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业行业发展现状范例6篇

医药商业行业发展现状

医药商业行业发展现状范文1

关键词:医药电子商务;O2O模式;问题;未来展望

一、引言

医药电子商务就是用以Internet技术为主要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对传统医药行业进行的客观上需要、技术上可能、时机上成熟、政策上鼓励和经济上合理的改造。[1]医药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对企业的交易,它占整个医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85%。二是网上药店对消费者的交易,只占整个医药电子商务的15%左右。[2]由于电商模式省去了中间商等环节,所以医药企业都可以从中获得发展机会并且获利。数据显示:全球有20家大型制药企业已开展电子商务模式,其中欧洲药店90%以上都开展了网上药品预订服务;美国已经有1000多家网上药店,市场规模将近1700亿美元。所以医药行业推行电子商务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3]研究中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存在着重要意义。

二、国内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现状

在中国,网上药品交易模式还处于发展阶段。随着2006年北京第一家网上药店的资格发放,截至2007年年底,可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全国一共有1257家,而针对消费者的网上药店只有7家。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医药业采购市场总额为280亿美元,到2010年将会达到600亿美元。[3]这其中蕴藏了巨大的商机,如果将电子商务和医药行业有机结合,医药采购市场占有率将大幅提高。以下是目前国内最著名的三家医药电子商务公司。

(1)中国医药(上海)经贸信息网。中国医药(上海)经贸信息网于1999年10正式运营,主要以上海医药为卖方,首期的买方有全国36个网点、36家医院、60家药房。1999年走单量为1200万元。2000年网上走单量突破2亿。

(2)中国金药电子商务网。中国金药电子商务网络系统计划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前后开发了“全国医药技术市场网”“全国医药统计网”“全国中药材信息网”等子网系统。现在已有1000多个单位成为“金药网”的用户。

(3)海虹医药电子商务。上海医药电子商务网是由上海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服务于上海市医疗卫生行业、政府机构和社会大众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由于工作处于启动阶段,该公司2000年亏损32.25万元。2000年底至2001年初,公司先后各投资80万元成立了山东、天津、青海、云南、贵州分公司,以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医药电子商务。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到 8 019 亿元,同比增长56%,而据中国网上药店理事会最新统计的数据显示,2011年医药 B2C(business to customer)的规模仅为4亿元,只有5家网上药店销售额超过 5000万元。[4]总的说来,国内目前医药电子商务只是扮演着“集中招标”的角色,但是基于国内消费发展现状,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广阔。

三、国外医药电子商务的现状

(1)美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是最早在医药商业领域广泛采用计算机技术的国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医药电子商务形成了B2B、B2C、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公共交易平台)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5]

(2)欧洲电子商务的开展。除了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出于消费观念差异的原因对医药电子商务持消极态度,在荷兰、丹麦,处方药与OTC的电子交易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消费者普遍认为,电子商务不仅有好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斯德哥尔摩被作为欧洲的互联网之都,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看法也非常乐观,许多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抱有很高的期望。[6]

通过借鉴他国经验,可以正确认识我国在发展医药电子商务中的不足之处,明确政府推动力量的重要性,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少走弯路,稳定、健康地发展。

四、O2O 模式在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

(1)O2O 模式在医药领域的应用。O2O电子商务是Online线上网店Offline线下消费,O2O电子商务模式在医药行业的应用具体方式可以是消费者在网上药店浏览药品信息后发出购药需求,并下订单。网上药店确认订单后将向在顾客附近的会员药店提供顾客需求信息,由会员药店的营业员或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物流服务,将药品安全快捷地送达消费者。

(2)医药企业发展O2O模式的合理性。基于近年来,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医药流通产业的发展,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鼓励规范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网上药店。很显然,O2O模式使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线上、线下做到有机融合,很好地响应了政府对于药品流通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要求,具备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7]

(3)O2O医药模式发展面临的挑战。从内部看,医药企业现有运作方式传统;信息化程度低;物流配送基础差;配置网络覆盖面狭窄。由于O2O是将整个购药过程分开由不同部门完成,所以如何使不同区域的信息系统有机整合,系统地服务全国消费者进而最快完成交易,以及合理分配利润是医药连锁零售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另外,一些技术方面的问题也是商家必须考虑的:如何实现安全支付,如何完成低成本专业配送,如何实时更新网上信息等。

