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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使用办法范文1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尽可能对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采取的违法手段等提供详尽的资料,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违法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非故意、不知情或因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而造成举报失误的除外。
二、举报形式
以口头、书面、电话、电子数据等形式向我市文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及证据材料
受理举报后,文化部门必须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金的要求及程序。
三、奖励范围
对举报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文物等市场中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且举报情况属于文化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行政执法人员举报和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获的案件,不属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文化、工商、公安等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四、奖励对象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文化部门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2、对不愿透露姓名的匿名举报人,可告之其设置两组密码(密码姓名和领奖密码)代替,密码可以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合,并在密码前注明密码姓名和领奖密码,位数不限。领奖密码,举报人要自行保密,便于事后领取奖金。
3、同一案件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举报顺序以“”违法案件专线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五、举报奖励条件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违法当事人;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文化部门掌握的;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
4、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举报等级
根据举报者提供的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与查清的违法事实相符程度,举报奖励分为四级:
1、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并能提供关键证据或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积极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查证事实完全相符的为一级。
2、已掌握部分重要物证、书证,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能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查证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
3、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能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的为三级。
4、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为四级。
七、奖励标准
1、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以内掌握,分别按照%、%%、%-%、%-%、%以内的比例提取,但单案的举报奖励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元。
2、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的奖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特案批准,可以不受限额控制。
3、对无罚没款的举报案件,必要时可以酌情发给举报人一定的奖金,但一般不超过元。
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举报人的奖金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奖金兑现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待结案后由市文化部门向举报人兑现。
举报奖励经费由文化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拨付,文化部门建立文化市场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经费专款并滚动使用。鼓励社会各界捐赠奖励举报有功单位和人员。
其他执法部门移交或联合查办的案件,需要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的,可把奖励金交给有关部门发放,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对方单位索取合法收款票据。
九、发放程序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文化市场违法举报案件的稽查队支付,按下列程序兑现:
1、应当在案件处罚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按照举报人的申请填写《文化市场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2、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3、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文化市场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匿名举报人,文化部门将在网站和办公区域公布受奖举报人的密码姓名和领奖事宜。
4、《文化市场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监察室制作并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由办公室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5、稽查队发放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不提供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十、经费管理
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强化监督,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责任追究
文化部门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除追缴奖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1、利用职权,故意拖延发放奖励金、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励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报的;
2、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的;
3、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
奖励金使用办法范文2
从微观的角度而言,漫长而艰辛的学习与训练过程,使得医师期望通过较高收入,以补偿其所付出的机会成本。
首先,我们来看看医师薪酬制度的形式。
各医疗机构如何给付医师薪酬的决定因素并不相同。
因此,各医疗机构给付医师的报酬办法多样,但是已经很少有医疗机构使用固定薪水来支付医师报酬,因为固定薪水制度通常无法激励医师产生较高的服务品质与绩效。
从医疗机构经营的形态来看,在封闭式医疗体系(比如台湾地区)中现行的医师薪酬机制,大致可以归纳为下列的几个形式:
(1)中大型民营财团法人医院。采用医师费制度,即建立起医师专业技术报酬制度。医师按照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提拨定额或者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医疗机构的医师费,归为医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劳务报酬。
(2)公立医院。公立医院一般采取薪资加奖励金制度。医疗机构给与医师定额的薪资,再依据医院盈余或者超额收入予以分配奖励金,借此激励医师能够努力照护病患。通常医师奖励金的分配方式,是依据层级、年资、表现、服务绩效等标准,由各医院自定其奖励金的发给方式。
(3)小型民营医院诊所(开业医师)。医师的收入来源于独资经营利润。由于自行开业的医师集资或者独自筹设创立的医疗院所,故拥有医疗院所的所有权,因此不分任何医疗业务收入或其他相关服务收入的劳务所得或者资本所得。
那么,封闭式医疗环境下医师费制度构建的背景因素有哪些?
