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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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1

[关键字]土地权 所有权 争议

[中图分类号] DF4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3-13-1

目前,在中国有相当多的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关于土地的归属权问题,例如土地所属权和存在归属权等产生争议。归结其成因,固然有历史的原因和显示的原因。而从历史发展的方面来看,自运动、农村合作社、“四固定”、运动后,所有的这些土地权的变革,以第后的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到1988年中国的《宪法》修正之后的关于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有偿出让等,均与土地有关。并且,在特定的发展时期都会出现不同的土地所有权争议。从现在发展的方面来讲,伴随着土地权制度改革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下,土地也作为一种商品走向了世界。所以这就产生了伴随有时展特点的土地权归属争议的案件。在目前来说,《确权规定》是土地管理相关部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重要依据法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权价值利益化的日益加剧,土地权属的争议案逐年递增,而且内容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常常损害到了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土地所有权者应有的合法权益,必须更加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正应为当前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所有导致相关部门在处理有关的法律权益的纠纷案中,没有可以依照的强有力的法律条例。土地权属的法律体系滞后情况日趋严重,所以必须对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做出合理的调整和完善。所以,本文在调查思考并研究分析了相关土地权归属争议案例后,意识到了一些目前土地确权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并对相关的确权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和改进的建议。

(1)集体所有的土地遇到自然因素引起的灾害如河流改道、洪水冲刷时,土地的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若改变,又应如何确定其所有权?对原土地已流失的进行开发和复垦,其后又恢复耕种条件的土地且进行开发和复垦的非原所有者。对于这种情况,土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原所有者还是后来的开发者?

对于当前的此类问题,中国的法律还尚未做过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不同的结果。有人认为,土地应还属于原所有者,因为在中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由于某些自然原因就归于流失,并且该土地拥有者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而有些人则认为,由于河流改道、雨水冲刷等自然原因使土地流失,就人为的所能开垦使用的土地来说,在法律意义上,该土地已不存在。如果原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为集体,则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有。若在土地流失后又对这块土地进行开垦利用,原则上是土地的使用权首先确定给原有的使用者,但是如若对这块土地已经进行了开垦和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归为后来开发者。为解决这类问题,建议在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加入一项:“集体拥有所有权的土地若因河流改道、洪水冲刷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破坏后,流失土地的所有权应归为国有。对流失土地后有进行开垦利用回复耕种的,可按照实际情况将土地的使用权归为开发者”。这样就使分配更加明确化。

(2)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权限期间。对其所有的土地长期抛荒,且一直都没有主张过对其土地使用权的,是否认为其土地拥有者已经放弃了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那目前状况下的土地所有权应如何确认?

这些问题均属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问题。都在争议土地所有权由集体向国家的性质转变过程。由于在中国是不承认土地的先占原则,凡是曾经分配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并且一直由国家单位所使用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就应当归为国有。对此,建议在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中应加入:“由于长期的将土地进行抛荒,没有出现过对土地拥有权的任何表现行为,所以视为放弃了对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这时,土地权才归为国有”。

(3)当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时,且争议双方都无法提供对证明其拥有权的有效证据时,土地的所有权又应当如何确认?集体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当权属争议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时,该土地所有权应当如何确认?

解决土地权争议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保护现有的利益。如果涉及到历史等原因时的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中,因无法提供历史证据或依据不明时,应该以土地权现在实际的所属情况为依据来确定土地权。由于中国在长时间以来,土地的各种权利的确法一直有空缺的地方。土地权混淆,有很多关于土地权的纠纷案件一直未解决。而且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一直都没有完善的建立好,所以相关的确定土地权的证据遗失,多年后,双方争议的当事人也都没法提供有力的证据。

在这时候,原则上是按照当前争议双方所使用土地的情况判断土地权的归属。在法律的理论上,占有就意味着权利的实施,现实中的使用土地就代表着拥有土地权。除非争议的另外一方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如若无法提供证据的,就应当把土地的使用权确定给当前的使用者,进而达到维护现存法律规定的目的。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容易和《确权规定》中的第十八条“当土地权益有争议时,并且不能依照法律来证明该土地归农民集体所属的,均归于国家所有”。详细揣摩便可知,这一条规定只适用于集体土地权和国有的争议中。然而对于集体所有者之间产生争议土地权的,应该按照目前的实际现状确定。所以,建议在相关的土地权管理条例中加入“当集体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且争议双方都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时,可依照实际现状来确定土地的所有权”。

