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土地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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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土地法范文1

关键词:土地流转 新农村经济 相关性 规模化

近几年全国土地流转的范围不断扩大,各地区在保证基本的土地制度前提下,进行了多种途径和方式的土地流转,但各地区取得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对新农村经济做出的大小也不同。本文章着眼于土地流转利用变化的相关性, 为新时期新农村经济发展定位和土地利用优化配置做笔者个人的见解。

一、农村土地流转与新农村经济发展的界定

要研究农村土地流转与新农村经济的关系,首先必须界定土地流转与新农村经济的定义。一般我们所说的土地流转严格意义上其实就是指拥有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水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这严格区别于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而笔者所述的新农村经济是指农村集体经济,是成员按照一定区域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以土地、资金或人力为资本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经营,并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区别于农业工业产值的经济指标,具体指生产组织方式的集体化,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则是为了实现发展解决致富问题,更区别于为了摆脱贫困解决温饱问题的家庭承包经营。从定义上层次看,土地流转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而发展新农村经济即为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可以看成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手段和途径。

二、农村土地流转对当地新农村经济的作用

按照一般经济理论来说,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是在市场经济利益的引导下,这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也就是说引导土地流转后创造出的价值比原有土地不流转的价值更高。例如甲、乙各有1亩土地,其中,甲的生产能力和工具较强,1亩地利润为500元。乙的生产能力和工具较弱,一亩地利润200元。现乙将土地合法转包给甲(乙不从事其他的工作),甲按照原有的经营方式和水平,则两亩地的利润为1000元,然后,甲付300元给乙,甲的纯收人增加到700元,乙的纯收入增加到300元。

根据帕累托改进的相关理论,说明交易会成功。甲乙都会得到比原有更多的利润,边际报酬递减对于甲而言,1亩土地的价值已经实现了的最优状态。可以看出,这就是在在同样的土地资源下土地流转合理配置下所创造出来的价值,则土地流转对经济价值提高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以上假设在现实是存在的,在扩大原有的假设,就是进行规模化经营。选择生产能力最强创造价值最大的个人或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规模化经营。如原有的1亩土地的纯收入为500元,99亩每亩所创造的价值均低于或等于200元,现所有流向创造价值最高,土地总和为100亩,则按照原有的生产水平和经营方式,则创造的集体经济总和50000元,但是原有土地不流转创造的价值不超过25000元。通过土地流转大规模流转,进行规模化经营,可快速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就是合理有效的促进土地流转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但这只是从理论上来解释,因为现实中存在成本问题和同等价值创造的问题,所以必须坚持适度规模原则,不能只片面的追求扩大规模,而忽视地区农村的具体情况,按最优形式来实行扩大规模以及实现规模化经营最优化。

三、农村经济发展是土地有效流转的保障

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情况非常复杂,方式多种多样,同一土地,不同地区的土地流转情况完全不同,在同一农村,不同时期土地流转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而怎样合理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发挥土地流转创造的最大价值,这需要强大的经济保障和制度保障。在我国现有市场经济制度下,我国商品其实很大程度都是由市场来调控,所以在土地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关系中,土地流转是个关键的因素。而土地流转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供求关系,由于在供求关系中间最重要的是价格因素,能不能形成一个供求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将决定了土地流转是否能顺利进行。一般情况下价格越高,土地流转量越大,而一般的价格受当地经济情况影响,所以当地集体经济发达,土地流转的量更大,更有效。

四、农村土地流转与新农村经济的关系模型

对于土地流转的双方都必须是在利益共赢的情况相下进行流转,也就是说土地流入方和土地流入方一般会满足这些不等式:

P+P1≥C+P2 (1)

P3≥P+C1+C2 (2)

C+P2一P1≤P≤P3一C1一C2 (3)

其中P是土地流出方土地流出后得到的土地租金收益

P1是土地流出后通过劳动力或其他得到的不种地收益;

C是土地流出方流转过程须支付的交易成本;