在台湾这样一个封闭式的医疗体系要想建立一套完整的医师费制度,就必须审慎考量影响医师薪酬制度构建的各种外部环境因素。综合来看主要有如下几个:
首先从整体来看,绝大多数的医师都是属于受雇受薪的,而这种有着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的薪酬制度,为医师费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其次,医疗保险将医师费和医院费用都合并拨付给医院的支付形式对于医师费的单独设立有着较大的挑战和影响。第三,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将有更多的企业或财团法人集资投入医疗服务业,这也为医师费的出现提供了很好的机会。第四,医疗信息知识的发展和普及带来的社会价值体系与观念的改变,使医疗界比以前更加重视成本、效率和效益,因此医师的执业行为和薪资制度也必然跟着调整。最后,由于医疗保险的实施,各医疗机构为因应环境变迁、求生存之间的竞争压力必须寻求相应的策略,这也为医院的管理和发展提出了各种需要。
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洞悉,在医疗环境急剧变革中,对医界生态和医疗品质而言,对逐渐变迁的医师费制度做深入的研讨,有着不可估量的巨大意义。
从实践看,实施医师费制度可以达到如下目标。即(1)控制医疗费用。透过医师费制度的实施,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医师的个人利益与医疗机构的整体利益能够互相结合,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并加强医疗成本控制的意识。
(2)增加机构的收入。透过医师费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医疗服务的效率和生产力,并且因此提高医疗机构的医务业绩增加总收入与净利润;同时,可以矫正目前医疗保险给付各科别之间的差异,平衡科别间和科内各类与各级人力薪资报酬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使得优秀的人才能够持续为机构所用,使得医疗机构内各医务专科的发展兼具特殊性与均衡性,求得机构的永续经营。
(3)提高医疗服务品质。医师费制度的实施,促使医师能够专职专勤,提供病患更多、更优良的医疗服务;也能间接地促进医病之间关系的改善,并促进医学教育与研究的成长与发展。
(4)改善医师行为。医师们都希望通过其专业服务的付出获得有尊严的合理报酬,而不是藉由红包的收受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因此对于医师费制度的创新有很大的认同。
奖励金使用办法范文3
招商银行 Car Card汽车信用卡
功能:加油打折优惠,专享加油金额1%折扣。
招商银行发行的Car Card汽车信用卡,是爱车一族的最佳拍档,不但拥有最高5%的加油金返现,而且还可额外赠送50%的积分。在有“Car Card”专属标志的加油站加油,持卡人可以享受加油金额1%的优惠,而这实惠将直接在信用卡账单中体现。不过,每位持卡人每月最多有1000元的加油金额可享受加油优惠。
工商银行 牡丹中油信用卡
功能:加油打折优惠,可享1%现金折扣。
其实,可以省油钱的最直接方式,就是商业银行与石油公司的合作。工商银行的牡丹中油信用卡就是工商银行和中石油公司合作推出的国内第一张可在加油站使用的全国性联名卡。在中石油加油站加油,可享受1%的现金折扣优惠。不过,持卡人需要购买安邦保险公司商业车险产品,且满足足额投保和商业三者险不低于10万元。
兴业银行 车友信用卡
功能:积分兑换加油金,最高0.2元/升油费补贴。
在境内加油站、餐饮、酒店类商户以及境外商户发生的计积分交易,均可按实际交易金额的最高5倍,获赠信用卡积分奖励。兴业银行每月将自动为客户实现信用卡积分兑换加油金。信用卡积分兑换加油金比例:每400分可以抵付1元消费金额。如王先生7月24日用兴业银行车友信用卡白金卡(标准版)在境内某酒店消费8000元,根据加油金积分翻倍计划,除正常累积8000信用卡积分外,还额外获赠8000×4=32000信用卡积分。总计40000信用卡积分,等同于可兑换100元加油金。
另外,尊贵卡及精英卡客户单次购买指定保险产品,并成功通过兴业银行车友信用卡代扣保险费金额满2,000元及以上的,可享受最高0.2元/升的油费补贴。
建设银行 龙卡汽车卡
功能:积分加倍换油,最高1元/升油费补贴。
建行龙卡汽车卡刷卡消费积分可兑换加油费,5万分起兑,按1万分的整数倍兑换。信用卡每消费1元,积攒1个积分,累计积分超过5万分(不含)以上部分,增加一倍(按4‰)计算兑换加油费;5万分以下部分,按标准(2‰)兑换加油费。比如,一位车主有8万积分,可换3万分×4‰+5万分×2‰=220元的油钱。另外,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可获0.03元/升~1元/升的油费补贴,非常适合年轻一族或旅游达人。
广发银行 车主卡、粤通卡
功能:刷卡加油1%现金返还。
刷广发车主卡,加油可选择5倍积分奖励或1%现金返还。
广发银行 中经汇通车主信用卡
功能:刷卡加油2%现金返还。
持卡人刷卡加油,在中经汇通特约加油站专属POS机消费,享受消费金额2%的免还款签账额返还,这在同类联名卡中是返还力度最大的。
交通银行 汽车信用卡
功能:加油优惠。
交通银行对其信用卡号第7至9 位为“091”、“591”、“991”的持卡人,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刷卡加油,单笔消费满2 0 0元,即可获得5%刷卡金奖励。不过,想“省油钱”并不简单,持卡人必须要每周五在POS单上商户编码为15位且第8至11位为“5541”、“5542”,才能获得单月总价值不超过100元的优惠。
平安银行 i车卡
功能:加油双倍积分,特色加油奖励金。
选择刷平安i车卡加油,可享“1元加油费 = 2倍消费积分”。不过,加油赠送积分仅限使用银联标准MCC商户类别代码的加油站,以深圳平安银行系统识别为准。赠送积分将于刷卡次月,累加至积分账户。所有积分可在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消费商家折抵现金。另外,持平安银行i车卡加油,还可获得特色加油奖励金。
中信银行 JEEP名仕联名卡
奖励金使用办法范文4
政策背景
2003年,绍兴市委市政府颁发了《绍兴市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提出2010年普及高标准高质量的十五年教育的目标。对照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绍兴市各阶段教育中最薄弱的是学前教育,尤其是农村学前教育明显滞后。为此,绍兴市政府于2004年颁发了《关于加快绍兴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于2008年召开全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进一步提升绍兴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力求学前教育与其他各阶段教育发展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匹配。
为切实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绍兴市建立了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同时,以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建立了鼓励引导性专项资金,以带动学前教育的多元投入,并在实践中逐渐建立和完善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政策。
政策内容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按用途可分为补助金和奖励金两大类,奖励补助对象包括幼儿园、教师、困难家庭幼儿以及乡镇政府。
补助金主要有六种形式:
1.园舍基本建设补助。越城区财政每年安排7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和设施设备添置的补助,其中镇中心幼儿园、中心村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补助比例分别为工程决算额的45%、35%和30%,并规定所属乡镇按一定比例配套投入。绍兴县财政对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新建、改扩建,按工程立项价的50%进行补助,其余由镇(街道)承担;新农村(新社区)幼儿园的新建、改扩建,县财政按工程立项价的1/3进行补助,其余经费由镇(街道)、村(社区)承担。诸暨市财政对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按核定建筑面积700元/m2的标准予以补助。上虞市财政对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所需的工程建设经费按一、二、三类乡镇(街道)分别给予投资总额审定价的35%、45%、55%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他非民办幼儿园达到绍兴市标准化幼儿园标准,其建设经费由市财政按新建的每班15万元、改造的每班5万元给予补助,其余经费由乡镇(街道)及村(居)委承担。嵊州市财政对新建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中心村幼儿园,分别按工程立项价的30%、15%进行补助,改扩建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中心村幼儿园分别按建设投入总经费的20~40%和10~20%的标准予以补助。新昌县财政对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中心村幼儿园园舍维修改造及添置设施设备分别按项目投入资金决算额的50%和40%予以补助。
2.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建立公用经费补助制度,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绍兴县建立了县、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2011年由镇(街道)财政按生均550元标准进行补助,符合条件、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享受同等补助。越城区财政对公办幼儿园和参照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实行生均每年200元的公用经费补助。其他县(市、区)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均不低于生均每年100元。
3.非在编幼儿园教师专项补助。越城区从2007年开始,对非在编幼儿园教师按人均每年5000元的标准进行专项补助,并逐年增加,到2012年已达到人均每年15000元的标准。同时,为鼓励学前教育专业优秀师范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越城区对非在编幼儿园教师中初始学历为大专及以上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经考核为优良者,人均每年再增加5000元的奖励经费。绍兴县财政对公办、集体办幼儿园自聘专任教师,按年人均10000元标准补助到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由中心幼儿园统筹发放,以提高镇(街道)域内自聘幼儿园教师收入待遇。上虞市财政补助幼儿园骨干岗位自聘专任教师的标准为年人均10000元。诸暨市财政对公办、民办幼儿园自聘幼儿园教师的年人均补助金额分别为5000元和2000元。嵊州市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幼儿园教师补助标准为年人均5000元。新昌县财政补助自聘幼儿园教师年人均为2200元。
4.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补助。全面实施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幼儿园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8学时。绍兴县、越城区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500元和300元的标准安排在职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其他县(市、区)均将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列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预算。
5.困难家庭幼儿入园补助。越城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学前教育助学券政策,助学券补助标准按就读幼儿园学期保教费基准价内的实际收费核定,每生每学期最高补助1000元。绍兴县对此类对象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每生每学期最高补助1000元保教费,孤儿再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的生活补助。2011年起绍兴县率先分步实施学前三年免费教育。其他县(市、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五保供养户子女、革命烈士家庭子女和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均实行了免除保教费或者补助政策,以确保每一个适龄幼儿能入园就读。
6.幼儿园安保经费补助。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为各幼托园所安装了电子监控设施,配备了安保设备。幼托园所聘用安保人员的工资也列入政府财政支出,使幼托园所的人防、技防、物防落到实处。
奖励金主要有三种形式:
1.幼儿园升等达标奖励。为加快推进省等级幼儿园创建和市标准化幼儿园建设,越城区、绍兴县财政对新评上省一级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上省二级的幼儿园和新创建市级标准化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他县(市、区)对升等级、达标准的幼儿园,视情况给予1万元~10万元不等的奖励。
2.学前教育先进乡镇奖励。为激发乡镇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诸暨市、嵊州市、上虞市开展了学前教育先进乡镇创建活动,并对学前教育先进乡镇给予5万元~20万元不等的奖励。
3.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奖励。鼓励幼儿园教师加强在职进修,提升自身素质,越城区、上虞市对幼儿园教师新获得学前教育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和1500元。绍兴县对新获得学前教育本科、专科学历的教师,分别给予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政策执行
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突出重点,优质均衡”的原则,各地加强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合理地使用。
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各类补助和奖励经费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实结算。个别项目的年度经费总额是固定的,如果上年度使用有节余则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所有经费。
制定操作细则,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均制定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出台了相应的《民办幼儿园考核办法》《幼儿园在职非公办教师考核评分细则》《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实施办法》等操作性文件。同时,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政策,让辖区内的幼儿园、幼儿园教师和家长人人知晓。
严抓评估考核,规范经费发放。许多项目经费的发放与考核评估挂钩,使之体现专项资金政策的目标导向。例如,非在编幼儿园教师专项补助经费发放与幼儿园年度达标评估结果挂钩,幼儿园根据当年获得的补助额度再进行园内考核分配,对教师的考核分成若干等次,各等次的补助金适度拉开差距。幼儿园申请此项补助金必须符合规定条件:非在编幼儿园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必须为教师集体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大病等保险,当年度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非在编幼儿园教师只有持证上岗才能享受这一政策,所得专项补助金直接打入教师个人账户。
加强监督管理,实施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发放。各类资助对象实事求是申报,乡镇(街道)政府、幼儿园严格把关,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防止发生弄虚作假行为。