通过以上三点对土地确权相关法律的建议,可以分析出,这些建议的必要性和实践性。然而,在现有的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中需要补充完善的还有很多。这就需要在平时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及时的提出问题、研究和分析问题。并在最后尽可能的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更加的完善我国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使得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进而在处理与土地确权相关的案件时愈来愈高效化和规范化。

参考文献

[1]认真学习《决定》精神,科学应对国土管理新挑战 - 大庆社会科学2009(2).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2

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并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整理工作.统一标准。

主要集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计划总结、统计汇总等档案材料,应当纳入文书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

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1.归档范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分为永久和定期,2.保管期限。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以“件”为单位,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纳入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归档。按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进行整理。

按《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行政村(社区)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统一纳入村级文书档案的经济发展类”按照《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要求,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材料包括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入户核实(汇总)表、国土“二调”面积核实表、田(土)面积丈量记录表、现场勘界确认材料、承包土地空间位置图、农户委托书、承包土地确认面积公示表、农户签字确认的承包地块及面积分摊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表、新证领取表、原证注销登记表、公告材料;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台账;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人员花名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形成的承包面积确认落实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补充完善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方案、注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材料;其他方式承包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登记等材料;其他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材料。

2.保管期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永久保管。

此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作为自身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一式二份。必须移交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一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作日常登记管理留存一份。

应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独立全宗单位,乡镇(街道)级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集中统一整理,参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户形成的且能按户分开的所有文件材料作一件,用线或不锈钢钉装订,同一全宗内以行政村(社区)顺序依次排列,同一行政村(社区)中按村民小组顺序依次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顺序号,加盖归档章、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入文书档案盒保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及整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时,可根据需要一式数套。

村(社区)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参照上述方法整理。

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类文件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电子、声像档案的归档整理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档案按照《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执行;照片档案按照《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6号)执行;声像档案按照《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43号)执行。

请按《意见》要求,原缺失二轮承包方案、合同、申请书、台账等补充完善材料。分类归档。

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移交和利用工作,强化服务。

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意见》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充分抓住本次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3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状;问题;对策;山东临沂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4-0339-02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2012年山东省委1号文件的要求,临沂市学习先进地区的改革经验,自2012年5月开始,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经过1年多的时间,在12个县区114个村庄开展了2轮试点。共计完成27 776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认定和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调查确认,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7 721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114本。目前全市正在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计划用1年多的时间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要求通过全市该工作的实施,彻底摸清底数,确保产权清晰,得到群众认可,做到证书、亩数、地块、四至、土地性质、土地质量清晰一致,档案齐全,制度规范,信息化管理[1]。首轮登记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累计梳理发现共性问题96个、个性问题28个,大多数得到了有效解决,试点村农民承包地经营权确权发证率100%,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率85%,农民房屋所有权确权发证率83%,9个试点村没有出现一起因改革而上访的案件。

1 临沂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状

1.1 初步总结出一套程序和办法

综合政策规定、外地经验、本市实际,总结出了包括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制定方案、梳理问题、勘测编绘、张榜公示、确权颁证、归档总结“八步工作法”,“一图十二表”、“三书十二表”测绘程序,改革方案公示、测量结果公示、确权登记公示“三榜公示定案”,户主四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试点推进办公室、测绘公司“四到场、四签字”,测量图、表册、证书、电子档案“四对应”等在内的试点工作基本规程,指导试点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环环相扣,步步深入,稳妥推进[2]。

1.2 明晰了试点村的产权关系

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临沂市农村产权状况纷繁复杂,产权关系混乱、界限不清、账实不符等问题普遍存在。以前,老百姓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仅仅是“虚权”,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易、融资等活动,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将老百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产权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产权主体,让老百姓的土地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合法身份”,让农村的一草一木都有了自己的“合法主人”。农村产权交易、融资服务平台健全后,农户就可以凭借个人意愿进行交易、融资,必将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1.3 摸清了试点村的资产底数

长期以来,农村资产主要表现为以台帐为基础的各类报表,即便进行了测量,也大多采取人工丈量的方式,缺乏精确性,家底不清。试点中,充分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影像图、GPS定位等先进技术,按照画“鱼鳞图”的办法,重新核实确认,准确掌握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数量等实际情况,彻底摸清了农村土地的家底,掌握了农村产权的第一手资料[3]。如第一轮试点中农村承包地原发证面积745.00 hm2,实测后多出47.67 hm2,特别是山区村户均多出近333.35 m2。

