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人责任书范例6篇

监督人责任书

监督人责任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及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建设工程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机构组成;(三)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四)施工组织设计;(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四)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格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开工报告。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燃气、供热、给排水、电气、信息、智能、电梯等专项配套建设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成果报告;(三)建设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建设工程节能计算书;(四)有关专项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四)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单位指导施工的建设工程;(五)设计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二)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三)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材料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由其承担质量责任。但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监理建设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职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单位建设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文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检测的单位,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对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审查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单位审查。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可意见应当签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中。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验收意见。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及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单位责任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因建筑装修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在建或者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调解纠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意见。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之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建设工程隐患拒不处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的罚款;监理单位未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第四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审查资格。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给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的;

(六)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七)其他、、的。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监督人责任书范文2

一、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1.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一是坚持把学习贯彻在十八届六中全会、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学深悟透精神实质,认真贯彻落实,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坚定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共产党人价值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记“五个必须”,防止“七个有之”,正确对待公与私、义与利、是与非、正与邪、苦与乐,坚定和提高政治觉悟。三是加强对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2.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深入开展“明准则、知条例、守纪律”主题教育,持续推进纪律建设,实现党员学习宣贯党章党规党纪全覆盖。二是加强对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行为。

3.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各项要求具体化,推进政治生活、政治生态、政治文化的一体建设。二是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监督重点,监督检查组织生活制度是否健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是否用起来。三是监督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个人重要事项报告等制度,督促开好民主生活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2017年度接受过函询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或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加强作风建设,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4.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一是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措施不减,巩固深化纠正“四风”成果。二是抓住“关键少数”,从作风方面的细节和小事抓起,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快查快结。三是盯住年节假期,密切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出入私人会所”等重点事项,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5.健全作风督查常态化机制。一是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措施执行情况,修订完善作风建设制度,建立党风监督工作信息月报制度和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季报制度。二是加大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受到党政纪处分人员,原则上不分职级高低,一律通报、一律曝光、一律上报。

三、深化“两个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6.全面落实“两个责任”。一是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并贯穿到各项工作中,以党的建设成效推动履职、引领发展。二是严格按照“两个责任”清单,层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三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年内至少讲一次党课或作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报告,至少组织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四是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五是纪检组织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构作用,积极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7.层层传导责任压力。一是加大约谈督促、报告工作力度,强化督责、履责措施,针对信访举报、执纪审查、巡视、审计等环节中发现的问题,约谈相关人员,把责任落实渗透到日常监督管理中,一级压实一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二是扎实开展“三个必谈”,党委主要领导约谈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党委、纪委约谈子企业主要领导,既谈心交心,又相互督促履职尽责,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扎实推进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述职述廉工作,强化履职尽责。

8.加强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公司《关于实行领导人员问责的规定》等责任追究制度,持续加大问责追究力度,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违规违纪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等严肃追责,特别是对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以强力追责问责倒逼责任担当,放大震慑效应和影响力。

9.强化责任考核和结果运用。一是细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式,进一步提高考核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逐步健全“通报一批、奖惩一批、诫勉一批、约谈一批、追责一批”的考核奖惩机制。二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在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业绩评定、薪酬、奖惩以及提拔任用直接挂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先进单位工作经验,约谈责任制落实不力、考核结果较差的企业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四、严格执纪审查,充分发挥“不敢腐”的震慑作用

10.持续加大执纪审查力度。一是围绕“三类人”和“关键少数”,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和“四风”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问题,巩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和震慑氛围。二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建立《执纪审查主办人制度》、《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规范》等制度,提升执纪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三是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公司纪委领办督办重要、复杂案件,创新开展成员企业纪委异地交叉办案和协作办案,对成员企业自办的重要案件实行“三级审阅”(即处室初审、部门审核、纪委书记审批)管理。四是严格执行“一案两报告”,既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形成调查报告,又查漏补缺,分析排查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11.把握运用好“三个区分开来”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制定《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二是制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认真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惩贪腐与柔性化处置相结合,积极有效运用好“四种形态”。三是坚持抓早抓小,抓好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开展经常性谈话提醒,加大谈话函询工作力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四是以纪律为尺子,准确判断分析,恰当运用相应形态,严格把握转化条件,防止实践“四种形态”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深化标本兼治,进一步健全“不能腐”体制机制

12.扎紧“不能腐”制度笼子。一是按照“全不全、行不行、力不力、新不新、顺不顺”的五问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制度,完善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反腐倡廉、监督保障等制度体系。二是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暂行)》,修订《职工违规违纪处罚暂行规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三是探索建立《同级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同级监督考核评价机制,纪委履行同级监督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责任制考核。四是创新开展境外机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推进成果转化。

