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医保规章制度范例6篇

诊所医保规章制度

诊所医保规章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诊所医保规章制度范文2

医疗质量是医院的一项至关重要的管理工作,而门诊医疗质量是医院医疗质量的综合体现,是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的集中反映,是衡量医院行政管理好坏的重要标志之一,又是评估医院医德医风的客观依据。 提高门诊医疗质量,更能充分体现医院“以病人为中心”的工作出发点,满足病人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方面的需求。

1 门诊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门诊质量管理在医院质量管理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门诊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一个分支,已经形成一门专业,越来越受到医院管理者的重视,加强门诊质量管理是现代医院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门诊医疗质量管理是医院全面提高医疗质量的需要,是促进医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是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需要。所以,医院门诊在医院整体功能的发挥中,其作用不仅仅是患者就诊治疗、最早直接接触的场所,更是医院面向社会,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一个重要窗口。门诊也是社会和病人感受并检验医院质量管理,技术水平和医德医风的门户。加强医院的门诊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医疗差错事故,保障医疗安全是医院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2 门诊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2.1 诊断质量:包括门诊确诊率、待查率、误诊率、漏诊率、复诊率,门诊初诊与复诊符合率、门诊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各种检查报告阳性率等。

2.2 治疗质量:包括门诊治愈率、疾病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疑难病人转诊率等。

2.3 安全质量:是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必不可少的手段,把零缺陷作为门诊安全质量管理的目标。包括门诊差错发生率、事故发生率、院内感染率、无菌手术感染率、传染病报告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及处理等。

2.4 医疗文书质量:医疗文书是门诊医师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基础医疗工作,其质量反映出诊疗的质量和医院管理的水平,体现医师的综合素质和工作作风,必须加以重视,定期进行检查。包括门诊病历、处方、各种检查、申请单、检查结果报告单书写质量、疫情报告质量、门诊日志记录质量、护理记录、表格书写质量等。

2.5 服务质量:是医疗质量的重要方面,是门诊工作质量的综合体现,是质量管理的重点之一,主要包括服务态度是否热情,服务语言是否文明,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服务措施是否落实,服务标准是否到位,服务设施是否完善,服务结果是否满意。

3 门诊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措施及要求

3.1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控制组织:抓好医院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是新形势下质量管理的组织保证。医院在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过程中,建立健全的各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制定出医疗质控计划、标准、要求,落实医疗质量监控考评体系,全面反馈医疗质量的评价结果,是医院抓好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提高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3.2 加强门诊医疗规章制度建设:医院在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控制网络以后,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门诊部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的各项医疗规章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强化各科室的质量意识,提高制度约束力,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自觉性和积极性,规范服务行为,减少服务环节,提高质量效率。

3.3 加强门诊医师技术力量的配备:门诊疾病谱具有广泛性与病种的繁杂性,要求门诊医师具有广博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业务精、素质好、认真细致、作风严谨、一专多能。门诊医师要相对固定,轮换时间最好为1年,严格限制低年资医师、实习医师出门诊,改变重病房轻门诊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加强门诊医师技术力量的配备,是提高门诊质量的根本保证。

3.4 加强门诊技术管理,建立准入制度:医疗技术水平是吸引病人的主要因素,加强门诊技术的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必须强化技术管理,加强技术建设,做到院有优势,科有特色,人有专长,人无我有,人有我精。积极开展特色门诊,专病门诊,充分展示医院的优势和特长。依据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自觉地规范门诊医疗服务行为,执行门诊医疗技术操作程序,严格把握病人诊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综合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促进医务人员诊疗水平的提高。

4 门诊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4.1 病人第一的原则:门诊的服务对象是病人,门诊一切工作都以病人为中心展开。在制定治疗方案时既要考虑治疗效果,也要考虑到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要始终把医疗服务质量放在首位,高标准、严要求、全员注重、逐级负责、认真讲评、不断改进,切实做到质量第一,病人至上。

