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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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

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市及各县(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县(市)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区域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

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个项目被筛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

(一)在上述筛选范围以外的企业,但排放废水中含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企业也应确定为重点调查单位。

(二)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三)事实上已经进入生产或试生产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应当按照当年实际开工时间计算排污量,并将其纳入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范围。

(四)省、市、县级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的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五)为与全省污染源普查结果衔接,禁止各地在筛选重点调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省、市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根据重点调查企业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污数据。采取①“比率估算”的方法。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或②“总量估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当年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估算各地区非重点调查表中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各项污染物原则上排放达标率不得大于重点调查企业相对应的各项数值。

第八条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市取值为65克/人??日,县级城市为6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县(市)区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保护、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县(市)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

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范文2

山重水复疑无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

说起统计调查,若将它与统计年定报工作比起来,可以用“既充满活力、又带点无奈”来形容。说它“活”,是因为统计调查短、平、快,又多是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说它无奈,是因为在统计数据采集环节,有异于调查对象向统计部门报数的传统模式,统计调查更多的是调查员入户“问”情况。同时,统计调查还面对着“调查人员难稳定、数据质量难控制、调查队伍难组建”三座大山,“最头疼的就是找不到人”、“培训好了的调查员,调查做完说走就走,我们还得再招聘、再培训”,诸如此类的牢骚声在统计调查的组织工作中经常听到。一面是统计部门在调查中的“拦路虎”,一面是日益增长的政府需求与日常统计调查任务。身处瓶颈,统计部门面临着严峻的抉择,怎么办?

面对这个“拦路虎”,西城局队在统计调查人员管理模式“不变、等待、创新”的选择题中毅然选择了最后一项。2007年的晚春,草拟文件京西发[2006]21号出现在了主管区长的办公桌上,文件中建议:“在街道成立社调队,从事地区内各项统计调查工作,解决调查力量不足的问题。”在得到领导支持后,当年七月,随着西城区民政局的钢印在民办非企业证书上的落下,社调队这个“新生儿”落地西城。它的“出生”彻底打破了统计调查“找人难、用人难”的瓶颈。“现在我们做统计调查,再也不用四处找人了”,西城区经济社会调查队队长许晓红说。

社调队成立之初就明确了松散型半公益性组织的定位,不断动员和组织社会民间统计力量,在多项统计调查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五年的实践证明,这支人员相对稳定、专业性强、机制灵活的调查队伍在各类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为西城统计系统的“生力军”。

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

尽职尽责的好“父母”

“如何管理好、利用好它,不让社调队成为空壳子、花架子”是西城局队领导操心的头等大事。为了让社调队茁壮成长,他们为其在局队中找到了一位好“妈妈”――社调队管理办公室。制定规章制度、建立人员信息库、完善激励考核机制……这位“母亲”忙得不亦乐乎,调查队的每一次成长都有她辛勤的努力与付出。鉴于熟悉日常工作的优势,西城局队又将“爸爸”的重任落到了15个街道统计所身上,在对调查员进行访问技巧、专业知识等基础培训之后,这位好“父亲”还对调查员开展了职业道德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等深层次培训。同时,他还将队员的入队时间、年龄、性别、承接调查任务等基本情况逐笔记录,形成的电子台账可谓“一应俱全”。

调查队的“门槛”并不低

“时间灵活、按劳计酬,从事过统计、会计、教师、经济工作等职业的本社区失业、退休人员优先”,社调队“独特”的招聘广告词甚是吸引眼球。但看似“宽松”的标准只是应聘者需要过的第一道关。“考试涉及内容挺多的,要不是以前干过调查,又复习了几天,还真过不了” ,在参加了西城局队组织的考试后,应聘者刘大姐感慨地说。原来,在各街道对应聘者进行“初筛”后,局队还要对他们进行一次“大考”,对考试成绩合格者才颁发统计调查证,让他们持证上岗。每年,统计所都将人员情况进行更新维护,保持调查队伍的稳定,也保证调查员招之即来,来之即干。