(4)对策与建议。1)加大企业信息系统整合力度,实现信息化建设。2)完善销售分成模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3)加强人才培训选拔,建立专业性客服体系。4)结成战略联盟,线上线下有机整合。5)在销售终端注重顾客服务。

(5)医药电子商务的未来展望。医药电子商务其本身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我国拥有13亿人口,这是医药行业最大的市场后盾。虽然目前我国拥有6000多家医药企业,但是规范程度较低。而医药电子商务可改变医药行业“多、小、散、乱”的现状,扭转成本高、效益差的局面。

相信在政府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在建立安全、高效的安全认证机制和规范的应用环境下,电子商务可以从各方面增强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王征平.医药电子商务简介[N].医药导报,2001-03-20:3.

[2] 陈朝晖,林万莲.浅述医药电子商务[J].医学信息,2002(10).

[3] 王彦丽,翁苏湘,周姗姗.中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J].吉林医药学院学报,2009-08-30:4.

[4]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调查报告[EB/OL].2012-05-18,2013-01-25.

[5] 孟令全,刘志刚,施伯琰,等.美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药房,2006,17(7):551-553.

医药商业行业发展现状范文2

 

关键词:药品营销、商业贿赂、成因、对策

1医药企业采用商业贿赂方式促销药品的原因

首先,在我国目前的医药市场中,传统的用药习惯和现行医疗体制,使得医院药房的销售额远远大于社会药店的销售额。而医院里药品销售都是靠医生的处方进行的,这是因为药品的特殊性而造成的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要获得占药品总销售额绝大部分的医院市场,医药企业就必须瞄准其直接客户——医生。因为医生对药品的选择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权。又由于目前我国制药企业规模小,数量多,截至2004年底通过GMP认证的生产企业有4 000多家,其中大部分属中小型企业,且仍然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产品结构趋同,缺乏核心竞争力[2],于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争取一定的市场份额就必须花大量的人力、财力对医院医生进行公关。为了获得医生对本企业产品的青睐,根据医生处方量给予一定的“回扣”成为企业促销药品的“潜规则”,这也是药品促销中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

其次,从企业本身角度分析,这也是在目前市场环境下不得不采用的一种商业贿赂方式。利用经济学上的博弈论进行分析,企业也有给以回扣的合理借口,由此也就必然导致了医药企业使用商业贿赂行为促销药品现象的出现。

2医院医生促使商业贿赂形成的原因

根据法律上关于商业贿赂构成要件的原则,商业贿赂必须由行贿和受贿双方共同构成,若受贿不存在,行贿也就没有对象,商业贿赂则无法构成。所以药品促销中的商业贿赂,医院医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在目前的医疗行业中,为数不少的医生拿药品回扣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成为公开的秘密,究其主要原因,除了国家医疗体制弊端、政府打击不力等客观因素以外,从医生本身的角度分析也存在一些根本原因值得我们探讨。?

⑴医生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智力学习专业知识才能获得从医资格,而且医生每天面临不同的病人情况都有差异性,所以工作中一直要保持学习新的专业知识状态,这点不像其他一些行业工作重复性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相对较少。况且医生这个行业相比其他一些行业,风险较大,因为他们服务的对象是人,涉及到人的生命安危,所以医生的工作压力相对也大。从这个角度来讲,医生的工资收入应该比普通行业职工收入相对要高才合理,但我国现行医疗卫生体制下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得医生的工资收入相对普通行业无明显优势。这种状况造成医生心理不平衡,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药企业实施的“带金”销售方式恰好迎合了某些医生的心理和利益需求。?

⑵药品回扣这种贿赂形式很隐蔽,回扣款从医药企业转到医药代表手里,医药代表再转给医生,且医药代表和医生之间通常是单线联系,这一系列的环节难以调查取证。对于医生来说,违法风险就减小,相反,收受回扣的几率就增加。对于国家的屡次整治行动,并不觉得有威慑作用,只当作一阵风,暂时由地上转为地下进行。这也正是国家多次整治医疗行业不正之风却久治不愈的原因之一。?

