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例6篇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1

浙江省一直以来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作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一件大事。浙江省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矿产品基地。上世纪八十年代,浙江省有矿山上万座。近几年来,为推进生态省建设,大力实施了关矿压产工作,现有矿山近2000座。近十年来,浙江省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治理,谁得益、谁治理”的原则,在全国率先实施了矿山治理备用金制度,建立健全了矿山生态环境的一系列制度,先后开展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矿山生态环境现状

一、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体系。早在1999年,在《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出台时,就将建立“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2001年12月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81号),对备用金的收取标准作了明确规定。2009年5月以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为契机,要求具备二年以上采矿权期限的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治理方案》中确定的治理经费作为备用金收取的依据,使备用金收取标准更具针对性和实际意义。

二、全面收取备用金。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与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登记相挂钩,凡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登记一律暂停。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应缴矿山数1910个,已缴矿山数1910个,收取面达到100%(不含地热、水、气类采矿权),从2001年12月到2011年11月,十年间,全省历年累计应缴备用金11.2亿元,已累计收取备用金10.5亿元,已累计返还0.9亿元。到2011年已治理矿山累计达427家,累计治理面积669万平方米,其中采矿权人投入治理资金9597万元。确保持证矿山不添治理新帐提供了保证。

三、走出了独具特色的道路。

一是规划先行。2002年编制了《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提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区域是: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主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等区域。并要求市、县、区的《规划》在2004年编制完成。

二是落实治理责任。将各地区《规划》中需要人工治理的废弃纳入政府生态省年度考核目标和各级国土资源局的工作目标责任中。到2011年考核达标率为91%。

三是精心设计载体。浙江省已经废弃的矿山有近万家,亟待治理的有1615个。从2004年起浙江省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废弃矿山按年度制度治理计划,开展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除百矿示范外,还积极推进1000座废弃矿山治理。到2008年全省累计批准“百矿示范”项目183个,“千矿整治”1220个,投入治理资金5.7亿元,治理面积2230万元。“百矿示范、千矿整治”让浙江省还清了“历史老帐”。

四是因地制宜。坚持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建则建”原则,探索了多种治理的形式:

1、土地复垦。对废弃矿山按标准进行治理,平整出农用地,农用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指标。如湖州市长兴县从2006年开始的五年时间里,对全县50家废弃矿山进行了复垦,复垦面积达1334亩,获取建设用地指标789亩,这些指标占了长兴县同期用地指标总数的的三分之一,有力支持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2、景观再造。采取“同步设计、造绿添景、互为结合”的方法,废弃矿山打造成旅游景点。长兴县槐坎乡的劳武石矿是个废弃矿山,位于长兴金钉子剖面的旁边。长兴县充分利用这个特点,将劳武废弃矿山改造成金钉子保护区形象门口的瀑布山体。

3、土地利用。对一些占地多又较为平整的废弃矿山,平整出来成为工业用地。既改善了周围环境,又拓展了建设用地空间。如长兴县煤山镇的花石山废弃矿山经过平整,整理出174亩土地,引进了一个投资2亿元的发电厂,目前这个电厂年发电能力为3亿度电。

4、生态复绿。主要对矿区进行植被重建和生态修复,使其恢复成周围协调。这类治理方式多集中于交通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浙江已治理废弃矿山坡面17500亩,如湖州市道路场湾矿区治理工程完成边坡绿化98亩,使光秃秃的宕面披上了绿色。

五、大力推行绿色矿山创建。浙江省从2006年开始试行绿色矿山创建,到2011年已创建绿色矿山200多家。有效改善了矿山的矿容矿貌,成为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的良好载体。2011年制定文件将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纳入新批矿山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浙江省的矿山生态环境建设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成果上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不少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是目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一是边生产边治理没有落实到位。在备用金的收取中做到了“不欠新帐、还清老帐”,但是在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未能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落实到位。很少有企业真正做到了边开采边治理。

