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房管理制度范例6篇

机房管理制度

机房管理制度范文1

      一、为确保机房安全,根据岗位职责的需要机房值班管理员(可兼任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机房内各类设备、操作系统进行安全维护和管理。

二、机房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机房监控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系统管理员须制定IP地址分配表,和中心内部线路的布局图,给每个交换机端口编上号码,以便操作和维护。机房管理员须经常注意机房内温度、湿度、电压等参数,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机房内服务器、网络设备、UPS电源、空调等重要设施由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严禁随意开关。系统管理员的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六、严格控制进入机房人员,非机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确有必要进入机房的人员须认真填写《外单位人员出入机房登记表》。并在机房管理员的指导下进行有关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者,机房管理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杀菌;保证机房的安全和卫生;严禁在机房抽烟、喝水、吃东西、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

机房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信息化建设;网络中心;管理制度

网络中心机房是校园网核心设备的聚集地,机房管理维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决定了校园网的通信质量,对整个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建立和完善网络中心机房管理制度,使机房维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是提高机房管理维护水平的必要措施。本文将从机房日常管理、网络建设管理、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和设备管理4个方面提出一些有效方法和具体措施。

1机房日常管理制度

机房日常管理制度主要包含机房环境安全管理、机房设备安全管理和机房值班制度3项内容。

1.1机房环境安全管理

机房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就是保证中心机房中的硬件和软件设备能够在安全、适宜的环境中平稳运行,要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认真记录操作日志,竭力避免任何人为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1]。(1)严格执行机房出入管理规定。机房钥匙应由指定的专人保管,同时采用密码锁、指纹锁等设备设置门禁,非机房工作人员未获授权不得进入机房,绝对禁止未获授权人员和非机房工作人员对机房设备进行操作和参数更改。(2)严格执行密码管理规定,对操作密码进行定期更改,核心设备密码和超级用户密码由机房管理中心负责人保管。(3)中心机房和开发调试机房分开设立,未获授权任何人不得在中心机房设备上安装、删除和更换各类软件系统及更改设备参数配置,各类软件系统的维护、增删、配置的更改和硬件设备的添加、更换必须经网管中心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对各类软件、现场资料、档案整理存档[2]。(4)机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网络中心的任何信息资料与数据。(5)网管中心负责人应定期对中心机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机房的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时整改,并建立与记录安全日志,做好检查记录,作为本部门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6)机房工作人员要有安全防范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与维护工作无关的设备不得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进行明火作业。

1.2机房设备安全管理

设立硬件管理员、软件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等专职岗位,具体职责为以下3方面。(1)硬件管理员。定期检查中心机房核心设备运行和访问情况,对机房温度、湿度进行检查调控,检查设备电源和线路排布,以及防火、防雷设施运转情况。做好硬件设备清洁工作,发现硬件设备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并记录好操作日志。(2)软件管理员。定期检查机房主要软件系统以及防盗、防火、防雷、门禁、监控等辅助系统的运行和升级情况,确保系统及时升级或修复。(3)数据管理员。定期检查网络核心系统的数据备份情况,负责学校各部门主机的托管、数据备份与恢复等工作。

1.3机房值班制度

根据人员配置情况,制定轮流值班制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岗位人员保持24小时轮流值班,密切监视中心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校园网的整体运行情况,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工作,有上机操作的,还需详细记录操作日志。

2网络建设管理制度

网络建设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网络档案管理、网络参数设置、网络日常维护管理、校园网网络实名认证账号管理、非业务网络资源占用管理、产品准入与项目审批等内容。

2.1网络档案管理

建立系统网络主要设备、管理系统及网络布线的技术参数档案,绘制网络结构和线路排布图,并在图中详细标注各网络设备、管理系统性能用途和网络布线的主要类型特征。同时对重要设备和线路排布进行视频录像,与纸质图纸合并存档。

2.2网络参数设置

制定系统内的所有设备命名规则、网络设备IP地址划分规则和网络用户注册登记规则等,对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存储设备参数进行合理设置。

2.3网络日常维护管理

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主要网络设备状况,及时查看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等主要端口的输入、输出数据流量以及机房服务器的运行状况,同时对全校师生上报的各种网络故障及网络问题要及时响应、及时处理,确保校园网正常运行。

2.4校园网网络实名认证账号管理

网络中心负责全校师生校园网认证账户的分配、审核以及维护等相关工作。每个部门的公用账号负责人由部门领导指定,并妥善保存其口令,对本部门网站信息安全负责,部门的公用帐号和操作权限的设置必须做到专人专管,不得泄密或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实名认证的用户都要妥善保管自己账号及密码,不得擅自将自己操作权限转交他人,避免操作权限失控。

2.5非业务网络资源占用管理

在非业务网络资源占用管理方面,要加强网络管理员的法律法规和政治理论培训,使之能够准确识别各类有政治倾向的反动言论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网络行为。

