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反诈宣传工作方案范例6篇

公安反诈宣传工作方案

公安反诈宣传工作方案范文1

隆回县委、县政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和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标本兼治为导向,一手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整治,一手抓“断卡”(银行卡、手机卡)行动,依法严厉惩处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活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方位强化组织保障。一是坚持高位推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将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落实,坚持以打开路,打防并举,综合施策,全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2021年4月13日全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推进会专题研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整治工作。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任总召集人,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任第一召集人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财政从2021年起,每年预算100万元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一把手”负总责,保障人员和经费。二是充实队伍力量。依托县公安局合成作战中心,成立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县公安局成立了一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专业队伍。三是强化制度保障。制定《隆回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为全县打击治理电诈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今年3月18日,组织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赴邵东市专题学习反电诈工作经验,借鉴邵东市经验,初步出台了隆回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考核办法,和规范银行、三大运营商办理相关业务的规章制度。四是落实挂牌整治。将电诈外流犯罪比较严重的乡镇列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乡镇进行挂牌整治,由县直政法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督导。五是压实基层责任。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成效纳入全县年度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对工作成效不佳的,取消评先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今年以来,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先后组织开展专项督导5次,不断压实乡、村、组三级工作责任。

(二)坚持重拳出击,全天候保持凌厉攻势。一是加强重点管控。全县共摸排重点人员220人,管控列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220名,列控中共作废护照76本,从源头减少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生。二是深入核查线索。2020年公安机关共核查线索143条,逐条核查并及时回复,有涉电诈嫌疑的一人一档,在家见面的逐人询问制作笔录,按要求补充采集信息。三是依法严厉打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重点整治、“断卡”(银行卡、手机卡)行动。2021年破案70余起,打掉电诈窝点1个、黑灰产团伙2个,目标串案6起,收缴GOIP设备1台、银行卡113张、电话卡100余张、营业执照5余本,抓获违法犯罪嫌疑71人。

(三)强化宣传教育,全县域构筑防骗防线。一是集中宣传。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下发集中宣传方案,组织政法机关及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反电诈集中宣传活动,集中宣传活动统一印发宣传画册、手册近20万份。二是载体推进。全县各级各部门积极通过主题党日活动、举办反电信网络诈骗培训班等方式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亲属宣传教育。三是全面防范。组织县直各职能部门协调动员沿街商铺、辖区企业、建筑工地等利用其自身的宣传介质进行反诈公益宣传,制作宣传栏3000余块、宣传牌4000余块、宣传标语10万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万份,通过宣传车、“村村响”等开展经常性宣传,全县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有效提高。四是政网互动。县委通过召开政网互动会,与辖区各大主流自媒体深入交流,提供典型素材给予自媒体编剧本,然后再由自媒体拍摄成让老百姓易懂易接受的短视频,让老百姓不会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卖给不法分子,也让老百姓了解真正电信诈骗内幕,防骗意识大大增强。

二、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我县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还任重道远。一是属地责任落实不够。个别乡镇街道认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事,与其关系不大,对涉诈前科、高危人员摸排管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重点人员管控不够。因历史原因,我县在景洪、瑞丽、普洱等边境地区居住生活的隆回籍人数多,经商、务工、探亲、旅游人数不在少数。公安部下发的涉缅北回流人员中,很多隆回籍人长期在云南和境外生活,且涉诈重点人员大部分常年在外务工,部分人员为“空挂户”,根本无法联系,无法核查管控。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涉诈重点人员核查管控困难较大。同时,部分群众防范反诈意识仍需进一步提升,事先防范还有差距。

三、下阶段工作打算

我们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本次督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责任感使命感,坚决打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攻坚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创新反诈、防诈宣传方式,动员全县群众积极投身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行动,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举报网络电信诈骗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进一步落实源头管控。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对涉诈重点人员摸排管控的主体责任,组织联合工作组深入集中摸排本地涉诈重点人员,落细落实拉网式补采补录和数据清理工作。深入摸准摸实涉诈重点人员,点对点的开展帮扶、教育、引导、管控。

公安反诈宣传工作方案范文2

关键词:电信诈骗;侦查;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1003306

一、当前重庆市电信诈骗发案基本情况

(一)总体态势

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全市共立电信诈骗案1 887起,同比上升41.56%,涉案总金额达23 038 112元。其中,立网络诈骗案916起,同比上升102.21%;立电话诈骗案792起,同比上升20.18%;立短信诈骗案179起,同比下降19.00%。2月21日至3月20日,全市立电信诈骗案件959起,占全部诈骗案件的60.24%,发案数量同比上升91.38%,环比上升204.91%。(二)案件高发地区

2010年以来,电信诈骗案发案地主要集中于主城九区,其中沙坪坝区(206起)、渝中区(180起)、渝北区(154起)、江北区(148起)、南岸区(117起)、九龙坡区(113起)是持续高发地区,万州(80起)、永川(70起)、合川(53起)等地的发案情况也较为突出。