4.2 方便快捷的原则:门诊就诊流程不畅,环节多,手续繁琐等问题在各大医院普遍存在。交费、取药排队长,候诊时间长,诊疗时间短,就诊程序不清楚,路标指示不明,看病费时、费力,效率不高,非诊疗时间过长,影响医疗质量和病人的满意度。因此门诊方便快捷是今后提升医院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和手段。

4.3 优质低耗的原则:门诊工作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既要为病人提供优质、满意的医疗服务,解决病人的疾苦,又要降低医疗成本。必须杜绝“大处方”,盲目检查,最大限度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让病人少花钱看好病,实现医疗服务效益最大化。

5 强化门诊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保证体系

诊所医保规章制度范文3

【关键词】医疗管理 制度 作用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4)04-0380-01

医学本身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作为一种特殊专业,医学知识的获得需要经过多年的学习和实践积累过程,因此医患之间存在着知识掌握不对等的问题。而医学科学是一种不完善、有待发展的学科,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的或那样的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加上当前公民的维权意识增强,导致医患之间关系紧张,这也是近年来医疗卫生机构被推向市场而出现的一个必然结果。那么如何避面和较少这种因医方原因导致的医患之间关系紧张的局面,使医院在当前市场化的形势下立于不败之地?建立、健全、完善医疗管理规章制度,使得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能够围绕医院的核心价值观念走向 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上来,是医疗工作开展更加规范合理的重要保障,是医院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环境之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措施之一 。

1 医疗管理制度的制定

医疗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围绕医院既定的核心价值观念,结合卫生部及本地区的制定的相关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遵循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医疗质量管理控制部门负责制定。在制订管理制度之前,参与的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卫生部的相关文件、医疗标准及卫生法律文件要求,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结合本院医疗的实际情况,借鉴和参考其它医院的经验进行制定。制订时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避免医疗制度的制定流于形式。使临床业务科室的医务人员人员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适度的管理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便于操作,制度的制定必须做到责、权、利分明,监管权限明确,同时注意适当使用激励机制。

2 医疗管理制度的作用

医院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是规范医疗诊疗的各项工作,提高医疗工作效率的的保障。

2.1 使临床医疗工作有章可循:

医学科学是一门尚不完善还有待发展的科学[1],临床医疗工作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服务工作,对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治愈需要一个标准来衡量,医生如何根据诊断、治疗标准对患者进行诊疗,就需要制度来约束。比如,一个怀孕五个月的孕妇因上呼吸道感染来医院急诊内科就诊,内科医生因该患是孕妇,而不敢滥用药,这时就需要几个制度来规范该医生的行为,第一是《首诊负责制》,谁接诊谁负责,该医生必须对该患者进行诊疗,而不能推诿患者;第二是《会诊制度》,此时内科医师需要请产科医师到急诊科为该孕妇会诊并指导用药;第三是《医患沟通制度》,内科医师需与该患进行必要的沟通,向患者交代查体情况及病情情况及请会诊的必要性;第四是《病历书写制度》,该医生在得到产科医生的会诊意见以后,按照《病历书写规范》把诊疗经过详细地记录于急诊病历当中,如果病情严重,还需按照《住院管理制度》收该患者入院治疗。

2.2 是临床医疗工作的规范

临床诊疗工作是一种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医疗规章制度对临床诊疗工作的时间、程序、目的、诊疗操作内容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会诊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会诊医师急会诊时间为10分钟内,普通会诊时间为24小时内;《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对三级医师做出了的界定,包括三级医师的查房时间、查房内容、查房程序、查房时站位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围手术期管理制度》对外科手术相关事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等。

2.3 是医疗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

临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需要专职的职能科室进行监管,监管科室(一般设在医务部或医务科)可根据医疗规章制度制定一系列的检查标准和检查办法,根据制定的检查标准对临床医疗质量进行考核。监管科室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制订出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衡量临床医疗科室绩效的标准之一。