2.6产品准入与项目审批

增配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网络线缆及操作系统、管理系统等必须符合产品准入目录的要求,而且在投入使用之前,必须经过严格测试,必要时还可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评估。网络建设方案或改造方案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专业机构评估可行后方可实施。

3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制度是保障网络安全运行的基础,主要包括安全建设、病毒防治、密码管理等内容。

3.1网络安全建设

通过安装防火墙和内外网逻辑隔离措施,建设专业的病毒监控、预警和查杀系统。及时关注网络安全动态,堵塞网络安全漏洞,消除网络安全隐患,保证校园网络的安全。

3.2病毒防治

严格按照《国家信息网络系统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规定》,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监控预警系统,负责对整个校园网系统实施病毒监控、预警、查杀和防护升级等管理。同时要求校园网用户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提示用户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不定期病毒预警公告、系统安全隐患公告及其防范措施。

3.3密码管理

按照主系统管理层级设置系统权限,对主要网络管理系统和辅助系统设置密码,各对应岗位人员掌握相应权限层级密码,并定期更换。同时严格密码管理,核心系统密码应由网络中心负责人掌握,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机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4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是网络设备规范管理,保证其有效运行的基础,主要包括设备操作使用、管理维护维修、耗材采购及库存管理等内容[3]。

4.1设备操作使用

网络机房各类设备应按照规范化的使用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用,谨防误操作。核心设备的操作应两个人以上监督使用,谨慎操作,并详细记录使用日志。

4.2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

建立网络机房设备分类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各种设备型号、使用年限、主要用途、性能参数以及参数设置调整区间等指标。设备损坏后应直接联系厂家派人进行维修,尽量避免工作人员擅自维修。

4.3耗材采购及库存管理

为保证机房设备的经济性、可靠性、兼容性以及维护维修的及时性,设备耗材的采购应建立严格制度,通过一次性招标后,与相关厂商建立长期合作协议,明确耗材供应商家,要求其按需及时供货并承担维护维修责任。对已采购的设备,建立设备使用台账,记录设备名称、采购时间、采购数量、性能参数、使用情况和库存数量等信息。

5结语

中心机房管理维护工作开展情况对校园网稳定运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校园网网络管理团队的整体水平,决定了其校园网的运行质量。对整个高校而言,校园网的运行质量又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科研开发、信息资源建设等任务的实施。所以,大力加强校园网中心机房管理制度建设,根据网络的发展不断总结和修正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完善校园网保障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才能切实提高网络应用水平,为学校的总体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大吉.高校网络中心机房建设与管理研究[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07(5):76-78.

[2]陈晓辉,白少稀,许云丽,等.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与实现[J].信息系统工程,2010(1):44-46.

机房管理制度范文3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市场信用危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

论文摘要:中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的摩擦和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日渐凸显,其中,信用危机尤其是关乎百姓生活的房地产市场中的信用危机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备受关注的社会经济问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认为中国房地产市场信用危机主要根源于正式制度约束软化、非正式制度约束缺失、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等。

一、问题的提出信用,即信守承诺,说到做到,是一个人、一个组织的品行,也是整个社会的道德观

信用起源于交易的需要,交易越发达,信用越重要。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用、违规、违约、违法现象呈现出有增无减的态势。这其中又以房地产市场领域表现较为突出。

首先,信息垄断是开发商和中介的惯用手段。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中司空见惯,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尤为严重。相关媒体受利益驱动,不加审核与鉴别地为房地产开发商与房地产中介大作广告,甚至推出了一些名不副实的所谓房地产排行榜,严重误导了普通消费者。

其次,房屋销售中的“隐蔽行为”、“隐蔽知识”让人防不胜防。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它们经常是作为两类不同的非对称信息糅合在一起出现。例如,开发商为建好房子选择了怎样的建筑承包商、监理公司、装修公司是购房者不清楚的,这是隐蔽知识问题;开发商、建筑承包商、监理公司、装修公司为建好房子又是否共同努力工作,这是隐蔽行为问题。无论是房屋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开发商和中介都在购房者面前表现得空前的团结和行为统一,这是购房者所无法明确了解的。例如,明明是销售手续不全的房子却也堂而皇之地参加房展,还带着顾客来售楼处交定金甚至全款以缓解其资金不足的困境;明明是销售情况不好的房子却也在楼盘销售表上贴满了代表已售出的小红旗,而且都是户型好、位置佳的房子,给看楼者以供不应求的假象;更有甚者,有的开发商极力控制房屋销售的各个环节,等到房价大涨了,“典藏”房源才开始正式限量发售。