网聚人心的社调队人才库

“鼠标一点、一目了然”,随着国家统计局四大工程改革的推进,社调队也乘着科技的“东风”,实现人员管理的“集体上线”。“这就是我们的调查人员网络管理平台,15个支队的532名队员的性别、年龄、专业、从事过的调查、持有证书等基本信息,只要用鼠标一点全都能看到”,西城区社管办负责人蔡冬梅边展示着人才库,边向笔者介绍着社调队队员的基本结构。网络人才库的强大功能还不止如此,由于设置了账号的分级权限,区、街实现“共管”成为可能。调查人员更新、队伍结构分析、基本情况汇总等新功能的加入,也让人员管理“易如反掌”。

统计数据的“多重保障”

说到优质的调查质量,还得益于社调队体制所具有的两个天然优势,一是各街道形成“一会三级”的管理模式,即成立“队管会”(设立队长、副队长、小组长等人员)。队长负责调查队全面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开展工作,同时各街道调查队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小组长。各级人员除了负责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外,主要负责调查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调查质量。二是按劳计酬也成为数据质量的天然保护屏障。按劳计算报酬,报酬与调查质量直接“挂钩”,实践证明这招很有效。

采得百花成蜜后

为数辛苦为数甜

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范文3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族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福建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养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化肥、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城市(设区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里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6.10~2007.12):

(1)组建机构(2007年3月~2007年8月)

省、设区市、县(市、区)逐级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2007年3月~2007年9月)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2007年3月~12月)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各地普查机构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3月~9月);

--开展污染源监测,各级环保局组织对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3月~12月);

--制定各类污染源普查有关技术规范,编印普查技术手册(2007年3月~12月);

(4)培训(2007年8月~12月)

培训工作分级负责,各级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5)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2007年8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11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表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7)宣传动员(2007年3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

(1)各级普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污染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做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2月);

(2)全省各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市、县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录入,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审核、汇总(2008年2月~6月);

(3)省、市普查机构分别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2008年4月~6月);

(4)各设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报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底前);

(5)省级普查机构汇总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

(6)配合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省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2008年8月~12月);

3.总结阶段(2009.1~2009.7)

(1)各级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普查结果。

(2)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设区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省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并充分发挥农村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协管员的作用。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经贸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省级普查办负责各级普查办负责人和骨干以及省、设区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设区市普查办负责本级和县级普查办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省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省里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组织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精神和《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全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查作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总体方案、编制各项普查技术实施方案;编印全省各类污染源普查表格、普查员工作手册和培训教材,对各级普查办负责人和普查骨干以及省、设区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开展宣传工作;普查数据的汇总、加工、分析和建档;建立省级污染源动态数据管理系统;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承担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数据的采集、分析测试、质量控制。

各市、县(区)普查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污染源的数据采集、分析测试和质量控制工作,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省级财政对享受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县、市以及财力困难的县、市所需普查经费给予适当的支持。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范文4

关键词:环境统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环境统计工作是环境规划、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环境统计提供的信息是掌握环境状况,编制环境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随着政府环境保护职能的加强以及环境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环境信息化的发展,统计工作在环保工作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各级领导、环保工作者甚至广大人民群众比任何时候都希望环境统计资料信息更加准确、及时。“十二五”期间的环境统计工作更加科学化和信息化,统计周期更短,频率更高,信息量更大,这都意味着环境统计面临的任务、承担的责任更重大,因此,加强环境统计工作是新形势下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加强环境统计工作应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积极实施“十二五”环境统计改革,努力完善环境统计调查及报表制度,使统计数据更具有代表性

“十一五”以来,环境统计取得了明显的进展。调查制度从范围上扩大了对乡镇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及其他污染的调查,从调查方法上针对不同调查对象选用重点调查和其他多种调查方法综合运用,初步解决了乡镇工业和社会生活污染调查的可操作问题。随着市场经济多样化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快,涉及的经济成分、经济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局部污染也正发生结构性变化,使得统计调查、数据收集、分析比较越来越困难,越来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难于做到准确、快速地反映统计对象的动态信息。国家环保部也充分认识了这一点,对“十二五”环境统计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要求“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传、统计、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大幅度提升市县环境基础监管能力”(摘自《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把环境统计工作和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应认真领会国家环保部提出的改革思路精神,充分认识到统计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几年实施情况看,统计改革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统计数据较好地反映了重点调查单位污染源总体变化的趋势。对范围广、排污情况复杂的乡镇工业.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污染物排放评估。同时对农村环境统计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情况,秸杆焚烧统计等做出了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但由于环保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力量进行调查统计,只能通过相关部门“拿数据”后再层层上报,意义不大还增加了基层统计人员的负担。因此,必须从多环节、多渠道着手,多与相关部门合作、协商,共同组织力量进行研究,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大环境统计指标体系以及指标收集制度,进一步科学化、细化乡镇企业的排污系数,切实提高统计调查及报表制度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行性,使环境统计不仅能反映城市的工业污染,而且还能反映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生活和农业的污染,使统计数据更具代表性。

