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环境管理方案范例6篇

小区环境管理方案

小区环境管理方案范文1

一、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各街、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确定的具体目标和整治重点开展整治。今年我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和具体要求是:

(一)集中整治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未解决、群众反应仍然强烈的,一律提请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文秘站网-]

(二)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区政府将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工业园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标准的政策措施,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应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及时将清理情况报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争取上级的支持和帮助。

(三)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要办好抓实市政府年初确定的为人民群众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的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这一重要工作,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体、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切实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恶臭、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冶炼、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严格处罚。

(五)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清理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排口。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整治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污染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其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到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加强对重污染行业违法企业的有效监管。对钢铁、铁合金、纺织印染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对汉江流域和月湖、墨水湖、龙阳湖、莲花湖等湖泊周边区域存在的违法排污问题要全面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不能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各街、乡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并确定整治重点。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环保专项行动的落实

环保专项行动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真抓实干,确保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区政府按照上级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安监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各职能部门应成立相关工作专班。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各部门遵照执行。

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凡是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区发改委、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保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三)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大案要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督办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相应确定本区20__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对20__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将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区人民政府将认真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查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监察局、环保局要根据《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印发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增强;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六)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要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应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典型案件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七)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逐步健全政府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和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三、统筹安排各阶段工作

(一)准备动员阶段(8月4日前)

各街、乡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于8月8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5日—8月25日)

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__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局)。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26日---10月10日)

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重点问题进行督查和暗查,并重点督办汉江流域工业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以及城市噪声扰民等突出问题。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总结考核阶段(10月11日---11月15日)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绩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__年环保专项行动

小区环境管理方案范文2

现行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状况分析

中央与地方的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同构性。地方存在的生物多样性管理的协调问题其根源也在于其照搬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有待完善:第一,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行政体制运行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特别是有关生物多样性的决策、咨询、执行与监督机制需要强化;第二,各个部门的职责交叉、管理责任模糊、权责脱节和效率不高,严重影响了中央政府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的执政能力;第三,对行政部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行政不作为、、等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了政府全面正确履行其生物多样性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弱化了政府的执政能力,制约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深化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自2008年环保部门机构改革以来的回顾总结与评估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职能配置趋向合理。环境保护领域机构改革实现了三个历史性飞跃:第一次设立环境保护部(厅),环境保护机构终于成为具有“独立身份”的政府成员;环境保护部(厅)第一次具有参与政府综合决策职能,初步建立起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科学机制;第一次规定了环境保护部(厅)的生物多样性统一管理职责,中央和地方政府拥有了生物多样性管理“行政载体”;第一次在环境保护部(厅)设立了生物多样性管理机构,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统一管理体制框架,生物多样性管理无序局面有所改观。2008年机构改革创建的环境保护系统生物多样性管理体制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机构改革经过全国人大授权并以国务院“三定”规定形式,生物多样性管理体制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威性;二是生物多样性管理纳入环境保护机构主要职责,为探索环境保护“大部门”体制积累了新鲜经验;三是建立生物多样性管理体制与提升环境保护机构同步统一,为开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新局面奠定了基础。尽管2008年机构改革为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生物多样性创造了良好平台,为开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新局面提供了依法行政的基础,但现有环境保护部系统生物多样性管理机构规格过低且编制过小,难以适应生物多样性管理严峻形势的迫切要求,同时,有关生物多样性的决策机制不明,咨询机构角色不清,执行依然不够有力,监督缺位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进一步改革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生态系统管理方式下的生物多样性管理,应成为下一轮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着重解决的紧迫问题。

