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可行性报告范例6篇

农贸市场可行性报告

农贸市场可行性报告范文1

报告强调,美国不仅从国际贸易与投资中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而且通过深化经贸影响有力地支撑了美国地缘政治战略。报告认为,当前受次贷危机与房地产市场疲软影响,美国经济已陷入衰退危机,美国尤其应该重视国际贸易、重视通过国际经贸扩大出口,以提升经济。报告呼吁继续坚持自由贸易、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报告并以较大篇幅阐述中美经贸关系,称将与国会两党及产业界密切合作,监督中国履行WTO成员义务。多边、区域与双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与2008年规划

报告称,布什政府通过积极推进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区域与双边自贸协定谈判,加大对美国贸易政策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执法力度,有力地维护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完成了促进出口增长、创造国内就业、拉动美国经济增长和提高生产力的任务。2008年,布什政府将密切与国会两党合作,坚持多边、区域和双边谈判并重,继续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关于WTO多哈回合谈判

报告强调,推动多哈回合谈判顺利结束将带来不可估量的贸易机会与经济效益,对世界经济增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与消除贫困具有关键性意义,可谓“一代人仅有一次的机遇” 。报告列举布什自2001年多哈回合启动以来推动谈判的努力,称美国是主导谈判的最重要力量,并将继续发挥领导作用,引领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报告认为,美国多年来建设性地参与了多哈回合各议题的谈判,不断为多哈回合注入了新的活力:如美国多次带领谈判走出僵局;于2007年初与欧盟联手与巴西、印度组成4方核心谈判小组(G4)专门就农业与工业品问题进行谈判,美国还打破了传统的南北分界,有力地协调了20国集团(G20)、中西非产棉国集团等就具体议题的不同关切,扩大了美国的影响,此外,布什政府还逐年加大了用于贸易援助的资金,2007年投入5.05亿美元,共向撒哈拉南部非洲国家提供贸易援助12亿美元,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能力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报告指出,2007年以来,多哈回合虽然就农业领域的技术性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果,但2007年年中各方在新兴经济体工业品关税减让问题上再次陷入僵局,G4破裂,谈判重回多边进程。美国认为,2008年对多哈回合极为关键,各方应努力在市场准入方面取得成果,也就是必须要在工业品以及服务贸易领域取得突破,而非仅仅着眼于农业,各方不应仅停留在政治意愿层面,而要采取具体行动,美国将为此发挥“必要的领导作用”。

关于双边与区域自由贸易安排

报告分别阐述了美国在北美、南美、中东、非洲、南亚、东南亚、东北亚以及欧洲等地区,以及通过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深化加强美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关系的举措,详尽列举了布什政府为美国商品与服务开拓海外市场、获取经济利益的成就;称美通过缔结和商签自由贸易安排(FTA),有力地在亚太、中东和非洲地区巩固了与盟友的经贸关系、扩展了美地缘政治影响力。报告指出,2001年至2007年,美国向已缔结FTA的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占美年度总出口的41%,且增速比其他地区高出70%。FTA为美国工人、农民、制造商及服务提供者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对出口的促进作用极为明显。

迄今,美国已缔结20个区域或双边FTA,其中14项已经生效,3项获国会批准但尚未生效,3项未获国会批准(与巴拿马、哥伦比亚及韩国的FTA)。报告强调,推动国会批准该3项FTA将是布什政府2008年的首要工作,尤其与亲密盟友哥伦比亚的FTA将是重中之重。此外,2008年美国还计划完成与马来西亚的FTA谈判,重新启动与泰国的FTA谈判(2007年因泰国大选而中止)。

关于贸易政策执法与强制实施

报告称赞布什政府7年来为清除针对美国产品与服务的不公平贸易壁垒、维护美国经济利益不遗余力。2001年至2007年,布什政府共向WTO提起25起贸易争端诉讼,其中21起获得胜诉,3起通过调解达成一致,胜诉率达到96%。报告认为,美国还不断推动日本、韩国、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简化商业程序、提高透明度,赋予美国产品与服务国民待遇,全面履行各项多双边协定义务。今后,美国将继续灵活运用美国贸易法和WTO规则,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美国利益。布什政府执政成果及2008年规划

报告分析了7年来,美国在农业、制造业、服务业、投资(包含对外投资与吸引外资)、知识产权、劳工与环境等领域取得的进展。

农业领域

美国通过与西半球(中美洲六国自贸协定、智利、秘鲁、哥伦比亚与巴拿马)、中东(摩洛哥、巴林与阿曼)、亚太(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韩国)等国缔结自贸协定,有力地减少了美国农产品面临的各种关税与数量限制,克服了许多国家的检验检疫措施(SPS)等技术性贸易壁垒,《美国与俄罗斯关于俄加入WTO的双边协议》使美国农产品获得了10亿美元的出口机会。2007年美国与巴拿马、韩国和哥伦比亚缔结的FTA(尚待国会批准)也可望带来30亿美元的出口机会。2008年,美国将致力于推动WTO就农业协议达成一致,并将通过高层战略经济对话、商贸联委会等机制,推动中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和欧盟进一步开放农业市场。

制造业领域

2007年美国制造业成品出口额达9820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10%。自布什政府执政以来,美国制造业成品出口额已增长了3760亿美元,增长率达62%。美国缔结的FTA以及美在WTO框架下发起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集成电路协议(MCP)等均有力地推动了美制造业出口。2008年。美国将继续以削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为目标,推动WTO成员就非农产品市场准入(NAMA)达成实质性成果,推动更多成员加入ITA和MCP,进一步为美国制造业出口创造海外市场。

