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工资调整方案范例6篇

离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离退休工资调整方案范文1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人员离退休费等三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具体政策

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外,其他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经批准按月领取退养费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按60元增发退职、退养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勤人员,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其中,增加退休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四)副厅级及以上职务退休的、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五)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其中,增加离退休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六)从200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津贴及警衔津贴;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及教护龄津贴;工勤人员包括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工资和津贴。

(七)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设区的市和省直主管部门决定。

二、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和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由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酌情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参照机关事业工改的企业化管理单位,根据单位承受能力和效益情况确定,如要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凡在职工作人员按调整档案工资后的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按增资规定缴费的,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以及“5?12”退休干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保机构负责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进行,切实把好事办好。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99〕文164号),在工资政策的执行和工资发放顺序上,要保证国家出台的工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今后不再新欠中央出台的工资和离退休费。

(二)凡有拖欠中央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包括要用省、市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解决拖欠问题。其中,对2000年以来出现拖欠未补发到位的市、县(区),这次中央出台的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推迟执行,待全部补发到位后,再执行这次中央的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报省人事厅、财政厅核准;对1999年前历年存在拖欠的市、县(区),须于2002年底前全部补发到位,具体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定出补发计划,并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三)对于在省、市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这次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县(区),要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确保国家工资政策的落实,取消的津补贴项目要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其他市、县(区)也要认真清 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离退休工资调整方案范文2

1离退休工作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传统纸质档案存在弊端

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比较复杂,其中很多档案都是传统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实质上是对档案载体的保护,但对档案工作环境要求比较高,档案材料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在长期的保存过程中容易发生变质问题。纸质档案保存过程存在缺陷,管理成本比较高,而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具有信息量大、信息化成本高等特殊性,这给离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带来了很大困扰。

1.2基础设施薄弱,档案材料缺失

档案设备差、保管条件差,导致离退休人员档案材料欠缺。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数据显示,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不足,达不到现代档案建设管理要求。工作环境非常简陋,甚至缺少存放档案资料的库房,档案资料散放在办公室,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火、防水,档案资料容易毁损,容易发生资料残缺不全的问题。退休后增加养老保险金的情况没有同步完善,给查询与检索增加了难度。另外,一些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无专人保管,社区管理由于档案数量少,很难形成整体规模,没有档案的“八防”措施和安全保证。

1.3社会化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管理实践中,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很多离退休人员的工作档案仍由原单位管理,但只是形式上的移交,未能及时将参保资料和退休档案交给社保机构管理。由于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性,有些不发达地区并没有实质的管理服务内容,导致离退休人员档案出现多头管理问题,没有发挥保障作用,不利于准确把握信息。

1.4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也不足。一些社区档案管理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仍沿用最原始的手工管理方式,管理人员的重视度低,对于离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比较懈怠,档案管理队伍不稳定,很难满足离退休人员档案建设需要。

2解决离退休档案管理问题的对策

第一,加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为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应大力开展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电子档案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应不断完善、优化、修复、保护传统档案,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在纸质档案的保护过程中,应重视档案信息的完整性。电子档案管理降低了人力成本,依赖软件技术,实现了对纸质档案管理的真实模拟,应完善信息系统,增加功能设计,提升档案管理技术水平。应正确处理离退休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关系,电子档案可为纸质档案的管理提供支持和借鉴,纸质档案能够弥补电子档案管理中的不足,有效保证离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性和客观真实性。第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专业的管理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实现现代化管理。大力加强档案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档案管理系统的资金投入,解决基本的经费问题。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资金支持,协调事业单位发展,开发多种多渠道筹措资金,从根本完善档案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保险机构的资源优势,建立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加强对离退休人员档案信息的管理。将分散的离退休人员档案资料统一集中管理,按现代化的管理标准建立库房,强化档案入库管理,安排专人负责,配备基本的档案管理设备和温度控制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离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输入电脑,提升查询和管理效率,确保管理系统中的信息真实、有效。构建标准的、现代化的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系统,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提供绿色通道。第三,完善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行政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离退休人员工作档案的管理。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对档案工作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应坚持依法治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严格维护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各部门应相互配合,规范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第四,全面提升人员素质,建立专业的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队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档案管理人员,从系统内选聘责任心强、水平高的专业人才,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从工作水平和服务意识两方面入手,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全方位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能力。

3结语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基础,我们应重视对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加快完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突出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加强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设。我们应认识到档案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实现服务社会化管理,就要合理调整、平衡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关系,推进电子档案的发展,实现事业单位与社区之间的资源共享,提高档案管理和检索的效率、水平,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离退休老年人,为和谐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张松令 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离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

参考文献:

[1]毕海燕.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J].黑龙江档案,2015,(04):120-121.

