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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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范文1

2014年我会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按照区“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推进普法依法治理的新发展,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紧密的相结合,增强广大残疾人工作者对《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深一步认识和理解,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我区残疾人各项工作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工作任务

1、认真部署“六五”普法工作。根据区普治办《201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现状,结合实际,研究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的主要途径和最佳形式。

2、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重点、有针对性、有实效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和“全国助残日”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学习和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

3、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普法教育的过程中,坚持贴近工作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以区残联法律法规为主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我会的网络为载体,不断更新内容,增强教育的实践指导,分析区残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开展与群众生活工作和部门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教育,以强化普法教育的实际效果。

三、方法步骤

1、以提高残联干部法律知识为目的,大力开展学法、守法、用法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2、举办各种法制讲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和媒体向社会各界宣传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期间强化对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同时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认真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立足于本单位及本系统业务人员先学起,并组织有关骨干人员的培训,从而进一步提高广大干群对法律法规等知识的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推进各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4、学法有计划、学习有记录,有笔记、有体会,参加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积极参加区上举办的法律知识考试。

5、争取区普法领导小组的支持,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纳入区“六五”普法规划当中,扩大宣传范围。今年普法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年初至3月底。

主要学习宣传区普法领导小组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二阶段:自4月1日至9月31日,主要学习专业法律法规。

学习《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及《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阶段:自10月1日至12月10日。学习国家有关法规性文件。

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范文2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IDP”为你整理了这篇残联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近年来,区残联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扬州市江都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发展残疾人事业环境,推进残疾人幸福生活这个中心工作,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有序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力促进了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区残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区残联党组、理事会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残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措施等。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党政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抓推进,职能科室抓落实”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制,按照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残联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能力。

二、深入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提高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区残联坚持学法守法用法制度,大力开展全单位普法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把依法行政列为“学习型机关”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把集中与分散、组织与自学、理论与实际、授课与交流等形式有机结合,使全体人员深刻认识到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好地服务,才能更好地塑造残疾人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切实做到“人道、廉洁、服务、奉献”。

三、广泛宣传,深入依法开展工作

一是大力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国助残日、爱耳日、世界自闭症日、爱眼日和法制宣传月期间,通过网络、电视台、户外显示屏等平台广泛宣传专业知识,通过一系列的宣传,一方面更好地营造了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同时也提升了广大残疾人“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意识。

二是推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31号令《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苏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施走访。

三是积极开展便民化服务。按照《扬州市江都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扬江办发〔2020〕6号)的通知精神,为各镇构建审批服务便民化体系,保障残疾人享受各项惠残政策更快捷、方便、高效。区残联联合区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江都区残疾人基础信息便民化服务的通知》(扬江残发[2020]19号),保障了各镇依法审批服务便民化体系建设,做到了为残疾人各类惠残政策依法审批更快捷、方便、高效,下放由各镇残联通过《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残疾人各项惠残政策的要求,开展残疾人信息审核工作,区残联不再开展残疾人信息审核。

四是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残疾人救助力度不断加大,涉及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多,残疾人证的含金量越来越高,残疾人对申办残疾人证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区残联联合卫健委、公安分局依据《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做好全区残疾人证的评定发放管理工作。针对残疾人涉法面也越来越广,为确保维权工作步入良性轨道,对于简单的信访求助问题,力争做到当场答复解决,尽可能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序解决,不使问题扩大化、复杂化。区残联与司法局合作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站,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各类法律救助、援助服务工作,极大地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

