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行政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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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行政管理制度

仓库行政管理制度范文1

1继续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

在公司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了《12小时工作制》、《文件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样板房管理制度》、《员工餐厅管理制度》、《员工宿舍管理制度》等,涉及人、财、物的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1.1自今年起,物业公司所有文件统一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实现了文件流程登记管理,保证文件传批效率、对文件流程进行严格控制。并通过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统一发放,加强了内部文件传阅,及时传递信息的效率。

1.2在年初的计划中,本应在三月对公司的制度及更新的部分进行一次整理和汇编,因各部门业务工作开展繁忙,重视度不足,完成速度未达预计效果。六月,集团人力资源部牵头进行物业公司制度汇编,对各部门、各岗位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完成了公司层面的制度及操作规范。并针对目前存在的执行力差、责任心不足、业务处理回应速度缓慢等问题,推出《24小时回复制度》、《小区巡查制度》、《投诉处理流程》、《员工礼貌礼仪标准》等提高服务水平的相关制度。

二、人事管理

2.1人员编制:

随二期的验收接管及又一城的介入,根据实际需要,人员编制进行了如下调整:

2.2人员招聘;

物业公司上半年通过报纸、网站、现场招聘会、职业介绍所等渠道,基本完成招聘任务。上半年人员异动情况如下:

备注:六月份因未结束,未纳入统计范围。

2.3人事费用

1-5月人事实发工资总表

2.31《保安员12小时工作制》

在增加二期安防岗位,不增加岗位编制的情况下,实施了《保安员12小时工作制》,对保安员的薪资进行了调整。试行两个月以来,保安员基本能接受该项调整,部门人员流动率未出现异常。基本解决人员不足产生的空岗情况,并逐步消化了去年下半年积累的大量加班。

2.32有偿服务提成制

随二期入住率的提高,对有偿服务的需求逐步增加。在不增加清洁人员的基础上,试行安排休息的员工提供有偿服务,并在有偿服务收费中按....元/小时的标准,作为工资提成给员工。目的是减少加班时长、控制人工成本,同时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2.4员工培训

上半年新员工对《员工手册》、公司制度培训的覆盖率100,每周各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平均1-2次,组织个别业务部门经理参加阳光团队的拓展活动。在四月,组织了主管以上的员工前往....参观,学习别人的管理经验,找出自身不足。初步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课程计划及相关培训资料等,计划于下半年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因一直缺乏专管人员,由部门内部兼任开展,存在培训的内容比较单一、在组织上缺乏部门间的交叉培训,未建立系统的培训资料及操作规范文件等问题。这次各部门均完善了操作手册,同时也为下半年的培训工作建立了基础。

2.5推行绩效考核

在一月起保安部首先试行了《保安员绩效考核办法》,制定了保安员级别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标准。通过绩效考核,调动员工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及自身素质的积极性,提供了晋级、调薪的机会。先后实施的绩效考核部门有客服中心、车队。

目前,绩效考核的工作尚未全面覆盖,推广绩效考核的力度和实效性未达到真正激励员工积极性的效果。分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原因:1)工作目标不明确,未建立实际操作的规范。2)管理人员流动性大,管理办法亦经常改变。3)从建立绩效考核标准到考核结果的过程管理不足。4)员工对绩效考核的理解度、认同感有限。

三、行政管理

3.1员工餐厅

3.11面对员工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员工餐厅,经过多次的意见调查,确定大部分员工的口味,在食品卫生、份量、菜式及用餐时间上,均根据各部门不同班次的需要及员工意见进行了调整。目前,员工满意度基本达到95以上。

3.12在五月份员工餐厅收支报告中,已实现包餐费用包含餐厅电费、每月人事费用当月工具、物料采购费用、夏季每周两次的凉茶、糖水的所有费用,在员工满意的基础上合理降低成本。

3.2仓库管理

3.21通过制定《物料验收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等,首先从物料验收的环节开始严格控制物料的品质,增加了由业务部门派人协助验货的环节,减少不合格品的发生。其次,加大仓库对物料的管理职责,在采购物料的价格、品质上,与历史价格、原用物料品质进行对比,严格把关,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货处理。

3.22为配合财务部做好费用划拨的工作,工程物料的使用在月度盘点表中做到每一件物料清晰列明用在何处,费用所属。

3.24增加了样板房物品的管理,联合材料部进行了彻底的核对,对遗失、错帐、损坏等情况进行了清点。在多次的样板房搬迁中,仓库参与物品的打包、清点、交接、存放等工作,弥补了以前样板房物品清单不完整的现象。在上半年集团财务部联合进行的资产盘点中,行政、工程仓库均做到了帐货相符。

