氛围。个别单位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少数职工法制观念淡薄,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二是有些单位防范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防范硬件设施不完善;一些值班人员责任心差,值班责任不落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盗窃工业物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保卫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个别人员发生了违规行为。

二、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扎实做好下半年综合治理工作和迎稳定工作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全矿和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为促进企业创业发展、维护矿区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影响矿区安全稳定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安全管理仍有许多薄弱环节,事故隐患仍较突出,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依然存在;矿乡关系还存在不稳定因素,治安事件时有发生,企业内部各种矛盾也比较复杂,保障矿区平安的任务依然很重。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集团公司稳定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抓发展是成绩、抓安全稳定也是成绩”的观念,切实把安全稳定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审视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形势,深入分析,准确把握工作重点,研究采取非常的措施和手段,超前部署安全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在安全稳定方面不出现任何问题,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

一是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迅速开展大接访活动。期间矿实行矿领导天天接待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努力化解矛盾。各单位要加强工作,各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排查本单位不稳定因素,做过细的思想工作,积极处理问题,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办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按照既定的工作预案,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本领,千方百计为群众解难。对因工作失误或不力,发生非正常上访的,矿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二是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职工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提高息访率。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对应当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向职工解释清楚,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要高度重视解决职工的初访问题,力求一次办结,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要依法处理无理问题,对过高或无理要求、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息访。各单位不得制定敏感的管理制度,以防引发新的更大矛盾。三是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努力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单位和办等部门要坚持和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分析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准确掌握可能引发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早介入,及时处理。要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对重点人头落实好“五包”责任制,对其进行24小时稳控。要按照“不出徐州”的要求,落实好进京上访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在人、财、物方面提供保障,一旦出现情况,要迅速启动预案,果断、妥当处置,杜绝因工作失误或不力,发生进京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事件,确保矿区安宁安定。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期间安全和稳定工作

首先,要强化组织领导。把期间安全稳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矿重要议事日程。矿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治安保卫、生活卫生、督查等5个小组。按分口管理的原则,落实领导包案责任,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基层各单位为安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安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二,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严密掌握本单位内部矛盾和突出表现,党政主管是纠纷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对失职渎职而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发生严重影响矿区稳定的重大事件,矿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三,要强化预案处置。矿已制定了“处法”和维稳工作三个预案,相关部门要按预案措施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力保各项工作有序稳妥进行。各单位和保卫部门要密切掌握内部动态,抓好初始信息、倾向性信息和内幕信息收集整理。发现各种不安定因素要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矿办、宣传、通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网站、有线电视、通讯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关注网上舆情,规范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坚决防止各种有害信息传播和各类破坏活动。第四,要更加认真的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加强现场管理。加大干部现场安全履职的检查、督促和考核。严格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确保领导干部24小时跟值班不失控。持之以恒地强化“三违”治理,不断规范职工操作行为。突出现场安全设施、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控,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二是对矿已排定的40个安保重点部位,各相关单位和保卫部门要重点抓好防范措施落实。每月按上、中、下旬开展一次治安防范大检查,对照要害场所标准,及时消除各类治安、消防隐患,确保治安安全。三井保卫要分别成立专门负责重点部位巡逻的小分队,确保24小时安保工作不失控。三井重点部位岗位人员要落实责任,认真履职,严格把关,杜绝无证人员进入重点防范部位。三是加强涉爆人员和火工品管理。严格落实每月2次的火工品专业例会制度,规范涉爆人员行为,扎实开展火工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火工品安全管理水平。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类危险物品,要严格落实安全管制措施,尤其是对可能被利用制造破坏事件的剧毒、放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强管控,严防丢失被盗。同时,全面开展地面用电、食品卫生、防火、防爆大检查、大整顿,集中处理隐患和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四)坚持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筑牢矿区安定的防控基础