P2是土地流出方原本种植所得的收益

P+P1即为土地流出方土地流转后预计收益,C+P2则为土地流出方不流出土地获得的收益或交易后带来的成本。

P3是土地流入方获得流入土地所获得的收益

P是土地流方流出土地所得到的租金收益,同样也是土地流入方所支付流出方的租金。

C1是在土地流转中流入方所支付的交易成本;

C2是土地流入方按照原有的管理对流入土地时的支出;

通过(1)和(2)式联入不等式得到(3)式,可以看出,P1和P3越大,则P的取值就越大,则土地越容易流转。P值保持一定时,C1+C2越小,则P3的取值将可能越大。也就是说当农民获得的非种地收入越高、土地收益率越高,土地交易成本和经营费用越低,土地流转就越容易,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土地流转收益较高,农村集体经济流入土地的意愿也会提高。并且土地流转的面积越多、规模越大,农村集体经济获益就更多,发展得更快。通过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因此可以得出两者的正相关联系。

五、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性作用

土地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具有正相关性,所以我们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须与土地流转相结合,充分利用集体的空闲土地或者村民抛荒的土地资源,应将土地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有如下建议:

1、改变观念,更新认识。在思想观念上要正确看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改变原来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观念,充分认识土地流转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义和作用。

2、依实际情况促进有效流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耕种工具的提高, 只从事土地耕种的农民将越来越少,可将资源有效的整合流转,节省劳动力和土地资源,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3、完善农地流转机制,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当土地有效流转后,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对土地有效流转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可通过建立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业规模化吸收大部分剩余劳动力,并完善人口流动制度,为剩余劳动力流动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土地流转后农村社会保障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传统农民而言,土地是维持生计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并通过土地产生的收益作为以后积累养老金,这就是土地的保障功能。土地进行流转后,收益和保障都会相应的减少,应设计出更合理的社会保障来弥补土地流转后农民的基本生活和保障,可由当地组织、个人、国家按比例承担农民各种保障。

参考文献:

[1]贺振华. 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现实与理论[ J] . 上海经济研究.2003( 3)

新农村土地法范文2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土地开发整理

中图分类号:F30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加强土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的组成部分,是以构建农业资源安全位基础的支“三农”建“三农”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步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在这个阶段,深入研究和探索加强土地整理,大力促进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理清我国土地整理事业发展的思路和方向,做好当前和今后的土地整理工作;有利于实现耕地保护的目标,确保 18 亿亩耕地红线;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1.土地开发整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1.1有利于土地资源保护

土地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 而耕地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重视粮食生产, 重视耕地保护是当前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由于人口众多, 现有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不足, 人口以千万速度递增, 而耕地以百万公顷的速度递减, 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开发整理作为一项见效快、质量高、投入少的系统工程已成为节地挖潜, 有效增加耕地面积的重要途径。因此, 新农村建设要把重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制定上。土地开发整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进程中处在一个不可或缺的位置, 它是在人口持续增长的情况下, 能做到使耕地总量不减少, 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 质量不降低的一个重要途径。

1.2有利于建设规划的实施

土地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互促进。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 将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之中, 逐步完善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点, 村庄建设等各项规划, 通过土地整理的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打下扎实的基础。同时结合实施的新农村建设规划, 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 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 通过土地整理的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打下扎实的基础, 并为项目区山水路林统一规划整理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

1.3有利于农业综合发展

结合发展特色农业、现代农业, 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科学设计, 以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为出发点, 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引导农民建设高效、特色、生态农业项目。通过项目实施, 提高土地产出,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转变农村传统生活方式, 拉长农业产业链条, 实现农村经济增长, 推进对水、田、路、林、村的综合整治, 调整农村土地利用格局, 促进农业生产向高效农业、大面积经济作物方向发展, 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同时从自然条件出发, 从群众的意愿出发, 因地制宜, 按照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形式, 把项目做实、做大。集中连片, 形成规模化经营产业, 从单一的土地开发整理向综合开发转变。通过土地整理, 引领项目区农民脱贫致富, 把土地开发整理与扶贫相结合, 起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通过对农村多种资源的整合, 多种资金的配合和多个部门配合, 实现农业最大综合效益。