13.持续加强惩防体系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把惩防体系建设中产生的成果和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推广运用。二是加强“企检共建”,找准切入点,提升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三是用好、管好“廉洁账户”,引导相关人员自觉拒腐。

14.研究健全联合防控体制机制。一是分析梳理廉洁风险,加强源头防腐,依据《公司廉洁风险防控手册》健全廉洁风险联合防控体系。二是完善廉洁风险联防联控网络,建立健全廉洁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对廉洁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廉洁风险及时预警、及时纠正和动态管理。年内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国内基础设施业务廉洁风险联防联控工作调研,选择项目相对集中区域的国际业务反腐倡廉和境外资产监督情况进行调研。

15.强化制度执行力。一是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制度的宣传、讲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努力创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二是深入查找巡视、审计反馈问题背后制度流程上的缺陷,认真剖析已查办典型案件的制度性原因,推进整改成果制度化,持续强化制度执行力。三是加强职能监管,督促职能部门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严格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肃查处不认真执行制度、不及时执行制度和拒不执行制度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

六、强化源头治理,努力构筑“不想腐”思想防线

16.持续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一是探索创新廉洁从业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方法,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和警示教育,进一步筑牢“不想腐”思想防线。二是坚持送教上门,有针对性地组织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加强培养、发现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激励领导干部见贤思齐、勤廉从业。三是深刻剖析典型腐败案件,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力度,编印公司《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汇编》,组织领导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实现以案促教、以案促防、以案促建。

17.持续推进廉洁文化建设。一是拓展廉洁文化内涵,多形式开展廉洁文化活动,制作反腐倡廉微电影、微小说,办好“中国电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网”,发挥互联网反腐倡廉阵地作用。二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问题,挖掘典型家庭助廉先进事迹,推进“家文化”建设。

七、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全面监督有效开展

18.构建“大监督”格局。一是制定《“十三五”全面监督规划》,明确各级组织和管理部门职能监督职责,构建全面监督体制机制,做好全面监督顶层设计,发挥各职能监督作用。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纪检监察管理平台上线。三是年内召开两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推动“大监督”格局措施的有效落地。

19.加强对“关键少数”和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一是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探索推进同级监督,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二是围绕公司2017年工作会议和“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对公司党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对重点人员、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以及职工最关心的问题的监督。四是严把选人用人“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纪委书记从重要人事安排的初始酝酿阶段就参与研究并实行全程监督,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干部带病提拔。五是运用好监事会的监督成果,进一步强化监督。

20.加强对国际业务的监督检查。一是积极探索规范境外机构监督、监管的有效方式和路径,逐步形成各负其责、相互补充的国际业务网状综合监督体系,构筑全领域、全方位的国际业务廉洁风险防控“安全网”。二是整合监督资源,围绕国际业务中的市场营销、招标投标、工程分包与结算、设备物资采购、财务资金管理等廉洁风险聚集点,扎实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强化境外资产监督,建立和完善境外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问责。四是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建设立体式、全方位、长实效的监督格局,强化海外党员干部的管理。

21.扎实开展效能监察和专项治理。一是围绕公司“加强党建、深化改革、精益管理、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开展效能监察,围绕职工关心的“热点”开展专项治理,督促企业改进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堵塞漏洞环节。二是加强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促进检查成果推广、运用。

22.统筹开展巡视监督。一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巡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完成 35家企业,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目标。二是深化巡视成果运用,企业党委要全面落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跟进,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扩大巡视效应。

八、持续深化“三转”,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

监督人责任书范文3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内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当及进处理。

第八条  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工程总承包以及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或考核工作,核发资格证书;

(五)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协调、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

(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省、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实施具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省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各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受监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二)对受监督的建设工程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监督重点部位、环节,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交底;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装饰装修、建设或监理单位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的情况;

(四)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核验;

(五)评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发质量等级证书;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承办优质工程评选工作;

(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培训、考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和质量检测员;

(八)调解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专业建设工程,由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其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结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监督计划,指定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工程建设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检测所需试样,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随机抽样,并对送样或取样的批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员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并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必要的设计文件、建设合同等资料,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按规定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开发、经营商品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提供有关使用、维护的说明;

(三)对出售的房屋按合同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的,应按规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有隶属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派出与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建设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人员审签,并承担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二)工程勘察文件真实反映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文件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深度,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完整;