(三)受害人特征

1.上述电信诈骗案件的受害人总数为1 887人,其中男性918人,女性969人。性别结构特征不明显,男性和女性被侵害的几率基本相当。

2.受害人年龄段高度集中于18至48岁,数量占总人数的85%以上。

3.犯罪后果与被害人的心理弱点高度相关,大部分受害人均存在疏于考察、盲目轻信或贪图小利等一种或多种心理弱点。(四)主要作案手法

2010年以来,肆虐于重庆市的电信诈骗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冒充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市政、卫生、文化、税务、煤监等)工作人员,编造事实,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设连环局行骗。如:九龙坡区一起涉案金额高达58.9万元的电话诈骗案,就是犯罪嫌疑人冒充昆明市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警官以及银行科长,以拨打电话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又如:忠县的田某在接到“忠县武警中队”预订26个帐篷和32套门的电话后,按照对方要求,先向“指定帐篷供货商”的邮政账户汇入“预订款”1.2万元,后又将2.8万元“回扣”通过POS机分两次转账至对方农业银行账户,后发现被骗。

2.捏造诸如购车退税、购房退税、购摩托车返补贴、返还学费等事由,利用受害人贪利心理实施诈骗。如:2011年2月24日,南岸区的尹某接到“车管所工作人员”电话,称其购买汽车可以退税6 975元,尹信以为真,以银行转账方式被骗13.9万元。2011年1月26日,开县的谭某也因轻信“重庆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返还其子女学费的电话,以银行转账方式被骗4.7万元。

3.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散布商品购销、小额信贷、办理证照、中奖兑奖等虚假信息,利用受害人疏于考察、轻信他人的心理进行诈骗。如:渝中区的何某因急于出国留学,轻信互联网上的中介信息,主动拨打“博助教育机构”的联系电话,被对方以手续费、保证金名义,以银行转账方式骗去30.85万元。

4.通过手机通话、手机短信和腾讯QQ,冒充受害人亲戚、朋友、同事和战友等,谎称做生意、患病、罹难等急需资金,对受害人进行情感绑架,从而实施诈骗。如:2011年3月15日,九龙坡区的陈某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其朋友“林明清”,要借款5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陈随即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53万元。之后,陈向林明清核实借钱一事时,才知受骗。

5.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交友、征婚或求子等虚假信息,诱人上当受骗。如:南岸区的仲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称以优厚报酬寻一健康男性为伴生育小孩,随即与对方电话联系,被告知酬谢费为50万元,但要自行预付税费,仲按对方指定方式,在银行分4次共汇出3.55万元,事后发现被骗。二、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电信诈骗是犯罪集团(团伙)将传统诈骗手法模板化,以现代通讯(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等)和各种传媒为载体,充分利用电信业、金融业的服务项目和监管漏洞,远距离、跨区域(甚至跨国、跨境)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1]。综合重庆市和各地公安机关“打防管控”的相关工作经验,发现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作案手法翻新速度快

其一,诈骗方式高度模板化且模板品种繁多。犯罪分子充分利用普通群众的贪利、怕事等心理,精心编制各种标准化的诈骗模板,从传统的婚介职介、中奖信息、电话欠费、冒名顶替、办理证照,到紧贴时事的补贴退税、投资理财,甚至账号涉案(洗钱、贩毒、涉黑)、赈灾募捐等,花样繁多、层出不穷。

其二,从诈骗所依托的通讯技术来看,充分利用成本较为低廉的网络电话技术、短信群发技术、QQ通讯技术等,从而形成了犯罪的智能化和规模化,使得诈骗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地毯式地展开,侵害面极广,所以造成的损失面也很广。

其三,犯罪分子还巧妙利用金融业的服务项目,如U盾、数字证书、电子口令卡等现代网银技术,以及方便快捷的ATM机存取款、转账、汇款服务,从而能在极短时间内,组织多人同步完成赃款分解、资金转移或现金提取,迅速转移犯罪所得,令金融部门和公安机关防不胜防。

其四,还应当注意到,由于电信诈骗的屡禁不止,造成了内地不法人员抄袭和模仿跨国电信诈骗团伙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与跨国电信诈骗团伙狼狈为奸、里应外合,从而极大地助长了电信诈骗犯罪的本土化和猖獗泛滥,加剧了电信诈骗的危害性程度。2010年3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警务情报信息中心会同巫山县公安局在湖北破获的一个电信诈骗案,便是湖北籍犯罪人员效仿境外诈骗集团犯罪手法,冒充重庆市巫山、铜梁“煤监局长”向当地煤矿业主批量发送“索贿”短信实施诈骗,虽技术含量较低,但犯罪分子也频频得手,这一案例证明了电信诈骗确实存在本土化和普及化的不良趋势。

(二)诈骗流程的标准化、模板化

目前看来,电信诈骗中电话诈骗的标准化和模板化程度最为明显。电话诈骗通行的作案流程一般包含四个步骤:“遍地撒网”、“请君入瓮”、“环环相扣”、“远走高飞”。

第一步,“遍地撒网”。在境外(当前主要是泰国、越南、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诈骗犯罪团伙,通过架设在不同国家互联网服务器上的VoIP电话软件,对中国大陆任意地区的电话号码进行批量呼叫。因犯罪团伙使用了“透传软件”对通讯数据进行人为操纵,使得受害人的来电号码显示为诈骗团伙设定的任意号码,如通讯部门特服号码、银行部门特服号码、政府部门公开电话等,从而降低受害人的警惕性。

