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例6篇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人民政府 文物保护 根据地 解放区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管辖的各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府已经明确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性,并相当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制定了一套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政策

根据地的文物保护最早开始于对革命文物的保护。由于革命的需要,当时的文物保护主要是革命文物的征集和保护。红四军在第六次党代表大会的决议中明确规定:红军政治机关应编撰红军战史及死难同志传略,并收集其遗嘱和遗物作为纪念品。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相关人员制订了一系列条例和决议,带动苏区军民收集和保护文物及古迹。1932年1月13日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死亡战士的遗物,应由红军机关或政府收集,在革命历史博物馆中陈列,以表纪念”。1933年5月成立了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随后中央教育部部长徐特立了《中央博物馆征集陈列品启示》,要求各机关、群众团体及个人帮助搜集革命文物。征集范围包括:一、关于革命的文件(1933年以前的),包括各种标语、决议案、指示信、报告书、传单、画报、杂志、报纸、革命的印刷品或抄本、统计图表及敌方的文件(敌人进攻的计划书、反动宣传品、反革命政治派别的各种文件);二、有关革命的各种物品,如红军和地方武装使用过的武器、各种胜利品;三、相片(革命团体的、革命领袖的、烈士的以及白色恐怖的、俘虏官的相片等);四、各种旗帜、印章和徽章;五、私人物品,包括革命领袖的、烈士的、反革命领袖的。从启示中可以看出,征集的文物范围比较广泛,种类也较丰富,而且注意收集反面文物。

同时,苏维埃政府也注意收集和保护其他历史文物。例如江西省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在《文化教育工作决议》中指出:“各地方遇有新旧书籍、标本仪器、古物及革命的遗物,应由当地政府投送省文化部处理与保管。”由此可见,根据地苏维埃政权已经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了苏区文化工作之中。

在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政府更加重视文物保护工作。1939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保存历史文献及古迹古物的通告》,其大意是,所有历史文献以及各种古迹古物,都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并为研究我民族各方面历史提供了历史依据,各地方、各学校、各机关和一切人民团体,对上述所指的都应有责任和义务去珍惜和保护。

1939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专门训令,指出根据地文物古迹出现的状况及解决方案,其状况有:被挖掘的文物没有得到妥善保管;文物有被私人存储的迹象;很多文物未被发现,当不在少数。为了解决所出现的问题,政府采取了如下调查方法:各县、区、乡政府派专员负责调查;扩大访问群众的范围;向年老的访问;其他办法。从训令内容可以看出,该训令较为全面、具体地规定了调查古物、文献、古迹的指导思想、应急措施以及所获古物的保护及奖励等,这是边区政府领导的第一次全面文物普查,对边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具有重大影响和深远意义。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权更加注重对文物的保护工作。1946年2月,中央下发了《关于注意爱护古迹的指示》,制止对热河故宫围场及其他各地古迹的破坏,并尽可能采取措施使之修复。凡是能被收回的古物一律收回,并从思想上指导军政干部与军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爱护公共财产,禁止恶意破坏。1947年7月,中央工委下达了《关于禁止毁坏古书、古迹的指示》,所传达的意思是,根据根据地最近所有报告的显示结果,有些地方在时,所清出的地主家庭书籍、字画、碑帖、古董受到很大损失,并作为低价商品出售。五台山的古庙古物也被破坏得很严重,使中国文化受到严重损失,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更严重的结果出现。

1947年9月13日,政府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其第九条丙款规定:“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受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对文物的保护,为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的进行,为保护文物不被散失和损坏,各地解放区先后了关于文物保护的法令并建立文物管理机构。例如:1947年4月华东局胶东行署《关于收交复查中发掘文物的命令》,并于1948年4月成立胶东文物管理委员会。东北解放区于1948年4月在哈尔滨成立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并根据土地法大纲的规定,颁布《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和《文物奖励规则》。华北人民政府于1948年11月颁布《关于文物古迹征集保管问题的规定》,并于1949年4月、5月先后颁发《为禁运古物图书出口令》、《为古玩经审查鉴别后可准出口令》。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对保护我国文物不致大量外流起了重要作用。

文物古迹的保护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处于战火纷飞的艰难环境之中,中国共产党政权在这艰难的环境中对重要的文物古迹进行了力所能及的保护。