服务贸易领域

报告称,服务业是美国经济核心优势与竞争力所在,也是美经济增长主要动力(私营服务业占美国GDP总量的70%,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84%),为拓展美国服务业的国际贸易机会,美将积极通过多哈回合谈判、新成员加入WTO的谈判、多双边FTA以及双边投资协定(BIT)等各种灵活安排,建立基 于规则的全球服务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体系。报告强调,在服务贸易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是多哈回合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此美国将说服一些发展中大国,使他们相信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向外资开放将带来“双赢”。

投资领域

报告强调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对美国经济意义重大(在美外资企业占美国出口的19%、研发经费的14%,创造就业岗位510万个,创造GDP达5400亿美元;同时美国2006年对外直接投资共盈利3100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1倍),美国将通过商签双边投资协定(BIT)、贸易投资框架协议(TIFAs)等方式保护美国投资者利益。2008年,美国计划与卢旺达、巴基斯坦两国完成BIT的签订,并将与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尼、越南、印度与埃及等国商讨签订BIT。

报告还指出,针对近年来财富基金的蓬勃兴起,美国应秉承一贯的对外资开放原则,只要财富基金的投资行为不损害美国家安全,不必作出过度反应,但美应同时制定相关行为规范,引导其透明、负责任地从事商业投资。

知识产权,劳工和环境领域

布什政府自执政以来便制定了相关新标准,将之贯彻到所有新签订的FTA中,成为高标准和综合性强的范例,既使各贸易伙伴承担了保护知识产权、劳工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也为世界其他国家缔结FTA提供了参照,同时还有利于美国主导今后就这些领域制定多边规则。美国还积极运用了“特殊301条款”,成功地监督了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07年,美与欧盟、日本等国启动了《反盗版协议》(ACTA)谈判;2008年将加大海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此外,美还将在WTO继续推动关于环境问题的谈判,要求WTO加强针对渔业补贴的规则制定,并与欧盟联手推动扩大环境产品和服务市场准入。

关于中美经贸关系

在报告列举的所有贸易伙伴中,中国占据了最大篇幅。报告称,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美双边货物贸易剧增近3倍,服务贸易增长2倍多,美国对华出口每年平均以22%的速度递增,中国已成为美国第3大出口市场。中美之间虽然不存在自贸协定,但中国仍旧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总体看,中国给美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有助于美国的经济增长,尽管中美经贸关系需要进一步平衡,但总体看仍是互惠的。

报告同时指出,上述积极趋势不能掩盖中美经贸持续已久的问题一一缺乏“平等、平衡和持久性”。加入WTO后5年过渡期的结束,标志着中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体制中负责任的成熟一员,中国应全面履行义务,在消除市场准入壁垒、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等方面作出切实改善。

农贸市场可行性报告范文2

萧条的原因再明白不过:外来客商害怕感染SARS。

全国SARS疫情如今已经渐趋平缓,但它对社会生活各层面的冲击仍然难以估算。在广大农村,由于得益于“严防死守”式的“人民战争”,疫情没有大规模蔓延,但农村经济受到的冲击,却早已随着疫情的蔓延而浮现;并且,在疫情呼啸而过之后,农村经济要恢复生机,仍有待时日。

到目前为止,疫情严重的地区只有广东以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等六省市。但SARS疫情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却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估算。

从5月28日起,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陆续公布了一组以《“非典”对“三农”影响》为题的系列报告(“三农”指的是农民、农业和农村――编者)。这组报告的主要依据是农业部调查数据,报告分别从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的角度,对SARS疫情中农民收入遭受的影响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推算和判断。

报告中定量分析SARS对农民收入影响部分的执笔人李宁辉博士告诉《财经》,他们从三个方面估算了SARS对农村经济的主要影响:一是经济总体的变动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二是农产品出口变动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三是农村劳动力在外从事非农行业的收入影响。

农产品烂在田间地头

受SARS疫情影响最大的显然是交通和物流。

广东高州市的农户感叹,今年的荔枝生意非常难做。仅高州市根子镇一个镇产出的荔枝就有上万吨,这么多荔枝卖不出去,眼看着钱烂在田里,心里着急啊!

另一个荔枝产地廉江市的良垌镇荔枝专业批发市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来收购荔枝的外省客商50家都不到,比去年少了大半。外地客商中曾流传着这样的消息,说是今年3月荔枝上市时,高州果农运货去上海,一到当地就被隔离了。荔枝是最难保鲜的,要是隔离期间七八天不进行处理,很容易烂掉。迫于无奈,从廉江良垌市场发货的客商,只好在包装荔枝时特意去掉“广东”两字,运送荔枝甚至都不敢用广东车牌的车。

销售不畅,荔枝价格大跌。在廉江市良垌市场上,一种名为“妃子笑”的荔枝,5月中旬上市以来几乎天天跌价,每斤价格从6元跌到4元,再跌到3.1元。

在北方的山东省,疫情对农产品贸易的冲击也比较明显。5月份,山东省农业厅对农业部定点的15个蔬菜、三个瓜果、三个水产品和两个畜产品,共计23个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由于受到SARS疫情的影响,1月~4月上述23个批发市场的成交量,平均比去年同期下降10%左右,交易额下降15%左右;特别是在进入到4月份以后,价格出现下滑,平均下降达到10%左右。

山东省农业厅的调查认为,造成农产品成交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受恐惧心理影响,外销队伍萎缩,出现了异常的供大于求。从15家蔬菜批发市场来看,以外地疫区为主销地的市场受到的影响尤为显著。

此外,进入山东市场的农产品也大幅减少。在鲁中果品市场,正常时期有20多个省市的上百个果品品种进市交易,但在5月份以后,市场上就基本看不到南方的果品了,而整个市场的交易量也随之下降20%~30%。

