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范例6篇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范文1

关键词:低碳经济;审计模式;重点问题

一、发展低碳审计的动因

2012年8月6日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各减少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各减少10%。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和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和包括企业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其中包括了制定各项低碳产业政策、低碳技术政策、低碳能源政策以及低碳消费政策。低碳经济的发展可能会牺牲部分短期利益以实现经济与生态相统一的局面,只有通过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才能促进低碳经济的顺利进行。

按照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节能具体任务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能效水平提高,加强工业节能,强化建筑节能,推进交通运输节能,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强化商用和民用节能,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加强重点行业污染物减排,开展农业源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如此多的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政策范围和补贴范围十分广泛,政策是够合理可行,补贴是否落实到位,都需要审计的监督。而且,“十二五”仅节能减排规划投资需求就达23660亿元。如此多的资金利用,更加需要要通过审计模式的合理设计,发挥审计经济监督职能,保证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低碳经济条件下审计目标

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构筑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体系,包括低碳能源系统、低碳技术、低碳产业体系和低碳消费。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独立性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特征;审计的基本职能不仅是监督,而且是经济监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实施的监督。审计的主要目标,不仅要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评价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因此,低碳经济审计目标就是,按照低碳经济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对低碳政策法规制度的科学性适当性和遵循性,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单位低碳责任履行的效果性,低碳产品补助资金申请和使用,以及低碳技术扶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低碳财税减免的符合性、真实性和效果性,低碳交易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以保证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

三、低碳审计内容的确定

(一)对低碳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审计

审计机构首先要对政府低碳转变计划进行调研,审查政策制定计划是否科学、经济合理,是否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是否能保证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以发现新政策或现行政策的不足;其次,审计机构要对低碳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政策执行手段是否可行、政策规定是否合理、政策目标是否出现偏差,并评价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及时发现政策法规执行中出现问题,并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作相应调整保证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对低碳经济财政支出的审计

低碳经济财政支出,是指为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目标,政府制定的财政收支计划,包括贷款贴息、出口退税等直接财政支出和税收减免。低碳审计要对低碳财税减免的符合性、真实性和效果性进行全程的监督检查。第一,要对资金运用对象的复合型进行审计,检查资金的支出对象是否是属于低碳产业、电碳技术、低碳能源和低碳消费,避免寻租套取资金和补贴现象的发生;第二,要对低碳资金使用是否真实进行审计,防止挪用、盗用、截留等现象的发生;第三,评价资金运用效果,是否达到设定目标,可以改进的地方等等。

对财政资金运用的审计是传统审计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低碳审计的核心内容。对财政资金的审计特别是对国家重点节能减排建设项目的审计是确保低碳经济政策发挥作用的关键。“十二五”期间国家节能重点工程投资需求、减排重点工程投资需求、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投资需求分别为9820亿元、8160亿元和5680亿元,总投资需求达23660亿元,约占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6%。只有保证国家重点节能减排资金的用合理,充分发挥其乘数带动效应,才能保证减排目标的实现。

四、当前开展低碳审计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低碳审计的法律法规

在审计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设计合理好的法律制度规范可以敦促审计主体的审计动机由满足自身利益转变为转化为履行公共受托责任以及提高社会公共的利益。我国已经制定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我国开展低碳审计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然而,作为调整审计关系的行为规范与工作指南——《审计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却没有明确关于低碳审计的相关法律内容,也没有形成相应的审计准则。因此,应当建立评价低碳消费成本和效益的原则及指标体系,加快建设低碳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低碳审计工作的开展制定规范和标准。

(二)建立低碳审计的评价标准

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低碳经济发展审计监督标准,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难以做出合理判断,导致低碳审计缺乏客观性和标准型。建立低碳审计的评价标准,既应当考虑到低碳经济社会责任的内容的广泛性,也要考虑到政府与企业、行业与行业之间责任的差别性,评价内容既要全面也要体现差别。低碳审计的评价标准体系应当包括,利用新的能源利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也要考虑到利用新能源从根本上实现低碳环保。