[2]路燕琴.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6):104-105.

[3]穆姝婕.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20):72-73.

[4]邓杨.浅谈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6,(18):56-57.

[5]刘晓梅.企业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和服务的思考[J].群文天地,2012,(08):91-92.

[6]刘青.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探析[J].黑龙江档案,2012,(02):86-87.

离退休工资调整方案范文3

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批转的《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贯彻《方案》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这次调整工资限于下列单位:??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教育、科学研究、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列入调资范围的银行、保险机构。??少数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列入调资范围的公司。

上述单位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熟练工,未定级的见习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均可列入普调工资范围。

一九八九年度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可以参加这次工资普调。

二、列入普调工资范围的人员,均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三、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后至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期间离休、退休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地方单位,原则上按离休、退休人员所在地区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在京事业单位,按各部门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期间离休、退休人员,可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也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中组发〔1988〕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9〕15号)文件精神,参加这次工资普调,按哪种办法执行,由本人选择。

上述各类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的离休、退休费,凡低于8元的,均可按8元发给。

四、这次调整工资的步骤是:先普调工资,后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即:专业技术人员普调一级后,工资仍未达到本职务新起点工资标准的,可增加一级工资,进入新的起点工资标准;行政人员和工人普调一级后,符合解决工资突出问题政策规定的,也可增加一级工资。

五、这次调资中增加工资的人员,凡本人现工资额已达到或超过本职务(岗位)最高一级工资标准的,均按本职务最高一级工资标准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差额增加工资。

六、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起点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提高两个档次的同时,将运动员体育津贴各个等级的起点标准和最高标准也分别提高两个档次。

七、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1986〕165号),有突出贡献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提高到160元的,在普调一级达到170元之后,可用升级的办法,将其职务工资由170元提高到180元。

八、这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工资标准,是指在国家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和增资指标范围内受聘的人员(含受聘人员自然减员后又补聘的人员)。下列人员在这次调资中不执行提高工资标准的规定:在国家批准的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之外,自行设立职务系列评定职称的人员;只评定资格,没有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用创收或其他收入自费评定职称的人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但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国务院国发〔1988〕60号文件下发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鉴于事业单位首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束时间不同,因此,在首批聘任期内,并且在国家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增资指标和结构比例范围内的人员,截止期限可延长到首批聘任结束,但最迟不超过一九八八年年底)以及被解聘的人员。

九、《方案》的政策杠子中规定的“一九八五年以来未升过级”的人员,是指一九八五年工资套改之后,在贯彻执行劳人薪〔1986〕96号文件、劳人薪〔1988〕4号文件中没有升过级的人员。凡是地方或部门自行开口子增加工资的,均视为已升过级。

职务变动后现工资仍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和一九八五年以来因奖励升级增加工资的,以及按组通字〔1986〕45号文件、人薪发〔1988〕21号文件增加工资的,这次可视为未升过级。

“现工资在本职务工资最低档的”人员,系指本人现工资额在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最低一个档次的人员。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之外,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或工资标准的,都不能按最低档次对待。

十、《方案》对行政人员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其任职年限,在同一级职务中,担任正副职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国家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以及转正定级时间,均截止到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

十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当前提拔任用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9〕14号)精神,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以后提拔任用的干部,除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任命的以外,均不能按新提升的职务增加工资。

十二、国家机关已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与工资挂钩。这次解决工资突出问题,按行政人员的升级办法办理。