SARS构造新贸易壁垒

农产品出口受阻,对农村经济造成的影响更为深远。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刘小和认为,虽然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但根据历史资料和部分出口企业反映的情况,也可以对SARS影响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程度加以估算。

根据中国海关公布的统计数据,今年前三个月,中国农产品保持了良好的出口形势。1月~3月农产品出口总值44.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0%。但由于受到SARS疫情影响,4月份起农产品出口增长速度开始减缓,但仍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0%。

比较4月份与今年前三个月的出口平均增长率,可以发现,其实在4月份,出口下降了八个百分点。

有专家估计,我国进出口贸易受SARS疫情影响损失的数额应在70亿美元左右,合人民币约为560亿元。而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值大约占出口总值的4.8%。由此推算,因SARS疫情影响,农产品出口值减少了26.88亿元,平摊到每个农村居民身上,人均纯收入损失为3.44元。

但这26亿多元损失,还只是SARS疫情对农产品出口的最直接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王小映博士认为,农产品出口遭受的后续影响值得进一步分析。

王小映说,虽然各国政府尚不至于以SARS疫情为借口阻挠中国农产品进口,但是各进口国的商人和消费者可能出于对SARS的恐惧而拒绝中国产品。即使疫情结束,这种不利因素的释放也将持续一定的时期。

日本是中国农产品的最大出口国的,2002年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总额为57亿美元,约占中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30%。

今年5月12日,日本就以从中国进口的一批鸭肉中分离出二例禽流感病毒为由,宣布停止对中国所有肉、禽、蛋产品的进口。5月20日,日本厚生省宣布全面禁止中国冷冻蔬菜的进口,并将中国输日蔬菜通关检验时间由4天延长到21天。与此同时,日本还扩大对中国鳗鱼出口的检验范围,并进而实施更苛刻的检验。

应当说,这是日本一贯限制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的措施延续,但同时也是日本防范SARS通过贸易渠道传入日本的重要举措之一。

根据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6月2日新闻会上透露的消息,受日本全面限制中国农产品输日的影响,5月12日前中国已发往日本未通关的禽类产品约1万吨,因退货、退关带来的经济损失达上千万美元。日本的禁令还使5月20日以后中国对日冷冻蔬菜出口减少了70%以上。同时,由于日本延长中国出口蔬菜的通关检验时间,直接影响蔬菜的新鲜程度,已经有日本贸易商因而停止进口中国蔬菜。

如果日本对上述产品的限制持续半年以上,预计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的损失将达到8亿~10亿美元,而且必然会在其他国家引起连锁反应。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的朱晓峰副研究员则从定性判断的角度分析说,SARS疫情不仅影响贸易往来,也会影响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广东、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省市曾进入世界卫生组织开列的SARS疫区名单上,这些地区有关农业和农村的招商引资、技术合作以及贸易活动或多或少地会受到冲击。

事实上,由于截至6月12日,已有126个国家对中国的往返团组和人员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性措施,广东、北京等一些疫情较重地区已有相当一部分外贸公司的外经贸交往活动全部停止。商务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日前的一份报告中也显示,由于大部分国家的签证限制及我国控制疫情传播的相关规定,企业无法向国外派出贸易小组,阻塞封闭了和外商的交流渠道,严重影响合同签订和成交机会。

SARS疫情已经在无形中成为中国进出口贸易中一道新的贸易壁垒。

根据以上情况估算,刘小和研究员认为,SARS疫情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将达到30亿美元左右,全年农产品出口将与去年总出口持平或略有下降。

农民工返乡后

在某些地方,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是农民年收入的重要部分。计算SARS疫情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这一部分不可或缺。

中国农业科学院的《“非典”对“三农”影响专题报告》指出,从产业上讲,SARS疫情的影响主要集中于第三产业,比如旅游、餐饮、航空、交通、商业等等。而旅游、餐饮和商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行业的萧条无疑将加剧城乡就业矛盾,特别是对农民收入产生明显的影响,因为这些行业农民工使用比例都相当高,行业不景气将明显减少从事这些行业的农民工收入。

据国家统计局农村住户调查资料推算,2002年农民在外从事非农行业的收入为人均426元,其中239元来自本地非农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其余187元来自外地非农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如果SARS疫情得到控制,那么SARS对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行业的收入影响,将主要来自在外地非农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影响。

据统计,全国现有农民工近1亿人,其中跨省区流动的有3600万到4000万人。根据农业部的调查分析情况,发生SARS疫情后,返乡的农民工大概有800万人左右,其中有400万人左右是季节性的返回,还有400多万人是受SARS疫情影响的返回。假设因受SARS疫情影响而返乡、无法获得务工收入的时间长度为三个月,则这一因素对农民的收入影响为0.234元/人,总计带来的农村经济损失约为1.87亿元。

据估计,受SARS疫情影响,中国旅游业、餐饮业和商业比正常状态下降约20%。目前,在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行业的收入中,从事旅游业、餐饮业和商业的收入约占25.5%,这部分收入必然呈等比例下降。

通过以上数据估算,中国农业科学院得出结论:SARS疫情对农村劳动力在外地非农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所受负面影响为人均9.55元,由此导致的农村经济总损失为74.72亿元。

朱晓峰副研究员的研究表明,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在最高的年份也不到18%,而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份额则达到60%以上。这意味着受SARS疫情影响的并非农民收入构成的主要部分。

另据《中国统计年鉴(2002年)》的统计资料,2002年全国农民人均收入2476元。尽管务工得到的人均收入只占到438元,但2002年农民人均收入增加部分中,务工收入增加的贡献率占到约42%。因此,外出务工方面的影响,很可能会导致今年农民增收目标的难以实现。