2.4 是临床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的标准和依据

临床医疗质量的提高需要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得益于医疗制度的制定和医疗制度的落实,是一个螺旋上升过程,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医院的核心价值观念的实现过程是医疗质量管理的过程,此过程是PDCA(计划、执行、检查、反馈)管理过程,医疗管理制度贯穿于PDCA全过程当中。一个完善的医院管理体系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来支持,而医疗制度的建立到落实需要临床医疗效果或医疗结果来检验,属过程管理范畴。如临床路径的临床应用,临床路径医生、护士和其他人员共同制定的针对某种诊断或手术所做的最适当的有顺序性和实践性的整体服务计划,目的是使患者获得最佳的服务、减少康复的延迟和滋养的浪费[2]。

3 医疗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医疗制度制定不严密,导致医疗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医疗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具有其规范性、严密性和逻辑性。制度制定得不够严密或医疗过程没有制度来约束,导致医疗安全隐患的存在。

3.2 医疗制度落实与监管不到位,致使临床医疗质量得不到提高

医疗制度的完善、贯彻与落实,需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的学习和持续改进过程,同时离不开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管。

3.3 激励机制不到位,绩效管理存在不平衡

医疗质量的提高,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激励机制的不合理将直接影响到医务人员工作能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地发挥。

参考文献

[1]葛梦华 孔园珍.危机管理在现代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中的应用研究,2011(10)

诊所医保规章制度范文4

1口腔门诊感染特点

1.1医护人员防护意识淡薄部分医护人员在门诊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易淡化自我防护意识和消毒观念,治疗前后没有进行有效的洗手和消毒,戴污染手套接触医用设备或书写病历;用手机诊疗时不戴护眼镜;工作服衣领敞开;诊室内放置个人用品;随意穿工作服进入公共场所,个别人对刺伤或锐器伤重视不够等现象,为疾病传播创造了易感因素。

1.2环境污染诊疗过程中喷雾及管道中污染的残液滞留,候诊椅、综合治疗台、病历和空气中的碎屑的飞溅等;以及没有及时清理诊室环境卫生和进行诊室通风处理,修复义齿打磨的粉尘均是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1.3各类器械污染口腔诊疗器械种类繁多、锐利,可直接被患者的血液、唾液或分泌物污染,若清洗、消毒、灭菌不彻底,在给下一位患者治疗时往往导致交叉感染。

1.4各类敷料的污染口腔诊疗敷料小至棉球、棉条、牙胶尖,大到纱布块、毛巾等品种多样,诊疗中若回收不利或乱丢乱放也会使带血的棉条类、带血的棉球类污染环境,易造成交叉感染。

2口腔门诊感染的防护对策

2.1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以疗养院各级规章制度为依据,从人员制度、环境消毒隔离制度、消毒室管理制度、无菌物品管理制度、医护人员治疗与操作消毒隔离制度、制度保障六个方面入手,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类人员职责分明。

2.2加强诊室环境的清洁消毒诊室布局合理,清洁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标志清楚。每天用含氧消毒剂擦拭桌面2次;早上、中午开窗通风,每次各1 h;下班后空气紫外线消毒1次,持续2 h;遇污染时即刻消毒,每个病人治疗结束后进行消毒,保证病人就诊和医护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

2.3加强器械的使用和消毒管理在诊疗过程中,如手套、口腔检查盘、印模托盘、三用枪头、吸唾器、口杯等尽量使用一次性的,非一次性的须进行严格的高温灭菌;对使用频繁而细小的器械如车针、磨头、抛光轮等使用后要用超声波清洗器清洗,确保无残留碎屑后进行高压灭菌;凡用于病人口腔的诊疗器械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每位就诊病人严格做到一机、一钻、一巾、一杯、一套器械、一副手套;各类器械严格分类、去污、清洗、干燥、保养,去污后规范存放。

2.4严格规范的操作流程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对各自的工作流程在脑海里有一个清晰的印象,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规范操作,提前人员到位、器械到位,并做到从衣帽、口罩、手套与防护镜的准备到每次诊治病人的前后按肥皂流水洗手法认真洗手等,要从每一个工作中的细节问题上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