⑶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不够,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责任是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这与违法者通过贿赂手段赚取的交易利润相比往往微不足道,因此,难以起到震慑作用[3]。尤其对于医院医生来说,即使受贿行为被查实,由于监管存在“法不责众”情况,况且涉及到医生的面广,问题若处理不当对医生队伍的稳定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医生之所以敢于受贿是因为违法成本低、风险小。

⑷我国现行医疗体制的弊端、药品招标制度的缺陷、医院进药制度的不规范等一系列因素也给药品促销中的商业贿赂现象提供了生长的土壤。

3根除药品营销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对策

3.1企业应该主动有所作为

首先,作为科技含量高、投资风险大的医药企业,要想在严峻的外部环境下生存发展,主要就是要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医药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归根结底体现在新药研发能力上,所以我国的医药行

[1] [2] 

业只有彻底改变当前以仿制药作为支撑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的现状,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并增强与药物研究所的合作,争取到有前景的新品种,不断创新自己的核心产品,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不断发展壮大。?

其次,鉴于目前宏观环境的改变和未来发展趋势,企业不应墨守陈旧的营销模式,而应采用和推行新的专业化的学术营销模式,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宣传企业文化,使之深入人心,在医生和消费者中产生一定的品牌效应。?

.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加强调控,制止医药企业低水平重复仿制?

调整医药产业结构,整合资源,关并一些生产能力低下、产品竞争力弱的企业,提高医药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形成规模效应,从而使医药企业进入良性发展、有序竞争的状态,为医药行业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改革医疗收入分配制度,对违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

国家应尽快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收入分配制度,比如提高门诊费和技术性的服务收费等,使之能真正体现医生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和风险价值,使医生的收入与付出相匹配,从而提高他们的地位、保障他们的利益,消除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不平衡心理。在保障他们利益的前提下,改进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医生受贿行为的惩罚力度,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界限。越过违法界限者一经查出,则严厉惩处,轻则吊销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触犯刑律则依法进行刑事处罚,真正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建立举报人制度?

针对商业贿赂行为隐蔽、查处难的情况,国家应建立举报人制度,应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存有侥幸心理的医生也能起到威慑作用。

结语

医药商业行业发展现状范文3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任何行业的发展都应具备“互联网+”的运营思维,否则将会在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落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物流体系的完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已成为医药企业的重要营销方式,其中B2C(Business-to-Customer)医药电子商务模式是最为常见的。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也称“商家对接客户”模式,是众多医药电子商务的一种,是在传统医药产业结合线上互联网技术和线下物流渠道形成的新型营销方式。B2C医药电子商务从企业采购、生产、管理、营销以及售后等各个环节对传统医药行业的运营模式进行改造,大大提高了医药企业的运作效率,降低了医药企业的营销成本。由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其管理体制、运营模式、规范机制均不健全。在传统零售模式成本高涨的背景下,分析我国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现状和问题,探究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策,对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1.消费群体对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信任不足。不可否认,电子商务虽在我国有着迅猛的发展,但是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产品质量与安全仍存在担心和质疑。特别是医药产品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使得其对医药电子商务抱以谨慎和犹豫的态度。消费群体对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信任不足是当前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面临的关键性问题。相关研究显示,虽然我国医药电商规模年均增速非常高,但药品网络销售约占零售市场销售比例非常底。

2.医药企业对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管理不善。毫无疑义,医药企业的管理不善是当前B2C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性问题。首先,医药企业对电商战略缺乏全局性思考,即便是OTC产品通过网上销售的也仅点极小的比例,医药企业普遍担心网络渠道对传统渠道的冲击,无法有效进行价格管控。企业高层普遍对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和趋势缺乏判断。其次,医药企业仍缺乏专业的电商人才团队,导致医药企业即使建立电商平台,也由于人才的匮乏而市网络营销计划落空。

3.政府部门对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监管滞后。众所周知,我国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政策壁垒较多。截止2014年12月31日,CFDA共发放371张《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其中网上零售类B2C证书(即C证)272家,真正开展业务的不超过120家,营业收入在百万元级别以上的只有50家左右。与此同时,当前我国药品最主流的销售途径――医院销售,往往需要通过招标方式入围,医药企业无法自主进行网上销售,国家政策尚不允许处方药在网上进行销售,老百姓无法从网上购买处方药。

