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的心得体会范例6篇

关于财税的心得体会

关于财税的心得体会范文1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本土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贡献一份特殊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关于财税的心得体会范文2

关键词:分税制;地方税体系;运行效应;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11-0079-05

一、对中国地方税体系的基本认识

地方税是相对于中央税而言的,属于财税管理体制的范畴。通常意义上讲,地方税是指划归地方负责征收、管理并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构成地方财政固定收入来源的税收。地方税不仅仅是根据收入归属来进行划分,它还包含了税收管理权限等多方面的内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解释权、税收减免权等。概括起来,地方税的确立涉及三权的划分即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权。与此相适应,地方税体系应包括地方税制、征收管理以及司法保障在内的整个地方税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所组成的统一体。

比照通常意义上的地方税划分标准,由于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中国主要税种以及税基、税率都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地方政府无权设置税率,没有独立的调整权,只能对地方税税权起到监控的作用,因此,中国尚无实质意义上的地方税,也就无地方税体系可言。中国的地方税可以定义为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状况,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和要求确定的,由中央统一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其收入是由地方专享的各类税收的总称。尽管如此,作为国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对各种税收收入的归属和管理权限进行划分的产物,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中国的“地方税”已奠定了建设地方税体系的基础。在下文中,姑且以地方税体系的名义进行阐述。

二、中国地方税体系的运行成效

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产物,地方税体系自运行以来在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财力纵向配置关系、规范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等方面均呈现出了显著效应。

(一)较充分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角色意识

市场经济要求法制化、规范化,要求公平竞争条件,要求打破地区分割,形成全国统一市场,要求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一种通行的财政模式,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各级政府之间纵向分配关系的普遍做法。各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分配关系无非是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财力的配置关系,配置的起点是各级政府的事权及支出范围,地方政府主要承担地区政府机关运转,提供本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经济事业发展等支出,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地方政府承担了更多的事权。地方政府作为利益集团,也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表现为地方政府成员追求政绩、追求最大可能升迁;另一方面表现为追求福利改善。

政绩的考核取决于地方政府事权的履行状况和自主财力水平。在没有地方税体系的情况下,自主财力主要靠收入分成,在采用收入分成办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虽然在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也关心收入总量的增加,但更关心的是分成比例,即如何通过与上一级政府谈判和通过游说提高地方分成比例。在分税制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只能寄希望于增加自主财政收入,已不可能像原体制那样,完全靠伸手向中央政府要钱,同中央政府讨价还价,或者向企业巧取豪夺。增加自主财政收入的最佳途径只能是加强税收征管,优化地方税源,开辟新的财源。由于地方税的收入当然地归地方所有,地方税体系的设立自然促使地方政府更关心地方税的增长和涵养地方税税源,鉴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从而促使地方政府关注相关产业的发展,由此地方税体系成为了中央政府调控地方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

福利改善表现为工资收入增加、住房条件改善、办公设施现代化、学习考察机会增多等。要获得福利改善,就需要财力支持,在没有地方税体系的情况下,主要靠收入分成,地方政府对财力的获得不能进行有效的预期,而在具有地方税体系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获得的收入数量可以进行预期,这就促进地方政府谋划发展,由此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地方税体系的确立促使地方各级政府转变理财思路,从而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地方税收体系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范围,强化了对地方财政的预算约束,提高了地方坚持财政平衡、注重改进和加强收支管理的主动性和自主性。地方政府在加强财政管理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地方税收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各地区为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财源结构变化,纷纷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新的财源建设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划。地方政府减少了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的投入,积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注重效益型财源培植,资源配置也随之得以优化。

另外,地方税的划分本身参考了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范围,地方税体系的确立进一步规范了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地方政府在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不规范的行政手段受到了限制,更多运用的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其中主要包括税收手段),从而有利于地方政府从地方整体经济平衡和稳定的角度出发,协调发展、合理配制,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二)与转移支付手段相得益彰,为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提供了解决思路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一国范围内的全体居民应当享有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基本民生,如就业服务、社会救助、养老保障等;二是公共事业,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科学技术、人口控制等;三是公益基础,如公共设施、生态维护、环境保护等;四是公共安全,如社会治安、生产安全、消费安全、国防安全等。继“十一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中长期目标之后,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党和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系列要求表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工作之一。

地方税体系和转移支付体系作为公共财政体制中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与完善均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和导向。现行转移支付手段包括共享税比例分享、税收增量返还、一般转移支付制度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其中,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是中央对地方政府代行中央职能所必需的经费支出,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无直接关系。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享比例(主要指增值税75 ∶ 25和所得税6 ∶ 4)与税收增量返还通过高明的制度设计发挥了“劫富”的作用;中央财政收入中专项转移支付后剩余的收入,中央政府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包括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拨付给地方政府,其中大部分归属中西部地区和少数东部地区的财政困难县市,发挥了“济贫”的作用。

相比较而言,地方税体系设计以经济总量为导向,经济愈发达地区,地方税收收入愈高,可能提供的公共服务会愈多,税收呈现与各地经济增长的同向变化。各地的税收收入差异造成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的差异,也正是由于这种能力上的差异,为中央政府按“因素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从现实情况看,各地的财政支出量直接决定了当地居民享受公共服务水平的高低。在中国目前的财政体制中,地方税体系和转移支付体系一同决定了各地财政支出量的大小。胡怡建、张伦伦(2007)认为,地方税体系对地区间支出差异的相对贡献明显大于转移支付体系。正因如此,转移支付体系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稀释”和 “抵消”了省区间财政收入能力的差异,使得支出差异小于收入差异。降低中国地区间财力差异程度、实现各地居民享有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均等化的目标,必须在不断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基础上,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三)规范了地方自主财政收入的取得渠道

地方政府自主取得的财政收入(区别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比重越小,财政收入越规范。由财政支出刚性决定,财政收入规模很难缩小,因此,规范财政收入的重任就落在税收收入身上。可喜的是,随着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和地方征管能力的提高,税收收入增幅远高于非税收入增幅,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月~5月份的最新统计数据为例,全年税收收入增长9.2%(相关数据表明,地方税收入增幅大于中央税增幅),非税收入下降0.4%,两者相差9.6个百分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为87.9%,较上年上升1个百分点,财政收入结构朝着更为合理的方向调整。实际看来,前5个月,全国财政收入35 470.39亿元,同比增长30.8%。其中,税收收入32 029.93亿元,增长33.2%;非税收入3 440.46亿元,增长12.4%。税收收入增速较非税收入增速快20.8个百分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达90.3%,比2009年全年上升3.4个百分点。可以说,地方税收体系从体制上规范了财政收入的取得渠道。

