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意见范例6篇

少数意见

少数意见范文1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意见领袖;现代意见领袖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中西部发展相对不平衡,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因教育水平、经济状况等影响,受众信息理解和传递都受到一定制约。另一方面,由于、生活习俗等影响,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对少数民族受众的影响力并没有随着大众媒介的强势介入而降低。因此,优化少数民族媒介、凸显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作用,对于正确引导舆论、促进少数民族发展有积极意义。

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分类

“意见领袖”(Opinion leader)是传播学中“两级传播理论”的重要概念,由著名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提出,他指出意见领袖在社会的任何部分、层面和人群当中都普遍存在。沃纳・塞佛林也提到“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意见领袖:职业的、社会的、群体的”。意见领袖区别于一般受众的特点,如思维活跃、在群体或社区中有较高的地位、社会交往面广,等等。归纳起来,可以总结为三点,即“价值观的人格化体现(其人为谁)”、“能力(其人的知识)”和“可利用的社会位置(其人所知的人)”。[1]

根据卡兹和拉扎斯菲尔德《个人影响》和罗杰斯《创新与普及》的观点,传统意见领袖的形成通常包括个人价值、信息源、知识水平、责任感、人际交往、社会地位等因素。[2]在此笔者认为,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指那些在少数民族社区当中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具备一定能力和独立的价值观体系,并能在某一领域内可以为其他受众给出指导意见的人。少数民族社区中的意见领袖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传统意见领袖,第二类为现代意见领袖。

(一)少数民族传统意见领袖

传统意见领袖指在少数民族社区当中有着较高声望的代表人物,他们是社区内有威望的老人以及宗教领袖等,如伊斯兰教当中的阿訇、藏传佛教当中的活佛等。他们生活于少数民族聚集的社区,在传统少数民族社区中的某一领域内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在面对有争议的问题时,很多人都愿意请教这些人,因此他们具有改变他人看法和行为的力量。

作为传统意见领袖,一部分人是主动去了解信息,乐于为他人提供意见,具有心理成就感。也有一部分人是因为或地方习俗等因素而无意识形成,并不是主动去传递信息,因此少数民族传统社区当中的意见领袖也有一定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二)少数民族现代意见领袖

社会化发展的过程当中,部分少数民族接受了自己社区以外的新信息和文化的影响,但并没有脱离原来的社区和群体,他们具有本民族文化和民族情感认同,并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为原有社区带来一些新观念和改变。因此,这类现代意见领袖相对于社区原有的传统意见领袖而言,有较明确的目的。

根据习性相近原则和教育程度原则,这类少数民族意见领袖被认为是现代化的少数民族意见领袖。他们通常与社区内其他人有着相似的价值观和处世态度,其受教育程度又高于一般群体,此外,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比其他社区成员更多元。这类意见领袖大多在网络等新媒介中发表观点、表达情感,或为其他少数民族受众设置议论事项。

(三)区别

传统和现代的意见领袖都服务于少数民族社区,但形成原因、传播手段等不同,比较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

就信息传播活动而言,传统意见领袖存在于现实生活中,通过在现实生活中的口头传播承担传播信息的媒介,如宗教活动中的演讲和其他人际传播活动;而现代意见领袖则多存在于虚拟社区中,善于利用媒介传播信息、表达意见和建议。

就信息接收能动性而言,少数民族传统意见领袖的信息接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比如家族中的长辈是在某事需要做出裁决时才进行传播活动,一部分宗教界人士也是在他人需要解答疑问时才进行信息判断和传播;而现代意见领袖则是主动寻求信息,或者在某事发生后直接利用媒介发表自己的看法、抒发自己的情感等来影响他人。

就信息获取手段而言,注重于人际传播的传统意见领袖偏重于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获取信息,现代意见领袖较容易使用新兴媒介高速获取信息,其传播速度远远优于传统意见领袖。

就消息反馈来说,传统意见领袖对于传播后的反馈速度滞后,而现代意见领袖则相对可以得到较快和较多的反馈,他所带来的是信息循环往复的沟通过程。

当然,传统意见领袖和现代意见领袖都有各自的优势,比如传统意见领袖面对更多文化基础较薄弱的受众,在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有权威的影响力;而现代意见领袖则对具有较高学历的社会群体有较好的传播效果。两种意见领袖在不同的领域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意见的传递和引导,对少数民族社区的意见疏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众媒介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少数民族传播事业发展迅速,少数民族语言类电视、报纸增多,有关少数民族的信息量加大,少数民族网站数量增加等等。但是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分布较广,且各民族语言、风俗习惯、信仰都有所不同,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信息的传播和受众对于信息的理解。