3规范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分类收集,凡诊疗后的各种敷料、一次性医疗用品等与病人血液、体液接触的废弃医疗物品,一律作感染性医疗废物收集,由专人统一处理。

综上所述,医院、疗养院口腔科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逐步完善配备必要的诊疗器材、医疗用品,以满足临床工作需求。要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防护培训,确保口腔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质量,可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口腔门诊诊疗中医源性、自源叉感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史俊南,主编.现代口腔内科学[M].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

诊所医保规章制度范文5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资金统筹、管办分离、保险参与、定额报销、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采取政府领导,部门监管,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投入,专业公司承办的模式。

第二章参加对象

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得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以年度为单位征缴,并按整户参保(老人单独立户,其户口在本社区或村的子女必须同时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原则一次缴清,实行一人一证(卡),一人一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制度。

第六条统筹金筹集标准及办法:

筹集标准:每人每年340元。

市、区两级财政按全区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30元的标准补贴,街道财政按各街道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补贴,社区(村)按本社区(村)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5元的标准补贴,个人具体征缴标准和方式如下:

一、区内常住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自负65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户(由区民政局核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个人不缴纳;

三、70岁以上老年人(由公安分局核定)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个人不缴纳;

四、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由区计生局核定)在各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由区财政对每人每年增补1元,街道、社区(村)对每人每年各增补1.5元,增补部分纳入独生子女大病补助金账户,专门用于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大病补助;

五、农转农人员(含本区或区外转入),只要履行所在社区(村)义务,可享受社区(村)补助部分,没有履行所在社区(村)义务的,由所在社区(村)召开社区(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的征缴工作坚持逐级负责的原则,个人筹资部分由社区(村)以户为单位收缴,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收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各社区(村)与个人资金,连同街道补贴部分统一上缴区财政。征缴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对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内容。

第八条参保社区(村)以户为单位参加,比例不低于应参保人数的80%。

第九条实行统筹金征缴入库截止日制度,限定每年的11月30日为征缴入库截止日,报销期限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使用统筹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不合理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沉淀资金、当年收取统筹金,存入新农合财政专户监督管理使用,由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保值、增值计划;每季度按医疗费用报销需要预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专户,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按上月报销金额预拨保险公司,每年年终决算;如本保险年度统筹金专用账户出现赤字由区财政承担;日常代管业务中出现的违规赔案、错误赔案、财务管理等方面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担。

区财政每年支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区支公司承保管理费9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在统筹金中提取二次报销金,年度二次报销金规模为200万元,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增补4元部分作为独生子女大病补助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分别用于患大病参保对象的二次报销和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大病补助。上年度结余的二次报销金超出规模部分,转为下一年度统筹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3%左右的比例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保障金账户。风险基金的规模控制在年筹集总额的10%左右,大于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第十三条积极协助民政部门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低保户等特殊体,由民政部门负责进行医疗救助。

第五章报销、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参保人在报销期限内因患病在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医疗机构中住院诊治的,符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药费和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因急症或转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符合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参保人在报销期限内因患特殊病种,在指定医院发生的病种范围内的门诊诊疗费用,可纳入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

特殊病种20种:

1.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2.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3.白血病需继续放、化疗治疗;4.恶性肿瘤放、化疗;5.再生障碍性贫血;6.Ⅰ型糖尿病;7.Ⅱ型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周围神经并发症或肢端坏疽之一者);8.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9.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10.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保守治疗;11.脑出血后遗症治疗;12.脑梗塞后遗症治疗;13.心肌梗塞康复治疗;14.高血压病三期;15.风湿性心脏病(伴有左心功能衰竭者);16.肺源性心脏病(伴有右心功能衰竭者);17.重度肝硬化(失代偿期);18.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19.肾病综合症;20.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第十七条不予报销范围:

一、自购药品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规定报销范围之外的药费和有关诊疗费用;

