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范例6篇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范文1

在我国,股权激励还是刚刚开始的新鲜事物。2005年12月底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3月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掀开了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大幕。到目前为止,先后已有80多家公司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其中有20多家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有弊。一方面通过股权激励,可以将上市公司利益和经营管理者利益统一协调起来,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股权激励存在道德风险。如果股权激励实施的同时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容易形成“强激励-弱约束”的格局,最终反而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当然,股权激励引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在国际市场有相当多的成功经验。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在国内开始推行股权激励,建立和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一、股权激励对象与激励工具

(一)股权激励的对象。理论上,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公司委托人,也就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他们是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关键所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为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激励对象不得包括独立董事。

(二)股权激励工具。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股权激励计划的实现主要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等方式;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股权激励计划的实现主要有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等方式。

1、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谓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2、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3、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票增值权主要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4、其他方式。主要有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所谓业绩股票,就是对完成规定条件的激励对象直接无偿授予公司股票作为对其经营业绩予以奖励的一种激励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则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让公司员工持有公司股份,使公司全体员工能够与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股权激励的作用

(一)有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我们知道,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委托-”关系。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委托人(股东)如何激励和约束人(公司经营者)的行为,以谋求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也就是一个如何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实施股权激励,其实质就是在企业的所有者和企业的经营者之间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利益关系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水平与业绩。理论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那么,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多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业绩呢?在国内,股权激励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的实践活动正在进行中,因此无法取得经验数据。在美国,股权激励计划已经经过了较长时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检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数据。20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在性质相同的企业之间,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与没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相比,前者带来的股东投资回报率比后者平均高出2%。

(三)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该项规定意味着,存在大股东占款的上市公司无法实施股权激励。同时,股权激励对象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可依法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正是由于股权激励计划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因此经营者保护自身利益与保护公司利益的目标得到统一。

三、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上市公司股东股份的全流通,解决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不一致问题;股权激励则促进了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一致问题。因此,股权激励的实施,通过产权纽带提高了经营者对公司利益的关切度,提高了其工作的努力程度,有助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企业价值的提高,保证了股东和经营者双方利益的增加,市场反应则是股票价格上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影响投资者关于上市公司业绩提升的预期;另一方面是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业绩。因此,在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同阶段,投资者的预期不同,其对股价的影响就会不同。

一般来说,在上市公司准备并即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期阶段,对股价的影响较为积极。因为投资者预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提高公司业绩,即股票内在价值,因而股票价格是逐渐走高的。等到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一定阶段以后,由于投资者的预期已经稳定,且公司股价已经充分反应了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业绩提升预期,这时候,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价的影响要看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真实效果,即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

对当前已经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预案的公司股票价格进行分析。数据显示,从公布董事会预案到目前,公布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其股价升幅多数是大于同类或同板块公司股价的平均升幅。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初期对公司股票价格确有积极影响。

但是,我们无法确定这种影响到底有多大。实际上,影响股票价格走势的因素很多。在公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影响股价走势的因素有些可能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些可能是自身业绩的提升、有些可能是行业周期景气回升、有些可能是并购重组等。在上述因素中,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将股票价格上涨与其影响因素单独分离出来,我们也无法确定股价上涨中多大的成分是因为该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尽管我们可以直观地感觉到一些公司的股价上涨确实是因为该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

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实施对策

股票期权计划在不控和滥用,并且股价比较能够反映公司长期绩效的条件下,是强度很大的激励方法。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才有两年有余,但是根据美国公司的经验,在实施过程中,股票期权激励存在很多问题。第一,股票期权的实际价值不容易度量,而且在以前是不用入账的,高管可以比较容易地从董事会那里得到比较优厚的期权激励报酬;缺乏独立性的董事会也常常有意通过期权激励而给高管很高的薪酬,使得期权没有成为激励机制,而是成了向企业高管输送利益的机制。第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容易控,如高管可能选择最有利的时机给自己发放期权。有一项研究发现,高管通常在宣布利好消息之前或在宣布不利消息之后得到期权激励计划。我国企业也出现了类似的做法。更恶劣的是有些高管通过更改期权激励计划的签署时间,将签署日期写到股价低谷的时候,从而获取巨额报酬。第三,期权可能诱导企业高管通过做假账等办法操纵股价。第四,期权可能随大市上升而升值,而不是由于企业业绩,股价跑赢大市;反之,当股市为熊市的时候,期权则可能完全失去激励效果。第五,期权的价值波幅比股票的价值波幅更大,所以从被激励人的角度看,风险调整后的价值较低,因而激励的成本较高。

