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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省、州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违规行为;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全县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较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电力保障措施。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辖区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行为,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四、工作重点
(一)清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危及设施安全的植物、建筑物、构建物等。
(二)整治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采石、取砂、取土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
(三)整治收购电力器材的废旧物资收购网点。
(四)整治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的其它线路和设施。
(五)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损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行为。
五、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相关单位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强化管理。要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网络,要有人具体负责,有信息联络员。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广大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电力设施的氛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范文2
近期,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对朱某诉当地供电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朱某诉讼请求。该案的胜诉为供电企业依法解决电网建设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
电网建设遭遇阻挠
110kV徐杨、220kV朱清输变电工程项目作为省、市重点工程,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经地方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许可依法开工建设。
朱某是当地村民。上述两项工程中的110kV徐季高压输电线路恰好从朱某家的二层楼房上跨越,这引起了他的不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朱某多次阻挠施工,要求供电公司停止施工,或给予其拆迁补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解释,朱某不予认可,遂以供电公司电网建设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讼,要求供电公司对其房屋予以拆迁。
房屋上空谁享有“产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线路跨房是否构成侵权、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房屋是否应当搬迁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诉称,依据《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供电公司单方决定线路跨越其房屋构成侵权,应当与原告协商搬迁。被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强行施工,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该两条高压输电线路建设手续完备、合法。我国现行法规并未绝对禁止线路跨房。对于特殊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时,只要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小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供电公司在设计线路时,已按照法规要求采取了上述安全措施。经实测,两线路与原告房屋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分别为15米和14.5米,均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并且施工建设前,供电公司通过当地村委会给付原告一定补偿,双方已就线路跨房协商一致,原告不应反悔。
供电公司终获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根据该条例制定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设施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
条例和细则明确了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这一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原则的例外“特殊情况”。2000年4月5日,国家经贸委关于110kV送电线路跨越房屋问题请求的复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的有关规定,上述“特殊情况”,是指该电力线路的建设客观上难以避让该房屋,并且该线路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已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规划。
供电公司所建110kV徐季线、2200kV朱清线,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了当地政府的同意,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了安全措施。对照经贸委的复函,本案争议电力线路属于条例第20条和细则第1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原告据一般原则要求被告不得跨越其房屋,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房屋上空拟建导线与原告房屋的距离超过电力行业最低标准,且符合环保要求,原告认为被告施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朱某虽然拥有其房屋的所有权,但法律并未对房屋上空的权利予以规定。只有当房屋物权及房屋内的居民人身权受到损害或面临现实危险时,可基于相邻关系或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原告个人权利在面对他人权利的行使以及公共利益时,必须体现合理的忍让。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补偿费,仍要求停止施工属于权利滥用。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纠纷以供电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依法建设电网,消除潜在纠纷
近年来,江苏作为经济大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电网建设相邻权纠纷案。供电企业取得胜诉,为我们依法解决该类纠纷,提供了有益地参考。
第一,电网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合法的手续。电网建设项目要确保从立项开始、规划、环保等每一个环节均做到合法、合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保障电力建设的依法进行,江苏省电力公司多次向省人大建议,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具体确定电网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行为规范。2008年5月1日,《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该条例第10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依法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电力企业在电网建设施工过程中遇到相邻纠纷时,切忌强行施工、强行通过,一方面要树立先行协商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相应补偿,补偿款项应由电力企业支付当事人,避免委托政府补偿后,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周围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当地实际环境和条件,适当采取增高杆塔、缩短档距、减少跨越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将可能导致纠纷的各种因素降到最低。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范文3
