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建设方案范例6篇

城中村建设方案

城中村建设方案范文1

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目前,县城规划区内共有城中村26个,这些城中村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建设无序发展,私搭乱建严重,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脏乱差,既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又影响了县城整体形象。加快城中村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县城品位,建设人口规模适宜、配套设施完善、生活环境优美、居住条件舒适、和谐文明有序的现代社区,已成为城中村居民越来越迫切的期望。

改造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一村一案、因村制宜和统一组织、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分批实施的原则,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进行成方连片的开发改造,把城中村改造成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新型和谐社区,提高县城形象和品味。

改造方式

(一)政府统征储备。通过财政投资、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进行筹资,对居住环境相对恶劣、群众迫切要求拆迁改造的城中村用统征储备方式实施改造。即由政府将该城中村集体土地统一征收为国有土地,由政府对城中村拆迁改造,并对拆迁户按政策妥善安置。腾出的土地,由土地部门收储出让,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实施城中村改造。

(二)市场开发运作。即由村委会委托开发企业实施拆迁改造。规划部门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确定需要拆迁改造区域,按照村委会和开发企业达成的合作开发协议,由开发企业出资,村委会组织实施拆迁。拆迁腾地后,部分土地用于回迁安置、市政及公用设施、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其余土地公开出让,先期拆迁企业可优先获得竞买权。

(三)村委会自主改造。采取集体投资、群众自愿集资、银行贷款等方式筹资,按照规划确定的方案由村委员会组建经济实体自行实施改造,由赵州镇政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改造程序

(一)由村委会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的计划制定改造方案,经赵州镇政府、住建局审查,报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

(二)规划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中村改造方案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委会审批。

(三)村委会根据规委会批准的规划方案,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政府研究,县政府拆迁办审查,报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城中村领导小组批准后,通报县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村委会在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监督下负责具体实施。

(五)采取市场开发运作模式的,开发企业需提交开发资质,诚信等级及近三年经营情况,由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国土部门按照一级开发的程序做出委托,明确一级开发主体。由村委会与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开发企业对开发项目进行立项等前期工作。开发企业需将项目保证金与拆迁前期费用一并打到指定账户,由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监管。

(六)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区)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七)城中村改造中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要与建筑物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同时验收。项目竣工后按《赵县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拆迁补偿方式及标准

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

拆迁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本着等价有偿的原则,采取一村一案的方式制定回迁安置方案。

简易棚房不适宜产权调换的,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相关政策

(一)土地征收。将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地块坐标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外,其它用地报批材料一律交由县国土局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政府按照规定报批,不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受指标限制。城中村剩余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依法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对原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二)土地供应。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用于村民回迁安置、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村民自愿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安置地的,也可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房屋拆迁等前期费用由财政部门审定认可后,列入地块土地成本,在公开出让时可抵顶土地出让金。先期垫资拆迁企业可优先获得土地竞买权。如先期垫资拆迁企业未竞得土地开发权,按先期垫资总额的10%补偿垫资企业的相应利润。城中村开发改造范围之外的土地,由政府收回,依法处置。

(三)土地收益。村民安置费用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收益在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政策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10%用于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四)拆迁安置。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先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后进行商业开发。可利用村庄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先行建设安置住房,居民搬迁入住后,再对原村庄拆迁建设。没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根据村民安置用地规划,先部分拆迁建设安置用房。

(五)相关费用优惠。城中村改造中用于居民安置、村委会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城中村改造中的商品房开发部分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居民在办理回迁安置住宅确权登记手续时,免收初始登记费。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政府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政府办、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供电局、水务局、赵州镇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化解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规划完成规划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县政府统筹组织各主管部门做好县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和供电、燃气、供热、电讯、有线电视、供水等配套建设。

城中村建设方案范文2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12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

二、规划方案

(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考虑实际宅基地面积和20xx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

(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准后两年未实施的,须重新编制报批。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在城中村改造中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其单套建筑面积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普通商品房最大建筑面积。所建商品住宅,其套型结构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有关规定。

(六)在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确定范围内,市规划局不再审批其它建设项目。城中村规划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服从该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七)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村庄拆迁的,应当按照本意见进行改造。

三、土地利用

(一)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之外的其它用地,由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储备。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用地、回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它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村民安置费用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出让土地收益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鼓励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采用一级开发模式整体实施城中村改造。辖区政府商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实力的经济实体通过一级开发模式实施城中村整体改造,先期拆迁安置和建设投资,在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四)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由辖区政府、村(居)商市国土、规划部门制定,由市国土部门商辖区政府、村(居)组织实施。