二、未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疗费用;

四、孕期保健、正常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就医路费、救护车费、电炉费、特护费、陪住费、包房费等;

六、医疗咨询、健康体检、移植的器官、输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美容治疗、整容和非功能性矫形手术、气功、按摩、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

七、因第三者造成参保人的伤害(如交通事故)及意外伤害所支付的住院费用,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及其他非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工伤、职业中毒和集体食物中毒等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参保人因自杀、斗殴、吸毒、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挂名不住院、冒名顶替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由于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由于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不予报销的费用。

第十八条报销标准:

一、符合就诊、转诊规定的,住院起付线:区内一级医疗机构100元,区内二级医疗机构300元,区外医疗机构800元;年度最高报销额不超过10万元;个人全年多次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付,最高累计报销额也不超过10万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户人员因病住院,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均为100元。转诊住院病人起付线的扣除按转入或转出医疗机构的最高起付线标准执行(因患同一疾病住院转入、转出医疗机构时间间隔在5日内按连续住院给予报销),所有转入、转出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分别计算、累加支付,最高累计报销额也不超过10万元。

三、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给予报销。起付线按照所就诊医院的最高起付线标准执行,门诊医疗费用累加计算,每月结报一次。在门诊治疗期间因病重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与门诊医疗费用分别计算。

四、实行门诊特殊疾病限额报销制度。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者、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等患者每年度限额报销5万元;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需继续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等患者每年度限额报销3万元;高血压三期、风湿性心脏病(伴有左心功能衰竭者)、肺源性心脏病(伴有右心功能衰竭者)、重度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肾病综合症、脑出血后遗症治疗、脑梗塞后遗症治疗、心肌梗塞康复治疗、Ⅰ型糖尿病、Ⅱ型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周围神经并发症或肢端坏疽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原发性骨髓纤维化、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保守治疗患者每年度限额报销1800元;门诊特殊疾病给予门诊限额报销后,门诊费用不再享受二次报销和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大病补助。

五、参合居民在报销期限内因急症或转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提供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明细自动生成的分类数据,计算报销费用;参合居民因病在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医疗机构中住院诊治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计算报销费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按比例予以报销。

具体按以下标准报销:

1.区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75%;

2.区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55%;

3.市级医疗机构:经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急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45%,未经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35%(设过渡期,过渡期内入院的按45%比例报销,过渡期为年1月1日至3月31日);

4.市外医疗机构: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急诊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45%(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未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不予报销。

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省增补药物目录(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版)范围内的523种药物住院报销比例在其他非基本药物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中医药(不含中成药)住院报销比例在基本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针灸、推拿、拔罐等非药物疗法住院报销比例在基本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20%。

七、区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室(网络管理平台建立完善之后)施行门诊统筹报销制度,不设起付线,门诊费用统筹报销比例为3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00元/人/年。报销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省增补药物目录(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版)的523种药物及新农合范围内中医药和新农合范围内《诊疗服务项目》。

八、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其父母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报销政策。

第十九条大额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出封顶线的,超出部分医药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二次报销金中给予二次报销,个人二次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超出部分医药费用的50%。

独生子及其父母在二次报销的基础上,未报销部分再给予部分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未报销部分医药费用的50%,独生女及其父母补助比例在独生子及其父母补助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所需款项从独生子女大病补助金中列支。

根据年度大病住院总费用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确定二次报销金比例和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补助比例。

第六章登记确认及如实告知管理

第二十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诊疗审批制度。参保对象因患第十六条所列特殊病种需门诊诊疗的,须填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卡)、近两年的就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等资料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资格验证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审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专家组审核符合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条件的,发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以下简称门诊医疗卡),并根据本人意见确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可选择两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的门诊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一处为所属街道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另外选择一处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恶性肿瘤放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药物浓度检测可再选择一处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参保对象在住院后5天内凭合作医疗证(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医保窗口确认登记。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对参保住院对象或其家属如实告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并在如实告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归档。未进行确认登记的不予以报销。

