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职责范例6篇

门卫职责

门卫职责范文1

xx中学门卫工作人员职责 文章作者:qy.zss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9月28日17:13 xx中学门卫工作人员职责 1、管好大门,注意出入人员和进出物品,保证学校安全,遇有可疑情况及时向负责保卫工作的领导同志汇报。 2、对宾客要态度各和气,说话礼貌,出入登记,热情接待,上课时间学生一律不会客。 3、管好电话,只供内用,不般不外借。如有电话找人,问清事由及人姓名、地址,代为传找,不必要传找的给予解释。 4、按学校的作息时间表准确打铃,不得提前,错后或忘打,每天早晨和广播台对表一次,保证时间准确。 5、和有关人员配合,做好报纸杂志、邮件的收发工作,不得丢失、搞错。 6、负

责大门周围的清洁卫生工作,经常保持传达室内清洁卫生、整齐。 7、监督学生出入大门的情况,遇有不礼貌的、不守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送交政教处。 8、每门按规定时间开门、锁门,值夜班的人员,无事不得在传达室或大门口逗留。 文章出处: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门卫职责范文2

[关键词] 职业卫生 职责 思考

[中图分类号] R181.3+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8-345-01

长期以来,我国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有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等多头管理,重复、交叉管理,同时,监管队伍薄弱,投入不足,导致监管力度低下,存在漏洞[1,2]。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向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10]104号文件,明确卫生部门负责对劳动者职业病的诊断、救治、鉴定和研究及对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危害控制的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我们必须探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现状 1998年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交由卫生部门承担,以便于条块管理。随后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此,卫生部做了大量工作,建立了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开展了大量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职业病发病形势十分严峻,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顺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卫生部、国家安监局明确《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2010年,中央编办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责。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危害。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亟待加强政府监管,以尽快遏制职业病多发的势头[3]。

2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的利弊 我们知道,职业卫生工作的对象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知晓较多的有关职业危害知识,就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拒绝从事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因此,劳动者具有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就会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同样,如果用人单位自觉落实职业卫生工作,控制职业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就能从根本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粗放型发展,制约着职业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随着我国经济向集约型科学发展,劳动者的健康需求将日益提高,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已经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中编办[2010]104号文规定卫生部门的职责是研究、预防、诊断和治疗职业病,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则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接受安全监管局的监督,并由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卫生部门不能既服务又监督,我们认为这是社会法制制度日益合理化的需要,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2.1 职业卫生工作职责调整后 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不能既服务又监督,只能提供技术服务。为此,卫生部门必须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中心,借助长期以来积淀的工作基础,技术优势,大力开展相关工作,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保驾护航,为劳动者日益增长的职业健康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2.2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 有可能出现各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市场竞争。卫生部门在研究防治职业病方面会遇到一些困难,如防治职业病的相关资料不全,获取资料的手续复杂等,妨碍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研究。为了避免这种监管职责调整后给卫生部门造成的弊端,我们认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一个职业卫生资源共享的平台,以满足各相关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需要。

2.3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 安监部门必将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同时,也将要求和促进卫生部门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监管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从而肩负起维护劳动者健康的神圣使命。

3 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后的工作思路 职业卫生工作是一种社会工作。职业病防治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在职业卫生工作职责调整后,我们认为卫生部门要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中心,尽职尽责,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为劳动者的健康提供帮助[4,5]。

3.1 加大投入,保障职业卫生服务到位 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职业卫生投入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等问题,造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1]。因此,必须加大投入,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打造一支专业素质强的职业病防治队伍。

3.2 加强制度建设及技术规范建设,提升专业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高,技术性强的社会性工作。卫生部门必须不断细化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努力成为让政府放心,让用人单位热心,让劳动者安心的职业健康保护组织。否则,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卫生部门将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3.3 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升职业卫生服务的社会需求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了解职业病危害,不知晓维护自身健康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政府重视短期经济发展而忽视劳动者健康,妨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卫生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促使职业卫生服务的社会需求不断提高,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3.4 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担当职业病防治的急先锋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卫生部门不再是以监督促服务的工作模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而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时为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监管依据,作为工作职责,担当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急先锋。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力协作。因此,我们卫生部门必须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才能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1] 李涛,张敏,李德鸿等.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及其对策[C].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首次年会论文集,2004,7.

[2] 石红芳,冯喜增.浅析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现状[C].第十八次全国职业病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09,11.

[3] 中编办[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S].