(四)为地方税务机构的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地方税务机构的发展与完善是地方财源规范建设的有力保障。在地方税收体系确立前,由于只有一套税收征管机构负责税收的征管,因而也就没有所谓地方税务机构建设。随着地方税收体系的确立,地方税收机构作为地方税收的征管组织逐步得以发展,现在各地方均已建立起较为科学规范的地方税收机构,进而为有效解决财权与事权的脱节问题创造了必要条件。目前,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不包括2002年及以后新设立的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的部分),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等,渐成体系的地方税建设为地方税务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中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地方税体系缺乏整体设计,滞缓了省以下分税制改革进程

在中国市场经济日渐成熟的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始终是一个热门话题。规范、完善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是推动和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最有效的制度依托,推进和完善省以下分税制改革为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提供了契机和平台。分税制的核心理念是“合理确定各级政府事权、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但随着事权重心日渐下移至县乡政府层级,县乡财政的财权财力却未能得到及时跟进。从财政规范的角度上讲,地方政府财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地方税收入;二是纵向转移支付。1994年改革形成中央和以省为代表的地方间的分税制框架之后,十余年以来,省以下的分税制迟迟不能落实,固然存在中国行政层级过多,纵向转移支付难以到位的问题,地方税体系缺乏整体设计也是主要影响因素。地方税体系缺乏整体设计主要表现在中国目前仍是以省级政府为中心平台设置地方税体系,以县(市)、乡(镇)层级地方税体系严重缺失,在省级政府未能合理配置各自税基的情形下,县乡政府作为“事权中心”所面临的财政困境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形下,地方各级政府拥有相当大规模的预算外收入就不难理解了。这些包括土地收入和各类收费、基金在内的收入,总计有上万亿资金之巨,游离于预算统一规范管理,不受预算过程约束,在现行的官员政绩考核导向下,多被地方政府用于搞开发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铺摊子、上项目,以粗放式扩张换得辖区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由此造成土地和其他资源的低效配置、滥用和浪费,引发投资过旺、经济过热,并连带引出地方利益保护和不当竞争等问题,进而影响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必将影响省以下分税制改革的进程。

随着经济的大幅增长,中国已进入到了进行税制改革的最佳时期,从长远角度考虑,我们应从整体上对地方税体系进行设计,建立分层级的地方税体系。设计地方税体系的总体思路是:区别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本着效率原则,规范税种划分,在强化中央宏观调控的前提下,科学划分税权,适度下放税收立法权和减免税权,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下科学的地方税体系。在税收权限的划分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对全国性的地方税种(如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这类地方税种只能由中央立法,并按中央制定的政策统一执行,可赋予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征收办法的权利;第二,对灵活性较强的地方税种(如资源税类),其税权应以地方为主;第三,对其他的地方税种包括地方的主体税种(如财产税类),应由中央统一立法,但可赋予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征管办法的权利,以及在授权范围内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作为地方税种,其税收征收管理权一律划归地方。改变以省级政府为中心平台设置地方税体系的做法,地方税体系以县(市)、乡(镇)、村为主要平台设置,建立多层的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可划分为省级、市级、县(市)、乡(镇)四级税收体系。基本框架设想如下:省级税收,以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建筑安装营业税及省级企业所得税(在全国企业所得税基础上附征)为主,欠发达地区省级税收可只征行业营业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级税收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以城市居民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税为主,其中城市居民个人所得税在全国个人所得税基础上附征,全国个人所得税是居民对全国公共产品的支付,城市个人所得税是城市居民对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支付,营业税按消费地课税原则设计,城市建设税以经营用土地市值为课税对象;县(市)级税收,其中发达的县(市)本级税收,以县(市)居民个人所得税(类似于城市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县(市)级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为主,一般发展程度的县(市)本级税收以营业税、城市建设税(税率降低)、县(市)级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房产税(税率较低)为主,贫困县的地方税只征收营业税,公共产品的财力主要依靠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乡(镇)、村税收,发达的乡(镇)以房产税、乡(镇)村级企业所得税为主,一般乡镇(村)以房产税为主,部分经费开支由省级、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贫困乡村靠中央和省、县补助,不征收任何地方税。

(二)中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面临缺失状态,地方税收入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影响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进程

由政府的职能所决定,地方税体系作为公共财政体制中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需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和导向。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发展格局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有效率的模式是以中央政府主导进行推进的模式,这就要求中央应具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从而全面实施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程度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收入)能力和财政支出能力。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和稳定预期,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的合理界定,关系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和稳定预期不只取决于地方税种的数量(中国目前地方税种的数量依然不少),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所确立的主体税种。一直以来,营业税是中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但目前面临的情形是: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的改革已提上日程,给营业税留下的征收范围极其有限,营业税正逐渐丧失地方税主体税种地位。目前,应以房地产税改革为契机,在省以下地方税体系中确立房地产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建立以房地产税为主体税种的省级地方税体系。

从税种划分的原则来看,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应该具备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税基具有非流动性,将税基具有流动性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容易导致各地方政府的税收纠纷和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进行的低税竞争;二是基于受益原则进行课征,某些税种的征税对象收益的大小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直接相关,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享受的公共商品和服务是对称的;三是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其收入总量应在地方税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四是具有稳定增长能力,与经济增长成正相关关系。综合考量,房地产税在省以下(尤其县乡级)是最合适的地方主体税,这已被许多发达国家的地方税收征管实践所证实。正值中国房地产税改革契机,应当正视房地产税的收入功能,同时在税制设计中注重房地产税对于土地资源开发、房地产市场以及均衡社会财富等多方面的调控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开.地方财政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周国川.构建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地方税体系[J].税务研究,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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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必福.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研究[J].发展研究,2009,(12).

[6]管永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的地方税体系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09,(2).