第七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就近方便和优质廉价的原则,确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二十四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共24处。其中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处,分别为:卫生院、镇医院、卫生院(区精神病人定点精神专科)、卫生院;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处:区人民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职工医院、正骨医院;区外定点医疗机构15处,分别为: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市立医院、市中心医院、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市传染病医院、市肿瘤医院、市结核病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医疗集团、中国人民军区第四零一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第八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心血管病医院、集团商业医院。

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纳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急诊、转诊及入、出院标准,配合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和理赔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卫生部门制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收费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以低廉的价格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检查及有自负比例的药品、检查和医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参保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定同意书,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签定同意书导致参保人投诉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应做好住院资格确认、信息输入等工作,在诊治过程中应核对参保对象的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其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及时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九条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病人实行次均费用限额制度。次均住院费用具体标准为:卫生院、镇医院、河套卫生院和卫生院(普通病人)1800元/人次;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卫生院(精神病人)和盐业职工医院4000元/人次;古镇正骨医院4200元/人次;区人民医院5775元/人次。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人次按人均标准进行核算,超出次均限额标准的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暂不予拨付。

监督管理办公室年终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按照定额控制指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全年应拨付报销金总额。定点医疗机构因开展新技术、引进新设备造成的次均住院费用超出次均住院费用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经区新农合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不纳入定额控制指标管理。

理赔中心未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垫付资金,未超过定额控制指标的报销金,年终据实拨付;超过定额控制指标10%以内的,根据实际情况(抽查参合住院病案,对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进行评估),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报销金;超过定额控制指标10%以上的报销费用不予拨付,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控制指标,调整额度每年不大于上年度次均住院费用限额的10%。

逐步实行单病种限价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管理,简化参合居民报销程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一条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病人实行新农合范围外医疗费用控制制度。新农合范围外医疗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年终综合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外医疗费用比例,每高于规定标准一个百分点,扣除该定点医院结算期间新农合范围外医疗费用总额的1%。

医疗费用总额不含器官组织源费、血液制品费、蛋白类制品费、超基本医疗保险床位收费标准以上费用和单独计价的体内植入材料超出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

第八章就诊及转诊管理

第三十二条需要住院的参保病人应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病人除外)。

第三十三条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病人因病情须转诊到区外(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5日内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四条因特殊疾病在市内指定医疗机构无法诊治,需到市外诊治的须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外出就诊,就诊医疗机构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需市外转诊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及市级专科医院多次检查,市级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第三十五条参合居民因病情急、危、重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到本市区域外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居民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5日内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

参合居民因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5日内(节假日顺延)携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情况说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审核表》及门诊病历复印件,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住院、转院、外伤审核或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者,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九章结报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病人出院时,由参保对象或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明、参保病人身份证明和参保病人合作医疗证(卡),并携带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等相关材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户人员须同时携带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家庭证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医保窗口,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参合居民因病情急、危、重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到本市区域外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出院后由参保对象或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明、参保病人身份证明和参保病人合作医疗证(卡),并携带急诊病历、急诊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等相关材料到新农合理赔中心,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门诊特殊病种患者每月结报一次,由参保对象或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明、参保病人身份证明和参保病人合作医疗证(卡)、门诊医疗卡、门诊病历、门诊医疗费用收据、门诊双处方(医疗费用明细单)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超过当年度三个月之后,仍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新农合保障待遇,不再给予报销。

超过当年度三个月的特殊赔案(如医疗纠纷、治安或交通肇事等),应自法院、仲裁及其他行政部门出具裁决或确定各方责任的法律文书后,一个月内申请合作医疗报销,超过一个月未申请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合作医疗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对象住院治疗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内容包括参保对象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处方)、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出院记录等,及时传送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

第三十八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需通过有效渠道(药房、收费等环节)对参保病人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以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真实无须调查的案件给予即时办理结报手续,垫付报销资金。

第四十条参合居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再办理商业医疗保险,由理赔中心负责为参合居民提供有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章组织管理