1.4 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在农村区域,邻里承包地边界不清、权属关系不明等问题历来是导致村民纠纷、影响农村稳定的“重灾区”。通过确权颁证,农户的承包地面积、界址、形状等信息全部记录在“产权证书”上,明晰了权属,避免了邻里之间的矛盾。即便以后因交易引发纠纷,也能通过产权证书上的记载,按图索骥的找到矛盾所在,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准确仲裁依据,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此外,本着“干部在一线服务、问题在一线解决、业绩在一线树立、形象在一线塑造”的原则,大量干部深入基层,与老百姓面对面交流,不仅密切了干群关系,而且锻炼了干部,试点工作得到了老百姓的一致拥护和认可。

2 临沂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认识不到位

很多农户、部分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义和目的认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部分干部存有畏难发愁情绪。

2.2 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情况与政策相抵触

例如,在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许多村根据以往的做法,对于村民死亡、子女考上大学的人员抽回土地,用于补给迁入、出生等新增加的人口,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些农村承包土地未经批准就进行非农业建设,其中部分还通过房产交易或租赁发生实际产权转移,这些现象与土地政策与发展城镇经济相悖,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性,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2.3 需要大量的工作经费作为保障

前期,邀请有关专家经费进行测算,如果在全市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约需经费近3亿元,根据国家规定和市政府要求不能收取村民的费用,在目前财政状况下,工作开展有一定困难。

3 临沂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对策

临沂市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集体产权情况和区位地域特色都各不相同,决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必须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避免“一刀切”、简单化,更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

3.1 提高思想认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事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各级政府务必充分认识,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精心操作,切忌掉以轻心。要加强宣传培训,尤其要把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和登记试点工作的精神宣传到户到人。工作既要不等不靠,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快推进,更要保证工作质量、时间服从质量,确保万无一失。

3.2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

当前,不少地方存在着土地承包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如:超5%多留机动地,随意抽回、调整承包地,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有的农户无地、有的多占地,强行流转、截留收益,四至不清、面积不实、空间位置缺乏,承包地块与合同、经营权证书不一致,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及时、承包档案不健全不完善等。各地一定要认真查找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严格按政策法规进行整改完善,确保实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到户,承包地块与权证合同相符,四至清楚无争议,土地承包关系清晰无纠纷。在此基础上,全面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为长久不变奠定基础。

3.3 保证工作经费

国家和山东省《登记试点方案》要求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以第2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地籍勘测的具体方法,可以采用GPS定位、人工测绘等方式进行。目前临沂市农村承包地块普遍比较零散,山区和丘陵地区地块更多,登记试点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各地必须认真研究测绘方式,确保登记试点正常工作经费。一定要注意把好事办好,防止层层转包,不但增加财政负担,而成造成不良影响。

3.4 严格程序

坚持严格标准,依法办事,对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置。坚持严格程序,宣传发动、现状摸底、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结果公示、确权登记、颁发证书,该走的程序必须走,不以各种理由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工作程序,更不得逆向操作。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通过公示改革事项、实施方案、工作程序、时间范围、确权内容等情况,形式上可在村内上墙、报纸公告等。坚持农民群众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直接受益主体,从“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群众满意”出发,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做到政策宣传到户到人、每个步骤都与群众反复酝酿讨论、每个环节都请群众参与,每个争议事项都由村民协商解决,每项成果都经村民代表签字确认,发挥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坚持“既尊重历史、又不改变农村现行政策”的方针,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对有争议的,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加强争议调处,及时调查取证,公布办理结果,最大限度地消除抵触情绪[4]。对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拿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表达意愿,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5 加强沟通交流

为了及时了解情况,加强交流,促进工作,应该定期不定期的调度、检查、通报登记工作情况。各地也要建立调度、检查、通报制度,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确保市、县、镇、村4级信息畅通,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稳妥、不出问题。

4 参考文献

[1]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J].贵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1):6-13.

