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保险和企业保险区别范例6篇

事业保险和企业保险区别

事业保险和企业保险区别范文1

一、我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农民工就业规模持续扩大、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加、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较快增长、劳动保障权益总体得到较好保护,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已基本形成。据统计, 2013年全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职参保人数分别为365.75万人、466.6万人、253.36万人、325.65万人和270.24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分别为21.3万人、26.58万人、9.45万人、56.83万和10.17万人。

这些成绩的取得,一是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各部门大力协同配合。 通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通过加强追讨企业欠薪、帮助农民工维权活动等方式,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和保障农民工参保权益。二是得益于加大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提升了农民工参保意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职工一样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力,为农民工参保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得益于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广西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广西区失业保险办法》等,为农民工顺利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转移接续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二、我区农民工当前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截至2013年,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仅占区内农民工总量503万人的4.23%、5.28%、1.88%、11.3%和2.02%,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比例偏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然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民工自身不愿意参保和用人单位不愿意办理参保。调查显示,农民工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排位见表1。

表1 不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原因

[\&人数(人)\&百分比(%)\&个人缴费太高\&1115\&44.2\&关系转移不方便\&834\&33.1\&将来待遇不清楚\&1066\&42.3\&用人单位不愿意办\&718\&28.5\&在农村已参保\&627\&24.9\&工作流动性大\&767\&30.4\&其他原因\&261\&10.4\&]

具体来讲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一)农民工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参保意愿不强

由于对社会保险制度不关心或关心不够,对社会保险政策不了解,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在座谈会中,有部分农民工把社会保险等同于商业保险,认为单位已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不必再参加工伤保险;有些认为自己现在正当壮年,还没必要提前考虑社会保险问题,就算以后不能打工了,还有土地作为保障。调查显示,农民工选择参加社会保险险种排位依次为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分别占58.7%、56.8%、52%(见表2)。

表2 参加社会保险种类意向

[险种\&人数(人)\&百分比(%)\&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309\&51.9\&新型农村养老保险\&1432\&56.8\&医疗保险\&1481\&58.7\&失业保险\&999\&39.6\&工伤保险\&1312\&52.0\&生育保险\&660\&26.2\&]

从具体分析看:首先是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意识普遍不强。

其次是农民工由于就业流动性大,流动方向不确定性强,怕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麻烦,因此不愿意参保。调查显示,农民工进城务工后没有变换过单位的仅占23.2%,变换单位1至5次的,占了65.7%(见表3)。

表3 变换单位次数

[\&没换过\&2次以下\&5次以下\&10次

以下\&10次

以上\&合计\&人数

(人)\&586\&823\&835\&110\&167\&2521\&百分比

(%)\&23.2\&32.6\&33.1\&4.4\&6.6\&100\&]

三是农民工文化层次过低,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技能水平不高,只能选择在建筑、餐饮服务等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工资收入低,且欠薪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筑企业,层层转包后再分包,往往是先预发生活费,在分包项目完工验收后再统一结算,时间有时长达一年半载,且欠薪现象较为常见,农民工参保缴费存在一定困难;加上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也比较弱,导致部分农民工不愿参保或愿参保但无从参保。

四是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而影响参保。对于工资收入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关系问题,农民工选择愿意参保的占68.9%,仍有31.1%的农民工选择不愿意参保。要参保也宁可选择参加个人缴费较少的新农保、新农合,而不愿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调查显示,选择参加新农保的占61.2%,参加 新农合占79.2%(见表4)。

表4 参加社会保险意愿情况

[\&人数(人)\&百分比(%)\&愿意,因为收入能够支付\&766\&30.4\&愿意,尽管工资低\&970\&38.5\&不愿意,工资无法支付\&579\&23.0\&不愿意,没必要\&206\&8.2\&合计\&2521\&100.0\&]