3.3车队管理

3.31根据上半年车队被投诉的主要原因及存在问题,制订了《司机奖惩条例》,以季度的形式进行考核,并推出安全驾驶奖。对业主提出投诉的司机,给予惩罚,并由司机本人向业主进行解释和道歉,提高司机对服务规范的重视。

3.32上半年,逐渐有业主提出有偿用车服务的需求,有租车及租司机两种。为规范操作,制订了有偿服务标准,在不影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均满足业主的需求,服务创收。

3.4采购管理

在上半年的采购工作中,提高采购的计划性,基本完成各部门的采购工作,及时核价。虚心向业务部门学习商品知识,在大批量不确定质量价格的采购中,联合业务部门的主管及材料部同时到采购市场定品质及价格标准。完成了上半年工程物料供应商评估,并根据业务部门的推荐,采用了新的物料供应商,在价格上有所降低。

仓库行政管理制度范文2

(一)、粮食行政公共权力情况概况。

粮食行政执法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按照《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粮食局有1项行政许可、27项粮食行政执法(处罚)、1项其他权力职能。具体为:粮食收购许可(含变更、延续、注销、撤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处罚;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处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未配备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未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处罚;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无质检报告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二)、运行状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粮食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作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在行政公共权力清理中我局对粮食行政管理的有关行政权力及运行程序等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完善(已录入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自《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县粮食行政许可事项只有县粮油收储公司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一次;粮食行政执法(处罚)及其他权力仅限于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管理,且从未实施过行政处罚行为。对其他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行政管理完全处于空白状态。

二、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仓库行政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生产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

第五条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新开办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和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二)企业概况;

(三)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

(四)企业组织机构图;

(五)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七)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八)拟生产兽药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及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九)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检验仪器设备及产品工艺验证报告;

(十)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报告;

(十一)农业部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书;

(十二)其他兽药GMP管理文件目录及与文件相对应的记录、凭证样张;

(十三)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十四)兽药GMP试运行情况报告;

(十五)试产兽药产品的批生产、批检验记录复印件(每条生产线应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4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3个批次的记录;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应提供所生产品种的记录)。

申报资料应当为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2份。书面材料可以只提供目录,电子文档应当为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完成兽药GMP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GMP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和验收范围、有效期等事项。

生产范围应当包括兽药品种类别、兽药产品剂型类别等内容。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发放。

第九条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农业部将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章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换发

第十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和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三)企业自查情况及企业兽药GMP实施情况;

(四)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标准执行情况、产品批准文件(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等);

(五)影响兽药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变更情况及说明;

(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情况;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申报资料应当为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二份。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在原《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申报企业进行兽药GMP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核发《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兽药GMP证书变更申请表二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住址的,应当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原件;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登记证明文件。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并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监督检查中发现兽药生产企业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的投诉举报情况;

(三)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的询问,接受调查取证,不得欺骗、妨碍、拒绝。

第十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其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收回、不良反应报告与自检等方面应当符合兽药GMP的规定。

第十八条农业部在组织兽药GMP检查验收时,应当将兽药生产企业的检验场所、仓储场所、重要设备等登记备案。

兽药生产企业未经原检查验收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生产、检验、仓储场所及重要设备。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并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未经农业部批准,禁止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

第二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兽药。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经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兽药,也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生产兽药。

兽药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生产场所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兽药。

第二十二条国家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

第二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处方药在销售时,必须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买卖、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

第二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应当收回、注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予以公告,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换证申请未被受理、批准的;

(二)停止生产兽药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三)被吊销、撤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行为:

(一)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从事兽药生产的;

(二)超出《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兽药的;

(三)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四)持伪造、涂改、租借、转让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五)被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的。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兽药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请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可以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者从中国兽药信息网(网址:)下载。

第三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兽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所经营兽药的专业知识,并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事本企业质量管理职能。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行事本企业质量管理职能。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对兽药质量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第六条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变更时应当报原发证部门备案。

第七条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必须配备能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

经营中药材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中药材的专业知识。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兽用生物制品的专业知识。

经营水产养殖用兽药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水产养殖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中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能满足本岗位需要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十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兽药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场所与设施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和仓库、办公用房等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不得相互影响。

企业的营业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的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应当根据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醒目标志。