第四十一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农业、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广电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确定年度统筹金筹集标准、征缴办法、住院报销标准;

三、负责区级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的筹集工作;

四、确定和调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五、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根据《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配套文件;

三、拟定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及时解答参保对象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业务的咨询工作;

五、负责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的使用及公布情况;

七、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独生子女大病补助以及门诊特殊病种报销的审批工作;

八、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转诊的审批;

九、及时总结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积极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修订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十、负责受理群众投诉,及时给予正确处理;

十一、承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四十三条各街道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二、做好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等工作;

三、做好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的征缴工作;

四、及时对本街道参保对象报销情况进行公示;

五、做好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咨询工作;

六、及时总结反馈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情况,并结合本街道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承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四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统一管理使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建立完善合作医疗保险网络管理系统,并做好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

三、及时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和统筹金征缴等工作;

五、负责医保专管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

六、定期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建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专管员制度,医保专管员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聘任,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由理赔中心负责其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保对象资料管理;

二、报销资格核准管理;

三、参保对象如实告知住院及转院申报管理;

四、初审输单管理;

五、档案管理;

六、报表管理;

七、理赔中心要求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公布统筹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应严格监督统筹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区监察、财政及审计等部门每保险年度对统筹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出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九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有关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

第十二章奖惩

第五十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出现账目不清、弄虚作假或挪用统筹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二条违反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追究其单位和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十三条对故意拖欠参保人医药费或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医药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参保人一律不予报销,对已经报销者,应予以追回。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每年可根据实际施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进行补充修订。

诊所医保规章制度范文6

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家县“合管委”批准,已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满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预防、保健、医疗需求,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农民就医,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根据《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和《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原则和设置条件

第三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提供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就诊和便于管理;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严格执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五)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六)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执业和义务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制度。并与县合管办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协议书,切实履行协议内容要求。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由县合管办统一制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标牌制作成本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为参合农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对危重病人要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本单位的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四)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范围;

(五)定期择重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半月、村卫生所每周公布一次减免补偿情况)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医疗服务时,要正确书写医疗文书,要使用由县合管办统一制作的专用处方、转诊证明、表、卡、册、台帐等,并按时按要求上报结算资金相关资料。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严格掌握药量,杜绝人情方、大处方。

(一)乡级和村级门诊应严格控制门诊处方值。村级月平均处方值不得超过25元,处方平均用药不得超过5种(糖盐水除外),抗生素不得超过2种;乡级月平均处方值不得超过35元;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和当事人自己承担,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重复挂号、分解处方等手段增加挂号数、降低处方值。

(二)处方用药量应按照一般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出院带药也必须参照此剂量执行。

(三)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或生产厂家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定点医院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四)定点医疗机构为就诊参合患者提供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时应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其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自费药品支出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县级医院应严格控制在7%以内,乡级医院应严格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参合患者提供符合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标准床位,超出标准部分的床位费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一)门诊输液: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输液观察床位费补偿标准为2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输液观察床位费补偿标准为3元。

(二)住院: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床位费补偿标准为8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床位费补偿标准为12元。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热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服务;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设置“农村合作医疗咨询服务台”、“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栏”和“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投诉定点医院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定点医院应认真查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统一收费凭据、诊疗和药品费用清单、转诊证明等相关材料。严禁开据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合农民建立门诊及住院档案资料,并单独存放、妥善保管,门诊处方至少保存二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管理、审核和报销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县、乡(镇)合管办搞好各项管理工作。要按照《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及要求及时做好各种报表编制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按时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积极宣传和自觉执行合作医疗政策,遵守合作医疗有关制度和规定;把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医院责任目标管理,制定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有院领导分管,有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减免补偿的审核工作。审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就诊的参合人员是否人、证、历相符;