(二)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

国有或国有改制企业用工相对比较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高,农民工参保比例相应较高;而有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微利小企业等则较低。这些企业为追求利润,减少人工成本,主观上不愿为农民工参保或采取能拖则拖、能迟(参保)则迟、能推则推的消极态度;有些以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稳定性差或以不构成劳动关系等为由拒绝为农民工参保;有些采取鼓动农民工回乡参加新农保、新农合然后企业给予报销而规避应承担的义务;有些则实行区别对待只为技术骨干和管理岗位农民工参保缴费,而不愿为普遍岗位农民工办理参保。在大化县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上,一位在超市担任管理层的农民工谈到,自己所在超市约40人,月平均工资1280元,如企业为每个员工办理职工养老保险,2013年每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少376元以上,占人工成本29.3%,目前超市没有一个人参保,自己愿意承担全部费用,老板也不让,怕引起连锁反应;有一公司董事长则说,凡是有技术职称或者二级建造师、技师资格人员到公司工作,不论是否是农民工,都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农民工座谈会上,部分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反映,现在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层层转包,职工工资基本上要等工程完工后再予以结算,农民工每月只领取少量生活费,还要寄钱回家养老小,想参保也没有能力。

(三)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不完善也制约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

1.社会保险缴费偏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原国有企业职工设计的,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负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30%,个人为11%。在县一级企业中,农民工月收入多数在1200元至1800元之间,微小企业1200元左右。以2013年为例,如若一个农民工按全区月最低缴费基数1880元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要支付564元/月,个人要支付206.8元/月。企业和农民工普遍感到负担太重。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政策滞后。虽然国家已出台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法,但各省之间社会保险政策不统一、信息数据不能共享,转移接续不顺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2014年2月刚出台,至2014年7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职工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仍存在困难等,不利于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参保续缴积极性。据统计,2013年我区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1.53万人,其中,农民工仅440人,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总数的2.8%。

(四)一些地方政府个别领导不重视、不支持

个别地方政府对推进农民工参保也不够重视,甚至错误地把不参保作为一项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认为为农民工参保缴费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影响本地的经济发展和为官一任的政绩;个别地方明确规定非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得进入园区进行检查,致使一些园区企业职工参保人数不到20%,农民工参保更是少之又少。

(五)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不足

1.经办人员编制不足,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滞后。据调查,从人均管理服务对象比重上看,工伤、养老、医疗(含生育)、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比例为1∶3144、1679、9955、2971,乡镇一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滞后,特别是目前服务平台建设还未延伸至行政村、社区。

2.全区目前还未实现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大集中和网络互联互通,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在柳州市柳东新区村干部座谈会上,村干部普遍反映回乡过年农民工反映现在社会保险续缴和关系转移接续太麻烦,建议加快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推进步伐,方便农民工参保和缴费。

三、意见和建议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要求,统筹做好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一是要动员协调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从各自职责职能出发,广泛宣传普及《社会保险法》等社会保险有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社会保障意识,形成“全面覆盖、全民保障”的舆论氛围。教育和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险的观念和意识,通过帮助农民工算经济账、社会账和家庭伦理账的方式,转变农民工 “养儿防老”“土地养老”“存钱养老”的观念,教育和引导农民工早参保、勤续保、不断保。二是整合培训资源,变“九龙治水”为一家牵头、多部门配合联合培训体制,在对农民工开展统一规范的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大对农民工进行为什么要参保、如何参保、如何维权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参保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也要明确要求大中专高等院校特别是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等必须在教学课程中设置“社会保险法及参保业务”的必修课。三是以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会法》为主线,强化全社会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发挥各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的作用,加强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社保权益的维护工作,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角度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四是要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强化用人单位参保的社会责任,尤其是明确企业的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对企业实行年审的行政机关应把是否依法参保作为用人单位合格与否的一项必备条件,强化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职责。五是落实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分级负责机制,强化各级政府的扩面征缴责任,明确各级财政的投入责任。同时,强化各地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参保示范作用,从根本上纠正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一项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的错误做法,确保在工业园区内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参保。

(二)加大对《社会保险法》的执行力度,促进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障机制运行中发挥积极作用

要严格规范用工程序,加大违规企业惩处力度。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工作,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走综合治理的道路,从源头抓起,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特别是不给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确保应保尽保。同时,要在全社会建立用人单位为员工包括农民工在内全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义务的诚信机制,定期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布。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