潜在影响难以估算

在SARS疫情影响“三农”的诸方面因素中,对农村经济冲击最大的,是SARS疫情对国民经济总体的负面影响牵动的农村经济的走坏;而影响最深远的,是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中出现的SARS壁垒。

中国农业科学院的报告最后得出结论:综合各方面的影响,SARS疫情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负面影响为26.594元,占200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74%。

尽管从最终估算来看,SARS疫情对农村经济造成的可能影响并不太大。但农科院的报告也提出了一些更深远的问题。李宁辉说,如果在农村出现类似口蹄疫、疯牛病、禽流感这样的疫情,中国农村是否有能力进行防疫,农产品出口贸易会不会因此遭受毁灭性打击,很值得担忧。

在SARS疫情爆发之初,由于有人怀疑该病为禽流感,广东省家禽销售价格和销量曾经猛跌。

对此李宁辉博士建议,应当迅速加强中国绿色食品的生产,用一个国际认可的标准,来赢得国际市场对中国农产品的信任,这样才能把国际社会对中国农产品的质疑消解于无形。

中国农科院的研究报告得出SARS疫情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很小这一估算,其实有赖于三个前提:一是SARS疫情很快得到遏制;二是农村抗击SARS疫情的行动不影响既定的农村经济工作部署;三是把农村抗击SARS疫情行动所支付的成本控制在适当的水平上。

农贸市场可行性报告范文3

关键词:反倾销;保障措施;贸易歧视政策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6)02-0013-05 收稿日期:2005-12-07

一、美国对华歧视性贸易政策

(一)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

出口管制是美国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采取的一种贸易控制手段,其目的是发现和制止非法出易并惩处违规者,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出口管制以终端用户为基础,重点评估申请出口的项目对终端用户的民用需求是否适当,以及项目转移应用的危险性。1988年美国商务部制订了《出口管理条例》,详细列出了有关出口管制的政策法规。2002年12月,在泰国举行的贸易安全会议上,美国商务部提出贸易转运国出口管制计划,防止被美国视为管制的物品在转运过程中转往其它国家。这一计划旨在弥补出口管制的漏洞,堵塞全球供应链中的安全漏洞。

美国对华的出口管制随中美关系变化而变化。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将除加拿大之外的所有国家分为七组。由严格到宽松依次是:Z组、S组、Y组、W组、Q组、T组和V组。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被列入Y组。随着中美恢复外交关系,美国放宽对华技术限制,并于1980年单独为中国建立一个P组,以示与前苏联有所区别。1983年,里根政府将中国的管制政策再次下调至V组。1989年6月之后,中美关系再次进入低潮,美国停止对放松中国出口管制政策的审议。[1]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和综合实力不断上升,美国决策者已越来越明确意识到中国有可能成为其潜在的战略对手,出口管制不可避免成为美国遏制中国崛起的手段之一。尽管对华限制几经调整,但中国一直是美国出口管制的重点,尤其是军民两用技术,目的是不使中国的核武器、导弹、化学和生物武器以及其他值得关注的军事项目从中获益。近期,美国相关部门正加强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转让制度,加强出口管制,防止商业机密泄露等。

美国屡屡动用技术出口控制政策,不仅严重干扰了中美之间的正常贸易,而且给两国关系造成损害。如1996年,美国国务院指责休斯公司向中国转让敏感技术,并于1997年暂停批准中美之间的卫星委托发射合同。2003年初,美国国务院再次指责波音公司和休斯公司非法向中国提供可能用于制造洲际导弹的卫星和火箭技术,并向联邦法院,两公司被罚款6000万美元。美国政府的行为不仅使中国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也给中美技术贸易制造了许多麻烦。许多美国公司担心,美国政府这种过分限制只能迫使中国转向其他国家购买技术,使得他们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被其他国家的公司抢走,从而使美国蒙受更大的商业利益损失,必然会对美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产生影响,严重地损害美国在这些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

(二)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

农产品补贴一直是世界贸易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许多农产品产量和出口都居世界首位,这与美国政府长期以来的农业补贴政策是分不开的。2002年5月,美国又颁布了《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即新农业法,在WTO规则框架下,不仅增加了补贴力度,而且扩大了补贴范围,决定在此后6年内将美国农产品补贴增加67%,每年向农作物和乳制品追加64亿美元的补贴,同时增加对谷物和棉花种植者的支付额。根据美国农业部估算,按1996年旧法案,2002年农业补贴支出为174亿美元;按2002年;月颁布的新法案,2002年农业补贴支出为208亿美元,当年新增了34亿美元,至2007年生效期内,新增农业补贴519亿美元,共达到1185亿美元。用于农产品补贴、贸易补贴、资源和生态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

在中美贸易中,农产品贸易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国的农业补贴使美国出口农产品占尽价格优势,增强了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美国农产品贸易一直处于盈余状态。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农业补贴又受到财政预算的约束,导致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较缺乏竞争力。美国农产品出口价格上存在着较大的“剪刀差”,中国一直处于劣势。除此之外,中美农产品摩擦还表现在进口农产品配额与转基因产品上。为了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自2002年3月20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新食品法,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190号公告《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对大豆和玉米等转基因农产品进门进行了限制。而美国出口中国大部分大豆和玉米都是转基因食品,这影响到美国对华农产品出口,使美国10亿美元的转基因大豆进入中国市场受阻。美方据此认为中国有意设置技术壁垒,拖延向国外开放农产品市场的时间。但是美国对农产品的检验却一直实施严格的技术标准。

