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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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董事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文1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内部审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该制度最早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起源于震惊审计界的美国迈克森。罗宾逊药材公司倒闭案。1987年,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Treadway Commission)就审计委员会问题发表了一份报告,较具体地提出了审计委员会的功能。1999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等组织新发起成立的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ttee)起草了一份《关于提高审计委员会效果的报告和建议》,全面扩展了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造假案后,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进一步强调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独立性。我国的上市公司虽只有10余年的历史,但财务造假案却触目惊心,琼民源、郑百文、黎明股份、蓝田股份、银广厦等案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究竟有何功能,现阶段如何保障其发挥应有作用?本文拟对此作详细探讨。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功能

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究竟有哪些功能,自其产生之日至今,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一些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表述如下:

(一)美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87年,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应熟悉、关注并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活动;(2)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应保证内部审计师适当地参加整个财务报告过程的审计,并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协调;(3)应具有足够的财力和权力来履行职责,包括进行调查和聘用外部专家的权力;(4)应就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相关因素进行评价,监督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5)审核拟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计划;(6)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问题的处理上应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等。

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共监督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年度财务报表;(2)与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度财务报表事宜;(3)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的审计准则的信息;(4)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完整,是否与所了解的信息相一致;(5)评价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了恰当的会计准则。

1999年,蓝带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监督财务报表,如复核年度已审财务报表、中期未审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报告;(2)保证审计质量,包括主持外部审计事务,领导与监督内部审计;(3)评价内部控制,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2002年,萨班斯法案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负责聘请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2)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可以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4)有权雇用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咨询顾问。为了保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萨班斯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除其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的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外,不可以接受公司的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也不能是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

(二)加拿大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90年,加拿大证券管理局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2)检查有关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关键的会计估计和判断;(3)讨论协商审计过程的重要问题;(4)检查年度财务报表,询问管理当局各年度间的重大差异;(5)检查从内部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处获取的管理当局声明及其对内部薄弱环节的反映和采取的对策;(6)复核所有的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布前已审计过的和未审计财务信息;(7)检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依据;(8)检查CFO和其他主要财务官员的聘任。

(三)证监会国际组织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最近提出的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方面的职责是:(1)审计委员会应作为与外部审计师沟通的首要代表机构;(2)评价注册会计师收取的审计费用是否足以完成出具审计意见所需的工作;(3)与注册会计师会谈其在审计过程中与管理当局的分歧,以及这些分歧的处理最后是否让注册会计师满意;(4)选聘或续聘注册会计师时应由审计委员会认同其独立性;(5)监督注册会计师履行非审计业务的计划和程序;(6)向股东大会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非审计服务合同的内容及收费情况。

(四)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功能的表述均不相同,但其基本功能都包括:监督财务报表,管理内部审计,负责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核内部控制制度等。与审计委员会制度较发达的国家比,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还不够全面、具体,但考虑到我国审计委员会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作如此规定基本合适。我们认为关键问题是在实务中怎样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功能,而不仅仅是一纸空文。

二、如何保障审计委员会发挥应有的功能

(一)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平均人数约为9.88人,独立董事应为3~4人。目前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行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够独立的现象;二是独立董事“不懂事”,很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社会地位,陷入“名人误区”,而不管该名人是否有空“光顾”公司。三是对独立董事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如谁来监督独立董事的工作即不明确。四是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多数上市公司只有2名独立董事。如果专门委员会由3人组成,这2名独立董事便是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3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召集人,若专门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则独立董事不可能占多数。

为此我们建议:(1)成立独立董事的职业组织,制定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任职标准,凡符合独立董事条件的财会、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界等专家人士经考试或考核加入行业协会,接受协会指导与监督。上市公司通过行业组织遴选任命独立董事。(2)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3)完善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一方面接受行业组织监督,另一方面接受证监会的监督,行业组织应规定独立董事的年工作时间,并考核其工作业绩。(4)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责任重大,单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职就有诸多职责,还要负责和参与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事务,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和发表意见,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谁来当独立董事?必须给独立董事合适的待遇使其尽职尽责工作并有能力应对风险。

(二)制定规范的审计委员会章程并保证实施

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并配备适当的成员后,还必须制定严格、规范的章程来约束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通常审计委员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人员组成。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及产生办法,召集人的选举办法,委员的任期年限等。审计委员会下应设置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组织会议等。(2)规定职责权限。上市公司应依据治理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审计委员会在聘请注册会计师、监督内部审计、审核财务信息、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权限和责任。(3)拟定议事程序。由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做好审计委员会议事的前期准备,提供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约定书及相关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等书面资料,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委员对相关书面资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董事会。(4)制定议事规则。确定审计委员会例会次数及时间安排、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指定会议主持人,规定委员到会率、委员表决办法、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委员对表决结果的责任等。同时必须对审计委员会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董事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文2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有效性

一、引言

2002年7月,《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出台后,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新一轮公司治理热潮,其中审计委员会正被日益关注。2002年7月,应英国贸易和工业部的要求,财务报告理事会组建了以RobertSmith为主席的委员会,全面评价并完善公司治理联合法案(CombinedCodes)中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指南,并于2003年1月了最终报告《审计委员会——联合法案指南》(AuditCommittees-CombinedCodeGuidance)(以下简称Smith报告);2002年9月法国了题为“推动更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的报告即布顿报告(以下简称BoutonReport);2003年3月澳大利亚证交所了《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实务建议》(PrinciplesofGoodCorporateGovernanceandBestPracticeRecommendations);2004年4月,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改进了《公司治理指引》,规范了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三到五年内,《萨班斯法案》中我国能借鉴的内容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张为国,2003)。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提出的《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年):董事会独立性与有效性》(以下简称《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中认为:根据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和外部制度环境的状况,强制要求每家上市公司都在形式上建立专门委员会制度,并不能真正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建议近期应有确保专门委员会的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为重点,突出和强化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本文考察了《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国际审计委员会的变革,结合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践,为我国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提出了建议。

二、“后安然时代”国外审计委员会变革综述

1审计委员会应该由占多数的独立董事组成,以保证其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应该由占多数的独立董事组成。这一点在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在美国,萨班斯法案在法律的层次上规定: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并且是独立的;英国Smith报告要求:审计委员会应该全部有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组成。法国Bouton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应该是独立董事;澳大利亚证交所要求:审计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大部分应该是独立董事。

Carcello和Neal(2000);Klein(2002)的研究证明了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的重要性。McMullen和Raghunandan(1996)通过实证研究指出:财务报告有问题的公司的极少愿意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相反,Abbott等(2000)的研究表明,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因为财务报告欺诈被SEC处罚的可能性较小。SandraC.Vera-Munoz(2005)认为: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为财务报告过程提供了有效的监管,进而,降低了财务欺诈和治理失败的风险。