在抗日战争时期,保护了山西赵城广胜寺收藏的《金藏》,使其免遭日本侵略军的掠夺。《金藏》是金代(公元1115年至1234年)刻印的一部多达7000余卷的大藏经典,至本世纪国内流传下来的共有5000余卷,在山西赵城广胜寺内藏有4000余卷,通称《赵城金藏》。1942年4月,受中央委托,薄一波带领太岳第二地委、第二军分区和赵城县委、县政府组织地方武装、民兵和干部,在广胜寺主持力空法师的配合下,从处于日军包围中的广胜寺,把所存的几十箱《金藏》全部抢出并运到根据地腹地,使这批国宝免于落入日寇之手。

在解放战争中,保护曲阜孔庙、孔林等古迹名胜及文物。1948年6月中共中央华东局了《关于管理孔庙、孔林及土地的意见》,在意见中指出,孔府所属曲阜境内及邹泗边境一百二十顷占有土地,其土地权应全部归原来耕种农民所有,农民按产量的的百分之十五交土地税,而这部分土地税由政府拔归孔庙使用。同时成立了孔庙管理委员会,负责保管孔庙、孔林、孔府及各种古物文献,负责保管财产、监督经费收支等,并派武装保护这些古迹名胜,免遭破坏。

1948年底,三大战役即将展开,中国共产党政权更加注重文物古迹的保护。1948年中共中央军委颁布8条入城纪律,其中第四条规定,“保护学校、医院、科学文化机关及城市公共设备、名胜古迹和建筑工业”。在平津战役中,要求平津前线指挥部通知部队,保护清华、燕京等大学和名胜古迹。1949年1月,中共中央派人约请著名古建筑专家梁思成,联合清华大学建筑系和中国营造学社,编印了一份《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以供人民作战和接管时保护文物之用。这个简目避免了北京故宫、曲阜孔庙、西安碑林、敦煌石窟等重要文物和建筑毁于战火。再如在1949年8月进军西北时,第一野战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专门召开了一次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会议,要求做好古丝绸之路沿线的文物保护工作,并重点介绍了敦煌石窟,要求军队一定要像珍视生命一样将它保护好。

在保护的同时也注重流散文物的收集整理。例如1948年9月成立的山东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就在滨北、渤海、胶东、潍坊等地搜集到殷墟甲骨,秦、汉陶器,历代瓷器、古玉、古钱以及古拓碑帖、字画等珍品数百件,藏书2000余册。而责成“三野”负责文教工作的历史学家李亚农,保管好战士挖战壕时出土的陶瓷器和青铜器,并广泛收集有兵焚之虞的其他古代文物。到上海解放的时候,这样保存下来的古代文物累计已达2800多件,在1952年上海博物馆成立时成为其最早的一批藏品。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2

最近,近年来,旅游成了人们一大爱好,有的喜欢登山,有的喜欢观景,还有的喜欢了解中国历史古迹,这显然是好事.可是有些人却不珍惜文化遗产,甚至破坏文化古迹;在古迹上乱写乱画,任意踩踏花草,垃圾乱扔等.总之,这让文物古迹受到很大的损害.

为了让祖国悠久的历史传得更久远,为了让人们提高保护文物的自觉性,我提出以下几点保护文物建议:

一.在墙壁上悬挂保护文物的字样;

二.对随地扔垃圾的人要受到罚款;

三.在古迹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修建护栏;

四.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放置垃圾桶.

五、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好监督责任,如果看到有人在破坏文物,应该及时制止.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3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各国急速重建城市之余,意识到建设时要平衡保护历史文化环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遗产理事会于1964年在威尼斯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亦称《威尼斯》[6],首次将西方保护历史建筑的共识确立为指引,亦成为日后国际保护指引的参考基础。明确指出古迹的艺术性与历史性需要并重(第三条),以平息十八世纪以来两派之争。首先引入“真实性”的原则(引言),改变以往欧洲建筑师常以自己对古建筑风格的理解随意演绎实物的陋习,然而当时并未意识到“真实性”这个名词在非欧洲建筑可能遇上的理解困境,埋下了日后国际文物保护界颇具争议的难题。澳洲站在欧洲文明与亚洲文明之间,澳洲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遂在1981年写下一套比较具有泛民族视野的文件,称为《保护具有文化重要性之地点的》,简称《巴拉》[7]。《巴拉》一改欧洲文明侧重个别君主或建筑师风格的观念,提倡以艺术性、历史性、科学性和社会性四项人类共通的文化价值观(CulturalValues)主导保护方案,因而比较适合重视社群文化的亚洲文明,因此《巴拉》是现时众多非欧洲和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原则的参考基础。《巴拉》并不强求将古迹回复到特定历史面貌,反而提倡重叠层面的理念,认为“需要尊重地点上各方面的文化重要性的贡献”(第15.4条)。对于以砖石为主的西方建筑而言,当然极少会发生历史某时段前人为维修而局部换去某些砖石的情况,但是定期更换组件却是东方建筑的传统特性,因此对木建筑来说,保存历史层次的概念应包括更换的组件。对于中国民间建筑而言,依据当代的民俗和工艺修缮其实是重要的历史见证,不应强求修正或统一而铲除历史层面,需知同时保存及修复文物建筑不同时代的饰面是符合当今国际理念的。国家文物局从1997年起与美国及澳洲专家合作,将国际保护最佳原则与中国文物遗产的特点结合,最终在2002年完成《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简称《中国准则》[8]。尤其第5条指出“对文物价值(重要性)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位置”,意即在保护工作之前,必须先进行客观而全面的文化价值评估,文物工作者不应单凭直觉和经验判断处理手法,这是与《巴拉》的理念相符的。而对修复中国古建而言,第21条指出“保存现存实物的历史状况及不失讯息,任何修复应当尊重现存实物的重要性”,旨在防止有人为了方便讲述一套历史故事而篡改现存历史实体。