(三)贸易制裁与贸易补救措施

1.特别301条款。根据特别301条款,美国每年要对世界上的贸易伙伴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考察,并且要排队,分成不同的种类,做一个评价,如果发现了其它的贸易伙伴当中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不利于美国的情况,就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贸易报复措施。多年来,美国先后对中国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宣布使用“特别301条款”,而事先却不与这些贸易伙伴磋商。中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已初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并参加了世界主要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已基本上与国际接轨,十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在世界上也得到了普遍的肯定,但是,美国却置若罔闻,从未停止过对中国的指责,美国每年都要发表一份年度“特别301”报告,多次把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美国在《2003年中国履行WTO承诺报告》中,再次指责中国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中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2004年7月美国商务部副部长发表讲话认为,中国企业现在对美国企业是全面侵权,从光盘到伟哥,从版权到商标,从汽车零配件到小五金制品,以及轻工、纺织、机电产品等,损害美国企业的经济利益高达240亿美元。2005年,美国商会会长托马斯多诺霍指出,盗版问题在中国已经非常严重,以至于人们可能无法分清通用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和冒牌汽车。由此可见知识产权问题是中美经济关系中的潜在的火山。

2.“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根据人世议定书,中国将在人世15年后才能得到完全市场经济待遇,这意味着美国可将我出口产品价格视作非“正常价值”

并以市场经济“替代国价格”对我进行反倾销。人世前,我国就已经是美国进行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国之一,加入WTO后,美国频繁应用该条款对我国进行反倾销,不断挑起两国间贸易摩擦。美国在对华反倾销中,经常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滥用中美协议中关于允许美国维持其现有的反倾销法的条款。特别是美国对华实施“替代国”政策时,经常违背WTO原则,给中国企业带来很大危害。美国对我滥用反倾销的现象主要是由“非市场经济条款”引起。2004年6月,美国商务部就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举行了首次听证会,商务部部长埃文斯明确指出人民币汇率问题:“除非由市场主导决定劳资和货币兑换率,否则中国将仍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可见,“非市场经济条款”已成为美国限制中国出口的重要政策手段,并将成为引发我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宏观经济摩擦的重要根源。

3.特保条款与保障措施。自1980年至2004年底,美国累计对中国产品共发起19起保障措施调查(包括5起特定产品保障措施调查和12起纺织品特保措施调查)。美国实施保障措施的依据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l条,简称“421条款”。特保条款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期保障机制的规定,有效期为12年。根据该条款,在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出口激增,对进口国造成市场扰乱的条件下,允许WTO成员对中国产品实行撤消减让和限制进口。特保条款与保障措施相比,对中国具有很大的不公平性。保障措施要求必须是对产业的影响认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特保条款只要求对产业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保障措施针对所有进口国,而特保条款只针对我国,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构成了对中国的歧视,保障措施要求此措施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出口国有权采取报复措施,而特保条款要求在该措施实施2年或3年后才进行报复。特保条款使中国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特保条款是2000年美国国会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规定的“特殊保障措施”补充写入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2]美国对特别保障条款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将本不属于《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的可以适用特别保障条款的产品,列入实施特别保障措施范围。如将其国内生产商并不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列入实施范围,美国对华纺织品出口实施特别保障就是一例。由于“特别条款”启动程序简单,而且适用期长,它必将成为美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4.“337条款”。是美国贸易救济法的一种。它旨在防止外国厂商以不公平竞争或不公平贸易行为,向美国出口或在美国销售外国产品,主要限于专利侵权案件。后经1974年、1979年、1988年3次修改后,目前337条款主要用于处理所谓不公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对侵犯美国境内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和销售加以禁止,以保护国内产业对市场的占有。“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337条款”的发起调查只需证明在美国有效可执行的知识产权存在,以及有关的美国产业存在或正在筹建,而无需证明被诉人的侵权行为对美国该产业造成损害,而且对于美国企业而言,提请US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337条款”调查是不收费的,企业申请立案较为容易。入世后,随着中国出口产品结构的不断升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出口产品比例趋于上升,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日益显现,中国企业遭到的“337调查”大大增多。截止到2005年5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启动的111个调查案件中有42个涉及中国内地和香港,今后“337调查”对中国企业的威胁也是比较大的,而且都是针对一些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产品。以应诉时间短、律师费用高、调查内容专业、应诉难度大、被诉企业及相关企业打击力度大为特点的“337调查”,正成为继反倾销之后中国产品输美的又一主要障碍。

二、美国对华歧视性贸易政策的原因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

1.缓解美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摩擦的需要。在贸易救济中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明显的歧视性。目前在140个WTO成员中,美不承认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蒙古、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但这6个国家的年出口额甚少,对他们的反倾销调查几乎没有。中国出口贸易高速增长,在世界市场举足轻重,美国已经把我国作为重要的竞争对手。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上,忽视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事实,对我国采取某些双重标准,具有一定政治考虑;同时以“非市场经济地位”为由,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歧视性做法,单方面采用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3],并沿用以往对计划经济国家的惯例,对我国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不分实际出口价格的高低一律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贸易政策有利于美国构筑贸易保护伞,遏制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和所占份额的日益扩大,缓解了与我国出口产品相似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冲突。

2.美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结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知识经济的发展,为了在竞争激烈的经济领域占领制高点,美国深化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传统的工业经济向科技经济转型。在转型过程中,传统产业成本优势丧失。由于贸易背后经济利益驱使,美国不会轻而易举地退出一些低附加值的传统产业领域,当这些传统领域受到威胁时,仍会毫不犹豫地采取保护措施。如在纺织、钢铁、小型家电等领域。美国卡托研究所的调查报告指出,2000年到2003年美国制造业出口下降了9.6%,占制造业贸易赤字增长的91%。[4]而高科技产业受美国政策控制又不能迅速开辟市场,这必然增大贸易逆差,美国的贸易逆差是美国产业结构调整、国际分工发生变化的结果。而美国过多地把逆差账算在中国头上,对华贸易政策出现越来越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在高科技产品出口方面设置重重技术壁垒,使中国公司难以顺利进入美国市场。