矿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打造“平安矿区”的基础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按照“加强人防,落实物防,发展技防”的工作要求,深入查找薄弱环节,查找防范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做到重点部位有物防、关键部位有技防,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昼夜不失控。一是要完善综治工作管理体系。按照“齐抓共管”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基层治保组织在维护矿区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领导靠前指挥,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象抓安全生产、抓经营管理一样,下大功夫抓好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调处单位内部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切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做好自己的事。二是要加大人防力度。保卫部门要依靠现有力量合理安排警力,加大辖区巡逻守控力度,按照“棋盘式”布警、“网格化”巡防要求,突出设防重点,把治安保卫力量向案件多发时段、路段、部位,特别是夜间和节假日倾斜。要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把好治安防范第一关,对重点要害场所要重点巡逻守控,提高巡查的密度和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发生。三是要完善物防设施,加快技防建设。保卫部门要尽快完善监控系统,根据已制定的完善方案,抓紧签订合同,积极催办,组织实施。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办公室、物资仓库、临时物资存放点等重点要害场所和部位,一定要加固安装防盗设施,安排专人看守。四是要积极开展“严打”活动。针对企业治安实际,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现阶段,要认真抓好打击盗窃工业物资行为活动,确保矿区治安稳定。要严防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特别是要做好“**”等,,,组织的防渗透工作,进一步落实稳控责任制,严防各类突发事件发生。

(五)加强教育和管理,抓好保卫队伍自身建设

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6

这次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会议是自2003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我局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总局近期的工作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明晰思路,落实任务、推动工作,促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更好开展。

会议期间,大家交流了经验,研究了工作,参观了现场,取得了较大收获。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积极探索,启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第一阶段: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第二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第三阶段: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又明确将此项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这方面的职能划给了国家煤矿安监局。

自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划转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来,我们认真履职,积极探索,做了一些工作。一是多次召开研讨会,研究探讨如何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二是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三是下发通知,对启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四是就职业卫生工作的具体分工,与卫生部进行了多次协商,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五是与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活动,在全国评选出了56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特别是总局成立后,总局党组和总局局长李毅中同志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在中央编办的支持下,在安全生产协调司加挂了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应该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司)的牌子,成立了一个处专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此项职能设在了事故调查司。近年来,总局(含煤监局)和各地为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又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

从总局来说,主要抓了以下几件事:

一是开展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职业卫生工作开展不平衡的特点,选择典型地区,先后对福建、上海、江苏、青海、新疆、甘肃、四川、云南、河南、山西、湖南、湖北、贵州等十三省(区、市)进行了实地调研,掌握了一些基本情况,提出了初步的工作计划,即以职业病危害申报为切入点,积极稳妥地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和执法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还组织力量对十个省煤矿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和职业卫生工作现状进行了调查,初步摸清了底数,为下一步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启动了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首先,起草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并多次征求了各地与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已完成起草的所有工作,正在协调一些外部关系,待条件成熟时下发执行。其次,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省(区、市)依法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总局近期制定了《关于规范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活动的指导意见》,拟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后下发。第三,为了能够以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切入点,全面启动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总局正在加快《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起草工作,近期在征求各地区的意见,拟于年内实施。第四,正在启动《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调研论证工作。第五,疏理了有关的职业卫生标准,为下一步修定和完善打下了基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是开展了培训工作。为了加强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队伍的建设,针对安全监管部门缺乏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不熟悉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等实际情况,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在西安和成都举办了两期职业卫生业务培训班,200多人参加了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是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工作。为了了解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面临的困难,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按照卫生部高强部长和总局毅中局长的指示精神,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了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工作。先后对四川、上海、福建、湖南、河南、山西、重庆、浙江、广东、广西十个省(区、市)进行了调研。调研工作还邀请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等单位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通过调研,总结了一些经验,尤其是发现了一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协商,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和措施。

五是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纳入到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中,采取各种措施督促引导各地认真解决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和无机构、无编制、无经验等问题,抓紧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从各地的情况看,一些地区建立机构,克服困难,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积极主动向政府请示汇报,求得支持,设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北京市安监局今年以来多次向市政府请示汇报,得到了支持。在职能划转过程中,市编办批准成立了职业卫生处,增加了7个编制,目前人员已全部到位。辽宁省沈阳市安监局在2005年8月份就成立了职业卫生处,并召开区县安监局长会议,要求各区县尽快进行工作交接并开展工作。到2005年8月末,各区县安监局全部完成了交接工作,理顺了工作关系,确定了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吉林省和贵州省安监局按照国家总局的模式,在协调处加挂了职业卫生处的牌子,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设立了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二是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带动和促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江苏省安监局连续两年将"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列为安全生产八个专项整治工作之中,以整治职业危害中突出问题为重点,依法规范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管理秩序,积极探索和建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整治,落实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使全省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山东、吉林、河南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督促引导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中,也把职业危害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排查治理,收到了明显效果。