第二步,“请君入瓮”。若受害人接听来电,VoIP网络电话系统则先会自动播放语音,受害人往往按照语音提示,按键转入所谓的“人工服务”,此时,诈骗团伙中的“接线员”浮出水面,按照预先设计的角色、对话内容和方式,向受害人展开骗局。

第三步,“环环相套”。诈骗团伙往往有若干名“接线员”,依据诈骗模板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VoIP电话软件的语音通话转接功能,冒用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电信局、邮局等各种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轮番上阵、紧密配合,充分牵制受害人的思路,使得受害人基本没有时间分辨真伪。当受害人确已陷入骗局、深信不疑之后,最后一名“接线员”即告知受害人,若需证明自己清白并保护自身合法财产,受害人就必须立即将其全部资金“暂时”汇入政府部门设立的“专用保护性账号”中。

第四步,“远走高飞”。一旦受害人将钱汇入“专用保护性账号”中,诈骗团伙便立即通过网上银行对资金进行拆解,化整为零;同时组织人员同步在境内外的银行网点和ATM机上取现,然后,迅即通过地下钱庄,或重新通过银行等方式,将资金再汇总到诈骗团伙名下。待受害人醒悟并取得相关部门支持时,其资金已经基本消失殆尽。

(三)集团作案,组织严密,职业化水平较高

电信诈骗呈现典型的集团化和职业化特征。团伙成员之间按照公司化运作,分工明确,相互之间一对一联系,互不交叉,甚至互不谋面。一般有五个层次的人员:

一是境外核心人员。多为台湾籍等境外人员,此类人员负责:编制诈骗模板;准备作案所需的器材设备、银行卡和场所等;通过各种常规渠道,从内地物色、招募“接线员”团伙成员,并将“接线员”带到诈骗场所培训和管理。

二是技术支撑人员。一般由核心人员从网络论坛临时招募,或经“圈内”人员介绍加入。他们负责通过互联网,远程为诈骗团伙安装并维护VoIP电话软件和“透传软件”,并保证诈骗团伙的电话能顺利接入内地的电话网络。

三是专业拆账人员。在核心人员指挥下,将全部赃款拆分――若在境内取款,则拆解为单笔2万元以下;若在境外取款,则拆解为单笔1万元以下――转入若干张银行卡里,以确保能在一天内转移全部赃款。

四是取款人员,也称为“车手”、“取款负责人”。车手一般事先潜入各地待命,拆账完成接到取款指令后,迅速持银行卡去银行网点、ATM机取钱,最后再将赃款存入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每名车手均持多张银行卡,分散到几个城市;多名车手组成一个“车手组”,听命于一个小头目;小头目则负责从核心人员处接收银行卡和取款指令,再将银行卡分发到每个车手,并向车手发送具体的取款、存款指令。每个“车手组”可能承揽多个诈骗团伙的取款、存款业务。

五是关联作案人员。大量的不以团伙成员真实身份注册、与犯罪团伙毫无身份关联的银行卡是诈骗成功的保障,也是每个电信诈骗团伙必备的犯罪工具。电信诈骗团伙这一“刚性需求”,近年来逐渐催生了专门提供银行卡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渠道获得大量银行卡,通过地下渠道贩卖给诈骗团伙[2]。三、电信诈骗的侦查瓶颈

从2010年公安部牵头侦办“10・11”、“8・10”、“11・30”、“12・8”等系列电信诈骗案,以及各地历年来侦办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往往同时面临五难: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因此,造成目前打击工作的实际状况是高成本、低产出、重复劳动甚至徒劳无功[3]。

(一)VoIP电话呼叫的落地反查取证工作难以深入

解剖已破获案件可以发现,电信诈骗所使用的VoIP语音呼叫技术,一般架设于境外互联网服务器上,犯罪分子发起呼叫后,其语音数据包通过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线路,“透传”(即落地语音网关)入PSTN电话网(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即我们日常使用的电话网,声音以模拟信号传输)。经“透传”后,受害人的来电号码虽然显示为诸如银行特服、公安局办公电话等电话号码,但实际上是由犯罪分子手动设置而成;为了增加破获的难度,诈骗团伙往往通过多层服务来设置侦查障碍;同时因互联网服务器和落地语音网关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以目前的技术,很难通过来电查询对VoIP通话进行逆向追踪。

(二)警银缺乏深度合作

电信诈骗案中,银行卡是实现犯罪目的的关键环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部门的部分管理规定和运营模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有助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滋长,也成为公安机关快速打击的掣肘。