最后,房地产的暗箱操作现象,从大的方面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土地和规划指标上。据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统计,2003年全国共发现各类土地违法行为17.8万件,立案查处12.8万件,涉及土地面积5.59万公顷,其中耕地2.84万公顷。在这些违法违规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手段有:擅自更改土地用途、肆意更改规划指标(例如更改容积率)等等。最近,“房产假按揭”案件在北京的公开审理又进一步暴露了房地产市场的信用危机。“假按揭”是开发商、放贷银行和律师事务所三方之间的合谋,开发商假借他人个人信息,炮制虚假购房交易。他们或是威逼利诱公司员工,使其提供身份证、签名个人信息,或是利用其亲朋好友关系,甚至有偿购买“业主”信息。“假按揭”成了开发商的一种融资渠道,而带来的副产品就是“炒高房价”。

综上所述,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信用危机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加以控制和解决,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以下,笔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层面进一步剖析该问题,尝试找到问题的根源。

二、房地产市场信用危机的根源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游戏规则,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费用,保护产权,促进生产性活动,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从房地产市场的信用危机来看,这三个方面都出现了问题。

(一)非正式约束软化

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来说,取得优势地位的意识形态可以以“指导思想”的形式构成正式制度安排(或正式约束)的“理论基础”和最高准则。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文化传统对正式约束的巨大影响,因为同一种正式约束在经过不同的文化传统的浸染后往往带有不同的色彩。故此,笔者将简要分析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信用的影响。

首先,意识形态混乱。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意识形态是能产生极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资本。“好”的、合乎义理的意识形态能降低社会运行的费用,减少违规或“搭便车”的可能性,淡化机会主义行为。目前,我国许多人的意识形态受到经济环境、西方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混乱,“一致向钱看”的思想腐蚀着人们的灵魂。在金钱面前,个人忘记了“仁义礼智信”,企业忘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社会义务。所以,在利润至上的今天,中国许多房地产企业玩弄各种手段、权术欺骗消费者以获取超额利润也就不足为奇了。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就必须通过提高政府向意识形态的教育投资来提高个人意识形态的资本积累,从而树立个人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

其次,信用文化缺失。信用是一种价值观,它根源于文化和历史传统。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信用的观点是矛盾的、不明确的、不够与时俱进。这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第一,讲信用是有等级区别的。讲信用是对普通民众的要求,不守信用则是统治阶级的特权。成大事者必当不择手段的观念在当前还是根深蒂固的。

第二,讲信用是根据自己与别人的远近亲疏来决定的,信用的强弱也有不同。传统信用文化主要是围绕着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之间展开的,只对人不对事,其信用是有限的,这大概与中国人是以家庭为中心的生活方式有关。第三,中国传统的信用观是一种道德的要求和伦理的自律,具有明显的非功利主义性质,完全依靠个人的修行来约束(是一种内在约束),这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互利双赢、依靠正式制度的约束(是一种外在约束)的信用观是背道而驰的。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以关系型经济为主,关系经济(或者说是一种文化)与信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矛盾的。因为,关系经济中所包含的人情式交易是原始的一种交易方式,交易双方信息透明、全面,交易结果确定可预测,交易费用低甚至为零,但是它的交易范围是极其狭小的,完全满足不了市场经济的规模化大生产、专业化分工的需求。在这样一个缺乏法律性规范而人情高于一切的社会里,谋略成为人们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手段。人情与谋略制约了社会的制度创新,同时,也使中国缺乏一种促进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文化氛围。人情往往使等价交换、价值规律失效,使法律、制度、契约、信用失灵,从而使信用、合约的经济关系难以形成。

(二)正式约束缺乏

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最先将制度进一步划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他认为,正式约束包括政治(及司法)约束、经济约束和合约。这些约束可以作如下排序: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确的细则,最终到确定制约的单个合约,从一般规则到特定的说明书。政治约束可广义地定义为政治团体的等级结构,以及它的基本决策结构和支配议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经济约束用于界定产权,即关于财产使用,从中获取收入的权利束,以及转让一种资产或资源的能力;合约则包含着对一个交换中一个具体决议的特定条款。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认为,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并且从各自的不同角度给予产权不同的界定,其中,有两点基本是认同的,即产权是一组激励和约束人的行为的权利束;产权是一组人与人之间的合约关系。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