三是以执法为手段,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山西煤监局对各类煤矿开展了职业危害的专项监察活动,促进了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江苏省泰州市安监局对有关用人单位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专项检查时,检查前一个月,下发文件,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在泰州市安监局网站和《泰州安全生产》杂志上进行了公示,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自查。检查中,严格坚持标准,详细检查,耐心指导,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分别下发整改指令书,并对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后,对逾期未改的予以立案查处,有效地强化了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主体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加强了整改和隐患消除工作。

四是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十一五"规划和目标考核中,推动工作的更好开展。贵州省安监局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纳入到"十一五"规划中,同时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了对各地(州、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辽宁省沈阳市安监局会同市卫生局、总工会制定了沈阳市2006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任务和目标,将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率、职业危害申报率和职业健康体检率三大指标纳入2006年沈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考核指标中,同时下发了《沈阳市2006年市直管签状单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2006年区、县(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五是充分发挥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开展相关工作。贵州省安监局建立了自己的技术支撑服务机构,紧紧依靠贵州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贵州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院)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在贵州省卫生部门的支持下,该院已获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乙级)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资质、职业病诊断资质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目前,正在组建贵州省职业危害监管技术支撑中心,承担职业危害事故的技术检测与分析工作。湖北省武汉市安监局委托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受理全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成立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公室,由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安排8名专业人员专门从事申报工作。江苏省丹阳市安监局充分发挥卫生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的作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等进行合作,由安监局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提出职业危害监测要求,并开具"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给企业,一份给疾控中心,一份安监局留存。疾控中心凭"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通知单"到该企业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每月)报安监局,监测不合格的还须附原始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报安监局,由安监局对该单位(户)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或落实整改措施后重新监测,直至达标。

六是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为切入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贵州省安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部分县已完成了申报工作,全省计划在年底完成。在申报工作的基础上,下一步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工作,要求企业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广东、上海、天津等省市也开始了这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认清形势,增强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自觉性

大家都知道,建国以来,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数量剧增、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和监管工作不力等因素,使当前我国的职业卫生形势还相当严峻,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职业卫生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方面要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与此同时,在近年的"两会"期间,职业健康危害已成为热门话题,代表和委员在单独或联合提案及建议中,涉及到职业卫生工作的每年达十数件之多。国际舆论及ILO和WHO等联合国专门机构也早已对我国职业健康危害予以了高度关注。

形势严峻突出表现在:

(一)量大面广,个案层出不穷,总体底数不清。据劳动部门统计,2005年末全国就业劳动力人口超过7.58亿,每年新增劳动力人口625万。在这些劳动力人口中,暴露于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者超过2亿,分布在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30多个行业,其中乡镇企业的务工人员数量在1.3亿以上。据卫生部统计报告,2005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收到的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仅煤矿就达4153例。截至2005年底,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煤矿占近一半。由于我国职业病统计要经过严格的诊断、鉴定程序,未进入这一正规程序的职业病患者,特别是广大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农民工因为无知被伤害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与大量的"未报告"和"隐性"职业病例相比,"报告病例"只是"冰山一角"。个案层出不穷,但总体底数不清。

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对1326处地方国有煤矿的统计,2005年在体检率60%的情况下,新增尘肺病例近千例,尘肺病死亡110多人。

据山西省煤矿监察局2002年对大同、西山、阳泉等煤矿集团公司所属国有重点煤矿的粉尘检测表明,采煤、掘进和开拓工作面总粉尘监测点合格率仅为16.05%,呼吸性粉尘监测点合格率仅为9.87%。

四川省每年有1200多万人到东南沿海地区或煤炭生产大省打工。据该省卫生部门统计显示,近两年来他们共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7万多起。但是,多年来到底有多少人在外打工者受到职业伤害,多少人患上了职业病而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有效的治疗,这个底数也不清楚。