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国内外经验教训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中国省级地方政府2008年机构改革切实把重点落脚到合理配置宏观调控职能,整合和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从省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机构改革“三定”的情况考察来看,省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机构改革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第一,遵循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全部将环境保护机构提升为环境保护厅,成为政府组成部门,体现了环境保护系统管理体制的统一性。第二,仿照国家层面对生物多样性管理职责定位,规定环境保护厅行使本辖区“牵头”管理生物多样性的职责,并将管理职责落实到了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第三,为适应本地生物多样性统一管理的需要,有些地方设立了符合本地生物多样性实际的本土管理机构,如云南省设立了湖泊保护与治理处,体现了本地机构改革和生物多样性管理特色。鉴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显著不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情况存在明显差异,本研究分别选取东部经济发达的江苏省和西部经济欠发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部生物多样性丰富的云南省(热带亚热带地区)和北部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黑龙江省(寒带地区),位于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市,考察各地方环境保护机构改革对生物多样性管理体制的影响,以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大部制”实践的经验和教训。虽然是“一国两制”,香港与内地的政治体制不同,但是其行政管理体制很是有很多相同可供借鉴之处。其主要的经验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架构清晰、决策机制明确、决策咨询机制健全、执行部门行动有力、监督行之有效等等。尽管我国的政治体制与西方国家不同,但是其行政管理体制仍然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总结分析归纳了德国、美国、英国的主要经验:德国环境部下设环境局(主要负责污染控制)、自然保护局与核安全局这三个主要部门,这对中国的环保机构设置很有借鉴意义;美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总统作为环境政策的最终决策者,而其高级环境顾问则作为最主要的咨询者,环保局、内务部、能源部等都是总统决策的执行机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等都是行政管理体系内部的监督机制;英国政府负责生态及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并不是一成不变,政府换届后根据政治需要,可以按需重新排列组合,而不变的是执行机构,例如英国环境局、英国自然保护局等。

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方案

针对我国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行政体制运行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本研究提出的改革方案重点在强化决策、咨询、执行与监督机制。这可以解决各个部门的职责交叉、管理责任模糊、权责脱节和效率不高的问题,提高中央政府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的执政能力。在方案设计过程中,我们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充分总结自2008年以来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吸取教训,借鉴国际生物多样性体制设计的经验,力求做到既参考国际经验,又考虑中国国情;既注重理论分析,又结合实践经验;既是定性研究,又有定量分析。

1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设计的原则与思路

在进行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设计中,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障。在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具体设计中,我们按照顶层设计的原则、遵循大部制改革的思路,明确划分了负责决策、咨询、执行、监督的不同机构,使其各明其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使得职能划分尽可能清晰明确、减少重叠交叉。同时,尽可能合并同类项,做到统一高效精简。具体来说,就是设计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架构要素:(1)生物多样性管理的决策机构;(2)生物多样性管理的咨询机构;(3)生物多样性管理的执行机构;(4)生物多样性管理的监督机构。

