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工作方法范例6篇

常用工作方法

常用工作方法范文1

【关键词】房屋;安全鉴定;特性与方法

伴随着工业建筑、商业建筑以及民用建筑的增加,使国家与人民愈发关注安居工程与民用住房质量。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产生,其不仅能够从居民自身的角度出发,为了居民的合法权益,还能实现对居民安全财产的有效把控。对此,在城市建设、建筑规模逐渐扩大的基础上,应高度关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意义,通过对其不断完善,确保居民切身利益。

一、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特点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以房屋所属地县级以上政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为确保居民居住安全所构成的行为活动。在此期间,安全鉴定工作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准绳,通过调查、测试以及验算等方式的运用,对房屋完损度、抗震性、抗灾害能力以及使用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并总结,从而构建科学、合理以及有效地鉴定鉴定结果,应将其以报告的形式展现,其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具备法律效力、行政效力等特点。

从本质上来讲,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属于较为严谨性工作,其中呈现的完套科学程序,应引起鉴定人员的高度关注。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流程为:首先,房屋所属人以委托人身份,赋予鉴定机构相应的房屋鉴定权利;其次,鉴定机构委派相应的鉴定人员,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如数据调查和房屋原始资料采集等;再次,结合采集与调查的数据,对其进行总结,并以公正、客观的角度,做出合理判断,给予房屋相应的安全鉴定等级,同时依据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提出相应的房屋安全处理建议;最后,出具附有法律效力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述鉴定环节,应做好无遗漏、完整顺序相接的原则,只有在此背景下,鉴定人员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才具有权威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完整性的特点。基于此,对于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采取以下要求:良好地职业素养、丰富理论知识、充足地实践经验、具备自身读到的见解,不听取“片面之词”、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做好鉴定工作等。

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常用方法

为了保障建筑物可靠性、安全性以及稳定性特点,可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防区安全鉴定手段,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显示,国内关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方法分为直接检验法、实用鉴定法与概率法三种,其中前两种方法运用次数相对较多,而概率法由于未对其进行全面普及,致使其应用范围略小。

(一)直接检验法

直接检验法是指:鉴定人员依据自身的工作经验,结合房屋使用年限和原设计图纸、现场状况与建筑结构等原始条件,通过对房屋重点零部件校对、查验工作的开展,完成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从整体上来看,直接检验法的优势在于:鉴定时间短、鉴定流程简便;劣势在于:缺乏检测依据和科学性价值,导致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具备随意性、主观性以及不真实性特点。

(二)实用鉴定法

鉴定人员利用全面分析与检查工作的优势,结合规范的检测项目、鉴定手法,判断房屋损坏程度、损坏制因等情况,该种房屋安全鉴定手法被人们称之为实用鉴定法。实用鉴定法主要依据现代化鉴定仪器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使其鉴定结构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以及精准性的优势。关于实用鉴定法的实际利用流程为:掌握房屋实用年限、原始施工图纸、房屋周围地理环境等;对房屋地基和桩基、地下水与建筑材质、砖瓦以及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或组成结构进行安全质量验收;按照建筑结构材质、裂缝和抗震性等特点,结合鉴定仪器的使用,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之后对其鉴定数据结果进行盐酸,以此判断房屋安全鉴定等级。

(三)概率法

概率法主要利用概率、统计原理、统计规律等,使其房屋结构抗力、作用效应例呈现数量关系,通过对房屋失效概率的计算,即可判断房屋安全等级。由于概率法是在大量数据的基础上计算而来,而若在计算前,未完成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工作,则会引起概率法计算结果的失误。

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作用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开展,主要在房屋安全管理和价值评估、安全排查以及延长居住年限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同时在房屋改造工程中发挥着相应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角度:

第一,定期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开展,可针对房屋内存在的过载部件、老化部件进行实时更换,加之房屋防堵、防渗、防漏等手段的使用,不仅可维持房屋安全状态,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延长房屋居住年限。

第二,危旧房屋。完善的房屋安全鉴定流程,可针对危旧房屋内细微隐患进行排查,同时通过紧急措施的运用,确保人们居住安全;依据危旧房屋结构、分布状况与使用状态,为国家政府危旧房屋翻建与改造计划的实行增添良策。

