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范例6篇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标识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范文1

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范文2

一、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危险化学品保管员

1.2职业定义

从事《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储存管理的工作人员。

1.3职业等级

由低到高分为三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四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三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高温、低温、有毒、腐蚀。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正常智力,身心健康,色觉、嗅觉正常,四肢灵活,良好的沟通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鉴定要求

1.7.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7.2申报条件

参照《东营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1.7.3鉴定方式

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四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三级)采用非一体化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核方式或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实践课题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1.7.4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采光、照明良好的教室。

操作技能考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装卸工具、储存场所检查工具、专用事故处置设备、消防装备。

二、工作要求

2.1“职业功能”、“工作内容”一览表

2.2各等级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四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三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2.2.1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级)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范文3

欧盟CLP法规的实施将会使化工类产品的出口成本增加1%~3%,国内约3万家化工企业受到影响,单是对出口欧盟的化工产品更换符合CLP的标签和包装就需要耗费数十亿元。对于我国输欧化学品企业来说,CLP法规是一道不可忽视的贸易壁垒,深入了解CLP法规要求并及时应对已迫在眉睫。本文就CLP法规对化学品标签的要求进行详细解读。1 CLP法规实施时间与过渡期

CLP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但其实施具有较长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CLP法规与欧盟原DSD和DPD指令可以适用,具体的实施时间见表1。 CLP要求应保证标签的及时更新。对于标签要素的改变,例如:CLP法规经修订后归为较低类别的分类或供应商联系方式的改变,应在18个月内更新标签。2 CLP标签要求2.1 通用要求

CLP要求标签应立即牢固地粘贴在物质/混合物包装的一个或多个面上, 且在包装正常水平放置时应容易阅读。标签要素本身,特别是危险象形图应突出并清晰可见。此外,所有的标签要素的大小和间距应确保其能被清晰读取。如包装本身已清楚显示了所有标签要素,则不需再加贴标签。2.2 标签要素

标签要素主要包括:供应商联系方式(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提供给公众包装内物质/混合物的额定数量,产品标识以及适用情况下的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以及补充信息。

CLP要求标签上应使用物质/混合物投入市场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供应商可选择制作一个涵盖物质/混合物投入市场所有所在国语言的多语言标签,也可以针对每个国家制作其所用语言的单一语言标签。如有需要还可以在标签上使用比成员国所要求的更多的语种。2.2.1 供应商联系方式

标签上应有一个或几个供应商的联系方式。

如果供应商改变了包装,则应在标签上增加自己的联系方式,或用自己的联系方式替代原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如果不更换包装的情况下需要更换标签,在自愿情况下,也可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加在标签上。如果供应商改变了标签的语言,则应在原标签供应商联系方式处增加自己的联系方式。2.2.2 产品标识 物质的产品标识至少应包括物质名称和识别号码。如果该物质并不属于CLP法规附件VI第3部分中列入的物质,但在欧盟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目录中,其名称通常为IUPAC名称、EC名称或CAS名称,识别号码可为清单编号、EC号码或CAS号码。如果该物质既不属于CLP法规附件VI第3部分中列入的物质,也未列入在欧盟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目录中,可使用CAS编号、IUPAC名称或CAS号码及其他国际化学品名称(如aINCI名)。

混合物的产品标识应包括:商品名或该混合物名称,以及混合物中使混合物分类为可能引发急性毒性、皮肤腐蚀或严重眼损害、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呼吸或皮肤敏化性、特定靶器官毒性或吸入危险的所有组分的标识。有时,对混合物中某些需要商业保密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的组分需使用替代名。

物质/混合物标签上的产品标识通常应与SDS上的相同。2.2.3 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图标、白色背景以及红色边框,每个危险象形图应至少覆盖标签所在表面面积的1/15且不小于1cm2。多个象形图的情况应遵循优先规则。

a) 对于物理危险,如象形图GHS 01适用,则GHS 02和GHS 03是可选的,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B型或有机过氧化物B型时是强制性的。 b) 对于物理与健康危险,如象形图GHS 02或GHS 06适用,则GHS 04是可选的。 c) 对于健康危险,如象形图GHS 06适用,则不用GHS 07。 d) 对于健康危险,如象形图GHS 05适用,则不用象形图GHS 07表示对皮肤刺激或眼刺激,但表示其他危害时仍可使用。 e) 对于健康危险,如表示呼吸致敏的象形图GHS08适用,则不用象形图GHS 07表示对皮肤刺激或眼刺激,但表示其他危害时仍可使用。

运输规则对物质/混合物标签的规定同样适用。

在CLP法规第33条所属的情况下,可以省略CLP法规危险象形图。2.2.4 信号词

标签上只能出现一个信号词,信号词应根据危险物质/混合物的分类来确定,危险程度较严重时为“危险”,较轻时为“警告”。部分危险类别(如第1.6部分,爆炸物)没有信号词。2.2.5 危险说明