2.以土地整理助推新农村建设

由于过去土地整理项目在目标定位上过多地强调“新增耕地”,将其作为土地开发整理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目标,而忽略了土地整理是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是与农村生产条件改善、农业产业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升、农村景观优化等相协调,全面改善农村面貌、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系统工程。因此,近 10 年来的土地整理项目虽然为耕地质量的提高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在改善农村面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新农村建设中效果还不十分显著。

现在,“城乡统筹”成了全民关注的话题,应当把土地整理放在 “城乡统筹”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中,将土地整理的合理价值追求定位为“改善土地权利人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土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和产出效益、尽可能地增加耕地”上,并最终实现以土地整理为手段,以城乡统筹为目标。土地整理项目要想实现这一价值追求,充分发挥在助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首先应找到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和突破口。

2.1 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为突破口,夯实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条件

将土地开发整理与发展现代农业、村镇建设和生态建设结合起来,扩大和丰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内涵和外延,让土地整理不再以各种工程的堆砌为目标和主要内容,而是将工程与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规划相集合,打造出一片片土地利用布局合理、基础设施与产业布局高度吻合、农民生产生活方便快捷的土地。为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将同一土地整理项目区内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统一纳入土地整理项目中,让土地整理项目对各类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统筹,实现项目区内新农村建设统筹安排,保证新农村建设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将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做成新农村建设的夯基工程。

2.2 以充分发挥土地整理资金导向作用为突破口,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

土地整理资金的投入使用能给新农村建设带来极大影响,为了能更好地推动新农村建设,应按照“多与、少取、放活、增收”的原则,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国债资金和预算内基本建设统筹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将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 20%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增益部分,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收缴标准,严格收缴程序,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收返”两条线。完善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办法,增强新增耕地指标全市统筹管理的科学性。积极探索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使用机制,不断拓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农民进城落户的资金补贴渠道。鼓励采用 BT 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2.3 以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后续管理和利用为突破口,促进农村土地流传,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规模经营

以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后续管理和利用为导向,科学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设计,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用地适度集中经营创造条件。鼓励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通过租赁、入股、联营、公司+农户等多种形式向种养殖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建筑,在不突破所在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划使用一定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

3.积极探索新型土地制度,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健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和复垦后的闲置宅基地进入城镇就业安居的,可以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给于适当补贴。鼓励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换社保、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廉租住房。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积极开展“新居工程”,引导农民向县城、集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加快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不断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废弃建设用地的复垦工作,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使用权及指标有偿、合理流转与转让。

4.结语

土地整理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这一新阶段,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为建设新农村提供有力保障,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新农村土地法范文3

关键词: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用益物权;债权

一、从《物权法》对土地流转的规定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所谓土地流转在目前的法律语境中指的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流转的方式有转包、互换、转让(第128条)以及入股、抵押等(第133条)。”丁关良认为存在有两种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种是物权性质的,包括原生创设型(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和继受传来型(依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获取的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方与发包方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关系终止)两类;另一种为债权性质的,包括基础型(以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平协商等承包农村土地,未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派生型(依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获取的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变)两类。《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界定为用益物权过于笼统。这里应该区分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

(一)承包权

1、依法享有承包权的主体必须要和土地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形成承包关系,第一类是该集体中的成员(农户);第二类是承受承包关系转让的第三方;第三类是通过其他方式承包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证书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土地的承包权所表明的是一种身份关系,即只有本村集体成员才可以取得承包权,少部分的土地承包权有集体之外的第三方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条件限制,因为土地现今仍然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的承包权不能被轻易让渡出去。

2、土地承包权都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签订承包合同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属证书。这一合同是物权性质的。因为《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显然,用益物权是直接建立在原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3、土地承包权目前最大的价值还在于社会保障功能。由于人地关系非常紧张,对农民而言,土地所承担的生存(社会保障)功能,已经日益重于生产功能。但无论是社会保障还是生产功能都必须要通过使用经营才能实现,所以,承包权主要的内容就是经营权。