2国际保护意念中真实性理念的分析

如前所述,现今国际保护文物古迹的一个重要的理念是忠实尊重历史信息,不应为方便演绎而任意修改古迹,这就是所谓的“真实性”,国际上用的是”Authenticity”一词。其实这个词语沿自希腊文字“Authentikos”,意即“自动、自我、同样”,后演变为拉丁系统的欧洲语言(如法文或意大利文)里“Authenticity”一词。在英国牛津大词典里,这个词语有八项不同解释:权威性、合法性、事实性、拥有性、原本性、诚恳性、自创性以及无可争议之源头[9],并无证据支持这个词语在英文里既“原”又“真”的必然性。如果尝试用中文“原真性”这个简化的三字词去等同这个多重含意的欧洲词汇,甚至反过来为了符合国际保护文物标准而推断为要“真”及“原”,这种理解就欠缺科学性。如何最佳地翻译这个拉丁文字,本文尝试依据实证分析。国际上第一次将“Authenticity”一词用于保护文物之上的是1964年的《威尼斯》,这是因为当年执笔者十之八九为意大利人和法国人,“在当时,Authenticity一词的概念并无引起太大的注意或争论,因为参与撰写《威尼斯》的人分享相似的背景,对于保护文物的难题的性质及应付手法早已有了大致的假设”[10]。对于一位意大利人或法国人来说,界定“Authenticity”这个常用词是无聊之举,但是对于非拉丁文明的工作者来说,却不能顺手拈来将简化的翻译作为专业标准。然而1993年出版的世界遗产(简称“世遗”)的《管理指引》(ManagementGuideline)却首先将这个词语的矛盾带到国际保护文物界去。其第24条规定“要符合申请成为世界遗产,必须通过在设计、物料、工艺及环境方面作出‘Authenticity’的测试”[11]。但凡测试必须基于普遍及客观的科学准则,而申请世遗要动用庞大人力物力,因此国际社会要求世遗组织公布“Authenticity”一词的国际通用的定义,是十分合理的要求。可是在许多非欧洲国家的文字里,翻译这个拉丁词汇根本是不可能的。在1994年的奈良峰会上阿拉伯及肯亚的专家均指出其语文中找不到一个相近的意念,而日本专家更加表示在日文字典中是将“Authenticity”译为惊人的“独裁”一词。因此,以常用字典去翻译“Authenticity”这个拉丁词汇并试应用专业文物保护的不合理性就非常明显了。其实现今国际社会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早已与跟当年起草威尼斯或世遗指引时相去甚远。昔日欧洲专家集中保护纪念性历史建筑的美学风格或残留证物,但是现今“对民居建筑、文化地域或是精神价值的重视,已经将重心转移”[12]。何谓民居建筑的原来设计、何谓民间文化的真实传统,无法单纯从现存遗址或物质中完美地表达,因此亦无法跟随1993年版的世遗指引,以简单的测试来判断。事件终于在1994年获得突破。“日本(的文物保护界)恐防他们将重要历史木建筑定期落架重建的传统,有可能在西方的框架中被视为并不真实”[13],向世遗组织正式要求为“Authenticity”一词作出客观及适合全球文化的诠释。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遂于当年在日本奈良举行峰会,颁布了《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简称《奈良文件》。该文件强调“保护文化遗产必须扎根于其传统的价值,视乎这些讯息可否符合‘真诚’(Credible)及‘事实’(Truthful)的理解”(第九条)。基于以上概念,在文化遗产的领域中,“Authenticity”这个拉丁词汇便应该解释为“真诚性”(Credibility)及“事实性”(Truthfulness)两个观念的总和,理由是只有这两个理念方才可以为世界任何语言都拥有的词汇。而我国的《中国准则》将它翻译为中文时,放弃了“原真性”一词,采用了包含了上述两个理念的“真实性”一词作为符合《奈良文件》对“Authenticity”概念的共识的最适合翻译。接受奈良会议的成果,世界遗产组织于2005颁布崭新一份《实施世遗公约的操作指引》对“真实性”作出优化的诠释,不再硬性规定通过某些测试,转而是要求“(文物遗产)‘真诚’和‘事实’地表达其文化价值,(包括)形态、实质、用途、传统、环境及其他非物质传统与人民精神等因素”[14]。举例来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的福建永定高北村土楼群,包括了明代客闽先民的土楼残址、清末民初的现存土楼,甚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海外华侨回乡所建的新土楼(图1),而近代村民因生活模式转型而对土楼的务实改动并不影响其文化价值,成为世遗当之无愧。