(三)明确低碳审计的重点内容

确立低碳经济审计的重点是提高低审计效果的关键步骤。在确定低碳审计重点时,应当考虑以下内容。一是是否制定了低碳经济合目标、政策和控制程序,是否以经济和高效率的形式承担了低碳经济的社会责任,是否为实现各种低碳经济目标,使经营活动达到预期成果而努力,是否建立了充分可靠的内部控制策略以保证低碳经济活动以高效率的形式进行;二是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否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产品是否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形式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生产、消费的整个生命周期是否实现了全程的低排放。

(四)创新低碳审计的审计方法

低碳经济具有公益性、难衡量性、不成熟性等特点,因而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更为合理。审计师审计取证工作的切入点,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从何处入手、如何入手、何时入手将完全由对导向“风险”的评估确定。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评估低碳经济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水平,并尽力需要搜集的证据和资料。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的外部性特征,不仅要使用经济效益指标,还要求评价体系涵盖生态环境公益指标;综合运用计量法与判断法。低碳审计既可以是结合财务报表进行的附带审计,也可以是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附带审计,由审计机关自主或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进行的专项审计也可以。

(五)低碳审计主体的确定

审计主体通常是指审计关系中的审计人,即接受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而成为实施审计的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主体是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专职机构是以审计为专门工作的单位,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专业人员是上述专职机构的审计人员。

笔者认为济审计模式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建立规范的审计模式,促进审计制度建设,形成统一审计规范和标准。我国应当由国家审计署具体负责低碳经济审计,更符合我国国情。

(六)建立低碳审计信息披露制度

审计信息公开化是保证审计效果的重要环节。低碳审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环境相关资产、负债、成本、费用、效益统计计量方法和结果、记录的真实合法性;确认、计量的方法科学准确性和合规性;污染造成的或有负债是否真实合法性;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环境保护信息状况及前景信息状况和重大环境工程和事件,环境控制绩效分析及法规执行状况。

五、结束语

低碳经济的发展是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是实现国家经济转型,改变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五位一体”的关键环节。发展低碳经济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经济引导。复杂的政策体系以及资金的大规模运用,必须通过审计监督才能保证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在低碳审计实践中,要完善低碳法律法规,建立低碳审计标准,创新低碳审计方法,明确低碳审计重点内容,建立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完善的低碳审计框架,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保证低碳经济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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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伟.低碳经济条件下的审计模式探析[J].辽宁经济,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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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卢相君,唐楷.英美低碳审计的经验及启示[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

6.刘安兵.低碳经济下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和内容的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范文2

【关键词】民政保障资金;使用;管理

随着8月2日国家审计署2012年第34号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公告的,标志着本年度社保资金审计工作圆满结束。笔者有幸参与了本次社保资金审计的全过程,为了解和掌握民政保障资金基本情况,总结资金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防范资金风险,现针对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两个方面8项资金的现状进行探索。

一、民政保障制度及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1)制度建设基本情况。建国后我国便建立了社会福利制度,1956年又建立了五保供养制度。至2011年底,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包括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构成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全覆盖。以扶老、助残、救孤为重点,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福利等构成的社会福利制度逐步健全。(2)民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目前民政保障资金主要用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两大领域,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至2011年底,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256.27万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5298.28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78.62万人。2011年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共资助6649.3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直接医后救助2367.27万人次。全国社会福利机构4.25万个,床位321.05万张,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等237.92万人,社会福利企业吸纳62.80万残疾人员就业。(3)民政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近年来我国民政保障资金规模不断扩大,资金总体安全完整,运行平稳规范,有效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待遇的落实。