政策效果
绍兴市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已经显现,全市学前教育在高水平普及和优质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1.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持续扩大。2008年至2010年,全市新建农村幼儿园54所,改扩建农村幼儿园210所。2011年是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第一年,全市新建幼儿园38所、改扩建幼儿园30所,当年财政投入学前教育园舍建设专项资金3020.8万元,升等级达标准奖励经费1197.5万元。全市幼儿园网点布局更加合理,园舍条件进一步改善,初步构建起“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2011年,全市拥有省等级幼儿园567所,占总园数的83.1%,比2008年提高了22.6个百分点;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势头良好,农村学前教育体系健全,乡镇中心幼儿园中省等级园创建率达96.7%,70%的中心村幼儿园达到省等级幼儿园标准;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为99.04%,省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覆盖率达90.8%。
2.幼儿园教师队伍进一步优化。2008年至2011年,全市幼儿园教师中专任教师总数从6568人增加到7800人。2011年全市幼儿园教师高学历比例为73.7%,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持有率为87.8%,已评职称教师比例为79.3%,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18.2、13.4和13.9个百分点。
3.非在编幼儿园教师收入待遇显著提高。2011年,全市用于非在编幼儿园教师专项补助金达3703.9万元,享受补助对象共计4932人。据调查统计,全市非在编幼儿园教师平均年收入从2008年的1.87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2.87万元,其中越城区、绍兴县2011年非在编幼儿园教师平均年收入已达到4万元。补助金、奖励金的发放与考核挂钩的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用人单位自觉按规定为幼儿园教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政策惠及民办幼儿园,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同时,资金的发放与幼儿园收费、教师待遇保障、办园水平、安全管理等直接挂钩,促使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学和提档升级,从而提升了民办幼儿园的整体办学水平。
绍兴市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做法引起了省内外同行的关注和认同,公办民办并举发展学前教育的“绍兴模式”获全国第二届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优胜奖。“公建民办公助破解学前教育难题”被评为“绍兴市行风建设十大亮点工程”。
政策评价
近年来,绍兴市以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学前教育需求为宗旨,切实加大了各级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全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由2007年的1.84%提高到2011年的3.39%,其中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越城区该比例达到10.77%。这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绍兴市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做法具有创新性,政策目标是明确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了学前教育的多元投入,全市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取得了新突破。
奖励金使用办法范文5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全面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同时,为有效解决城乡低保边缘群众的特殊困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民政局为临时生活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范围
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的范围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0%范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症疾病患者;
(二)遭遇突发性灾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生活的家庭;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处于服刑和劳教期间的;
(四)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谩骂和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有就业能力、就业机会不主动就业,或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却游手好闲的;
(七)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
(八)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投资和收藏高价物品的;
(九)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五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六条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种植业、养殖业、多种经营、各种务工等收入;
(三)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四)遗属生活补助、赔偿性生活补助及各种非一次性资助;
(五)各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七)各类非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抚慰费及抚(扶)养费等;
(八)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且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
(九)各类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十)各种性质的租赁性收入、继承性收入、补贴资收入等;
(十一)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隐蔽性货币收入;
(十二)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七条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五)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六)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救助金等专项救助资金;