3我国对修复彩画工程保持真实性的讨论

梁思成先生曾指出以往的工匠常“将已破败的庙庭,恢复为富丽堂皇”[15];对待饱经沧桑的中国古建彩画及壁画,柴泽俊先生亦注意到近代有些粗陋的维修工程上,“绘了新颖的晚期彩画图案大大损害了古建筑的时代特征和科学性,降低了文物的价值”[16]。如果我们承认中国传统建筑彩画不单是一件视觉艺术,更加是文化遗产的时候,就应该遵守《中国准则》第23条所说:“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至于怎样才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第21条所说之“不改变文物原状”,又是否等同西方“真实性”的概念,多年来都成为古建筑修缮保护工作中一个争议性很强的学术问题。在2005年由《古建园林技术》杂志集合专家及匠师对此议题讨论并总结而成《曲阜宣言》[17]。对于近年一些仿效西方砖石遗址极力维持旧状的做法,宣言明确地解释“衰败破坏不是原状,是现状;对于已改变了原状的文物建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尽早恢复原状”(第8条)。宣言特别指出,中国建筑彩画除了“保护木骨、美化建筑,同时还有彰显建筑等级、昭示建筑功能的作用,(因此)如果残存的油饰彩画已经完全失去原有功能且无保存的艺术价值时,就应当重新修复”(第7条)。这样就解释了《保护法》中的“原状”其实不能狭义地限定为古貌,而应该理解为整体可以彰显“原有功能”(包括《曲阜宣言》所指的保护木质、礼制等级和艺术精神等功能)的状态。这个见解基于中国彩画的原本色彩构图和工艺制度所表达的文化价值比其残迹所传递的讯息重要,所以有限度地补绘遗迹彩画是符合《巴拉》1.4条所说的“保护的意义是一切维护设定遗产地点的(文化)重要性的步骤”原则的。西方文明将修复古迹的传统手法称为“补缺”(Lacunae),特别着重“可识别”原则,我国有些人误解为“留白”,其实西方人强调的是“艺术完整性”,就是说补缺的部分应该在“视觉上比原物稍为后退,却又融合而不干扰地加强整体性。普遍原则是补缺要视觉上比原物后退,但又融合、不干扰而加强整体”[18]。罗马斗兽场的外墙也是用比原物颜色较淡的砖石修补的(图2)。我国一项较早就遵从《威尼斯》原则的案例是华南理工大学陆元鼎教授主持的广东省从化市广裕祠堂修复工程——梁上的木雕人像在“”时被斩去上半截,补上的半截雕像保留新木质感,既恢复了雕像视觉上的完整性,又保存了原物与补缺之分别,符合《威尼斯》的原则(图3)。此外,该工程亦刻意保留墙上“”标语(图4),以示建筑上历史图文真迹,无分雅俗悲喜,符合《奈良文件》中“真诚”和“事实”地表达文物的文化价值的要求。广裕祠堂修复工程得到国际专家高度评价,荣获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物保护全年最高杰出奖。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在北京举行的“东亚地区文物建筑的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由国家文物局与世遗中心邀请十多个国家的专家,审议了国际保护理念的相关文件对当前保护东亚建筑的适用性,并发表了《北京文件》[19]。《北京文件》指出“任何维修与修复的目的应是保持这些(文化传统)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完好无损。在可行的条件下,应对延续不断的传统做法予以应有的尊重,比如在有必要对建筑物表面重新进行油饰彩画时”。这是因为东亚建筑的髹饰及彩图并不等同西方砖石建筑表面的附加装饰,而是该文物建筑的美学、历史、精神和社会价值的元素,因此不应要求像西方建筑任由饰面残缺而完全不用干预,因此文件提倡基于科学分析及传统手法重绘是符合“真实性”的保护方法。在2008年的《北京备忘录》更对此深入解释为“彩画保护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留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其真实性表现为设计、图案、色彩的真实性,制作材料和工艺的真实性,精神与情感以及历史上干预痕迹的真实性等;完整性是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全面和完整”[20]。