期权激励有这么多的问题,为什么反而是美国公司最为普遍采用的激励方式呢?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会计与税收制度,几年前,期权激励是不计入成本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正因为期权容易纵和滥用,所以当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的时候,企业高管有理由保留期权激励的方式。不过在过去几年里,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取消期权激励,而转向现金奖励和限制性股票单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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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建议

一、 前言

股权激励,指通过一定形式使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职员获得公司一部分股权的长期激励制度。股权激励的愿景是使被激励人员与公司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从而达到激励他们积极的为公司提供长期尽责的服务。

二、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及分析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是始于2006年,截止2011年底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状况如何?实施中存在着哪些问题?今后又该如何发展?本队针对这些问题将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状况进行系统的全面分析。

(一)股权激励年度统计情况

股权激励在2006年得到迅猛发展,迎来了第一个高潮;2007年证监会开展的“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从而暂缓了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2008年是中国股权激励取得阶段性成就的一年,当年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数量明显剧增。然而经过2008年金融危机和股权激励政策趋紧的双重压力,09年股权激励的行情处于谨慎观望期。 2011年度A股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热情空前高涨,一年之内便有114家上市公司首次披露股权激励方案草案,超过2009年和2010年两年之和。截至2011年底,首次披露股权激励方案草案的A股上市公司共362家,约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15%。

(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分析

从市场分布来看,中小板和创业板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最高,截至2011年底,共88家创业板和中小板企业披露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一是由于扩容,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这些公司大都分布于高技术行业,该行业对人力资本的高依赖度使得其推行股权激励的需求本身较为强烈;二是与众多具有国有控股或特殊行业背景的主板公司相比,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限制较少;三是近年来因股权激励在创业板上演的一个个造富神话使得高管们对于股权激励的渴望越发强烈。

(三)股权激励的方案特征分析

1、股权激励方式

在2011年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114家公司中,79家(占比69%)公司包含期权工具,38家(占比33%)包含限制性股票工具,4家(3.5%)包含股票增值权,可见股票期权仍然是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首选模式,同时限制性股票也渐受欢迎,一些机制灵活的民营企业已经开始积极探索两种激励工具的复合方式。因为股票期权的收益来自行权价和股票市价的差异收益,公司和个人都无支付压力,这是它的优势所在,适用于那些处于快速成长期、股价具有大幅上涨空间的公司。而限制性股票对于处于稳定期,股价缺乏大幅成长空间的企业而言,则更具有优势。将这两种工具结合使用,可以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

2、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文对上市公司已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计划有效期进行了分类,统计结果显示,32.46%的样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选择5年;有70家激励有效期集中在5年以内,占样本总数的61.40%;其余有效期超过5年的占4.39%。可见,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在设计激励计划有效期时,设置的激励期限不够长。

吕长江等(2009)指出,上市公司可能通过缩短激励期限以达到公司利益输送的目的,他们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设置的有效期都比较短,并且存在从众思想。本文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的统计结果证实了吕长江等人的观点。

3、激励人数与对象

在股权激励人数方面,受激励人数占授予时公司总人数的比例呈现出明显的增长态势,中位值达到6.1%。上市公司最关注的激励群体依然是执行董事/高管与中层管理人员,覆盖率均在95%以上。从激励额度来看,年度授予个人价值日趋回归理性,各职位之间及职位内部的差异度越来越小。