二是备用金收取的多返还的少。由于矿山企业没有做到边生产边治理,矿山关闭时基本没有治理。这种情况十分突出和普遍。关闭后的矿山由于采矿权到期,按法律法规应属无权治理。由于台阶、边坡离方案设定的差距很大,都只能搁置一边,成为新的废弃矿山。

三是《方案》闭坑设定与现实用途冲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往往是在矿权设置时编制的,采权期一般三、五年,有些更长十年、二十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矿山闭坑时的用途乡镇往往会另有打算。业主希望按《方案》治理。而当地政府则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则会另有打算。这些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也是我们面对目前的关闭矿山治理无法破解的难题。

(三)矿山生态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制定适合浙江省的治理政策

浙江省矿山的特点是占地面积都不大,与西北部的大型矿山不可同日而语。大型矿山采矿期限长达二三十年,一个矿区开采完毕后进行治理,再去开采另一个矿区。而浙江省的矿山往往在开采过程中无法治理,只有到采矿期满后停止开采。而在采矿证到期前,矿山业主在利益驱动下,为追求经济效益,多开多采,不考虑治理。为此,是否可以制定政策,在采矿证到期前一年,台阶必须做到按规定设置,这为以后治理打下基础。而将治理期限适当延长一年。这样能推动关闭矿山的治理,加快备用金返还。

(二)加强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监管

只有加强生产过程中和监管,加强对矿山业主的宣传,加强如何实施两《方案》的业务培训,运用储量实测手段,加强平时对台阶、坡角等的监督,为将来矿山业主进行治理打下良好基础。2012年长兴县打算采取了聘请资质单位担任监理,按《浙江省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监督情况表》的内容进行监管每月通报一次,并对矿山企业实行红、黄、蓝的等级考核,作为年检的重要资料。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2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一)、是采矿破坏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和土石环境。自2002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摸底工作,并利用遥感等手段对重点矿区进行了调查监测。结果表明: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影响严重的区域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较为严重的达38.4万平方公里。对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占总数的8-10%;破坏较严重的占50-60%。全国矿山开采共破坏土地面积14389平方公里;固体废弃物累计存量219.62亿吨,对矿区水体和土壤环境及地质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二)、是采矿诱发了系列地质灾害。由于大规模的矿山开采,造成了我县矿山地质灾害多发频发。露天开采切割山体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井下开采形成地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使地面房屋开裂甚至倒塌;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于山坡或沟谷诱发泥石流、矿渣流。自2002年以来全国因矿山开采而引发地质灾害12000多起,造成人员死亡4251人,直接经济损失162亿元。其中因地下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滑坡1200多处;泥石流680多处;开山炸石、矿山修路、建房形成了大量峭壁悬崖,诱发崩塌1000多处。

(三)、是采矿对水资源、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在矿业开发过程中,大量抽排矿坑水,破坏地下水均衡,导致原有的水井干枯,泉水断流,影响了人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其次是矿山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后污染了水库、河流、溪沟、堰塘、水田等。

二、我省矿山地质环境的现行政策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年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6]15号),2007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实施《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矿字[2007]39号)。

省政府已将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目标,并占有较大分值。考核内容非常具体;新建、改扩建和已有矿山必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并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同时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明确规定,今后凡是未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市、县一律不再安排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治理、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保证金不是行政性收费,而是“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金的使用只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只有在矿山企业不主动履行责任时,政府管理部门才予以必要的干预。

三、矿山地质环境的立法思考

(一)、《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建议:

一是总则部分要增加下述条款:“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贯彻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

二是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环境保护的专门章节。该章节中包括建立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现场检查验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制度;矿山环境监测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三是在有关章节中充实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或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整合。

四是要协调好矿产资源法与其它相关联的法规有关内容的关系,使其内容相衔接,不出现矛盾。

(二)、配套法规《矿山环境保护条例》的框架建议。

一是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二是强化矿山环境管理,严格控制矿山环境受到破坏。在矿业项目开工前,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审批各种计划、报告和许可申请。在矿业项目运行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企业对环境防治、监测、管理、矿地恢复的执行情况。在矿业项目进入闭坑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计划的执行情况,必要时使用强制性执行措施。