意见领袖可以集中群众的智慧,消除各个议论权的差异或者将差异最小化;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独到的分析能力分析评价社会问题,然后进行表达;纠正公众中某些错误的观念。甚至在涉及少数民族社区的突发事件时,一些官方色彩较浓的传播会被认为是“宣传”而引起一部分受众的排斥,但在此时,较权威的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所传递观点带来的效果,往往超越一般宣传所起的作用。[3]

可以说,少数民族意见领袖首先影响着少数民族社区舆论。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频发,这些突发事件能在很短时间内引起社会上的强烈关注并造成极大影响。在突发事件面前,“舆论场”加速形成,很多“场内”的受众在面对多路意见时较为迷茫摇摆,为了寻找相同的意见方向而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这时的舆论往往是由于“随众”形成,而不是自我判断得出。在舆论导向面前,需要大众媒介充分发挥作用,在涉及地方性、民族性很强的问题面前,更需要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引导。因此,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在引导少数民族地区舆论方面有关键的作用。

民族地区问题关乎国家和谐稳定,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可以看做是“草根的意见领袖”,他们来自各个民族或者社区,代表不同的群体立场,明白群体内部需求和实际情况,所以既可以代表某群体发出意见,让社区群众明白他们的呼声可以通过正确的路径被传达出,又可以给出更加实际的建议,从而更有效地解决问题,这对维护地区的稳定和谐、促进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

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引导

在评估信息价值取向、促进意见形成和优化民族社区发展的过程中,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是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目前少数民族地区舆论引导的一个关键点。对于这些能够影响舆论的传统意见领袖又如何进行引导呢?

笔者认为,在提升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媒介素养的前提下,对社区传统意见领袖和社区现代意见领袖进行针对性引导,比危机面前的突击宣传更有意义。

(一)针对传统意见领袖

在少数民族社区中,传统意见领袖的意见传递较有威慑力。其中,宗教领袖为传统意见领袖的主要力量,他们对信息的传递往往结合和民族文化的解释。对于大多具有的少数民族受众来说,宗教领袖的意见指导是一种可以引起内心共鸣的理念传递,其影响力往往超过大众媒介。

针对传统意见领袖,可以从提升人文素质教育入手,以科技和文化教育的提升促进信息理解的正确和传递,这也是将信息与民族信仰文化更好结合的保障。

文化是人类的知识遗产,也是人格的培养。在保护传统民族文化的同时,加强传统意见领袖的现代文化教育,是提升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这对传统意见领袖接收信息、理解信息、解释信息、传递信息也有积极的意义:它可以更好地促进传统意见领袖理解本民族文化、信仰,并将文化、信仰和信息传递结合起来,更好地为本民族文化进步和地区发展服务。

从2007年起,兰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学院就开始举办“阿訇培训班”。培训期间,依托兰州大学师资队伍和开放进取的办学理念,对学员系统地进行《伊斯兰文化史》《阿拉伯哲学史》《古兰经学》《圣训学》《教育学》《网络与传媒》《中国文化史》《汉语写作》《古代汉语》《伊斯兰法学》《中国民族史》等课程培训,并由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就“我国的宗教现状与政策”“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及其特点”“世界伊斯兰教概况”及“伊斯兰如何面对分歧”等问题进行多次专题讲座。

虽然举办该培训班的初衷并不是完全从信息传播的角度出发,但其对宗教领袖这样的传统意见领袖的引导意义不言而喻。这也是我们在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引导过程中可以借鉴的方式。

(二)针对现代意见领袖

现代意见领袖对本民族传统文化有依赖性,并试图在保留本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引入一些新的先进理念,从而促进民族社区发展。现代意见领袖是一个具有文化基础的群体,对于他们的引导,人文素质教育已不是关键,媒介特质和信息特质学习是引导现代意见领袖的一条路径。

对于媒介特质的学习,可以促进现代意见领袖对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特征的理解;信息特质的学习和理解,可以使现代意见领袖更加清楚地辨别媒介信息,从而更加准确地分析甄别,以便更加准确地将信息传递给其他受众。

如网络知识被贝斯特划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前者指与网络相关的概念术语,后者指使用计算机程序完成任务。在利用网络进行信息获取和传播时,就要求少数民族意见领袖不仅能够理解网络的特性,并且能够很好地利用其特性辅助信息的获取和传递。面对其他媒介亦如此。