(四)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色彩、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除批准的试点工程外,不得将国家、行业、地方未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于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但不得增收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涉及到建设工程的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重大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兴建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对所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承担质量责任,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的监督检查。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对所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制订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材料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理员必须对进场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联合验收,并对所验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生产、供应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和设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和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

(二)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资料;

(三)设计变更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图。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申请后,必须在十日内开始对该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核定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发给《陕西省合格工程证书》;达到优良等级的,由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并发给《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核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或重建后重新申请验收。

未取得合格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对取得《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应当给以优质加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签署建设工程保修证书,提供使用和维护说明,在保修内定期回访用户。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为: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工程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一年;供热和供冷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三)室外上下水、小区道路及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四)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单位按勘察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二)因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设计单位按设计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三)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

(四)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或建设单位可依法向生产、供应单位追偿;

(五)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用户承担;

(七)因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损害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监理单位或质量检测机构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中按规定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建设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属于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进行返修的,按照不同的保修期限,在该项保修期满后2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全部退还给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为:住宅工程、公用建筑工程为工程造价的1.5%至2%;其它工程参照上述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资质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检测员、监理人员、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违反建设工程资格管理,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检查监督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整体或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1%至5%的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采购、使用未经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五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经营活动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伪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

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导致质量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一条  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原因形成工程质量隐患导致的质量事故,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二条  因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强行指定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质量事故的,上述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三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因其提供的建筑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发放质量等级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资质证书,对其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并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发放合格证书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或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五条  拒绝和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行使质量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被处罚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资质证书或对单位罚款在五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它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监督人责任书范文4

一、搭建主体责任框架的重要意义

(一)积极回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在于主体责任的落实。只有形成环环紧扣的主体责任链条,层层传导履责的压力,才能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尤其是在浙江,随着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的推进,监督对象范围的扩大,主体责任也在同步“加码”。搭建主体责任的框架,有利于积极拥护改革、真正悟透改革、全力推动改革,打造“清廉浙江”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活样本。

(二)有力提升主体责任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和综合性工作,要统筹谋划、全面部署,以系统的思维和方法推进责任落实,使各项工作相互配合、协调推进。搭建主体责任框架,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健全责任体系、扫除责任盲区、明确责任界限、加大工作合力。通过主体责任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提升,避免责任的空转虚化,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

(三)增强派驻监督工作精准性和实效性。实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以来,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原来承担的许多应由驻在部门相关处室承担的工作交还给主责处室,真正回归主业,聚焦中心任务。在各项监督工作中,督促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首当其冲。只有主体责任的框架搭建成形了,派驻监督才能精准发力。通过查找主体责任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最大限度减少和堵塞漏洞。通过及时发现责任落实中的问题,强化问责,推进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

二、推动搭建主体责任框架的初步成效

2016年,浙江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派驻全覆盖,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正式进驻。作为新成立的派驻机构,派驻纪检监察组以监督工作从零规范起步为目标,立足驻在部门实际,推动机关党组扎扎实实搭建起主体责任的框架,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效果。

(一)主责意识的提升促进工作规范长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框架逐步形成后,机关党组“主动抓、抓主动”的责任意识明显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趋于规范长效。2016年以来,省人大机关党组修订落实了主体责任相关制度5项,规范机关权力运行制度42项,推动主体责任工作制度从零碎向系统的转变。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发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程记实本》,推动干部履责从结果向全程的转变。选举成立新一届机关纪委,设立专职纪委书记和工作人员,在新一届党支部换届完成后选举产生22名纪检委员,确保机关纪检队伍组织有保障、履职有依据、工作有计划、交流有平台,推动监督力量从分散向聚合的有力转变。

(二)接受监督意识强化促进派驻监督工作。主体责任框架的搭建,也使得机关党组“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得到强化,促进了派驻监督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制定《廉政谈话暂行办法》,115人次进行一般性廉政谈话,11人次进行任前廉政谈话,1人次进行提醒谈话,4人次进行核实谈话。二是支持廉情信息库建设。派驻纪检监察组结合实际设计《省人大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信息表》,采取一人一档、纸质与电子同步管理、动态更新的模式,共采集到23名厅级干部、92名处级干部的廉洁从政信息,28人次上报个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三是探索融入式监督理念。参与人大机关立法、监督、代表等重点工作,实现“监督的再监督”。2016年以来,先后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长制规定等立法审议检查,参加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剿灭劣V类水专项行动、“最多跑一次”等现场监督,重点参加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加大对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换届选举的监督管理教育。在主体责任的框架下,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有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同向同行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三、推动搭建主体责任框架的基本路径