矿山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系统,用来检查企业的运作是否达到环境行为指标。把环境管理综合到企业的日常运作、长期规划和其他质量管理的系统中,这样才能保证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得以真正落实。

三是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及预测预报制度的建设。矿山不仅要进行“三废”的监测,还要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建立全方位的环境监测标准、确立最适当的监测技术和有关的监测制度,以便掌握矿山环境的各种动态数据,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四、现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政策思考

(一)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实行的是部、省、市(地区)、县四级管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山企业的直接管理单位,占有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的管理,建议明确细化各级管理层之间的职责,适当增加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3

关键词: 防治措施; 环境; 治理

中图分类号:TD167文献标识码: A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1.1分区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矿区人居环境的影响程度;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具有可操作性”原则,在保持矿山运营安全及正常生产的同时,努力降低或消除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不良影响;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规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坚持“区内相似,区际相异”原则,根据区内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及重点防治对象的不同,细分为相应的亚区。

1.2分区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主要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充分考虑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分析法、工程类比法、层次分析法,进行合理分区。《方案编制规范》8.2条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目标和任务

2.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方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并坚持遵循以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

1)“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对于矿山开采中可能出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要采用工程治理等措施进行土地恢复,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

2)“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原则。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要与矿山的生产相结合,偏重任何一方都将背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宗旨。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原则。根据矿山地质、水文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及矿山地质灾害等地质环境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矿山地质环境预防、恢复、治理措施。针对不同地段、不同时段、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相应的恢复治理措施。

4)“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恢复治理方案要切实可行,注重环境恢复治理的经济效益。依靠科技进步,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扰动和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产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5)“先设计后施工”原则。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原则,确保施工人员和矿山生产人员的安全。

2.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和任务

1)总体目标: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因矿山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闭坑后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恢复,即矿山关闭后地表应基本恢复到采矿前的状态,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应采取永久性防治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保证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周围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任务:对矿山开采所造成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地质灾害及时有效地进行治理;对开采活动造成的道路、输电线路损毁应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当地群众出行和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对开采活动造成的耕地损毁及时进行有效治理,对塌陷坑、田间地裂缝及时进行回填、平整;待矿山闭坑后,对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对破坏的土地资源,在矿山闭坑后进行复垦,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荒则荒”的原则进行植被及生态恢复;减轻开采活动对地下水含水层的破坏程度,使受影响的地下水环境得到恢复;对地形地貌景观造成的破坏,力争恢复原地形地貌景观;制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监测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实施动态监测和及时预警等等。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保障措施

3.1组织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为有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纳入矿山企业的发展计划,真正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当做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成立领导协调小组,并建立相关机构,把矿山经济发展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度,明确责任目标任务,保证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具体到人。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策方针,全面推动保护与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遵规是根本。为此,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策方针,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效监督与统一管理。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活动,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和规定,有效促进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3.2技术保障措施

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逐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的科技水平,树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典型示范工程,提高综合防治能力。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充分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高度重视科技进步与创新研究。要围绕矿山地质环境防治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和难点,依靠科研机构,加强科技攻关。

通过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水平,研究矿山开发过程中各种因素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开发或引进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利用技术,建立示范工程。

要积极做好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推广应用工作,建立矿山地质环境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不断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处理、预测预报的科技水平,逐步增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能力。

3.3资金保障措施

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防治资金的投入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通过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来保障矿山地质环境防治资金的投入。

与此同时,强化防治经费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做到合理支出,严禁资金挪用,杜绝浪费,也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资金保障的一种方式。

参考文献

[1]邢丽霞,罗跃初,李亚民,等.我国地质环境监测现状及对策研究 [J].资源与产业,1999.1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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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昕,关众,李岚.浅析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J].露天采矿技术,2011.4

[4]邹长新,沈渭寿,刘发民.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初探[J].中国矿业,2011.8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4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章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