(二)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处方用药、检查化验、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核参合人员门诊或住院减免补偿情况;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重复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所损失的资金县合管办将从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结算金额中扣除,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不得向患者收取。同时还将按照《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对违反巧家县药品采购限价规定,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定价的,差额部分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院不得变通给参合农民负担,应由定点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实行现场减免或补偿。村级实行门诊减免(家庭账户支付和按比例30%的门诊减免);乡级实行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门诊家庭账户支付和按比例20%的门诊减免,住院除起付金100元外按50%的比例补偿);参合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住院补偿(医药费用除起付金200元外,按30%的比例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并对其医疗费用进行初审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县合管办”。

第二十二条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实行现场减免,其医疗费用实行报销,患者出院后回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站按市级以上报销规定直接报销(除起付金500元外,按20%的比例报销)。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就诊或住院治愈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如正常分娩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限价500元以内,补偿报销250元;乡(镇)卫生院限价350元以内,补偿报销200元;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村卫生室分娩的,其发生医药费限价250元以内,按村级门诊减免比例(30%)给予门诊减免补偿。

第五章不予减免、报销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参合农民提供下列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诊疗服务时,应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其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一)非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和参合农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经批准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药费用。

(二)与所患疾病诊断无关的辅助检查费用,治疗费和处方药品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三)用药超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因自身疾病需要品、精神类药品,按国家有关品管理使用规定办理。

(四)非计划生育孕检、人流、引产费用,性传播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参合人员因酗酒、服毒、自杀、他杀、自残、行凶、打架斗殴、公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集体性食物中毒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因违法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非尿毒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液磁化降血脂治疗。

(七)住院期间发生的非医疗性费用:如特别护理、超标床位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陪护费、陪客水电费、空调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交通费、急救车费、清单打印费、病情证明费、出生证费、营养费等杂费。

(八)各类美容、整形、矫形(小儿麻痹、先天性髋关节脱位除外)手术产生的费用:如缺陷修补、斜视、单眼皮、雀斑、口吃、染发、狐臭,假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近视眼矫正术、助听器。拐杖、轮椅、磁疗器等。

(九)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等费用。

(十)住院期间病人使用的一次性生活消耗品:尿壶、盆、桶、一次性便盆、尿垫、尿布、卫生纸、一次性鞋套、洁净袋等。

(十一)急诊室留观、家庭病床、疗养院、医院康复科的一切费用;

(十二)各种疫苗类生物制品(如:狂犬、乙肝、流感、百日咳);

(十三)批号为“健”字号、“食”字号及各类滋补药酒、膏、片、露、口服液、丸、胶囊等滋补保健品。

(十四)严格控制滥开贵重药品,因病情确实需要,凡每针(支、盒)50元以上的针药,患者必须签字认可同意,方可使用。乡(镇)卫生院使用人血白蛋白须实行申报制。(由使用医生申请,经医院领导批准,报县合管办备案)

(十五)贵重中药材(单价超过120元/公斤),可作为食品食用的中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报销。

(十六)传染病暴发流行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大范围伤病的医疗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第三者责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费用不予支付。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合作医疗制度能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对规范管理,按规定、按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新农合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坚持原则、合理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未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工作勤奋、刻苦学习、技术过硬、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深受群众欢迎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县合管办或乡合管站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或限期不整改的将对单位给予所造成损失5-10倍的经济处罚,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所造成损失3-5倍的经济处罚。同时对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年履职考核不合格、取消晋职晋升、提拔调动、评选先进资格、取消行医资格、撤消服务、调离原单位或其它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一)不履行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要求,限期不整改的;

(二)单位或个人违规操作,违反法律法规,不拟行协议内容的;

(三)编造假处方、假病历、出据假发票、假证明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经入户抽查核实的;

(四)诊治或费用结算时不校验参合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明”,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五)弄虚作假套取合作医疗资金或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六)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合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挂床的;

(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服务规定的;

(八)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九)接诊时不审阅参合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十)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十一)违反医疗原则进行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按处方剂量规定,超量给药的,甚至造成医疗事故的;

(十二)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的;

(十三)将自费药品与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十四)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