另外,作为现代意见领袖,有条件和能力接触越来越多的外来信息,因此,提升其思辨能力是引导的关键:这既可以使现代意见领袖在面对信息时有自觉的甄别能力,也可以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关乎社区稳定和社区中的整体情绪。

结语

少数民族社区信息传播效果直接影响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引导和培养少数民族社区意见领袖,对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是积极有益的尝试。区分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当中的传统力量和现代群体,有针对性地寻找优化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知识结构、强化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文化素质、提升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媒介素养的路径,是引导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可行办法。具体措施的实施不仅需要因地制宜的策略,更需要我们在反复的实践中探讨。

参考文献:

[1]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郭镇之,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2]向芬.基于不同平台的网络意见领袖传播特征初探[G]//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25.

[3]言靖.舆论形成的一般过程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0(6).

少数意见范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各民族都为中华文化的发展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成就。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日益繁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初具规模,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交流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在提高各族群众文明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文化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文化机构不够健全,人才相对缺乏,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文化遗产损毁、流失、失传等现象比较突出,境外敌对势力加紧进行文化渗透等。因此,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采取更加切实、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加以推进。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动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与全国文化建设、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与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贡献。

(五)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既要继承、保护、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又要推动各民族文化相互借鉴、加强交流、和谐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握规律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改革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生产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生产更多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目标任务。到2020年,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群众读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影视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实施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和工程,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很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更多更好适应各族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科学有效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服务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政策法规更臻完备,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显著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格局更加合理。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迈出重大步伐,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民族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建设,保障民族地区基层文化设施有效运转。地广人稀的民族地区配备流动文化服务车和相关设备,建设和完善流动服务网络。大力推进数字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普及,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国家实施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

(八)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媒体的扶持力度,加快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传播能力,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逐步提高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和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的数量和质量。扶持民族类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加强管理和引导。少数民族出版事业属公益性文化事业,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纳入公益性出版单位的少数民族出版社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财政补贴。

(九)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巩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成果,扩大民族地区广播影视覆盖面,对设施维护进行适当补助,确保长期通、安全通。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加强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提高民族地区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农牧区电影放映条件,增加播放内容和时间。推出内容更加新颖、形式更加多样、数量更加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博物馆建设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积极鼓励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发展。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民族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民族自治地方的综合博物馆要突出少数民族特色,适当设立少数民族文物展览室、陈列室。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工作,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做好少数民族文物鉴定、定级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

(十一)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加强指导和管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探索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十二)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大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力度,加快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强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逐步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予以重点倾斜,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大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性动态保护。加强保护具有浓郁传统文化特色的少数民族建筑、村寨。

(十三)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前提下,使各民族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生产方式、技术技艺、文学艺术、、节日风俗等,得到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加强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研究,不断开辟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推进和谐文化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十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促进现代技术和手段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应用,鼓励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创作,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数量和质量。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力度,打造一批有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影视、音乐等文化艺术品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要进一步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各级各类文化奖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获奖应占合理比重,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进一步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五)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把握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培育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确定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推出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十六)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支持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业发展,增加公共文化产品特别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有效供给。进一步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和影响力。发挥边疆少数民族人文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文化交流,促进和谐周边环境建设。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产品进出口市场监管,清除各类非法印刷品,加强卫星接收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非法盗版、接收、传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有效防范境外敌对势力文化渗透活动,维护边疆地区文化安全。

(十七)努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切实增加少数民族文化在国家对外文化交流中的比重。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参与中外互办文化年和在国外举办的中国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电影周、电视周、文物展、博览会以及各类演出、展览等,促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精品,巩固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已有品牌,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国际影响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与海外华人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交流,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为促进国家和平统一服务。

四、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八)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立法工作,适时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和完善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政策和资质认证、机构和团体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办法。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推动国家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十九)深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业务分类管理,对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重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转企改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

(二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宣传文化发展相关经费时,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二十一)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做出部署,狠抓落实。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十三)推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少数意见范文3