(一)健全制度体系,敦促知责思为。在设计驻在部门主体责任的制度体系时,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长短结合,既有总体的长期规划,又有阶段的实施步骤。二是上下左右结合,既有党委党组层面的责任,又有落脚到不同分管范围的具体责任人职责,在一级抓一级的同时让责任管控网的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是点面结合,既有主体责任本身的全面性要求,又有确保责任落实的配套机制。进驻以来,针对省人大机关主体责任制度较为零散、不成体系的现状,抓住省委出台《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清单》的契机,派驻纪检监察组全力推动机关党组制定“两个责任”清单,细化分解主体责任,厘清责任边界,确保知责明责。以责任清单为长期规划,确定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机关党建工作重点、机关纪委工作重点,做到长短结合。以责任清单为纵向责任体系,压实“机关党组”“机关党组书记”“机关党组成员、党委书记和机关厅级干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以及“机关党支部书记及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六个层级责任内容。推动八个专工委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构建横向责任体系,破解了专委会长期以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游离于办公厅、研究室之外的难题。以责任清单为总纲,首次召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会议,首次分3个层面签订76对廉政责任书,制定廉政谈话工作制度,确保责任体系点面结合。

(二)注重载体设计,促进履责留痕。随着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理念的不断深入,过去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口号喊在党委、工作还在纪委”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但是主体责任停留在口头上、报告上、书面上的问题仍然无法完全避免。究其原因,还是缺乏合理有效的载体让主体责任实化。为了确保主体责任工作有痕、落实有力、倒查有据,派驻纪检监察组结合省人大机关的具体情况,打出“一本一书”组合拳。“一本”即会同机关党组向机关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厅级领导、处室及单位负责人发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程记实本》,明确任务清单,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照单履职、全程留痕”。“一书”即派驻纪检监察组针对机关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找准同主体责任的结合点,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书”。对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让落实主体责任的整改情况全程留痕可追溯。2016年1月以来,纪检监察组提交的“工作建议书”被全部采纳,机关党组修订出台《省人大机关工作制度汇编》,完善车改后的公车管理审批制度,对个别机关干部在工作作风、劳动纪律方面问题分别进行廉政谈话,更新干部人事档案基础信息26人次。

监督人责任书范文5

1受监资料整理 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工程注册监督申请后给建设单位 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建设单位据此填写 此表,并提交土地证、规划证、中标通知书及参建各方责任 主体的资质证、营业执照、人员上岗证、技术成果以及图审 报告和整改报告。合格后,监督站成立监督小组,制订监督 计划,进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申报材料、监督计 划进入监督档案.

2监督交底 一个监督工作方案,一个交底记录。监督工作方案要有 针对性,对于特殊工程,可制定详细的监督方案作为补充。另 外,编制日期要及时,不应超过受监15日,要由站长或总工 审批。监督交底记录应填写交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 议程、会议明确的主要问题、各方反映的问题及要求,还要 有各方负责人签字.

3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 录 由质监员进入工地检查时填写监督手册,监督手册应如 实填写工程概况、工程规模、监督组成员名单、监督重点、停 检点。质监人员在检查时,就检查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存在 问题,要如实填写,并填写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对于行政机关要求提前介入的工程,也应及时如实填写,提 出处理意见。这样更具真实性,且能反应出质量行为完善的 过程.

4监督巡查记录 应有质量行为巡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情况.

质监员在做记录时,往往实体质量写得多,质量行为内容不 写或写得少。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要检查的内容很多,在质量 监督手册中已有体现,但在监督巡查记录中仍要有该部分内 容。主要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及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应如实记录。对实体质量的巡查记录要详细,检查哪个部位,存在的 问题要记录清楚,以便反馈参建单位进行整改。监督巡查记 录一式四份,各方签字后,发放给各责任主体三份,一份存 档。在巡查记录中已经写清,发放责任主体便于整改。对于 问题较多或较严重时,下发《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通知 单》.

5质量监督抽检记录 建筑工程抽检内容有:主要材料、构配件抽检、现浇混凝 土强度、构件尺寸。每年制订抽检计划,最低保证每一季度 一次,成立专门的抽检小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熟悉 操作规程。所有的工地都要抽检,抽检不流于形式,增大监 督抽检的权威性.

6反馈、整改、停工通知单及不良行为 记录 我站《抽测通知单》签发的问题主要来源为:①日常监督 发现有可疑构件或问题,签发《抽检通知单》;②工程质量大 检查中发现问题,需签发《抽检通知单》;③参建单位或社会 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实的,需签发《抽检通知单》。《抽检通 知单》签发要及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应把检测报告 复印件附于《抽检通知单》后.