(七)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由单位或集体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九)各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八条家庭收入计算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计算,可参照《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十条和《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或按照各地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九条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投入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五章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十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当事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向受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须填写《临时生活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申请人应出具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残疾(重病)证明和病史及诊断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签字盖章后上报民政办。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自接到上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求助申报后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直接通过银行打卡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或由县乡民政、财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六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五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由各县(市、区)按实际需求,通过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多渠道筹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县(市、区)与镇乡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
第十六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评议公示制度,设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奖励金使用办法范文6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保护女工权益及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规范劳动用工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由此而引发的争议、纠纷甚至也时有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各级政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平安浙江”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
(一)关于监察管辖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市、县(市)实行属地管辖。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按养老保险现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其他原由省劳动保障厅实施管辖的省属、中央属、部队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移交其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和市辖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划分,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效能、便民的原则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关于举报奖励问题。各地要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重大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和重大社会保险骗保行为等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检举、揭发该违法线索的组织或者个人。奖励对象为经查实应行政处罚案件和“非涉案”的举报人。奖励标准原则上为每案200元—2000元,具体奖励额度按照罚没金额或违法程度确定。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励金。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关于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问题。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抓紧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业、装潢业和交通水利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工程款1%—3%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工程验收通过并不发生工资纠纷6个月后返还保证金;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各地认定的其他特殊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企业月工资总额3—10倍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连续2年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返还保证金。有关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四)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违法行为的查处问题。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实施查处;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地方税务部门举报投诉,或将举报投诉案件及时移送给地方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做好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工作。
三、加强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切实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监察任务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并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任务相适应,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当前,各地可在劳动保障监察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或设立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同时,要积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作用,尽快形成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