(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国家矿山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国土资源部审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矿山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独具特色的矿床成因类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科学价值的矿业遗迹;

(二)经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或者部分矿段;

(三)自然环境优美、矿业文化历史悠久;

(四)区位优越,科普基础设施完善,具备旅游潜在能力;

(五)土地权属清楚,矿山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合理。

第二十三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5

关键词:废弃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目标,治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TD1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我国是矿业大国,有着数千年的采矿历史记录。矿山开采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贡献,但同时也破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由于过去长期实行粗放型资源开发,忽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我国遗留下了无数的废弃矿山,引发大量的环境地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发改委《“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列为重点工作。我国在大规模开展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践的同时,也进行了相当广泛的技术探讨与理论研究,发表了大量的案例及综述。这些经验及理论成果对于我国今后的治理实践是极为重要的参考,本文基于这些经验与成果并结合自己参与治理工程设计的体会,系统阐述了废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目的与原则,以供此类工程设计参考。

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所谓矿山地质环境,是指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地质环境。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局部环境,包括受采矿活动影响的地下环境、地表环境及地表之上的大气环境

由于部分去矿区采用露天开采,造成地

表植被的大量破坏,形成大量的高陡斜坡。这便很容易形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区。如部分采矿区由于常年开采形成部分直立边坡,高度可达30余米,对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并且在如今耕地面积紧张的时代,也带来了土地的严重浪费。

3 矿山治理原则

3.1 加强立法工作

在矿区治理这一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始终走在前列。欧美国家通进行过广泛而有力立法工作迫使矿山开发责任人必须进行矿山的恢复与治理。发达国家对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研究无论是理论还是应用、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监督管理体制的选择都已经比较完善[2]。比如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露天采矿管理与土地复垦法》以规范采矿业和解决矿山开采后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法律规定露天矿山生产者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可确保是该地区环境恢复到《露天采矿管理与土地复垦法》所规定的标准。之后陆续多个国家先后采取立法手段加强了以行政手段强制性规定了开发者对环境的补偿措施。

总而言之,西方发达国家对矿山环境的治理主要推行的手段是政府管理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污染者付费,得益者补偿,主要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调节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3]。

3.2 因地制宜 辅助自然

如今发达国家如美国,在矿区治理方面要求很严格,强调恢复前的地质地貌。即开发前世农田,治理后也要是农田。开发前世森林,治理后也要恢复成森林。对比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很难做到如同美国那样的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条件来看,矿区治理还是要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矿区治理要统筹到整个地区规划中进行。治理的目的不仅要满足环境要求,也要满足区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要求。比较适当的做法是辅助自然,因地制宜,宜绿则绿、宜用则用、宜耕则耕、宜景则景。特别是不应盲目追求较高的绿化覆盖率,做到宜露则露[4]。如对于高陡宕面的绿化,主要进行上攀下悬的绿化处理,绿色中透露出高大的岩体,也能显示自然之美[5]

3.3 动态设计、适时调整

现实当中的矿山由于露天开采成大量的无规则的高陡边坡,地质环境复杂。而现在的设计方法死板,很难满足现场复杂多变的地质环境。这就需要引入新的设计思路,新的方法。然而,局部细节多为施工的难点,有的甚至关系到整个治理工程的成败。所以,施工难以完全按照设计文件操作,有必要引入动态设计与施工的理念。也就是说在施工过程不断地把施工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传递到设计人员手中。设计人员再根据现场的资料及时修改设计文件,使之满足现场环境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妥善处理设计与施工的关系,经常保持各方面的沟通很有必要。此外,生态恢复是一个比较漫长的动态过程,调整设计方案也是正常的;特别是在矿山废弃地修复的中后期阶段,要适时根据修复效果进行重建方案的调整。

4 结论

矿山环境治理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发展比较滞后,虽然近年来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矿区的恢复性治理。但毕竟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理论与实践不足,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标准体系。关键是做出正确的设计与适当治理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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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6