三、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与欧美成熟市场相比,国内A股市场的股权激励实施现状表现出授予率(53.7%)偏低,停止率(30.5%)偏高的特点。在所有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告的上市企业中,实际授予187个计划,65个计划实现首次行权/解锁,106个计划停止实施。主要表现在:

1、目前中国市场上的股权激励缺乏转换机制,一旦期权潜水或限制性股票低于授予价,企业往往选择停止或不再授予。同时,股权激励的审批也需要一段时期,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审批期间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和环境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授予率偏低,停止率偏高。

2、要警惕低含金量股权激励,即行权条件过于宽松带来的危害。一般来说,股权激励会使高管创造更多的价值,而带上“金手铐”的上市公司高管,他们自然会尽职地去啃企业遇到的最难啃的骨头。然而投资者需要警惕的是,管理层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可能不择手段进行利润操纵,一是在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前,有意隐瞒或压低上市公司利润,待推出具体股权激励方案后,前期人为隐瞒的利润就会发挥功效,公司高管也就可轻而易举获得供激励的标的股票。二是激励股票行权或解锁阶段,管理层得到的这些标的股票,要兑现后才能最终体现价值,这时可能出现管理层虚增上市公司利润,从而达到高价出手标的股票的目的。这类股权激励概念股不仅没有投资价值反而会成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地雷。

四、完善股权激励机制的政策建议

1、适当延长激励计划有效期

激励有效期是激励计划的时间长度。有效期越长,激励对象行权的门槛越高,由于每期都要面临激励条件的约束,其操纵行权指标的能力被显著地削弱。此外,较长的激励有效期可以减少每期行权的数量,从而削弱了高管通过操纵股价来集中获得高额收益的能力。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只有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能发挥明显的激励效果。

2、强化激励条件的约束力

激励条件是衡量激励对象能否行权的标准,过于宽松的激励条件无法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设置实质性门槛,反而会带来利润操纵、盈余管理的空间。因此业绩考核指标应该全面合理,既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又要强化对激励对象的约束力。

3、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改善股权结构,激活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使利益各方达到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实现对公司治理的目的。健全董事会,提高董事会的质量,保证独立性。另外,董事会中应该有一定的职工代表,以充分体现独立治理的原则。完善公司薪酬委员会制度,确保其能独立于公司高管人员做出判断。提高监事会独立性,强化监督力度,监事会负责监督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并定期向股东大会公布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Z].2005.

[2]和君咨询.2011中国股权激励年度报告[Z].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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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些公司终止或撤回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原因五花八门,但“公司内部的实施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业绩无法达到行权条件”无疑是最为关键的。令人费解的是,作为最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的管理层当初在制定股权激励的时候所制定的业绩达标的水平,究竟参考了哪些依据?或者到底有没有相关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往往在草案出炉时受到市场资金的热棒,涨幅惊人,而在终止之后则面临着被砸盘的命运。如美克股份2011年7月6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前后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上涨;而在今年8月11日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次个交易日,股价一度下跌近9%。从这一层面来看,投资者在投资有股权激励个股的同时必须密切注意上市公司的业绩动向,以防遇到“地雷”。

15家公司终止股权激励

Wind资讯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截至8月23日共有15家公司终止或撤回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这15家公司分别为:嘉寓股份、卧龙地产、广电电气、中泰化学、欧菲光、东凌粮油、南都电源、康缘药业、常发股份、苏宁环球、宏达新材、依米康、三维丝、天立环保和美克股份,涉及到的激励数量总计超过18238.24万份。

嘉寓股份是今年最早撤回公告的公司,1月10日嘉寓股份公告称,“由于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市场价值持续低迷,经过审慎考虑,公司认为继续推进原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因此公司决定撤销。”

紧接着的1月14日卧龙地产也了相关公告。卧龙地产称,“鉴于国内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预计业绩不能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同时激励对象同意放弃行权,若继续实施本次期权激励计划,将很难真正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故公司决定终止目前正在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此后的1月份陆续又有广电电气和中泰化学加入到终止股权激励的队伍中。