2审计委员会成员应拥有相关的财务专业背景

DeZoort等(2003)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成员拥有的财务报告知识和经验越多,在审计师和管理层关于重大判断不一致时,给与审计师的支持越多。Farber(2004)研究发现:和没有财务欺诈的样本公司相比,有财务欺诈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极少有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Abbott等(2002)发现:审计委员会中有财务专家的公司的财务报告很少有财务欺诈。

萨班斯法案出台后,SEC要求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是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董事会应该依据如下要求判断该成员是否具有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1)能够理解公认会计准则(GAAP)和财务报告;(2)有能力对公司在会计估计、重大会计政策等方面对公认会计准则的遵循性进行评估;(3)有过编制、审计、分析或评估财务报告的经历,对从事此项活动的深度和复杂性,应该和公司关于财务报告的深度、复杂性(可合理预见的)相当,或者有过监管上述人员的经历;(4)理解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和程序。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也一致要求:审计委员会每一位成员都必须有财务知识;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虽然Smith报告不赞成像SEC那样“列出一系列令人生畏的关于会计知识和技能的要求”[1],但还是认为:在大多数情形下,如下的组合是令人满意的:1至少一名会计专家并且最近还有从业的经历;2其他成员都有财务知识;3业务上的多面手。

澳大利亚证交所的《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实务建议》也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应该有财务知识(能够读懂和理解财务报告);至少有一位有财务或会计专长即:具有会计师资格或其它财务专业资格并有财务或会计经验。

3审计委员会的权限和资源进一步扩大

审计委员会最初的权限主要是:监管财务报告的过程,选择独立的外部审计师,接受审计报告等。《萨班斯法案》扩大了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权限,第204节规定:外部审计师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直接负责公司的外部审计事务(包括对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报酬和监督,含负责协调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关于财务报告的差异);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拟供给公司的所有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

《萨班斯法案》进一步扩大了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建立程序来接收、保管和处理公司收到的关于其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以及公司员工对有疑问的会计与审计事项的秘密匿名举报。对于员工的投诉处理,Smith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虽然不必处理具体的事宜,但是审计委员会对此负有特殊的职责------确保公司存在令人满意的机制保证投诉信息的传递和投诉人利益的保护。

在扩大权限的同时,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萨班斯法案同时赋予审计委员会聘用顾问的权力——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履行职责必需时,有权聘请独立的顾问,公司应该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英国的Smith报告、法国的Bouton报告也认同了这一点。

4强化了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

早在1999年,美国蓝带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最佳实务指南》的第五条中指出:审计委员会也应该考虑通过教育和培训等方式来保证其成员有良好的阅历和知识背景,并适应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分析自己的不足之处决定是否需要接受继续教育,通过向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和外部审计师请教了解自己哪些知识或技能有所欠缺。培训可以由公司内部的专业人士进行,但审计委员会有权利从外面聘请顾问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2003年1月,英国Smith报告就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教育建议:公司与审计委员会双方都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教育做出努力,公司应保证相应的资源,审计委员会应保证有时间参与教育、培训;公司应向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供首次任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公司经营情况、如何辨认公司主要的经营和财务风险等。对于一般委员,公司应定期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相关公司法规的培训,在合适的情况下还应包括如何理解财务报告、应用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的作用等。

法国Bouton报告也要求:除了其现有的财务管理或会计专长外,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命前都应该接受关于公司的特殊会计政策,财务和运营状况的指引。

三、对我国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的启示

1近一步完善和细化独立董事的定义,增强其独立性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要求: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对独立董事作了定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为提高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作出明文规定,审计委员会应该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并近一步完善和细化独立董事的定义。

建议:1如果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和拟出任公司的高管通过其他的组织或实体存在交叉任职的则不能出任独立董事;2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规定:“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不能出任独立董事,参照国际经验,建议冷却期应该延长到三年;3《指导意见》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能出任独立董事,建议还应该加以补充规定:虽然没有直接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但如果在最近三年中为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组织中任职(包括合伙人)、或有亲属关系的也不能出任独立董事;4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建议可以采用如下做法:董事会固定薪酬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津贴,该成员除了董事会费或专门委员会费,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咨询费、顾问费。固定薪酬采用董事会费的形式,津贴应结合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但不管是固定薪酬还是津贴都不与公司的业绩挂钩。下列形式的报酬是禁止的,1支付报酬给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直接亲属;2支付报酬给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以及财务事务之类的咨询机构,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是上述组织的成员、合伙人、高管或者是在此机构中担任诸如此类的职务。

2强调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财务专业背景

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应该有财务知识;其中至少有一位是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指导意见》的定义,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这一规定较为宽泛,很多独立董事缺乏相关的实际经验,进而影响了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2003年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69家上市公司中,39%的独立董事的职业为教育,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比例,因此大部分独立董事缺乏参与企业管理的实际经验[2];《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年)》指出:来自各类学校的学者在独立董事中所占的比例高居首位,达到了38.35%,但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的不足,却是学者型独立董事面临的最大问题,很难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实践经验履行职责。

为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背景和实际经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董事会应该考虑检验该候选人是否通过以下三个经历中任何一个或多个,以保证拟供职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有充分的实际经验:(1)担任过财务总监、主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之类的职务,并接受过与此相关的教育;(2)有过监管财务总监、主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之类职位的经历;(3)有过监管或评定上市公司业绩的经历。

3扩大审计委员会的权限

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国内审计委员会的权限事实上非常有限,即:对选择外部审计师建议权,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及其实施的监督权,以及对公司财务信息和内控制度的审查权。

建议:应该赋予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师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为了扩大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应该进一步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有召集没有管理层参与的会议的权限。Smith报告指出:除了审计委员会主席和成员任何人未经邀请都没有资格参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审计委员会应该每年至少一次与内外部审计师在没有管理层的参与下讨论由审计产生的问题;Bouton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该会见审计师、首席财务官以及财务部负责人,并有召集没有管理层参与的会议的权限;定期和外部审计师会面,必要时应当没有管理层在场;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改进了的《公司治理指引》中第13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和内外部审计师在没有管理曾参与的情况下会面,讨论和复核特殊的事项。超级秘书网

4加强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

由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践刚刚起步,目前并没有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做出专门的规定,只是体现在对独立董事的要求上。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要求:“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指导意见》只是原则性的提及独立董事应该有相关的培训,并没有具体明确公司和董事会各自为董事的培训和教育应该承担的职责和建立怎样的机制。