【关键词】 社会影响 总体评价 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工程 社会效益

目前为止,国内专门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而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将有助于尽早预防、避免或缓解因项目的实施产生的消极的社会影响或社会问题,有助于保障项目与所处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规避或化解社会风险,从而提高项目整体效益,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完善政府职能具有显著的时代意义。

一、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1、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1)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兼顾原则。指标的选择应以公认的科学理论为依据,各类指标能充分反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社会效益的内涵,指标的物理意义必须有明确的定义,必须保证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处理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取得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数据测定处理必须标准规范,同时指标的设置也要注意指标数据的可得性,而且指标要具有可测性和可比性。指标在定性方面应注重机理分析和类比分析,尽量排除主观因素,描述客观合理;在定量方面,选取的指标应简单明了,含义清楚,指标体系应层次分明且符合逻辑性,判断依据和量化标准应可靠合理,评价方法繁简得当,实用可行。

(2)相对独立性原则。描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社会效益的往往存在指标间信息的重叠,因此在选择指标时,应尽可能选择具有独立性的指标,从而增加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在选取指标时,有的指标是定性的,有的是定量的,遵循定量的数据和非定量的信息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评价的客观性和精确性。为实现定量评价,一般应尽量选择可度量或可测定3的特征,并使用恰当的数学模型方法来评价。

2、指标体系的框架

本研究采用德尔菲法、文献法和层次分析法构建指标体系,通过对各类方法的综合运用,我们将该评价体系划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其中,目标层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社会影响评价,准则层是社会适应性、社会经济效益、社会环境影响、对资源环境的影响、其它影响。构建指标的依据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目标,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的过程及方法

1、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指标权重确定

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多种因素交织而成,各因素在系统中的变化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对系统进行评价时,需要根据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才能客观准确地把握系统特点,做出正确评价。在此,选用层次分析法,把客观判断与主观推理,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用以确定各指标项的权重。

本研究邀请社会影响方面的专家以及地质、环境、经济等各方面专家和主管部门的领导,通过两轮征询,按照1-9标度法,给出各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经过统计,得出判断矩阵,并用特征根法算出最大特征值并算出指标权重向量W,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当CR小于或等于0.1时,说明rij估计的基本一致,可以求得W,作为N的权重,否则需要重新估计,最后可得到各指标层权重及各指标归一化指标权重,如表4所示。

CI=(?姿max-n)/(n-1) (1)

CR=CI/RI (2)

由AHP确定的各指标权重,从准则层总排序结果来看,D(对资源环境的影响)>B(社会经济效益)>C(社会环境影响)>E(其他影响)>A(社会适应性)。客观反映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重在改善环境的目标,同时发挥其经济效益,及社会环境效益。

从各指标的权重排序来看,权重最大的是D6(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率),其次是B5(静态投资收益率)和C4(群众生活质量改善情况),说明专家认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首先必须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根本;其次,投资项目要注重投入和产出效应,要做好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实现项目的低成本,高效益;另外,项目的社会影响的重要实现是群众生活质量的改善。

2、数据调查及评价

(1)确定评价集。本研究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社会影响分为五个等级:

V={好,较好,一般若,较差,差}

(2)确定隶属矩阵。对各专家的评分结果进行统计整理,得到对于指标Xit每个评语下的个数,则Xit对于第t级评语的隶属度为

rit=vit/∑vit(t=1,2,…,5) (3)

基于景德镇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特征,研究邀请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专家、社会影响评价专家及相关社会学、经济学专家学者共34名,组成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专家组,依据2004年至今景德镇市开展的全部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后期影响和随机地对其中1/3的项目实地考查,对相关指标进行评判决策,最终形成了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结果。如评价专家组有5名专家对“社会环境影响”中的“群众满意度”指标同意为“好”,则该指标在“好”等级上的评价值确定为“5/34”。以此类推,可以得到各准则层所包含的指标相对于各等级的评价值矩阵Rk。