4修复中国民间彩画的现代案例

4.1云南沙溪寺登街戏台彩画修复云南沙溪寺登街是茶马古道上保存最完整的民居市集,政府与瑞士联邦理工学院的专家合作进行全面保护,笔者参与其戏台木构彩画修复的工作。由于前人草率地在清代历史彩画上髹以丙烯酸化学颜料,故要先清洗这些错误的干预层,工序有四步:一,先用橡皮擦蘸上唾沫(含有酶成分)逐一擦去彩画上之灰尘(图5)及污秽;二,以海绵蘸上冰草酸小心抹去顽固化学塑彩;三,用纤维笔扫去木纹内之塑彩(图6);四,浸稀释氨水的日本纸敷木表面,以中和冰草酸以免侵损木材及底层历史彩画。其实至此清洗及恢复原状已基本完成。根据西方尊重原物的精神,专家坚持对半褪色的彩画痕迹不作任何补色或填充(图7)。唯一要补绘的是木版画,偶有对色彩变淡之处稍作修补,坚持不在有笔足的部分修补,而在画面白色背景之处轻轻用毛笔蘸上近白矿物颜料加强白底,衬托出真正画面(图8);对新补的画面,尽量以比原色稍淡之色和稍平之笔迹,令远看画面和谐,细看则新旧可辨。这种手法是严格遵守西方补缺和可识别性原则的,在我国实属罕见,更获得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保护优异奖。4.2香港青山禅院修复护法殿弥勒画像修复由县志和古诗显示,公元五世纪中期杯渡禅师从东南亚乘舟来华遭遇风浪,停在珠江口香港西岸,在山上岩洞禅修,后人设立青山禅院,该禅院可能是佛教经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传入中国的最早地点之一。青山禅院辗转于1927年扩建成禅宗山寺的伽蓝七堂格局,其护法殿坐落中轴线的中央,其面向前的弥勒画像虽然已遭水迹严重破损(图9),却仍肩负七堂制的迎客重任,是重要的历史和建筑特征。笔者负责禅院修复工程,在保护弥勒画像时先洗去碍眼的污迹,再以稍退的色调补上缺失处,集中以调和背景的手法来突出残留的原来笔迹,而避免补绘主要线条,严守国际文物界补缺的理念,亦平衡中国建筑对回复画像的礼制讯息的真实性的要求。4.3香港景贤里大宅近代仿彩画修复在二十世纪初,我国新一代受西方教育的建筑师立志肩负“中体西用”的使命,尝试创出一套“中国民族主义建筑”风格,抽取我国传统建筑里的布局或制度反映在新的建筑设计里,如吕彦直设计的广州中山纪念堂(1931)和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的红楼均采用了演化了的清代官式彩画以暗示礼制或美学的精神。香港景贤里大宅(1937)的主人李氏乃二十世纪初的望族,负责联系英国政府和本土华商,因此大宅刻意以当时先进的水磨石预制件技术营造仿清代官式彩画装饰,以创意工艺造出立体藻头、圭线和十瓣旋花彩图等。近年景贤里大宅受恶意毁坏而几乎全失,政府及专家根据残物及旧照复原,笔者参与训练工匠帮助其重拾打磨水磨石(图11)和石灰塑纹铺金(图12)等技巧,恢复昔日以建筑演绎“中体西用”的历史讯息。4.4加拿大安大略博物馆“神仙赴会图”保养流落海外的大型中国古代壁画中,最著名而现存最完整的是加拿大多伦多市安大略博物馆内称为“神仙赴会图”的元代壁画(图13)。该壁画在1920年代由不法日籍商人从山西省某不知名道观切割后偷运出境,更在1933年为了方便运输和脱手而不惜毁坏画面以粗陋手法切割装轴,加剧画面裂痕。壁画辗转终由加拿大政府购入。笔者访问负责修复该壁画的波兰籍资深画师EwaDziadowiec,她首先将璧画进行全面清污,用与原来泥层同色的有机黏土加胶水填补空缺,再加热轻压令各层重新黏合,之后她根据当年未装裱前的照片忠实补绘。整个过程严守威尼斯第12条里补缺文物的原则,以与原画背景相近颜色的底板补在四周边沿,在缺失的地方抽取原画围绕缺失处的颜色淡化,以无笔迹的淡色补上,以求远看形态重现,近看新旧笔迹可辨。这是不折不扣以海外技术拯救中国古代壁画的成功实例。