区残联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是距上级的要求和残疾人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残联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将继续带头不断强化法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强化法律法规和各项惠残政策的融会贯通;不断强化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守法,不断推动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范文3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这部分弱势群体,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残疾人扶贫帮困、引导残疾人就业、指导残疾人康复、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乌镇镇残联在日常残疾人工作中不断收集资料,总结情况,在大量实践的基础上,多角度地透视了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得到了目前大多数残疾人生活的真实情况。20__年,乌镇镇残联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残疾人扶贫工作这一主题,深入各村、社区进行调查研究。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乌镇镇残疾人现状 桐乡市乌镇镇残疾人数量庞大,持证残疾人达1223人,乌镇残疾人生存现状: 1、自身功能缺陷,文化水平低下,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有137名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有285名是有精神残疾,家庭仍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主要依托,而且他们的家庭收入普遍偏低,可以说如果离开必要的救济,相当部分的残疾人将难以生存下去。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生活缺少照料,生活质量极其低下。 2、农村残疾人住房条件差,有一部分困难残疾人甚至住在危房之中,今年正好困难户扶贫建房被列入实事工程之中,可以对这些困难户加大力度实施扶贫建房。 3、农村残疾人强烈的康复需求和愿望很难满足。许多残疾人,特别是年轻残疾人,他们非常希望通过康复训练,改善自己的部分功能。但是,客观上,由于目前乌镇镇康复设施还在逐步完善中,康复圈的建设还需要多方努力协调,康复点的使用率还需进一步提高;主观上,许多残疾人,特别是事故致残的残疾人,由于担心自尊心受损不愿意去康复点接受康复训练。因此,农村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的整体推进还需要一个相当的过程。 4、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的愿望难以实现。大部分残疾人自身功能缺陷,文化水平相当有限,普遍缺乏谋生的必要技能,只能从事传统的低收入行业,甚至像捡破烂、行乞、补鞋、算命、理发等还有不少人从事,因而他们自身收入和社会地位远不如健全人。 5、农村残疾人心理压抑的现象比较普遍,对外来压力往往采取忍让的态度,少部分人采取极端的反叛行为。由于受自卑心理影响,农村残疾人正常心理感情表达非常有限。对残疾人事业的文化认同也非常有限,对残疾人优惠政策了解不多。 二、采取以下帮扶措施: 1、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扶贫工作。一是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极积配合,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二是落实残疾人小额扶贫贷款任务,帮助残疾人选择好种植、养植和经营方面的项目。三是各村、社区要调查和掌握贫困残疾人底数,建档立卡,为有计划地抓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创造条件。 2、与时俱进,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一是继续坚持以按比例就业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20__年全镇要安排10名以上城镇残疾人就业。二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依托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努力使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 三、几点建议: 1、在残疾人中大力宣传新的残疾人观。旧的残疾人观是长期以来慢慢形成的,使残疾人丧失自信,甘于落后,不敢求平等。近年来,乌镇镇残疾人事业蓬勃发展,形成了新的残疾人观,“认为残疾人在人格和权利上同健全人是平等的,认为残疾人同样有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愿望与能力,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用人道主义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人权保障,对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残疾人要摆脱困难,既要靠政府帮助,靠社会救助,更要靠自己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2、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为农村残疾人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基层残协是代表残疾人利益,了解残疾人呼声、反映残疾人愿望、与残疾人建立血肉联系的最重要环节。到20__年底,全镇18个行政村、3个社区都建立了残疾人协会。建立基层残协,是镇残联开展残疾人工作的重要阵地。通过各村、社区残协,切实提高残疾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他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及管理自身的能力。 3、建立健全网络,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通过康复恢复功能是残疾人最强烈的愿望,最迫切的需求,是残疾人工作的永恒主题。加大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要以农村、社区康复点、康复圈为基础,健全康复服务网络,推进全镇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要培训康复站骨干,提高康复综合服务质量,广泛开展全镇残疾人康复训练。二是积极开展专门康复工程,如开展免费肢体残疾人矫正手术、推广使用普及型假肢等,带动残疾人用品用具开发、供应工作和后期康复训练,广泛开展白内障手术等;三是加强早期康复工作。加强聋儿语训机构建设和设施建设,抓好精神病防治康复等。 4、加强教育工作,提高全镇残疾人整体素质。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对全镇残疾人的教育,提高全镇残疾人自身素质是关键。一要加强对残疾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政治素质。二要加强残疾人的文化教育。要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大力开展全镇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三是加强全镇残疾人法制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社会公德,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与介绍,全面推进全镇残疾人就业。就业是残疾人的根本出路。实践表明,残疾人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 和能力。多年来,乌镇镇残联始终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一是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要加大把此项工作推进的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强全镇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按照市场化要求,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网络作用,广泛收集残疾人就业信息。三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需要及各类残疾人特点,依托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努力使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四是扶持农村残疾人个体就业。通过小额信贷,减免税费等各种方法扶持残疾人就业。继续配合市残联开展盲人按摩培训并推荐就业,鼓励盲人集体开业或个体从业,为盲人就业开辟更广阔的天地。 6、进一步推进扶贫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提高全镇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乌镇镇残疾人扶贫帮困作为一项重点来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多途径加快扶贫步伐。一是依靠政府开展残疾人扶贫。政府是实施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在制度建立、经费筹集、事务管理中担负起主要责任。二是着力抓好社会扶贫。广泛通过各种慈善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群众团体组织,共同参与对全镇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和救助。要充分发挥“助残日”活动等载体开展扶贫助残活动,募集社会资金扶助残疾人。三是利用国家康复扶贫贷款开展扶贫。要积极推行小额信贷,以小额信贷方式扶持全镇贫困残疾人从事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行业、项目,要巩固扩大扶贫成果,或与其它资金配合使用,优先投向能带动脱贫致富、有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切实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全镇贫困残疾人生存。要加强养老院建设,使无依靠的残疾人有归宿,最终从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