二、民政保障资金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不断加强民政资金监管,管理逐步规范,有效保证了各项待遇的落实。但由于我国保障制度起步晚,相关制度尚处于完善过程中,加上基础工作不到位,相关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民政资金在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资金使用存在违纪违规问题。本次社保资金审计中存在将民政资金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平衡预算、用于购买车辆甚至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其中:用于单位工作经费2.34亿元,用于平衡预算0.53亿元,用于购建培训中心、体育场馆和购车等3.10亿元,挪用或套取资金0.12亿元。(2)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不严格。民政保障资金是百姓的“救命钱”,管理是否规范、发放速度的快慢,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但本次社保资金审计中发现未纳入专户管理的低保金,涉及金额10.94亿元;财政应补助低保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涉及金额24.21亿元;发放不及时涉及金额5.01亿元;未及时上报低保人员变动情况,造成上级多拨付城乡低保资金等,涉及金额2.78亿元;由于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涉及金额3.87亿元。(3)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从社保资金审计情况来看,截至2011年底,有1657个县尚未实行信息化管理,很多县市区尚未对救助和福利范围实行信息化管理,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民政保障信息沟通机制,导致业务数据质量不高、信息不完整,不利于对民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由于信息化的滞后导致重复发放低保金0.52亿元,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低保金13.82亿元,甚至出现了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漏洞,骗取低保金11.79万元,套取医疗救助资金32.75万元。(4)基层财务人员缺乏,业务水平不高。据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2011年社会服务事业费支出3229.1亿元,基本建设施工项目4533个,全年完成投资总额218.5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链,需要专业性强、业务素质高的财务人员,本次审计中发现许多负责基层财务人员并非财务专业出身,也没有系统学习过财务知识,导致出现了许多问题。

三、加强民政保障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思考

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公告后,民政系统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整改:(1)责明确到人,防止屡改屡犯。近年来审计监察部门一直对民政资金高频率、高质量的审计,但是由于责任落实不到位、审计整改跟踪回访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整改效果不尽人意,影响了审计整改效果以及民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本次审计中,民政资金仍然存在挪用,人为挤占等现象,因此各级部门要及时根据审计建议,落实责任追究制,防止屡改屡犯的事情发生。(2)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基本上与监管制度不完善有关,为此8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建立核对机制、健全监管机制等四方面要求。各级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尽快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3)加快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民政保障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信息化至关重要,但目前全国统一的民政信息化平台尚未建成,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因此加大对“金民工程”的投入和开发,及时统一各地民政信息标准,集中数据采集分析,建立与工商、银行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彻底解决信息“孤岛”现象。(4)加快基层民政财务人才队伍建设。基层民政财务队伍是否扎实有效,对民政工作有着根本性、全局性的影响。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人才规划》的要求,及时与同级编委协调,按照规定的“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的比例,尽快解决基层民政财务人员的编制问题,为推进民政事业发展支持财力和智力支撑。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范文3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全面清理、重点清退的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山街道救助“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专干及服务站工作人员为成员。

四、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对象为已享受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对象待遇的人员。清理核点为:

(一)购高档住宅商品房、购车、从事个体工商业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二)缴纳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且家庭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的社会特殊群体;

(四)有劳动能力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具备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对象的城乡低保对象;

(五)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或其他不符合政策的五保对象及享受城市在无对象待遇的人员。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份到8月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广泛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所有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清楚清理核查活动内容。二是逐户核查。为提高核查效率,对A类低保对象只须见到本人,但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对象必须逐户核查;对B类低保对象必须摸清其家庭情况;对其余低保对象必须逐户核查。对所有的清理的保障对象,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楼区山街道社会教助“阳光行动”清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并签名,并对调查结果负责。三是民主评议。各社区服务站及相关单位要成立评议清查小组,组织领导代表、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救助对象代表、社会救助站工作人员分片进行集中评议。四是阳光公示。经民主评议通过的对象名单(户主)、家庭人口数、建议保障金额和保障类别在公示栏进行为期5天的“阳光公示”同时公布举报

五是重新审定。各社区服务站及相关单位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有异议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组织C类低保家庭签订《城乡低保C类家庭承诺书》,最后上报审定结果。