2、大力加强能力建设,特别是监测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亦即统计数据的质量关系统计工作的生死存亡。当前,环境统计数据失真并不是个别现象。一方面统计调查时缺少基础凭证,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较差,缺乏连续监测计量的手段和设施,造成填写统计报表时“三分统计,七分估计”另一方面,由于统计人员的素质不高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也严重影响了环境统计数据的准确程度。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环境统计力量呈越下层越薄弱的格局,特别是县(区)级环保部门受设备、技术、编制等的制约,在对企业的排污量进行全面准确的统计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由于各排污企业在行业分布、生产规模、工艺类型等方面的差异,污染物排放量不是均匀分布,县(区)级环保部门缺乏连续监测计量设施、手段,存在监测频率少的现象。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都提高了对监测工作的认识.增大了对监测能力建设的投入,使监测能力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在一此不发达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的监测能力有时还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所以,大力加强能力建设,特别是监测能力建设,切实发展在线自动监控,使县(区)级环保部门具备较强的在线自动监测能力,才能真正使统计数据更真实准确。

3、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搞好环境统计分析,提高环境统计服务水平

环境统计的根本宗旨是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要提高环境统计的服务水平,着重在于搞好环境统计分析。如果环境统计仅满足于提供大量数据,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统计分析才能说明现象的内在联系,推断环境总体的变化规律。环境统计分析水平高低,直接反映了环境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而环境统计分析目前还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由于基层环保部门直接面对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家企业单位,工作量很大;绝大多数统计人员是兼职的,统计队伍不稳定,而且环境统计工作涉及面广、知识性和综合性强,任务重,时间紧;很多县级环保部门的统计工作都是由一名兼职统计员“包打天下”,往往造成基层统计人员疲于应付,只求能按时上报报表,不管质量如何,写好环境统计分析更成了一句空话;所以必须完善工作机制,做好领导真正重视,改变以往那种“单枪匹马”的工作局面,配备足够的人力和设备,为统计部门及其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环境质量变化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工作。各业务科室要紧密合作,使统计、监测、监理、排污收费形成一个统一整体,不要数出多门;要逐步形成以“数字说话”的习惯,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这样才能真正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环保事业服务。

4、加强环境信息化建设,深度开发环境统计信息资源

全球经济已经进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市场经济不仅要求统计信息准确、方便、及时,而且要能根据不同的要求进行不同的数据处理。开展历年数据的对比分析和环境统计预测等等都必须进行信息化建设。就目前来看,统计信息要真正实现共享交流还有一定难度:统计软件运行还不够稳定,功能比较简单,还不能与监测EMMS、排污申报登记、“城考”、“责任制考核”软件进行数据的交流交换。在环保局内部,如果要查某一个企业的排污数据,还须由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软件进行查找,各业务科室还不能在内部局域网上自由方便查询所需的统计资料。所以,大力加强环境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电子平台,才能深度开发环境统计信息资源,使统计信息更及时、方便和信息化、共享化。

5、结束语

总而言之,环境统计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其中心任务是为环境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及时、丰富的环境统计信息,为公民环境知情权提供依据。加强环境统计工作是客观形势的要求,是党和政府在环保领域实行科学决策和法制管理的必然结果。实际上,提高环境统计工作的方法还很多,如,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加强对环境统计的研究等。我们应深人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统计规律,依法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职权,不断提高环境统计工作水平,使之为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提供更有效的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

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范文5

关键词:海河流域 水功能区 限制纳污红线 水质

中图分类号:TV147文献标识码: A

201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2012年国务院3号文件再次强调“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海河流域是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但污染源治理和污水处理措施相对滞后,加之严重的资源性缺水,部分地区面临“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困境。