从时间分布来看,每个月均有公司终止股权激励,6月份最少,仅三维丝一家;1月则数量最多,共有4家。

这些公司中,苏宁环球和欧菲光终止的原因较为特殊,其中,苏宁环球由于此前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范围和激励对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已不能适应公司扩张对人才引进的需求,故提出终止;欧菲光则是因为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无法同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故决定终止。其他公司终止的原因则不外乎是业绩不达标,更有甚者东凌粮油2011年还发生了亏损。

股价走势诡异

从这些终止股权激励的公司来看,其在推出股权激励时大多数曾受到了市场的热棒,而在终止公告时期,股价都遭到了抛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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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控制权 股权激励

一、研究意义

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为了促进经营业绩、激励管理者的一种手段,也可以有效解决管理层与所有者之间的问题。但是关于公司控制权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却有着不同的观点。以往的实证研究指出在大股东的控制权实现过程中,与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计划施行有着两种作用关系:监督和冲突。那么股权激励产生的效果为什么不同?在企业中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多少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基于此,本文选取了G乳业公司的股权激励作为样本,分析公司控制权变化对于股权激励计划有何作用关系,以求回答以上问题。

二、案例介绍与分析

(一)两次股权激励计划概况以及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2002年G公司上市之后,公司的大股东就在同年颁布了股权激励方案,借此来建立起公司的管理者与公司长期利益的关系,并且使用了股权激励的方式。2010年G公司再次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两次方案的内容如表所示。

由上一年报数据可知,从2002年到2010年,G乳业集团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了15.388%。加上公司整体管理团队及市场举措、目标消费人群并未发生大的变动,所以大股东持股比例份额的增加直接使得公司的控制权更加集中。

(二)两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效果对比分析

G集团在2002年年报中的激励方案,遵循了有关制度的同时,加上对管理层的奖励力度也非常适合,所以得到了有效实施。在2003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为59.81亿元,相对于上年同期上涨19%,净利润达到2.82亿元,与上年相比上涨25%。同时,根据G公司的2011年报及Wind数据库,总体业绩指标反映:营业收入从2010年的117.8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37.75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从7.76%增加到9.7%。比较两次的激励效果可以看到,第二次股权激励后公司的业绩、价值、整体情况等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且第二次授予的员工更多、领域也更宽,表现了公司各管理层对公司前景的积极乐观心态。相比第一次股权激励来说,效果更为显著。第一次股权激励偏向于福利型,而第二次的激励属于激励型。在第二次过程中,股东大会的决议和不断地监督起到了引导性的重要作用。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中,大股东的股权份额越大,即控制权越集中,所有者对管理层施行股权激励方案的监督作用越显著,激励的Y果也就越好。所以在股权激励计划施行过程中,为了有效发挥其原本的作用,应该制定合理的政策或者独立的监管机构,来监督激励计划的施行。第二,由两次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及实施效果对比可以看出,如果想要更好地激励大股东、中小股东和管理层,就需要在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制订上惠及更多的人,使得大家都能齐心协力去提升公司价值和经营效益。第三,在大股东的控制权较低时,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期较短,各种考核指标较低,对于管理层的激励作用不足;在大股东的控制权提高时,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较贴合实际,考核期限和业绩指标也都合理有效,所有者对管理者的监督作用凸显。

参考文献:

[1]邵帅,周涛,吕长江.产权性质与股权激励设计动机――上海家化案例分析[J].会计研究,2014,(10):34-37.

[2]陈华.大股东侵占对激励效果的影响研究[J].财会通讯,2011,(8):25-27.