门卫职责范文3

门前三包责任书(一)

门前三包职责书

为推动我社区区域内的美化、亮化和环境卫生的有序治理,塑造陈家湾社区新形象,营造良好的人文、生活、投资环境氛围,共同反陈家湾社区建成干净、整洁、有序的和谐社区,特制定本职责书:

一、职责范围

社区辖区所有居民户、经营户、企业房前,屋后的街道、空地。

二、职责要求

(一)包卫生:持续窗、墙体、门柱光洁,无牛皮癣。持续职责区内地面平整、排水通畅、垃圾入桶、入池。餐饮店、夜宵店摊点务必设置潲水桶、垃圾桶。不得有乱倒建筑垃圾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看护职责区内行道树、花圃等社区园林绿化设施,不在苗圃区倾倒垃圾,种菜等,不在树木上绑绳搭线,晾晒衣物,及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三)包秩序:即保证不在职责区内乱搭乱建,乱摆摊点,占道经营。无乱停乱放车辆,人行道上各类车辆前轮统一向路沿石。门店招牌按要求设置,不乱置有碍观瞻的物品。

三、处罚措施

(一)对未履行清扫、保洁职责的,由耻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二)对店外经营、店外堆物、悬挂有碍观瞻物品的,由耻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耻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四)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由耻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搬清。

管理方(签章): 职责方(签章):

职责方代表:

门前三包责任书(二)

为建设优美、整治、礼貌、有序的城市,切实加强对城市市容卫生的管理,提高城市长效管理水平,根据《北海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职责制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现由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职责书:

一、乙方职责

(一)门前三包职责范围

乙方的职责区按红线图范围(含墙外人行道)划分管理职责,即:从本单位各 自门前、围墙外至路沿石边的整个区域的卫生、秩序、路树、绿化带(池)等均为门前三包范围。

(二)职责资料

乙方有职责按城市管理的要求开展门前三包职责制工作,确保职责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干净、整治、有序,对市容违章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辖区耻部门举报。

1。 包卫生。搞好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阳台市容环境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持续门前整洁,每周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清洗一次;如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点以及饮食摊(店)每一天清洗一次;自备垃圾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严禁将垃圾扫出门外,垃圾应装袋存于容器内,待环卫工人收集;不得乱倒污水;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对乱泼乱倒、乱扔乱丢、随地吐痰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2。 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持续绿地干净整治,及时制止和举报损坏绿化设施、占道或污染绿地、损坏花草树木行为。

3。 包市容秩序。沿街墙面应持续洁净、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不跨门槛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作业和在门外乱堆放、乱挂乱晒,门前如有流动摊贩乱摆卖应予以劝离;如是个体工商户店铺门前的招牌、店铺立面上不乱设广告牌、挡雨篷、遮阳伞等,凡需设置檐篷、遮阳布的,须经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用料;不得在规定停放区域以外停放车辆;门前招牌应持续整洁,文字规范,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无错字、缺字;及时制止和举报乱摆卖、乱贴乱画、乱停放车辆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定期对职责区范围内的车辆停放标线进行冲洗,及时清理职责地段的违章广告。

4。 根据职责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设立门前三包执勤岗,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上岗执行任务须佩戴统一的标志。

二、甲方职责

(一)负责及时、准确地给乙方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抓好落实。

(二)对乙方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公布举报电话(举办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

(四)对成绩突出的乙方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授予门前三包达标单位牌匾;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职责或为到达目标的职责单位,授予市容卫生不达标单位牌匾,并透过新闻单位进行曝光通报批评,如是市(自治区)礼貌的将推荐取消其资格。

(五)对照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流动绿(黄)旗检查评比标准,甲方每2个月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门前三包职责制度落实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检查结果将作为评选表彰礼貌单位的依据之一。

三、本职责书自双方签字起执行。

此职责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职责人签名: 职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门前三包责任书(三)

_____________门前三包职责书

根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职责制管理办法,结合东小口地区及通品绿保实际,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职责制,制定本职责书。

在本地区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三包职责制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

一、门前三包主要资料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职责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的行为。

(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职责区内,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

(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职责区内,不乱堆乱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门前三包职责区的划定

(一)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职责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

(二)各单位门前三包职责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职责。

三、监督执法

(一)根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职责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及物业部对各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职责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职责单位:

职责人:(签名) 职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门前三包责任书(四)

为了配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建设美丽、富饶、礼貌、和谐新小白,用心争创礼貌卫生城镇,特签订门前三包职责书。

一、职责资料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的清洁卫生,不得乱倒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制止他人在门前、职责区域乱丢、乱画、乱倒垃圾,持续职责区域的清洁。