4、承包权可以有限制地由使用权人进行处分。主要是承包期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的限制。发包人发包土地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是由承包权派生出来的一种(再)使用和(再)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以承包权为前提而存在,没有承包权就没有承包经营权,但承包经营权又可以独立于承包权而存在,如经营人依法接受承包人的土地使用出让,在不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取得土地的经营权。即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非一定要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但一定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且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农民们可以在保留自己的承包权的前提下,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进行组合、流转,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形成大农场主经济,规模化农业经济。农民集体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可以通过接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集中地力,发展农业规模经济。这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效率。

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都必须通过合同方式依法获得。如果是以取得承包经营权属证书为内容的合同其性质就是物权性质的,若只是就土地的使用收益为内容,不涉及权属证书的合同其性质就应是债权性质的,因为债权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综上分析不难发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不分情形地统统界定为用益物权。

1、原始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和继受取得的土地承包权都是用益物权。其主要规范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和利用关系,属于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行为,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这是一种对世权,义务人不特定;其客体是物(土地),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设立该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与生产功能。

2、无确权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不能视为用益物权而应是债权。因为此类合同只规范特定当事人之间关于土地的流转的法律关系,对人权,义务人特定,承包人可以将自己的土地交由不同的主体经营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每一种法律关系中义务人特定;其客体是给付,承包人享有向使用人请求支付租金的权利(请求权);设立该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取租金或者股息等。

所以,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的角度也应是不同的,有的适用物权保护,如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有的适用债权保护,如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等。如果在实践中混淆了不同性质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则不利于土地利益和权利人利益的维护。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模糊界定导致的现实及可能后果

随着中央政策和法律逐步放开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的一个前提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法律到位,而混淆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使用权的关系将会给土地市场带来不稳定的预期,影响到土地的利用效率,权利不清则保护无力。

(一)农民的承包权依旧难以保障

发包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村委会等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大搞形象工程而损害农民利益;工商企业等商事主体以较长的租赁期限和强制性手段承租大面积耕地,使农民失去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农户租出土地使用权后,被强制取消了其土地的承包权;等等。性质的模糊使得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名存实亡。

(二)土地纠纷难以解决

如果统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那么无论遇见什么土地使用和经营纠纷,就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这是极其不妥的。不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利益,使得法律两边摆,不断地倒向强势集团而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影响配套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还有待相关法律的配套实施,《物权法》规定不甚明确的问题在以后的立

法工作中仍旧是不可能避免的,不依法明确的话还会给其他法的立法工作带来困难。

三、结束语

《物权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稳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土地权益,增加土地的利用率。但其仍有不足之处,希望在之后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中能够明确,并将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由债法来规范,否则将会影响其立法精神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二元化之客观界定[J].经济问题,2007(9).

新农村土地法范文4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流转 引导 模式 运作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9-0015-01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县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紧紧围绕“跨越发展农业先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市场拉动、农户主动的作用,因地制宜,示范引领,不断创新流转模式,规范运作程序,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呈现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截至目前,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22.55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8.2%,签订并鉴证土地流转合同24653份,占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的97%。

一是强化政府主导,引领土地流转。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把土地流转作为推进农村六大重点工程建设、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举措,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快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了具体的办法和措施;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全面监管土地流转工作。各乡镇也从扶持产业发展、培育流转主体、健全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等方面,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