三、完善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对策探讨

1.建立医药电子商务经营信用体系,加大B2C医药电子商务营销宣传。要消除消费者对B2C医药电子商务产品的安全顾虑,主要要从医药企业信用管理和医药电子商务营销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建立B2C医药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对于制假、售假的医药企业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存有不良销售记录的药企给予终身禁止电商销售的处罚。另一方面,要加大对B2C医药电子商务的合法性宣传,使普通消费者对B2C药品电子商务有个正确、全面的了解,以期减少消费者对B2C药品电子商务的非理性质疑。

医药商业行业发展现状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医保;物流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11-0026-04

一、引 言

在“互联网+”战略背景下,传统行业如何创新、融合与发展,成为重要课题与研究重点。互联网+传统行业并非简单的行业累加,是一种复杂的新型经济业态。电子商务日趋成熟,并向一些细分市场渗透。互联网+流通、互联网+制造业以及互联网+医药产业会衍生出哪些创新与突破,在“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推动下,互联网+医药存在哪些发展机遇及挑战,同时需要如何推动其发展,这都值得深入研究。

二、互联网+医药的产物:医药电子商务

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鼓励信息技术发展与应用模式创新,旨在应对全球经济新常态带来的挑战,如美国制定了《先进制造业伙伴计划》和《网络空间国家战略》,英国则制定了《信息经济战略2013》等。我国在2015年重点推动“互联网+”战略及行动计划,意在通过互联网对传统行业进行改造、升级与创新。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放宽对医药行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诸多限制政策;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传统商贸路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要求制定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

传统医药行业借助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推动互联网+医药的融合与协同,推动传统医药行业的升级与创新。互联网+医药即体现了互联网+制造业,也体现了互联网+流通业,即互联网与医药生产行业的融合,以及互联网与医药零售行业的融合。互联网+医药刺激了新兴事物的出现,即医药电子商务。医药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商务做医药产品的销售平台与网络,通过互联网络实现卖家与卖家的沟通与交流,实现医药商品的展示、查阅、购买、支付等线上活动,再通过线下物流实现物流与配送。医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是互联网与医药行业交互融合的产物,也是将互联网与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医药行业的产物。

三、研究背景

在我国经济处于新常态阶段,尤其在地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新形势下,“互联网+”被赋予很大的期望与寄托,将其看作拉动地方经济与扭转宏观经济环境的新动力。[1]互联网+传统行业成为行业发展新航标。聂林海(2015)提出商务部在2015年重点开展“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等工作,提出“互联网+”背景下的电子商务涌现出一些新特点;[2]李成钢(2015)提出“互联网+”视角下的电子商务要更加关注消费市场,通过对消费市场的挖掘来实现对传统制造业的提升与创新。[3]互联网+医疗的成果也略有提及,如邹磊等(2015)提出我国互联网医疗已经得到了资本市场与社会的广泛关注;[4]刘卉(2015)以电商新政药品监管项目的开题为切入点,分析了“互联网+”对医药产业链的影响。[5]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雏形可追溯于1998年的“中国医药卫生电子商务网”,随后国家颁发并陆续修订了法律文件,如2000年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医药电子商务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近两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成熟、我国政策的推动、企业的参与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医药电子商务再次获得关注,在实践层面异常火热,如阿里巴巴、京东商城、一号店等电商大佬都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证书,康爱多、乐康、壹药网等医药电商纷获融资。虽然活跃度远低于实践层面,但是学术研究成果也逐渐涌现。有的以国外成功经验分析国内医药电商市场,如孟令全等(2006)通过研究美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成功经验,剖析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6]有的对医药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分析,归纳出第三方交易平台、B2B与B2C三种交易模式。[7]还有通过对网购人群进行调研,挖掘不使用网购模式购买药品的诸多原因。[8]有的观点认为医药生产企业自产自销在电商平台更具优势,有连锁运营的实体门店应该成为经营网上药店获批的前提条件之一。[9]有的认为连锁药店在医药电商领域具有较大优势。[10]也有从供应链角度来研究医药电商的,提出医药电子商务技术改变了传统医药供应链的结构和模式,医药电商起到优化医药供应链的作用。[11]