关键词:党内民主 议题性少数 尊重

现代民主政治的普遍共识是多数统治与尊重少数的统一,民主以多数人的意愿为基础,服从多数人的裁决,“少数服从多数容易做到,这是民主的一个较低境界,而多数容忍少数是民主的较高境界,也是民主的精髓之所在”1 ,而“数量产生的往往是势力,而不是权利”2 ,这就需要保护少数异议者的权利,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人身权利,防止出现以“公义”、“民主”的旗号伤害个人权利,就是托克维尔所谓的“多数暴政”,“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3 ,比如古希腊用贝壳作为选票宣判了苏格拉底的死刑。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有少数和多数的概念,这两者可以用相互依存、矛盾转化的哲学观点加以阐释:一个人在这个群体可能是多数中的一员,在另外一个群体可能就成为少数派。所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也是捍卫个体的权利,如果人为地割裂两者,会造成多数派和少数派的对立和冲突,多数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捍卫少数人说话的权利也是捍卫所有人意见表达的必然要求。奥地利学派米塞斯认为:“人类的进步大都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即从一部分人偏离大多数人的思想和生活习惯开始,直到他们的行为最终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接受,从而形成了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更新”4 ,可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对于社会的历史进步也至关重要。

另外,现代民主的重要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尊重多数人不仅是因为统一意见的过程要经过众多意见的交锋、磨合和折中,虽可能不是最好的建议,但是避免最坏决策和独裁情况的出现,再加上广大的民意基础,服从多数人也是凝聚集体的必然需要。退而言之,多数人的意见即使正确也往往因各种限制也不是完全正确的,而少数人的意见即使是错误的也可能包含真理的成分,所以就决策正确性而言不能一概排斥少数人的意见。

一、存在性:党内民主是否有少数

党内民主中的多数和少数既是指由不同意见形成的虚化比例,也是指持不同意见的党员的实体比例,党内民主中的多数与少数是就某个议题而形成划分的。议题性少数是指党在某个议题形成决策和政策前,部分党员基于党、国家和集体利益,结合学识经验、工作环境、岗位特征和认识角度等对议题提出的建设性意见。这个议题相对于大部分党员的认识存在差异,但落脚点都是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执政基础,不是对立攻讦只是方法路径等的差别。说过,“在党内党外,容许少数人保留意见,是有好处的,”5 少数派能够“让社会在行动时保持一种提醒状态” 6,议题性少数的作用对党的执政和建设也是一样的,“有不同意见不要紧,各种方案进行比较,办什么事也得走群众路线”,“这样才能拿出好的主意来”7 。所以,党内议题性多数和少数是事实存在的,非但无害还十分有益,也体现一个政党的自信与魄力:一是有助于提升党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议题性少数对议题存在争论说明认识不一致并对议题有自身的理解和认识,将这种认识纳入党决策的范围势必有利于提高党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上作为执政党听取多方意见也很有必要。二是有助于提升党员的主体性地位。党员的主体性地位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党内事务的发言权上,议题性少数的出现说明党员开始逐步行使手中的党员权利,这有助于推动党内民主建设。三是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党的活力。议题性少数围绕某个议题,主张对事不对人,对其他党员发表自己意见和看法有示范带动作用,针对某个问题每个党员各抒己见,势必会很大程度上提升党内生活的活力。

二、原则性:在党内民主中如何尊重议题性少数

议题性少数的存在有许多直接和间接的价值,所以尊重和保护显得十分重要。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对少数的保护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多是强调其重要性而少有探究其原则、路径等操作性。列宁说过:“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上,在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的反对派方面”,“我们的意见都是一致的。”8 党内民主建设中,保护和尊重议题性少数的原则只能先从党的性质特点等一般意义去讨论,然后对少数存在、保护手段、鼓励推进和制度保障进行分析。

(一)基础――宽容原则

亨德里克・威廉・房龙给宽容的定义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于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能够耐心公正地容忍”9 。“人类的精神体现贵在宽容,但是为什么每个时代都有那么多无辜者死于不宽容的屠刀或是战火之下?”建党伊始由于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党更多强调服从和纪律以及少数服从多数,但到时期已经异化为利用多数消灭少数的党内斗争工具,导致了惨重后果和教训。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多数对少数的宽容既是党内民主的要求,也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更是少数存在和发挥作用的首要前提。

一要破除误解。党员和党员干部要认识到议题性少数也是党忠诚的一员,出发点也是维护党的领导,杜绝对议题性少数贴标签、戴帽子。二要形成共识。打破多数即真理的普遍认识,将少数的意见也纳入决策考虑范围,有利纳之,不利释之。三是领导干部要改变领导风格和方式,能够容忍和听取党员干部的不同意见。四是强化责任意识和合理范围。将争论和异议限制在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之内,讲究合理有效的意见表达方式,避免对党和国家建设造成损害,也为自身的存在提供合理性基础。“宽容是一件奢侈品,购买它的人只会是智力非常发达的人”,基于党和国家的发展,宽容议题性少数就十分的必要。