[2]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农业局等部门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指导方案的通知[J].张掖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7):18-22,1.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4

农地承包经营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时期,政府将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证》,土地归私人所有,以后通过互助组――合作社――的政治运动方式将私人所有的土地公有化,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1962年9月27日颁布的《农村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1982年,“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在全国普遍推行,但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仍未改变,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三次宪法修正案将土地承包制度固定下来并延续至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一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两者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1.取得方式不同。对于承包经营权,政府主要通过合同关系,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管理模式。对于新增加的人口,则通过转包、机动土地调整以及婚迁等方式取得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村民建住宅、从事农业专业生产以及兴建乡村企业需要用地,须依法报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然后由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权能不同。农民承包土地的数量依家庭人口、劳动力、资源数量等可多可少,承包人之间可以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地区差别非常大,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数量例如宅基地等有十分严格的标准;承包经营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且不得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限制相对较少,可以依法上市流通。

3.使用期限不同。承包经营权为三十年,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明显的时间限制。

农地承包经营活动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此外,《土地管理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但由于两部法律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颁布的先后次序不一样,农地承包主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由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管理。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5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一、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特点

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内容主要包括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成果、数据库成果和文字报告成果。对其特点进行分析,是推广应用和更新维护的前提。

(一)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宗地新代码

本次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的基础上全面启用了全国统一的宗地新代码,它是在全市范围内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形成 5 层、19 位层次码结构的宗地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域、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等 5 层,其中第 4 层土地权属类型还分土地所有权类型码和宗地特征码 2 类。该代码的全面启用对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本项工作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延伸和细化,它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深入研究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完成我市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数据建库,结合、城中村、改造、城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试点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按照构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一张图的思路,建立了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应用和更新为一体的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库。

二、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内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2009年、2010年和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到2012年底全国要基本完成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且集体土地所有权要确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二)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2010年和2012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推进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但未设完成时限。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中农办等部委曾联合发文就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比如,对超占宅基地分阶段处理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200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2010年和2012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扩大试点范围,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即2017年底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由农业部门负责。根据农业部的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重点是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

三、执行进展的状况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执行发展

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能加快土地流转,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家将出台相应政策,加快土地流转,使全县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受到法律保护,加快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为村镇规划,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全面实现城乡一体化,达到土地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加快了农村的城镇化进程。

(二)发证标准

1、严格落实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民一户有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不发证。

2、城镇居民不准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住宅,对购买和违法建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的,只登记,不发证。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只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重新进行登记。

4、农村建房占用宅基地时间以村委会出具的说明中的时间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予登记发证

1、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修建住宅的,不予登记发证。

2、存在权属纠纷、界线争议或地面建筑物产权不明的宅基地,在争议或纠纷未解决前,暂不予登记发证。

3、无任何土地权属来源或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的宅基地,或属违法用地,不予登记发证。

4、因市政道路,建设用地项目等拆迁另行划拨安置,但目前未办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暂不予登记发证。

5、农村村民因已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已纳入土地置换、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规划复垦的旧宅,不予登记发证。

6、因改、扩建公路、铁路已给予拆迁补偿,房屋未拆除的不予登记发证。

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的。

8、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四)权属调查与宗地测量完成情况

按照《地籍测量规范》、《控制测量规范》要求,在选(埋)首级控制(网)点、(GPS 静态观测、成果计算、整理)的基础上,设置测定若干图根控制点,对每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及其他元素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宗地界址线的划分、界址点的精确定位、标示设置喷涂并绘制宗地草图,同时用解析法准确地对宗地界址点(界址标示)进行测量。

(五)现阶段工作情况

现阶段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协同作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确权登记发证调查成果、测量成果、宗地图等整理后的资料,正在进行数据成果的权属、属性录入等项工作,做建库的前期工作准备。同时向各村权属审核公告。在具体作业过程中,每个作业分队(组)对成果质量进行了 100%自查、互查,县国土资源局协同作业单位组成质量检查组对每个作业分队(组)、的工作进展、成果质量进行分段、分级检查,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确保了城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早日通过上级部门验收。

三、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应用及更新维护

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成果资料是一种以地块为基础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数量、质量、位置和利用现状的基本信息的集合。它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成果之一,也是全面统一依法科学管理土地的基本依据。其应用体现了、以数(据)管地、到、图数一体管地的重大转变。

(一) 日常地籍管理

在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启用全国统一宗地代码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基础上,对地籍子区范围内各种土地权属类型的宗地进行排序。根据排序结果按照宗地编码方法编制新的宗地号,并建立新旧宗地编码对应表。按、双码并行、的原则,对已登记和已调查的宗地不变更档案中的宗地号,当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或已调查的宗地需要进行登记时,再采用新的宗地号。在地籍管理数据库中建立新旧编码对应关系。数据库中现有的编码保持不变,待变更地籍调查时启用新编码,新增加的宗地直接使用新的统一宗地编码,逐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宗地编码体系,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打好基础。