据上海和江苏两地卫生和安全监管部门分析,在当地具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企业比例约达30%-50%。

浙江省金华市截止2004年9月底,全市累计有尘肺病、可疑尘肺病人近6000例,尘肺病平均死亡年龄为47.53岁,而全市平均寿命70.1岁,因尘肺病死亡的最小年龄为28岁。该省泰顺县400余民工于1993年北上辽宁开掘隧道,至今已有196人诊断出患矽肺病,患病比例高达50%。

江西省修水县上衫乡参加开山取石的农民工至2003年初,30岁以下年青人患矽肺病达400人,其中40人死亡。

据近期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反映,湖北省黄石市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单位809个(不含乡镇以下企业),接触职业危害为7.6万多人,目前统计的职业病人就有4300多例,其中尘肺病人3700多。

(二)职业危害正在快速转移。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加之重视不够和防护、管理工作滞后,职业危害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由东部向中西部转移,由经济较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在少数地区,职业危害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其分布日益广泛,影响日益严重。

(三)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出现停滞或滑坡的趋势。从政府监管角度看,当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大部分省(区、市)职能还未调整,安全监管部门内部未建立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明确职能部门;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尚不够完善或根本未有效建立;监督执法人员严重不足且无经验;监督、监测、管理和执法手段落后,信息渠道也不畅通;日常监管、监查和执法工作很不到位;市场准入和"三同时"门槛太低且把关不严。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角度看,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职工安全与健康不重视,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制度、措施;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力水平低下,防护设施简陋;安全基础管理混乱,违规建设、违规生产、违规作业问题突出,职业危害现象严重。从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角度看,由于经费支持不足,全国各级各类职业危害防治科学研究机构不断萎缩,设备老化,人才流失,职业危害防治的技术和能力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从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看,随着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大量的个体、民营和三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入市场,由于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片面强调经济发展,争相降低条件招商引资,致使企业的立项、准入、监管过程受不到有力的制约、监督和限制,大量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的企业开工投产,职业危害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职业卫生标准不健全、无标可依;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员工健康,片面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执法不严格、对事故查处不力等等。由于上述原因,职业危害事故不断发生。

我们一定要清醒地看到我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而增强危机感、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和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认真履职,加强监管,强化执法,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更好开展。

三、提高认识,明晰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要正确理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内涵,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是我们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基本职责。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一样是工业化集中生产所具有的高度复杂性、危险性带来的问题。国外法律一般将其归类为劳动关系领域事项。由于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关系密切,具有同一性,均涉及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程度不同),各国均将其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特别领域,用特别法予以强行规范。

1802年英国国会颁布了《学徒健康法》,通常被认为是现代劳动法律制度诞生的标志。从法名可以看出,职业健康是其规范的重点。1906年英国颁布的《工人赔偿法》,将6种职业病纳入工伤赔偿范围,由此开创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纳入一体化管理的历史。1970年,美国颁布了世界首部《职业安全卫生法》,并授权组建了"国家职业安全健康局"及"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研究所"。1972年日本颁布了《工业安全卫生法》;1973年法国也颁布了相关法律;1974年英国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1990年韩国颁布了《工业安全健康法》。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是工业化过程中凸现出的劳动关系中的问题,关键是如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雇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权利,二者具有共性,是任何工业化国家所无法回避的普遍问题,无论其体制、法制传统存在何种差异,均采取了较为一致的办法和措施予以应对。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基本上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一体化管理和强制规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经过二百多年的努力,在主要发达国家,工伤事故已经得到有效遏制,职业安全问题已较好得到解决,而职业健康危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则成为这一领域工作的重点,并且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新的职业不断产生,使这一领域的工作越来越走向高度专业化。国外形成的防止职业健康伤害三位一体(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精细的管理)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综合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高度重视并加强了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工作,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人员的防护手段是否符合要求,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职业危害防护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等,从严执法,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查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从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前面已经讲到,从2003年开始,国家就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了安全监管部门。尽管我国总体上实行职业卫生分别由安全监管和卫生部门进行监管的体制,但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这是我们无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坚信,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加之借鉴国际上工业化国家的成功监管模式,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必将进一步理顺。因此,我们要坚定信心,认真履行国家赋予我们的职责,从现在着手,从具体工作入手,积极创造条件,全面启动和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逐步扭转被动的工作局面,真正实现国务院领导同志在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把职工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要求。