二是加强平台建设,服务土地流转。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内都配备了LED电子显示屏、电脑、信息触摸屏等办公设备,并设立土地流转信息联络、收益评估、合同鉴证和档案管理等服务窗口,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对各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收集上报的信息及时,免费帮助流转双方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合同鉴证和归档管理。全县493个村都设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收集登记和上报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形市场”。县乡都成立了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庭和调解庭,及时调处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土地流转。一是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补、核)发工作,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夯实流转基础。二是制定出台了全县规范的土地流转程序,为乡镇按程序帮助流转双方签订、鉴证流转合同,实现利益分配提供统一依据。三是全面推行“一栏、三簿、六制度”。“一栏”:即信息栏,将流出流入土地数量、价格、期限等在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或信息栏上公布。“三簿”:即建立《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入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转台账簿》,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流出流入动态情况和需要流出流入数量。“六制度”:即岗位责任制度、信息制度、备案审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纠纷调解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四是统一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格式,对土地流转的数量、租金价格、付款方式、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四是健全保障机制,鼓励土地流转。县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中,对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激励保障机制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政策,支持和鼓励土地流转。从2009年起,又整合财政支农、上级项目资金,集中改造土地流转规模大、主导产业优势明显的中低产田,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为土地流转创造了良好条件。

五是创新流转模式,推动土地流转。一是创新龙头企业土地流转模式,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发展产业基地,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山东利生集团汶上食品有限公司从去年起,在南站镇8个村租用土地2万余亩,总投资3亿元,计划于2013年主要建成集农民培训、有机蔬菜种植、有机养殖、休闲观光、农产品精深加工于一体的高科技农业生态示范园。目前,全县共有67家企业流转土地面积5.67万亩,占全县土地流转面积的31%。二是创新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实行“土地变股权、农民变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白石镇寨子社区通过土地流转率先建立了汶上县新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保底红利为每亩每年700元,浮动红利600元左右,切实增加了农民收入。三是创新联户土地流转模式,依托主导产业发展带动农村土地流转。按照“产业化经营、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以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品牌农业为重点,积极引导农户之间进行土地流转。全县共发展冬暖式大棚及大中拱棚1万多个、标准化种植基地40多个,面积5.49万多亩,占全县土地流转面积的30%。四是创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流转模式,发挥企业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基地带农户的利益链条作用。军屯乡成立了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群众3800余户,发展山药、牛蒡、韭菜等无公害蔬菜种植基地1.5万亩,依托汶上县大汶河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基地农产品加工成出口食品,年创汇300余万美元。全县共有92家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参与土地流转,流转面积6.95万亩,占全县土地流转面积的38%。五是创新大田作物服务发展模式,依托土地托管带动农村土地流转,解决土地流转后大面积地块的生产管理问题。县供销社在全县成立了14个土地托管公司,接受经营业户委托对土地进行统一技术管理,全县农田托管或半托管面积达到6.1万亩。

综上所述,我县农村承包耕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杨桂云. 规范与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流转模式研究[D].中南大学,2012.

新农村土地法范文5

关键词:农村;;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11-0147-02

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农村经济制度中最基础性的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之后,我国农村全部实行了土地家庭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极大地发展和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三农问题”呈现的一些新问题,如土地分割碎化、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土地流转混乱、土地粗放经营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再次被提到改革的前沿。探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寻求更加适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情况,保障农民的发展权和生存权,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土地的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和合理配置。

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

1.1立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原则

目前我国农业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渡阶段,农业经济受人为因素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具有显著的层次性和地域差异性。目前土地制度创新时机仍不完全具备,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农村总体经济水平较低,如果完全依照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是不实际的。为此相比较来说,农业发展较快、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步伐可以适当快一些,对于大多经济欠发达区域,土地制度改革的进行难度较高,土地产权制度的选择必然要考虑目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充分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和多层次性,不能脱离实际,否则容易造成盲目性改革,不利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1.2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性选择是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是解决农村深层次矛盾的必然选择,是与土地市场化和城市化相对接的系统体系,是农村人口变迁和农村城镇化的配套对策,是使农村隐性市场导向规范化和公开化的现实措施。只有实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土地产出效益的最大化,才能充分调动农民进一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土地利用的高效化和集约化。因此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关键。

1.3土地可持续利用原则

土地是人们赖以发展和生存的重要资源,也是创造财富的基本源泉。土地利用既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又受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的制约。土地资源的这种特征,决定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性,要求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制度改革的运作、土地利用方式的选择上均应以有利于保持土地资源的内在潜力、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保护耕地的质量和数量为改革原则,在提高土地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土地利用的持续性、协调性、发展性。这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关键。