1.犯罪分子批量开立银行卡、网上快速拆账、ATM取现畅通无阻

部分地区的银行对借记卡的管理,大都不如对信用卡的管理一样审查严格、发放谨慎,这就造成了借记卡的批量开户问题,犯罪分子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到银行开立几百个借记卡账户,或者是持一批他人身份证大批量开立借记卡。银行部门按照国家银监局、公安部等部门的要求,对银行卡设置了单日取款2万元的上限,但是,对持有网银U盾的客户则没有设置单日转账限额。因此,犯罪分子只要持有网银U盾和足够多的银行卡,再多的赃款也能在短时间内分拆至银行卡,再从遍布全国各地的ATM机上取现。

同时,还需注意到的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各大商业银行都加快了“国际化战略”的步伐,陆续设立了海外分支机构,令人担忧的是,如果犯罪组织也开始利用这些境外银行网点办卡、取现,那么警方极可能连“车手”等犯罪团伙低端成员也很难查证和捕获。

2.部分银行管理规定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

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出手迅速是关键。但目前,银行管理规定中,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其一,金融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限制异地司法查询、冻结;其二,电子银行信息的司法查询,需到发卡银行所归属的地市级分行电子银行数据中心,且查询结果不能实现即到即得;其三,各家银行基本不向公安机关开放其本行银行卡活动监控数据;在各类银行卡的活动数据中,公安机关仅能通过中国银联公司获取银联卡的跨行活动数据,此数据的运用,仍然需要到开户银行或交易发生银行落地查证。

(三)取证繁琐、定性困难、证据链条易缺失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罪,加之电信诈骗面对的是不特定区域和不特定对象,犯罪行为、犯罪工具和犯罪结果等交织在一起,给侦查、抓捕、取证、定性都带来重重障碍,如:公安部牵头侦办的“11・30”案件,因所在国司法体系原因,专案组经多方斡旋,突破重重困难,才将台湾籍犯罪嫌疑人从菲律宾押送回国。真正的诈骗核心人员往往位于境外,而目前抓获的均为一些犯罪团伙的底层人员,这些底层人员一般会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规定报捕;如果证据仍不足的,为打击和震慑犯罪,还会选择报批劳动教养。但是,一旦涉及外国人时,就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只能释放。侦办案件往往是投入大、产出小,形成了对侦查资源的极大牵制。四、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措施

从2010年开始,重庆市公安机关先后投入了大量的警力、物力,成立了多个专案组进行侦办,共破获电信诈骗案717起,其中,破年内案件15起,破案率仅为0.61%。虽然成功打掉了几个犯罪团伙,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打击到的境外核心人员也少之又少。与国内外电信诈骗团伙横行肆虐、大批不法人员蠢蠢欲动相比,我们取得的战果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因此,警方既要深入研究,科学部署,加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实效,更要强化犯罪预防,策动相关社会力量,合力筑牢、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化防控机制[4]。

(一)探索打击电信诈骗的新方法和新机制

1.建立专业侦查队伍,或改进侦查方法,有效应对高发态势。电信诈骗的职业化趋势十分明显,建议成立专业侦查队伍以针锋相对,最大限度地实现警方的快速反应和专业化程度;同时,或可参照禁毒等专业警种的工作方法,视情设置“侦查圈套”,适度运用诱惑侦查手段,通过侦查经营来切实提高打击实效。公安部自2009年6月12日起,部署开展了为期四个多月的声势浩大的全国范围内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仅两个半月时间,至2009年8月31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电信诈骗犯罪团伙277个,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 469人, 破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4 836起,追回被骗资金1 900万余元[5]。

2.落实“落地侦查”协作机制。按照公安部提出的设想,尽快搭建全国性的网络平台,建立跨区域协作共享和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实现远距离网上串并案,同时落实各涉案地侦查、抓捕和取证工作,以集约化作战来应对电信诈骗的多发、普发态势,避免各自为战、重复劳动。

(二)寻求银行、电信行业的最大支持,堵塞可资犯罪利用的漏洞

银行服务和现代通信服务,是电信诈骗高度依赖的“两个支点”,对该两个支点任选其一进行打击,即可斩断其资金链或技术链,扼杀电信诈骗。因此,警方与银行、电信两大行业的深度合作是打击电信诈骗的治本之策。其具体操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简化银行查询、冻结等审批手续,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如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建立起“165反诈骗咨询热线”,受害人一旦受骗,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165热线报警并通知银行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极大地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

2.搭建制度化、常态化沟通机制或平台,合力打击非法营运的VoIP服务器、贩卖银行卡、非法营运短信群发、违规租用通信线路等违法犯罪行为,剪除电信诈骗犯罪的周围支撑。

3.加强技术领域的合作,实现系统化合力管控。如建立基于“黑名单”的电话语音控制系统。一是公安部门将掌握的诈骗分子使用的电话号码提供给电信部门,制成“黑名单”,存入电信部门提示系统的数据库。一旦发现有与数据库内相同的号码拨打居民用户电话,等电话接听完毕后,这个系统马上会自动拨打提示电话过去,提醒居民与警方联系核实。二是该系统自动检测到某一时间段同一个电话集中拨打批量用户时,就将该可疑电话号码记录下来,储存在系统数据库,并随即向被拨打的电话用户发出语音提示。例如,江苏常州警方与电信部门联合开发的一套“防电话诈骗语音提示系统”,即可自动向被“黑名单”拨打过的电话用户进行语音提示:“刚才您接听到的电话,如涉及电话欠费、银行卡消费转账等情况,可能是诈骗,请拨打常州市报警电话110或电信10000号进行咨询。”自该系统启用以来,平均每月成功拦截诈骗电话近20 000个,基本实现了以技术手段从源头上阻截诈骗电话。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被害免疫力