1.完善社会保险方面:一是要加快建立健全广西社会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办法。当前首先要加快制定全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办法并组织实施,方便农民工在广西行政区域顺畅流动,确保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不出现断保现象。二是对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允许进一步扩大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范围。对列入部级和自治区级的示范园区、高新区等,降低缴费比例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园区(高新区等)所在地方财政共同分担;各市、县可参照此政策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负担。三是允许进城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包括原在用人单位工作后失业的农民工,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是要尽快实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治区级统筹,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也为农民工在全区范围内流动就业和转移接续社保关系扫清障碍。

2.修订完善全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提升立法层次。同时,建立社会保险、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住房建设等多部门合作的工伤预防工作机制,研究出台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主要是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补助,对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的评估等。

3.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加快整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借鉴学习外省(区、市)的先进做法,把业务经办和管理职能统一到人社部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便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参保及享受待遇。目前可以在东兴国家试验区先行试点。

(四)进一步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在加快推进乡镇一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同时,把服务平台建设延伸至居民居住比较集中、条件比较成熟的村屯、社区。二是加快广西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步伐,全面取代各市单建的信息孤岛式的“小系统”,尽快实现全区数据入网管理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服务。

事业保险和企业保险区别范文2

关键词 两型社会 环境责任保险 强制性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随着粗放型经济的发展频有发生。根据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1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106起,其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2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1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83起。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由于政府环境管理缺位和企业污染治理缺陷所导致的环境安全事故不时发生,通过商业手段即环境责任保险来辅助政府开展管理、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控、提高补偿百姓效率的呼声越来越高。长株潭地区作为被批准为全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对环境管理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何种模式的环境责任保险是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两型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试行状况评析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目前主要以任意保险模式为主,即政府给予积极引导,鼓励企业自愿购买。在实际的试行推广中,形式上的积极态度与具体实施情况相差较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关键性原因在于:我国企业环保意识不高和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企业更愿意选择自身私利。例如:湖南投保的116家试点企业到2009年底续保的仅16家;再如长株潭的重点污染区--清水塘工业区,密布着200多家重点污染企业也仅有19家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2]。企业投险的被动性与政府积极的宣传力度大径相庭,多数的成功保险单都是依靠对污染企业的积极游说,叫好的事情却并不叫座。一方面,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总是认为自身的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措施已经到位,尽管环境风险事故时有发生,但企业总认为不会发生在自己头上,主观上不愿意投保,也没有制定环境投保的资金计划,缺乏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加之传统解决环境污染事故绝大部分由国家和社会承担,此种惯常的现象导致企业寄希望于政府的“包揽解决”,缺乏承担自身污染风险的意识和转移环境风险责任的动力。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缺乏推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的法律依据。 目前以自愿投保为主的责任保险模式缺乏强制力,投保企业主要依靠环保部门的通知和要求,缺乏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因环境污染事故而引发的损害赔偿一度使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紧张,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2008年湖南作为全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区域之一,也在同年确定18家有色、化工、钢铁等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作为第一批环境责任保险试点重点,长株潭企业占据省内投保企业的八成以上。并在同年9月,成功处置株洲昊华农药厂氯化氢泄漏事故,成为我国环责险首例赔偿案例,对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但近几年以来,湖南环境责任险的推行整体上困难重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机构投保责任险的“刚性义务”。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够大,很难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分担,导致不敢承保高风险项目。据于湖南严重的重金属污染特别是汞、镉、铬、铅排放量在全国也首屈一指,日益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亟需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环境强制责任险的推行。

二、环境责任保险模式转变的决定因素――环境事故的法律风险

环境事故的法律风险是指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污染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包括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法律责任大小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污染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随着法律规定而变化,法律越严格,承担的责任风险也越大,意味着企业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增加了,扩大了企业的日常经营风险。环境事故的法律风险又取决于立法中的严格环境责任和有效的环境责任司法执行效率。

(一)严格环境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过错如何,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其立法的初衷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产生了污染后果,不考虑企业的主观过错,企业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然所承担责任的风险更大。环境责任保险是转移风险和责任的有效方式,理论上的严格责任是推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剂,客观上加强企业参加保险的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污染企业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强了企业的社会环境责任。