《整改通知单》是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质量问题要求责任 单位整改的通知,整改有时限,责任单位应在时限内完成并 回复完成报告书。完成报告应有总监和施工项目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监督员接报告实地回访。这里应注意的问题 是有的质监员认为“我发过《整改通知单》就没有我的责任 了”,不去认真地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无整改完成报告.

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单》是出现严重问题,质监 员认为必须停工,向站领导汇报后,质监站加盖公章下发通 知单。责任单位对质监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后,上报 《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和《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机构下 达《工程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这里通知单和报告环环 相扣,问题处理要闭合、对应.

责任主体不良记录是质监机构处理较薄弱的方面,有 些质监员不作此项记录。根据建设部建质[2003]第113号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对 责任单位出现113号文规定的情况,应作不良记录,并向站 长提交材料由站长审核。填写不良记录后,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汇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统计汇总及网上等工 作.

7主要分部、子分部及专项验收监督记 录 主要是桩基、地基处理、基础、主体、钢结构、玻璃幕墙、 建筑节能等比较重要的环节的监督验收记录,各责任主体要 报送相应验收记录并加盖法人章或业务专用章作为附件.

这部分资料整理难度在于大部分工程工期较紧,主体工程完 成后,就要进行主体验收,以便进入装饰阶段。施工单位不 可能等到试块全部到龄期后再验收。所以验收时,因为有些 质量控制资料不到期,参建单位有的不能签字盖章。导致验 收记录提交滞后,有的参建单位拖拖拉拉不能及时提交,监 督员填写监督记录应在提交验收记录后,所以使监督记录 填写也滞后。监督员要及时向参建单位催要相关验收记录.

8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这部分记录也是监督人员较为忽视的,有的监督人员认 为只要下发整改或停工通知单问题已处理就行了,写事故处 理监督记录太麻烦,于是事故处理部分一片空白。这是不对 的。质量事故发生后,应要求责任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 报告》,初步了解事故情况、经过、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损 失情况、临时措施。然后进行事故调查,摸清事故情况,填写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站领导 审核签字。最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9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竣工前7日建设工程项目部向质监站书面提交《工程竣 工通知书》,约定时间进行工程验收,其中《竣工验收通知 书》还有竣工验收组成员名单、竣工验收方案。监督人员应认 真审核竣工资料,对工程实物抽测和观感检查,并对验收过程 进行监督,最后填写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在这里应注意的问 题是有的参建单位业务素质差,在竣工资料中填写不规范、 不认真,监督员应严格按要求填写.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单位工程监督工作的总结, 是竣工备案的依据之一,是监督档案中最重要的资料。监督 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提交,这是时限要求.

监督人责任书范文6

一、“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管理

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要求,街道办事处成立“门前三包”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履行小组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城管办,具体负责全街“门前三包”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社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调督促执法中队对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门前三包”工作的职责任务

1、贯彻落实有关“门前三包”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街道中心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保证“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督促落实。

2、建立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制度和考核制度,组织各社检查评比,采取明查和暗查、单项检查和综合检查、随机检查的办法,实行月检查,季评比的检查评比制度,按照检查评比的标准年终对各社进行综合考评。

3、加强对“门前三包”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基本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定期向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组织安排“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业务培训一年二次,每次不少于8小时;协调“门前三包”相关部门的关系。

4、组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的扫雪铲冰工作,建立健全扫雪铲冰指挥系统,签订责任书,做到组织、人员、任务、工具四落实。

5、负责对各社“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城管执法中队对“门前三包”的检查、执法。

三、社“门前三包”工作的职责任务

1、各社具体负责本辖内“门前三包”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内“门前三包”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2、按年度与辖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整洁率达到90%以上,责任书要求挂在单位内明显位置,责任人变更要及时变更责任书。

3、负责“门前三包”落实的检查、监督工作和日常管理统计报表工作,加强辖内“门前三包”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对“门前三包”单位和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5、制定居民公约,指导组织居民搞好院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协调维护社会秩序。

四、街道执法中队“门前三包”工作的职责任务

1、负责对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定责、定路段和日常机动巡查的执法责任制,加强“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检查。

2、加大督促检查和执法力度,对没有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五、辖单位“门前三包”应承担的职责任务

1、按照、街要求,与街道、社签订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挂在室内显著位置,配备监督员,配备必要工具,负责责任的日常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