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范文4

一、20__年工作总结

20__年,__县残疾人联合会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及省委八届四次全会、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县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紧紧围绕“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这个中心,抓住“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构建和谐__做贡献”这个主题,认真实施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康复工作。完成白内障筛查500例,复明201例,其中,市残联安排我县32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得到免费治疗,为患者家庭节省医疗费用15万余元,有效解决了贫困患者就医困难问题。完成低视力配用助视器10名,聋儿助听器5名,盲人定向行走和生活技能训练2名;肢体残疾矫治术5例;装配假肢6例,矫形器8名;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85件。

2、残疾人教育工作。全县有382名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有23名聋哑儿童就读于保山市关爱学校,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达到71%。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设立残疾人专项助学资金。今年3月,国家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补助20名残疾学生,兑现资金1万元。县财政拨出专款2万元,补助考上大专院校的残疾人、残疾人子女7人,有效解决了残疾人、残疾人子女就学的困难。

3、残疾人就业工作。20__年,核定全县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8万元,实际征收20万元。在实际工作中加大了对残疾人实用技术的培训力度,共举办各种培训班28期,培训人员达1300人次,支出培训经费12万元。选送45名有一定文化基础的残疾人接受上级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实现新安排残疾人就业30人,支出扶持资金2万元,其中市残联扶持我县残疾人个体从业4户8000元。城镇累计就业残疾人155人,就业率达到65%,农村稳定就业残疾人达到7500人。

4、残疾人扶贫工作。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解困工作:一是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一安排,围绕国家扶贫攻坚计划同步实施。二是认真落实全县党员干部结对挂钩扶贫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献爱心活动,切实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结对帮扶残疾人已达1700户。三是县、乡镇党政领导对全县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慰问,累计走访慰问残疾人400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2万元。四是争取项目扶持,抓好农村残疾人彩票公益金危房改造工程40户,兑现残疾人危房改造专项资金18万元,补助22户残疾人炊俱9400元,投入2万元补助1500名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五是认真落实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城镇残疾人得到了应保尽保,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低保3900户,保障了广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5、残疾人宣传文化体育工作。在宣传工作上,一是在__宣传和广播电视节目开辟宣传专栏,做到__宣传每期都有残疾人工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报道,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__电视台每月至少有2—3期工作和事迹报道;二是组织宣传车到乡镇街道进行残疾人法律法规宣传,使法律法规和残疾人优待政策深入人心

;三是采取利用会议、黑板报、墙报和标语等不同形式的宣传,使残疾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四是组织医疗专家进行义诊活动,使广大残疾人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据统计,在电视台宣传报道文章20次,系统网络报道15次,各级报刊报道文章10篇,印发残疾人工作简报3期,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0余份。各乡镇在“助残日”期间,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营造了更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为进一步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愉悦身心,发挥残疾人艺术、体育的特殊作用,增进理解和沟通,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新风尚,积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在工作中重点结合教育、文体部门,组织残疾人广泛开展符合自身实际的文化体育活动。今年向国家队选送1名运动员参加了残奥会,女子轮椅篮球项目的比赛,取得了良好成绩。组织3名选手参加市委宣传部和市残联共同举办的全市残疾人演讲比赛,二位选手获3等奖,一位获优秀奖,我县获组织奖。