(二)要深刻认识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重要性。由于职业健康危害的"隐蔽性"和伤害的非及时性特征,其严重性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一些企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监管系统的相当一部分同志中重"红伤"、轻"白伤"的思想还很严重,职业卫生工作还未摆上重要日程,使得工作陷于被动。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尤其是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学习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和总理在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包括职业卫生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职业卫生工作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着眼于人的健康,立足于减少职业危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手段。做好职业卫生工作,让所有劳动者享有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身心受到应有的关爱与保护,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决定了所有劳动者都应该享有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所有的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都应该得到应有的保护。如果我们的职业卫生工作做不好,频繁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人民群众的健康及生命安全时刻都受到损害和威胁,健康权益得不到充分维护和保证,生命与生存权得不到充分维护和保证,由此可能导致广大劳动者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特别是当这些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矛盾十分突出时,就有可能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局,影响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所以,我们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依法监督和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安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其次,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中华民族整体健康素质的提高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巨大动力,他们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也应当是社会发展的受益者。二十一世纪,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人口健康发展也步入了重要转折期,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也在发生质的变化,人们追求安全、健康、舒适工作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渴望安全、渴望健康、渴望幸福这是每一个劳动者和公民的共同愿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核心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本。我国劳动力人口占总人口的2/3,并且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2020年以后我国劳动力人口将面临严重短缺。因此,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充分保护劳动力人群的健康,提高劳动者的身体素质,优化劳动力资源结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位要求,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持久动力,同时也有助于中华民族整体健康素质的提高。所以,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坚持把以人为本,保障人的健康特别是劳动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而决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更不能违背科学、违背客观规律盲目蛮干,否则就会受到自然界的严厉惩罚。在这方面我们的教训是惨痛的,也是刻骨铭心的,大家一定要深刻记取。

第三,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潮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经济和社会发展、国民生活都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参与到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大潮中。目前世界各国对企业产品质量、环保以及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某些发达国家已经提出把职业安全卫生水平纳入贸易条件,借环保、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产品实施经济制裁。我国目前的职业安全卫生水平不仅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就是与韩国、新加坡等这些亚洲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善,我们就将长期处于落后被动地位,不但影响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而且直接损害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大力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工作,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来保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产品的综合质量,对于缩小包括职业卫生与安全在内的各个方面和领域的国际差距,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的国际地位有着重要作用。

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搞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总书记、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原则引领职业卫生工作,理清思路,奋发有为,扎实推进,力求取得更大成效。

(三)明确今后一个时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基本思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工作思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理顺体制、落实职能的基础上强化教育培训、强化基层基础、强化监管执法,促进"两个负责制"和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和方法,推动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推进技术进步,改善劳动条件,加强防护工作,有效遏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彻底扭转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的被动局面,为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四、落实任务,扎扎实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通过近年来的思考和探索,我们初步明晰了工作思路,下一步就要尽快全面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此,我就做好今后的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理顺体制,健全机构,认真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能。如前所述,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是国家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还没有划转职能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尽快向政府请示,与卫生部门协调,研究解决职能划转问题。对体制不顺畅、机构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监管人员少、业务不熟悉等问题,要积极向政府反映情况,争取编办的支持,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或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落实并履行职责,加强领导,提上日程,并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十一五"规划之中,尽快把工作开展起来。与此同时,要把建立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监管队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选拔、调配政治素质好、热爱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熟悉相关业务的同志到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来。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监管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工作需要。

(二)正确运用现行的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我国目前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作为肩负执法任务的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很好地贯彻实施。但我们不少同志在认识上存在一些差距,特别是在执法主体、如何适用法律和执法管辖等方面存在诸多模糊认识,需要予以明确和澄清。总局下一步将要下发一个文件,即:《关于规范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活动的指导意见》,我在此强调以下几点。