多管齐下,充分发动各级各类宣传媒体,对各阶层人民群众实现全方位的覆盖,开展电信诈骗预警宣传,增强人民群众自身的防范意识。

1.依靠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以滚动、连载、专题、专栏等形式,宣传典型案例,剖析犯罪手法特点,犯罪动向,保证宣传的宽度和广度。

2.充分利用网络、短信等现代通讯技术,策动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以群发手机短信、群拨语音提示、群发警示网页等方式,加强宣传的密度。

3.警方应当以“阳光警务查询监督系统”建设工作为载体,加强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题宣传;同时,适时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日活动,主动深入社区、街区和机关单位,采用派发宣传单、组织观看宣传视频、展示缴获的赃物等直观的方式,面对面地接受群众的咨询,向群众介绍防范电话诈骗犯罪的知识,增加宣传的强度。

4.筑牢柜面警示防线,增强宣传的针对性,警方在银监部门和银行网点的配合下,对全市银行的柜面员工开展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题培训,使每名员工都熟知电信诈骗,从而引导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主动提醒有可能受骗的汇款人员,或是及时将人员和资金的异动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尽可能及时发现案件苗头,防止被骗后果的发生。

5.警方也可开通报警服务专线,帮助群众提高分辨骗局的能力、熟知电信诈骗的犯罪动态、增强自我防范的意识,如哈尔滨市公安局开通的“96345”预防电信诈骗专线咨询服务报警电话,在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中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参考文献:

[1]南京市公安局.电信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中国刑事警察,2009(5):2931.

[2]庄华.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侦查策略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4):8083.

[3]刘继敏.信息社会电信诈骗犯罪分析及打防措施建议[J].公安研究,2011(6):1822.

公安反诈宣传工作方案范文3

关键词:票据;诈骗;反假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为提高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2010年,人民银行启用了新版银行票据凭证,对票据的防伪工艺、印制标准等做了调整。新版票据启用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票据诈骗行为,但在目前经济下行的巨大市场压力下,各地使用伪、变造票据实施诈骗的案件仍频繁发生,给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一、票据诈骗的主要手段和特点

1.以假冒真,直接伪造票据凭证、伪刻印章实施票据行为,进行诈骗。由于制作票据的纸张是专用特种纸张,普通纸张无法仿造,此类伪造票据一般逃不过银行的“法眼”,通常以企业为诈骗对象。

2.以假掺真,签开大小票后变造克隆票据进行诈骗。此类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首先到银行同时申请签开收付款人等要素相同、金额不同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以大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为“母票”,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的号码、金额等要素进行刮磨、挖补等处理。由于票据本身是真票,变造票据的纸张、印刷、油墨及暗记等防伪特征均与真票一致,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如银行机构人员稍有疏忽,都有可能“中枪”。

3.以真补真,对支票进行挖补拼接后进行诈骗。此类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以合法手段获取真实的手工填写的支票,再从其他空白支票上挖补取得材料,粘贴于原小金额支票的金额栏后重新填写变造成大金额票据, 粘接技术高超,银行柜员肉眼情况下很难发现。同时,犯罪分子通常在对账周期初期实施诈骗,为逃避侦察争取时间。

二、票据反假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1.公众票据反假知识宣传不足。自1996年以来,每年全国都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公众的货币反假意识不断增加,识假反假能力不断提高。而公众票据反假知识宣传基本上还是一个空白,各银行开展的票据反假大多只针对自己的柜面员工,公众对票据反假知识知之甚少。

2.缺少权威的票据鉴定办法和鉴定机构。对于流转中的票据,如何实施真伪鉴定,国内尚无相关制度依据。通常,对于未进入贴现、质押等银行业务流程环节的票据,银行不允许对外提供真伪鉴别服务。当企业对手中的票据存疑时,只能凭借关系私下找人帮忙查看。权威鉴定机构的缺失,容易造成假票在票据市场上的多次流转使用,同时也容易被犯罪分子串通利用,利用银行场所假冒银行人员将“假票”鉴定为“真票”,从而使企业“安心”接受巨额假票据。

3.缺少统一的假票收缴规范。银行、企业在不同的环节发现假票后如何处理,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除银行在受理业务过程中发现的假票,会报案处理外,对于其他环节发现的假票,银行是否能收缴、是否需报案并不清晰。客户从保护自身资金,往往将假票转嫁出去,造成恶性循环。

4.缺少统一的反假信息共享平台。公众很难了解各类假票的相关信息。犯罪分子批量制作的票面要素相同的假票,往往有可能在一个地方被堵截,而在别处却诈骗得逞。

5.侦察、处罚措施跟不上。目前公安等机关对假票案件追查不够细致,一般“就案办案”,给制假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人民银行对于多次签发大小票、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的承兑申请人和承兑申请银行,也少有处罚和惩戒措施。