营业场所应当与动物疫病诊疗场所相对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的增加、减少和改变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且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能够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各类区域、各类品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兽药经营企业增加、减少、改变兽药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兽药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易清洁。

第十五条兽药陈列和储存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具有使兽药与地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

(二)具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兽药陈列、储存条件要求的温度、湿度控制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设备;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防火设施、设备等;

(七)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六条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十七条经营兽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的,其场所、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文件与档案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建立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和标明日期,应当保证原数据清晰可辨

第二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安全存放、妥善保管,并由专人负责。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方面的质量管理文件:

(一)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和质量承诺;

(二)各组织机构或人员岗位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

(三)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兽药的质量评估体系;

(四)兽药入库、出库的质量检查、验收、核对和必要情况下的质量检验;

(五)兽药运输、陈列、储存的管理和所需特定环境、温湿度条件控制管理;

(六)兽药销售管理;

(七)环境卫生、人员卫生管理;

(八)具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特定行政管理要求的特殊兽药的经营、质量和所需设施、设备、仪表的监控管理;

(九)退回兽药的质量管理,有效期兽药、不合格兽药的清查和处理;

(十)质量投诉管理,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兽药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兽药质量信息的收集、公示;

(十一)票据、台帐、记录等兽药采购、运输、保管、销售的有效凭证的管理,存档资料的管理;

(十二)质量管理方面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至少应当建立下列方面的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温湿度控制等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销售记录;

(五)兽药质量抽查、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拆、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和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记录;

(七)退回兽药及处理情况记录;

(八)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员资格、技能、培训、考核、健康检查;

(二)设施、设备维护和兽药储存;

(三)供货单位质量评估结果;

(四)经营的兽药产品目录及质量情况;

(五)票据、记录等有效凭证;

(六)质量管理、质量问题处理。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采购管理制度,把兽药质量作为选择兽药产品和供货单位的主要条件,确保购进的兽药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采购的兽药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

(二)具有法定质量标准的;

(三)应具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或者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药注册证书的;

(四)兽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的;

(五)《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

(六)中药材符合注明产地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格、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核。除审核有关材料外,经营企业也可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合格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应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具有保证兽药质量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应当保存进货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项内容。采购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入库检查验收制度,对采购的兽药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检查验收时,对货与单不符、包装不牢或者破损、标志模糊不清、质量异常等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兽药不得入库。

第三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质量检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规定、法定标准、许可事项、合同规定等对购入的兽药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对售后退回的兽药,也应当逐批进行检查验收;

(二)应当对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内外包装和依法规定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药产品的有关证明或者文件进行逐一检查核对;

(三)应当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检查验收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以上;

(四)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检查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五)必要时,兽药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兽药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报告应当随产品质量档案保存。

第三十一条、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等特殊药品的入库实施双人查验制度。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

第三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兽药陈列、储存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兽药在保证符合规定的存放环境、温湿度、设施、设备要求的条件下陈列、储存。

第三十三条兽药应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储存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兽药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不同的库中;

(二)兽药应实行标识管理;类别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三)搬运和存放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四)兽药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应当按照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传味的药品、中药材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兽药分开存放;

(六)应当按照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等分区要求存放;

(七)应当按照剂型或者用途分类存放,按照相同类别、相同品种、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批号、相近有效期限等集中依次或者分开堆码存放。

第三十四条兽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专库或者专柜保管,并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标识管理制度。陈列、储存的兽药实行标识管理,不同区域、不同产品等均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不合格兽药应当为红色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应当为黄色标识;合格兽药应当为绿色标识。

第三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储存兽药的质量及陈列、储存的条件和兽药的储藏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等进行检查清理,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兽药经营企业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应当及时组织清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运输与销售

第三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运输管理制度,根据运输兽药的剂型、包装、运输距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兽药破损和混淆。

运输有温度要求的兽药,运输途中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措施,保证兽药所需温度等环境条件。

第三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运输兽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危险药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执行检查核对制度,对售出的兽药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并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记录,并至少保存至3年以上。

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

第四十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票据,做到票、帐、货、记录相符,销售票据按照规定保存。

第四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强制免疫所需预防生物制品等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经质量管理人员核查、签字后方可销售。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本企业执业兽医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留存处方签。

兽药经营企业对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所列兽药不得擅自更改。处方中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或者国家规定的禁用兽药等违反有关使用规定问题的,不得销售。不得向未持有执业兽医出具处方的购买者销售处方药。