[3]周仁俊,高开娟.大股东控制权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J].会计研究,2012,(5):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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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制度

(一)摸索阶段的股权激励制度 摸索阶段是指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之前的时期。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逐渐由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企业的所有制理论以及收入分配制度也有所突破,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在各地悄然兴起,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就源于企业内部职工股。1982年,沈阳一些企业开始吸收本企业的职工入股;1984年7月,北京天桥百货公司店面装修,为此企业向内部职工发行了300万元的内部职工股股票,不过当时这些投资并不是以规范的股份出现,企业也不是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此后,更多的企业加入到了推行内部职工持股的队伍中,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也于1993年起草过《职员股份计划规则》。但由于当时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且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存在巨大的价差收益,大多数的职工都在短期内抛掉自己手中的股份,并没有长期持有,从而丧失了股权激励本身的意义。

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对企业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审批、额度管理等做出规定;1992年,原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明确了内部职工股的额度大小、转让限制等。后来,内部职工股因企业上市获得了较大的升值空间,一些本没有相应股权发行额度的企业私下发行股权证,造成当时整个内部职工股市场混乱。为此,原体改委于1993年与1994年先后两次发文,要求“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并禁止批准设立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也不再出现,但围绕已发行的企业内部职工股的规范、清理等大量问题依然存在。

1994年,原外经贸委和原国家体改委颁布了《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企业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确立了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形式。1997年10月6日,民政部、原外经贸部、原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正式确立了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出现了,职工持股会是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过程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实施别容易导致职工的个人利益同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协调,对企业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职工持股会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对此,2000年7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于印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否认了职工持股会的法人资格,从此不再对职工持股会给予登记。

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为解决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经营者的长期激励问题,MBO(管理层收购)模式引入我国。1999年,四通集团收购案成为我国成功实施且被冠名为“管理层收购”的第一个案例。此后,为解决企业激励机制难题,宇通客车、粤美的、深方大等企业纷纷推行管理层收购,引发了国内企业管理层收购的热潮。然而短暂的火热之后,由于对管理层收购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有效的监管措施,在实施中出现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非法融资、操作不透明、损害社会公平等诸多问题,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在2003年以后先后被暂缓或叫停。

在经历了企业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管理层收购模式之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我国对股权激励机制的探索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陆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方式。如仪电模式(期股模式)、武汉模式(股票期权模式)、贝岭模式(模拟股票期权模式)、泰达模式(激励基金购股模式)及吴仪模式(期权+股权组合模式)等较为典型的实务操作方式。在当时,由于有关股份来源、股份流通转让等棘手问题缺乏相关法规制度的全面保障,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只能通过各种“模式”在制度框架内进行变通和尝试,股权激励只能在观望与质疑中缓慢前行。

(二)初级阶段的股权激励制度 初级阶段是指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之后的时期。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资本市场环境逐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日益规范,股权意识得以觉醒,再加上有关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文件的颁布,从此我国股权激励终于进入了实际可操作阶段。但毕竟正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时期较短,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因而2006年至今也只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初级阶段。

在这一阶段,为了保证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保障。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清除了法律上的障碍;紧接着,国资委于2006年1月27日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财政部于2006年9月30日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些文件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顺势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实施暗潮涌动,其中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最为引人关注。2007年,为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我国证监会有关股权激励的备案工作暂缓。2008年,为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陆续《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文件;2008年10月21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到的所得税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现状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日渐盛行,成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公司高管的行为、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本文通过整理国泰君安数据服务中心提供的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文件中的数据,得到从2006年至2011年间历年通过股权激励方案的A股上市公司数据,如表1所示;历年通过股权激励的公司家数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

图1 历年通过股权激励的公司家数变化趋势图

从表1和图1可以看出,2006年后规范化的股权激励得到了广泛认可。2007年只有10家上市公司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股权激励的步伐明显放缓。原因在于:证监会当年为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暂缓了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2008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结束,再加上股权激励3个备忘录及《补充通知》的陆续推出,股权激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得以规范,促使更多的公司选择适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23家公司通过了股权激励方案。

2009年股权激励的推行处于谨慎观望期,只有12家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主要是受2008年金融危机和股权激励政策趋紧的影响。2010年我国经济环境继续好转,股权激励制度经过了4年的实践和发展,不断的完善,社会各界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认可度也逐步提升,2010年股权激励在上市公司的推广进入了黄金时期,到2011年,当年通过的股权激励公司家数已经达到了90家。