5结论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4

我国是世界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大国,也很重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法保护。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专设“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设置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8个文物犯罪的罪名以及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等2个档案犯罪的罪名。此外,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走私文物罪,在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从上述12个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罚配置看,刑罚种类较为齐全,以自由刑为主,主刑和附加刑兼顾。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走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及盗窃珍贵文物的行为均废除死刑,刑罚配置更加合理。

我国虽然建构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法保护体系,但并不完美。最大的问题在于,纳入刑法保护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范围过窄,主要限于文物和国有档案,而文物的范围也仅限于以下范围: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反观法国,其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对象由国家所有的历史古迹延伸至私人所有的历史古迹、艺术品、自然古迹、景观,再进一步扩展至自然遗产和考古遗产,并对历史古迹连同其周边环境予以整体保护。美国量刑委员会于2001年1月开始制定并于2002年11月生效的“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更是直接以刑法扩大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保护范围,认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应包括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财产和资源、考古资源、文化项目、具有纪念意义的场所(如纪念碑、纪念馆)、文化资源等等。它不仅体现历史文化,而且体现现存文化。美国的此一做法,值得借鉴。另外,我国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犯罪的量刑制度也应改进,《刑法》应对“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后果严重”等作明确的规定,设立权威的可操作性标准。

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重构

我国《刑法》第324条第2款规定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可以是间接故意)。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关联密切,均属于规制侵害文化遗产的犯罪。但是两罪是不同的罪,区别在于两罪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可以移动的珍贵文物以及不可移动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此外,犯罪成立的标准也不同。对故意损毁文物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便可成立犯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行为则是“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问题多多,亟需重构。“名胜古迹”一语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之精神,名胜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笔者对此一说法,抱有异议。第一,名胜古迹不是靠法律界定的,竟是靠某法条精神揣测的?第二,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属名胜古迹。据笔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未必会被核定为“风景区”。那么,严重破坏世界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行为也不能治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吗?第三,“胜地”和“建筑物”的用语,太过空泛。核定主体是谁?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抑或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

基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法的缺陷以及完善文化遗产的刑事保护的需要,笔者主张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以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立法更为协调。故意损毁文物罪是特殊罪名,保护的是珍贵文物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等特殊文化遗产;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是一般罪名,保护的是一般文化遗产。

比如,文化景观是我国一类突出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哈尼梯田是其典型代表。哈尼梯田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元阳县,分布于滇南红河南岸哀牢山南段。哈尼梯田所拥有的森林一村寨—梯田——水系的“四素同构”的生态与环境特性,形成了人与自然独特的立体生态关联系统,反映了哈尼族在特定的高山峡谷的地理环境中,经过独特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方式,与自然达成的和谐关系。如果行为人采用结构体系改造的方法,破坏这一极具审美价值的稻作文化景观,尽管社会危害性严重,恐难适用故意损毁文物罪或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于要求具备“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的客观要件,亦难适用。当此之际,适用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来予以惩治,则是相当便利。

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的刑罚配置,应求精密。可区别“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分设两档法定刑。对情节的判断,可采行价值考量、特别的地址和资源的考量、犯罪过程中使用危险武器或爆炸物的考量、犯罪历史的考量等标准。

考察国内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破坏事件,如龙门石窟保护区建设大面积别墅项目、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都江堰水利工程上游大坝工程、武当山遭人为火灾尽毁等,这些严重后果的造成,多为过失所致,而刑法增设过失侵害文化遗产罪也确有必要。我国《刑法》既然设有过失损毁文物罪,也应增设过失侵害文化遗产罪。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立法完善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25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本罪的设置,体现了国家公权对文物私权的合理干预,也是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刑法保护网络的重要一环。

笔者力主扩大本罪立法的保护对象,由“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改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毕竟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未必就是珍贵文物。相当多的私人文物虽未经国家文物鉴定机构鉴定为“珍贵文物”,但却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只是动产文物,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动产文物的可移动部分,也可以成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立法上如能作成此一修正,便能同本罪的下游犯罪走私文物罪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另外,本罪规定的买受人和受赠人必须是外国人(含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外国的单位),否则不构成本罪。这点值得商榷。香港、澳门虽是我国治理下的特别行政区,但毕竟是不同于我国内地的独立法域;至于台湾,迄今未与我国大陆统一,特殊性更是自不待言。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大量文物流失到台港澳地区或经台港澳地区流失到国外的严重状况,笔者建议把本罪罪名再由“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修正为“非法向境外居民出售、赠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把台港澳居民也纳入到本罪的买受人和受赠人的范围,从而更好地达成防制文物流失境外的立法目的。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5