建议对独立董事的教育采用双重模式,即:既接受证监会提供的外部培训,还应该要求公司也提供相关的培训。公司应有必要的资源保证使独立董事能及时有效的接收到相关教育、培训。董事会主席对保证独立董事的教育和培训负责,主要是保证公司的相关资源能落实到位,督促独立董事特别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培训。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的培训信息主要应包括:1公司所在行业的信息;2审计委员会章程(如果有);3公司过去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4审计委员会过去三年的会议纪要;5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在过去三年中沟通事项的相关材料;6关于公司未决诉讼和或有负债的信息;7公司主要股东、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简介;8内部审计章程;9内部审计职能部门的信息;10当年内部审计计划;11当年与外部审计师的审计合约;12外部审计师签发的报告;13最近委员会自我评价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陈汉文、夏文贤.《英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最新发展》[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10:49-50

[2]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董事会独立性和有效性》[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14-118、143-145

[3]谢德仁.《独立董事是装饰品吗:从报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来看》[J],《审计研究》,2004,6:26-29

[4]杨忠莲.《审计委员会国际研究综述》[J],《审计研究》,2003,2:36-40

董事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文3

[关键字] 董事会特征;内部控制;独立董事

一、引言

国内外一系列恶性财务丑闻案件的发生,使人们认识到必须施行内外兼修以防范企业的舞弊行为,即在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同时,着力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2008年5月及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配套指引,确立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标志着我国企业内控体系贯彻实施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根据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以及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及经理层为实现各类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现有的内部控制研究多是集中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上,从结果来推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问题,很少从内部控制的源头着手,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董事会作为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联结股东与经理层的纽带,行使着最高决策权,对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必然受董事会的影响,但影响效度则受董事会特征的制约,也就是说,不同的董事会特征对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同。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程度的研究较多,但是从董事会特征方面进行的研究大多是规范性研究,即使是实证研究,也主要是以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意见类型表征)作为衡量内部控制有效的指标。事实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仅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目标,内部控制的目标还包括经营效率效果及法律法规遵循性等。那么,是不是已有的研究成果也同样可以来解释董事会特征与其他目标之间的关系呢?本文选取了2009—201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样本,通过梳理已有研究成果,突破单指标检验的片面性,将内部控制三目标综合考虑,实证已有研究的可扩展性。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通过已有文献梳理,我们发现,不同学者对于董事会特征的理解或定位并不一致(杨清香等,2009;向锐,2009;谢志华等,2011)[1][2][3],在研究过程中选取不同的变量进行规范或实证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研究结论不一致。因此,本文在对文献进行详细分析和整理后,选取了如下五项代表性指标 作为董事会特征的研究变量。

1.董事会规模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董事会规模是影响董事会效率的关键因素,Yermark(1996)研究发现,大规模的董事会能够更加有效的监控管理者行为,为跨行业经营提供帮助,帮助公司建立良好的外在形象,从而形成良好的公司业绩。[4]但Lipton et al(1992)的研究却发现董事会规模过大会也使董事会的决策效率降低,造成相互推诿,无法切实履行决策、监督职能。[5]蔡宁(2003)的研究更是得出了大规模的董事会助长了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发生,即董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行为正相关的结论。[6]回顾当前对董事会规模的研究文献,理论界并没有对规模作用认同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大规模的董事会可能带来群体决策优势,提高决策质量,有助于董事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增强了企业对市场信息的反应能力,但规模过大也可能导致决策不效率等。蔡志岳等(2007)研究发现董事会规模过大会降低工作效率,降低对企业合规性经营的监督能力。[7]陈军、刘莉(2006)通过对董事会规模与相关研究的分析,提出了“U”型特征的研究假设。[8]本文认为“U”型特征可能亦符合本文的研究,所以,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假设1。

H1:董事会规模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呈“U”型关系。即 :

H1a:董事会规模与企业财务报告可靠性呈“U”型关系;

H1b:董事会规模与企业经营效率呈“U”型关系;

H1c:董事会规模与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状况呈“U”型关系。

2.独立董事比例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独立董事制度是提高董事会独立性,保证其监督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目的在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保护股东利益。因此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能够增强对财务信息的监控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监督经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Beasley(1996)研究发现, 独立董事的介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经理人的财务舞弊行为。[9] 蔡志岳等(2007)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公司经营越规范。[7]国内学者吴清华等(2007)、杨忠诚等(2008)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明显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益,降低了经理人的盈余管理程度。[10][11]胡奕明等(2008)实证研究得出了独立董事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的盈余信息质量也会提高。[12]郑志刚等(2009)从独立董事制度与其他治理机制的交互效应入手,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制度亦间接的发挥了公司治理的作用,显著地改善了大股东监督和管理层薪酬激励的治理效果。[13]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独立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由于其来自企业外部所具有的独立性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内部控制有效、完整。由此得出假设2。

H2:独立董事比例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正相关。

3.董事会领导结构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现论积极主张“两职分离”的领导结构,认为实行“两职分离”是公司决策管理和决策控制相分离的要求,希望通过这一机制有效的维护董事会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使董事会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Lipton et al,1992)。[5]Molz(1998)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发现,两职分离的领导结构可以显著增强董事会的监控职能,提高公司透明度。[14]杨薇等(2006)研究也得出了企业可以通过恰当地权责分配来提高企业整体的控制意识,降低舞弊行为。[15]陈军、刘莉(2006)在对已有文献回顾的基础上,研究发现董事长与CEO两职合一与企业绩效显著负相关,即两职合一的董事会结构不利于企业绩效的提升。[8]董事长与CEO的两职合一则容易模糊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形成内部人控制问题,削弱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造成公司治理制衡机制失效,往往导致错误与舞弊的发生。由此得到假设3。

H3:董事长兼任CEO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负相关。

4.董事会会议频率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董事会通过董事会会议做出决策,来完成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Conger(1998)认为董事会会议频率能够反映出董事会的活跃和积极程度,增加董事会会议次数能够提高董事会的效率。[16]Vafeas(1999)研究发现董事会会议次数的增加可以改善经营管理,有利于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17]董事会会议频率也体现了董事会监管企业的力度,会议次数的增加,可能会更好的做出正确决策,对企业行为实施有效地监督。但我们也应很清楚的知道,当企业处于困境时,董事会会议次数也可能会显著的增加,而这并不能说明内部控制是有效的。谷棋等(2001)的研究结果即是例证,他们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会议频率在企业业绩下降之后通常会增加,在董事会会议频率较高的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经营绩效会有微弱的改善。[18]杨清香等(2009)研究发现董事会会议频率与财务舞弊的负相关关系不显著,但在时刻效应上是显著的。[1]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当前对董事会会议频率的研究尚未形成一个一致的结论,故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董事会会议频率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相关,但具体方向不明。