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介于几种不同的危险种类或同一危险种类的不同等级,该分类产生的所有危险说明都注在标签上。如物质/混合物已经过统一分类并列于CLP法规附件VI第3部分,标签上至少应有该分类相应的危险说明。CLP法规目前已纳入了联合危险说明的使用,物质从2012年12月1日,混合物从2015年6月1日,同一类别物质/混合物不同暴露途径的危险说明将会以联合说明的方式在标签中出现,如:H301 + H311用于经口和经皮暴露途径第3类:“如果吞咽或与皮肤接触有害”。2.2.6 防范说明

选择防范说明时应考虑所用的危险说明,以及物质/混合物的拟定用途和CLP法规附件IV列表6.1~6.5中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尽量避免重复与多余。

通常标签上的防范说明不应超过6项。标签上同种语言的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应列在一组。2.2.7 补充标签信息

补充标签信息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强制性补充标签信息包括:

a) DSD指令中关于特定物理和健康性质的补充危险说明;

b) DSD指令中某些混合物的补充说明;

c) 2010年12月1日前对于物质,2015年6月1日前对于混合物,其标签保留来自DSD指令中的信号词(危险)及“臭氧层危害”的危险说明与防范说明;

d) 防范说明括号中的特殊反应信息;

e) 对于含有浓度为1%或更高浓度的未知急性毒性成分的混合物,应注明混合物“含有百分之多少的成分急性毒性未知”;

f) 2015年6月1日前,对于一个或多个相关组分急性和/或长期水生环境危害信息未知的混合物,应注明“含有百分之多少的成分对水生环境具有未知危害”;

g) 指令91/414/EEC管辖范围内的有害物质和混合物的补充说明;

h) 其他共同体法规规定的标签要素( 如REACH法规要求的授权号)。2.3 标签尺寸与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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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目前,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中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日益增多,这些危险化学品多为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因此危险系数非常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失。所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意识淡薄。由于职业院校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培养,对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关注度不够,并且缺乏相对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从而导致了部分在校师生的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及责任感缺乏足够的认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虽然实验室建设得到了有效的加强,但相关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人员安排等方面却未随实验室情况的转变进行完善,致使安全管理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危险性大。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且很多都具有易燃易爆、强毒、强腐蚀、强辐射等特点,在储存和使用环节有很大的危险性,任何的疏忽和操作不当,均可能引发爆炸、毒气和化学灼烧等安全事故,从而给学院造成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

二、强化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提升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能够从根本上帮助教师和学生认识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具体的措施就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宣传危险化学品知识、讲授安全防护技能、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等,提升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防护技能和事故应变能力,以有效减免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体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首先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特点以及实验室管理需求,建立起科学、严谨、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其次,在管理制度基础上,明确实验室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实验教师等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再次,在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中,切实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规范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提升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能力。首先,危险化学品应集中存放、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起标准化的仓库或储藏室。其次,完善库存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双人管理制度,并设立两本出入账簿,做到进出有序、可查,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确保账物相符。再次,建立管理人员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同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帮助其充分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危害性、储存特点、使用规范等,并确保管理人员能够正确、迅速地使用防护设备。实验室和仓库还应建立起安全事故应急方案,以便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注重废弃化学物的处理,避免化学废弃物污染。对于实验室所产生的各种垃圾、废弃物等,都应当收集、分类并储存在相应的容器中,不能混装,更不能随意丢弃、倾倒。与此同时,将废弃物集中收回后,还需要对其进行初步处理,比如易挥发的有机试剂,当用量较小时,可以放在通风处让其自然挥发;对废酸、废碱液体,可以加入试剂进行中和,等其PH酸碱度达到排放标准后,再加大量水进行稀释后排入下水道;对于剧毒废气、废液等要定期联系专业处理厂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整个流程安全无虞。

总之,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风险管理工程,想要做好这项工作,还需要我们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出发,结合当前实验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从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体制、实验室日常管理、师生管理、实验废弃物管理等几大环节着手,制订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以此来切实保障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科研、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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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危险化工品 贮存 运输

危险化学工业品是指至少具有以下特性之一的化学工业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腐蚀性,可能会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者损伤,是会危及健康、安全、环境及财产的物品或物质,和在(国家或组织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内或按照法规分类为危化品的物质。按照《常用危化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及《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两个国家分类标准,按化学品的危险性能可分为8大类:爆炸品;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放射性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