第三,在受到地震和水灾等自然灾害影响后,需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作用,依据房屋受损程度,判断其是否需要拆除重建,并及时给予房屋加固和维护工作相关意见,在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同时,预防国家财政资金的损失。

第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结构上属于司法仲裁的角度,并在解决房建工程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为司法裁决结果的产生,提供相关房屋受损制因,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将技术手段与国家政策相结合的产物,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众多因素进行综合考究,从而不断地提升安全鉴定工作的质量。本文分析的几种房屋安全鉴定方法,仅代表笔者的自身观点,其中存在的细微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商榷,通过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方可对其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志鹏.浅谈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常用方法[J].科技致富向导,2014(8):110-110.

[2] 王俊.浅谈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常用方法[J].建筑・建材・装饰,2015(17):286-286.

常用工作方法范文2

自1979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要弄明白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法律依据

县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设立常务委员会,是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的。虽然,直到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现行宪法中仍没有规定,但在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中却已有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如从现行的1982宪法来看,虽然截止现在已先后修正了四次,但仍只是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再从现行的1979年颁布的《地方组织法》来看,其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但设立什么样的办事机构并未有明确规定;直到1995年2月《地方组织法》第3次修正时,才在其第53条中明确规定了“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直到这个时候,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问题才有了可行的法律参照依据。

二、要弄明白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与地方人大专委的区别

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隶属不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隶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隶属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二是任务和职能不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审议、拟定和提出有关议案,可以视察“一府两院”工作和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质询;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只能提出对有关议案的初审建议,没有审议、质询权,其监督权也只有在人大常委会授权下才有。三是组成人员不完全相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可以是本级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人大代表。两者相比较,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具有更灵活的汇集人才的优势,即可将虽不是本级人大代表、但适宜在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工作的人才吸收进来工作;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于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因而其吸收的拟作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才除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之外,还必须经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名,人大会议通过;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只需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即可。

三、要弄明白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分别设置了相应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名称五花八门,很不统一,很不规范。如我市12个县区有的设置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室6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的设置常委会办公室、内务司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人大办公室5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的设置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委、财经工委、民族与教科文卫工委、代表联络工委5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既然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那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到底具有什么样的职能?对此,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为,无论是先后四次修正的现行宪法,还是先后三次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至今都只是对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了规定,而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能却未作任何规定。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到底又是依据什么发挥其职能作用呢?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不是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不能按照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确定工作职能。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服务,包括发送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文件,提供必要的资料,起草会议的议程草案,拟定有关议案草案,安排会议日程,负责会议记录等。二是为日常工作服务,包括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处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三是提供咨询服务,包括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职权提供信息和参考。四是提供后勤服务,包括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的召开、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物质保障,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物质条件等。

四、要进一步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

一要通过立 法,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名称和职能。通过立法进行规范,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设置虽然作了一些规定,但过于原则,容易使人形成模糊认识,造成实际工作中的随意性。因此,本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规模与职能职责和谐统一的原则,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名称和职能加以立法规范,以达到上下基本统一对应、左右基本协调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

二要提高素质,协助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及程序性都很强。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有提高素质,具备坚定理想信念、热爱人大工作、专业知识过硬、胜任本职工作,才能协助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

三要真抓实干,协助常委会完成监督任务。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既协助常委会开展工作,又为常委会提供专业服务,在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中发挥职能作用。那么,就要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突出重点、落实到位、扎实有效地开展具体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和熟悉“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详实的调研。要协助常委会搞好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机构要协助常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关键是要找到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建议有关方面加以改进。要抓重点,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往往涉及诸多部门,必须抓住关键环节,拟定检查提纲,予以重点检查。要查实情,在执法检查中应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避免“雨过地皮湿”、“隔靴搔痒”等“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现象发生。要追责任,在执法检查报告中,要敢于和善于揭摆问题,提出问责建议。对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情况,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做好问效工作。要协助常委会强化跟踪监督,及时、适时到有关单位用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对难点问题和长时间悬而未决的问题应通过组织程序,约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向“一府两院”主要领导提出公函建议;对督办工作遇到的较大问题,在协调相关部门未果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建议进行专题询问或在常委会会议上启动质询程序。