(二)严格的环境责任司法执行。

有了严格的立法,国家的执法状况同样会影响到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风险。我国目前执法司法状况还不尽人意,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依然存在。严格的法律规定在薄弱的执法面前也将显的苍白无力,企业仍然有较大的可能性逃脱法律制裁。对于企业而言他们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就相对较低,甚至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对比高昂的保险费用,逃避责任的费用会更低,这些企业更愿意把金钱投入到责任逃避的方法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投保意愿相对较低。所以自愿模式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行状况不容乐观,有必要转化为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的参保模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环境权益。

三、国外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兴起了一股环保浪潮,随着公民环境权理论的建立,环境责任理论也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随之繁荣起来。美国是较早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国家之一,于20世纪70年代末就推出了环境责任保险。随后英国、瑞典、德国、意大利、芬兰等国也纷纷以不同模式迅速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美国和德国是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为主的代表国家。美国较早注重保护环境,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也很悠久。美国实行的保险模式是强制与任意相结合。特别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等行业,推行的是强制责任保险。并设立了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门机构。美国分别在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清洁水法》等法律中规定环境侵权人、船舶所有人或营运人必须购买保险,以保护侵权受害人的救济权利。德国是较早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国家之一。德国在1991年《环境责任法》中确认了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污染企业的侵权赔偿法律义务。德国随着国内环境法律责任风险的变化而经历了由最初的任意模式到后来异常严格的强制模式。早期由于污染风险相对较小,易于评估而实行的任意模式到后期社会中由于存在对污染受害者保护不足现象,后期果断选择了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纵观主要发达国家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无论是美国的强制与任意相结合的责任保险模式,还是德国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承保模式,无不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强制色彩,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某行业或某些企业必须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 两型社会建设中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转变

长株潭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社会对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粗放型的经济发展给环境和资源带来巨大的压力,表现为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污染事故的频发。我省的采矿、化工、石油、造纸、冶炼生产等领域是污染风险特别重大的,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几率较大,而且污染的危害也最为严重。为促使两型社会与经济的衡平发展,根据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并结合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经验,有必要确定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保险模式,即针对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模式,对非危险行业实行自愿模式。相应地,高污染企业在环境侵权后难以再侥幸摆脱法律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通过环境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时化解企业经营风险。

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建立稳定的环境污染赔偿保障机制。环境侵权行为的广泛化,公民维权与企业无力赔偿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厂群冲突以及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影响到社会健康运行,将对两型社会建设产生负面影响。湖南的汞、镉、铬、铅污染严重,其排放量也位居全国首位,特别是在湘江枯水期间,“长株潭”河段镉浓度严重超标。在长株潭地区所发生的重大污染事件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重金属长期污染累积造成的。[3]树立排污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增强企业的危机意识和保险意识,强制引导其高污染企业主动参与环境责任保险。例如:建立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需要赔偿污染的财务保障机制。通过推广强制环责险要求污染企业缴纳保险费,聚少成多的资金积累除了赔偿个别企业因为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害外,还可以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如此一来,环境责任保险发挥了四重作用:环境受害者既获得了应有的损害赔偿,及时维护了被侵权人权益;又可以将单个污染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分散化,稳固企业发展;还可以使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有所减轻;最后,企业由外部的强制力内化为自身环境风险管理的加强,有效遏制环境事故的发生,从而有利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全面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是弱势一方的“保护伞”,是社会管理的“减压器”,推行当加速。

(作者: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0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1]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http:///hjzl/zkgb/2011zkgb/

[2]冯庆水,张学威.绿色保险怎样困境突围. 环境保护2010(20).

[3]游春.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海南金融 2009(3).