十三、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突出问题,可参照行政人员的升级面,重点解决一九八五年以来未升过级、表现较好、工资相对偏低人员的问题。具体解决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十四、为了解决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某些特殊工资问题,安排了一定数量的机动指标。重点解决那些年功贡献较大、表现较好、工资偏低人员的问题。机动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不搞“一刀切”。

十五、《方案》规定,一九五七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具体办法是: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根据本人离休、退休时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工资改革前本人原工资标准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

十六、这次调整工资,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前调出的,由调入单位负责调整其工资,十月一日以后调出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调整其工资;十月一日以后,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调整其工资,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再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其工资可参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调整工资后的水平适当确定。

十七、有保留工资的,应在这次普调和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增加工资中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部分继续保留。

十八、这次调整工资的组织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根据《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审批,并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贯彻执行。

十九、这次调整工资,任何地区或部门,都不允许高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升级面,也不能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外,擅自制定政策杠子或工资标准。

各类人员在普调工资基础上,解决突出工资问题,最多只能增加一级工资。

离退休工资调整方案范文4

以科技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科研院所企业化、民营化、市场化为方向,以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统一为原则,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为目的,通过深化改革,积极推动市属科研院所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开发类院所”)分类改革尽快到位。开发类院所必须在2002年底前完成退事转企的转制工作,即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将劳动工资管理由人事部门转到劳动部门,由事业保险转为参加企业保险统筹。从2003年开始,开发类院所要按照企业制度运行,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鼓励开发类院所实施退出国有改制。开发类院所转制后,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鼓励多数开发类院所通过职工、个人或其他非国有投资主体买断国有资产、实行职工入股或吸引社会资本入股等形式,组建各类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或合资合作,使企业退出国有控股地位,实现民营化;使职工退出全民身份,实行合同管理。申请退出国有改制的院所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改制方案,2003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

2、推动进入企业集团或纳入行业管理的开发类院所加快改组改造,尽快成为集团或行业的技术中心。进入企业集团或纳入行业管理的开发类院所,要通过转制,形成企业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承担企业集团或行业的研发任务。有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实行退出国有改制。

(二)抓好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公益类院所”)的分类改革。公益类院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38号)精神,继续深化改革。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逐步向企业化转制,有条件的也可以进行退出国有改制,实现民营化;以提供公益为主,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逐步向企业化转制;主要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他公益类院所要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

(三)对少数院所进行撤并调整。对在转制过程中,明显不具备研发能力,研发方向不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求,研发设备、手段落后,人员队伍老化的科研院所,要适时进行撤并调整,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关于市属科研院所退事转企之后的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另行安排制定。

三、政策措施

(一)关于开发类院所职工待遇。

1、转制前职工待遇。开发类院所在2002年12月31日前执行事业单位有关政策不变,按照事业单位标准调整工资、津贴及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费。即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费调整由市财政、科技部门核定,经人事部门认定后,从科学事业费中列支;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及没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由院所自筹资金解决,经市人事部门认定后,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从2003年起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数。

凡在200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2003年1月1日以后,遇有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一律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费调整纳入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市财政、科技部门核定,经人事部门核准后,从科学事业费中列支;没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共同核定,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2、转制过渡期间退休职工待遇。2002年12月31日前在编,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从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间,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核定,退休职工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科学事业费中支付。其中,2003年内退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0%和10%;2004年内退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和30%;2005年内退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0%和50%;2006年内退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30%和70%;2007年内退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10%和90%。没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加发补贴所需费用通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院所自筹经费解决。加发补贴比例比照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执行。

3、职工提前退休。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原在编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经指定医院鉴定,市人事部门备案,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中,上述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前退休经费由院所自筹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所需退休经费由市财政、科技部门核定,从科学事业费中列支;没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中,上述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所需经费由院所自筹解决。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

为鼓励院所退出国有控股或买断资产,实行民营,对于在200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实施退出国有转为民营的院所,出具审批文件后,其原在编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到市(区)人事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经市财政、科技部门核定,上述人员提前退休经费从科学事业费中列支。

(二)关于公益类院所职工待遇。

公益类院所在开展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工作前,暂执行事业单位政策。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按在职人员的30%拨付人员经费,2002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费,从科学事业费中列支;没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人员经费由原渠道解决。鼓励具备面向市场能力的公益类院所向企业转制,转制后可享受开发类院所政策。