5.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一个专门机构,主要职责在于沟通外部审计人员,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定和执行情况,审核企业财务信息真实性与披露状况,对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具有非强制性, 某些公司可能未设立审计委员会。Blue委员会认为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可以有效地提高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吴清华和王平心(2007)等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可以有效地抑制管理层的舞弊行为,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10] 蔡志岳等(2007)研究也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督约束公司的行为,但并不显著。[7]审计委员会作为隶属于董事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委员会中的财务专家们能够有效地监督企业的财务行为,提高了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有利于减少舞弊。由此得到假设5。

H5:设置审计委员会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正相关

三、样本选择与变量定义

1.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了2009—201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此类上市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在董事会设置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上与一般上市公司有显著差异,若将其纳入研究范围,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2)剔除数据不完整的样本公司,即有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最后获得2126个样本。样本数据主要来自WIND数据库和国泰安数据库,部分数据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网站(http://)以及其它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文利用SPSS17.0进行分析。

2.变量的定义

根据研究需要,作者选取了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其中各变量选择如下:

(1)被解释变量。在COSO报告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都明确的定义内部控制的概念,认为内部控制是一个合理保证多目标实现的过程。然而在研究过程中,学者们大都以财务报告可靠性 这一目标来分析,并没有结合其它目标进行综合分析。本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的定义,选取了财务报告可靠性、经营效率与效果,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循这三个内部控制目标。 综合分析董事会特征与它们之间的关系。在研究中。企业经营效率与效果用净资产收益率(ROE)来衡量,财务报告可靠性主要以企业财务报告被审计师所出具的意见来衡量,法律法规的遵循则是根据企业当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公开谴责等进行界定。

(2)解释变量。本文主要是为了研究董事会特征与内部控制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在此选取了五个特征变量。

(3)控制变量。企业之间存在众多的差异,为了使研究更加的符合实际,降低误差,本文在以上解释变量的基础上加入了一些控制变量。①公司规模,用总资产的对数表示。企业规模增加会引起成本的增加,但同时规模的扩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管理能力,规模大的企业拥有更多的资源去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②资本结构。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业绩好、有发展前景的公司更倾向于使用高的负债率,此时,受托责任和债权人的监督共同促使企业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据以有效实施。 ③股权结构。企业股权的分散程度对内部控制主要表现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上,股权集中的企业相对而言更能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④成长性。成长速度不同的企业所采取的经营策略有所不同,高速成长的企业可能会更加关注内部控制,同时良好的内部控制也会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发展。⑤机构持股比重。 根据已有研究,机构持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企业的不规范经营,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机构持股会显著的改善企业信息披露状况,监督了企业的财务报告披露行为。

以上具体变量设定见表1。

表1:变量设定及定义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1.描述性统计

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本文先就各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由表2可见,企业Roe均值为0.0923,财务报表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均值为0.9714,法律法规遵循性的均值为0.9929,且这三个指标的标准差都是位于0.1左右,这表明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程度高,内部控制比较有效,内部控制制度可能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董事长与CEO兼任情况比重较小,平均值为0.13,说明绝大多数的公司董事长和CEO两职是分离的;董事会规模的最小值为5,最大值为18,标准差为2.016,表明不同企业董事人数存在显著差异;独立董事均值为0.3616,中位数为0.3333,正好等于1/3,这说明我国,A股上市公司在形式上基本已经达到了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要达到1/3的最低要求,但是各个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比例有很大差异,最高已达到57.14%;董事会会议频率标准差为4.1956,这表明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次数存在的显著差异,最大值为34次,明显异常;上市公司对于审计委员会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仅有65%的公司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对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企业来说,审计委员会不可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差异显著,最少的为2.1%,最大的为80.38%,均值36.3453%,与美国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比重平均值为20.13%,但公司间差异较大,机构持股所形成的外部约束作用可能在公司间不平衡。同时,根据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我们发现部分连续型变量存在明显的极端值,故在回归分析之前,先对连续型变量进行5%的winsorize处理,以处理后的变量进行模型回归。

2.回归分析

在相关变量回归之前,本文先主要变量的相关性进行检验,结果见表3。

Stone和Rasp(1911)建议进行回归分析时,变量相关系数不应超过0.5,本文研究变量的相关系数均未超过0.5,故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均可纳入模型之中。此外,经过共线性分析,容差均小于0.1,VIF值均小于10,说明回归方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问题。

为了研究董事会特征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之间的关系,我们设计了如下一组模型:

模型一:(检验董事会特征与企业经营效率效果的关系)

模型二:(检验董事会特征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关系)

模型三:(检验董事会特征与法律法规遵循性的关系)

模型中 、 、 为常数项, 、 、 (i=1、2、…、10)为模型回归系数, 、

、 为随机误差项。

表4 实证回归结果

回归结果如表4,从表中可以得出董事会规模与企业的经营效率效果,以及财务报告可靠性的确呈U型结构,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董事会规模与企业的法律法规遵循状况也是呈U型结构,但是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一结果部分的证明了假设1,表明董事会规模对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效果存在差异;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的经营效率与效果、财务报告可靠性,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循都是显著正相关的,这一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的独立董事比例越高,经营效率越好,同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越有保证,结论支持了假说2;董事长与CEO两职合一与企业的经营效率与效果显著正相关,但与财务报告可靠性、法律法规的遵循却是显著负相关,这一结果与预期存在差异,可能是两职合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企业决策的效率,以及确保了企业计划的有效实施。但又由于两职合一,削弱了董事会的监督能力,增加了财务报告不实风险,致使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会议频率与内部控制目标之间不存在显著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并不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次数的多少可能完全由企业的需要决定;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内部控制目标显著正相关,表明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控制更加有效。这一结果也证明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所做规定的合理性,即要求企业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及相关事宜。然而,在控制变量中,我们却发现,除了资本结构对内部控制目标产生的影响不完全契合,其他控制变量对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与已有研究成果都是相符的,且在各目标间是一致的。

3.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结果的稳定性,本了如下的处理:①使用总资产收益率Roa对Roe进行替代。回归分析了董事会特征与Roa之间的关系,结果保持一致,仅在系数大小方面存在差异,具体相关关系和显著性没有实质性差异;②对数据按照行业进行分组回归,缩小了样本,检验结果依然没有变化。可见本文的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靠性。