四、拆迁安置

(一)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辖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应在辖区政府组织、监督下实施。

(三)对按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后,仍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困难村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解决。

(四)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五、优惠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户口农 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二)城中村改造中所建住宅、非住宅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

例》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用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处置费、墙改费。项目资本金按建安总投资的20%缴存。

公开出让土地上所建商品房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xx〕9号)有关规定缴费。

(四)各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以后,持相关合法文件到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报市收费局,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不再先缴后返。

(五)市政府对启动早、改造快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鼓励和奖励。20xx年以后启动的项目,出让净收益返还部分,村按每年5%、区按1%的比例逐年递减。同时,鼓励城中村连片、整体改造,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六)城中村改造中市各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充实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力量,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和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区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

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实行区委、区政府领导分包城中村改造项目,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加大督导协调力度,并在项目现场成立由分包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城中村改造协调督导办公室,抽调业务精通的干部现场办公,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和谐、有序进行。

(二)完善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规划完成规划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及相邻城市规划道路、市政绿化和公用设施的拆迁腾地工作。市政府统筹组织各主管部门做好市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和供电、燃气、供热、电讯、有线电视、供水、公交等配套建设。

(三)加快配套改革。城中村改造不仅是拆旧建新的过程,更是实现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过程。对列入改造计划、尚未完成“四化”转化的城中村,在坚持辖区政府组织的前提下,由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村民转市民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村委会转居委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集体企业转股份制企业工作。同时,社保、医保、农业、国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城中村建设方案范文3

一、搞好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建档工作,为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近年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出现了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流转,土地流转面积和涉及的农户每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建好、管好、用好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对于稳定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避免土地流转纠纷,统筹农村各项改革,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档案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指导,提前介入,制定和提出切合本地区实际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收集、管理、移交的具体意见,按照县、乡(镇)、村、户四级建档管理模式,一组一卷,一村一档,一乡一柜,并坚持做到无偿为农民提供服务,保证土地承包、流转、征用等严格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并体现民意民愿。

二、适时建立和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转移档案

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镇经济与社会的繁荣,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也随之出现了进城务工农民就业、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报酬等方面正当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等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不断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建立规范档案,并切实利用档案,使劳动力转移工作有序进行,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档案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现时之需。

当前,档案部门要积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部门,建立规范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档案。把有关用工意向、用工协议、求职报名、教育培训、考核录用、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各个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档,建立动态的农村劳动力档案管理网络,并及时,从而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从自发分散流动向合理有序流动转移,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有效管理和良好服务,减少农民工求职的盲目性。同时通过建立劳动力转移档案,将档案作为维权依据和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建立农民信用贷款档案,为农民发展经济服务

中央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档案部门帮助和指导建立农民信用档案的做法,将会对广大农民群众及时有效地得到金融资金的支持,积极发展经济,致富奔小康起到推动作用。

四、积极探索农户建档模式

知民情、知地情、知乡情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农业农村工作方针政策的前提,农户档案正是广大农民基本情况的客观记录,是反映农村总体情况的基本信息。建设以人为本、乡风文明的新农村,实现农村稳定和村社文明,农户档案将是反映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晴雨表”,村风民情的“参考书”,有利于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推动营造和谐稳定、安居乐业的农村社会环境。例如吉林省梨树县关东村的李京府在县档案局指导下建立农户档案6大类290多卷册,借助档案使其养殖业有了大发展,收益可观,在当地小有名气。

五、深化村务公开档案,架起干群“连心桥”

多年来,大部分地区档案部门在开展村级建档工作中,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档案纳入村级归档的主要内容,在维护农民利益、规范村务管理、保持农村稳定、改善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为有效实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提供了保障。

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村务公开档案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逐步细化和完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集中力量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和矛盾纠纷排查档案,指导乡(镇)村两级将村民普遍关心的财务收支、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税费交纳、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电费、电价等热点问题的有关材料收集立卷,并定时公开,自愿查阅。要通过完善村务公开档案,让广大农民群众对村务真正明明白白,“让事实说话”,“给群众以明白、还干部以清白”,给农村干部群众和各项工作都带来实实在在的益处,使之成为农村干群的“连心桥”,改善干群关系的润滑剂。