三、强化票据反假的措施和建议

1.健全票据反假制度体系。建立票据真伪鉴定机制、伪变造票据收缴机制、假票信息通报机制等制度,统一票据反假标准流程,使票据反假、收缴等行为有“据”可依。

2.加强宣传,普及票据业务知识和防伪知识。一是宣传票据使用知识,如如何规范填写票面要素,防止被涂改;如何通过票据查询业务及时了解承兑信息及被查询次数信息等。二是借鉴人民币反假工作经验,每年度集中组织票据反假知识宣传活动,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票据防伪基础知识,帮助票据使用者了解、掌握票据防伪基本技能,使普通的伪变造票据无法流通生存,加大犯罪分子犯罪成本,减少票据诈骗案件数量。

3.培养票据鉴别专业人才队伍,设立票据鉴别权威机构。牢牢抓住银行柜面这一票据反假工作的中坚力量,加大培训力度,统一组织开展票据反假岗位考试,通过票据反假岗位考试的方可办理票据业务。同时,选取票据反假经验丰富的票据印制厂商或票据反假专业机构,予以票据鉴别资质审核,统一收费标准,为公众提供专业票据鉴别服务。

4.建立黑名单制,加大对大小票源头的控制和处罚力度。对同一客户短期内频繁申请办理票据承兑业务,同时签发金额有较大差别,出票人和收款人名称相同的大小票的,要由金融机构实行报备制度,加大对此类票据的跟踪。一旦出现克隆票据的,应及时在反假信息平台上通报。对于多次被克隆的承兑申请人和承兑银行,经分析存在过失的,人民银行要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该申请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暂停该承兑银行办理承兑业务。

公安反诈宣传工作方案范文4

[评析]本案在案件审定委员会讨论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主要是联通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仅仅是冒用成阳师范学院的名义而已,广告内容并没有涉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相关公众仅仅会认为联通公司与咸阳师范学院具有某种关联性,不会联想到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更不会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发生误解。因而,联通公司仅仅构成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主要是尽管联通公司的广告宣传内容不涉及商品或服务质量,但是相关公众会根据广告内容联想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并足以对其商品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解。联通公司假借咸阳师范学院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欺诈行为,同时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案件审定委员会经过讨论,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根据案情事实和法律规定,笔者对本案具体评述如下:

一、联通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所谓虚假宣传,就是以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以及其他与商品质量密切相关的信息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采用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规定和该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的规定,虚假宣传的手段通常有三种:一是捏造虚构事实,即无中生有地编造并不存在的事实,宣传商品所不具有的质量、性能等,如商品不具有某种性能或者达不到某种质量。却宣传具有某种性能或者达到某种质量;产品不具有专利,却宣传为专利产品;产品未经过认证,却宣传为认证产品。二是歪曲事实,即对某种确实存在事实进行夸张、篡改等改造,误导购买者,如夸大产品的功能等。三是其他误导性方式。如以模糊性或者歧义性的语言误导购买者:将未定论的事实宣传为定论的事实,影响购买者的购买选择。

实践中,虚假宣传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例如,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使人误认为已取得专利;别有用心的采取产品“忠告”等方式,暗示自己的产品是“真”的、“好”的或者“优”的,不适当的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假冒他人名义、商誉或者形象进行宣传;将自己的产品不适当地宣传为“升级换代产品”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本案中,联通公司未经咸阳师范学院同意,使用该校的名义向该校的学生宣传其电信商品,是一种典型的假冒他人名义、商誉或者形象进行宣传,因而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

二、联通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解

(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品质量”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和第九条均涉及“商品质量”的概念,这里的“商品质量”的含义不同于《产品质量法》涉及的“产品质量”的含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品质量”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理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竞争行为,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二者相比较,《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品质量”更具有专业性和局限性,因而前者较后者的外延窄小。换言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品质量”除了包含商品的适用性、耐用性、安全性、性能等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商品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凡是有损于公平竞争的行为都应当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品质量”包括服务质量,对商品质量的虚假宣传当然包括对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

(二)联通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使购买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误解

联通公司假借咸阳师范学院的名义,向该校学生宣传其提供的电信产品,实际上利用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联性,而这种关联性主要表现为学生对学校独有的信任感和依赖感。这足以使得学生误认为购买使用联通公司的商品较购买使用其他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商品更安全可靠。因此,联通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使购买者对其商品质量产生误解。

因此,判断联通公司的宣传行为是否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是从相关公众在看到其广告宣传之后是否可能对其商品质量产生联想,进而对其商品质量产生误解予以考量,而不在于仅仅关注其广告宣传内容本身是否涉及商品质量因素。本案中,虽然联通公司在宣传内容中并没有涉及商品质量,但是相关公众(学生)在看到其宣传之后,会产生一种“购买使用当事人的商品会更加安全可靠”的感觉,这种感觉则是源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特殊的关联性。而这种感觉恰恰是对其商品质量产生联想后的一种误解,原因就是联通公司假借学校的名义、声誉或者形象进行宣传,采取“搭便车”的方式不适当地提高了自己的竞争优势。相关公众(学生)正是基于这种误解,可能会作出放弃与联通公司的其他竞争者进行交易的决定,而选择与联通公司进行交易,这充分体现出联通公司通过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正常的竞争秩序产生了破坏。因此,认定联通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广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该法条的立法本意。