五、结论及启示

内部控制的目标并不仅仅是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往的研究往往仅从审计意见角度来研究董事会特征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这存在着极大的片面性。本文从内部控制的定义出发,指出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效率与效果及法律法规遵循性。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了董事会特征与内部控制目标实现之间的关系,得出了与已有研究不同的结论。董事会特征从不同方面影响着内部控制。董事会规模对内部控制的影响是U型的,但主要在经营效率与效果,以及财务报告可靠性上作用显著,而在法律法规的遵循上则不显著。U型关系也说明了董事会规模不是越大越好,而是要有个临界点,董事人数过多可能会使企业决策缺乏效率。对于董事会领导结构的研究表明两职合一削弱了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而且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让内部控制机制的设计和实施面临阻碍,使得财务报告可靠性降低,容易忽视对法律法规的遵循,但是却能显著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独立董事比例与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可以显著的促进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能够形成有力的监督,切实防范企业的舞弊等违规行为。在董事会特征中,对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所起作用不存在显著关系的是董事会的会议频率,这说明了增加董事会的会议次数不能够明显的改善内部控制的质量,增强内部控制的执行力。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选取单指标去研究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是不科学的,容易形成错误的结论。本文最大的创新即是全面的考虑了内部控制的三个目标,通过研究董事会特征与内部控制三个目标之间的关系,使我们认识到哪些特征对内部控制三个目标的影响是一致的,哪些是不一致的。这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加强董事会建设。首先,目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尚不健全,既然独立董事比例可以显著的促进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那么我们有理由强化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决策的功能,在董事会中形成决策均衡机制,否决无效、低效的决策。同时企业应该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制度,合理设置独立董事的职权,让独立董事能够对企业发表独立意见,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次,审计委员会作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机构,也应该发挥其监督的作用,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有效地防范企业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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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 巨额冲销 影响因素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Moore(1973)针对管理者变更和巨额冲销的关系,从选择性会计决策层面发现管理当局的变化经常与减少收益的选择性会计决策不谋而合。Deangelo(1988)针对企业控制权变更与巨额冲销的关系,提供了持异议的股东在委托书争夺战后立即“冲销”,将谴责留给前任管理当局的证据。Pourciau(1993)针对非常规执行变化与巨额冲销的关系,提供证据表明:当有非常规执行变化时,收益主管人员以在发生变化年度减少收益、在下一年度增加收益的方式管理应计收益。

(二)国内文献综述 黄世忠(2002)发现上市公司报告巨额亏损往往意味着其高管人员向证券市场传输了这样一种信息:上市公司以前年度虚增了利润并由此高估了资产或低估了负债。为了释放风险,高管人员不惜诉诸于巨额冲销。研究以信号发送为理论基础,通过深入剖析美国在线时代华纳、世界通信公司以及我国上市公司的巨额冲销案例,探讨巨额冲销的诱因和方式,并从注册会计师和监管部门的角度,论述巨额冲销所蕴涵的信号发送含义。吴水澎、刘斌(2004)通过对1998年至2002年间利用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巨额冲销的55家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发现,巨额冲销与董事变更比例正相关,与企业规模负相关。刘斌(2005)对2002年进行了巨额冲销的276家上市公司数据,运用均值检验、X2(卡方)检验和逻辑斯蒂回归方法分析了产生巨额冲销行为的动因,研究发现巨额冲销与经营困境、高管人员变更(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时变更)和会计政策变化正相关;与企业规模负相关;与控股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不相关。

综上所述,国外相关文献尚未涉及对是否存在利用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巨额冲销的直接研究;国内现有文献对利用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巨额冲销的影响因素研究也较少,且选取样本主要集中在2002g以前,一些新的变化和影响因素没有被考虑进去,因此在这方面的拓展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1)债务契约假设。朱雪丽(2005)认为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证明了公司管理当局会计方法选择与债务契约之间存在着相关性。朱红军(2004)认为当企业注意到本年度的一些财务指标有偏离债务条款的趋势或已经偏离时,也会有很强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朱康萍(2003)发现如果企业管理者想通过发出企业面临困境的信号,谋求尽快就债务进行重新谈判,或为取得债权人的信任和支持,亏损企业的经理人员往往会采用巨额冲销。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债务契约成本变量选择资产负债率。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资产负债率越高,实施巨额冲销的可能性越大

(2)政治成本假设。西方实证会计的政治成本概念包括税收、收费管制等成本,而税收与收费管制等会直接导致企业整体财富的减少。新夫(2004)认为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经济背景下,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仍然是政府宏观调控和重点监督的对象。刘斌(2004)认为规模较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在这种背景下,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更愿意进行收益平滑,而不是进行影响企业声誉的巨额冲销和政策诱增式盈余管理。在西方的实证研究中,资产规模经常作为政治成本等的替代变量。因此,本文提出与企业规模有关的政治成本假设:

假设2:企业规模越大,实施巨额冲销的可能性越小

(3)“清洁”审计报告假设。刘斌(2005)从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影响角度进行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为了进行盈余管理而采取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后,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其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当上市公司进行巨额冲销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出具“不清洁”审计报告(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称为“清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各种情形,包括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加说明段、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被称之为“不清洁”审计意见)。Chow&Rice发现,收到“不清洁”审计意见的公司在随后一个审计年度更可能更换其会计师事务所,目的是转向其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购买“清洁”的审计报告。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清洁”审计报告与巨额冲销负相关。

(4)独立董事假设。上市公司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在亏损无法挽回的情况下,使用巨额冲销多计提减值准备或折旧等进行“大清洗”,将包袱在当年甩掉,从下年度开始扭亏为盈,实现内部人的利益最大化。但是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聘请外部独立董事,对内部人进行监督,以期减少像巨额冲销这样的盈余管理,这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张秀梅(2004)认为由于独立董事来源于公司外部,是非执行董事,所以独立董事应该对上市公司的巨额冲销行为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所占比例与巨额冲销负相关。

(二)模型建立 综合考虑上述研究假设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因素,建立如下数学模型:Phi=ao+atDR+a2Lnsize+ac~,udit+ajD+e

有关变量的经济含义和计算取值方法详见(表1)。

(三)样本选取 本文根据深市和沪市上市公司2003年视004g年报,收集整理出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栏目中披露的利用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巨额冲销的样本公司(借鉴刘斌(2004)的做法,即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前或变更后的本年净利润为负,并且采取了降低当期利润的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表明存在巨额冲销,反之则不存在巨额冲销),最终获得了65家深沪上市公司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有关样本公司的时间分布结果见(表2)。

(四)样本配对 为进行配对样本检验和Logistic回归,从上述时间段内收集到83家正常进行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的上市公司数据作为控制样本(即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公司:一是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前或变更后的本年净利润均不为负;二是无扭亏、摘牌、配股和增发动机;三是政策变更前利润与上年利润之差的绝对值小于政策变更后利润与上年利润之差的绝对值,即SB值为负(Moses,1987))。由于研究样本的数量与控制样本的数量不等,为避免控制样本的选择性偏见和群集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异方差,同时也为了能运用非参数检验中的Wilcoxon符号等级检验和降低Logistic回归模型预测准确性的一、二类误差,本文采用按年份和股票代码进行的等距离抽样办法(从每一段的中位数开始),以确保研究样本和控制样本