新形势 新主题

本届大会针对当前世界尤其是亚洲城市高速发展的新形势,确定了“背景环境中的古迹遗址――不断变化的城镇景观中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研讨主题。在10月17日~21日为期5天的会议中,有2天半的时间召开研讨会。来自86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古迹保护专家、学者,通过分组发言和主题讨论,探讨了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定义,发现有形和无形文化及自然特质的意义,探讨了古迹遗址环境的脆弱性,认清存在威胁并界定适当的应对方法,探讨了不断发展的周边环境中的城乡景观,提出了动态变化管理,并探讨了文化线路,认识线性古迹遗址周边环境面临的挑战。大会通过了有关当前问题、组织机构和理论原则三方面的39个决议文件。

新一届ICOMOS领导人产生

选举出新一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主要领导人是10月21日大会闭幕式的重头戏。经过5个多小时的选举,上一届主席米歇尔・佩赛特成功连任主席;中国竞选副主席的中国国家文物局巡视员、世界遗产处处长郭旃在第―轮选举中同美国人古斯塔沃・阿罗兹同时高票当选副主席,郭旃也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40年历史上产生的第一位中国籍副主席。在此后的第二、三轮选举中,澳大利亚人克里斯托・巴克利、匈牙利人塔马斯・费杰迪、阿根廷人卡罗斯・贝尔努也当选副主席;加拿大迪奴・本巴鲁当选为秘书长;以色列乔拉・索拉当选为司库;另有12位竞选者当选为执委会委员,会议同时确定2008年第16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

《西安宣言》创造历史

本届大会最主要的成果就是通过了《西安宣言》,千年古都西安,也因这次盛会创造《西安宣言》而载入人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史册。

《西安宣言》共分6部分,即“《导言》”;“承认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贡献”;“理解、记录、展陈不同条件下的周边环境”;“通过规划手段和实践来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监控和管理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变化”;“与当地、跨学科领域和国际社会进行合作,增强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的意识”。

《西安宣言》第一次系统地确定了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含义,强调了不同古迹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和独特性,在于它们在社会、精神、历史、艺术、审美、自然、科学等层面或其他文化层面的存在价值,也在于它们与物质的、视觉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层面的背景环境之间所产生的主要联系。

《西安宣言》指出对周边环境的充分理解需要多方面学科的知识和利用各种不同的信息资源。可持续地管理周边环境,需要前后一致地,持续性地运用有效的法律和规划手段、政策、战略和实践。通过规划以有效的控制外界急剧或累积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对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变化进行有效的监控。

《西安宣言》还指出同当地和相关社区的大力合作与沟通,是周边环境保护和管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组成部分。要鼓励进行专业培训、展陈、社区教育和公众意识培养,以此支持各种合作和知识的分享,促进保护目标的实现。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6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以及现阶段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127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7000处,县市级的有3万多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01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2处。再看世界上其它国家,英国文保单位有50万处,法国有4万处,希腊有40万处,甚至以色列、挪威等国都比我国多得多。

一、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1.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遭受建设性大破坏。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或地段、世界文化遗产等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甚至在推土机的轰鸣中轰然倒塌,永远消失。如贵州遵义会议会址周围历史建筑全部被拆;部级历史文化名城襄樊千年古城墙被毁;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浙江舟山市冠以“旧城改造、发展现代经济”的名目,大肆拆毁定海古城历史街区,致使国家文化遗产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此外,文物古迹的环境遭破坏也比比皆是,星星点点的文物湮没在高大的现代建筑群中,让人很难感到它的价值所在。我国原有古代存留下来的城池约五千座,这些经历百年、千年沧桑的古城、古镇、古村落曾经拥有的古城墙、古城门、古城楼、古建筑数量之多、形式之丰富令世界为之震撼,而如今这一切在今人肤浅、缺乏文化素养的现代化建设中,在几年、几个月甚至几天内就被破坏、拆毁了。导致这种种令人痛心疾首现象出现的根源就在于有些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就在于政府容忍开发商无知、反文化的掠夺式的开发。实际上,保护与发展孰轻孰重这个问题是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必然面临的痛苦抉择,欧洲许多国家都曾经历过大破坏的阶段,但他们及时醒悟,及时立法,及时抢救,因此保留得多,保护得较好。欧洲人是从意识、情感和制度等几个层面来维护历史的存在,因此,在欧洲不会有政府或官员去为了“政绩工程”而拆毁古建筑、毁坏古城风貌。