关键词:电力 设施保护 供电企业
引言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发展动力,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共事业,关系到各行各业的生产、工作和亿万人民的生活。由于发电、用电在同一瞬间完成,就必须要求电力系统的各个生产环节时刻处于完好的状态,一旦遭到破坏,就不能实现让电能造福人类、造福社会的目的。电力设施中的一个螺栓、一根塔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维护整个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石。
正是基于社会赋予供电企业安全、可靠供电的使命,对于众多威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现象,一经发现,供电公司积极派专人到现场联系多方请求协助解决,但往往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解决,给我供电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为严重的威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外力破坏
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大量建设工程相继破土动工,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建筑的现象也大大增加。一些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先不与电力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违章施工、违章修建建筑物、违章植树等,造成线路跳闸频发。城市建设施工挖断地下电缆造成停电的事故也在不断增加。施工机械车辆不断增加,车辆碰触电杆、碰挂导线的故障也时常发生。
(二)蓄意盗窃屡禁不止
为防止因盗窃造成电力实施故障,基层供电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安装防盗设施和聘请当地护线员的方法进行防范,仍经常发生设施被盗现象。主要是因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盗窃惯犯常犯受利益的驱使,加上销赃容易,致使盗窃电力设施屡禁不止,造成供电企业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三)线树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各地绿化工作逐年增加,兴起大面积植树造林之势,致使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现象十分严重。许多电力设施保护区新增的树木品种以速生杨为主,这些生长速度快的树种将在今后2-3年内直接危及线路的安全运行,形成人身和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在发现这些树木种植初期,尽管供电公司已经派专人深入各乡镇、村庄进行宣传、讲解,说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和在线路保护区内植树的危险隐患,但不能得到支持。以文件形式请示当地市政府给予协调解决,虽然市政府批示到相关部门要求给予解决,但各乡镇不能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索要高额赔偿,致使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无法得到控制。
(四)电力保护区内违章施工、违章建筑、随意堆物等层出不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线路保护区内推土开田、修路、建房、开挖人工湖等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大量增加,已经直接或间接威胁到人身、设备的安全。这些存在极大危险隐患是在线路巡视中被发现,往往是正在进行或已经完工造成安全隐患,任何施工单位或个人从未事先告知我局需要在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置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仍强行野蛮施工。
(五)“三线”违规搭挂屡禁不止
部分电信、广电单位施工时,为了降低成本,将弱电线路架设在电力线路杆塔上或自电力线路下方穿越,但无法保证与电力线路的有效安全距离,易造成强、弱电线路相互碰触,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人民群众人身与财产伤害。地埋线路也存在类似现象,随意穿越甚至封堵电力管道,给电力线路的运行维护带来极大不便,这无异于埋设了一颗“不定时炸弹”, 无法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电企业正常供电。
二、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
供电企业应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媒体、电视广播、宣传展板、电力宣传车等在人员密集及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共同维护供电企业和国家利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二)强化执法力度
积极与当地政府以及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借助政府和公安部门大力支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保证电力建设、电力施工不受阻的相关行政制度,以保证地方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确保电力正常供应。对蓄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并追究法律责任,减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针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制定出保证电力建设、电力施工不受阻的相关行政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在政府大力支持下,执行并落实行政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地方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确保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和谐、健康发展,确保电力正常供应。
(四)加强组织协调
在以后需要跨越、穿越输配电线路的规划建设中,要求设计、规划单位要充分考虑输配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尊重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划。如果需要,设计、规划、建设、施工单位应积极并提前与我供电企业取得联系,以书面形式说明施工建设情况,共同协商,做好预防措施。
(五)做好长远规划
供电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防盗手段,在偏远山区、易发生被盗地段输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同时,聘请义务护线员,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群防群治作用,共同保护电力设施。
三、特别重视充分依靠和发挥政府职能
(一)要坚持依靠当地政府,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发改、建设、国土、林业、安监、公安等政府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设在电力主管部门(发改委),强化电力主管部门执法力度,采取多部门联动执法,多管齐下,在规划、审批、开工、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厉打击违反《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
(二)要注重收集和汇总当地、全省甚至全国近几年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造成的各种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数据。推进和提高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促成地方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供电企业为辅的政企长效机制,并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机制,做到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责任明确、流程规范、人员到位。