从深层次看,当前中国出现信用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产权的缺乏、不到位和不明确。在中国,许多交易(尤其是大量公有制企业参与的交易中)主体可以不负责任地决策(透支信用无所谓),或者缺乏连续性(如承包期到了)。没有产权的约束是不可能建立社会信用的。对此,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产权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中国企业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清。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不可能从企业的信誉获利,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他认为,产权是社会的道德基础,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毁坏了信誉的产权基础,限制了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坑蒙拐骗盛行。_7郑也夫也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有十足的产权后,这个产业是自己的,他会爱惜声誉。相反,产权不明确,就会追求短期效益,捞一把就走,这样就会产生很多欺诈行为。1998年7月3日,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简称23号文)的公布实施,以取消福利分房为特征的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从此拉开大幕。到2006年为止,短短的8年期间,中央对房价和房地产市场的一次又一次调控,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可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正式约束漏洞还很多,这给开发商及相关的利益集团以可乘之机。目前,中国亟须相关的细则来堵住这些漏洞。例如,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不严,有必要将相关的权力部门与执行、监督部门分开,使权力和利益相互制衡,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执行受上级主管的制约而导致的欺瞒、、寻租等问题。对于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譬如房产假按揭、偷漏税、虚报利润等)也要有不断创新的制度来加以约束,特别是完善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正在发生深刻的制度变迁,由土地产权行政化制度向土地产权市场化制度转变,尤其是最近几年,中国国内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从协议出让、批租改为公开的“招、拍、挂”。但是,土地产权并未真正界定清楚,产权关系混乱。城市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中央和地方的土地财产产权关系界定不清。城市土地产权分配缺乏正式的法律形式,土地产权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这就给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以可乘之机,大肆赚取短期暴利的同时而置自身信誉于脑后。其实,这并非是城市土地产权市场化造成的,而是城市土地产权市场化不充分、不规范的必然结果。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推进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建立健全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

(三)实施机制不健全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它是否完善以外,更主要的是看这个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在经济活动的复杂交换中,交换品具有许多有价值的特征,衡量成本很高,实施不可能自动进行,欺骗、违约行为会阻碍复杂交换的出现,因此必须建立制度为合作者提供足够的信息,监测对契约的偏离,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保证契约的实施。

检验一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是否有效(或具有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经济学家分析表明,当某人从事的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选择违约。这样看来,中国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目无法纪、欺瞒消费者的主要根源就在于他们的违约成本远远小于违约收益,就在于我们经济活动中对交易主体约束的软化,尤其是对那些违规者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约束过于软化,实施机制不强。要知道,在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企业或个人如果失信,信用等级就会降低,生产、生活处处受限制,在社会中没有立足之地,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还是比较“宽容”的。

机房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4―0020―04

我国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中低收入者,为其提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有效解决这部分群体的住房问题。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因此,研究建立保障性住房监管与法律制度,是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现状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体系已逐步建成

保障性住房是专门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践相适应,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方兴未艾,形成由几部较为重要的低位阶立法和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主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为调整对象的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公租房制度。较具代表性的立法及相关文件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等。目前,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退出、责任约束机制等已初步作出规定。

(二)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管理手段

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立法的陆续出台、建设资金的逐步增加,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以及竣工后的准人、退出和运营等问题成为需要各级政府解决的首要任务。经过多年积极探索,目前,上海市建立的信息化核对机制、成都市建立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相对于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需求而言,相关管理机制仍处于滞后和不规范的摸索阶段。

二、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缺口。一方面,现有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缺失,难以为后续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保障性住房管理手段存在局限性,无法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领域存在的复杂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缺失,无法为管理机制的建立提供支撑与保证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已初具雏形,但在形式上仅体现为一些低位阶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第一,保障性住房法律建设滞后。一般讲,较完备的保障性住房法律体系包括关于住房、金融、税收相关的法律及保障性住房的进入标准、保障方式、资源筹集等具体管理模式。而我国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政策多是各地政府以通知、指导意见或办法等形式,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虽在2007年针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出台了相关办法,但层次较低,仅为政策性法规文件,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导致执法依据不足、责任约束不强等问题。

第二,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责任缺失与职能错位。按照我国保障性住房筹资制度相关规定,地方政府是筹资主体,中央财政支出位居其后。2011年,全国计划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1000万套,所需资金约1.3万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仅占11.7%,地方政府筹资压力巨大。同时,在“土地财政”和以GDP增长为代表的政绩考核制度下,我国地方政府将土地、资金和政策支持过多倾注到商品房市场,对于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明显不足。如,在供地比例上,按照2010年全国土地供应计划规定,商品住房用地总量高达67%,棚户区改造占20%,而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仅占4%和9%。从保障性住房用地完成情况看,据相关数据显示,2007年和2008年,全国仅有上海市达到保障性住房规定的用地完成率;2009年,仅上海和天津达标;2010年,除武汉、上海、天津、北京、深圳等城市达标,其他城市均未达标。

第三,在退出环节缺少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在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环节,法律制度的“硬约束”缺乏是导致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无法顺利实施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仅以合同的形式对保障性住房的进入和退出进行相关“软约束”。对不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居民仅以“责令限期退回”、“按合同约定,调整租金”、“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等方式进行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对逾期不退回者的强制措施,制裁力度不够。相关处罚机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使得退出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对保障性住房市场供给状况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对不再符合享受保障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缺少过渡性扶持政策,也是导致退出机制实施低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多数低收入家庭在退出保障房后短时间内尚不具备购买和租赁商品房的资金实力。这部分群体处于中等偏下收入阶层,在无外来支持时有可能“居无定所”,因而容易出现违规不退出行为。