以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以重大项目为前提,按片区调查、“超前、和、对口、服务”、两步走、同步推的工作思路,在日常地籍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和现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推动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重大项目的权属调查工作全面提速,逐步完善覆盖全市域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确权工作,以日常地籍管理工作中获取的日常地籍调查成果用于地籍管理数据库的实时更新,确保地籍管理数据库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二) 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在征收过程中应掌握征收土地的权属性质,划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范围,划分基本农田范围,查清农民集体所有者所拥有的全部土地范围面积,便于安置、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利用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经实地核实后,适时确定征收范围内各类用地面积、位置、权属等。并统计拟征用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全部土地面积,形成补偿安置、税费缴纳的依据。同时编制新增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等技术文件。土地征收的成果资料(征地红线、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应及时在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中更新,建立实时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成果的现势性。

(三) 土地登记

对于未开展土地总登记工作的城市,初始登记必须应用地籍调查成果。利用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日常地籍调查成果确定申请登记宗地的界址点、线,在技术上避免了单宗地地籍调查时因多次重复指界所造成的界址点、线重叠、裂缝现象的产生,保证土地登记成果质量,缩减土地登记工作时间,提高土地登记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地籍管理信息平台,将日常土地登记成果更新到地籍管理数据库中,结合、批、供、用、补、查、五位一体的、一张图、系统,分别将已登记成果信息和经权属调查的成果应用到调查和登记工作中,形成良好的互为利用的双向机制。

结束语:

科学合理的土地权利制度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相对稳定持久的利益预期规则。推进土地权利制度建设,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规范土地市场、保障交易安全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肖玉斌. 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践与探索[J]. 矿山测量,2013,04:48-49+76.

[2]. 访谈:加快土地确权登记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J]. 资源与人居环境,2013,07:22-31.

[3]张成岭,周春霞. 鹤壁市城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省级验收[J]. 资源导刊,2014,01:26.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6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执行主体;确权登记;发证

1. 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目的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部农村和城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2)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通过依法确权发证,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2. 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影响

(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3)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3. 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1)存在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的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集体土地与公路、水利设施等的界线难以确定。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纵观《土地管理法》、《水法》、《公路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均找不到“公路线路用地”和“水利工程用地”的明确定义,致使实地指界时难以进行。

4. 解决建议

4.1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该是农民集体,也就是一定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全体。改革开放后,体制被乡、村、组体制所替代,不再有集体的劳动组织形式,原属于生产队范围的土地即转归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生产大队范围的土地转归为村集体所有,公社范围的土地则转归为乡(镇)集体所有,即分别为村民小组、村、乡(镇)各自范围的居民全体所有。集体所有制土地的重要性,在于它为每一个农村居民提供了平等获得生存保障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尽管还剩余少量集体土地,但这部分土地随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撤销,也不再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保障。这种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已经不再存在,但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这部分土地须经国家依法征收后,方可转为国有。也就是在还没有经过征收后,该部分土地尚不能确定为国有。建议该部分土地只调查、不发证,调查意见中说清该部分土地的有关情况。

4.2对于集体土地与公路、水利设施的界线问题,参照《公路管理条例》和《水法》等,建议按下列原则确定:国有公路、水利工程用地有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资料的,按照审批、登记资料确定权属。无审批、登记资料的,在农民集体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按以下情况办理:(1)公路用地,有保护网按保护网外缘定界;有截水沟或护坡的按截水沟或护坡的外缘定界;无截水沟或护坡,有行道树按行道树外缘定界,无行道树按公路缘石外缘定界。(2)水利工程用地:有河堤的,以两侧河堤的外坡脚定界;无河堤有护岸的,以护岸上沿为界;无堤岸的以天然河岸定界。

5. 结束语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打基础、立长远的系统工程,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时间紧迫,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繁重艰巨,历史遗留问题繁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新要求,更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发挥政治智慧,确保如期实现“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为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夯实制度根基。

参考文献

[1]赵俊民 陈翠华 《农村经营管理》 2010 第8期 —— 维普资讯网.

[2]陈伟 《资源与人居环境》 2010 第18期 —— 维普资讯网.

[3]何立祥 彭美玉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0 第3期 —— 万方数据.

[4]吴学瑜 刘帆 范清东 《国土资源》 2010 第2期 —— 维普资讯网.

[5]邓志勇 《资源与人居环境》 2010 第18期 —— 维普资讯网.

[6]姜方云 张容 《农村经营管理》 2009 第9期 —— 维普资讯网.

[7]洪月霞 《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 2009 第4期 —— 维普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