(二)包秩序:制止在公用地段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张贴广告及乱搭乱建。

(三)包整洁:负责房前杂物堆放、屋内物品的整洁。

二、职责要求

各农户务必严格按照门前三包的资料落实职责,并制止他人违规行为,教育违规者。对无理取闹、拒不服从教育的,住户可申请村委协助处理。对不履行职责义务的农户,第一次,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第二次,不准参加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评比、享受。

三、本职责书一式两份,村委一份、村民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乡**村委:

职责人:

年月日

门前三包责任书(五)

门前三包职责书

职责单位:XXX

职责人(签字):XXX

为加强县城区卫生管理,建立整洁、优美、礼貌的生活环境,做到全民参与,职责明确,确保我县到达市级卫生县标准,按照《中共绥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阳县整脏治乱工作职责包保方案的通知》(X委【20xx】72号)要求,特制定此职责书。

一、门前三包的职责区域

各户房屋两侧墙根延伸线至下水道围成的区域。

二、门前三包的资料和标准

1、包环境卫生:各职责单位或职责人要随时持续门前职责区整洁、干净,做到无任何废弃物、积水、油污等。室内垃圾务必自备垃圾桶放置于门面内,将垃圾袋装后放入垃圾桶,定时倒入垃圾车,严禁将室内垃圾堆放在职责区内。

2、包设施维护:管护好门前的市政设施,持续设施美观、完好、无污物,对破坏设施的人和事坚决予以制止。

3、包市容管理:管理好自我门前职责区,做到无落地招牌、广告和其他影响市容的障碍物。对乱接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乱摆等现象和乱丢乱吐等影响职责区卫生的人和事及时教育、制止。保证职责区内无当街打牌、等有碍观瞻的现象。门前发生纠纷、斗殴事件时要及时出面劝解或报警。

三、管理办法

1、法定代表人、店主、房主为职责人。

2、自觉履行管理职责,安排好专人负责具体落实。

3、主动配合包保单位、耻队、环卫所等建立成员单位开展督促检查。

4、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每次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侮辱、对抗、殴打管理人员的,由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职责。

门卫职责范文4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中外合资、合营、外商独资、私营工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以及与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乡镇企业的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防治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消除或减少有害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保证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工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护措施

第五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包括引进项目),以及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使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强)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二)设计审查必须有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派员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三)工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没有建成的项目,不予验收,不准投产使用。

第六条 现有职业危害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强)度限期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应做到:

(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改变原材料和工艺流程,必须同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职业危害增加;

(二)企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有专门队伍或人员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三)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经常进行安全劳动卫生教育,把预防职业危害纳入安全卫生管理规程。

第七条 企业不得将有尘毒危害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转交或外包给没有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企业或生产者。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劳动卫生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为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分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各自职责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单位,应确定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其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的部署,制定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职工进行有关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组织、管理企业的工业劳动卫生监测,负责呈报职业病报告和统计报表,制定改善劳动卫生条件的措施;

(四)指导本系统所属的工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企业医院、卫生所开展工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组织、管理企业职业病人的治疗和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业劳动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职工的健康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将有害因素监测数据、职工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的发生和死亡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企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三条 遇有职业性炭疽病、中毒死亡或三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时,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禁忌的有害作业。

企业对患职业病的职工,按规定需要调离有害作业岗位的,应从职业病诊断确诊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

第四章 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实行国家卫生监察。有关工业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监护的职责 ,由其所属的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

第十六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国家和地方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所辖区统一的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工业劳动卫生监督、监测、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以及工业劳动卫生宣传和专业人员培训等项工作;

(四)参加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设计和竣工所进行的工业劳动卫生学审查、评价、鉴定和验收;

(五)定期或专题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监督、监测及职业病防治情况,同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六)参加急、慢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对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的企业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铁路、交通、企业卫生防疫站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执行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接受地方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上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检查、考核、指导;对下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未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的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案件,依法处理或纠正。

第十九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设置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调查、监测和健康监护结果,签署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现场检查时,遇有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危险,有权责令停止生产、疏散人员;

(三)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企业劳动卫生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对企业职工进行健康监护和对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医学鉴定提出依据;

(六)对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企业和责任者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生产现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企业不得拒绝和隐瞒真相。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对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监测与监护

第二十二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由各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具备工业劳动卫生监测监护能力的企业,经省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可自行监测和监护。

第二十三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的主要内容:

(一)作业场所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不良气象条件的测定;

(二)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已诊断或疑似职业病人的复查;

(三)工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卫生学评价与鉴定。

第二十四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的时间期限:

(一)粉尘浓度每六个月测定一次,毒物浓度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二)有噪声等物理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

(三)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健康检查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危害严重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工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鉴定,在投入使用时进行,其卫生学评价在设备大修之后进行一次;