第四,我国保障性住房需求旺盛和供给乏力矛盾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缺陷。在保障性住房需求层面,一方面,分税制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不健全以及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均在不同层面助推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完善、现行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制约我国居民对商品房的购买能力。在保障性住房供给层面,民营企业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遭遇制度瓶颈。如,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这显然对民营企业的进入缺少积极有效的鼓励和支持。

(二)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缺陷,影响制度建设目标的实现

首先,准人机制不健全导致公平受损。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对象并非全体居民,而是那些缺乏基本居住条件的低收入群体。为此,必须对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进行严格设定,把好分配关。然而,我国保障性住房进入机制不论在最初设计、执行过程还是在事后监管中都存在不足。目前,各大城市对保障性住房进入标准各有不同,但主要以家庭收入作为主要划分依据。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个人收入核查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囿于“低收入”、“中低收入”等标准都是较宽泛的概念、居民就业及居民收入的多元化、中低收入群体工作及收入水平的不稳定性以及我国个人家庭信息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统计工作难以准确进行,虚报瞒报收入骗取保障性住房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其次,价格监管机制设计不合理。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定价不合理。我国经济适用房实行“被减免掉的成本加成”的价格监管模式,即在减免经济适用房部分开发成本的基础上,加上3%的开发利润、管理费、利息和税金等,用成本价格而不是市场价格作为经济适用房的监管价格。但实际中,居民可支配收入与住房支出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廉租房租赁价格监管不到位。廉租房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制定监管价格的核心是解决家庭收入与租金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廉租房租金在宏观层面受到政府相关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房地产市场结构、相关法律及行政调节政策以及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在微观层面受到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以及同期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并且,在租金标准制定过程中还要综合考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房屋价格等方面因素,因此,相对复杂,监管较难。目前,城市廉租房建设进展缓慢,覆盖面积小,部分地方政府缺乏建立和完善廉租房供给制度的积极性。由于资金筹集渠道狭窄,缺乏稳定规范的资金供给,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无法顺利进行,无法有效发挥廉租房的保障作用。

再次,地方政府推行保障性住房的激励机制设计不合理。一方面,现有土地财政制度下,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土地以挂牌招标的方式进行高价出售,提高地方财政收入,缺少将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动力;另一方面,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制度更多倾向于cDP等经济型指标,反向刺激地方政府将土地、财力和人力投入到更符合“成本――收益”效益的项目工程,导致中央每年制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都无法按期完成。

复次,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不健全,后续运营专业化程度较低。随着保障性住房陆续建成,后续运营管理问题日渐凸显。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涉及房屋维修、租金收取、物业管理等多方面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动态性、连贯性以及专业性,需要专门的运营机构保障运营。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均未设立明确而专门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相关办事机构往往挂靠在市、县的房管局,也没有专门的从业人员,导致该项运营管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最后,监督错位与缺位是导致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低效的原因。长期以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保障性住房行政监督机制,不仅无法对保障住房建设进行有效管理,也缺少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导致公共权力监督缺位。不论在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还是社会监督层面,都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以及实施机制不合理等问题,极易导致公共权力运行错位,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运行最终偏离公共性轨道,违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设计初衷和本质要求。

三、改进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对策建议

基于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经济学特征及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在于:一方面,在充分认清保障性住房“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基础上,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原则,以“住有所居”为核心目标,完善保障性住房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将最优监管机制设计转化为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实现监管机制设计与法律制度建设的有效对接。

(一)通盘考量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与监管机制设计

保障性住房制度应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可从三个层面人手,分别解决地区不公、城乡不公和城市群体不公问题。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实现对户籍、产籍、地籍等信息的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二是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以实际居住地和工作性质为居民户口划分依据,实现农村宅基地制度和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互通,有条件的可双向切换。三是加大针对“夹心层”群体的公共租赁房建设,降低外来人口户籍准入门槛,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多元化需求。据此,可以将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规划为两个发展阶段:一是在5―10年内,对现有制度进行统筹与整合,构建适度集中、有序组合、无缝衔接的多元制度。二是在下一个10~20年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统筹与整合,实现城乡统筹可切换、制度内部可流转,并最终实现“住有所居”的价值目标。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监管机制设计

第一,健全准入机制。一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申请标准和价格、租金水平,以实际居住和工作地而非户籍所在地为依据划分申请对象。二是构建多部门、逐层级联动审查机制,加强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机制的建设。三是适时取消摇号制和排队制,以家庭综合生活水平为主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科学排序,对特困、残障等特殊群体优先考虑。第二,强化保障对象管理,严格执行退出机制。一是建立定期审核和不定期入户检查相结合的动态监控机制。由专设核查机构负责执行,同时疏通社区群众监督、举报和辅助调查的渠道。二是制定奖惩结合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加大对违规申请和违规不退还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加大政府税收减免、贷款优惠以及经济补贴力度,提高居民退出的主动性。第三,实现住房补贴多样化。将保障性住房补贴直接发放给购房户或租房户,而非住房供给方即开发商,以此直接提升居民的购房或租房能力。第四,完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一是加强以行政监督为主导的内部监督。二是实现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外部监督。

机房管理制度范文5

尽管如此,当前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持负面意见的人仍不在少数: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富人俱乐部”,有“劫贫济富”之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难以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能,应该改组成国家住房金融机构或合作制住房储蓄银行,或者合并到大社保体系,或者干脆取消,等等。

在当前政治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公共管理出现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维化趋势的社会背景下,应如何回应当前时代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要求,并客观理性地审视这些问题与挑战?