3.美国跨国公司确保利益的反映。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是跨国公司适应全球生产一体化的需要占领全球市场进行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美国跨国公司一方面要争夺全球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又要维持美国企业在美国的市场份额。跨国公司在美国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及其战略市场需要决定了政府贸易政策的取向。为保护本国跨国公司的利益,美国政府采取经济外交手段为本国跨国公司进入他国市场提供服务支持,同时采取歧视性贸易政策即通过“出口自愿限制”和针对性的反倾销措施等,把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拒之门外,以确保美国跨国公司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中国企业为了与世界经济接轨,利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国际

竞争力,在加入WTO后出口增长加快,2004年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贸易大国的地位自然就成为美国保护自己市场的首要目标。

4.美国宏观经济失衡的“替罪羊”。2005年3月美国商务部表示,2004年第四季度的经常性项目赤字冉创新高,达到1879亿美元,从而使得美国2004年经常性项目赤字比上个财年增加25%,总额达到6659亿美元,相当于美国GDP的6.3%。美国政府把逆差的原因归咎于中国贸易,据中方统计,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始于1993年,为62.7亿美元,到2004年为802.7亿美元。而据美方统计,其对华逆差始于1983年,为3亿美元;2004年为1272亿美元,在2000年时中国就取代日本成为美的最大的逆差国。美国把逆差的原因归咎为人民币与美元挂钩,美元贬值,人民币汇率低估,是廉价的中国产品扩大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实际上,中方贸易顺差主要来自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在对美出口中占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70%。中国的加工贸易是由于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为降低生产成本,转移产业而发展起来的。中国在接受这些国家的产业转移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继承它们在美国市场上的份额。另外,不少美资企业在华投资设厂,产品返销美国。有数字表明超过一半以上的中美贸易增幅是由美国公司在华企业实现的,戴尔电脑、沃尔玛、摩托罗拉和加州食品等美国大公司均是对美出口的大户,美方每年贸易逆差的根源来自于国内,只有削减了财政赤字,提高国内储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美国的逆差问题。把矛头指向中国只是为推动歧视性贸易政策寻找借口而已。

(二)政治方面的原因

1.美国国内政治的需要。随着美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失业现象日趋突出。在布什执政的几年内,美国流失了至少260万个工作岗位,失业问题一直困扰着美国人。另据美国劳动部2005年1月6日公布的报告,根据季节性调整指数,2004年12月26日至2005年1月1日这一周美国失业人数为364000人,比前一周的失业人数321000增加43000人,[4]当“中国制造”充溢美国市场时,美国人认为中国产品抢走了饭碗。美国产业协会和劳工联盟纷纷给政府和国会施压,美国为化解社会矛盾已设立专门委员会对中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国会提出政策建议。国会部分议员简单地把美国的经济衰退、高失业率和美国对华贸易政策挂钩,认为是中国巨大的出口抢占了美国国内市场份额,而中国产品竞争力是在违反人权基础上的。为此,对中国商品连连设限和反倾销。实际上中国出口至美国的产品成本的竞争力影响很小。即使把中国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美国仍然会从印度、东南亚国家、墨西哥、巴西等其他国家进口相似的产品,美国的失业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将贸易问题政治化,严重影响了中美双边贸易和政治关系的发展。

2.对华政治的需要。美国从国家利益考虑,在制定贸易政策时往往基于政治利益考虑,如用、日本“人常”问题、对的指责等来牵制中国。美国国防部2005《中国军方报告》渲染了中国的军事力量,为“中国”提供舆论支持。中国的崛起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许多国家的注意力正逐渐由“西向”朝“东向”转移,不少国家同中国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增进关系和加强合作。发展中国家对“中国道路”或发展模式表现出更浓厚的兴趣。中国在世界上的份量主要体现在:一是中国的大“块头”,不断增强的实力任何国家不容忽视,更何况野心勃勃的美国;二是中国与“第三世界”国家的传统良好关系和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三是中国的地缘位置带来的地缘政治作用;四是中国经济的发展状况。现在国际公认,中国同美国一道带动了近些年世界经济的振兴,有关国外人士称“今天中国经济打个喷嚏.亚洲甚至可能世界其他地方很可能就会感冒。”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带动其政治、安全和社会等各方面效应的发挥。中国因素在世界的影响使美国不能等闲视之。再者,苏联解体后,中国成为最大的共产党执政国家,而且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与美国的主张背道而驰,中国自然成为美国新的战略目标。美国不希望日益强大的中国与其抗衡,国内把中国视为潜在的敌人,认为中国的发展和强大必然谋求亚洲的霸主地位,这会损害美国的利益,如果中美在某些问题上的分歧不能调和,最终不得不摊牌,那么中国就会对美国的安全构成现实的威胁?中美对抗是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势力对垒.所以美国把经济问题上升到政治问题来认识,寻找各种借口对中国的发展设置障碍,除了向中国施加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之外,在贸易政策上实施歧视性待遇是实现牵制中国的有效工具。