6、综合服务设施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四位一体”功能,改善了办公条件,建立了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和残疾人体育、文化活动室,为服务残疾人和做好残疾人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新进展,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目前,已建成盲道20__米,缘石坡道30处,无障碍设施3处,为残疾人走出家门,进行信息交流,参与社会生活和享受公共服务提供了便利。

(二)工作中的主要靓点

推动康复服务相关保障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不断增强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

1、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村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

首先建立残疾人基础档案,了解残疾人对康复的需求,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其次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和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大力开展社区、乡镇康复,将康复纳入农村基层建设、基层卫生工作中,逐步推进“康复进农村,服务到家庭”的要求。

2、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

为切实抓好普及康复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残疾预防意识和残疾人及其亲属的自我康复意识。我们坚持重点开展“爱眼日”、“爱耳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防治麻风病日”等活动,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干预措施,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使残疾人及其亲友残疾预防、康复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

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构建残健同行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搭建工作平台

为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始终坚持:在城市抓社区,在农村抓基层,全面完成建立全县125个社区、村残疾人协会的工作,配齐专职委员和兼职联络员,夯实了基层组织基础,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残联工作网络体系,构建了县人民政府、县直机关部门、乡镇、社区村四线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推行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季组织专项检查和对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县残联干部实行人人挂钩乡镇责任制,深入挂钩点调查研究,帮助指导基层工作。为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构建残健同行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搭建了良好的工作平台。在具体工作中,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各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始终把“检查、督查、考核”贯穿于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三)存在的问题

1、我县有可通过治疗康复的残疾人1万人,目前仅有3300人得到康复服务,与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差距甚远,康复工作不能满足残疾人需要。

2、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机会少、障碍大、就业率低、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以上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努力加以解决。

二、20__年工作计划

(一)发展思路和目标

1、发展思路。20__年全县残疾人事业,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残疾人康复、就业和就学等工作,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以解决贫困残疾人基本需求为重点,积极建立关爱机制,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加快残疾人奔小康进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激励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努力创造和不断完善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努力推行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残联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残疾人工作队伍,不断开创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2、发展目标。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通过实施一系列重点工程,使城市和经济基础较好乡镇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山区、农村、欠发达地区达到50%以上,全县20__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帮助和扶持力度,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使4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居住条件得到改善;进一步推进残疾人教育,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培训,使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水平稳定提高,城镇残疾人就业率达70%;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城镇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低保的力度,并100%参加农村新型医疗保险,给予医疗补助,社会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残疾人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体育活动更加普及;推进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建设,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发展的主要任务

1、认真抓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围绕康复是残疾人工作永恒的主题,继续实施一批康复重点工程,使20__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200例,低视力配用助视器10名,盲人定向行走和生活技能训练2名,肢体残疾矫治手术5例,装配假肢6例,矫形器8名,聋儿语训2名,20名重症精神病患者得到综 合防治,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80件。认真组织抓好第二代残疾证的换发工作,按照市残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2、做好残疾人教育就业工作。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县教育总体规划,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使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75%以上。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对考取大中专的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给予资助。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培训。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人就业的劳动执法监察力度,使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化培训为重点,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培养、培训按摩师5名,各种项目培训残疾人1200人次,新增20名城镇残疾人就业,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7500人。

3、加大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党员干部结对扶贫1700户,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多种扶贫项目,继续实施好“彩票公益金项目”、“安居工程”等项目。实施好4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持4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扶持残疾人贫困户3185户3500人,使400户贫困户有产业,能摆脱贫困,改善生活。做好春节和各种节日特困残疾人慰问工作,确保特困残疾人过上一个祥和安稳的节日。

4、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贫困残疾人参加低保的力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20__年计划投入3万元资金解决15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医疗救助,确保贫困残疾人病有所医。

5、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重点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活动。依托文化、教育、体育部门,建立县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基地,加强青少年残疾人艺术人才和运动员的培训,培养文艺、体育苗子各50人。重点抓好20__年3月市残联组织的全市首届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做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准备,并力争取得好成绩。