四、医药电子商务的选择路径

(一)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诠释

生态系统由来已久,最早由A.G.Tansley于1935年提出。生态系统包括两个重要构成要素,即复杂的生物与其赖以生存的环境。James F.Moore(1993)借助生态系统观点,提出商业生态系统。[12]刘志坚(2006)将生态系统与商业生态系统引入电子商务领域,提出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是由一系列关系密切的企业与组织机构,超越地理空间位置的界限,将互联网作为竞争与沟通平台,通过虚拟、联盟等形式进行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构成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13]结合生态系统理论,电子商务生态系统还需要包括企业与组织机构所处的社会环境等。“物种”是生态学的概念,指生态系统中的基本单元与核心。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物种”是构成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成员与要素,物种在系统中承担不同的角色,相互交融与影响,物质、价值、信息、能量等通过所构成的网络在各物种间流通与循环。在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按照“物种”的定位可以分为:[14]①领导物种,即电子商务企业,是整个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核心与领导者;②关键物种,即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包括生产商、供应商、消费者等;③支持物种,即电子商务必须要依附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包括物流、金融、电信等提供商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④寄生物种,即电子商务增值服务的提供商,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涉及的竞争者及社会环境影响者等。

(二)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构建

医药电子商务源于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发展成熟后向细分市场演化的产物,以生态系统、商业生态系统与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理论与思维研究医药电子商务是必要的与可行的。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是指与医药相关的个人与组织为“物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与渠道,通过物种间相互作用与影响,构成了一个复杂系统。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不仅包括如医药供应商、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物流商、支付机构等物种,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其他机构以及社会环境等。如图1所描述的,即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在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依据“物种”定位分类,将所涉及的“物种”分别归类,即:①领导物种是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或企业等;②关键物种是医药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患者、消费者等;③支持物种是信息服务商、物流商、金融机构、政府机构等;④寄生物种是医疗机构、医药零售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环境等。

五、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路径与建议

(一)系统思维构建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

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是一个由多要素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复杂系统,同时个体、组织、机构等要素自身又可视作一个典型的开放系统,需要持续不断与生态系统内其他要素及外部环境进行良性的物质、能量与信息交换,才能维持生存与发展。[15]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也是一个不断调整、优化的动态开放系统,在运行中,会不停的有新成员进入,也会有旧成员被淘汰,从而保持系统的最优状态。所以,无论要素自身还是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都需要用系统思维来对待。将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看作一个整体系统,需要推动系统内各物种的沟通、交流与协同,以实现整体系统的优化与顺畅;物种自身也是一个系统,除了需要自我完善与优化外,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物种及系统内环境的沟通与协同,促使物种能够顺应整体系统,实现物种自身系统与整体系统的协同。

(二)提升生态系统中的话语权

作为一个动态开放系统,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具有自积累、自组织、自优化的特性。[15]物种需要不断增加自己对其他物种以及整个生态系统的价值,以确保在生态系统的优化中不被淘汰。物种在生态系统中生存与发展,不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完善,还需要密切关注整体系统的社会环境以及系统内其他物种,需要与之实现共同进化。[16]当在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成为重要物种时,其他物种不仅会增加对其依赖程度,而且话语权会随之增加,由此生态系统带来的整体利益与价值会更大。通过占据生态系统的话语权,物种就具备权威性,而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需要符合权威物种的意志,在整体系统以及与其他物种的共同进化中,保护权威物种的生存与优化。

(三)推动医保与支付对接

我国社会医保成绩斐然,覆盖面与支持力度都在增加,目前医保支付尚未实现与医药电子商务的对接,成为阻碍其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只有推动医保支付与在线支付以及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对接,方可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两者的对接需要政府机构来推动,首先需要从政策上加以推动,还需要技术层面的推动,以及信息数据的对接与共享等。在政策尚未放开的背景下,借助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的各主要物种,包括电商平台、医药企业、保险企业、支付企业等,也有一些新模式可以间接推动医保与在线支付的对接。如阿里巴巴旗下的阿里健康与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的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推动商业保险与医药电商的联合;中国银联与医保部门沟通,拟推动医保手机个人账户支付功能在医保局统一部署下正式上线;2015年支付宝推出“垫付返还”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探索支付产品与医保的对接。