第四十二条兽药拆零销售时,只能拆至最小内包装。

第四十三条销售兽用中药材应当注明产地。

第四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先入先出、相同批号距有效期限时间短优先的原则发放兽药。

第八章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兽药质量查询、投诉、采购、销售、储存、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解决处理措施,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兽药或者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当及时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追回。

第四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有关兽药的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宣传时应当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为准,不应当虚假夸大和误导购买者。

第四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和设置意见簿,对购买者反应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应当正确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仓库行政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拟订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设区的市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当地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二章收购

第九条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条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新粮。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二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储存

第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

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企业,也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粮食仓储企业代储。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轮换

第二十条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定期检测地方储备粮的品质。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应当及时轮换。

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二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动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八条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动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退回骗取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仓库行政管理制度范文5

××库于二××年七月完成改制工作,组建了新的库领导班子,优化聘用了职工队伍。现有职工52人,有效仓容33500吨,库存粮食近*万吨。近年来,该库在管理上突出一个“细”字,狠抓一个“严”字,追求一个“新”字,不因库小而自轻,不因量少而松劲。通过不断加强管理,确保了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粮情稳定,储存安全,在滁州市乃至全省各市、县、区储备库储备粮管理工作评比中连续几年名列前茅。

二、主要做法

1、“两个考查”抓日常管理正规化

在日常管理中,××库狠抓“考勤”、“考绩”两个考查,使日常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化轨道。在考勤中,为了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每天上下班都由一名库领导值班,负责监督打卡和挂牌上岗,执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未经批准外出的,坚决按早退和旷工进行处罚。在考绩中,每个星期由科室负责人对全科室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点评,并做出记录,每月各科室向库领导班子作一次汇报,库领导根据各科室对所属人员作出的评价,在职工大会上对好的同志提名表扬,对差的同志进行批评,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促进全员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库,我们看到,库容库貌整洁,员工统一着装,推行半军事化管理,全库气象为之一新。

2、“三个阶段”抓出入库管理规范化

在收购阶段,为了能够以最低的价格收到最好的粮食,××库跑市场、找粮源、看行情,进行市场分析,建立市场价格预测体系,创新收购方式,做到“三结合”,即:全员分配任务与绩效奖励相结合;坐库收购与上门收购相结合;自主收购与委托收购相结合。制定出台《粮食收购纪律规定》,坚持“一条龙”收购程序,明确各岗位职责。在检验阶段,与化验室签订《粮食收购化验工作责任状》,安排专人扦样,并由科室负责人轮流值班监督扦样。在检验过程中进行二次编号,严格化验操作程序,明确奖惩措施,确保入库粮食化验结果的公正性、严肃性。在保管阶段,与保管员签订《粮食收保调责任书》,明确“收保调合一”责任,制定粮食入库奖惩措施。要求收购仓保管员对入库粮食逐包复检,发现问题有一包退一包。在此基础上,对收购入仓的粮食全部进行过筛除杂,确保收购的每笔粮食都符合储备粮的标准。

3、“四个方面”抓仓储管理精细化

在粮情检查方面,一是建立了主任、分管主任、仓储科长、防保人员的四级查粮责任制;二是每周三定期召开保管员例会,分析粮情变化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做出工作安排;三是每月不定期开展仓储管理综合性检查评比,对储粮安全和卫生进行查评,奖优罚劣。在科学保粮方面,积极探索新的科学储粮方法,确保粮食品质、降低保粮成本。这些新方法有:利用冬季低温的时机,开展分阶段机械通风,降低单位能耗;针对高大平仓冷心特性,实行压盖密闭粮面,用泡沫板隔热风道口,减缓外界环境对储粮的影响,实现仓内粮堆低温等等。通过采用这些新的方法,该库科学保粮率达到了100%。在提高技能方面,加强对保、化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每年都要组织开展一到两次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每年还要派出若干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保化人员培训班,仅20××年就分四次派出五名保化人员参加省局举办的培训班,并全部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库,我们看到,保管人员能够熟练报出所保管粮食的生产年份、入库时间、品种数量、质量参数等以及所在仓库的基本情况,做到粮情、库情“一口清”。在硬件建设方面,近年来,××库不断加大对仓储管理的投入,先后投资20多万元购置了移动液压式装仓机、输送机,单管通风机组及测温电缆线,增加了内环流熏蒸管道。投资40余万元,对现有的仓房进行维修、改造通风槽等,提高了粮食储藏的稳定性,确保了储粮的安全。