R1=0.3382 0.4559 0.1912 0.0147 0.00000.3088 0.4118 0.2794 0.0000 0.0000

R2=0.1618 0.2647 0.5147 0.0294 0.02940.2647 0.3088 0.3382 0.0588 0.02940.1471 0.2500 0.3971 0.1912 0.01470.1324 0.3088 0.2500 0.1912 0.11760.1176 0.3971 0.4412 0.0441 0.0000

R3=0.1618 0.3971 0.3676 0.0588 0.01470.2059 0.2353 0.4853 0.0441 0.02940.2794 0.3382 0.2941 0.0588 0.02940.3088 0.3676 0.2647 0.0441 0.01470.2206 0.3971 0.2647 0.0441 0.07350.2500 0.3529 0.3824 0.0147 0.0000

R4=0.3088 0.4118 0.2500 0.0147 0.01470.2353 0.4118 0.3088 0.0147 0.02940.1714 0.2286 0.4857 0.0714 0.04290.2059 0.3088 0.4559 0.0294 0.00000.2647 0.3529 0.3235 0.0147 0.04410.2500 0.3971 0.2647 0.0588 0.0294

R5=0.2353 0.3529 0.2647 0.0882 0.05880.2059 0.3382 0.3088 0.1029 0.0441

(3)模糊综合评判。采用普通矩阵乘法,经过合成运算,得到各准则层的综合评价结果分别为:

B=WRk (4)

B1=R1×w1j=(0.3333 0.4485 0.2059 0.0123 0.0000)

B2=R2×w2j=(0.3333 0.4485 0.2059 0.0123 0.0000)

B3=R3×w3j=(0.3333 0.4485 0.2059 0.0123 0.0000)

B4=R4×w4j=(0.3333 0.4485 0.2059 0.0123 0.0000)

B5=R5×w5j=(0.3333 0.4485 0.2059 0.0123 0.0000)

记R=B1B2B3B4B5=0.3333 0.4485 0.2059 0.0123 0.00000.1587 0.3385 0.3901 0.0798 0.03280.2601 0.3640 0.3063 0.0398 0.02980.2366 0.3624 0.3273 0.0447 0.02900.2206 0.3456 0.2868 0.0956 0.0515

B=RWi可以求取项目对各等级的隶属度矩阵

B=(0.2223 0.3593 0.3333 0.0558 0.0301)

因为∑bj=1,不需要归一化处理。

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结果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0.2223,0.3593,0.3333,0.0558,

0.0301)。评语中“较好”的隶属度最高为0.3593,“一般”次之为0.3333。“好”的隶属度为0.2223,也明显高于“较差”和“差”的隶属度。同时,结果也表明,评语“较好”的隶属度高出评语“一般”仅0.026,评语“好”和“较好”的隶属度之和为0.5816,对“较差”、“差”的评定仍占一定较大比重,可见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虽然较好,但并不显著。

三、评价结论

1、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社会影响总体评价较好

总体评价结果显示景德镇市近十年来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总体社会影响较好。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实施,可使遭到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恢复,各类矿山安全和环境隐患危害得到消除,使矿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充分改善矿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矿区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还可改善矿区投资环境,带动其它相关产业发展,安置部分剩余劳动力。这将极大地鼓励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当地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社会效益十分突出。

分析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社会效益突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高度重视,群众积极参与。景德镇是典型的资源枯竭型城市,以矿业经济为支柱产业的发展模式,给景德镇市资源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留下了很多需要恢复治理的老账。景德镇市各级领导和矿区群众,充分认识到积极推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对于改善景德镇市矿山环境,保护资源,推动景德镇市转型发展有重要意义。景德镇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规划2010―2012年开展景德镇市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片区11个,涉及各类矿山73个,治理矿区总面积4669公顷。