常用工作方法范文3

【关键词】压井 选用压井方法的因素 常规和非常规方法选用原则 通过性比实现最优

中图分类号:TE28

一、选择压井方法的方法

要使压井成功,关键就是要选择合适的压井方法。以下因素也是选择压井方法应考虑进去的。

(1) 根据本井的具体情况和计算的压井参数,如重钻井液和加重剂的储备情况,几种能力等来选择压井方式

(2) 对于井涌问题一定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避免不必要的后期抢险麻烦

(3) 规范井内管柱的深度 ,对于地层破裂压力较低,套管下的比较浅的井,选择是要避免采用常规的压井方式

(4) 管柱岁换通道或内阻塞。常规的压井方法和反循环压井方式也不太适合压井时钻水头被堵的情况

(5) 实施压井工艺要选择储层物差的地层,当地层侵入物压力一定时 ,储层物差的地层一般比较容易着手处理

(6) 空井溢流关井后,要根据溢流的严重程度采取特殊的压井方式来特殊处理

(7) 不允许长时间关井,天然气溢流不作处理 ,在加重过程中一定要使井底压力比地层压力稍微大一些,来排放井口附近含气的钻井液,可采用的方法如根据情况每间隔一段时间乡井内灌入家中的钻井液,同时也要用节流管 控制回压。如果间隔时间较长,则会出现井口压力过高,这是一定要第一时间采用司钻法来排除溢流

(8) 一定要落实好压井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设备的安全检查 ,对钻井液性能参数,立管压力,套压 钻井液泵入量一定要进行详细的记录

以上所述都是选择压井方式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常规压井方法的选用原则

常规的压井法就是井底的常压法,它主要一种是保持井底压力不变而排出井内侵钻井液的方法,如论使用何种常规的压井法,都遵循一个准则通过保持井底的常压来实现压井的方法

常规的压井法主要有三种,工程师法,司钻法,边循环边加重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要注意压井的安全性,和循环液流在套管与井口设备允许的范围压力下,循环液流。至于施工时,具体使用那种方法,还要结合所施工的油田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压井施工人员经验不足,作业实施也要把以下三个问题考虑进去,确保作业的安全性(1)要充分掌握完成整个作业所需的时间(2)由溢流所引发的井口套压值的问题(3)要充分掌握一般情况下,实施压井发的复杂程度(4)压井施工作业时压井作用地层所带来的压力,会不会引起地下的井喷的发生

三、非常规压井发所选用的原则

非常规的压井法主要是指在施工作业时,发生井喷或者井喷失控后,针对特殊的情况通过在井内设立液柱来恢复或重新控制地层压力,而采取的压井方法,在施工作业时要针对不同的地形,不同的条件选择与其使用的压井方法,对于以下超高压气层发生灌流时,如钻井逐步在井底,发生井涌,钻井柱堵塞或境内没有钻具,空井,修井喷空等施工的压井通常会采取费常规的压井方法进行作业,针对我国一些特殊的地形,特殊的情况如塔里木油田的勘探大多采用深井和超深井,而其所处的地层压力超高,针对这些特殊情况也要采取特殊的压井方法来处理,以减少压井施工失败乃至井喷失控的事故发生 。

四、 选择常规压井方法与非常规的压井方法主要的依据

采用常规的压井方法时主要根据压井人员所确定的压井目标作为指导方向,同时也要从整体来选择风险最小,安全系数最高的压井方法。采用非常规的压井方法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的地层,特殊的情况比较具有针对性的情况通常往井下钻柱裸眼的等特殊情况,往往对特殊的压井方式也会有一定的限制。当井下发生严重剧烈的井涌时,针对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会采用特殊的压井方法进行处理。而常规的压井方法针对这种情况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 高压气井压井方式的优选

采用常规的高压气井的压井方法作业时,现场的井控人员根据县现场的资料掌握情况安全风险的程度来选用方法,通过通过常规压井方法和非常规压井方法的比选,选择出最佳的方案。常规压井方法主要是通过对工程师作业法,司钻法和边循环边加重法进行,下面通过 对比三种方法的比选,更有利于确定其所适应的地形和施工作业。工程师法作业时,压井作业所需的时间最短,井口套压极值是最低的,实施的过程中难易复杂的难易程度也是最低,压破套管理,地下井喷的可能性也是最大的。司钻法,压井作业所需的时间剧中,井口套压极值是最高的,施工时的难易程度为中的,压破套管鞋,导致地下井喷的可能性也是最小的