三、联通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构成民事欺诈行为

公安反诈宣传工作方案范文5

关键词:保险欺诈;反保险欺诈;经验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真实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夸大损失程度,或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行为。目前,保险欺诈现象在世界保险市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引起了各国保险业相关机构的普遍重视,各国纷纷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与保险欺诈做不同程度的斗争。欧美国家反保险欺诈起步较早,采取的反欺诈措施是最有效的,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最多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他们反保险欺诈的经验,对于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反保险欺诈机制大有裨益。

一、国外反体险欺诈的概况

(一)反保险欺诈的组织机构

为有效地发现和防范保险欺诈行为,首要的工作是成立比较独立的组织机构来实施其职能,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为应对保险欺诈,都相应地成立了一些专门性的组织。

1、美国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美国就成立了“全国反保险欺诈办公署”(National Insurance Crime Bureau,以下简称NICB),该办公署在每年度都对发生在美国的保险欺诈大案、要案进行统计并予以公布,并将保险欺诈的裁决结果(如终身监禁、巨额罚款等)在主要新闻媒体上报道,以警示有潜在欺诈意图的投保人。1993年,美国还成立了反保险欺诈联盟(Coalition Against Insurance Fraud),协调全美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另外,美国各个州也普遍设立保险欺诈局,其调查对象是保险公司、政府、执法机构移交过来的疑似欺诈案,以及本局举报热线收到的举报。除此之外,美国大多数州通过立法要求保险公司设立特别调查机构,特别调查机构一般由保险从业人员、退休警察、医生、侦探等组成。除此之外,在美国还存在大量的商务调查公司从事保险欺诈调查业务,他们接受客户委托,就具体的疑案展开调查,收集证据,收取一定的调查费用。

2、英国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英国是较早地采取健全而先进的措施防范保险欺诈的国家,具体是由英国保险人协会(Assoe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以下简称ABI)来实施的。ABI于1985年以前就开始着手进行反保险欺诈方面的工作,并于1995年7月在伦敦成立了“防止犯罪和欺诈办公署”(Crime&Fraud Prevention Bureau,以下简称CFPB),专门为公众、保险公司、警察局和社会安全部提供信息,以对付日益猖獗复杂的保险犯罪活动。

3、法国

1989年,法国保险人协会成立了“反保险欺诈事务局”,其目标是对所有的保险险种提供服务,它分设部门以监管不同的领域,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由法国保险人组成,其次是地方警察局特派员和内务大臣(他主要确保该组织与警察局、地方行政长官和其他行政机构的联络)以及政府机构的部分负责人。法国一部分保险公司也建立了内部的反欺诈部门,另外一些保险公司的反欺计工作则是由单个人来完成。

4、德国

与保险欺诈相关的一般性问题主要由德国保险人协会所辖的法律部解决,保险人协会的专业部门,如责任保险部、意外保险部、机动车辆保险部和财产保险部分别负责各自领域中出现的保险欺诈事件的防范和识别工作,这些部门与全国各地的警察局和培训机构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注重发展成员公司与这些部门的关系,并对成员公司的雇员提供保险欺诈防范和识别方面的培训。德国一些保险公司成立了反欺诈的专业部门,但该项工作主要还是由公司理赔部门来完成,保险公司之间通过中央系统来彼此加强联络和沟通。

5、瑞典

1971年,瑞典保险人协合成立了“保险紧急调查服务有限公司”,每家保险公司都对该有限公司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该公司主要防范和识别财产保险小的欺诈行为,它和瑞典各家保险公司及警察局都保持着十分友好的关系。瑞典保险公司都设置反欺诈的专业部门,该部门成员一般是前任警局官员,公司间的信息交流量很大,保险从业人员和专家之间的经验研讨活动也很多。

(二)保险人的反欺诈技术

此技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欺诈防范、欺诈识别和欺诈制裁。

1、对保险欺诈的防范和识别

对保险欺诈的防范和识别主要是在保险承保和理赔两个重要环节加强风险控制。在保险业发展成熟的国家,被委以核保重任的工作人员一般是具有专业知识(如医学、汽车、机械专业知识)和富有实践经验的人,并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专业敏锐性。理赔阶段是控制不法分子实施保险欺诈的关键性环节,也是保险人反保险欺诈的最后一道关口,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专业技术水平与经验是能够洞察可疑索赔的关键因素,大多数保险欺诈案件都是在理赔环节发现问题的。在保险业发展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专业的承保、理赔业务人员的资格考试和晋级考试制度。