(三)美国全球战略目标所决定

20世纪以来,美国全球战略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巩固其世界领导地位,或争夺、维持霸权地位。冷战期间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美国确立了遏制苏联共产主义的全球战略。为了抗击苏联的需要,美国实现了与中国关系的正常化。冷战结束后,美苏对抗的战略态势,因苏联解体发生根本逆转。“一超独霸”的美国将其全球战略总目标调整为“防止一个能对美国的国际地位形成威胁的大国的出现”,以维持和强化其苏联解体后形成的独霸地位。中美之间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迥异,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显著增加,中国经济总量已升至世界第六,自然成为美国全球战略目标的首选压服目标。美国政府凭借超强军事实力,近年来打赢了三场局部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并通过反恐战争扩大了其在海外的军事存在和势力范围。在这一举措中,中国被定位为美国的“建设合作者”,但刘华的遏制、牵制成分仍然存在。对外贸易政策是一个国家对外政策的主要内容,美国通过贸易政策施加政治影响。美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使成员方得到非成员方得不到的好处,在建立区域经济组织过程中,向成员方推行美式民主、自由、价值观。同时,美国对中国实施歧视性贸易政策,更能刺激美国的贸易伙伴积极寻求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近年来,美国加紧与其他国家建立FTA,一方面是美国政治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就是与中国有竞争关系的那些国家要维持或增加在美国市场中的地位,并且那些国家的出口产品也都集中在纺织品和服装方面,而美国用更大优惠的市场准入换取那些国家非经济方面的承诺,如柬埔寨承诺实施劳工标准,中美洲五国承诺与贸易开战、促进民主和环境保护,与摩洛哥、巴林建立FTA有利于美国在中东的影响。所以,美国只有打击中国,才能确保这些国家在美国市场上的有利地位,从而实现美国的政治目标。

参考文献:

[1]原玲玲,对中美贸易不平衡的政策选择[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5,(7).

[2]高永富,美国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立法与案例研究[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5,(1).

农贸市场可行性报告范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农贸市场可行性报告范文5

2001年2月13日 16:04 杜钢建

在信息时代,经济贸易的发展、企业商机的发现、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等都离不开及时获取准确信息。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成为世贸规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主导方向。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政府经济规制改革的重大挑战便是如何促进信息公开,确保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自由权。

世贸规则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29个独立法律文件中,信息公开是贯穿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要求。此项要求体现在世贸体制的如下原则中。

1.非歧视贸易原则:《关贸总协定1994》中最著名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第一条)要求一成员向另一成员的产业所提供的待遇不能低于其他成员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并同等享受任何旨在减少贸易壁垒活动所带来的利益。这里的平等待遇和利益包括信息提供方面的平等享受的待遇和利益。《关贸总协定1994》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也要求信息提供的平等待遇。

2市场准入原则:世贸体制所要求的市场准入是有保障的、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所谓有保障、可预见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就是强调市场准入的信息必须是公开的、持续的和具有约束性的。世贸成员国通过降低关税提供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减少非关税壁垒的承诺都必须按减让时间表兑现。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28条,一旦承诺关税水平,在未与主要贸易伙伴进行补偿谈判前不得再提高。市场准入原则对有关信息的公开性、持续性和约束性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

3.促进公平竞争原则:此项原则体现在一系列旨在保护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则体系中。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东京四合协议的基础上强调要确保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测试和证明程序不得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为了使各国出口商都能获得关于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必要信息,世贸所有成员国政府都要建立国家信息咨询点。《进口许可程度协议》要求成员国向贸易商充分的信息,使其了解发放许可证的根据。为此各成员国须确立设置或变更许可程序的通告规则,并提供有关许可证申请审查的指导信息。此外,关于海关估价协议对进口货物申报价值的准确性提出的资料信息要求;装船前检验协议对检验方政府迅速公布适用国内法律和规章提出了要求;《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原产地规则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政府采购协议》要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行为必须是透明的、公开的,以避免不公平竞争等等。

4.贸易自由化原则:世贸规则体系所要建立的是开放的贸易体制。它促进成员国实施贸易自由化改革。自由贸易政策应当允许货物、服务、生产性投入无限制地流通,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规制,促使生产最优产品、采用最佳设计和制定最优价格,使企业和消费者获益。贸易自由化改革关键在于推行放松经济规制的运动,从而保证贸易的政策环境是宽松的和可预见的。国内法律、规章和实际做法都要符合贸易政策透明度条款的要求。

信息公开的要求不仅体现在上述原则性规定中,而且在具体产业贸易领域都有特定的信息自由化要求。在农产品贸易领域,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要求进口国和出口国改善农产品市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为此,协议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关税调节方面、在农产品国内支持措施总量限制方面、在农产品直接出口补贴方面等都有特定的信息公开要求。比如采取“绿箱”政策时须说明政府在研究、疾病防治、基础设施和食品安全等领域提供的服务和补贴的性质、类别、数量等。根据《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各国政府必须事先公告新颁布的或新修改的卫生和植物检疫规章并建立国家咨询点以提供有关信息。

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纺织品和服务协议》要求《多种纤维协议》所允许的有关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限制措施必须在四阶段期限内取消,而且有关毛涤、织物、纤维、纺织成品和服装在第一至第三阶段的每一阶段都必须有数量限制的减少说明。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还为进口国为防止进口产品剧增而遭受严重损失建立了过渡性保障机制。进口国在对纺织品和服装产业出口国因上述理由采取限制措施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信息。协议还设立专门条款以对付假报原产地和伪造官方文件等形式的规避承诺行为。此外,在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市场准入方面等设有信息透明度条款要求。

在服务贸易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的29条基本框架中有许多条款与信息公开相关。协定要求公布所有的法律和规章。由于政府规章对服务贸易的规制影响大,协议对有关规制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合理有明确要求。不仅所有规制性措施必须合理、客观、公正,而且各国政府还必须对实行规制所作的有关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及时审查。信息公开的要求涉及金融服务、电讯服务、空运服务等诸多领域。