(二)手段――保护原则

在宽容的基础上,允许少数的存在才能对少数进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存在对于党制定政策意义重大,国内的执政党要求达成共识,求同存异,这就需要在宽容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即保护。保护是议题性少数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辩证来看就是保护所有党员。

保护不同于宽容,宽容是内在的心理认同,而保护则主要是现实外在的具体手段。对党内议题性少数的保护,首先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即生存权。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设置,使议题性少数的人身保护有法可依,并设立具体制度去限定议题性少数的范畴,使议题性少数的人身安全既能得到保护,又能区分不同性质的异议。其次,保护民主政治权利。民利高于人身权利是保证议题性少数尊严和作用发挥的前提,如同伏尔泰所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坚持自己观点的权利”。议题性少数首先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民利,其次享有党员义务前提下的党员权利。决策时,多数可以不同意少数的意见,但“必须在中保证一切少数派的权利”10 ,否则忽视民利的维护,其作用和价值就无从发挥,更何谈促进党员主体地位和推动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最后是保护发展权利。议题性少数的发展权利主要是指保护自我发展以及职位晋升的权利。在职位晋升上,异议者往往是体制下的弱势,在职位晋升和调动上机会匮乏,先不说如何提拔,在保证其与多数党员干部晋升时的公平性就很难。所以,对议题性少数晋升考核不仅要进行民主测评,还应对其围绕议题发挥的作用进行客观评价,及时通报,以便使议题性少数能够获得相对客观公平的对待。

(三)动力――鼓励原则

宽容是前提和基础,保护是手段,鼓励则是动力。心理学上,人为了保护自己往往会选择多数,少数能够坚持的往往需要更大的勇气,面临更严峻的现实和和更沉重的心理压力。议题性少数能够勇敢提出自己对于议题的不同见解,不怕其他党员干部以及上级领导的误解,其本身就是一个党员对党和国家的负责态度,应该给予鼓励。

邓小平说过:“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11 ,对于少数党员的意见不统一,我们应该正确区分对待,对于一些党员干部为了小地区小集团本单位以及个人利益而枉顾大局利益,个人的“认识也往往被利益的诉求所扭曲”12,我们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手段,如果已经危害到党和人民的利益就需要党规国法加以惩治。对于基于党和国家利益的少数党员对于某个议题的不同意见,如果是认识水平的问题则要加强沟通教育以提高,如果是认识角度问题就需要在听取不同意见的同时,审视政策是否真有瑕疵需要改进。少数党员只要出于公心无论是认识水平高低还是认识角度不同都需要鼓励和支持,鼓励提出意见、发表见解,从而提升党员干部认识水平以及进一步完善党的政策。

至于如何鼓励,其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规范的意见提出、审核、评估体系,充分尊重和认真考虑议题性少数人的意见。如果这些意见能纳入决策范围并对政策的形成和完善发挥作用就是对议题性少数最大的鼓励,即使没有纳入也让其感到的“不是孤独和排斥,而是热情的关心和支持,是工作上的信任和支持”13 ,形成党员干部就某个议题想说话,能说话和话管用的局面,最终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意愿表达的政治局面”。

(四)保障――法治原则

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保障是法治,维护法治是其重要原则。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部分是制度建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议题性少数则更加迫切需要制度来保障其基本的权利,法治和制度不仅是党内民主决策的要求,也是少数自身的基本诉求。

在制度建设方面需要注意两方面:一是维护作为党的“根本法”的权威。明确规定了党内民主的制度和原则要求,都始终坚持了民主集中的原则,坚持了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时注重保护少数。二是建立以为根本的制度措施。具有党的“根本法”的特点,的遵从主要依靠党员的原则指向和道德自觉,而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反映出只有良好的原则没有具体的措施往往会让良好的初衷流于形式甚至走向反面,所以需要建立一套相关的制度体系来维护规定的原则,将中的原则细化为可行的措施,比如党民主公开制度、党员申诉评议制度等。

三、关联性:尊重议题性少数应注意的两种关系

保护议题性少数在上文中已经明确了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重要性以及基本原则,但是仍需要强调以下两种关系:

(一)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与四个服从的关系

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与四个服从不是对立而是统一,前者是基于决策科学化,而后者是基于执行的统一性,强调任何一方都不是党内民主。所以两者不仅不矛盾,反而都是党的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是四个服从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它来实现科学决策、统一党员意识有助于实现四个服从。四个服从是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支持和保证,通过它来保证决策的落实和执行。并且执行本身就是对议题性少数的尊重和鼓励,这就和四个服从形成了良性循环,共同保证党的科学决策和执行有力。

(二)先导带动和先试稳推:与人民民主的关系

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先导,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是我党的一贯宗旨,对议题性少数的尊重和保护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执政党,这种党内包容不同意见的意识势必会影响到社会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下允许不同声音势必会进一步推动民主建设进程。现在党员人数已经达到了8000多万,党员本来就是人民的一部分,而且党员自身的先锋示范作用对于社会民主也有明显示范作用,所以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势必会推动国家民主建设和政治民主化进程,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有机结合。

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以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的风险,党内民主建设是可控的,而社会民主在某种程度上不稳定因素太多并缺少制约,所以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待时机成熟后方可推向社会。同样,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是党内民主建设重要内容,如果直接应用于社会民主可能会造成不良的效果,所以一定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夏从亚,李凤霞.科学民主中的“少数”原则[J].济南:理论学刊,2004(03),72

【2】刘向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主的内在原则[J].大连:大连干部学刊,2008(12),27

【3】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82

【4】王焱.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30

【5】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834

【6】肖锋.为什么要保护少数派[J].北京:书摘,2007(02),39

【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10

【8】苏共决议汇编(第一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49

【9】 [美]房龙.宽容[M].姚伟译,武汉:武汉出版,2009.245

【10】列宁全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444-445

【1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1

【12】牛安生.论党内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少数服从多数[J].郑州:中州学刊,2006(02),7

少数意见范文4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保证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剥夺处于多数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政治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减少被统治阶级中反对者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他被统治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表达反对意见,从而使统治阶级得以以寡驭众,使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数量上从实质上的多数变成表达出来的少数。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保障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就必须废除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废除这一干扰民众意志的正常表达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它的存在使通过民主的形式得到的可能是不民主的结果,因为它剥夺了一部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让每一个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才能通过全面分析所有人的意见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比如五个人通过投票决定吃什么东西,两个人想吃肉,三个人想吃水果,本来应当是吃水果的占多数,但是这三个人对具体吃什么水果意见不一,一个想吃苹果,一个想吃梨,还有一个想吃桔子,这就给了想吃肉的两个人机会,尽管他们两个人一个想吃鸡,另一个想吃鸭。他们可以首先对付想吃苹果的人,说只有你一个人想吃苹果,你是少数,禁止你发表意见。再对想吃梨的人说,你也是少数,禁止发表意见。这样想吃肉的反而成了多数。这虽然是个简单的例子,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社会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每个人的意志都会或多或少与其他人有些差别,从某一个角度看,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会成为多数。允许少数意见存在,才能保障多数不被破坏,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要实现民主必须要保护少数的原因。

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少数派的意见永远不会居于统治地位,多数派总能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剥夺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他们的意见本来就是少数,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会使多数人的意志更加具有优势。但是他们既然是少数,我们又何必去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呢?不允许少数派的存在,会使所有人在表达意志时有所顾忌,反而使真实的多数人意志不能够表达出来。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所有假冒众人之名行一己之私的人都是使用这种强权的手段压制反对者的力量,而在他们垮台之后我们才能听到反对他们的声音有多么强烈。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对于中国并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统治阶级本身处于多数地位,不需要通过减少被统治阶级发表意见的机会来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继续存在只会给予少数派以利用的机会。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真正反映所有社会成员的真正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本意,使社会意志的表现和本质一致。多数人的意志不需要借助于抑制少数人表达意志就能成为多数,而对于少数人的抑制反而会影响多数人意志无拘束地表达,并且使少数人有机会假借多数人的名义压制多数人中的一部分从而使少数人的意志取得多数的假象。

在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上作为社会多数的无产阶级是国家的统治者,但代表这一阶级行使统治权的毕竟只能是一小部分人,这也就存在这一小部分人利用权力变质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可能。而作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就会成为悬在无产阶级头上的套索。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要使人民真正居于统治地位,使历来是被统治者的无产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就要保障所有人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不剥夺任何人的政治权利,才能使每一个人都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多数意见真正反映出人民的意志。使所有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坚固基石,是避免社会主义制度变质的强力防腐剂。