四、实施步骤

科研院所改革工作在市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一)申请退出国有改制的院所,要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具体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各区、县(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技体改办”)批准;经批准后,院所依法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办理产权交割、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进入企业集团的院所,要根据企业集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制定转制方案及公司章程,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及市科技体改办批准。院所按照审批后的转制方案,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注册,人事、工资关系移交,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统筹及资产划转等手续。

(三)公益类院所改革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办法出台之后进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工作要坚持示范引导,逐步推开的原则,由市科技、财政、编制、税务等部门负责。根据认定办法规定,由各院所提出申请及改革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科技体改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核定批准后启动实施。

五、有关要求

离退休工资调整方案范文5

一、以改革的精神做好人员定岗工作

县乡机关人员定编定岗是这次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建设高素质党政干部队伍的关键。做好人员选配定岗工作,必须坚持党管理干部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推行轮岗和双向选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一)积极运用竞争上岗方式做好人员定岗工作。

认真贯彻省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鄂发[2000]24号)关于“大力推进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精神,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组通字[1999]33号)和《湖北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1999]12号)的规定,做好人员定岗工作。

1、科学制定人员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人员竞争上岗的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规定竞争上岗的范围对象、岗位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方案应交群众讨论,尊重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方案报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方案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切实防止工作中的随意性。涉及到由人大依法任命干部单位的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按有关程序办理。

2、明确竞争上岗的对象和范围。县乡机关中层职位,原则上都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一般职位也应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人选。竞争上岗一般在本单位现有同级职务人员中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允许符合晋升(包括破格晋升)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参与竞争。在“三放活”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竞争上岗。

(二)严格执行轮岗、回避、公示等制度。

在竞争上岗的同时,要注意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轮岗和回避等工作。对本单位中层干部中担任同一职务五年以上的人员,原则上要轮岗。对从事人、财、物管理,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审批的公务员,凡符合轮岗条件的都要进行轮岗。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回避对象,必须实行回避。竞争上一级职务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

(三)切实加强领导职数和公务员职位管理。

1、认真编制职位说明书。要在“三定”方案的编制限额内,按照工作性质、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为依据,调整或重新设立职位,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各个职位的任职条件,以此作为人员定编定岗工作的主要依据。编制职位说明书,要科学合理、权责明确,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2、加强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管理。县乡机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设置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数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和中组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非领导职数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7]17号)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非领导职务的职数。不得突破机构规格、职数限额或放宽任职条件设置、配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因机构调整等原因出现的超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问题,要制定措施,限定时间,消化解决。

3、注意做好职级、职务名称的规范工作。县乡机关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职务名称,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改变名称或随意设置职位。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安排工作

人员分流安排工作,是这次县乡机关机构改革的关键和难点。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减轻财政负担、发挥各类人员的潜能和优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鼓励机关富余人员走出机关,创办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自谋职业;支持年轻同志培训学习,充实加强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县乡机关要广开分流安排渠道,精心组织,保证三年内完成人员分流安排任务。

(一)人员分流安排的途径和办法

县乡机关在这次机构改革人员定编定岗之后,要采多种途径和办法,妥善安排分流人员。

1、对机关中比较年轻的分流对象,经本人申请,可选派参加学习或培训。科级及以下的干部,年龄在30岁以下的,学历为高中(中专)的均应离岗学习,参加本科、专科学历教育。

2、严格执行退休制度。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因病或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3、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年底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实行离岗退养。

5、对年龄较大、身体较差的现任正科或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改任非领导职务。具体年龄界限,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述改任非领导职务且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离岗退养,也可提前退休。

6、初中及以下学历的科员、办事员,可转到工勤岗位,没有工勤岗位的另行分流。

7、对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人员,要坚决辞退。

8、鼓励机关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

9、选拔、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基层,加强农村、企业和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队伍。

10、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已改行的科技、农业、教育、医药等专业技术人员回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11、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回避对象,先行分流。