2深化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路径

2.1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修订完善农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法律法规在农村土地制度规范上的矛盾,明确原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权能等方面的模糊概念,并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留下法律空间。同时可率先在国家改革试验区、经济特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就农村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市场定价机制、使用权流转机制,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出资、转让、入股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条件成熟后制定统一的土地法典,将城乡土地的产权功能、产权归属、使用权流转程序、权利义务等一同纳入法律。同时修订相关法律,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原则、城乡土地法典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配套的土地法律法规体系。

2.2建立权能完整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必须明晰化。现在农村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和群众集体所有制相结合的所有权制度,其中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一般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包括村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等三种形式。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建立村民联合经济组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应是村民联合经济组织。应将经济管理组织职能与村委会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区分,简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结构。

2.3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市场

按照现在我国各类产权交易市场的方式,运用信息化的交易平台,遵循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点,逐步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先在县级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配套推动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国家赎买制度,由国家按照脱离农村家庭所承包土地剩余承包年限和收益现值法评估的价值赎买。国家赎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优先用于解决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差距过大问题,剩余部分按照市场化原则租赁给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逐步放开政策,允许城镇居民携带技术、资金到农村租用土地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等经营活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新农村土地法范文6

【关键词】城乡统筹;土地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3-0089-03

城乡统筹发展是我国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可简单概括为:集体所有,但受国家管理权的严格限制;国家强制征用集体土地,给予的只是补偿价值,而非交换价值;国家高度垄断只有使用权交易的不完整的土地市场;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国家赋予农地的使用物权不完整。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征,限制着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大市场的建立,更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为此,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市场,使之既能保证农民的用地利益,又能与城乡统一的用地制度相协调(吴翔华,2008)。

一、统筹城乡发展的内涵

统筹城乡发展,是相对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而言的,是指城市和乡村统一安排与规划,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统一规划城乡整体性发展,根据城乡之间的客观联系与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城乡各自的比较优势,并将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有效联结起来,打破城乡界线,解决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不平衡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共同繁荣。

农村的生活、生产、文化等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因此,统筹城乡要消除的是城乡之间的不平等,而不是形态上的城乡差别。具体而言,统筹城乡并不是通过耕地变厂房、农村变城市的方式,而是通过调整农村的产业结构。改进生产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农村的生产条件、生活质量(包括劳动强度、工作条件、就业机会、收入水平和居住环境等)与城市逐渐消除差异,从而使住在农村仅是环境选择,当农民只是职业选择。

二、土地制度改革对城乡统筹发展的作用机理

(一)土地制度改革是推动城乡统筹发展进程的有效手段

土地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统筹城乡的战略问题之一。农村土地制度又是土地问题的核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现行的土地制度存在着缺陷和不公平,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阻碍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从农民的利益出发,保障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正确选择,为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土地制度改革也是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正确决策。

(二)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战略举措

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从而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进一步促进土地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谢从朴,2010)。通过探索发展农村土地的新模式,打通农村土地市场与资本的对接通道,盘活农业部门的各种资产,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i)土地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和创业的重要条件

现行的土地制度把农民的身份与农地捆绑在一起,这实质上是增加了农民从事其他产业的成本。那些离开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之外,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又缺乏,这些人仍然得将农地作为最后的屏障。因此,农民被迫选择定居农村、做工于城市的生活。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的保障,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农民进城就业、创业创造了条件。

三、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

1.产权制度不完善。尽管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都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如何界定”、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加上中国相当多的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名存实亡,缺乏行使集体经济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因此,极易造成上级政府替代下级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假象,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有: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对农地使用权的限制,对农地收益权的限制以及对农地转让权的限制。

2.土地法律制度失效。农村土地法律所面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保护、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集中体现了现行土地法律制度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适应。这实质上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逐渐解体,农村要求与城市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的一个侧面。但是,现行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并没有提供这样的平等机会。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内容无法满足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引发的问题