The Evaluation on Present Local Tax System in China

Jin Zhe

(Finace and Taxation School,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关于财税的心得体会范文3

汤教授的讲话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关于公共财政的基本理论,包括公共财政的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阵容及其实行机制、公共财政框架完善以及税收在公共财政中的地位等问题。第二,基于税收在公共财政中的重要地位,当前分布实施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公共财政的相关问题

汤教授认为尽管公共财政的相关内容存在诸多方面争议,但是总体看,公共财政具有其道理,个人赞同这个提法。

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有特定的论述。该论述要求分步实习税制改革,并具体提出了实施分步税制改革的八项具体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包括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国家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及整个财政制度。

汤教授认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是以市场失效和社会经济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为标准。因此,只有那些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政府和公共财政应当介入。由此,导出公共财政的介入领域范围。

(一)公共财政的特征和应当介入的领域

公共财政的含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建立的财政收支活动新的机制和新的体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制。公共财政的基本点包括:(1)弥补市场失灵的财政;(2)公共财政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3)非营利性的财政;(4)法制化的财政。

公共财政涉足于公共领域。从一般的角度讲,公共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1)第一个层次: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法律、公共工程与支出、公共服务;(2)第二层次:经济的外部性、垄断、分配不公、经济波动、信息不完善等;这两个领域都是公共服务应当介入的领域,也是公共财政应当涉足的领域。(3)从特殊的角度来看,应当联系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看。从市场发育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需要介入的领域更多,某些私人资本在一些领域无法介入。由经济发展导致的市场失灵领域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三层次。(4)我国特有的国情:地域广阔、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有制经济比重大,改制改组的难度较大,必须政府介入。我国的经济发展国情构成我国公共财政的第四个层次。(5)另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国的公共财政的范围还涉及到宏观调控领域。

(二)公共财政的职能和机制

财政的范围由政府的只能决定,同时这两者以一定条件下经济体制为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和经济管理管理职能。基本职能直接配置资源和间接调控私人配置资源的能力。具体表现为,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能力、稳定经济的能力,维护公平的能力,拉拢经济体制的能力完善经济发展的能力,完善经济体制的能力、法制的能力,对外宣传的能力等八项。政府的这些职能规定着财政职能运行的方向,规范着财政职能的范围。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政府职能的暂行定位,反映在财政领域就是建立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性财政。财政职能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公平分配职能和稳定社会发展的职能。除了这些传统职能之外,对应政府的职能的转换,财政职能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构建。

公共财政框架体系至少包括: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支出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协调机制;实行权责化的政府会计;建立政府管理信息制度。

关于税收和公共财政关系有三种观点。第一,建立和规范以税收收入为主,以辅助化收入为辅的财政体系。税收收入是基本内容,制度化收费处于辅助地位。采购成为新的金融工具。公共财政应当以税收为主要的手段。因此,公共财政改革以税制改革为基础,其中税费改革是关键和难点。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在总体上税收制度应当保持较高中性,它对配置资源非常重要。保持税收的中性要求依法治税。税收制度也成为财政制度的中心。第三,在公共财政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政府提供的是个人难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这种服务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无需偿还的财政收入,即税收。税收成为公众取得公共服务的对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公共收入的基本甚至唯一的形式。此外,还应当考虑公共财政和纳税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的直接来源是公众提供的税金,因此公共财政应当保障纳税人的正当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身就是公共财政的目的。

二、 当前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几个想法

(一)税收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依据

1、应当把中国税制改革放到加入世贸组织下,放到世界性税制改革背景下分析。

关于世界性税制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世界税制改革有三大理论依据:公平课税论、最优课税论和财政交换论。对于该三项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汤教授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后区分性借鉴。

关于公平课税理论。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收益原则和课税能力原则。理想的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宽税基。既要强调横向公平,又要强调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应当以公平税负理论为依据。但存在一定问题。税费加上无法统计的制度外收费大约占30%。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合理的借鉴。

关于比较有分歧的最优课税理论。汤教授应当承认其在世界税制改革中发挥过的重大作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最优课税理论是获得诺贝尔奖两种财政税收理论。其中强调的最优商品课税、最优所得课税、以及最优商品课税和最优所得课税的最优搭配值得我们思考。尽管该理论中的很多假定并不存在或者有一些前提,但是这种思路给我们很大启发。比如,应当注意到产品的需求弹性和税率的关系。对于需求弹性较小的应当征收较高税率。这些思路应当值得我们思考。再如,最低边际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都应当低一点,应当选择合理区间,这样一个视角具有其价值意义。应当注意税率的调整和效率的关系。此外,维克里较早提出中性税收的思想,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汤教授认为,把税收的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细化一下,可能就推断出最优课税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一方面导致劳动者的逃税动机,另外这样的边际税率在实际中很少得到运用。因此,最优税收理论在某些方面可以借鉴。

关于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和法制已经宪法经济学联系较为紧密。中心问题是如何约束不良政府行为。政府从公民哪里获得财产应当如何限制?汤教授主张通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法制,对政府权力实施宪法上的约束。税收设计属于宪法问题,税制改革应当属于立宪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等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主张应当约束预算和平常所讲的政府权利来源于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理论是一致的。政府的财政权利来源于宪法,立宪原则还涉及到许多公共财政思路:公债、预算、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财政交换理论的核心——贯彻税收法定主义有其道理。

2、关于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汤教授还从经济全球化态势和十六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更可以看出我国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国际层面上的税制改革应当考虑到税收竞争和税收协调问题、居民管辖权原则和来源地管辖权原则问题等。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看到我国税制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地方。除此之外,我国税制改革还应当考虑如何按照国际惯例经济贸易区域化、国际税收协调等对国际税收产生影响,并最终如何和国际进行接轨,怎样和国际减税浪潮协调。

另外,汤教授认为现今倡导的税制改革并非新一轮税制改革,而应当是94年税制改革的后续部分。

(二)关于现行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加快增值税暂行试点工作。中央已经在东北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移试点工作。对当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中所包含的税进行试点,范围并不是很大。汤教授认为,不应当因为局部过热而延迟增值税试点工作。目前投资过热有结构性原因。因此,既然主要的行业都已经试点了,其他的行业应当改革。另外,试点的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向全国较快推开。可以借鉴很多国家的做法。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应当进一步降低。

2、关于两法合并问题。两法合并工作已经展开。其中,关于两法的名称,主导意见仍然采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名称,但在条文表达中体现法人所得税的精神。但也有有人提出一步到位,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现行企业所得税界定纳税人的关键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尽量与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以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和征税的成本。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问题,大体的倾向是在25%左右。

3、加快消费税的调整问题。前段时间,官方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进行辟谣。汤教授认为,消费税应当加快调整步伐。选择性强是消费税的特征。消费税和现在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应当完善消费税,适当提高消费税基。对于某些环境污染严重的,资源稀却性的,国家垄断性的,资源不再生的,倾向于适当提高一些税率。对于破坏环境等的,也应当提高一些税率。对于小汽车,老百姓都认为高档的消费品等并且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可以适当扩大税基。对于化妆品等应当作出不同的调整。对于某些高消费有人主张开征消费税。在营业税基础上加征消费税。