2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设计

根据上述的原则与思路,我们对我国中央政府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进行了具体的设计。生物多样性的行政管理体制设计取决于决策者对待生物多样性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大决策,需要由中共中央决策?国务院决策?还是部委决策?根据决策机构的不同,从决策机构出发,就可以设计出不同的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方案的具体设计过程中,我们也借鉴了“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经验,将决策机制与咨询机制紧密结合,建议成立“中央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依照决策层级从高到低,本研究设计出四个我国中央政府生物多样性行政体制改革的方案。对各方案的具体说明如下:方案1:“中央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方案方案1中的主要决策机构是中共中央及下设的“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生物多样性保护应作为其主要领导和协调的领域之一。当中央认为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峻,应当与财经、农村工作同等对待时,可以考虑成立该领导小组。方案1中的专门的咨询机构应当是所设计的中共中央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中共中央研究室、办公厅等机构。中共中央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责,如同中农办主任负责农业政策咨询一样,负责国家的生态环境政策咨询。方案1中的主体执行机构是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包括环保部、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海洋局、水利部等。由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具体执行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方案1中的监督机构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委),由其负责监督执行的效果及经费使用情况。方案1的可参考的模式是中共中央下设的领导小组机制,例如中财办、中农办等。实践证明,这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特点的运行模式,尽管还需要更好地与宪法相衔接。方案2:“国务院生多保护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方案方案2中的主要决策机构是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及下设的专门“生多保护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其形式似乎如同设立“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制定国家的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但不同于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其办公室挂靠国家发改委,而发改委本身又是国家节能工作的执行机构,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生多保护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应独立运行,而应不挂靠执行机构。方案2中的专门咨询机构是国务院下设的“生多保护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以及国务院研究室、参事室、办公厅等机构。该咨询机构必须确保其独立的咨询地位,为国务院提供有关生多保护的咨询建议,而非依附于某个部委。部委作为执行机构再兼做咨询将会导致严重的利益冲突。方案2中的主体执行机构是国务院下设的直属机构—新组建的国家生多保护署。这个新组建机构应当将目前所有与生多相关的部委的职能统一合并同类项,它将全面负责有关国家生多政策的执行,与其他部委的职能尽量不产生交叉重叠。其具体职能下一节专门介绍。方案2中的监督机构应当是国务院所属的监察部,由其负责检查生多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方案2的可参考的是目前的国务院直属局模式,例如国家林业局。方案3.1:“大环境部”方案方案3.1中的主要决策机构是未来组建的大环境部,由其负责有关生多方面的决策。事实上,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目前的环保部的职能已经包括污染控制、与核安全及生多管理。但是,目前环保部的生多管理职能与其他部委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相互掣肘。本改革方案的核心就是1)将其他部、委、局中分管生多性保护的机构和职能合并纳入未来组建的大环境部;2)将生物资源开发部门与保护机构分离,实行分业监管。方案3.1中的专门咨询机构,可以在环保部目前的科技委、咨询委(两委)基础上组建。两委下可下设具体的生多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政策咨询。方案3.1中生多管理的主体执行机构是大环境部下内设的“生多局”(副部级),与未来主管污染控制的“污染控制局”、主管核安全的“核安全局”平行,成为大环保部的三大支柱之一。方案3.1中的监督机构是环境部内的环境绩效考核监察部门。方案3.1的可参考模式是德国环境部。德国环境部下设了环境局(污染控制职能)、自然保护局与核安全局。其自然保护局的职能不存在与其他部门的交叉重叠,是负责执行德国自然保护政策的唯一机构。此外,该模式也与国家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模式类似,例如环保部下的核安全局。方案3.2:“重组国土资源部”方案方案3.2中的主要决策机构是未来重组的国土资源部,由其负责有关生多方面的决策。目前的国土资源部的职能包括了土地管理、海洋管理等职能,但是该职能与其他几个部委的生多保护职能存在交叉重叠。本改革方案的核心就是1)将其他部、委、局中分管生多性保护的机构和职能合并纳入未来重组的国土资源部;2)将生物资源开发部门与保护机构合并,实行综合监管。方案3.2中的专门咨询机构是国土资源部的内设专业咨询机构。例如,其政策咨询委员会可下设生多性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政策咨询。方案3.2中的主体执行机构是国土资源部下内设的“国家生多局”,与“国家海洋局”平行,成为生多领域的主体执行机构。方案3.2中的监督机构是国土资源部内的绩效考核监察部门。方案3.2的可参考模式是美国内务部模式。美国内务部下设有专门的国家公园服务局、渔业与野生动物服务局。该方案也参考了目前国家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模式,例如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海洋局。