4、“五个落实”抓安全管理常态化

保粮离不开安全、消防,安全、消防为保粮提供外在的保证。××库把安全、消防工作当作长期的工作目标,长讲不倦,长抓不懈,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具体的工作上,做到了“五个落实”:一是组织落实。成立了由库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消防领导小组、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储粮安全领导小组。二是制度落实。建立了安保、消防、防火、用电、消防器材管理、化学危险品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三是硬件落实。配备了消防器材并开展定期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器材的完好与正常使用。四是培训落实。每年都要对安全、消防人员进行相关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达到“三懂”、“三会”、“三能”。五是检查落实。主要有:自查、日查、周查、月查和不定期抽查等。通过五个落实,强化了安全、消防工作的管理,确保该库多年来安全无事故。

三、主要特点

1、以制度建设夯实基础。制度是管理的依据和保证。××库在省、市颁布的储备粮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考勤奖惩制度”等34项行政规章制度、职责,形成了行政管理和业务技术管理两大块管理措施,涵盖了所有岗位及日常工作环节。初步形成了工作有目标,管理有制度,检查有指标,奖惩有依据的管理模式。同时,随着工作的深入、经营的需要、政策的变化,及时对各项管理制度加以调整、更新、充实、完善,使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仓库行政管理制度范文6

学习培训

采取外请专家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医疗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安全防护和事故紧急处理等学习培训,使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树立了法律观念,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增强了他们做好工作的信心,提高了管理和实际工作能力。在从事医疗废弃物工作人员中,有些是外来务工者,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较弱,对这些人员经常教育引导,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不断增强,并工作中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防护体检

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配备工作衣、卫生帽、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品。每年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还适时接种流行性感昌等疫苗,做好其预防保护工作,保障了他们健康安全。

医疗废弃物分类和管理

医疗废弃管理

1院内收集

使用过的医疗废弃物相关科室收集起来时,有的(如输液软管等)容易被误用应就地毁形,然后分类装入容器并贴上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放在科室医疗废弃物柜内并消毒。各类医疗废弃物不应混放在一个容器里。科室医疗废弃物柜应及时上好锁,防止病人、儿童等接触损伤性废弃物刺伤人体引起感染,防止医疗废弃物的流失,保护周围环境等。

2院内运送

1)运送检查。工作人员在科室医疗废弃物运送前,应检查一遍毁形工作是否遗漏,有无分类存放等,确认后再运送。检查专用容器具(如黄色塑料袋、利器盒等)完好情况,防止运送过程中医疗废弃物泄漏、丢失、利器外露刺伤人体等。2)符合流程。医疗废弃物从科室到贮存仓库的院内运送的流程应符合院内感染规定,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不为贪近自行其路,禁止通过医疗区或者公众流动量大的区域等,以免引起环境污染。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医疗废弃物接收人员和运送人员可约定交接时间。3)安全防护。从事这项工作人员应当戴好卫生帽、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品,要勤洗手,勤换工作服等,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工作。入室为安从科室运送来的医疗废弃物应当及时存放到贮存仓库内,不能因无人接收等原因堆放在仓库外面,否则,容易引起流失和细菌传播等不良情况。应急处理运送工作人员在运送医疗废弃物过程中,如遇被损伤性等废弃物扎伤人体时不能轻视,应迅速就地就医或按照科学有效的防感染方法进行处理。

贮存

1贮存仓库要求

贮存仓库位置应与医疗区、食堂和生活垃圾存放处保持一定的距离;贮存仓库应坚固,既保安又通风,不应有屋顶漏水、墙面及地面不洁等现象。仓库门应密封并保持常关状态,防止医疗废弃物被盗、防止老鼠、苍蝇、蟑螂等进入、防止儿童等接触。为了保持仓库清洁卫生,墙面和地面应天天打扫或清洗,并做好消毒卫生工作。

2管理要求

贮存仓库钥匙应由管理或接收人员保管。运送工作人员不应持有仓库钥匙,否则,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科室运送来的医疗废弃物应及时接收、登记(科室、种类、数量、交接时间等)、接收人员和运送人员双签名,并分类贮存。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弃物仓库贮存不得超过2d。

处置

1合同管理

高校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应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处置资质的公司处置,并与公司签订处置合同,按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履行医疗废弃物处置事宜;医疗废弃物处置单(转移联单)应由公司和高校医疗机构双方经手人签名。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好处置单,以便备查。

2帐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