由于危险化学工业品的特殊性,危险化学工业品在运输过程与贮存时必须采用特殊措施,对其安全性做出保障。

一、危险化工品运输

危化品运输是一种特种运输,它指的是通过专门的机构或专业的技术人员使用特殊的运载车辆对非常规货物进行的运输。运营企业必须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严格审核,取得从业资质,并且其设施设备也必须经过严格检验。总的来说,危化品运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准入制度严苛。依据《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能够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营业资质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经营规模达到专用运输车辆10辆及以上;第二,从事运输经营5年以上并拥有成熟的管理经验;第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取得从业资质;第四,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晰、车辆和设备保养维护有章可循、员工安全教育制度完善;第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二是货物分类要求细致,并对包装和标识有严格规定。《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是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危险货物分类标准。我国据此法案又设置了《常用危化品的分类及标志》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进一步将危险品细分,并对各类货物的包装及标识进行了详细规范。

第三,专车专用、专人专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危险品运载车辆必须专车专用,其技术性能要达到行业标准一级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另外,还要求高端通讯设备必须配备、警示标志必须明显、消防设施必须完备。从业人员(包括驾驶、装卸、押运等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交管部门举行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者方可上岗。

二、危险化学工业品贮存

经过运输过程,危险化学工业品进入了应用前的贮存步骤。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库管员要检查物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泄漏以及是否在有效期内,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识。检查合格后,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帐》。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品库房或场所。

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

危险化学品可分为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和分离贮存三种贮存方式:

1.1隔离贮存,就是把不同的物料分开存放在同一个房间或同一个区域里,非禁忌物料(注:禁忌物料系指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1.2隔开贮存,就是挡板或者墙把禁忌物料分开存放在同一建筑或一个区域内的存放方式。

1.3分离贮存,就是把禁忌物料存放在不同的建筑内或者远离所有建筑的区域内的一种贮存方式。

2.根据化学品的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切不能混合贮存

2.1易爆危险品不允许与和其他类物品同放在一起,必须单独隔离且限量贮存;

2.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2.3易燃气体不能和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时贮存,氧气不能和油脂混合贮存;

2.4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体、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要单独存放;

2.5易腐蚀性物品,必须包装严密,不准泄漏,禁止与液化气体及其他物品共同存放。

2.6毒物品要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能接近酸类物质。如氰化钾、氰化钠等氰化物,与酸类接触后会产生剧毒的氰化氢气体,引起附近人员中毒死亡。

3.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3.1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有毒物品以及易燃、易爆或发生化学反应,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3.2 光照下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要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以上所描述的是关于贮存的一般性原则,详细地内容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可供参考,且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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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用飞机;安全评价;危险源;有害因素;辨识

安全评价工作的开展是保障工程、系统安全的一项重要手段措施,通过实施安全评价工作,来针对工程与系统之中所潜藏的危险源及有害因素作出辨识,评判其有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概率与危害后果,并以此来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手段,进一步为做出更加科学性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支持。在民用飞机生产制造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危险源及有害因素的影响,对此,就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至关重要。本文将利用对照-经验法及有关标准规范,来就飞机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危险源及有害因素展开分类与辨识。

1 危害源与有害因素辨识依据

一般所较常采用的辨识方法包括两种,即:系统安全分析法与直观经验法。其中直观经验法指的是被广泛的应用在具备参考实例,有经验可借鉴的危害辨识方面,具体还可将其再进行细致划分为类比法与对照-经验法。对照-经验法辨识依据相关的标准、规定、检查项目内容或是借助于分析人员自身的经验,来对存在的危险性作出直观性的评价。在本次研究中主要就采取了对照-经验法来进行对危害源及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2 主要危险源和有害因素分析

2.1 主要危险有害物质分析

民用飞机的生产制造过程十分复杂,在本次研究中重点就从飞机的生产制造全过程,来详细探究在其中所牵涉到的各项有害物质因素,其中主要就包括了:氧气、丙酮、乙醇、油漆、胶水等。在对于胶水类型未作出准确说明的基础上,本次研究将对一般胶水中所最为常见的危害成分苯、二甲苯,及一般油漆主要危害成分乙酸丁酯、甲基异丁基酮、二甲苯等予以具体分析。

2.2 危险源与有害因素辨识

就基于所展开的实地车间调查研究及数据分析表明,在民用飞机生产制造过程中最常出现的有害因素具体包括火灾、爆炸、灼烫、中毒、职业病、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伤害、触电与雷击伤害等,详见表1。

3 主要化学品危险源辨识

3.1 辨识依据

依据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主要化学品危险源即:临时或长期性的生产、应用及存储危险化学品,同时其数量≥临界量。在本次研究中就针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边缘相距

(1)若单元之中的化学品类型为1种,那么此种化学品数量及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

(2)单元当中的危险化学品在为多个品种类型之时,则可依据如下公式予以计算处理,经计算后所得结果应>1即可确定为危险化学品。

(1)

在上述公式当中q1、q2 …… qn均是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数量,单位以吨表示(t);Q1、Q2……Qn均为和各类危险化学品所相对照的临界量数值,单位采用吨(t)表示。

3.2 危险源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