6、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社会环境。以营造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为落脚点,构建残疾人共享社会物质文明成果的和谐环境。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在公众传播媒介中积极推进“字幕工程”和电视、报刊、广播的残疾人专题节目,宣传优秀残疾人,先进残疾人工作者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激励残疾人自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敬业精神,增强社会助残意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手拉手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各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建立县级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队伍,充分发挥其作用。

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范文5

一、“十五”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五”期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残疾人组织和广大残疾人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任务,为全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 一)康复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和第三次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了工作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从很抓落实上下工夫。20__年以县中医院为依托建立了阳谷县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截止到20__年底,全县共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850例,完成聋儿语训35人。县残联建立了用品用具供应站,各乡镇成立了供应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器具供应,极大地方便了残疾人。同时,市残联拨付的康复经费全部用于残疾人康复。20__年4月份,县残联邀请市中医院眼科专家,组成普查小组,对全县16处乡镇3000余名眼疾患者进行了普查、登记和诊治,受到眼疾患者的一致好评。20__年和20__年,结合李嘉成先生开展的长江新里程工程,我们积极配合,广泛宣传,对全县2名大腿以下截肢残疾人和28名小腿以下截肢残疾人免费实施了假肢安装。

(二)教育就业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县政府及各乡镇也相继出台了优惠政策。20__年,县政府对考入大专、本科的特困残疾学生实施救助工程,从慈善一日捐款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考入大学的贫困残疾学生进行资助。三年来,全县共资助特困残疾大学生30名,金额达6万余元;实行了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的教育机制,使全县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50%以上;同时,采取一帮一、结对子等形式资助失学儿童,五年来全县共救助60多名,金额达18000元;20__年全县对初中以下208名残疾学生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减免金额达95000元。

就业工作,县政府出台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县残联成立了劳动就业服务所,对残疾人培训、就业、发证等实行微机化管理。五年来,全县共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280人,没有完成就业比例的单位,也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西湖皮塑厂、四棚纸箱厂、张秋景阳冈印务有限公司、闫楼凡布厂等福利企业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54人。20__--20__年,全县培训农村残疾人482人,非农业残疾人80人。在就业上,注重内引外联,积极外派人员考察,最大限度地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05年8月份,经考察与临沂市太合食品有限公司达成用人协议,9月6日,通过目测,有30多名残疾人签定了用工合同,成为该公司的一名员工,月收入均在1000元以上。

(三)社会保障工作

实行了对城镇、农村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年来,全县城镇非农业残疾人纳入低保40人,发放低保救助金20余万元。同时,为280名残疾职工落实了养老保险;为330户农村贫困残疾家庭落实了低保;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50名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

(四)扶贫工作

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

工作计划,制定残疾人扶贫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结对帮扶,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种养家庭副业。阳谷县有残疾人3.3万,其中贫困残疾人有3200多人。县残联20__年从上级残联争取康复扶贫贷款160万元,发放给贫困残疾人家庭,并帮助他们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业。从20__年开始,县残联先后对20__余户贫困残疾人进行了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目前,全县已有2600户贫困残疾人实现了自主就业逐步摆脱了贫困,解决了温饱,走上了富裕。

(五)法制建设工作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县及各乡镇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认真搞好费改税中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衔接,继续落实减免政策,实行税前减免。五年来,全县共为残疾人减免税费100多万元,在20__年全省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经验交流会上,阳谷县做了典型发言并介绍了经验。为了搞好税费减免的落实,每年有县人大牵头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及税费减免进行专项检查,有效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县残联与司法局联合成立了法律授助联络站。五年来,共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351人次,律师免费服务23件次,确保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案件处理上,认真落实残疾人来信来访,案件处结率、办案回访率均达100%。

(六)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20__年,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帮助和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一所占地面积4092平方米(折合6.14亩),建筑面积1860平方米,投资170万元,集残联办公、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用品用具等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设施竣工并投入使用。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均达到了中国残联《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检查评估试行标准》。

(七)组织建设

县残联自1998年计划单列,为正局级事业单位。20__年设立党组,健全了机构,实现了独立办公。各乡镇残联都配备、配齐了专职干部,县残联对乡镇残联干部实行了“双重管理”。20__年,按照省、市残联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县开展了争创全省乡镇残联规范化建设活动,全县18个乡镇办事处,已通过县级检查验收,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的标准。