3成立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署/局

在我国中央政府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方案设计中,无论是方案2,还是方案3.1、3.2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生物多样性管理政策的主体执行机构。因此,本课题设计了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署/局(简称国家生多署/局)。如果是在方案2下,由国务院直属则称为国家生多保护署(简称生多署)。如果是在方案3.1、3.2下,由部委管理则称为国家生多保护局(简称生多局)。这个国家生多署/局应当是在统一归并目前各个生多保护相关部委的相关职能的基础上组建,把生多保护的机构及其职能合并同类项,解决各个部门的职责交叉、管理责任模糊、权责脱节和效率不高的问题。工作重点是将目前环保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改委等部门有关生多保护的职能统一到新组建的国家生多署/局下。这将大大改善我国中央政府行生多政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行政体制运行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减少摩擦内耗,大幅度提高中央政府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的执行力。新组建的国家生多署/局把所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等职能都置于一个部门之下。按照生态系统方式管理的理念,其涵盖的领域及管理的范围应当包括: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内陆水域与湿地生态系统;海洋与海岸生态系统;城市、农村及其他人工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及微生物;遗传/基因资源;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生物安全(转基因、外来入侵种);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公园体系;迁地保护体系及种质资源库;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示范区建设;及其他管理职责。在职责划分时,尽可能做到国家生多署/局的事权与其他相关部委不发生冲突。有些事权可能需要与地方共担,有些事权则需要国家生多署/局单独承担而不是与地方共担。例如,对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其事权应当完全划归到国家层面,不应当与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模糊不清。

两点讨论

1关于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的横向协调机制问题

生物多样性的决策执行,除了生多/生态保护署这个主体执行机构外,还会有若干相关机构也涉及到生物多样性的执行,例如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海洋局等其他许多生物多样性的开发利用部门。因此,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国家层面生物多样性决策执行的协调机制。根据目前“统一高效精简”的行政体制改革原则,有关生物多样性决策执行的协调机制问题,我们建议暂保留目前的由分管副总理任主席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机制。下一步,随着改革的深化,我们可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根据不同的行政管理体制也应有具体的相对应的协调机制。有关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横向协调机制研究的具体内容,见产出3《中国生物多样性管理体制改革后续项目建议书》。

小区环境管理方案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创建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首府城市良好形象促进改革开放,促进我区经济为目标,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平衡有效维护,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

二、重要意义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目前我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件的最高荣誉。其标志是: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静,基础设施健全,生活适便捷,居民健康长寿。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指标包括社会经济、环境质量、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等内容,共五大类28项,其中基本条件3项,考核指标25项。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努力,在经济发展,城市基础建设、坏境质量等诸多方面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已有16项指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抓住迎接成立六十周年大庆的良好契机,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对于实现“三个第一,一个提高”的目标,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同时对于改善社区环境面貌,都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作为街道办事处,在创建活动中,应主动发挥协调和管理职能,不断加强基层环保工作的协调性,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科学管理水平和品位、提高市民环境意识。

三、工作任务及目标

按照职责分工,街道社区承担着9项工作任务,为更好地完成任务,现将主要指标进行细化、量化。

1、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责任部门:环卫站

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督促沿街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群众国卫生运动。加强社区居民健康教育,教育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居民健康素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工作,不断探索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消除辖区环境污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经常性的城区除四害工作,加强窗口单位卫生和居民区卫生管理。组织开展好环境卫生民意调查工作。

2、降低人口出生率小于国家计划指标。

责任部门:计生办

加强辖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做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婚育观念,不断降低人口出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使辖区人口出生率小于国家计划指标。协助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提供前三年人口总数和出生人口数数据的考核工作档案。

3、城市气化率。

责任部门:环卫站

协助环保、建设部门做好辖区内然气居民的调查统计,并建立考核工作档案,教育引导社区居民增强燃气环保观念,提高社区气化率,使辖区居民气化率大于90%。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责任部门:环卫站

做好社区居民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积极协调辖区物业,采取居民区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做到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分类处置,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大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对于自行处理垃圾的小区及单位,督促其采取焚烧处理(防止污染)、高温堆肥、卫生填埋无害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垃圾计量工作。

5、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

责任部门:环卫站

采取板报、宣传栏、标语等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营造创建模范城市的良好氛围,让每一位市民都知道“创模”的意义、目的和作用。

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区环保部门加大辖区环保工作力度,提高市民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加强对辖区环境污染的监督举报,使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大于85%,环境污染举报处理率达到100%。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度的抽样调查。