(三)对违章施工、作业、建房的行为,在送达《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的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将违章施工的详细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发改委),将其尽快转入政府行政工作流程,由发改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进行发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公示,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范文4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为社会和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问题。其成因主要是:电力立法滞后于体制改革,造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电力立法难以突破电力行政执法的基础——执法队伍构建及执行力。因此,电力行政执法需从立法层面予以突破,从中央层面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在立法一时难以突破的情况下,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应对之策。
引 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
1.当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到电网的安全运行。
2007年,在全国“三电”(指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专项斗争中,查处“三电”治安案件2.5万余起。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方式: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
3.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3.1.2 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3.1.3 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
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
3.2.2 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
4.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困难的对策
4.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如《宁夏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处罚条例》的出台,就是一种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力主管部门,就电力法律宣传工作来说,电力企业在人力、物力、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在有关宣传内容上、时间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实际、灵活机动、贴近生活,使宣传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当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就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意识,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范文5
关键词:违章建筑 电力诉讼 防范对策 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D92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12-147-02
在电力企业积极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今天,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日益平稳向好发展,但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诸多复杂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其中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可以说是供电企业的一大难题。违章建筑的存在,导致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电力安全事故。
作为电力企业改制后的供电企业是不具备政府管电行政职能,也非具有行政权力的执法机关,无权强制限制违法建筑的房屋行为。而往往在处理相关因违章建筑引起的电力诉讼案件时,有些地方法院仍将供电企业视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常常以监管不力为由,当作供电企业承担赔偿的依据。然而,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民事责任是维护管理,电力主管部门的责任是监督管理,即行政责任,所以有些法院混淆了供电企业的民事责任和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对此,供电企业应积极采取相关防范对策,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避免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诸多麻烦和经济损失。
1加强线路运维管理及电力施工风险管控
作为供电企业,必须结合输电线路实际状况及运行经验,加强线路运维管理。一方面供电企业要动态开展线路巡视工作,密切关注违章建筑发展趋势,滚动修编违章建筑隐患点档案。对于巡线发现的安全隐患,供电企业须制定技改、大修计划并落实好项目全过程管理,对一些暂无具条件进行新建、扩建、改造的电力工程,必须落实好相关反事故措施。另一方面在电力施工工程中,供电企业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控制好施工中的安全和质量风险,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规定,全面开展质量、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工作,按照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通过做好线路运维管理及电力施工风险管控工作,供电企业一方面加强了系统防范违章建筑引发的电力事故的风险能力,使安全关口进行前移,切实提高了电力设施的健康水平和施工安全管理;另一方面当面对相关违章建筑引起的电力诉讼案件,此时供电企业所需承担的主观过错法律责任风险将大大减少。
2做好宣传工作,履行告知业务
作为供电企业,应积极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争取营造一个良好的供电环境。供电企业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等各类媒体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可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护电常识,不断增强公民保护电力设施意识。
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通过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等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签收,对拒绝签收的,供电企业可以通过所在村(居)委会见证或进行公证送达。对于那些严重影响供电企业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违法者,供电企业则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请求强制执行。总之供电企业首先要负起安全告知义务,尽可能地履行一些法定的书面形式告知违章业主,获取已履行告知业务的有效证据。同时,根据国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供电企业应依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供电设施设立悬挂警示标志或围栏,并注意在适当位置进行悬挂,所悬挂标示牌必须醒目,容易辨认,并定期进行检查标示牌是否被偷、损坏等情况。反之,当供电企业在面对违章建筑引起的电力诉讼案件,如果没法提供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或不能主张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有效证据,企业将难以推脱赔偿责任。
3加强协作沟通,政企合力共建和谐电力环境