关于财税的心得体会范文4

第一项改革是取消“市管县”体制,推行“省管县”体制。从改革实践来看.2002年以来,浙江、湖北、河南、山东、福建等省份先后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将一部分归属于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和社会管理权直接斌予经济强县,在财政体制等方面实行了“省直管县”。田这些“强县扩权”举措,在实践上直指上世纪80年代兴起继而约定俗成的“市管县”体制。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在行政层面上确认和扩大经济强县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及财政管理权,带动县域经济突破“市管县”所形成的体制,为“市管县”体制转变为“省管县”体制创造了条件。

第二项改革是推进乡镇体制变革。乡镇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是将乡镇一级政府取消,变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当然,这一做法是乡镇体制改革的近期选择.最为贴近我国农村当前实际、而乡镇自治又具有明显的长期制度优势的乃是乡镇体制改革的必然归宿。

结合政府层级结构的变化趋势,我国的政府级次可由原来的五级(中央、省、市、县、乡/镇)精简为三级(中央、省、市/县)。在政府级次优化后,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相应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架构。这样.财政体制级次改革与政府体制层级变革达到协调一致。这三级政府财政构成我国财政体制划分的墓本层次。

二、优化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构想在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架构形成后,关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事权配里、财权安排及其相应地转移支付都要以新的基本层级为羞础来重新构建。

(一)优化政府间事权配。

应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之后,按三级政府财政来优化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并以 法律 形式加以规范。总的原则是,属于全国性共同事务,应由中央政府决策、承担和管理;属于地方性共同事务,应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统一政令许可范围内自行决策和承担,划归地方政府管理。

从事权划分的纵向配里上着,中央财政负贵国家安全、国防、内政、外交、宏观调控、地区财力平衡、全国性及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大型国有 企业 兴建与控股监管、协调地区间经济和社会事业 发展 及其中央政府机关职能运转、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支出项目,以保证国家法制、政令和市场的统一。省级财政主要负贵区域性的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中观目标的调控、本级机关的职能: 运转和省直管事业的发展等地方性支出项目,以完善中观调控,增强行政活力。市、县财政具体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经济、行政管理和公用事业发展等具体支出事宜.主要包括:本级政府行政事业费、公检法经费、地方统缚安排的基建投资、企业技改和科研投人、城市维护建设经费、支农经费和社保经费等事业支出。②

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共有的职贵范围包括基础 教育 、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涉及全体国民素质、国计民生、国土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支出,中央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调控、协调发展。比如,在荃础教育领域,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是由墓层地方政府承担份导管理贵任,支出贵任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或较高级地方政府往往负有更大的投人责任。而在我国,“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提供体制没有对服务的具体提供和支出两种贵任进行划分,致使县乡两级政府不得不承担起大部分基础教育支出。伴随着县乡政府的财政困难,基础教育投人很难达到实际需要的水平,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几乎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蓦础教育并不严格地具备地方性公共物品的特征,它存在一定程度的外部性,应属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

根据三级政府间事权配里格局,财政总支出的主体在省以下的地方,市县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约为55一60%,省级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约为巧一20%,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约仅占25一30%。

(二)优化政府间对权安排。

按照本文设计的三级政府财政架构,在各级财政间合理配里主体税种,并需进行相应的税制改革。

1.中央税种的优化。

归属于中央财政的税系应以关税、消费税为主体税种,并辅之以证券交易税、资源税等,其收人总最约占全国财政收人的55—60%。关税是国家处理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调节贸易进出口规模和结构的税种,它关系到对外贸易中的国家,理所当然归属于中央税。完善关税制度的努力目标是使关税从原来的“高税率、多减免、窄税羞、低征收”转变为“低税率、少优惠、宽税基、实征收”。消费税作为选择性商品税,着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它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需要,应进行结构性调整,包括调整征税范围、采用价外税、将部分消费品纳税环节移至批发零售环节等。证券交易税税源来自全国各地,但缴纳地点却基本集中在设有证券交易所的上海和深圳两地,因而将其划作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做法有失公平。由于证券交易税的税源具有全国性的特点,税基流动性大,且实际分享该税的地区财力较宽裕,调整后不会对相关地区财政运行产生多大影响,应将其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资源税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收人都归属于地方。从资源税分布的地区间非均衡上看,应该将该税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这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2.共享税种的合理选择。

按照彻底的分税制要求,共享税应尽可能地少。而我国幅员广阔,地区 经济 发达程度和产业税源结构差别巨大,如果共享税没有一定的数量和规模,则难以实现地区间财力的合理分配。所以,短期内需要保留适当数量的共享税。可考虑将增值税、 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等暂时作为各级财政的共享税,待条件成熟后,应逐步将其分解到中央税与地方税系中。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不妥的,其收人应当完全归属于中央财政。而我国的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在政府税收收人所占比例为1/3一1/2左右,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人中所占比例约为1/5。在地方税税源不充足的情况下,将增值税完全划给中央政府,会使地方政府的税收收人过少,影响到地方政府组织收人的积极性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因此,从财政孺要角度考虑,目前仍需将增值税作为共享税,但可对分享比例作适当的调整。增值税制改革的重心在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转型力度、扩大征税范围至服务业等。

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起作为共享税,从我国现实看是比较合适的。企业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地方政府而言,是仅次于营业税、增值税的第三大税种。在这种情况下,它的税种功能只能让位于其收人功能。根据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的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既符合勺vto原则的要求,也与和谐社会追求的公平要求相一致。个人所得税具有强烈的收人再分配、经济稳定的内在功能,且有很好的税源增长潜力,适合于作为共享税。其改革的方向是适当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规范和拓宽税基,优化税率结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社会保险税的社会性决定其应作为中央税或至少是共享税。将其作为中央收人,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收缴和管理全面社会化的最终目标。西方许多国家将社会保险税划作中央税种,这样可以使得全国上下能得到大致均等的社会保障。就我国现阶段来看,实现社会保险的全国性统一,似乎有些不切实际,社会保险税目前以作为共享税为宜。

3.构建各级地方的主体税种。

省级财政形成的是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等共享税为重要税种的收人体系,其收人总量约占全国财政收人的巧一20%。通过建立这些主体税种,基本上可以保证省级财政获得履行职能所需的必要财力,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层层集中财力的内在利益机制,保证基层政府的财权。

市(县)财政形成的是以财产税类为主体税种的收入体系,其收人总盆约占全国财政收人的25一30%。从国际上看,财产税是一种备受推崇的地方税,构成了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据统计,2005年我国房产税收人435.9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收人137.33亿元;土地增值税收人140.02亿元;车船使用税收人38.89亿元等③。从这个角度看,把财产税类列为市(县)财政主体税种既可增加该税收人,同时还可调节收人分配,这是一种个人收人结构调整型的税收增长。