2.重建、恢复历史古迹以及“仿古”、“复古”之风盛行。当前在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面明显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修复和重建,而忽视了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遗存的保护,从而降低了文化遗产的价值,杭州雷峰塔的重建就是一例,这也怨不得阮仪三们要大声疾呼“假古迹不要再建了”。威尼斯宪章强调文物建筑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禁止任何重建,这是历史古迹的保护都应遵循的原真性原则。因此,任何随意地、不分界限地进行“复古”、“仿古”,都是不负责任的,是对历史的讹传。对“已经不存在的东西,已被损坏,或早已湮没的建筑或构筑物”重新建造或按所谓的原样恢复,即使符合部分历史记载,但用现代的材料、工艺及施工方法再掺以现代人理解臆想的东西,建成的充其量称之为名胜,但决不是历史古迹,不具有文物价值。

3.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与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文化差异,我国上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下到商家企业、平民百姓,或从发展地方经济、旅游事业,或从保护的方式方法,或从个人喜好等不同侧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轻视乃至不屑的状况,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如福州市政府对于城市规划的决定使得“三坊七巷”受到了建设性的破坏,平遥古城墙由于经营主体问题以至于坍塌半年余未修复,北京历史遗产门票涨价带来的专家、学者、百姓之争沸沸扬扬,有的学者甚至把类似于三国城、水浒城等已经商业化的东西也称之为“古迹”,此种例子不胜枚举。

4.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目前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且存在多头管理的状况,以至于职责不明或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护法》明确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此外,即使国务院对于有关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作过明确的批复,但都未能挡住一些地方政府《拆旧建新》的城市开发建设步伐。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转贴于

二、建议及对策

在现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下,我国历史文化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作为拥有五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古国,在历史文物保护数量上甚至不及一些边临小国,这是我们需要深思的。究其原因,保护意识不强是根本原因,面对先辈流传下来的优秀文化,当代人不能以积极的态度进行传承保护,更有甚者以自身利益为目的对历史文化遗产破坏。同时,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难辞其咎,,对其进行合理保护,一再地纵容开发行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毁灭。那么,基于历史文化遗产现状及我国现行文物保护体制,城市化进程中的文物保护,必须致力于构建一个以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为背景支撑、以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方向、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和全民积极参与的良好环境。

1.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的背景支撑。在我国,政府以它作为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影响的组织和拥有其它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大优势,通过国家和政党组织化的力量,在宪法的基础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对城市化有效的宏观引导和政策支持,动员并实现多种形式广泛的政治参与,不断完善与城市社会相适应的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两大优势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

2.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文保事业是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文化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的发展应着重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应该注意城市的文明形象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以牺牲城市的文化价值为代价,不能以牺牲城市的环境为代价。否则,我们将犯历史性错误。我们决不能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格局、景观、资源等历史文化遗产来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

3.文物部门适时应变。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就是要求文物部门和文物工作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指导下,做到“主动配合、提前介入、有理有度、争取两利”。“主动配合”要求文物部门应该积极主动把工作做到前头,主动配合城建有关部门把好基建审批关,不要等到出了问题,木已成舟时才去干预。“提前介入”要求文物部门要有一种责任在身、当仁不让的责任感。要针对有些部门对文物法规的不甚了解,自己“提前介入”,将本地的文物分布情况提供给规划部门,以便他们掌握文物资源状况,在审批基建项目时,避免矛盾的产生。

4.全民积极参与。在我国,有关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问题,传统上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与建筑师、规划师和设计师们来主持和具体操作的,从专业的角度分析,这原本也是无可厚非、合乎情理的。但是,面对历史文化遗产包容的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任何专业在认识上却总是有它的偏颇和局限的。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哲学、历史、文学、宗教、艺术、天文、地理、经济、民俗等众多学科门类的内容,需要众多的各类专家学者和民众共同参与才能得以诠释,这些工作并非几个人或一些人就可以胜任的。

总而言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全民支持,政府的法令执行需要群众的支持才能更好地落实,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上,我们的每一分努力对于中国文化甚至是世界文化继承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这样,中华民族先进的文化才能继续熠熠生辉,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

参考文献

[1]范敬宜等.《文物保护法律指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8)

[2]李晓东.《文物保护法概论》.学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