(八)社区残疾人工作

全县3个办事处中的所有社区全部建立了残疾人协会,有专职工作人员和残疾人联络员,并积极开展工作,建立了助残联络站,开展了志愿者助残活动。

(九)协会组织

县残联建立了肢残人协会、聋人协会、盲人协会,并制订了规章制度,由组联部专门负责联络,积极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

(十)文化生活、社会环境

始终把宣传工作做为残疾人工作的重中之重,成立了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从乡镇残联理事长到县残联理事长,人人争当信息员,齐心协力搞报道。五年来,共向中央、省、市、县各级新闻信息机关发出信息330余篇,先后被《中国残疾人》杂志、《山东省残疾人工作通讯》、《聊城日报》、《阳谷政务信息》、阳谷电台等单位采用168篇,县残联编写《阳谷县残疾人工作信息》38期,超额完成了上级分配的任务。同时,我们注重加强两刊宣传发行工作,连续4年在全市名列榜首,超额完成了分配任务、先后4次被授予全省两刊发行工作先进县。

(十一)信息网络建设

20__年,县残联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资4000余元,购置电脑一台,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证的发放,实现了残疾人档案管理微机化。20__年,又投资7000余元,在县政府信息办的帮助下,建立开通了阳谷县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并正式运行。网站的开通,有效地加强了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对外宣传。

二、“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残疾人事业全局,认真履行“服务、代表、管理”职能,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围绕我县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以又快又好发展为主题,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阳谷,建设“经济强县、文化大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实施重点工程,使20__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居住条件;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职业教育),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有就业需求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规模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性健身活动和竞技 体育不断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状况得到切实改善;残疾人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指导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残疾人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残疾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

2.坚持加快发展的原则。围绕满足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和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需要,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推动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坚持政府主导和融入大局、同步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

4.坚持社会化工作方法。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动员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服务机构,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5.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要发挥自身优势和龙头作用,使残疾人率先走上小康之路;要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使残疾人基本实现小康;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现跨越式发展,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6.坚持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的原则。建立、完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依托社区和乡镇开展残疾人工作,将残疾人的问题解决在基层,把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7.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的作用。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十一五”发展规划的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

(一)康复。

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1482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1000例;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100例;培训低视力患者家属50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200人次;肢体残疾人系统训练40名;智残儿童康复训练20名。同时,组织肢体矫治手术12例,供应残疾人辅助器具518件,装配普及型假肢和矫形器60例。

1.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年手术量达到200例以上。

2.建立由医院眼科、眼镜店和残联康复机构相结合的低视力康复工作网络。

3.加强聋儿康复工作。充分发挥县级聋儿康复中心的指导、示范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创办聋儿康复机构;实施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逐步拓宽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范围。

4.在全县推行“综合性、社会化、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工作模式。建立以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病防治康复网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精神病防治知识。

5.推动卫生机构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组织肢体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开展康复训练;救助贫困肢残儿童接受手术矫治与康复训练,搞好培训与指导。

6.大力开展智力残疾人康复工作。重点抓好智残儿童早期干预,以幼儿园、特教学校、社区服务机构为依托,开展智残儿童康复训练;对成年智力残疾人进行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继续抓好特殊人群的补碘宣传教育工作,防治碘缺乏病,减少智力残疾的发生。

7.搞好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和假肢装配工作。建立有效的服务网络,开展需求调查、产品介绍、咨询和供应服务,对特困残疾人的辅助器具给予补助。

8.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体系。推进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促进康复专项救助制度建设,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开展大病医疗救助。

9.加强残疾预防和宣传教育。完善新生儿筛查制度,实现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广泛开展“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预防出生缺陷日”、“防治麻风病日”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全民科学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二)教育。

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十五”的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城镇登记求职的残疾人和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普遍接受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

1.县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2.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增设残疾儿童学前班;幼儿园要接收残疾幼儿进行学前教育。

3.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加大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办学结构和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完成学业;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4.加快发展初中阶段特殊教育。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初中阶段教育,要建立特殊教育普通初中学校(班)。要把加强残疾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品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独立生活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放到重要位置。