2、加强反保险欺诈的法制建设,加大对保险欺诈的法律制裁

西方国家一般在刑法条文中都规定有欺诈罪及其制裁方法,某些国家在其刑法中对保险欺诈严加惩处,例如《德国法典》第256条(诈骗保险金)规定:以诈骗为目的的对火灾保险标的物纵火,使所载货物或运费由保险的船舶沉没或触礁的,处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情节较轻的处以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监禁。

在美国,保险欺诈联盟成立后先后提供了一系列的立法范式供各州立法机构参考,比较著名的有保险欺诈法案、保险欺诈局法案、机动车辆承保前法案等,截至2005年,全美已经有47个州通过了反保险欺诈法案,对保险欺诈给予明确定义,大多数州把某种程度的保险欺诈定位重罪,已经有40个州建立了保险欺诈局,赋予保险欺诈局调查、保险欺诈人的权利。

(三)重视反保险欺诈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反保险欺诈意识

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和培养社会公众的反保险欺诈意识和能力,通过各种媒体使社会公众了解保险欺诈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以美国为例,反保险欺诈联盟定期把保险欺诈的典型案例刊登在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商业周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今日美国、福布斯、财富等全美最有影响的报纸和期刊上,美国一些著名的广播公司在黄金档中都播出过保险欺诈案例。有关组织还通过公益广告、建立专业网站、举办专家讲座、放映影像资料、发放印有反保险欺诈宣传口号的小册子、

在投保单和索赔单证上印制“保险欺诈是严重犯罪”的警示标语、在中小学教学中增加反保险欺诈宣传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的反保险欺诈意识。此外,有关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众保险欺诈新动态、新特点以及识别假保单方法提高公众的保险欺诈识别能力。

二、国外反保险欺诈活动中值得借誊的经验

(一)承保和理赔

从承保和理赔两个环节识别保险欺诈的关键性因素有两个:人的素质与规章制度。首先是人的因素,这是决定性的因素,高素质的承保和理赔人员是减少欺诈最有效的因素,能够防患于未然。因此,承保和理赔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欺诈识别经验,保险公司要经常对承保和理赔人员进行反保险欺诈的专业教育,作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提高公司员工反保险欺诈的意识和能力。其次是建立健全承保和理赔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体系,并严格执行。承保和理赔的业务操作规范不仅是公司进行承保、理赔业务处理的基本规范,更是遏制和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制度保证,实践证明很多保险欺诈案件往往是内外勾结造成的。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规章不规范或者执行不严格给内外部人员有可乘之机。具体来说,在承保和理赔阶段可借鉴的经验包括:

(二)产品和保单设计

在保险单设计和厘定保险费率时会考虑在风险查勘和评估过程中获得的资料,通过制定保单除外责任或限制承保范围的条款,以及特别约定的要求等,保险人可以尽可能减少或剔除看起来会有道德风险可能性的部分,对某些不严谨的条款尤其是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条款及时加以充实和修订,使之缜密完善。保户自己负担的损失金额,如免赔额、百分比或固定的数额、基于损失额的保险赔付限额,也是保险产品对道德风险的一个影响点。

(三)加强保险法制建设

当前我国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法律条款为依据,与国外制定的专门的保险欺诈法案相比,显然对保险欺诈的法律约束还十分不足,法律规定都有待细化和强化。除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外,还有待制定财产保险合同法、人身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务法,完善保险人、经纪人、公估人管理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和推出反保险欺诈法。

(四)加强保险舆论宣传

现代社会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对宣传和舆论的依赖大大增强,所以保险宣传中一方面要强调被保险人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每一个保险欺诈案的破获以及判决,都要通过媒介广泛宣传。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程序,对有疑惑的案件追查到底,对查出的问题,除追回赔款立即终止保险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广泛曝光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做到严查严处。

公安反诈宣传工作方案范文6

一、宣传目的

为建立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长抓不懈,做到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全覆盖,实现工作常态化,引导公众正确认知和主动参与基金监管工作,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宣传主题

此次集中宣传活动主题为“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各相关单位要围绕主题,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以适宜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三、宣传内容

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内容开展宣传工作。

(一)典型案例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公开曝光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涉及医保违法违规处罚情况的典型案例;引导教育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参保人员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举报监督宣传。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工作机制,规范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和反馈流程,落实奖励措施,强化举报奖励激励作用。

(三)政策法规宣传。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刑法》相关条款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宣传方式

此次宣传要在满足疫情防控需要的基础上,采取多手段和全方位对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进行宣传。以广播、电视、咨询台、海报及条幅等方式,宣传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本地举报投诉电话;对投诉举报查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例要进行宣传报道。计划4月1日至10日为启动阶段;4月11日至25日为集中宣传和重点整治阶段;4月26日至30日为活动总结阶段。

五、责任分工

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负责向定点医药机构发放宣传资料、协调新闻媒体、对宣传月活动进行总结并将影像资料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设立咨询台、制作悬挂条幅及其它与宣传有关的工作。

定点医药机构:负责本单位标语、条幅的制作张贴悬挂等医保基金宣传月活动各项工作。

六、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宣传工作对推进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发挥好宣传应有的作用。要结合实际,精心准备,积极部署,周密谋划,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