(二)验收总结阶段(9月份)。山街道“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一是抽查验收。由领导小组根据各社区服务站上报的保障对象名册,按各社区服务站保障人数5%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二是结果运用。街道民政办根据验收结果,对保障准确的社区服务站,按照其上报名册及建议金额,完成信息系统数据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打卡发放保障金。三是总结表彰。我街道对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保障不够准确或操作不规范的社区、服务站。责成在10月30日前完成重新清理。对通过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社区、服务站给予奖励、对验收中发现问题的社区、服务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各社区、服务站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建立分片负责制,各项工作责任具体到人。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范文4

    第二条  持有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

    (三)政府保障为主,倡导社会帮扶;

    (四)鼓励劳动自救;

    (五)保障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六)体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各种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各类补贴、津贴,退(离)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收入;

    (四)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

    (五)转移性收入:包括继承、接受赠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

    (六)偶然所得;

    (七)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收入。

    前款第(五)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收入,有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按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规定的数额计算;高于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规定数额的,按实际数额计算。

    第六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自谋职业的一次性补助金;

    (二)区和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医疗补助金、慰问金;

    (三)独生子女费、丧葬费、安家费,一次性工龄补偿金;

    (四)其他按政策规定不计入的收入。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指导、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建立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终决算。

    劳动和人事部门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费及退(离)休金发放,并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做好再就业培训和优先推荐就业工作。

    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核、审批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机构,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保障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所必需的服务机构的设置,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市级财政按各区上年支出保障资金总量的30%安排财政预算,用于各区保障资金的补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就业、就医、住房、就学、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扶助和照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民身份证,享受优惠扶助和照顾。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按城区、镇(乡)不同,综合下列因素测算确定:

    (一)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三)当地上年物价水平;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当地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作调整时,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按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失业救济金领取情况证明;

    (二)有劳动力的无业人员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培训、推荐就业情况证明;

    (三)退(离)休人员由养老保险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金、退(离)休金发放情况证明;

    (四)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年老体弱证明;

    (五)其他人员应提供的相关有效证明。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经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在审核、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可以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就业意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并可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管理审批机关批准之月起,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镇(乡)人民政府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部分生活所需的实物。

    第十六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和经审核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人均超过当地月保障标准8倍的;

    (二)故意辞职又无再就业意向,家庭中有成年人和不到退休年龄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不参加就业培训、一年内二次以上拒绝有关方面提供的就业机会,不愿自食其力的;

    (三)故意放弃或转移本属其所有的生活资源的;

    (四)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

    (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而拒不参加的。

    第十九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档案,实行名册登记、分类管理、动态跟踪、定期检查和统计年报等制度,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收入增减、户籍迁移等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的相应手续。停止发放保障金时,应当收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归入档案。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科目设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将本项政务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擅自变动保障对象的保障款物数量的;

    (三)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难保障对象,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对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步骤。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范文5

第一章保障对象管理与服务

第二条对申请低保家庭入户调查全面,掌握情况准确,入户调查表填写规范,家庭收入数据无涂改。保障对象按照家庭人平收入与保障线标准之差足额享受补助。

第三条建立健全城市低保公示公开制度。新增(调整)对象三榜公示,续保对象长期公示。

第四条新增(调整)保障对象在入户调查基础上,必须进行民主评议、评审,评议评审小组成员原则上全部同意后才能公示(宜采用无记名投票)。评议、评审情况记录准确、完整。

第五条建立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入户核查制度。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长期保障对象,主要掌握减员情况,可一年核查一次;第二类是收入来源比较明确且变化不大的保障对象,半年入户核查一次;第三类是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就业结构易变动的保障对象,至少每季度核查一次。

第六条建立低保对象续保登记制度。第二、第三类保障对象

每个月在规定时间到社区进行登记,提出续保申请,连续二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取消低保待遇。