的数量相等。有关选择样本和样本总体的无差异检验结果详见(表3)。从83个控制样本总体中选择65个控制样本与全部研究样本进行――配对,其等距离抽样的随机误差均未达到10%的统计显著性水平,说明前述样本配对工作符合统计检验要求,可以纳入影响因素研究。

(五)研究方法 为分析巨额冲销行为的影响因素,首先在前述样本配对的基础上,运用单变量分析的均值检验和Wilcoxon符号等级检验方法来检验其影响因素;其次在多重共线性检验的基础上,运用Logistic回归方法来进行各影响因素的多变量分析。

三、实证分析

(一)单变量分析 巨额冲销行为的单变量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表4)所示的单变量分析结果表明:债务计划变量、公司规模变量、“清洁”审计报告变量、独立董事变量通过了5%或以上的统计显著性检验,且均值t检验和Wilcoxon符号等级检验的结果一致。由研究样本和控制样本的均值差异可见,债务计划变量、独立董事变量与巨额冲销正相关,企业规模变量、“清洁”审计报告变量与巨额冲销负相关。其中独立董事变量与预测符号相反外,其他变量与预期符号完全一致。这说明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清洁”审计报告和独立董事制度都是巨额冲销行为发生的影响因素。

(二)多变量分析为进行多变量分析的Logistic回归,本文运用BackwardStepwise(Watd)方法,首先利用不包含某一解释变量的样本决定系数检验其多重共线性,然后去除产生多重共线性的变量后进行Logistic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由以上Logistic回归结果发现:债务计划变量、企业规模变量、“清洁”审计报告变量、独立董事变量均通过了10%或以上的统计显著性检验,除了独立董事变量与预测符号相反外,其他通过检验的变量与预期符号完全一致。检验结果与单变量检验结果完全一致。再次说明债务计划变量、独立董事变量与巨额冲销正相关,企业规模变量、“清洁”审计报告变量与巨额冲销负相关。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董事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文5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内部审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该制度最早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起源于震惊审计界的美国迈克森。罗宾逊药材公司倒闭案。1987年,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Treadway Commission)就审计委员会问题发表了一份报告,较具体地提出了审计委员会的功能。1999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等组织新发起成立的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ttee)起草了一份《关于提高审计委员会效果的报告和建议》,全面扩展了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造假案后,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进一步强调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独立性。我国的上市公司虽只有10余年的历史,但财务造假案却触目惊心,琼民源、郑百文、黎明股份、蓝田股份、银广厦等案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究竟有何功能,现阶段如何保障其发挥应有作用?本文拟对此作详细探讨。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功能

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究竟有哪些功能,自其产生之日至今,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一些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表述如下:

(一)美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87年,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应熟悉、关注并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活动;(2)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应保证内部审计师适当地参加整个财务报告过程的审计,并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协调;(3)应具有足够的财力和权力来履行职责,包括进行调查和聘用外部专家的权力;(4)应就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相关因素进行评价,监督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5)审核拟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计划;(6)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问题的处理上应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等。

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共监督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年度财务报表;(2)与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度财务报表事宜;(3)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的审计准则的信息;(4)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完整,是否与所了解的信息相一致;(5)评价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了恰当的会计准则。

1999年,蓝带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监督财务报表,如复核年度已审财务报表、中期未审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报告;(2)保证审计质量,包括主持外部审计事务,领导与监督内部审计;(3)评价内部控制,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2002年,萨班斯法案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负责聘请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2)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可以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4)有权雇用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咨询顾问。为了保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萨班斯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除其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的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外,不可以接受公司的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也不能是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

(二)加拿大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90年,加拿大证券管理局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2)检查有关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关键的会计估计和判断;(3)讨论协商审计过程的重要问题;(4)检查年度财务报表,询问管理当局各年度间的重大差异;(5)检查从内部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处获取的管理当局声明及其对内部薄弱环节的反映和采取的对策;(6)复核所有的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布前已审计过的和未审计财务信息;(7)检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依据;(8)检查CFO和其他主要财务官员的聘任。

(三)证监会国际组织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最近提出的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方面的职责是:(1)审计委员会应作为与外部审计师沟通的首要代表机构;(2)评价注册会计师收取的审计费用是否足以完成出具审计意见所需的工作;(3)与注册会计师会谈其在审计过程中与管理当局的分歧,以及这些分歧的处理最后是否让注册会计师满意;(4)选聘或续聘注册会计师时应由审计委员会认同其独立性;(5)监督注册会计师履行非审计业务的计划和程序;(6)向股东大会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非审计服务合同的内容及收费情况。

(四)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功能的表述均不相同,但其基本功能都包括:监督财务报表,管理内部审计,负责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核内部控制制度等。与审计委员会制度较发达的国家比,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还不够全面、具体,但考虑到我国审计委员会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作如此规定基本合适。我们认为关键问题是在实务中怎样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功能,而不仅仅是一纸空文。

二、如何保障审计委员会发挥应有的功能

(一)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平均人数约为9.88人,独立董事应为3~4人。目前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行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够独立的现象;二是独立董事“不懂事”,很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社会地位,陷入“名人误区”,而不管该名人是否有空“光顾”公司。三是对独立董事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如谁来监督独立董事的工作即不明确。四是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多数上市公司只有2名独立董事。如果专门委员会由3人组成,这2名独立董事便是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3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召集人,若专门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则独立董事不可能占多数。

为此我们建议:(1)成立独立董事的职业组织,制定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任职标准,凡符合独立董事条件的财会、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界等专家人士经考试或考核加入行业协会,接受协会指导与监督。上市公司通过行业组织遴选任命独立董事。(2)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3)完善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一方面接受行业组织监督,另一方面接受证监会的监督,行业组织应规定独立董事的年工作时间,并考核其工作业绩。(4)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责任重大,单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职就有诸多职责,还要负责和参与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事务,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和发表意见,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谁来当独立董事?必须给独立董事合适的待遇使其尽职尽责工作并有能力应对风险。