(四)完善医药电商物流资源

积极推动与完善医药电商物流资源,通过自建物流体系,结合第三方物流资源,充分利用线下的医药零售网点、便利店、社区服务站、社区医疗网点等资源实现终端配送与消费者自提等模式。因为医药产品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特性,对包装、温度、湿度要求较高,在仓储与物流方面,对面积温度、设备设施、药品批号管理、搬运堆放等要求较高。在医药产品流通方面,国家出台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无论自建物流还是第三方物流,整个仓储、运输与配送等物流环节除了需要符合GSP标准,通过GSP认证外,还需要针对不同包装的医药产品,不同对待,如玻璃器皿装置的液体,在物流环节需要轻搬轻放,避免挤压;需要低温冷藏的药品,需要对应的冷链设施。冷链物流资源对医药电商也非常重要,近几年,我国在积极推动冷链物流资源的建设,医药电商可以充分借助大趋势,积极融入冷链物流资源。

六、结论与展望

从“互联网+”提出后,传统行业如何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已经成为研究热点与焦点,目前多集中在互联网+制造业、互联网+农业与互联网+金融业等。互联网+传统行业并非简单的行业加法,而是一种新兴经济业态与创新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成熟,电子商务纷纷向一些细分市场进行渗透。在这一大背景下,尝试着提出互联网+流通、互联网+制造业以及互联网+医药衍生出医药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型流通模式,医药电子商务除了具备电子商务特征外,也无法回避掉互联网与医药行业的影响。这些因素也为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诸多机遇及挑战。通过应用生态系统及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理论,尝试着构建出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最后,提出一些发展路径,旨在推动医药电子商务良性发展,包括生态系统的思维、大数据应用、医保与电商的对接、完善医药电商物流等。然而,医药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医药的新兴事物,目前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颇深,尤其是处方药是否能够解禁、在线支付能否实现与医保系统的对接、医药物流规范与限制等。当利好政策出台后,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将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 陈耀,汪彬,陈梓.“互联网+”潮流中地方经济发展机遇[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6):16-19.

[2] 聂林海.“互联网+”时代的电子商务[J].中国流通经济,2015(6):53-57.

[3] 李成钢.“互联网+”视角下的电子商务“价值经济”研究[J].中国流通经济,2015(7):76-81.

[4] 邹磊,徐策.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提质增效升级[J].宏观经济管理,2015(6):13-16,2.

[5] 刘卉.“互联网+”改写医药产业链――电商新政药品监管项目开题[N].医药经济报,2015-06-15(4).

[6] 孟令全,等.美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药房,2006(7):551-553.

[7] 李周.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问题现状及模式选择[J].现代仪器与医疗,2013(3):71-73,76.

[8] 益普索大中华区.医药电商现状、瓶颈与展望[J].市场研究,2013(6):16-18.

[9] 郭凡.医药电商,照亮未来的生活[J].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4(5):57-59.

[10] 王建华,吴锦.连锁药店进入医药电商领域的可行性研究[J].中 国药房,2015(16):2299-2302.

[11] 李格林.医药电商模式对我国医药供应链的优化作用分析[J].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2015(3):304-307,327.

[12] James F.Moore.The Evolution of Wal-wart:Sawy Expansion and Leadership[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93(5-6):82-83.

[13] 刘志坚.基于产业集群的企业生态网络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1):61-64.

[14] 胡岗岚,卢向华,黄丽华.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及其演化路径[J].经济管理,2009(6):110-116.

[15] 张金萍,周游.基于商业生态系统的企业竞争战略[J].管理世界,2005(6):159-160,166.

[16] 陆杉,高阳.供应链的协同合作:基于商业生态系统的分析[J],管理世界,2007(5):160-161.

医药商业行业发展现状范文5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商业运作模式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得到快速发展。它是当代信息社会中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商贸领域中综合应用的产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与方法,以期加强我国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医药领域;必要性;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3]陈朝晖,林万莲.浅述医药电子商务[J].医学信息,2002,15(12):683.

医药商业行业发展现状范文6

关键词:医药电子商务;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发展

中图分类号:R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一、医药电子商务的定义

医药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医药相关的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主要指使用Web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交易,包括通过Internet进行医药相关产品的买卖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开放而且相对比较容易维护的医药网上交易服务平台。目前,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资源网站已涉及到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分析仪器、医用耗材和药品等方面的交易。

二、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分类

目前比较常用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参与主体来分,一种是按网站的功能性来区分。

按不同的参与主体,医药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BtoB模式,是医药企业和企业间通过互联网进行相关产品交易、提供服务和信息。现很多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药品批发,主导企业将药品批发价格以及药品的相关介绍在自己开设的网站上供下游企业浏览,并接受下游企业的在线下单。