第七条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每个社区要组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不少于一次。连续三次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取消低保待遇。

第八条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投诉工作。做到来信来访举报投诉有记录,对举报投诉人有答复,举报投诉问题处理有结果。

第二章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科学合理,原则上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55%。

第十条本级财政安排低保资金预算不低于上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8%,且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直接拨付到单位。

第十一条按月发放低保金,保障对象在每月25日以后能够足额领取低保金,街道、乡镇均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低保管理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并按规定悬挂低保管理机构名称标牌。低保基本政策规定、职责和申办程序、管理工作人员守则等相关制度按统一规定上墙公开。

第十三条县(市、区)、街道(镇)低保管理机构设立公开的低保咨询投诉专用电话、举报箱。社区居委会(不设社区的乡镇、有条件的居民小组)按统一规范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通报栏。

第十四条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中心城区社区配备计算机,实现低保信息微机管理,通过宽带(电话)与互联网连接,实现数据传输。低保管理服务机构配备专用档案柜。

第四章档案建立

第十五条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含乡镇)建立低保文字档案,县(市、区)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县级低保管理机构档案包括:

保障对象个人档案:包括户主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入户调查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其它相关资料,按一户一档装订,专用档案盒保管。

综合档案:包括上级来文,本地制定的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城市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城市低保工作的有关统计表、汇总表,享受、调整、停发保障金的通知,来信来访记录,等等。

财务档案:包括每月低保金发放汇总表、低保金收支台帐、划拨低保金批文。

街道(镇)低保管理办公室(含乡)档案包括:发放花名册、来信来访举报及处理结果记录、评审记录、综合统计资料。

社区低保管理服务站档案包括:低保对象家庭台帐(包括基本情况、核查记录、低保金调整变更情况)、发放花名册、社区居民申请来访登记表、定期核查情况登记表、公益劳动登记表、每月续保登记表、评议小组评议记录表。

第十六条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中心城区社区建立低保信息电子档案,保障对象个人信息由社区按照全国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录入,按月汇总,逐级上传。

第五章机构、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县(市、区)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专门机构,机构批复、人员编制到位;保障人数超过1万人的,工作人员配备不低于3人。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镇)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低保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低保人员,成立低保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按《工作规范》配备。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范文6

社保财务工作总结范文一

201x年财务股在局支部、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努力践行好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坚决反对“四风”,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就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

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县及人社局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文件精神,参加局支部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学习七次,参加“群众路线怎么走?”、“改进作风怎么办?”及“五好干部怎么做”的专题讨论,撰写讨论稿3篇。撰写心得体会3篇。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环节(学习教育、听取意见)阶段多次受到局领导的表扬,做到学习与业务工作两不误。撰写信息报到15篇。

二、机关经费管理方面

(一)严格预算执行。支出根据预算项目来执行,无预算项目的事项不纳入支出范围。

(二)严格审批程序。职工出差、公务用车、接待、物资采购等一律实行申报制度,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才能执行。

(三)严格公示监督制度。按月公示经费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审查报账依据。支出发票必须要素齐全,并实行“一单五签”。

三、基金管理方面

在基金管理方面,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政策和纪律,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强化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严格按政策规定使用基金,每季度根据财务报表的实际收支数与预算进行比较,填报预算执行情况表,检查预算执行进度,分析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撰写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注重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工作基本规范,做到了合规征缴、认真审核、及时支付、专款专用,无挤占、挪用等违规现象发生,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保持着平稳、安全的运行状态。

(一)基金征收578.65万元,零星缴费352.88万元,4387户;银行代扣225.77万元,8018户。全部已记入参保居民个人账户。

(二)待遇发放4984.29万元,779000人次。清理未成功发放3300人次。成功发放率达99.56%。

(三)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已上报省、市基金月报表6次,季度表报2次。做到了及时、准确,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多次表扬。