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以重要水功能区为抓手。海河流域纳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水功能区共计230个,其中一级水功能区共168个(含开发利用区85个),二级水功能区147个。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是海河流域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以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由于污染物质在水体中的迁移与转化具有连续性,水功能区水质与上下游、干支流关系密切,因此流域机构以重要水功能区为抓手,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必然推动全流域水功能区水质的整体改善。

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海河流域重要水功能区涉及水源地保护区16个,区划河长736.26km,区划湖库面积754.94km²;饮用水源区32个,区划河长1221.8km,区划湖库面积271km²。保护水功能区水质,把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逐步满足人民群众的亲水需求,使人民群众饮水有保障,亲水有场所。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落实,要达成社会的共识,得到公众的支持,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始终立足改善民生这个根本。

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以限制排污总量为突破口。水功能区污染源可分为点源、面源和内源三类。点源的监测、治理体系较为完善,可以作为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突破口。以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开展基准年水功能区水质评价;以入河排污口普查等有关工作为依托,对重要水功能区中的入河排污口和支流口统计调查,确定水功能区主要污染物的现状入河量;从严复核重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确定水功能区污染物限制排污总量,提出重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分解方案。在限排总量控制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要对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区别对待,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保留区作为今后开发利用预留的水域,原则上应维持现状;在缓冲区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原则上不得影响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

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以合理的考核制度为保障。按照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海河流域水功能区管理责任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与考核方式,将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流域机构对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区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指标的依据之一,推动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方面下真功夫、花细功夫、用实功夫。

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以相关科研工作为支撑。海河流域部分地区“有河皆干,有水皆污”,水功能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除削减点源外,还需要相关科研工作的有力支撑。一是控制面源。促成有关部门控制禽畜养殖污染以及农药、化肥污染。二是清理内源。开展河湖底泥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三是涵养水源。加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固本清流。

在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过程中,还应协调好以下三种关系。

一是上下游、左右岸省区关系。省界缓冲区是水质纠纷易发河段,也是区分污染责任的重要区域。海河流域省界断面共计65个。加强省界缓冲区水资源保护工作,对缓解上下游、左右岸水质矛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开发与保护关系。开发与保护关系的根本,是流域水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海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尚未完全摆脱粗放型发展方式,一些地方为了GDP的增长不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了经济可持续发展。当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的紧迫任务。海河流域重要水功能区涉及保护区27个,区划河长1145.26km,区划湖库面积1114.94km²;保留区9个,区划河长600km。在水功能区划分过程中,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及水生态系统保护要求,确定水域主体功能。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所前瞻和预见,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保障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资源。

三是公平与效率关系。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是经济社会发展可利用的一种环境资源,应兼顾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不同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结合点,在于取得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最佳综合效益。海河流域各个水系上下游省份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差距,江河源头地区多数为高山峻岭,经济欠发达,同时这些地区担负维护水生态健康任务,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要探索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促使流域内各地区协调发展。

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任务艰巨、使命光荣。要秉承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倡导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的发展方式,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坚持统筹兼顾、改革创新的正确路线,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Z〕.20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Z〕.2011.

[3] 陈进,黄薇.实施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J]. 中国水利. 2011.

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范文6

【关键词】政府信息;形成权;当事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知情权和开放政府的实证法保障制度已经初步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侧重调整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和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其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公民要求政府提供信息时,政府为什么会有“信息”?信息公开中的“信息”是如何形成的?政府保有的信息和政府赖以决策的信息从何而来?这些问题关系到一个新的法律现象—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力和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正是因为政府正确地运用了“信息形成权”才使公民获得了可用、可信和可以交换的信息及其衍生利益,随着公民知情权利的增长以及政府管制和决策对信息收集需要的扩张,对政府信息问题的研究不应该再局限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资讯获得权等传统问题,应转而关注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权限、成本和收益以及当事人的负担等问题。

一、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性基础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police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处方、品和第一类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cash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fees)。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从行政法层面看,抵抗权主要被表述为个体对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的行为。”{33}(P16)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权或者对抗权。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也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部分,如《统计法》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