(一)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股权激励的模式可分为两大类,即以业绩为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和以股价为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以业绩为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包括: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延期支付;以股价为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目前,我国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是: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

(1)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目前国际上最流行也最为经典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依据该模式,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拥有在未来某一特定时期按预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预定的价格即为行权价,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过程即为行权,股价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即为激励对象的收益。这种激励模式不需要公司大笔的现金支出,因而该模式适用于成长初期或者处于高速扩张期的公司。再者,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收益和股价挂钩,因而这类公司股价升值空间大,管理层更有动力努力提升公司业绩,长期激励效果好,也有较强的约束作用。

(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事先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不得随意出售的本公司特定数量的股票,在公司的经营绩效或激励对象的工作年限等指标达到激励计划预定的条件后,激励对象才能够出售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该激励模式将公司的业绩与激励对象的收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目的是激励高管人员将更多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长期激励效果好,适用于成熟型的公司,激励对象更关注股票本身的价值,而不仅仅是股票升值的空间。

(3)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预定条件有权获得特定数量的股票因股价上升所带来收益,激励对象无股票的所有权,不能享有所持股份的表决权与配股权,因而股票增值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票,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该激励模式操作方便、快捷,不需财政部、证监会等行政机构审批,经股东大会通过便可实施。不过,股票增值权需要公司支出大笔现金用于激励本公司的高管人员,现金支付压力较大,一般适用于现金充裕、经营稳定公司。

我国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从上市公司统计的数据来看只有前三种模式。2006年至2011年间历年通过股权激励方案的198家A股上市公司各自选用的股权激励模式统计数据,见表2;2006年至2011年6年198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分布图,见图2。

图2 2006年~2011年6年198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分布图

从表2可以看出,虽然每年通过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不同,但除2007年外都有一个总体特征,那就是超过半数的公司选择股票期权模式,其次是限制性股票期权,而只有极少部分公司选择股票增值权,这可能是因为股票增值权模式不是证监会推荐的标的物形式。2010年以来,股权激励方案中选用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司占比有所上升,一方面这是由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有可以相对于定价日市场价不高于50%的折让,较利于在熊市市场环境下行权;另一方面,激励对象将与股东共同承担股价下行的风险,在证券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激励作用更加明显。从图2绘制的6年共198家上市公司各种股权激励模式所占比例来看,采用股票期权模式的共有138家,大约占总数70%;采用限制性股票期权模式的共计54家,约占27%的比例;选择股票增值权模式的共计6家,约占3%的比例。

(二)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必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来源,即“有股可授”。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定向发行,即向公司激励对象直接定向增发新股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二是回购本公司股票,即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回购本公司股份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三是股东转让,即由现有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出让给激励对象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2006年至2011年间历年通过股权激励方案的198家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统计数据,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绝大部分是靠定向发行新股。在198家上市公司方案中,选用定向发行新股方式的就有182家,占总数量的91.92%;而通过向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有6家,占总数量的3.03%;股东转让方式的有4家,占总数的2.02%,其他来源占总数量的3.03%。上市公司大多选择定向发行新股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定向发行新股是大多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操作方式,与向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相比,操作过程简单,而且向二级市场回购股票容易引起股价的波动,激励成本也很高;其次,在2008年5月《股权激励备忘录2号》颁布后,采用由公司大股东转让股份作为激励股票来源的方式逐渐退出,这进一步加强了定向发行新股的首选地位。

(三)业绩考核指标 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往往采用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回报等指标作为绩效考核指标的组合,绩效考核指标,每家公司的相似程度更高的选择,有牛群的形式。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往往采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其他指标组合的形式,各公司采用的业绩考核指标大多类似,没有大的差别。有研究表明:在2010年已披露激励方案的219家我国上市公司样本中,有27家选用单一指标作为考核标准,其中3家选用加权平均ROE,24家选用净利润增长率;有134家选用加权平均ROE与另一指标组合,有24家选用加权平均ROE、净利润增长率与另一指标组合,这两种组合方式共计占样本总数的72.15%,其余的采用其他方式。根据《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的规定,公司应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包括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尽管有少数公司开始尝试采用经营性净现金流与现金营运指数等指标作为考核标准,但要真正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陈文:《股权激励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范文6