一、几个理论性命题

1.转型是否已致使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价值属性出现异化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具备很多属性,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强制性、互、保障性是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属性。当代社会,转型意味着两种内涵:一是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由计划统管向释放市场力量转型;二是人们工作生活状态由相对静态固化的状态向流动多变的状态转型。两种转型相互作用,成为形塑中国社会转型特征与走向的重要力量:前一种转型导致社会各阶层收入和财富出现快速分化,后一种转型则意味着中国人口大迁徙、人才大流动的历史潮流已经来临。转型之下,中央和地方迅速完成城镇房改的责任重构,房屋供给呈现出“去福利化、趋市场化”趋势。单位集资建房和福利分房已成历史,住房消费已基本属于个人的事情。在这种背景下,不少人开始对政府强制职工参与长期住房储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仅凭一部低于法律地位的“条例”似乎难以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甚至有学者提出有公有权对私有财产权的干预之嫌。从经济学角度看,个人可支配收入是影响住房消费的决定性因素。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快速增大,必然造成不同阶层住房可支付能力的显著差别。在高房价的推动下,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良好的资信和经济实力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低收入者则往往因买不起房而难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在这种背景下,不少人高呼住房公积金“劫富济贫”、“嫌贫爱富”,住房公积金的互和保障性价值属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甚至有人呼吁要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

2.是否存在机构主体性质失当导致的功能错位与责权失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精神,住房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这就决定,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既不是政府机构, 也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会员制法人实体,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看,它管理着庞大的长期住房储金,需要承担住房公积金存款缴存、贷款发放、贷款呆账管理等一系列金融功能。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既没有自有资本金,又缺乏专业金融管理人才,与其管理的庞大资金量相比,更缺乏有效金融风险监控机制,没有规范的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属性与职责功能客观上存在错位,责权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失衡,很容易导致运行效率低下,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的建议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有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性质由事业单位改组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国家住房银行;有人建议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合作住房储蓄银行制度来代替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有人建议以住房津贴计划取而代之;有人建议并入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体系;有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机构与养老、医疗、失业一起合并,并入大社保体系;有人甚至建议彻底取消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应遵循政策导向还是需求导向

《条例》对单位的责任、职工的权益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也结合实际情况对缴存、贷款、提取等流程编制了操作细则。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内,不少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制度就是开展住房公积金所有工作的全部依据。只要法律法规制度有规定,归集、提取、投资、贷款,甚至执法工作按照规定操作便是有依有据、无可厚非。但作为顾客方的单位或职工却从自身的需求角度对相关法规、制度、规定提出意见和诘怨,并从为适应不同时期需要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中指出前后规定的矛盾、制度的缺漏,质疑制度制定的合理性。从政策制定和机构管理者角度看,是选择主动顺应民众需求努力寻找制度改革的平衡点,还是选择在饱受诟病中被动地对政策加以修正,或者选择完全不顾民众的意见而在我行我素中坚守既定的政策?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到底要遵循政策导向还是需求导向,成为我们在探讨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瓶颈制约问题时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之一。

二、对上述几个理论性命题的浅论

1.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价值属性异化理论的回应

学界和业界有人喊出的“劫贫济富”、“嫌贫爱富”、“富人俱乐部”问题从本质而言不属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范畴问题,而是公平性范畴问题。从保障的客观属性而言,保障不分对象、不分穷人富人,帮助“穷人”购房是保障,帮助“富人”购房同样是保障。历史和现实均已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人住房消费和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房建设都发挥着积极的保障作用。况且,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让符合条件的人(所谓的“富人”)获得贷款支持的同时,也通过支持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建设的“曲线路径”对“穷人”的住房需求发挥了保障功能。由此可见,不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属性毋庸置疑,而且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也体现出了相对的公平性,不存在“劫贫济富”的问题。即使存在有人所说的公平性问题,也完全可以通过理性的制度完善来加以解决。

从需求倒逼机制的角度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三项价值属性进行反思不难发现:三项价值属性实为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其中,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互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条件,强制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保障。从价值圈层来看,保障性应居于最核心圈层,互居于中间圈层,强制性居于外部圈层。因而,从制度设计层面分析,只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偏离其应有的保障性价值属性,体现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就应加以保持,以保障通过互构建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