(五)企业自行规定的工业劳动卫生监测次数多于本条(一)、(二)项规定的按自行规定执行;

(六)矿山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按国务院的《矿山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招收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必须经当地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卫生机构经所辖的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认可后,可自行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项工业劳动卫生监测方法,按国家有关标准和省工业劳动卫生监测监护规定执行。

监测、监护费用的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收费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收费。

第六章 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组织在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方面履行群众监督职责:

(一)宣传工业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督促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工业劳动卫生防护经费的提取、使用和计划执行情况。检查企业的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解决;

(三)发现强令职工在职业有害因素严重超标的作业场所操作危及职工身体健康时,有权向企业现场指挥人员提出职工撤离现场的建议;

(四)参加对工程项目的工业劳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审查工作;

(五)对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控告;

(六)参加急性职业中毒,造成职业病或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对本地、本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组织督促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九条 企业职工在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病体检、休假和治疗;

(二)作业场所的职业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在限期内又未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有权拒绝操作或撤离现场;

(三)对本企业加强和改进工业劳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本企业的工业劳动卫生情况;

(五)必须严格遵守工业劳动卫生纪律、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接触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或职业病复查的;

(二)安排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禁忌的有害作业的;

(三)阻碍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在规定期限内调离有害作业岗位的;

(四)自行监测的企业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工业劳动卫生监测,或者不向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谎报监测结果的;

(五)未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工业劳动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健康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设计任务书中未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经审查提出编写要求,仍未编写的;

(二)工程项目中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施工和擅自更改甚至取消的;

(三)未经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作业环境监测和提出劳动卫生学评价鉴定书而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

第三十三条 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追究企业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罚款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由当地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决定;罚款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的,须经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罚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的,须经市(地、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罚款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的,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凡拒绝、阻碍工业劳动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索贿受贿的,根据事实和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时,涉及劳动行政部门监察范围的,应当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处理,避免对受罚企业和个人进行重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所有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罚款项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门卫职责范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职业性健康监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鼓励发展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使本企业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企业必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性健康体检,未经职业卫生培训和体检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所属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或所属企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本行业或所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三)组织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四)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急性职业病事故;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企业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企业基建、技改项目竣工卫生评价验收;

(三)对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重大急性职业病事故组织卫生学调查并参与事故的处理;

(六)进行职业卫生状况的调查与取证;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职权。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有关劳动卫生工程技术依法实行国家监察。

第九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和损害职业病患者合法权益,有权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国家尚未制定本省又需要的作业场所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职业病防治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职业病防治监督员由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并发给证件。

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进入现场、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材料,企业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职业病防治监督员和卫生监督部门对涉及企业秘密的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由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未经卫生、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职工必须遵守职业卫生操作规范。

企业在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严重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和救护用品,并有救援的组织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将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有效卫生防护措施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七条  生产或者引进工业新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毒性登记,并同时提交《工业新化学品毒性鉴定书》和医疗急救技术资料,经核准登记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业新化学品毒性鉴定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证的单位出具。

第十八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自测,没有自测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机构监测。

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自测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视为无监测能力的企业。

企业必须建立监测档案,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受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定期监测。

第四章  职业性健康监护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条  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就业后,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工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

职业性健康检查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职业病诊断组,负责职业病诊断。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指导和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部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安排治疗和定期复查,必要时,还应当安排疗养。

(二)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确定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不得安排新的有害作业。

职工患职业病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负责;如原企业已与其他企业合并,由合并的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一般的急性职业病事故,由企业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重大急性职业病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上年职业患职业病的新病例数、累计发病例数、死亡例数和体检人数报当地卫生、劳动行政部门,行业管理或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审查或经审查未获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卫生、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

第二十八条  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又不治理的,或虽经治理但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移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由卫生、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企业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生产或者引进工业新化学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企业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企业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法,造成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本条例,同时又违反《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但不得就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同时适用于有职业危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物理、化学、生物及其他有害因素的总称。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工业新化学品是指在我国首次使用的工业化学品。

职业卫生监测是指为卫生监督和卫生管理提供依据,按国家卫生标准及其规范的要求,对作业场所中的有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的测定。

门卫职责范文6

[关键词]职业卫生;存在问题;措施方案

引言

我国最早提出职业卫生这一概念是在建国以后,经过几十年来发展,职业卫生问题也逐渐成为影响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由于职业病的隐秘性、迟发性等特点,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一旦职业病发病,通常患者往往难以痊愈,更有甚者会因此死亡。职业病事故的发生往往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职业卫生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而其发展困境与引发的问题亟需我们解决。