在目前开征一般财产税困难较大的情况下,财产税税制的改革在于修订、改进已有的个别财产税。它包括开征房地产税(或物业税)、改造车船税、取消土地增值税、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蹭与税。市(县)财政除了构建财产税作为其主体税种外,还需要重点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 旅游 税等具有地方受益性质税种的建设。

(三)优化政府问转移支付体系。

按照三级政府财政来建立转移支付,大体上有两个基本环节,即中央对省级、省级对市(县)。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是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的中心环节。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设计.应在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量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设计相协调,形成省对市(县)的、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性转移支付为形式的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归并现行种类繁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现行的税收返还是为了照顾地方的既得利益,与公平原则相悖。原体制补助是由于 历史 原因形成的,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影响了地方组织财政收人的积极性。而只有过渡期转移支付是规范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雏形,通过逐步吸纳税收返还等一系列非规范补助金,可以最终演变为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措施是取消原体制补助或上解;对增加工资补助、 农村 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进行归并;对其他补助进行清理;逐年降低直至最终取消税收返还。其次,完善专项性转移支付。对于属于上级委托事项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数额,应根据委托事项的直接成本 计算 确定;无配套条件的,要按照各种保障性公共产品提供水平达到标准缺口数量和受援地区该项公共产品的单位成本计算得出;有配套条件的,不仅要测算出受援地区改善公共产品需要提供资金的总量,还要根据受援地区不同的人均财力水平确定有差别的资金配套比例。最后,用“因素法”替代“基数法”。基数法已成为现行分税办法的制度性缺陷,必须尽快抛弃,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因素法。因素法的基本特点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人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盘、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为了鼓励各地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地方增加收人的积极性.可考虑收人努力因素,如各地财政收人占gdp的比重。根据因素来衡t各地的财政地位,以公式化的形式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从而提高转移支付的 科学 化水平。

①宗和:《强县扩权: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学习月刊)2004年第10期。

关于财税的心得体会范文5

    肆、理论的展开::税法学的概念及其周边相关学科之关连

    一、税法学的概念

    财税法学的研究,基本上可以分成两大部分,一是租税法学,一是财政法学两者,其中,在台湾,租税法学相较于财政法学[1],有长足的进展。

    租税者,为中央或地方政府,为支应国家事务之财政需要,及达成其它之行政目的,依据法律,向人民强制课征之金钱、或其它有金钱价值之实物之给付义务,而不予以直接之报偿者[2],台湾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国家透过租税法律而向人民课征租税,因此,规定租税事项的法律,即为租税法,对此经由法学方法研究,则是租税法学的研究[3].亦即,对于税法作体系的、理论的研究为目的之独立的学术领域,即称为税法学,或税捐法[4].必须确认者乃「租税法者乃法律学的一环的要求,而在此立论上,展开以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透过法的角度去思考租税的问题[5].

    对于以租税乃至租税所发生的现象为直接的研究,因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内容的差异,则所呈现的态样则各有不同,除以法学的角度为租税法学的探究外,从经济学、财政学、行政学、政治学甚至心理学等学科都有其必要[6].而在法学的领域中,则与民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必须相互连结[7].

    租税问题,可自各种的角度进行观察,诚如前述,涉及诸如:政治学、社会学、心里学等等,但是主要的领域,则有下列三者:一、财政学中之「租税论:钜视的观点;二、会计学中之「税务会计论:微视的观点;三、法学中之「税法学:法的观点[8].

    因此,对于税法学的探讨,有鉴于税法本身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故本文以为,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学的角度是其中之一,除与其它学科,如会计、经济财政等,有所关连外,在法学自身的领域中,税法学虽然独立自成一个法律学门,但却也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事法甚至诉讼法各领域等,具有交错的联系,显现出盘根错节的复杂现象,是以有认为对所谓「综合租税学的确立认为有其必要性存在[9].本文即欲对于租税法学的研究,试图展开其基础的方法论。以下分别叙述之

    二、租税法学与其它法学领域的关连交错

    (一)租税法与宪法

    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有谓课税权乃权力怪兽,必须驯服在宪法秩序之下[10].在税法的领域中,无论是租税立法、租税行政或租税司法,均必须服膺法治国秩序特别是基本权的拘束[11],自然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密切,特别是经由财政宪法的研究,对于宪法的财政国体「租税国理念的探索与实践,及对于人民财产权的保障等,均是租税法学研究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概念[12].自租税国的观点,从消极的防御功能,税是国家即地方自治团体对于国民财产自由权的侵犯以及对于职业及营业自由权的干预,所以应受宪法的限制,并接受大法官违宪审查的保障;积极的形成功能,宪法税的定义乃赋有文化价值的概念,作为租税立法与租税解释适用的方针[13],亦即纳税义务影响及于人民之财产权、工作权、生存权[14].于是,当人民面临国家以课税高权以「强制且无对价地将人民的财产移为己用,自然要面对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本旨问题,相同的对于人民的生存权也会有所牵连涉及[15].另言之,对于纳税者的权利[16],相较过去人权的讨论,可说是一种新的权利[17],正如当建筑物林立所产生的「日照权、「景观权等,所建立新的权利一般,而开始孕育而生[18].在日本倡议「纳税者基本权(Taxpayer‘s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者最力者首推北野弘久[19],将自由权与社会权为两者集合,而将此在学术上称之为「新的人权[20],约略而言,在建构上乃以宪法为基础,包含广义的财政法(包含岁入与岁出两方面)的权利,而将以纳税者主权论展开,而经由财政民主主义来落实。更有甚者,对于不公平的税制或税务行政,当事人对于违反宪法的租税支出,更可以以增大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认为侵害纳税者的利益而提起所谓「纳税者诉讼(Taxpayers’suit)[21]的制度。以上所述,均与宪法息息相关。

    因此,宪政国家的税法,理应由原理原则构成体系,但实际上往往屈就于立法而有所妥协,税法立法对于原则的坚持通常最缺乏抵抗力[22],但是,在税法的立法以及税法的解释上,其基本原理原则均不能忽略宪法的存在,应时时顾及宪法的观点,而非只是考虑财政上财源多寡的因素[23].

    (二)税法与行政法[24]

    租税事项,过去一般被归入财政领域,为行政法各论的一环,但是随着租税法学的发展,其理论体系开始建立与完整,目前可说是已经脱离了行政法各论,独立成为一个学门,甚至可以提升到财政法学的领域,关于税法与行政法的分离,例如德国在1918年天夏有帝国财务法院的设置,单独为税务争颂最高法律,其独立性可见,盖独立的财税法庭为税法独立性的表征,先有独立的财税法庭,财税法的研究,始能得到应有的重视[25];在日本则是在二次大战后,因为受到Shoup劝告的影响,始将租税法成为独立学门,而脱离行政法[26];在中国大陆,租税法亦有认为脱离经济法范畴而独树一格,皆属例证。当然,其与行政法的关系是相当密切不可分的,但又发展出与一般行政法所论述者不同的理论,例如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与税法上租税法律原则,则有相同却又差异之处 [27].