2.对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理解

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意图和目的不外乎三种:一是企图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为金融机构性质;二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纳入到其他体系当中;三是用其他机构取而代之或者彻底取消。对于改性,不管是改成国家的还是合作制金融机构,看似是一种新鲜的设想,实际上无非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中增加一个新的金融机构;对于将住房公积金合并到商业银行体系,只不过起到给商业银行增资的作用,或扩大国家保障的范围。然而,不管是改变机构性质还是合并,或者将机构彻底取消,都回避不了谁来管理这笔庞大资金的问题。实际上,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核心实质不在于机构和责权本身,而在于如何有效管理这笔资金。从这个角度而言,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机构如何改性、合并或取消,而在于如何整合现有的资源或完善现有的管理模式,包括专业人才的引进、监管体制的健全、资金的规范运作等。

3.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导向理论的反思

从政策供给角度,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本质上应源于适应社会需求的需要。因为从因果关系的本源看,需求是因,供给是果,需求是供给的原生动力。尽管从现实的眼光看,制度执行当然要遵守制度的规定。但用发展的眼光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核心动力最终应遵循需求导向而非政策导向。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经过20余年,经历了支持单位集资建房、支持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支持住房消费、支持保障房建设等历史阶段。不管是哪个历史阶段,住房公积金发挥的制度功能都与其所处的时代需求密不可分。而要面向未来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命线路和发展走向,必然要研究其所处时代的社会需求。笔者认为,包括顶层设计的法律法规制定在内的住房公积金各级制度确立都应综合考量各方面的社会需求,包括当前或长远的需求、局部或全面的需求、个体或整体的需求。这样,住房公积金制度才更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吸引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王星.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政策分析.江海学刊.2013.1

2.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公共行政评论.2010.3

3.田如柱.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改进和创新——访著名经济学家陈淮.经济参考报.2013.1.17

机房管理制度范文6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运行能力与机制制约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发展规模

首先,财务主体调剂资金能力受限。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资金来源与运用出现了不平衡,有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资金不足,有的却出现大量闲置。资金不足与闲置并存阻碍了业务发展。其次,财务主体行业成本加大。由于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业务发展规模不断增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政府、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不断增加,为适应业务新形势需要,必须通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共识。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信息化建设从硬件配制到软件开发,需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资金投入,加上后续的维护则成本更大。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分别重复性投入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浪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业成本。再次,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管理目标缺乏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和考评机制。自2002年起先后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于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公积金财务主体自身努力程度不同,不同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管理水平差距加大,加之考评激励机制缺乏,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社会效益差距不断扩大,呈现出强者恒强、弱者相对更弱的现象。这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后,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繁杂、流程复杂,成本费用较高。随着经济发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职工不同城市间工作调转与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将逐年增加并呈现常态化趋势。这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创新带来新的课题。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不同的矛盾

根据《条例》,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在这一制度框架下,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在实践中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的关系区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大体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中心监管与审批模式,可以简称为委托办理模式。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下的原生模式,是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主流方式,在重庆等多数城市应用。第二种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可以简称为自主办理模式。这是近年来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新兴方式,在大连等少数城市应用。目前我省各地的模式则介于两者之间。住房公积金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重复劳动现象。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银行网点专柜人员需同时将相同信息录入中心系统和自身系统,致使专柜人员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二是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三是难以实现跨行转移。在多家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情况下,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因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带积数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从而使转移业务等同于补缴及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三)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内部审计严重缺失

目前,全国共有340多家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然依据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尚无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范。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缺乏统一的规定,存在着重资金筹集,轻资金管理的现象。有的地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财务管理措施无法落到实处。财会核算较乱,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差。有的中心为了追求高额收益.哪家银行承诺利率高就转存到哪家,在指定的受托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大笔资金任意转出,部分已沦为腐败者囊中的“唐僧肉”。前几年,由于制度不完善,内控制度严重缺失,有空子、有漏洞,住房公积金涉案数字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至今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尚无统一的账务管理软件,软件使用五花八门,中心尚未建立与银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有自己开发的,有买软件公司研发的,模式,标准不统一,计算方法,方式不统一,与银行衔接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很不方便,缺少严肃性,有的中心违反规定放弃职工个人明细账的核算,导致无法对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实时地监督。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创新探索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经营管理。在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但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收益分配等具体工作,还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经营风险,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经济、责任实体。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整合财务主体,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为进一步凸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满足政府、企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要,加快推进广大职工的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步伐,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通过吸收、新创等方式将某一区域内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进行优化整合。促进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制度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提升区域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水平,方便区域内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设立直属省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市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并入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财务集中运营体系。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会计处理过程是财务主体的业务办理过程。会计工作全面、实时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并监督控制业务风险,是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建立以”业务数据集中处理”为核心的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应的运营管理体系。设立账务核算和业务管理中心,统一会计核算和人员管理。设立计算机信息开发中心,统一业务系统的开发管理、运营维护管理。统一会计制度和账务组织。全省实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做到会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优化整合后,全省是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城市通过系统这个网络平台在同一系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使各城市办理业务已经实现同城化,极大地方便了不同城市间职工公积金账户转移和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抵押贷款。在资金调剂方面,由于全省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住房公积金可在省内各城市间调剂,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缩小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方面,由于全省统一管理,带动和促进了原管理落后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在较短时间内缩小了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在抗风险方面,由于优化整合后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规模以几何倍数扩大,将大大增强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抗风险能力。