一、上市银行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效率窥探

股权激励在改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缓解“委托-”理论中委托人和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上的冲突,增强公司凝聚力方面以其独特的制度设计被发达国家广泛使用。据统计,美国银行业内管理层股权补偿占总报酬比重与资产规模、杠杠比率呈现负相关性,与商业银行成长机会(市值账面价值比)、外部董事的比例呈现正相关性。即银行的资产规模越小,银行成长性越好,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范围应该越大。目前我国对股权激励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财政部和国资委2006年联合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此后2008年爆发经济危机,不合理的薪酬制度设计折射出金融行业在长期激励机制上的公司治理的脆弱性。中国银监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于2010年下发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对商业银行薪酬机制提出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的原则。虽然近年来国内上市银行的高管薪酬在市场化方面取得了不少突破,但从现实情况看,商业银行在薪酬管理中普遍存在着薪酬结构不合理、基本薪酬占比过高、偏重短期激励而未建立长期激励等问题,有效的长期激励制度由于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原因并未在银行业广泛地建立。目前,我国现有的上市银行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采用的是:股票增值权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

(一)股票增值权计划

由于受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以及国家财政部的约束,国内许多上市银行在长期激励方面主要采用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这种虚拟的股份激励计划是上市银行授予银行高级管理层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上市银行股票价格上升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涨所带来的收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酌情邀请高管人员以零代价认购本行的股票增值权。这种方式最大的优势在于非实际持股不会稀释股东权益,并且分期行权的安排较好地体现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的原则。

从下表来看,在9家采用股权激励的上市银行中,共有5家银行采用了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其中国有银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家,分布是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股权激励有明确的办法,但目前财政部仍然对银行业股权激励尤其是基于A股的股权激励持谨慎态度,上市银行的股权激励大多数处于搁浅当中。从下表可看出,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只是基于H股进行实施,而A股股票增值权往往是在上市之前已经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由于政策层面的模糊不清,截至2011年底仍无法实施。例如中国银行于2005年11月的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长期激励政策,其中包括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但截至2011年底,该行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兼具激励与福利的双重机制,是指上市公司按比例提供给员工一部分的该公司股票所有权,并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直至员工退休或离开公司,股票才得以交易。该计划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普通员工的积极性以及对企业的忠诚度,使一般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激励他们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的财富,一定程度上形成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趋同,风险共担”。建设银行2007年实施第一期激励方案,使27万员工可认购并获分配合计8亿股。“股票来源方面,独立受托人根据激励对象的授权,以员工自愿出资、专项绩效资金和激励基金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东转让、定向增发等方式购入建行股份,并代表激励对象统一持有股份。”(每日经济新闻《银行员工持股计划遇冷职员不愿每月少30%现金》)但2011年度报告显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报告期内,该行未实施新一期股权激励方案。今年证监会8月初刚公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八条:“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将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规定为现金总额的30%,并且要求至少持有三年.极大地影响了员丁持股的积极性,对此,各家银行对员工持股计划仍在观望之中。

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杭州银行是目前上市银行中员工持股比例最高的银行。北京银行的员工持股比例是3.62%,南京银行的员工持股约为7.5%,宁波银行员工持股比例约为5.09%,仅北京银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激励方案,但尚未有明确的实施方案。这三家城商行的员工持股与其城商行的背景密不可分,主要是由于原城商行由员工共同出资后改制为股份制银行,在上市前继续保留原有职工股东并且鼓励员工认购股份,而并非作为中长期激励制度而制定的办法,同时由于政策法规的严格限制和不确定性,因此现阶段在我国商业银行长期激励方面参考性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