    再者,近来行政法的相关法典化,诸如行政程序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执行法…等,完善整体的行政法学,其与税法上的关连配合,如税捐稽征与行政程序[28]、租税救济与行政争讼等,均属得以深入研究的课题,学习研究者,自当对上开法律有所认识,并得就税法上的差异为不同的思考,亦即,税法的研究自当有异于行政法的脉络[29],最典型的例子乃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与税法上的租税法律主义的差异,亦即研究者在以行政法学所提供的行政法理论运用在税法之上,虽属妥适,然不得忽略税法本身的特殊性,并要时应该进行修正[30].

    (三)税法与民法、商事法

    税法对于私人经济的活动产生影响,特别是租税的负担对于人民的投资、消费乃至储蓄等行为的可能性,加以限制,因此,税法将直接或间接对私法的各种交易活动,连结而产生出各种不同的税捐负担。

    民商法为私法,其所规律的对象为个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31],或其成果的各种收入或其它足以推测纳税能力的事实,乃是税法所要把握作为课征的对象。

    税法与民法的分离,有所谓「税法与民法分合史的论述,就此,学者指出,税法从民法桎梏中解放,又向民法靠拢,最终税法与民法统一在宪法秩序之下[32].有认为税法虽为公法,但在课税实体法的领域,则与民法、商法间具有「内部性亲近关系[33].兹举二例,例如,经济观察法乃涉及与税法与民法间的分分合合,对于税法与民法间的牵连,则因不同时期,往往有意见歧异之处[34],不过,已呈现出税法与民法间差异,更可印证税法本身的特殊性。又,例如,民法上不当得利的概念,除在行政法上有所议论外,亦扩及到税法的领域,即属适例[35].

    (四)税法与刑事法

    税法对于违法的租税犯罪行为,课予刑事责任。例如在实体法上税捐稽征法第四十一条的逃漏税捐罪、第四十二条的违反或扣缴义务罪、第四十三条的教唆或帮助逃漏税捐罪。经由财政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侦办、起诉,普通法院判决,与租税秩序罚由行政机关自行为之不同,则税法将与刑法实体法及刑事程序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连。

    三、租税法学与其它非法学学科的关连交错

    法学不再固守其领域,开始与其它学门进行对话与合作,其中以经济的法律分析为其最好的例证。租税法学除了与上述法学各领域交错连结外,也与法学以外领域开始对话,特别是租税法学的发展相较传统民法、刑法乃至行政法等领域的发展,属于新生的领域,参酌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则属重要,将可适度移植转换。故在法学以外的领域,亦不可忽略。

    (一)租税法学与财政学[36]、经济学[37]

    财政学主要的内容在于讨论政府公共部门的经济行为,又被称为「公共经济学,实为经济学的一环[38],其为研究政府因执行公共活动,对所需资产的取得、使用以及管理的一种科学[39].透过研究政府部门的运作并佐以经济学的分析,以全体社会福利极大化为最终目标,亦即一方面探讨政府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是研究透过政府的力量使全体社会达到最适化[40].其中,在公共收入理论中,课税收入为重要的一环,经由对于租税的基本概念的讨论,延伸出租税理论及各种租税的制度分析[41],为其与租税相关的研究课题。另言之,财政学的税捐理论,乃是经由税捐满足公共财政需求为其课题,属于经济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利用各种的经济学分析方法,讨论税捐的本质与作用,其机能与经济效果等[42].

    因此,租税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租税为财政收入的一环,不得无视于财政学的论述,其相关的课题,例如租税的意义、课税的依据、租税原则、租税的转嫁等理论等,其理论对租税的立法,不论是在全体租税制度或个别税法,均有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存在[43].透过财政学的研究,将更能把握租税的本质与其它财政收入的关连性;另外,在税法的制定亦可兼顾法律与经济两者的调和。

    (二)租税法学与租税政策学[44]

    租税政策学乃是介于租税法与财政学间的一个新兴的领域,将租税制度之全体或者现行租税制度之个别问题,分别自法的观点、行政的观点、经济的观点等,将种种的观点为综合性的考量后,对关于现行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检讨、提出解决的对策以及应该采用何种的政策等事项,为一探究。

    (三) 租税法学与税务会计学

    会计学依据美国会计师公会名词委员会的解释,乃指涉及财务性质,或仅涉及一部份财务性质的交易与事件,以货币为单位,依循一定程序予以记录、分类及汇总,并就其所产生的结果,加以解释的学术也[45].亦即,为了究明企业的财务状态与与企业利益,所涉及的计算原理与计算制度的研究,乃是会计学的研究范畴[46].其中就其研究内容及对象的不同,税务会计为其中之一[47].而税务会计,研究重点为,在关于税法的研究上,特别是营利事业所得税,包括相关之衡量标准、申报缴纳程序及应备的帐簿、凭证;会计上应该如何适用有关税法的规定,包括当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税法不一致时,会计上及申报时如何纪录与调解[48]等事项。进言之,一般的商业会计乃是依据商业会计法及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将企业交易事项,透过分录、过帐及编制各种的财务报表(诸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予以记录以提供财务资料,但是一般的会计处理虽然合乎要求,但不表示一定符合税法上的规定,亦即,对于一般会计上处理所产生的帐面盈亏结果,不一定与税法上的所得概念相同,于是,对于「所得事项的处理与计算,则有另一套尺度,于是产生了税务会计。亦即,将企业所发生的交易事项,依会计理论予以登载,除会计处理,及计算损意外,须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帐外调整,并向稽征机关申报,因而从交易事项事项的会计处理到计算所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等的理论方法,甚至包括稽征实务,均属税务会计研究的领域[49].