从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来看,在原始社会,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存在强权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也都可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自从出现了阶级、国家以及剥削,人们的政治权利就不再平等了,为了压制被统治者的反抗,维护在数量上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者的强势地位,统治者制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制度以及其他维护强权的制度。从奴隶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这一制度作为统治者的有力统治工具一直存在着。但是社会主义是完全不同于前几种类型的社会制度,多数人重新取得了统治地位,剥夺政治权利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作为社会制度的本质飞跃,社会主义会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以往的社会制度。进入社会主义的中国人应当在思想上摒弃旧的思维模式,不拘泥于传统,敢于对旧的制度质疑,勇于接受新的思想,这也需要在制度上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保障所有人的政治权利,使人们在质疑和创新之前没有心理上的恐惧。真理愈辩愈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中国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佳环境。

少数意见范文5

一、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集中这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有人把民主与集中单纯视为相互对立的两极,认为强调民主多了会削弱集中,强调集中多了会削弱民主。在实践中,既有以强调民主为名搞自由主义的,也有以强调集中为名搞家长制的。这些都是对民主和集中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误解和曲解。

作为民主集中制两个构成要素的民主与集中,并不是单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党内民主则是指党内之“民”――广大共产党员作党的大事之主。作为党内民主集中制构成要素的集中,则是指把众多党员的认识、意愿和力量聚集起来,形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民主与集中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割裂的对立面,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统一体。

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才能克服和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思想的局限性,形成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正确决定,也才能使广大党员自觉自愿地接受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实现意志和行动的和谐统一。凡属实行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党组织,往往因不能集思广益而导致决策失误,也会导致持不同意见者产生不满甚至抵触情绪。即使人们迫于压力而不表示异议,也往往是口缄默而心不服、会上不公开反对会下也不积极执行。这样形成的“集中”,只能是貌合神离、言同行异的虚假集中,而不可能是真正高度和谐统一的集中。

集中是民主的内在要求。没有集中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因为我们党所要的民主,不是自由主义的各行其是,而是由广大党员作党的大事之主。这本身就要求党组织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的决定,并使组织决定变成全体党员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倘若没有集中,人们都自以为是,各唱各的调,争论不休,议而不决;或者都随心所欲,各走各的道,自行其是,决而不行,那就意味着广大党员作不成党的大事之主,党组织形不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民主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可见,集中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二、关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所谓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与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相区别而言的,是指把集中建立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之上。具体地说,就是在严格贯彻民主原则、履行民主程序基础上,作出党组织统一的决定,形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确保党组织形成的决定建立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愿。我们党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党内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只能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代表党员行使决策权。当前,为确保党组织的决定建立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基础上,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愿,需要积极探索和改革。必须确保党的各级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都真正由民主选举产生,使之在党的领导机构中忠实地代表党员行使表达权和表决权。这就需要认真研究探索和改革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产生的提名机制、选举方式和监督罢免机制,使各级党代表和党委委员的产生真正符合党员群众意愿,并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必须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内事务对党员的透明度。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积极探索在党内广泛开展民主讨论的组织形式和方式方法,给党员群众提供对党内事务表达自己认识和意愿的机会条件,尽可能把各级党组织的决策建立在广泛集中党员群众智慧和意愿的基础上。

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这既是民主的本质规定,也是集中正确意见的必要条件。因为一般而言,多数人较之少数人的代表性更广泛、智慧更丰富、思虑更周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也便于使形成的决定为大多数成员理解和接受,变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在党委研究决定问题时,书记有时感到多数委员的意见不正确,往往会努力说服引导委员们接受自己认为正确的意见,这没有什么不好。但如果经努力不能说服多数委员改变见解和主张,也必须自觉地服从多数。绝不能以集中正确意见为名,把个人认为正确的意见强加给党组织。若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而是按书记认为正确的意见进行集中,那就不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是变成了少数人的专断。

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大前提下,还应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这不仅是因为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且是因为即使多数人的意见基本正确也可能有局限性,即使少数人的意见基本错误也可能包含某些合理的因素。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才能真正实现集思广益,避免党组织决策的片面性;也才能使处于少数地位的同志便于理解和接受多数人的意见,在双方合理因素互补基础上达成新的共识。即使不能完全达成共识,也有益于使意见被否定的同志心悦诚服地尊重和服从多数人作出的决定。