六、立足“三农”需要,做好小城镇档案工作

建设生活宽裕、村容整洁的乡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的逐步缩小,小城镇建设进程将大大加快,在小城镇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越来越多,涉及的部门也不断扩大,已远远超出了原乡镇机关档案工作范畴。因此,小城镇建设档案集中管理工作应该尽快提到档案部门业务指导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一是要积极指导帮助建立起以镇机关综合档案室为核心、相关业务科室和建设开发企业为重点的小城镇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小城镇建设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和妥善保管及有效利用;二是要加强指导和执法监督,规范建设开发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推动小城镇档案依法管理与规范建设;三是要整合档案信息资源,确保小城镇档案符合小城镇建设、管理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促进新农村和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服务。

城中村建设方案范文4

农业农村档案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全市农村城市化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农村文化、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村城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撤村建居、撤村并、社区化逐步形成,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农村改革发展正处在十分关键的时期,扎实做好档案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各村、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将档案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工作计划与建设内容,使档案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市委办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发[15号)文件精神,我准备用三年时间实现村级档案管理全面规范化。今年首先推动5个村委会实现规范化管理,作为我的示范点;第二年在示范点的基础上强力推进60%的村级档案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第三年全面履盖,实现满堂红。

三、主要工作

(一)精心部署,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档案法》和《乡档案工作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把做好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中,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党组织书记要带头重视、关心和支持档案工作,明确专人从事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把档案工作与其它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切实做到领导重视到位,档案工作有位置;检查指导到位,档案工作有序开展;制度健全,档案工作有章可循;经费落实,档案工作有保障;服务优质,档案工作有动力。

(二)夯实基础,加强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1、成立综合档案室,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要求,做好机关档案的收集与管理。除了机关文书档案外,围绕农村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强对城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同时,做好城及各类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基本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确保档案归档齐全和档案流向明确;做好城建设过程中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办理、宅基地换房、乡换改街道、行政村换改社区或居委会等涉及城建设管理和农村土地资源整合过程中形成的各门类管理性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组织做好城拆迁改造、行政村撤并过程中的老的容村貌、历史人文景观的照片、资料等村历史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

2、各建制村要将档案工作列入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建立村级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村级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并按照简化适用原则,规范村级档案的分类、整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村委会换届时应进行档案交接,并按要求履行移交手续。建制村在撤销、合并或转为社区时,应按有关要求明确档案的归属和流向,防止档案散失。村委会应当为村级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鼓励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和服务网络化。

四、实施步骤

今年的创建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1、从我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实际出发,摸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各行政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2、成立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党政办主任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领导小组。

(二)材料收集阶段

一是各村按照村级档案归档范围进行广泛收集;二是对村级档案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历年来本村所形成的各门类不同载体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三)整理规范阶段

各村要针对所收集的文件材料,按照不同门类档案的整理规范进行科学整理、编目等工作,编写有关参考资料,有条件的村要积极开展数字化转换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

各村应认真对照村级档案管理标准进行自查,在自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向我提出复查申请,我在复查合格后将结果上报市档案局,由市档案局组织考核验收。

城中村建设方案范文5

为了把这些变革历程、发展状况和取得的成就记录下来、展示出来、传承下去,国家档案局、农业部、民政部联合开展了创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市)”活动。要把这次活动作为档案发展的契机,将档案工作主动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全力服务“三化”协调科学发展大局,打破档案工作局限于立卷归档和保管利用的传统格局,贴近中心,靠前站位,努力做到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到哪里,档案服务就延伸到哪里,实现档案事业与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1 建档是创建的必需

新型城镇化,新型农业社区,是前所未有的,不仅对党委政府是一种挑战。如何主动融入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服务政府中心工作,及时全面地建好新型种类的涉农档案;实时征集,收集齐全,整理保管好涉农档案;及时准确为党委政府、为农民提供真实翔实的档案,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协助政府解决案件,减轻压力,减少案件,建立和谐社会,对档案部门也是一种挑战。

2 重视是创建的保障

只有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档案工作和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挂帅负责,才可能实现创建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才能保证创建所需的资金足额按时到位,相应的各乡镇(办)、村(社区)的各级配套资金才会得到落实。只有党委、政府重视,档案工作才可能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现各乡镇(办)、县直各单位的档案工作直接与干部工作实绩挂钩,从而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提升全县档案工作整体水平。