    进言之,税务会计成为现代会计学中重要的领域之一,其主要因租税制度的改变,对于企业每一交易的处理,应该与相关租税法令相配合,亦即以税法为记录计算的根据。相较于商业会计,税务会计并非另设一套帐簿,只是在商业会计的记帐过程中,配合税务的法令,加以调整。

    职是之故,租税法学的探究,特别是涉及企业税务会计的处理,应该是不可忽略的,在实务的处理上,会计师与律师应该有所交集,二者间将有内在的、逻辑上的联系,法律人应体会到会计是一种通用的商业语言,而非当成陌生的外国语,视而不见。在研究税法时,对于会计或簿记应有基础的认识,方得对上述课题得以理解。

    四、 租税法学与财务行政学

    财务行政为公共行政的一环,前述财政学的研究,一般认为主要有公共收入、公共支出、公债与财务行政四者,前三者讨论政府岁入之获得与岁出的使用,偏重公共部门经济层面的研究,一般称为实质的财政学,而财务行政则是有关于政府的财务计画、财务执行、财务监督与调整等问题,一般称为形式上的财政学,而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透过宪法与相关的财务法规为基础[50],其中关于税务行政,诸如税务行政组织、租税法体系、课征管理等则与租税法学的研究有所关连,亦不得忽视。

    伍、代结论 :缺角的弥补与漫长的路途,两岸的共同努力!

    相较于其它法学领域的蓬勃发展,例如民事法、刑事法等百年的历史,租税法学可为婴儿学步阶段,实在有赖于法学界多一份的乐情关怀,所幸,从前述的相关研究导览,读者可以得知目前台湾租税法学的发展,业已展开!但是,研究的路途可说漫长,许多课题有待填补,乃法律人将来得以努力的重点。

    再者,中国大陆租税法学的研究现状,回顾过去到现在,展望未来,可以得知,虽然目前中国大陆的租税法学研究水平,与台湾相较,仍有一段距离,但是,其虚心的提出检讨改进,将扮演急起直追的关键角色,本文以为,台湾的租税法学研究,相较其它先进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还是存在有数量与质量两者的落差,中国大陆对本身租税法学的反省,当可为台湾研究者所借镜。

    「注释

    [1]关于财政法学,其基本概念,可参见,拙著「日本财政法的研究课题、法源及其基本原则之简介,德明学报第19期,2002年6月,页325到336……

    [2]关于租税的基本概念,可参见,拙著「租税概念与特征之解析(上),税务旬刊1839期,2002年10月,页37以下;「租税概念与特征之解析(下),税务旬刊1848期,2003年1月 ,页34以下。

    [3]参见,清永敬次「税法,ミネルウ゛ァ书房,1999年5版,页25.

    [4]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自版,页2.

    [5]参见,松泽智「租税法基本原理-租税法はの谁ためにあるか,中央经济社,平成8年,页19.

    [6]可参照,新井隆一「租税法学と关连学问领域‧序论,收录日本租税法学会(编)「租税法学关连学问领域,租税法研究第20号,有斐阁,1992年10月,页43.

    [7]可参照,新井隆一「租税法学と关连学问领域‧序论,收录日本租税法学会(编)「租税法学关连学问领域,租税法研究第20号,有斐阁,1992年10月,页45.

    [8]参见,北野弘久「新财政法学‧自治体财政学,劲草书房,1983年,页3以下;北野弘久「税法学の基本问题,成文堂,昭和52年,页5以下。

    [9]参见,北野弘久「税法学の实践论的展开,劲草书房,1993年1版,页8.

    [10]参见,葛克昌「两税合一之宪法观点,收录氏着「所得税与宪法,自版,1999年2月,初版,页110.

    [11]参照,木村弘之亮「租税法学,税务经理协会,平成11年初版,页61.

    [12]基本的说明,可参见,拙著「租税国理念与纳税者基本权保障,税务旬刊1824期,2002年5月,页26以下。

    [13]引自,葛克昌「人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下)——以大法官会议解释为中心,台大法学论丛第19卷第2期,民79年6月,页139到140.

    [14]参见,葛克昌「两税合一之宪法观点,收录氏着「所得税与宪法,自版,1999年2月初版,页129.

    [15]参见,黄源浩「税法上的类型化方法—以合宪性为中心,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6月,页7.

    [16]关于纳税者权利的讨论,中文文献,可参阅,邓德倩「租税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税确定程序为中心,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1月,页22以下的说明。

    [17]在讨论上,纳税者权是否可以归类于第三代人权,以目前手中资料(以日文宪法学专论、教科书为主),尚未得见,有待进一步再研究,本文此时未能有定论。

    [18]参见,邓德倩「租税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税确定程序为中心,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1月,页22.

    [20]可参见,北野弘久「纳税者の权利,岩波书店,1985年4月2日7刷,页42.

    [21]参见,邓德倩「租税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税确定程序为中心,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1月,页23.

    [22]引自,葛克昌「综合所得税属地主义之检讨与改制,收录氏着「所得税法与宪法,2003年2月(增订版),页314.

    [23]参见,清永敬次「税法,ミネルウ゛ァ书房,1999年5版,页26.

    [24]行政法,一般而言,有行政法总论,其包含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组织与公务员法、行政作用法与行政救济法等四大部分,行政法各论则包罗万象,举凡内政、军政、地政、财政、经济、教育、人事……等皆是。

    [25]参见,葛克昌「租税规避与法学方法—税法、民法与宪法,收录氏着「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月旦出版社,1996年4月,页14以下。

    [26]参见,北野弘久「税法学の基本问题,成文堂,昭和52年,页11以下。

关于财税的心得体会范文6

刚才,同志回顾总结了我县“十二五”财税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安排部署了年的财税工作任务,讲得很全面、很具体、很到位,我完全同意。现在,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切实增强信心

财税工作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是专业人做专业事。“十二五”期间,我县财税干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尽职尽责,做出了突出的成绩。我认为,可以用四个“前所未有”来概括:

(一)收入增长形势前所未有。经过多年的打基础,我县财政形势已今非昔比,可以说,“十二五”是我县财税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特别是财政收入实现了大丰收。这里有两个标志可以体现出来:一个标志是,五年全县财政收入实现翻番。由年的4.69亿元增加到10.01亿元,全县财政收入年均递增16.42%。另一个标志是,财政收入增长正式迈入以亿元为单位的阶段,相继突破5亿元、6亿元、7亿元、10亿元大关。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大的跨越,这种好形势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

(二)财政保障范围前所未有。财政在保支出、保运转、保发展和保稳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财政保障的范围是越来越广了,几乎每个老百姓都与财政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财政保障能力大大提高,除了个人政策的支持外,对工业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维稳工作支持力度加大。可以说,公共财政的阳光覆盖了千家万户。

(三)财税改革力度前所未有。近几年来,财税部门不论是在征收,还是在管理上,都下了功夫。税务部门推行“金税工程”,对征收系统进行多次升级,财税库实现横向联网,80%的纳税户都能主动申报缴税,甚至有的直接从网上划税。财政部门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非税收入和财政基础性投融资管理改革稳步推进。特别是精心做好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对接工作,争取各项扶植政策。年,仅补助收入一块,就争取省财政资金3561万元。总的来看,改革内容之多,改革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这些改革,都是在围绕规范做文章。不论是组织收入,还是安排支出,资金的使用越来越规范。