5.积极为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和远程教育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逐步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相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6.健全扶残助学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救助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对贫困残疾大学生给予资助。

7.积极办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残疾人的技能需求。

(三)就业与社会保障。

1.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力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2.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3.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利用社会资源定点培训等形式,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的提高,逐步实现残疾人职业培训规范化、制度化。

4.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残疾人实施就 业援助,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依托街道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就地就近安排残疾人就业。

5.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低保边缘户”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低保”补助标准;凡“三无”残疾人都要进入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实施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个体从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6.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倾斜政策,确保残疾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四)扶贫。

1.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纳入县政府扶贫计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制定出台残疾人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建立残疾人扶贫长效工作机制。

2.组织开展残疾人贫困状况调查摸底,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政府整体扶贫开发的大盘子,从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扶助,确保各项扶贫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贫困户。

3.加强对残疾人扶持,帮助安置残疾人就业,积极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发展种植、养殖和加工业。

4.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从业扶贫开发基地建设,辐射带动更多的残疾人从业脱贫。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掌握一技之长,脱贫致富。

5.开展专项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落实有关政策,保障城镇贫困残疾人基本住房需要。

(五)舆论宣传。

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优化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环境,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将扶残助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在全社会普及“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观,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1.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安排组织有特色的专题节目。

2.坚持经常性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围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大节日和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等重点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形成规模效应,营造舆论声势。

3.总结、宣传、推广优秀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先进典型,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和残疾人工作者爱岗敬业,使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关心、帮助残疾人。

4.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建设。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宣传工作激励机制;开展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

5.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栏目,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6.将扶残助残纳入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要有扶残助残的具体内容;认真组织“志愿者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

(六)文化。

充分发挥社会公共文化的资源优势,为残疾人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和广泛的服务,努力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提高残疾人的参与意识和水平。

1.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

2.宣传、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要积极宣传、报道和推广反映残疾人事业的作品和典型,为残疾人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

3.社区、乡镇、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业要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基地,丰富和活跃基层残疾人文化生活。

(七)体育。

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增强残疾人体质;大力发展残疾人竞技体育,积极培养、输送优秀残疾人运动员。

1.残联要协调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和农村乡镇文体活动站、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业,组织各类残疾人参加残健融合、健身康复的体育活动。

2.要依托现有的社会体育场馆,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规范残疾人体育训练。

3.培养、选拔优秀年轻残疾人运动员,建立残疾人体育人才库,积极为省、市输送优秀残疾人运动员。

(八)组织建设。

完善残疾人组织机构,全面履行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加强专门协会建设,密切与残疾人的联系;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

1.加强乡镇残联规范化建设,制定统一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健全组织,稳定队伍,明确职责和任务,规范工作程序,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2.建立健乡镇社区残疾人协会,全部配备残协专职或兼职委员。

3.加强协会工作,残联专门协会进行社团登记。

4.加强县级残联中青年干部和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完善乡镇残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村级助残网络。

5.加强乡镇残联干部培训工作,建设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九)维权。

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使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县政府和乡镇(街办)要修订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以确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2.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对侵犯残疾人权益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3.推进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站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优质服务和援助,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律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5.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制定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残疾人工作。

(十)无障碍建设。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部进行无障碍配套建设;既有道路、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无障碍的要求逐步改造;基本形成无障碍化的格局。

1.将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制定《阳谷县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

2.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要认真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残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建设。县政府每年要组织建设、公安、 交通、教育、旅游、妇联、老龄委、残联等部门和专家、残疾人代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无障碍建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3.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知识。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示范道路、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加强区域交流,学习外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先进经验。

(十一)信息化建设。

构建县级残联信息交流和数据传输网络平台,实现政务信息和业务数据网上传输;开发全县持证残疾人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持证残疾人信息动态管理。

1.建立健全残疾人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和人才队伍建设。

2.建设完善全县残疾人工作网。

3.严格执行上级残联关于公众信息网站的指标规范,提高网站服务水平。

(十二)经费保障。

为确保全县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施,县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保证经费支出,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基数。