3 管理是工作落实的保障

建立县、乡、村档案网格化管理体系,档案局班子成员分包相应数量的乡镇(办)、县直单位,形成一级网格;科室负责人分片包干到村(社区),形成二级网格;干部职工在保证局馆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全部下沉到村组(社区),和基层档案员形成三级网格,下级网格对上级网格工作部署迅速落实,对本级解决不了的问题向上级网格报告,对档案工作和创建活动的布置、落实、反馈形成完整回路,实现了“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在创建活动中,及时翔实记录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过程。

4 规范是健全涉农档案的保障

建立档案部门和涉农部门联席办公机制,构建涉农档案资源建设新体系。档案局要主动与农委、土地局、规划局、民政局等涉农部门联系沟通,联合出台加强涉农档案相关文件,制定《涉农档案的建档目录、归档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健全涉农档案,收齐管好涉农档案。

5 利用是创建的归宿

通过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城建档案、宅基地档案、拆迁档案、农户地面建筑物固化档案、林权档案,让农民看到未来居住的条件改善、生活环境的变迁优化,自觉主动地配合政府,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消除未来可能出现的社会隐患。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和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档案,实行土地流转或入股,壮大产业规模,实现农民既是股东,又是带薪农民,提高农民收入,从而实现“拆得了,并得起,富起来”;通过建立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农村低保、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农民健康和“四议两公开”档案,让农民明明白白感受党中央的惠民政策,享受到改革开放成果。

城中村建设方案范文6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行政村。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享受村民待遇、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化和城市总体规划,按新型城镇化要求对城中村整体进行改造的行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安置优先、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是各区管理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设立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管理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棚改办的指导。城中村房屋拆除由所在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组织实施,并对拆除施工现场综合整治和拆迁施工安全负总责。

第七条纳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在完成整体规划编制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分步实施改造。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有序推进,采取限期改造和申请改造两种方式。

在机场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南环高速以东区域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对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达限期改造任务。在以上区域外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根据群众意愿提出改造申请,市棚改办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改造。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税务、文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整村改造的统一规划。在符合城市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城中村周边与城中村相交叉的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范围。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规”)可同步编制,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城中村改造用地不得变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经过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要严格执行落实,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控规编制及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按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控规实施,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申请,依据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控规出具规划技术要点通知书。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修规编制及审批。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依据市规划部门下达的规划技术要点通知书,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编制项目安置区的修规,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在收到城中村改造安置地块项目的修规(总图、方案)批复后,要抓紧办理各项手续,待手续齐全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

第十六条城中村改造用地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征收程序。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也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拟改造城中村的全部土地不能满足改造需要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下,由所在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调剂辖区内其他城中村地块供改造使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统筹平衡。

第四章改造方案的制定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应制定改造方案。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依据城中村改造控规和安置区修规批复文件的要求,充分听取、吸纳村民意见建议,组织编制改造方案。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授权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报市棚改办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及村民的基本情况、村民补偿安置方案(含集体经济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批准的控规和修规及土地处置方案等。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须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征收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支持和鼓励货币化安置。

第二十三条需补偿安置房屋的认定标准:村民持有宅基证,宅基地范围内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房屋补偿款包含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征地补偿款。

第二十四条对认定标准范围内房屋主体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

1.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原则上等面积予以产权调换。

2.安置被征收人时,以被征收人应补偿安置面积为基础,按照就近靠上原则,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对被征收人的搬迁、过渡费用,以及对被征收人地上其他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在对城中村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改造范围内的地面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等进行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非城中村村民或在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购买村集体或个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得享受城中村村民安置政策。

第二十九条对村组织合法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房屋进行征收时,应按照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实施搬迁和房屋拆除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或委托其组成部门(相关部门、派出机构)应与被征迁人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凡是同一规划建设区域内村民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商品房不能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要为村、社区配建相应的商业用房,用于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具体办法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制定。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政府按照土地出让成交总价70%核算征迁安置成本,拨付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在市财政提取各项规费、基金后,形成的政府净收益拨付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划拨方式获得安置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享受此政策。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水、气、暖)按规定标准的75%收取。

(三)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按规定标准的65%收取。

(四)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

(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返还给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的土地出让金,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要综合平衡、统筹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货币化补偿的项目,要优先立项、报批,在上级奖补资金的分配上,按照有关规定对货币化安置项目给予倾斜。

第七章村民利益保障

第三十六条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涉及的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等事项,使城中村改造后群众的生产、生活得到长远保障。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集体经济体制改革、撤销村委会建立城市社区居委会等工作,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要纳入城市医疗、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原城中村村民,可享受市、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未改制的城中村中的困难群众,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参照城市居民标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行政村和各县(市)行政村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