电力产业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全民所有即国有基础性公益性产业,供电企业的很多生产经营活动都渗透着政府的指导性政策调整。所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作沟通,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是供电企业理顺各方关系,化解各种纠纷,加快电力建设,构筑和谐电力的重要工作。对于违章建筑,供电企业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联动机制,紧紧依靠政府力量进一步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区违章建筑清理工作。当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有违章建筑物或正在建房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供电企业应当机立断,采取有效措施,报告当地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请求强制执行。同时,供电企业要加大与土地建设主管单位的沟通协调,告知并要求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和报建申请。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意见。
4注重警示作用,提高应对违章建筑类诉讼案件的能力
供电企业应努力提高应对违章建筑类诉讼案件的能力,并注意对相关电力违章建筑类诉讼案件搜集、分析工作,认清当前电力违章建筑类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在发生相关诉讼案件时,争取第一手掌握现场证据,包括录像、录音、照片、证人证言等有利证据,调查落实有无人员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并对违章情况和所收集的资料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寻求有利证据支持。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后,供电企业应再次对违章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认定结果,以案例的形式开展企业诉讼案件警示,把警示制度作为一种常态机制,引以为戒,并能举一反三进行整改,建立风险识别、预警、控制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使违章建筑类诉讼案件的发生率和责任风险降到最低点。
5积极探索并配合好电力立法机构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立法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范文6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1.为了认真宣贯国家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利用区乡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1月26日,与县“三电“办在城区共同组织开展了保护电力设施专题宣传活动。在活动中制作标语横幅6幅,发放宣传挂图、书籍等资料5000余份,摆放展板宣传12张,活动吸引数千民众踊跃参与。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破坏毁损电力设施的危害性,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有了进一步加强。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理清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界面,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了工作任务,制定落实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先后下了《电力设施保护考核评分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三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方案》、在公司局域网上公告了《2011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点》,《2011年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方案》和《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通知》、制定了《农村配变技防措施方案》。同时按照公司文件要求,对下属各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了督导落实。各供电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顺利接管了辖区内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管理职能,并分线路杆塔基确定了管护责任人,同时落实了专人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基础资料、台帐、信息报送等工作,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步入了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一季度,没有发生公司资产的电力设施被盗事件,没有发生35KV及以上线路设施的外力破坏毁损事件和大面积停电事件,凡及时发现电力线路下的违章建房均得到有效制止。
3.及时严肃查处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毁损事件。一委度共计查处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毁损事件7件,挽回经济损失28050元。查处其它涉电案件3件,追回直接经济损失1685元。有效制止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施工作业6起。
4.认真做好电力设施保护信息报送工作。坚持按照省市公司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力设施保护信息资料,做到经常和各基层单位沟通协调,帮助他们及时解决信息报送疑难,具体问题,杜绝了信息防震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另外,指导协助生维中心、变电集控中心完成了省公司资产安全警示标志的安装任务。
二、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对策措施
今年一季度,共发生农村用户抽水变压器被盗3台,各1台,发生车辆撞杆等交通肇事毁损电力设施事件4起,发生施工作业毁损电力设施事件2起,发生飞行滑翔伞毁损电力设施事件1起。从发生这些案事件分析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农村变压器的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
(1)目前属公司资产没有安装防盗锁的农村变压器有489台占应装的22.94%;(2)有近300台农村变压器安装在距人家户较远的地方,属于特别容易遭受盗窃破坏类;(3)农村变压器技防措施单一,仅为安装防盗锁,没有比较先进的断电报警器和防盗报警系统;(4)部分地方存在供电所片区负责人巡视检查不到位,群众义务看护人不落实,对农村变压器,被盗风险分析评估、应急预案缺失等问题。
2.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事件事前控制不力。
公司多次通过局域网公告栏和下发文件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抓好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事前控制工作;凡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必须经市经信委审查同意,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从事作业;对公路沿线、集镇街道和城区容易被车辆撞击的电杆及拉线要分别采取搬迁或加固杆基、安装防撞警示标志等措施防止遭受车辆等外力破坏事件。但个别单位却熟视无睹,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不监管、不制止,对容易遭受车辆撞击的电杆拉线不采取有效技防措施,造成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事前控制工作不落实,使电力设施无法避免破坏事件。
3.个别单位和人员认识模糊,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当成附加的,多余的工作,没有同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其结果将导致安全出现“软肋”,影响公司大安全。
针对以上具体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措施: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护电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电力网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用电、安全用和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形成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