边循环边加重法,压井作业所需的时间是最长的,井口套压极值中等,施工时的复杂程度最大,压破套管鞋,导致地下井喷的可能性不太大。非常规的压井方法主要有反循环压井法,压回法置换法三种,如何选出最佳的方案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下面对这三种非常规的压井法进行对比,以便对现场施工作为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没有一种压井方法的实用性是绝对的,特殊的地形和油井的具体情况还要采用具体的方法来应对,只有采用了最适合的方法才能使高压气井的勘探达到最优的效果

六、 总结

高压气井的压井方法有很多种,但总体来说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常规的压井方法另一类是非常规的压井方法,常规的压井方式和非常规的压井方式的选择具体也要根据所选油田的实际地理环境,和压井人员所确定的压井的目标而定,针对特殊情况或发生特殊事故如井下剧烈井喷时一定要采取特殊的对应方式来采取补救措施使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性降到最低,高压气井的作业施工在我国已经普遍推行,而高压气井作业的安全性如何得到保障,也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在高压气井压井方法的研究方法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我们仍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之上,进行不断的研究,实践,和创新,不断地完善高压气井的压井方法,优化和提高针对高压气井特殊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的应对能力,争取实现高压气井的压井作业零风险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马迎新,宋波,张国强,非常规惊恐技术在双602井的引用

常用工作方法范文4

地方人大工作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职能、职责上的不规范提法、做法。1.审议“一府两院”报告。这是长期以来惯用的提法,但却与法不符。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与“审查”词义上不同,性质效果也不同。“审议”有“旁从”、“被动”之嫌,而“审查”则突出了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以及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的从属关系。2.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按规定,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不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还有更重要的关系,即“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概括之,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3.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或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笼统地称为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果把人大常委会称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话,那么,我国就会有两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个地方就会有两个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有悖法理,在逻辑上也是有谬的。4.实施监督时采取变通办法。如对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本应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可有的地方采取主任会议的形式要求政府自行处理,有的是靠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政府领导人之间协商来解决问题。

(二)会议会务中的不规范做法。1.人大的决议草案由“一府两院”来写。人大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后形成的决议草案,应由人大的专门机构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并归纳后形成,经全体代表充分讨论修改之后,提交大会表决。这样作出的决议,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愿,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2.一揽子名单一起表决。如,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名单和在人大常委会上表决代表审查委员会名单,大都采取整个名单一起表决。如果表决人对名单中的个别人有不同意见,而对大多数人又无意见,则处于两难境地,无法完全表达真实愿望。3.把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成“委员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除了委员外,还有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而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不是委员,确切的提法应是“常委会组成人员”。4.不参加会议不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参加会议的请假方式很不规范,大都是和驻会的常委会某位委员或常委会的某个工作部门负责人甚至是对工作人员打个招呼就算请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患病或出国访问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者,要求必须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请假方式亦应参照办理。

(三)公文处理上的不规范做法。1.文种上不规范。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接到了同级“一府两院”对某一事项“请示”的文件,在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以“批复”的形式发出文件,有悖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在通过提请审议事项的过程中,若是经过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应用“决议”;若是经会议讨论通过对重大事项或行动作出安排的应用“决定”;若是会议投票通过需作人事任免的应用“通知”。又如,在人事任免的文件中,有的使用“任命”或免去“的用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是有若干种类和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即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和对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本院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应称为”任免“;由政府首脑提请任免的人事任免事项和对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人员的任免,以及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对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应当称为”决定任免“;由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下级检察长,应当称为”批准任免“。4.行文关系上不规范。表现较为典型的是平行关系的单位之间,用”报告“形式要求解决某问题。如某地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该市财政局写报告要求解决办公经费问题,就属行文关系上的不规范。正确的行文办法,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写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5.发文方式不规范。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直接行文对外公布,发文抄送政府各职能部门;有的则采取先行文通知政府,再由本级政府将人大常委会的通知发至政府职能部门。