6、防止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

责任部门:环卫站

按照“教育在前、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辖区企业对环境污染的监督劝阻力度,帮助其改进设备,做好辖区生态保护工作,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近三年辖区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绿色社区创建。

责任部门:社区办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在条件成熟的沿河、光明社区和正在建设的西村明苑小区、西城锦绣小区,分批进行绿化美化,使绿色社区创成比例大于20%。同时,积极协调有物业的小区,加大投入,扩大绿地面积。

8、环境突发事件应急。

责任部门:武装部

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街道民兵、社区环卫工作者组成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专门的经费,应急设备,并组织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9、建档立案。

小区环境管理方案范文4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根据国家七部委和省八部门专项行动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动:

(一)集中开展围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减排工作的“红五月”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省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浙环治办发[**]4号)的要求,着力强化对国控、省控重点火电、热电企业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一是对全市火电、热电及有单机规模60t/h以上锅炉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SO2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在线监控系统、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是脱硫设施使用情况及处理效果等。二是对列入2006年城建统计年报与环境统计年报的污水处理厂CODcr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企业排污总量控制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水浓度是否达标、是否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及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在线监控及台账记录情况、中水回用和有关CODcr减排计划与落实情况等。三是对省人大历年生态环保执法检查发现的5个突出环境问题开展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已完成整改的企业有无存在反弹现象,是否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目前整治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步整改计划及拟完成时间。四是加快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年度责任书》的要求,各县(区)必须在10月底之前完成101家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其中6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2家国控污染源及集中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8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7家省控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此为契机,加强对重点源特别是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企业现场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将各类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加强环境统计及排污申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二)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7月底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要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排污单位要根据《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河流沿岸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最近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四是结合生态市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8月底前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问题。一是对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环保重点监管区和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继续严格执行新上项目增加排污量必须相应削减同类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四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停产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一是对涉铅的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工艺进行铅再生回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二是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防止在我市已经彻底淘汰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死灰复燃。对造纸企业特别是废纸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三是全面关闭“十五小”企业。各县(区)要在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行动的基础上,再加大执法力度,关闭小电镀、小冶炼、小褪色、小炼油、小化工、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四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

各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一是做到“排查到位”。对管辖区内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矛盾纠纷进行全方位排查,做到全面梳理并记录在案。二是做到“调处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应抓紧逐一进行调处化解。并制定化解工作方案,明确化解期限,落实化解措施。三是做到“防控到位”。建立健全排调、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尤其要认真制定好有效的应急预案,以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四是做到“宣教到位”。加强《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

请各县(区)于10月20日前将环境污染纠纷和重点件的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报市整治办。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以省整治办“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开局,打好今年年环保专项行动第一仗。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25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5日、8月5日和9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四)考核阶段(12月)

11月下旬,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整治办。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联合监管力度。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登记,对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不予登记;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取缔关闭决定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现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违法企业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牵头组织无照经营违法企业的查处取缔。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直接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提出予以纠正或撤销的监察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城市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监管,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对取缔关停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噪声超标以及其他集体投诉、上访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在技术上依法做好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有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应当追究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严肃行政责任,加大责任追究

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或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按照《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挂牌重点案件,实行区域限批

各县(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各县(区)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的检查,并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凡是逾期未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行动成效

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7月、9月、10月分别组织对全国1/3的地区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省、市也将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内容,制订周密的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各县(区)要在9月1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整治办。

小区环境管理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公众监督、企业自律,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解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坚决维护群众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的系统工程。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环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领导、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胡弘兼任主任,秦焰(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任副主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日常事务。

三、整治重点

按照中央、市、县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今年我县开展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实施“四大行动”(即蓝天行动、碧水行动、宁静行动、绿地行动),加强对城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的环境保护,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一)在主城区(龙岗、棠香街道办事处)要以巩固创“国卫”成果为重点,重点查处燃煤、油烟、社会生活和建筑施工噪声等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在龙水镇、邮亭镇重点查处烟囱长期冒黑烟、废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或不正常运行、无证或超证排污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龙水工业园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手续的企业。