一、职业卫生概述

用世界卫生组织下的定义来解读职业卫生一词,其指的是:促进和维持劳动者的身体、精神和社会福利于最佳状态,预防工作条件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有害因素危害身体健康,使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学特征适应于职业环境。通俗地来讲,职业卫生就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到外在有害因素影响,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作为劳动者的雇佣者,企业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外在和身心),防治劳动者因为自身职业特性而患职业病。总而言之,职业卫生是针对劳动者实施的劳动保护措施。

二、当前我国职业卫生工作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

1、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个问题的发生往往是人们意识与认识没有到位,国内诸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片面地将自身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不会重视职业病的危害。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通常会相应地降低“门槛”,对职业卫生审查不严格,致使一些没有经过职业病评价的项目开工生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明明知道该项目有一定的职业危险,且该地区目前还不具备消除危害的措施,但是还是义无反顾地引进,这种状况使得一些地区出现很多没有经过职业病危害控制的项目投入生产,从而导致职业病危害进一步地扩大。

2、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在国内没有大范围普及,因此地区职业卫生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还不够,职业卫生部门要想展开工作,就离不开其它政府部门的配合。但是实际上,因为政府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的不清晰,造成很多部门在展开工作时,首先考虑的是自身部门的利害关系。而这样也容易使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使卫生部门在实施监督时缺乏有力地支持,从而影响职业病的防治措施无法有效地落实。

3、职业卫生工作监管不到位

就像前文所说,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对于职业卫生的重视程度不足,相比于学生卫生、食品卫生来说,职业卫生的监督力度显得微乎其微。官方数据表明:我国职业病危害检测覆盖率仅为11%。此外,在监督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时,由于卫生部门自身权力的限制,往往会造成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惩罚力度不足,没有起到警示作用等问题,从而致使职业卫生部门在执法时无法做到“有法必依”,严重地削弱了职业卫生部门的公信力。

4、企业难以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

虽然,我国早已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也强调了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义务。但是实际上,许多的企业都没有履行该项义务。以2014年湖南省职业卫生部门对该省15000家公司的抽样调查为例:从样本调查中可知,该省90%的公司没有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91%的公司没有设置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大部分企业没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预案。这从侧面反映出很多企业甚至都没有成立职业病防治部门,更不用说有一套完善的企业职业病防治规范制度。作为职业防治的主体,企业应充分地认识到自身要承担的责任,积极地开展职业卫生工作。

5、地区政府投入力度不足

由于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对于职业卫生工作的不重视,因此缺乏对职业卫生的有力资金投入,从而造成了该地区的职业卫生工作难以开展,也使得地区职业卫生部门无法引进更先进的职业病防治设备。另外,投资力度的不足也影响了职业病防治人才的引进。由于设备与人才的缺乏,则导致了职业卫生部门对一些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难以为继,出现力不从心的状况。

三、新时期我国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工作发展路径与措施

1、提高认识,强化政府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制定一套完善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并将其纳入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要对职业卫生工作加强领导,形成统一的领导部署,减少因为部门之间的不协调影响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要将职业卫生工作尽早提上工作日程,增加政府对职业卫生的重视程度,以此来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相对应的管理目标,并实行奖惩制度,以此来建立部门责任制。

2、强化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

企业要加强职业病防护意识,根据国家公布的规范标准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针对员工的自身特点采取一定的劳动保障措施,使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另外,企业也应有一套职业病防治体系,要确保相关的制度规范能够有效地实施;其次,定期对员工工作环境进行检测,及时排除危险因素;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制、危险源告知制度、职业病医疗制度。从责任主体方面防治职业病的发生。

3、坚持科学发展、合理建言建策、加大地区政府投入力度

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是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有力保障,要想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的科学性、稳定性、可持续性,那么职业卫生工作就必须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在国家实施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各部门关于职业卫生制度规范、划定责任人,从领导层面上提高职业卫生工作的影响力,从而带动资金投入量,以此来实现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重要作用。

4、促进职业卫生服务的社会化发展

我国目前的职业卫生防治体制造成了我国职业卫生服务的单一化现状,也使得职业卫生防治发展较为缓慢,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地区政府可以通过将职业卫生的审批、监督、检查引入社会层面,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来促进职业卫生的发展,从而提高社会职业卫生的服务水平。

5、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报告制度

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报告制度,定期地对职业病诊断队伍进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职业技能。同时,要整合政府资源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探索职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鉴定模式,明确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效率。从制度上做到有序分工、明确责任人,以此来保障患职业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不仅仅满足了员工的利益需求,而且还有助于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的提升,减小因职业病引发的问题。然而,我国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劳动者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使职业卫生这项工作发挥它应有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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