(四)名称称谓上不规范的说法、提法。1.把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统称为人大。人大是专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词。而人 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人大的部分职权;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受本级人大领导(人大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议事机构;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是受人大常委会领导,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履行职责服务的具体工作部门。可见,人大会、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的职能及法律关系是明确的,统称为人大是不合适的。2.其他一些不规范的提法,如,“人大主任”-人大无主任,人大常委会才有主任:“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会常委”-人大只有代表,没有常委,人大常委会只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也没有常委:“人民代表”-应当称人大代表,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

为避免和克服上述人大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大工作者的素质。要改善和提高人大代表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和素质,尽可能地提高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所占的比例。并通过印发人大工作资料,组织学习人大规范用语,召开文秘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不断提高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文秘人员的人大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要经常组织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法律,要精读、读懂、会用,做到言必及法,行必依法,切忌浅尝辄止或一知半解、似是而非,更不能知法违法。

严格把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文和新闻报道文稿的审核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公文和对人大工作活动的新闻报道,发送单位多,传播面广,常委会应有专门的部门和负责人来做公文和新闻报道文稿的审核工作,对有关文字材料,要逐字逐句推敲,尽可能地把公文和新闻报道文稿中的不规范问题解决在正式印发之前。

常用工作方法范文5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从20__年到今年。五年来,常委会在中共××市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本资料权属文秘站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站网更多资料职权,紧紧围绕市委和全市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地方立法,强化监督职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市,保障和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现代新××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一是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常委会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12件,修订10件,修正8件,废止4件,其中7件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清理地方性法规72件(次),立法质量显著提升。

二是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对本级“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常委会以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为重点,创新监督方式,加强跟踪监督,讲求监督实效,积极运用调查、检查、视察、述职评议、司法案件监督等多种形式,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力地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是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形式。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五年来,常委会共召集6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了33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65个,作出决议决定60项。

四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行使人民民力的主体,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创新活动方式,加强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拓宽了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为做好常委会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是加强人大制度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常委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坚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原则,健全宣传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常委会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调研工作做到求真、求实、求新。创新方式,坚持先调研后视察、先检查后决定,广泛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前调查工作,增强了检查、视察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六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人大常委会机关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机关建设的质量决定服务水平。常委会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出发,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坚持按照讲大局、树形象、讲奉献、重实干的要求,把抓好理论学习,加强组织、作风、制度和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不断提高为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和人大代表服务的意识,为常委会依法履职、常委会机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问: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职方面的经验有哪些?

我认为,做好人大工作,就要认真学习、贯彻好中央9号文件精神,坚持人大工作的三条原则,做到三个围绕,履行四项职权,抓好两个抓点,最终实现一个目标,我们称其为“三三四二一”,即:

坚持三条原则: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在人大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人大的基本工作方法,人大工作就是要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做到三个围绕:围绕市委和全市的中心工作,依法履职;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现代新××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职;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法履职。

依法履行四项职权:立法权。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把宪法原则进一步地方化、具体化、实践化,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制体系;监督权。就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决定重大事项,从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人事任免权。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把德才兼备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常用工作方法范文6

一、关于主任会议的设置

主任会议的设置和发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主任会议。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增设了主任会议。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明确规定了主任会议的组成和职责。迄今20多年,法律未对主任会议作进一步的修缮,彰显国家对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持相当审慎的态度。

探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何要设置主任会议,个人认为主要基于两个因素考虑:一是为了节约公权资源和行政成本。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公权机构,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及监督指导下级人大工作等权力,工作内容多、也较烦琐,如果所有工作都由人大常委会处理,既费时又费事。如果有像主任会议这样的一个机构充当人大常委会的“操盘手”,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并运转,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提供保障,可大大节约公权资源和行政成本,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效率。二是为了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所决定的。从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结构来讲,其成员绝大多数是常委会党组成员,有的还是党委书记兼任常委会主任;同时,其组成人员大多经多岗锻炼,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政治阅历,组织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很强,让这部分人担负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任务,有利于保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确保人大围绕党委“协调各方、统揽全局”开展工作。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组织或机构,就不具备主任会议拥有的资源优势,所以,制度上选择把主任会议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助手”,让其处理人大常委会部分日常工作,把常委会从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各项权力。