为适应世贸规则关于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要求,我国政府行政规制需要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大幅度改革。规制改革将成为我国政府行政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

国外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信息公开不仅是贸易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过去被认为属于政府情报不予公开的许多所谓“内部情报”或“保密情报”,如今已成为公民理应了解或知道的公共信息。

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方面,英国在光荣革命后就废除了亨利八世时制定的认可条例,确立议会议事录的自由出版制度和为出版而阅览公文书的权利制度。瑞典1766年制定的《出版自由法》规定公民为出版而阅览公文书的权利。根据瑞典的情报公开制度,公文书的公开机关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国会、法院、地方公共团体和教会会议等。

在北欧,芬兰于1951年制定《公文书公开法》;丹麦于1970年制定《行政文书公开法》;挪威于1970年制定《行政公开法》。

农贸市场可行性报告范文6

美国的农产品出口支持项目由美国农业部海外农业服务局(FAS)负责管理。2002年新的农业法案出台后,美国对原有农产品出口促进和食品援助项目进行了调整,重点项目得到了保留和加强,农产品出口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目前,美国农产品出口促进和食品援助项目共分四大类,即:直接出口补贴项目,包括出口促进计划和奶类出口激励计划;食品援助项目,包括食品换和平计划、食品换进步计划、食品换教育与儿童营养计划、食品换发展计划、过剩农产品捐赠计划和农场主间计划;商品农作物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包括出口信贷担保计划、中介信用担保计划、供货方信用担保计划和设施担保计划;出口促进项目,包括市场推进计划、海外市场开发计划、质量样品计划、特殊农作物技术援助计划、生物技术与农业贸易计划和新兴市场计划。

2004年6月17日,美国农业部公布了出口促进项目中三项计划和2004年度的拨款额度及资金分配方案。这三项计划包括市场推进计划、海外市场开发计划和质量样品计划,拨款总额度约1.6亿美元,71个美国农业贸易促进组织获得了资金支持。这三项计划在美国开发海外农产品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2002年美国修订农业法时都得以保留或加强。

市场推进计划(MAP)。该计划是由1978美国农业法案授权建立的。长期以来,该计划利用美国农业部商品信贷公司(CCC)基金为美国各级贸易组织和企业的农产品海外市场开发及促销活动提供了大量经费资助。MAP的资助主要针对加工增值产品,包括品牌农产品及非品牌农产品。资助的活动范围包括广告等形式的零售产品促销、对海外消费者进行的生物技术和食品安全培训、对利用美国原料的海外加工商和食品制造商进行的技术培训以及海外市场研究等。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或未加入行业组织的私营企业在海外市场开发遇到阻力或发现新的市场机遇时,都可申请MAP资金支持。这些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既可自己开展活动,也可将资金下拨给开展相应活动的成员企业,项目结束后,由美国农业部海外农业服务局对部分经费进行报销。

2002年农业法改革前,美国亚利桑那大学为提出“将MAP年度预算从0.9亿增加到2.0亿”的议案曾进行过专门研究。研究表明,增加MAP计划的政府资金投入,不仅有利于扩大美国农产品出口,而且可有效提高各种农产品的生产者价格,对那些出口依赖较大,且对出口促销活动相对敏感的农产品,如美国大杏仁等更是如此。研究显示,MAP资金投入增加到2.0亿美元可使美国大杏仁的生产者价格提高13.6%。对于一些成熟期较长的农产品,如苹果或其它多年生水果,由于供给稳定,出口促进活动可使其价格在短期内得到激升。

2002年新修订的美国农业法案规定,MAP资金将由每年0.9亿美元逐年递增,到2006年达到2亿美元。根据该法案规定的标准,2004年MAP资金已达到1.25亿美元。获得MAP资助的美国贸易组织共67个,其中美国肉类出口联盟和美国国际棉花委员会获得的资金最多,分别达1064.7万美元和990万美元。

海外市场开发计划(FMD)。也称海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或合作者计划。美国实施该计划已有50年的历史。通过这项计划,美国农业部已与大批非盈利性的美国农业贸易组织在海外市场开发和贸易促进方面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该计划的资助重点是一些具有行业代表性或拥有全国性会员的贸易组织,主要用来帮助美国农产品贸易组织消除进入海外市场的阻力,提高进口商的产品加工能力,推动海外市场取消或修订不利于美国农产品进口的法规和标准,或为美国农产品开辟新的市场或新的利用途径等。通过采用成本共担的援助方式以及提供与驻海外农业机构密切合作的机会,FMD还充分调动了私营机构的资金投入。目前项目的资助范围已覆盖所有美国农产品,市场开发活动遍布100多个国家。新晨

海外市场开发需要大量投入,没有强大的资金支持,行业贸易组织和企业无法独立承担巨大的开发风险。美国贝尔公司整理的一份报告显示,多年来,美国大豆协会、粮食协会、肉类协会、小麦协会、水稻联盟以及国际棉花委员会等行业贸易组织都是这项资金的最大受益者,在这些行业组织开发海外市场的过程中,FMD的资金支持都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例如,在这项资金支持下,美国水稻联盟驻巴西贸易代表开展了大量活动,包括定期访问进口商、进行产品需求和进口方式调查、出版通讯、组织贸易论坛、接待贸易代表团等。这些活动对于帮助美国水稻联盟的成员企业及时准确地掌握客户的需求动态起到了重要作用。依靠FMD的支持,美国国际棉花委员会先后打开了香港、韩国及投资回收风险较大的越南、柬埔寨和土耳其市场大门,并将原来的竞争对手墨西哥变成了美国最大的出口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