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把民主表决建立在充分开展民主讨论的基础之上。民主讨论是民主表决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党的会议必不可少的民主程序。开会的价值意义就在于“议”。党组织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既不能省略掉民主讨论这个重要程序,把“会议”变成简单的“会决”,也不能用会下个别酝酿取代会上开诚布公的讨论。真理越辩越明,不同思想的碰撞往往能产生创造性火花。民主讨论的过程,就是各种不同思想见解相互交流、相互启发、相互补充、集思广益的过程。不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就简单地进行表决,往往会给个人或少数人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党组织提供可乘之机。党组织开会时,必须保证每个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个成员又必须通过悉心倾听和虚心吸收他人意见中的合理因素,促进自己全面深入地思考问题。只有经过这种开诚布公的民主讨论,才能达到全面深入地研究问题、逐步扩大共识,增强党组织决策科学性、创造性和可行性的目的。在一个党组织内部,以保证党组织决策正确为目的,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进行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并不是不团结,而恰恰是同志间心无芥蒂、关系融洽和谐的表现。如果一个党组织内部,遇事总是在会下嘀嘀咕咕,开会时却一团和气,没有任何不同意见的争论,那就不正常了,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

三、关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应是指用党组织在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决定精神,指导所属各个党组织小范围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其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用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来指导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全党各级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因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是在更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党内更大范围中多数人的智慧和意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是在全党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全党范围内多数党员的智慧和意愿。违背了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就意味着不尊重和挑战党内更大范围民主的权威,就会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党同志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在一个党组织内部,也要按照组织隶属关系,用职权高的会议决定精神来指导职权低的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具体地说就是要用党代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同级党委会进行民主决策,用全委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同级常委会进行民主决策,用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支部委员会进行民主决策。因为前者是在更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代表的是更大范围多数人的智慧和意愿。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在党内民主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一些单位在召开全委会时要求贯彻常委会的决定精神、在召开党代会时要求贯彻党委会的决定精神,这就从根本上颠倒了党代会与党委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相互之间的组织隶属关系。这也并不是真正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党员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党的民主生活,都要用以党组织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决定精神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决不能以行使民利为名,违背党组织统一的决定精神自行其是,搞自由主义。有些领导干部以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为名,用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来束缚限制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四、关于制度与人的关系

少数意见范文6

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通过理性说服与辩论,具有不同利益与观点的人们在探索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达成某种妥协,并使成为法律条文;在法律获得某种方式的实施之后,对它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又会出现见仁见智的理解,于是又对这项法律的废存或修改进行新一轮的对话。

因此,从长远来看,法律处于不断的发展与变化过程,而在法治国家内,这是一种主要通过对话而进行的过程。

事实上,对话的存在与否,乃是使法治区别于专制和人治的重要标准。专制和人治一脉相承,因为专制-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专制-最后都取决于一种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任意意志。在专制国家里,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直接表示;根据统治者的喜怒好恶,这种意志未经任何广泛的质疑与辩论而直接强加于社会。相反,在法治社会,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而非以牺牲社会普遍利益为前提的个人或特定团体的利益,且任何个人或集团都没有权力独断“公共利益”的定义。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它如何能以社会代价最小的方式而获得有效实现?它的实现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这些问题都必须获得自由、广泛与公开的讨论,且不同意见并不因其与社会主流格格不入而受到压制,而是被给予充分机会以证明其合理性,甚至法律本身会反映这些不同意见的部分要求。因此,尽管无论在专制还是法治下,具备实际效力的法律都必然带有权威性,但如果法律失去了对话,那么它就只能是专制而非法治的产物。法治和专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律不只是一种强制权力的运用,而更是一种平和理性的以陈述理由为主的说服过程。

在法治国家里,这种法律的对话是由许多主体参与、以多种方式进行的过程。在此只想说明这个过程经常被忽视的一个方面:即在法院-尤其是具有判例法传统的法院-内进行的对话。一般认为,法院是一个判决的地方,而在法治国家,司法判决构成了必须获得有效执行的命令。但另一方面,法院又首先是一个说服、评理的地方,在法院内进行的辩论无疑是法律对话的一部分。在一个具体的争议中,带有不同利益和观点的当事人通过其法律人,在法官面前争取对各自最有利的法律解释。法官则尽可能站在中立的位置上总结当事人双方的论点,并作出自己认为对社会最佳的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个零散的案例积累起一整套法律规则,法官们在实际判案中凭经验制作的一块块砖瓦慢慢造成判例法体系的宏伟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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