(二)积极探索运营模式,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创造条件

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实行的委托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结息对账等业务全部委托银行办理,所有的数据资料、账务信息都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仅对业务进行审批和依据银行传递的单据记录总账,有的地方管理中心每天向银行收取票据自行录入,并定期与银行对账。在这种模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第一手资料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时常受到牵制,造成管理工作较为被动。而自主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体工作,即自己设立中心机房,不设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设少量的网点,操作前台与后台工作均由中心人员承担完成,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大连市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益。应当尽快完善并广泛推广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的自主办理模式。只有实行了自主办理的运行模式,才能够真正实现财务主体的管理自主,切实履行《条例》的职责。

(三)健全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夯实基础

内部控制是一个单位内部,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管理中心必须建立和坚持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营造环境。建立货币资金控制,防止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贪污。管理中心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大额资金的转存与调拨应建立管理中心审批制度。严把支取“三关”。防止采取非正常手段,使用假合同、假批文强取、套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一要把支取条件范围关,用途是否合乎《条例》规定,必须对号入座,符合者办理,不符合者拒绝;二要严把支取手续关,支取手续要合乎规定,要有法律效力,对那些弄虚作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已过时的手续,不予办理支取;三要严把支取程序关,住房公积金必须经过受理—审查—批准三个阶段,其审查阶段必须严把支取证明材料的真伪关,核对余额现在状态、是否是封存、是否为他人提供了质押担保,只有当审查合乎支取规定,才能批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控制,防范贷款风险。为降低贷款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贷款风险,中心应对贷款的对象、条件、期限、金额、担保、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程序等做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并且要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谁审批、谁负责”。在委托贷款发放过程中,首先严把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关,其次是申请人的资信及担保手续关,最后严把借款内容审查关。审查要真正做到项项留心,处处把关,才能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立审计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构建新机制

内部审计是管理机构内部的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提示管理中心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查找内部管理风险点,完善、整合内控制度,定期评价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纷纷制定了众多的内控制度,但内控制度不够系统化和统一化。为此应结合风险点查找,完善和整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同时还应对内控制度进行定期的评价,分析和监督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内控制度,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有规可循、有规必循”。大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较少,有很多职工身兼多岗,县级管理部等分支机构有的只有3-5名职工,而这几个职工却管理着几千万的公积金。所以,对于内部会计控制的审计尤为重要。住房公积金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风险控制是否存在、授权批准制度是否发挥作用、信息系统控制是否可靠等。重点开展资金运作审计,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央行利率政策调整后,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资金运作。加强资金运作必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重点就是资金运作的审计。这种审计不仅仅是事后审计,更多的是事前和事中的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转存定期存款、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等资金运作中,应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全过程地参与重大资金运作的制度建立、计划编制、方案制定、决策实施、测算分析等工作。完善内部审计长效监督机制,提高监管质量。制定严密的审计计划,细化审计过程。对审计报告严格把关,提高审计报告质量。采取后续审计,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和整改。对发现带普遍性的问题要对系统内的机构发出情况通报,要求各部门举一反三,引用借鉴;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提醒主管部门重视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规范;同时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要求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准确定位,突出重点,引起相关领导重视,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首先,将业务素质强、品质优秀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其次,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再次,强化内部审计激励考核机制,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树立正确的目标定位,提升审计层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内部审计应立足于高层次、综合性经营监督的本质属性。树立和落实“围绕工作目标,服务于管理,突出重点,控制风险,审计为民”的理念,拓展审计职能,为确保公积金保值增值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五)完善法规规定,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还是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十多年过去了,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加数倍,业务范围大大拓宽,资金规模更是增加了数十倍乃至上百倍,原有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相关部门为修改《条例》进行较大规模的调研,为此,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组织财务管理人员,认真查找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依法办事的薄弱环节,建言献策,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寻求法律支撑。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财政部,应当正视全国住房公积金迅猛发展的现实,着手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各项业务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可行性,确保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可信性。作为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尽快争取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发挥各地管理机构和基层工作人员的聪明才智,集合各地财务管理之精粹,制定全国统一的财务操作规程,规范财务运行,努力让这部分资金增值,使之服务于民、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