社保财务工作总结范文二

20XX年,财政社会保障工作紧紧围绕全县财政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全省财政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思路,以保障民生、促进就业为重点,强化措施,规范管理,较好地落实了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完成了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一、工作成绩

1、完成五项社会保险费收入6011万元,比上年度的5142万元增长16.9%,完成省定任务5355万元的112.3%,完成预算收入6682元的90%,社会保险基金实现稳步增长,完成了考核目标,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要求落实做实个人账户资金88.98万元。

2、筹集就业再就业资金636.5万元,其中本级财政配套117.12万元,对3159人给予职业培训补贴140.8万元,对72人给予创业培训补贴7.2万元,对4045人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0.2万元,对2678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308.8万元,对122人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119.5万元,对 114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42万元,帮助全县379名“ 4050”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4561名。

3、落实城乡低保配套资金184.28万元,其中城市低保78.08万元、农村低保配套资金106.2万元,落实低保工作经费29.58万元,保障了6715名城市困难居民和16289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全县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4、落实医疗保险资金503.1万元,保障了干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92.8万元、伤残军人及离休干部医药费24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资金360.3万元、国有困难企业和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金26万元,

5、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45.87万元,推动了城镇医保制度的建立,全县34790名城镇居民参加医保,其中6715名城镇低保对象全部参加了医疗保险。

6、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250.37万元,补助标准由原来的人平4元提高到8元,全县农民实际参保人数达到31.29万人,参保率达到92%。

7、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28万元,其中本级财政配套10万元,对642名符合条件对象实施了医疗救助;帮助全县 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免费参加新农合。

8、落实卫生防疫经费33万元、血防经费14万元、艾滋病防治经费8.2万元、结核病防治经费7万元,推动了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和全县卫生事业的发展。

9、拨付雪灾救灾救济资金1301万元。其中:雪灾应急资金70万元,救助灾民2198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916人;冬令救济资金104万元,救济灾民口粮 5330人、御寒取暖5165人;城市低保对象雪灾临时生活补助资金75万元;农村低保对象雪灾临时生活补助资金38万元;元旦春节慰问资金30万元;雪灾民房恢复重建资金984万元(其中地方安排362万元),对全县955户灾民倒塌的1500间房屋给予补助。

10、拨付婴幼儿奶粉事件医疗救治资金198.66万元,对全县8770名婴幼儿进行了免费筛查,对46名住院患儿进行了免费治疗。

二、主要措施

(一)抓好预算和征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认真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部门的要求,我们按时完成了20XX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工作,做到了资料真实、数据准确、报送及时、执行有力。

2、积极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工作,积极协助和督促地税和劳动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征收体制,提升服务水平,抓好基数核定和扩面征缴。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对欠费单位由财政进行代扣代缴。

3、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政策待遇的落实,按规定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提标工作。

4、切实做好做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社保群体待遇落实到位。

1、及时调整社保对象待遇标准,确保按政策落实到位。譬如: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及时按政策调整,按时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标准及时提高,各项价格补贴按时发放到人;各类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按政策落实到位;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复员退伍人员生活补助按政策按标准发放到位;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1500元和1000元,并按时发放到对象手中。

2、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切实推进就业工作。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再就业资金,做到审核手续齐备,拨付办法正确,资金专款专用。以社会保险补贴为重点,切实抓好“四补一贷”政策的落实,20XX年社会保险补贴比上年增加70.1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和额度同时扩大,20XX年贷款总额比上年增加204万元。

3、及时拨付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确保移民后扶政策落实到位。我县农业移民人口为94704人,其中:原迁人口29828人,增长人口64876人。每年度原迁移民资金1789.68万元,项目资金3243.8万元。20XX年省拨的原迁移民资金已全部直补到人,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直拨到项目。

4、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积极落实社保配套资金。加大本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确保省政府和县政府承诺的各项事实全面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20XX年本级财政落实社会保障配套资金806万元,比上年增加304万元。