残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范文6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以侮辱、虐待、遗弃等方式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和体育等事业,其中,省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 本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政府授权负责联系、指导、管理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残疾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配备的残疾人联络员,负责联系辖区残疾人,及时反映残疾人需求,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六条 依法保障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涉及残疾人权益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时,应当吸收残疾人联合会参加。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机构提供捐助。

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无障碍信息交流等服务机构和项目,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残疾人事业,鼓励志愿者学习、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八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规定。

第九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实施重点预防工程,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水平。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出生缺陷预防与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完善产前检查、残疾儿童早期报告等制度,开展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评估、监测、转介和治疗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针对遗传异常、疾病、药物滥用、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建立健全康复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康复项目制定康复计划,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为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残疾筛查,了解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诊疗服务、家庭病床和入户指导等形式,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康复知识、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等社区康复服务。

第十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医疗。

从事康复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康复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并按照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等残疾人教育机构,残疾人福利企业、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有条件的应当配备专业康复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

医学院校应当设置康复医疗专业或者开设康复课程,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设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供应、适配、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和企业加强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贫困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规划,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设区的市、人口在三十万以上和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应当建有特殊教育学校,各县(市、区)应当建有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六倍。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培养、招收或者聘用专业教师,配备必要的康复、技术设备和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一条 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监护人应当主动送其入学。

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到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或者特殊教育机构就读。

对义务教育阶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服务。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实施融合教育。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有关体检标准和其他录取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予以录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考生可以免试听力考试。

鼓励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训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者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班。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职称评聘、培训进修等方面,应当为特殊教育教师制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制度和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救助机制。

对就读于普通高级中等学校的残疾学生逐步实行免费教育。

对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优先给予国家助学金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为其提供适应残疾人特殊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

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教育机构应当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残疾人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交流期间,残疾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给予补贴。

对在国际国内重大文化、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与健全人同等标准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的宣传,刊播公益广告支持残疾人事业,对有组织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残助残的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扶持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和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享受扶持。

残疾人福利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和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

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有相应按摩执业资格的盲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对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实行保护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专款专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减免、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相关证照,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优惠照顾;供水、供电企业应当在水、电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政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为其提供担保和贷款。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农家书屋、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社区服务点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依托农村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生产劳动,并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对具有一定规模、被列为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按照同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工作,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综合服务的专门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信息,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限制性条件。对符合公务员录用或者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标准,且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残疾人,不得以身体残疾为由拒绝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在转正、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职工。企业在进行改制过程中,应当妥善安排残疾人的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劳动监察,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和乞讨。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充分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的原则,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残疾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资助政策。

第四十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者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范围。

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残疾人,流入地人民政府或者救助机构应当依法给予救助;对返乡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应当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因患大病住院的贫困残疾人,优先安排救助。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并在住房分配上对生活不便的残疾人给予照顾;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非农业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供养或者由民政部门救济;农业户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对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老年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托社区服务设施和福利机构为其提供日间照料、托养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居家安养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生活和护理补贴。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乘坐,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二)盲人、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

(三)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四)残疾人就医,医疗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就诊;公立医疗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就医,门诊免收挂号、复诊、注射(不含材料费)等费用,住院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等减半收取;

(五)盲人、聋人家庭收看有线电视费用减半收取;

(六)免费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与残疾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筹资筹劳兴办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的,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村民应当免除筹劳任务;因经济困难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残疾人家庭,以及因残疾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任务的村民,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减免。

第四十六条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第六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逐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化、科学化;鼓励和支持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四十八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禁止占用、毁损无障碍设施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省、设区的市电视台和其他有条件的电视台应当开办手语新闻栏目;电视节目、影视剧应当逐步加配字幕;省、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盲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办理行车手续及使用残疾人专用车提供便利,并按照规定给予免收办证费用等优惠。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放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残疾人联合会。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或者不落实残疾人福利政策措施的;

(二)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打击报复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人员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征缴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有其他侵犯残疾人劳动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残疾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和乞讨,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擅自占用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无障碍设施毁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贫困残疾人或者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按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家庭。

本条例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六十条 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凭证。

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和程序组织残疾评定,经评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报经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后,发放残疾人证。

申办残疾人证,免交残疾评定费和工本费。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xx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xx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职责(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