1.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地市场无法形成。一是由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所有权的模糊不清,人们利用土地的成本就成了“社会成本”,使用者就不会考虑土地过度利用的损失,促使土地急剧退化,致使农业再生产效率低下。二是若所有权不明晰,利益关系模糊,在部分土地农转非的过程中难以保障农民利益得到充分补偿,因而使农民失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致使经济运行效率低下。最后,所有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所有权模糊必然导致农村土地市场不成熟,使土地要素价值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以及土地资源无法通过市场进行最优配置。

2.农业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管理要素难以发挥作用。规模化生产是实现资源整合、科学管理、细致分工、专业化生产、提高效率、提升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但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不清、收益权部分受限以及转让权受限,又必然使土地资本难以通过市场转让集中。首先,因为难以进行规模化生产,进而又无法形成规模收益;其次,由于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农户就要以有限的劳动力在有限的耕地上完成所有耕作项目,无法形成细致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再次,管理要素虽然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过程,但它对生产过程中生产力各要素系统性效用的发挥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规模化生产是管理要素在生产力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所以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也必然导致管理水平低下和管理要素发挥的作用低下(姚丽,2007)。

3.农民没有真正拥有对农地的处置权,阻碍了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目前,土地控制权往往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手中,农民没有真正拥有对

农地的处置权。在农村土地交易过程中,农民根本就没有议价的权利。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受到了限制,也就阻碍了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只有当农民完全拥有了土地的处置权以后,他们才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支配自己的土地。

四、城乡统筹发展中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

(一)明确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关键点

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朝着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土地要素自由流动的方向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不再是通过分配到农民手里的土地只能掌握在特定人的手里,而应该实现市场在决定土地使用权中起到的基础性作用。

农地作为农民最后的屏障,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迫使农民选择定居农村、做工于城市的生活,这将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正常转移。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要与户籍制度齐头并进,协调改革。这也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如果说户籍制度改革是二元结构变迁的一种拉力或使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牵引力的话,那么,土地制度改革就是二元结构变迁的一种推力。两种制度同时改革,才能形成一种合力,使劳动力与土地要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由流动,才能真正加快城乡统筹的进程。户籍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城乡户籍之分的消失,实现人们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迁徙,实现由人们基于“经济人”的理性,自发地选择去什么地方居住。

(二)多举措改革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

以地级市为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改为居民登记制。应该取消实行了几十年的城镇户籍、农业户籍的分类,统一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张红宇,2010)。具体措施如下。一是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使长期在城市生产生活的农民工变为市民,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管辖范围,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减少他们对土地的依赖。二是允许自愿放弃土地的农民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给予他们城市居民身份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促进农民人口城市化(陈学法,2010)。

(三)不断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具体落到实处。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土局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指:时分给农民并颁布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内容,也进一步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的物权性。农民不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二是赋予农民自由转让土地的权利,特别是要按照“权利平等”原则,公平对待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条件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进而推动城乡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土地配置效率的优化(陈志刚,2010)。

(四)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和组织建设

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建设,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其一,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和租赁市场。除市、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外,每个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形成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其二,建立、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为保证粮食安全,一方面,必须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另一方面,应对农民保护基本农田和种粮所支付的机会成本实行财政补贴。其三,为了降低农业经营和土地流转的风险,引入农业保险机制,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降低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风险和银行贷款风险。二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组织建设,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可动用社会力量,成立民间或非官方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可成立土地银行。根据我国的实际,土地银行应该是国家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可暂设在农业银行内(杜朝晖,2010)。

(五)积极推进农地股份制试点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我国目前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和经营方式的探索。农民把家庭联产承包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的方式由村级集体经营或建立股份公司经营土地,农户按照股权的多少参与经营收益的分配。对以农户承包地和村集体资产共同人股而建立的股份制,可考虑将集体资产部分股份随着村集体人员的调整,以户籍为依据实行每两年调整一次,原则上可分设“人口股”和“农龄股”。这样既可以解决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分配不公平矛盾,也便于通过“调股”代替“调地”,从而避免因人口数量变动而频繁调整土地带来的一系列操作上的问题和矛盾(方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