第二种是BtoC模式,就是由医药企业或者第三方企业建立从事药品零售或提供药品相关信息和咨询的网站,其直接面向消费者。目前出现比较多的就是网上药店,以出售OTC药品以及保健药品为主。

第三种是GtoB模式,是政府对企业进行业务管理的商品交易模式。政府设立网上交易平台撮合医疗机构与企业实现交易,从而起到降本增效并便于管理的作用。该模式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至今已经进行了多次调整与改进。

按网站的功能性来分,可分成六种模式:(1)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为切入点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2)以药品供求关系为主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3)药品技术转让以及研发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4)医疗器械、医药耗材等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5)制药机械、科研小设备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6)提供我国民族医药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从发展至今已20多年,最早在1996年,医药企业开始通过互联网对药品进行广告宣传,之后大型医药信息网纷纷出现,BtoB 和BtoC 信息服务模式都开始形成,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医药信息的收集、产品广告以及药品服用指导等一些基本服务,属于医药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

到1998 年随着信息管理软件的升级,也将医药信息服务提高到了业务管理的高度,医药电子商务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赋予了BtoB模式新的功能。很多医药网已不满足于单纯的信息收集与,而是利用信息管理软件提供相关的信息检索和分析、深层数据挖掘、市场研究和预测、战略制定等一系列专业化信息服务。帮助医药企业优化流程、规范管理、提高管理能力,其中以 SAP、甲骨文、IBM、浪潮、用友等企业为代表。

到1999 年,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政府开始介入。政府创建集中采购招标网,还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后来政府又对企业进行网上药品业务管理的GtoB商品交易模式。该模式由政府建立网上交易平台,专门给医疗机构与企业实现网上业务交易,从而起到降本增效并利于政府监管的作用。该模式出现后就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在原基础上不断的发展和创新,比如四川“挂网限价”模式、广东“阳光采购”模式均是比较有成效的。再后来,非政府机构也开始招标服务,它们以第三方的身份,建立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撮合医药上下游企业进行在线交易。由于非政府机构的大量介入,为了加强此类电子商务的管理,在2004年,国家相继出台《互联网药品交易审批暂行规定》,对申请建立网上平台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截止到2007年7月31日,仅有五家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获得了国家批准,分别为:北京先锋环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南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徽之堂医药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到2005 年随着我国对网上药品交易的逐步放开,以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OTC药的“网上药店”开始不断涌现。我国网上药店从2005年第一家正式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京卫大药房开始,到2011年9月10日,全国获得资格认证的已有86家,且其中直接线上销售的网站有47家。

随着网上药店的队伍越来越壮大,相互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大,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很多网上药店,已经不局限与单纯的卖药,还提供了很多的免费信息资讯、专家在线咨询等业务,增加消费者的满意度和粘性。

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这20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以 GtoB 业务管理模式、BtoB 信息服务模式、BtoB 和BtoC的商品交易模式发展较为快速和成熟,分别形成了基于 GtoB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模式、基于 BtoB 的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模式、基于 BtoB 的非平台型综合医药商务模式和基于BtoC的网上药店,并且整体的功能性也从原先的单一性向综合化发展。

四、总结

总得来看,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能在20多年取得目前的成绩,已相当不错。整体的发展轨迹也追求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但快速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技术的不成熟、参与方的观念陈旧、相关政策无法适应新模式的发展等等,都需要不断地改进与完善。其实无论选择何种模式,要想健康快速的发展,赢得政府的支持和客户的信赖,企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在制定长期目标和近期规划中找准市场切人点,分清主次缓急,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企业状况的市场战略,面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咨询、广告等方面,企业必定能找到自身的发生、发展、壮大的支撑点。

2.整合有限的医药资源,增加企业发展后劲,提供商一定要找准市场切人点,对市场战略进行重新定位,积极为客户提供优质、超值的服务,发挥自身独特的竞争优势。

3.增强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充分发挥网络的方便、快捷,了解客户对于网站以及产品的建议和反馈,及时改进,最大程度的满足消费者需求。

4.加强技术的开发和员工培训,加强企业和政府的联系,使企业的硬件和软件都符合新型模式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李永平,郭爽.药品电子商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J].中国药业,2002,11(12):15.

[2]李湘娟.医药行业电子商务模式及应用[J].黑龙江医药科学,2006,29(04):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