12、凡因个人原因,在近五年年度考核中有一次考核不称职或两次基本称职的人员,原则上应进行分流。

(二)人员分流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1、经组织安排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期间(3年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工龄可连续计算。学费由单位或个人共同承担。学习结业以后,由原单位推荐安排,或进入人才市场。在空编的情况下,可优先录用,或参与单位竞争上岗。

2、对提前退休人员,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适当上调职务工资档次;提前1至2年的,上调1档职务工资;提前3至4年的,上调2档职务工资;提前5年及以上的,上调3档职务工资。符合相应条件的,还可同时增加1级级别工资。但级别工资最多只能增加1级,职务工资上调最多不能超过3档。并计入离退休费的基数。提前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计算的工龄计发退休费。

3、离岗退养人员,退养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工龄可连续计算。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可按在职人员参加调整。

4、按照上述规定,凡在这次机构改革期间,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其退休费和工资待遇开支渠道按原经费来源不变。

5、对现任副科级及以下职务已满10年,达到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条件的干部,并符合提拔担任上一级非领导职务条件,本人申请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的,按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可先提拔担任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然后办理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手续。所提职务可不占单位非领导职数。

6、在本次机构改革期间,对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发给适当的辞职补助金。其发放标准是:在一次性发给本人三年基本工资的基础上,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每满1年另发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满1年另发2个月的基本工资;满20年以上的,每满1年另发2个半月的基本工资。辞职补助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10年的基本工资。辞职人员如被重新录用,应将辞职补助金全额上交给接收单位,其辞职前后的工龄方可连续计算。

7、对选调充实基层或加强企业的人员可保留原职级、身份、户籍和原分配的住房不变。

8、对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具有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享受首次评定职务资格的优惠政策,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原在机关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原在机关已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予以承认。

9、选调到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年内基本工资由原单位发给,补贴由企业负担;选调到村工作的人员,基本工资由原单位发给,补贴由村负担。在村兼职人员,经费供给可按渠道不变。

10、分流人员建基地、办实体,到农村基层、企业工作,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如遇晋职晋级、评优表彰,享有优先权。在机构改革后机关空编补员时,经本人申请且符合相关职位条件的,可免试录用。

11、分流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3年内照发。三年后进入人才市场自谋职业。3年内找到工作,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后,不再发放工资。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分流人员,第一年发基本工资的80%,第二年发50%,第三年发基本生活费。

12、分流人员纳入社会养成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分流到企业的,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分流到事业单位的,执行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但其在机关的工龄符合一定工作年限规定的,退休时按机关社会保障办法予以补偿。关于分流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政策按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员定岗分流的组织领导和纪律

1、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注意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并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抓这项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确保人员分流工作顺利实施。

2、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活动,消除疑虑,化解矛盾,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对不服从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确保机构改革期间,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3、严肃组织人事纪律。

在机构改革人员定岗期间,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外,严禁县乡机关新增人员。并按照黄办发《关于全面清退县乡党政机关非在编人员的通知》([1999]20号)的文件要求,坚决清退非在编人员、临时工和借用人员。

离退休工资调整方案范文6

一、本方案适用于我省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除“场带队”的农民工以外的职工。

二、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形式。

鼓励有条件的农垦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三、参加本《方案》的农垦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农垦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其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农垦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五、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

六、参加本《方案》的农垦企业和职工,按以下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保费后原全民固定职工1988年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没有补缴的其连续工龄不视为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职工及各类合同制职工,按实际缴费计算缴费年限。

1.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以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为补缴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养老保险费。

2.在职职工以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为补缴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从1989年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工作年限的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允许分3年补清。

3.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统一上缴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七、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

1.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按规定补缴10年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⑴基础性养老金=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⑵缴费性养老金=2000年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75×50% ×1.3%;

2.本《方案》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按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⑴基础性养老金=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⑵缴费性养老金=2000年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75×50% ×1.3%;

⑶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3.本方案实施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离休人员的待遇和所需资金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5.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

八、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原实际领取的养老金高于本《方案》给付标准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农垦企业负责解决。

九、本《方案》实施后退休的农垦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填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根据各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十一、农垦企业和职工有能力并愿意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地(市)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农垦企业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其补缴保费应以农垦企业为主;本《方案》实施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农垦企业和职工继续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

十二、农垦企业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