(2)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加强地方资金配套。2004年――2013年6月期间,景德镇市共有14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请到中央及地方各类资金共19505万元。景德镇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获国家立项批复,2010―2012年每年获得中央财政资金1亿元支持。另外,景德镇市每年从财政资金中配套部分资金,并以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出资,2010―2012年景德镇市地方(企业)共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将近6500万元,积极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3)重视前期调研规划,注重方案编制实施。合理的项目,高质量的工程是实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前提。景德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非常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旨在摸清治理区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地质环境等情况,合理规划治理后土地用途,按照宜林、宜垦、宜景、宜渔、宜房等原则,多方论证,选择适宜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改善环境和矿区群众生活。同时,他们要求相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程监督治理项目实施,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执行,认真落实项目任务,保障工程质量。

(4)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可持续发展。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从前期调研到方案编制,再到工程的实施,都很重视以人为本,强调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实施,首先必须消除各类矿山安全和环境隐患危害,保障矿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根本目的;其次要充分改善矿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矿区群众的生活质量;另外,治理方式、治理技术和治理后的用途规划,除了考虑自然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外,还要考虑景德镇市今后经济转型,长远发展的需要,既要改善矿区投资环境,又要带动其它相关产业发展,要尽量安置剩余劳动力,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2、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社会影响需要进一步增强

(1)加强项目社会效益评价,实现投资与效益挂钩。目前,虽然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但大多数废弃矿山或无主矿山的恢复治理任是以国家或地方财政出资为主。在一些地方,存在一味新开项目,追求加大投资,却不注重项目的效益,导致大量财政资金被占用,造成资源浪费严重。例如总体评价中指标B4(静态投资收益率)“较好”的评价值为0.3088,“一般”的评价值为0.25,“好”的评价值为0.1324,指标属于“较好”,但不显著。另一方面,目前,治理项目缺乏必要的社会影响评价,只是在矿山恢复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实施方案中涉及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评估,项目效益分析等内容,但是相关的分析或评价却十分简单,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缺乏有力的依据,并不具有科学的说服力,没有突出项目实施的各方效益。因此,必须加强治理项目社会影响评价,将综合效益与投资挂钩,同时,要将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纳入地方政府和干部绩效考核中,并提高项目社会影响的考核权重],促使项目社会影响评价的执行力度的提高,在实际项目运行中注意规避风险,提高效益。

(2)治理项目效益实现要由单项效益向综合效益发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项环境保护类项目,它首先要突出实现的就是环境效益,但也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更好的社会影响。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却存在片面追求治理面积而忽视其它目标取向的问题,导致矿山恢复治理的综合效益有所打折。如在总体评价中指标D1(矿区景观度)、D2(土地复垦增加率)和D6(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率)属于“较好”的评价值分别为0.4118、0.4118、0.3970,明显高于其他评价。而B1(劳动就业变化率)、B5(产业结构优化效果)、C2(城镇化水平)和C6(社会稳定)属于“一般”的评价值分别为0.5147、0.4412、0.4853和0.3824,明显高于“较好”和“好”的评价值。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项目,需要在完成环境治理的目标外,也要更加注重提高就业,促进其他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项目多元化的目标取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整体提高。

(3)加强治理技术的综合应用,突出项目的综合效益。调研中还发现,治理项目在实际实施中,存在治理技术过于简单化,缺乏深层次,全方位的治理,使得治理项目从表面上看效果较好,但实际效果却不理想。例如,有的治理项目,只是对原有矿坑简单填埋,填埋土质盐碱化严重,基本上是寸草不生。为了实现增加绿地的目的,使治理效果看起来更明显,项目实施单位也只是在填埋区,附上一层20-30cm厚的黄土,用以植树种草。没有综合应用多种治理技术,改良土壤质量,从而改善包括地下水在内的矿山环境,实现在一个大生态系统内良性循环。在总体评价中指标D3(水质达标程度)、D4(大气质量达标程度)属于“一般”的评价值分别为0.4857和0.4559,明显高于其它评价值,也反映出了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需要依靠专业技术力量,发挥专业资质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因地制宜,因害设防,优化防治结构,合理配置工程,采用先进的施工手段和合理的施工工艺,进一步加强治理技术的综合应用,突出项目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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