(三)在玉龙镇、拾万镇、万古镇、古龙乡应重点查处土炼焦、洗煤点和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手续的小煤矿、采砂洗砂企业以及沿巴岳山系的矿山企业违法建设和破坏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在中敖镇、宝顶镇、智凤镇和濑溪河、窟窿河、淮远河等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查处威胁饮用水安全的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等,并对以上三条主要次级河流加强监管,坚决取缔流域内的水库养鱼和非法网箱养鱼。

(五)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认真梳理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逐一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案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解决。

四、具体要求

(一)加大主城区范围内噪声和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违法排污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律按照上限予以处罚。

(二)加强对濑溪河、窟窿河、淮远河流域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电镀、化工、造纸、水泥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各街镇乡要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对矿产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环境违法和玉龙至古龙沿巴岳山系的生态破坏问题,以及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问题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在自然保护区内乱砍滥伐、开山炸石取砂、滥捕乱猎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进行破坏资源的开发和建设活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好我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环评报批手续、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排污单位必须持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对未经许可或超过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查处力度。重点是对玉龙镇范围内容易死灰复燃的土炼焦和部分乡镇的非法小造纸再次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一经发现,必须依法取缔,坚决防止反弹。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及自查自纠阶段(4月1至5月31日)

成立**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整治方案,公布举报电话,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和部署,完成对全县的重点污染问题和饮用水安全以及生态破坏情况的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整治督办名单,并将检查情况和重点整治督办名单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全面整治阶段(6月1日至11月30日)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上报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整改情况。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25日)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此阶段将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不足进行认真总结,拟定长效管理措施,形成《**年**县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25日前报县委、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级相关部门。

五、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需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县工商局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县监察局;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街镇乡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县安监局: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明确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企业发展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明确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工商局:负责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明确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土房管、建设、市政、公安、交通、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制度

制定环保专项整治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进一步强化责任,具体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对县级各部门和街镇乡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对各部门及街镇乡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向全县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环保专项整治广泛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完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和街镇乡参加的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和协调配合等问题。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各街镇乡遵照执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要落实各自职责,将其纳入部门工作任务,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三)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督办制度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重点督办县城主城区、濑溪河流域和玉龙至古龙沿巴岳山系区域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重大污染案件以及“十五小”污染反弹案件,同时确定全县**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2—4个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对经督办逾期未完成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制度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此次环保专项整治信息管理工作,定期向相关部门和街镇乡通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办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定期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专项整改工作情况。

小区环境管理方案范文6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底数和环境守法状况,提高环境监管水平,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使畜禽养殖场(小区)废水得到有效治理,严格禁止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江河,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二、检查对象

(一)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和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达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或备案规模标准、但尚未登记备案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四)《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三、检查内容

(一)通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对各地达到农业、工商、环保部门登记或备案规模标准,登记或尚未登记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进行全面排查。

(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运营时是否落实。

(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对畜禽废弃物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是否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四、整改内容

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一)对地处禁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对未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三)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的予以关停。

(四)对废水治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五)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流失、遗撒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六)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

(八)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罚。

(九)进一步健全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保监管档案,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将其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

五、工作安排

本地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2013年4月开始,2013年11月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4月至2013年5月)

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

要积极与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沟通衔接,按要求组织开展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对本方案确定的主要检查对象进行详细调查,摸清底数。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

要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及时报送有关工作动态,要对辖区内乡(镇)进行检查,并督促各乡(镇)于2013年底清理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并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四)督查总结阶段

对辖区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着力推进污染整治工作

县环保局成立2013年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科学组织,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将方案上报至市环保局。

(三)规范制度,及时反馈污染整治情况

由彭姝负责畜禽养殖污染专项行动信息高度报送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信息数量、质量及信息调度的通畅、及时,2013年10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送市环保局。

(四)严格执法,依法处理环境违法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特别是对畜禽养殖场没有废水治理设施,养殖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等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严肃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