(二)制定规范的审计委员会章程并保证实施

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并配备适当的成员后,还必须制定严格、规范的章程来约束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通常审计委员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人员组成。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及产生办法,召集人的选举办法,委员的任期年限等。审计委员会下应设置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组织会议等。(2)规定职责权限。上市公司应依据治理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审计委员会在聘请注册会计师、监督内部审计、审核财务信息、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权限和责任。(3)拟定议事程序。由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做好审计委员会议事的前期准备,提供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约定书及相关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等书面资料,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委员对相关书面资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董事会。(4)制定议事规则。确定审计委员会例会次数及时间安排、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指定会议主持人,规定委员到会率、委员表决办法、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委员对表决结果的责任等。同时必须对审计委员会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三)划清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的职责

治理准则实施以前,很多上市公司由监事会担负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大多数是由主管部门“安排”的,多数监事是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缺乏会计或法律工作背景的政工、纪检、工会干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难以发挥监督作用。设立审计委员会后,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存在职责交叉重叠、划分不清的现象。即使治理准则本身,对两者在监督方面的职责划分也较模糊。如治理准则第59条指出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如何监督?与内部审计是何关系?与审计委员会是何关系?没有明确规范。我们认为应由上市公司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财务信息监督方面的职责进行划分,合理分工,审计委员会履行治理准则规定的职责,监事会在增强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同时,应履行审计委员会以外的监督职能,包括监督管理当局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执行公司章程的情况、有无违法行为、有无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等,两者要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四)明确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质上也是内部审计,但从公司整体组织架构而言,审计委员会的地位要高于内部审计部门。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后,内部审计部门受审计委员会领导还是总经理领导或是双重领导?不少人提出内部审计应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摆脱总经理的控制。但在我国现阶段审计委员会人员不到位、功能不健全的情况下,若审计委员会全权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可能会使内部审计疏于管理,更无法保障其审计效果。为此我们建议内部审计部门受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的双重领导,行政上由总经理领导,总经理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事编制;业务上由审计委员会监督,审计委员会应负责:(1)招聘内部审计人员时的业务测试,保证内部审计部门有足够的人员和胜任能力;(2)与总经理协商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报酬与晋升;(3)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其工作计划;(4)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保证其按相关准则制度进行;(5)复核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果,依赖内部审计来完成部分工作职责。

(五)切实保证由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或改聘注册会计师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但我国的上市公司因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如国有股股东在董事会中实质上的缺位导致公司被内部人控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在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从而使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权完全掌握在管理当局手中,被审计者变成了审计委托人,为管理当局“购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创造了条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坚持准则,不按公司要求出具指定意见的报告,竟被上市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更换掉。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上市公司审计强制性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但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比国外频繁,2002年年度报告审计有113家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指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将受到重点监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亦对变更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严格重申要求,密切关注审计变更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给予警示和指导。在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应实行强制性轮换,其他国家也作出积极响应的情况下,我国证监会和中注协所采取的不同政策足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确实存在严重问题。

治理准则要求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这对遏制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将发挥重大作用,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独立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为此,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如下职责:(1)熟悉行业组织与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要求,了解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自身独立性所采取的措施与政策;(2)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行业的执业经验,考察执行本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监控体系并与之沟通讨论;(3)了解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时间和范围;(4)了解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与公司管理当局的分歧,并熟知对这些分歧的处理结果;(5)定期与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谈,认真听取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有关管理当局提高管理质量的建议;(6)认真审核管理当局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7)复核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并确认其收费情况;(8)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为提高审计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同时应注意,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其会计关系网要比上市公司大得多,由其建议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如何保证?如果独立董事本人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理,审计委员会将失去功能,甚至还有副作用。归根到底,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是发挥审计委员会功能的核心。

(六)认真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审核的财务信息负应有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薄弱,管理权限失控,舞弊行为时有发生,单位和国家财产受损,给企业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带来较大的操作空间。为规范会计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具体规范,为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提供了纲领性文件。我国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之一是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但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的现象,控股股东没有对外提供真实财务会计信息的积极动机,因此内部控制在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方面的作用减弱,我国发生的一系列上市>,!

毫无疑问,审计委员会制度将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解决,审计委员会的进言献策就难以生效。审计委员会不是万能的,决不能把应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承担的责任推给审计委员会。

参考文献:

[1]刘力云。审计委员会制度评述[J].审计研究,2000,(3)。

[2]张龙平。审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

[3]黄世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面临的挑战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1,(10)。

[4]陈汉文,张志毅。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1)。

[5]美国萨班斯法案简介[J].学术动态与法规信息,2002,(2)。

董事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文6

一、独立董事的一般权利———对知情权及信赖权的探讨

对独立董事权利的规定是其发挥作用的法律保障,也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保障。《指导意见》第5条第1项明确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权利。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独立董事享有的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的基础,因为上市公司一般规模庞大业务繁杂,即使单一的监督任务也要求大量时间和精力,又由于信息屏障问题,因此独立董事应当享有知情权和信赖权的保护。同时,对独立董事持怀疑态度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在于独立董事的信息问题和时间问题。①因此,赋予独立董事知情权,使独立董事能及时获取公司信息并了解公司情况,是独立董事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

1.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独立董事限于时间和精力,不可能亲自对公司经营情况作深入了解,只能通过董事会获取公司信息。根据《欧共体条约》第54条制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及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的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中的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知情权的规定比较详尽可行,可资借鉴。具体规定为:(1)管理机关的执行成员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就公司业务的进展情况向非执行成员提交书面报告;(2)管理机关的执行成员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5个月之内,向非执行成员提交规定的年度财务报表草案和年度报告草案;(3)应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请求,执行成员应当就公司业务或者特定事项提交特别报告;(4)管理机关的非执行成员有权独立开展或者请求开展所有必要的调查活动,应1/3以上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请求,执行成员应当提交为行使监督职责所必要的所有信息与文件;(5)管理机关中的每位非执行成员都有权查阅执行成员向其他非执行成员提交的全部报告、文件与信息。②

《指导意见》第7条也具体规定了独立董事知情权的保障,但是该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前文的《欧共体条约》第54条制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及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的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修改稿中的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知情权的规定,“足够的资料”应该包括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半年财务会计报告、年终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 ③ 报告、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有关上市公司的任何资料。

2.《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但在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可能是如阿尔钦(Armen.A.A1chian)所说的“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也就是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 ④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对独立董事知情权的救济问题,即上市公司给独立董事提供的信息如果不是充分的、完全的、“足够”的,如何救济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因为独立董事如果据此做出非独立的甚至错误的判断、决策,不仅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而且会损害独立董事自己的声誉。因此,我们不仅要强调完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知情权的保障问题,更要关注独立董事知情权的救济问题。