二、关于主任会议的性质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从这一段话中,至少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一是主任会议是由于有关人员组成并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的。二是主任会议是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也就是说,主任会议首先是一种会议;其次,主任会议是一个负责处理工作的机构。第三,主任会议是处理重要工作的,并不是常委会大小事情都由其进行处理。实际上,主任会议既是一种会议形式,又是一个工作处理机构的双重性质,已得到充分运用和体现。

当前,虽然法律没有具体定性主任会议是权力机构、程序性机构、组织机构抑或工作机构,但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以及人事任免权等权力,是法定权力机关的常设权力机构;主任会议只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不具备人大常委会前述法定权力。所以,我们不宜把它当作权力机构对待,而是在厘清它与专委会以及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关系的情况下,把它视为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一个机构来认识,也许更为恰当。

三、关于主任会议的地位

要理解主任会议的地位,首先应弄清主任会议与人大常委会、专委会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几者之间的关系。《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与专委会以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应该没有异议。法律没有对主任会议与人大常委会关系加以明确,但从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理解以及国家权力分配从高到低的体系看,主任会议也应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主任会议与专委会以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关系,我是这样理解的:既然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专委会以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都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三者之间应属于分工职权不同,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而今,在由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后,各专委会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具体办理的有关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都要经主任会议“把关”处理,这就使主任会议成为常委会工作的实际“领导核心”,对人大常委会工作起着主导作用。

尽管主任会议的地位突出,也不能把主任会议当成“小常委会”,更不能代替行使人大常委会才具有的特定权力,否则,将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主任会议的初衷。在《监督法》实施后,仍有个别地方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后,对所听取的工作形成“主任会议意见”文书,并转交有关汇报的国家机关或单位,硬性要求这些机关或单位研究落实。这是不正确的。因为现行所有法律中,没有任何地方对“主任会议意见”作出过表述,说明其没有法律效力。既然如此,“主任会议意见”就不能等同于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也就无法要求“一府两院”强制执行。

四、关于主任会议的职权

主任会议的职权与主任会议的性质、地位是相辅相成的。按照《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主任会议的职权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组织权。筹备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拟订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日程草案;研究讨论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及重要专题报告;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或专题调查、指导协调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等。

二是提议权。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省(市)长、市(州)长、县(市、区)长及院长、检察长人选议案;提出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的议案;提出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议案;提出其他对有关政治、经济、文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议、决定的议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

三是提名权。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等。

四是处理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初审,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决定回答质询案的方式;处理常委会授权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等。

对于主任会议的职权,尚有些争论。有观点认为,主任会议既有实体性权力、又有程序性权力,我比较赞同这个观点。只不过,在权力“上行”并要由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的事项,主任会议应行使的是程序性权力;在权力“下行”过程中,主任会议应行使实体性权力,以便于自主处理事务。有观点认为,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就是行使监督权。我认为这个观点也不贴切。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监督权,并没有授权主任会议行使监督权;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实际是主任会议了解工作情况的一种渠道,为常委会行使好监督权提供保障。还有观点认为,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专委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或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就是行使决定权。我认为这个观点同样欠妥。因为这是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方式,不能混淆于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综上所述,我认为主任会议职权有三个特性。一是具有派生性。主任会议行使的职权,是在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权力之外,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时所必需的权力,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权力向下的延伸。二是重要性。主任会议虽然不能像人大常委会那样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但其行使处理工作的权力,在人大常委会权力运行过程中,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具有特殊性。在法律没有明确主任会议性质、地位和作用的情况下,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常设特殊机构,它的职权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五、关于主任会议的运行

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所起的作用,已无可厚非。如何进一步发挥好主任会议的作用,引起了各级人大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对此,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明确主任会议的行权原则。由于主任会议是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机构,所以,它不宜像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搞“首长负责制”,应采取集体负责、民主行权方式,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原则相一致,才能从根本上克服人大工作“行政化”倾向。对决定处理任何事情、安排任何工作,都应进行充分讨论,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同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有关重要工作。为实现这个目标,在召开主任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视为通过。为简化工作程序,也可不对每个议题进行投票表决,适度确定某些议题进行举手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