(三)健全完善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20XX年,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上年增加141.9万元。同时,农民住院的补偿比例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10-20个百分点。元至11月,全县共有31449人次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得到医疗保险基金补偿1958.22万元,其中:门诊补偿 26347人次、金额102.09元,住院补偿18411人次、金额1733.93万元,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城乡低保制度规范运行,农村低保实现扩面。目前,全县享受城镇低保的共6715人,月发放低保金76.03万元,人平113.2元。全县享受农村低保的共有16289人,月发放低保金67.99万元,人平41.7元;农村低保实现扩面,救助人数比原来增加了7507人,人平救助标准提高了11.7元。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 20XX年7月1日 开始实施,目前已有3.5万人参加保险;二是提高了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财政负担水平,筹资标准由原来的6000元/人年提高到8000元/人年,除垂直单位外由财政全额负担;三是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办法得到完善,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得到落实;四是继续对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参加医疗保险给予补贴。

4、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一是完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体系,重点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及因病致贫的人群中患重大病的人员实施救助;二是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重点帮助城乡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人群,解决好基本生活、子女上学、住房困难、受灾受困等问题;三是因地制宜支持农村福星工程建设,抓好农村福利院软硬件建设,切实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和保障水平。

5、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重大疾病和传染病的防治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按规定实行免费治疗和免费接种;制订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措施和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支持构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助体系建设,促进基层卫生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共用药和食品安全。

(四)加强资金监管,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1、抓好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社保资金统一实行“专户储存、专项拨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形式,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完整。

2、规范社保资金拨付和报账程序,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程序规范。如移民后扶项目资金由乡级报账制改为县级报账制,手续完备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直拨项目施工单位账户,防止资金被滞留、挤占、挪用或抵扣;实行职业培训代金券制度,对经开班核实的培训人员,由财政、就业两家共同核发代金券,不符合条件的不发代金券,没发代金券的不予培训补贴。

3、认真做好社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按照惠民资金统一实行县级统发的要求,社会保障资金如养老金、低保金、优抚资金、救助资金、五保供养资金、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军转干部生活费等,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统一由县级财政直达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按时上财政和编制政务公开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协助做好省市专项资金审计和检查工作,如社保五项基金审计、雪灾资金审计与检查、就业资金审计与检查等,对查出的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抓好整改。

社保财务工作总结范文三

20xx年是我县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继续深化改革和不断完善的一年,也是进一步提高职工素质、规范财务核算、强化财会监督、提升会计服务、构建和谐机关的一年。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在财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直各单位和财政局各股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中央、省、市、县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在学中干,干中学,边工作边改进边完善,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了会计核算中心内部管理,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了会计审核和监督,提升了财会服务水平,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会计集中核算

会计核算中心的制度建设,既是对会计核算中心正常运转的具体规范,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绝不允许预算、支出“两张皮”,更不允许超预算支出现象出现;对符合国有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必须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对报毁、报损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履行合理手续,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对不合理、不合法、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坚决拒付,并对单位做好解释工作。

二、严把会计“监督关”。

一年来共纠正和退回不完整、不合规支出70余笔,涉及金额达25万余元;拒付各种不合理支出30余笔,涉及金额20余万元。加强财务审核监督,杜绝了一些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有效地调整和优化了支出结构,节俭了财政支出,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服务质量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年初,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完善一级会计科目,按现行预算收支科目下设明细科目,按单位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中间明细科目,取消了因单位不一而自行设定的不统一、不标准科目;精心组织、集中培训、积极部署,及时做好了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科目的衔接过渡;在工作流程中,通过多人员、多层次的审核制约,不断地规范了会计核算行为,确保真实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支出状况,加强票据领用核销工作,及时上报票据使用报表,确保票据安全使用和资金的及时入账;认真做好凭证录入、报表打印工作,及时向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加强了会计报表分析工作,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算部门宏观决策、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提供了准确的信息资料;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装订和顺利移交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安全无损;及时做好银行存款对账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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