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是否“足够”,谁负有审查义务?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提供足够的资料不充分,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这是对独立董事知情权救济的规定。由此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应当承担审查资料是否“足够”的义务。这个义务对于独立董事来说,是可以而且应当做到的。因为资料是否“足够”,只要《指导意见》如前文论述的那样将资料内容予以明确,“足够”的审查是比较客观的。不过,《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够周全。当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的要求如果不被董事会采纳,《指导意见》就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笔者认为,此时可以考虑以下救济措施:一方面赋予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以否决权,以制约董事会;另一方面独立董事此时可以不履行职责,并将此情形予以公开披露,以对上市公司形成舆论制约。

(二)信赖权

知情权和信赖权围绕的都是上市公司提供给独立董事的资料问题,但知情权强调的是资料的完全、充分和足够,信赖权强调的是资料的真实、可信,因此两者的义务承担主体和责任分配机制不同,所以在此将信赖权单独论述。

在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可能是如威廉姆森(Oliver.E.Willianmson)所说的“不完全或歪曲的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掩盖和混淆等企图的信息” ⑤ .但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形足以引起一个合理谨慎的人警惕从而进行特别调查,独立董事有权信赖公司提供的信息。特别是信赖独立董事聘请的外部专家发表的财务报告、咨询意见、审计意见等。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独立董事不应该负有审查义务。从权利的角度看,也就是要保护独立董事的信赖利益,赋予独立董事以信赖权。遗憾的是,《指导意见》没有规定。

既然独立董事享有信赖权,不负有对资料真实性的审查义务,那么独立董事因信赖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而做出的判断和决策造成公司损害的

,独立董事不负赔偿责任,如果给独立董事本人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独立董事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资料是不真实的,而据此做出判断和决策造成公司损害的,则不能免除独立董事的责任。 二、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利

笔者认为,要使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独立董事必须享有以下特别权利:关联交易审查权、否决权、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审查权等权利。

(一)关联交易审查权

所谓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人士之间的有关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⑥ 财政部1997年5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下列情况为关联人:(1)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2)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的。许多学者认为该规定过于原则、模糊,关联人应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人包括大股东或控制性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不当的关联交易中,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可以利用表决权优势,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做出安排,以牺牲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为代价给自己带来额外利益,同时损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因此,各国一般都采取措施来防止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如股东表决权回避、股东派生诉讼或者尽量减少关联交易等等。独立董事地位超脱、利益独立,由其审查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尤其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和信息优势进行的不当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比比皆是。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体现为独立于大股东和公司经营者,代表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国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享有审查权,更具重要意义。

(二)否决权

要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效用,还应赋予独立董事否决权。比如对公司的重大投资、交易和分配行为,独立董事应具有一票否决权。并从程序上予以保障,如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多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对独立董事赋予否决权,才能对公司控制性股东和经营层形成制约和威慑力。否则,独立董事仅仅是建议,是起不到监督作用的,就真是成了批评者所说的“花瓶董事”或“橡皮图章”。

(三)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权

独立董事不仅对关联交易享有审查权,还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享有审查批准权。如197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公司管理者的薪酬、选择决定公司审计师、独立与审计师商讨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事宜等事项。《指导意见》第6条的规定与此类似,遗憾的是,独立董事只能发表独立意见。建议以后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或上市公司在章程中予以完善,明确赋予独立董事以审查、批准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

三、独立董事的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独立董事享有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也应该负有相应的义务。《指导意见》第1条第2项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探究《指导意见》第1条第2项关于独立董事的诚信 ⑦ 勤勉义务的意图,是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的勤勉义务而要在此予以补足,还是在此着重强调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笔者认为是后者,独立董事享有其他内部董事所没有的特别权利,在义务上就应该比内部董事承担更严格的义务。的确,“在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这一义务(勤勉、注意)对现代公司董事执行职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⑧ 因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这是在强调该义务与独立董事特别权利的对应。这并不像有些学者批评的《指导意见》更多地是赋予独立董事以权利,而较少的有得力的义务的约束。⑨ 鉴于勤勉义务对独立董事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因此笔者在此予以探讨。而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共同负有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在此就不赘述。

(一)注意义务的基本含义及其必要性

勤勉义务其实就是指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⑩ 其基本含义是: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行为方式必须是他合理的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指导意见》强调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第一,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限于时间和精力,容易疏忽其职责,发生“道德危险”。 因此,对独立董事规定注意义务,可以促使独立董事尽心尽责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第二,独立董事负有注意义务,这就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知识,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这一点在《指导意见》第2条得到了体现,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

关于这一点,《指导意见》没有规定。“注意”是指“具有通常注意能力之人在相同之地位与状况下所应行使之注意程度而为已足”,其核心是董事应具有“谨慎的品质”。国外一些公司立法对此作了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93条规定董事对公司的“营业及业务执行的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并对其管理的公司事务,应尽“通常正直而又严谨的业务领导者的注意”。笔者认为,这种注意义务的程度较高,他是以“专家”的注意为标准,并且在有关董事是否尽了注意义务的争议中,董事应负特殊的举证责任,不能只限于其应履行注意技能的场合。在德国,董事的注意义务是绝对义务,不能以公司章程减轻违反义务的责任。

在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初期,不能借鉴德国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严格认定标准。太严格的注意程度认定标准,会抑制担任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不利于独立董事的选任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

从美国《标准公司法》第8节第30条和其他州的《公司法》的规定看,“注意程度”的认定包括如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的善意性;第二,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属于以其合理相信的、致公司最佳利益目的的方式。美国公司采取的客观性标准将董事置于法律假定的一个处于相同或类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在相同或相似环境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程度,该标准一般采取社会上董事经营水平的平均值,但由于董事水平高低不同,有失公允。

按照英国的衡平法判例,对非执行董事注意义务的判定有两类标准:(1)对于不具有某项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来说,采用主观性标准,即只有在该董事尽了自己最大努力时,才被视为合理履行了技能和注意。这一原则确立于1925年城市公平火险确认之诉。(2)对于具有所涉及事务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来说,应当适用客观性标准,即只有该董事履行了具有同类专业水平或经验的专业人员应该履行的技能或注意程度时,才被视为合理履行了技能和注意。但主观性标准完全信赖于董事是否忠诚地贡献了其实际拥有的全部能力,该标准不利于督促董事积极向上,努力

提高自己的经营能力。 如前文所述,国外公司立法和判例衡量董事注意义务的主观性标准和客观性标准都有自身的不足,我们在借鉴国外公司立法、判例经验的同时,应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的实际情况。据一项对我国上市公司的104位独立董事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构成如下,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的技术类约占39.6%,法律类约占11.9%,经济类约占22.8%,管理类约占10.9%,金融保险类约占5%,财会类约占5%,其他专业类约占2%,另有3%的专业背景不详。由此看出,我国独立董事不一定具有与其任职公司业务背景相同的某项专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