首先,要认识到安全监管部门就是执法主体。2003年10月,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和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5〕1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5〕12号)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能,即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合法的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与权能。国务院赋予和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能的权力源于我国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授权。《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授权国务院"规定各部和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行政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三条再次明确规定:"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可见,国务院对其所属部门的职责调整不仅源自宪法的授权,也符合法律位阶仅次于宪法的组织法的规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仅要明确相应职责,承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执法权力,履行法定的义务,而且要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积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为有效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而努力。

其次,要正确适用法律。目前,我国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它们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相关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及各种标准等技术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大多数立足于作业场所生产过程中防控职业危害,来规范相应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安全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有权适用相关规范,确保相应权利义务得到落实。到目前为止,在职业卫生方面全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及职业卫生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等。其中《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决定了在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要以其作为依据。即在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原则上不能适用《安全生产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措施时,尤其必须以《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规范为准绳,确定具体的处罚种类和标准,以免遭致误用法律规范,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精神,部门的行政规章,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它既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又具有政策性的特点,仅对其工作系统所管辖的具体工作事项具有规范的效力。因此,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活动不能以本部门以外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的相应规范作为依据。但由有关部门代表国家的职业卫生的国家标准应该作为执法的重要依据。

总之,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活动中,不仅要全面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实体规范,而且要确保一般行政程序规范得到遵守,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做到全面依法行政,确保各类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真正得到落实。

第三,要正确把握执法管辖界限。"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的管辖和工作内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旨在防控劳动过程中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伤害,重心在作业场所。要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须要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综合措施,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具体设定为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各项法定义务和劳动者享有的相应权利。监督检查这一系列的法定权利义务是否得到落实,是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工作的基本内容。因此,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总的原则是监督和引导企业履行其各项义务,确保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权利的得到落实,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施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要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权益。通过执法来有效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要搞好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尤其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轻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监察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并落实好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各项从业人员的健康防护措施,全面落实国家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有效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以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三)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基层的职业卫生工作。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主体。我国目前职业危害形势严峻,从根本上讲是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但怎么样才能推进到位?一要靠企业自觉,二要靠政府推动,三要靠机制保证。企业作为职业卫生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情况,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问题,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各级责任制。企业党委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每个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创造性地全力做好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排查整改和消除隐患,推进技术进步,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基础管理,全面提高防范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总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重心在基层,重点在企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实现"他律"向"自律"、"被动"向"主动"的转变,真正把职业危害问题解决在企业、解决在基层、解决在现场、解决在岗位。

(四)建立并实施治本之策,推动监管监察手段和技术创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方面问题很多,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目前也面临诸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推广煤矿等方面的经验,在加大投入、控制准入、联合执法、搞好保险和做好伤害赔偿等方面,努力研究建立并实施解决职业危害的治本之策,形成长效机制。要充分依靠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力量,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要整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建立相应的工作队伍,加大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特别是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技术咨询、检测检验、培训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现有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并与其建立业务联系,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在安全监管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内部,要尽快建立一些技术支撑条件,为我们提供帮助,并将其社会化,市场化。鉴于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在本质上的一体性,我们要通过培训业务人员,把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结合起来,将职业卫生检查监察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之中,作为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程序,明确工作任务,开展经常性检查和执法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好的做法、好经验,推进监督检查和执法手段、方法的创新。要充分发挥有关的社会资源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学术研究机构以及大型企业等,推动职业卫生方面技术和设备的科研、开发和应用。尤其要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工作,认真解决作业场所本质安全化和监测、检验、防控等技术难点问题。

(五)以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切入点,夯实基础,有效地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总局正在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拟于年内实施。职业病危害申报有助于我们对职业危害状况有所了解,使执法能够有的放矢,提高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预防工作的开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明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做。在申报中,也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轻工军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把底数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工作做实。要坚持预防为主,把申报和防范工作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做好预防工作,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总局将对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以此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职业卫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做好宣传和教育培训非常重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做。首先,要加强对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的宣传。其次,要加强对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监察和执法水平。再次,要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教育培训,使监管人员熟悉和掌握我国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做到依法行政,使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劳动者知法、守法、知防、会防,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七)做好准备,逐步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这项工作量大面广、要求严格,目前的基础较差,我们要先行试点,做好准备,逐步推开。要结合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摸清企业底数,然后建立相关规则,做出计划,有序地推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的开展,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