(四)直接服务对象前所未有。财税工作联系着千家万户,工作直接关系着企业和百姓生活。从税务部门服务对象来看,且不说近几年个体工商户大量增加,仅从规模以上企业个数来看,年全县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91家,比年增加了近2倍。从财政部门来看,在服务政府中心工作的同时,随着惠农政策的全面落实、新农合的深入实施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即将启动,大量支出行为直接与老百姓发生联系,各项政策的落实既要求按时,又要求准确无误,社会上千万双眼睛在盯着财政,财政的一举一动都受到关注。

总的来说,“财是政之本,政是财之法”。财税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财税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事关全局,很不容易。抓落实,“落到实处才算事,落到实处才算真本事”。从近几年的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来看,财税部门是特别能战斗的部门,在全县绩效考核中都获得了县委、县政府的表彰。成绩令人鼓舞,得益于各部门有团结实干的领导班子,讲团结、比实干、求实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显示了较强的凝聚力;得益于各部门有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以人为本,从严治队,培养了一支素质较高、吃苦耐劳、善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得益于各部门有全县一盘棋的大局观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及时收入组织,科学安排支出,管理到位,调控自如,把握有度,服从和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得益于各部门有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税收征管、财政管理等各项改革顺利推进,财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着全体财税干部职工的聪明智慧和辛勤劳动。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年度财税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奋战在财税战线上的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狠抓当前,确保完成任务

今年全县财税收入的目标是突破11.5亿元,增长15%以上。这个目标是县委、县政府在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需要与可能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个保增长的必需目标,也是经过努力可以完成的目标。是完全符合我县实际的。各乡镇、办事处和财税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拉高工作标杆,创新工作方法,发扬敢打硬仗、善打苦仗和只争朝夕的精神,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排除一切困难,全力以赴组织好财税收入,确保圆满完成年度财税收入任务。

(一)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进一步健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收征管体系。积极适应经济结构变化的新形势,加强征管手段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税收信息共享、定期沟通、共同分析的管理机制。完善有效的税源动态监控机制,建立税源项目库制度,对纳税户实行动态分析、跟踪监管,及时研究税收政策变化,加强对影响财税收入因素的分析,为组织收入提供可靠依据。尤其要及时把握重点税源、主体税种的变化情况,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扩大税收覆盖面。

(二)突出税收征管重点。在组织收入上,税务部门一定要有铁的态度,应收尽收,决不能“菩萨心肠”,碍于情面,疏于征管。一些征管人员在征税时,最头痛的不是怕纳税人不交,而是怕各种关系网的“招呼”。有时候纳税通知刚下,电话就来了,要求给个面子,吃个饭,洗个脚什么的。对此,财税部门一定要打破情面,坚持“铁石心肠、铁面无私、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的“四铁精神”,严格依法治税,该缴的税,必须征收到位。要牢牢抓住强化征管这个主线,坚持向征管要效率,向征管要质量,向征管要收入,做到征管基础工作不掉档,征管工作质量不降低,征管规范检查不间断,征管责任追究不手软,确保不留征管漏洞和缺口。要坚持突出重点抓收入,不断强化增值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的征收管理,确保主体税种稳步增长。特别是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要加强税源预测分析,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机制,严格依法治税,把握征管主动权。

(三)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从目前的税源分析,我县税收征管的“空白点”和“盲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税收增长潜力还有一定的空间。邵东有二个特点,一个特点是关起门来办厂。我县的打火机产量位居全国第一,皮具行业产量位居全国第三,一些大的企业纳了税,但一些小的加工厂店白天关门闭户,晚上机器轰鸣。邵东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小门店,大仓库,一些经营的门面和摊位只过十几二十平方,但一个仓库动不动就几百上千平方,偷税漏税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税务部门要加大稽查处力度。对“二楼加工户”、“地下黑工厂”和漏征漏管户,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清理、税务稽查和专项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抗税行为,确保该收的税一分不少地收上来。要坚决杜绝县内转引买卖税收、跨乡镇异地入库等人为增加成本、扰乱征收秩序的现象;对有钱不交、非法避税、暴力抗税等行为,县委、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抓一批典型,坚决给予处罚,绝不心慈手软。

要特别强调的是,一季度是财政收入的黄金季节,各乡镇、各部门要早动手、早研究、早落实,努力夺取财税工作首季开门红,确保打好新年开局仗。一要强化责任压着干。财税部门要与各征管单位、征管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征管任务,把目标盯死、任务敲死、措施砸实,真正把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收入任务落实到人,重点税源落实到户。各乡镇和办事处要切实认清自己在财税征管中的主角位置,积极协税护税,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经常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抓,加大护税协税力度,积极组织收入,确保税收及时入库。二要加大督查推着干。财税部门要按照一季度完成全年任务20%以上,力争达到22%的目标,实行量化管理,强化监督考核。县财税督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定期深入征管一线,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查找薄弱环节,督促征管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实现应收尽收。三要严格奖惩逼着干。对乡镇和办事处,在继续实施“超出奖励、短收加罚”奖惩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充分调动乡镇积极性。对征管部门,要实行收入完成情况与工资、补贴挂钩,与年终考评挂钩,重奖重罚,真正奖出动力,罚出压力,确保实现开门红。四要协作联动同心干。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消除征收“死角”。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加强税费征管,营造良好征收环境。其它部门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大力支持财税部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严肃纪律,坚持勤俭办事

目前,我们要办的事很多,方方面面都需要花钱。我县财政收入增速虽然较高,但无论是县本级财政,还是乡镇财政,远远没有达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地步。艰苦奋斗的作风不能忘,勤俭节约的本色不能丢,必须精打细算,勤俭办事,有多大财力办多大事,尽量少花钱办事。财政部门要把严、把牢、把住支出口子,算精、算细、算准有关帐目,提高当家理财水平,确保有限的财力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细化部门预算。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加强预算编制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综合预算、零基预算和部门预算,加强对预算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管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支出行为,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各乡镇各部门也要坚持以收定支,加强预算刚性约束,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

(二)强化财政监管。把所有财政收支活动全部纳入监督视野。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各类专项资金行为,严肃查处私设“小金库”、虚报支出、隐瞒收入等行为。积极推进政策公开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严格重点支出的跟踪问效,防止截留、挪用和浪费,真正做到资金运行到哪里,监督检查就延伸到哪里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