事业保险和企业保险区别范文3

环境风险是通过环境介质进行传播的对人类生存环境产生破坏作用与不利后果的事件发生概率,化工企业由于涉及众多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工艺,存在着较大的环境风险,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规范化工企业中的生产行为可以降低环境风险概率,我们这里探讨的环境风险评估即是利用化工企业生产所依赖的基础学科知识(例如生态学、生态毒理学、环境学等等)与数学计算方法来鉴别化工企业生产运转过程或区域开发行为中的环境风险类别、初始条件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与影响程度,其综合评估的价值体现为识别价值、应急价值、伦理价值三个重要层面。第一识别价值,化工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是对环境风险的预先识别,例如对企业主要物料进行物质风险识别,包括有毒物质、易爆物质与易燃物质等,在此基础上检测各生产装置的反应过程,即生产设施识别,例如反应装置、管道装置、输送装置等等,最后确定企业的环境风险范围与类型,一个简单的储存设备泄漏可能会促使有害气体扩散,遇到明火是否会发生爆炸等次生灾难,火灾过后的消防废水污染等等。通过物质、设备类型与范围等识别来预估环境风险的等级。第二应急价值,在化工企业生产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尤为重要,而应急响应与能力保障的前提即是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可促使企业提前做好对重大危险源与最大可信事故的准备工作,例如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事先设置液位、压力、温度、自动调节与信号报警装置等等,最大限度地控制突发事件的恶化程度,减轻事故影响。同时,化工企业生产依靠环境风险评估中的事故影响分析来展开工作,例如评估结果表明氨气泄漏会随着时间的延长逐渐向大气扩散,其扩散条件是氨气浓度峰值达到某个数值,那么在一定时间内的应急措施之一便是使氨气累积的浓度处于某个数值之下。第三伦理价值,化工企业生产的环境风险评估不仅可以通过推理、计算与模型等科学依据来反映生产过程的客观现实,还能建立相关的风险标准和技术规范,大大地减少企业运行的不确定性,从而起到保护员工、生态环境以及公共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是化工企业职业道德和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伦理体现。

2化工企业生产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

化工企业生产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包括目标层、项目层以及因素层面三部分,其中目标层是指化工企业生产的环境风险评估对象,一般是风险源评估、人员安全评估、管理评估以及环境评估;项目层是对目标层(评估对象)评估的事项拓展,例如风险源评估包括企业化学品储存量、种类、毒性危害、易燃易爆以及腐蚀性等储运项目评估;危险物质产品、生产设备装置、工艺过程等生产项目评估;监控系统与工艺参数安全等辅助型工程系统项目评估等等。人员安全评估包括人员操作环境与安全意识评估两部分,当前较多化工企业比较注重人员的操作安全评估,忽略对人员安全意识的评估项目,这是环境风险评估系统的大忌。管理评估则应囊括环境影响评估、环保规定与认证的执行评估、应急预案评估以及次生性污染防护评估等等;环境评估则主要表现在环境敏感性与自然灾害判断两个方面。除此之外,因素层是对项目层的重要补充因素,往往是特别强调的评估对象,也是化工企业生产容易遗漏的评估对象,例如风险源中储运系统评估往往对罐区或库区所在的场所缺乏严格评估,人们平时看到的化工企业粉尘爆炸主要不是化学品自身的爆炸事件,而是罐区或库区场所的废弃反应,这就提醒了我们储罐油料、运输及进料方式乃至化学品转移的场地因素都是环境风险评估的重要对象,“它们可能会成为连锁效应的起始点或继发性事故的单元之一”,因此生产运行项目评估中也不能忘记生产过程的废弃物、停车装置,人员项目评估中暴露在企业生产环境外的人群比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化工企业生产的环境风险评估应加入对管理系统评估的环保投资比例考察,一般人认为环境风险评估重在评估风险,但应注意到化工企业环境成本的控制同样包含在内,可以说没有环境成本控制就没有环境风险评估,所有的风险评估项目都要进入企业的成本核算中去,不与环境成本控制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无法被实践。

3化工企业生产的环境风险评估实践

事业保险和企业保险区别范文4

一、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现状

一是市场化就业机制初步建立。全县共建立职业介绍机构3家、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15家,实现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多级联网。二是全面启动实施再就业工程。围绕国企改革与脱困的目标要求,健全完善了再就业工作机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和促进再就业政策体系。全县1209名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已分流安置904人,再就业率达到87.9%。三是再就业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为710名国企下岗失业和其他符合规定人员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费55万多元;成立了“安西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并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创业资金8万元;发放岗位补贴15万元;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五年控制在3.5%以内。四是社会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年均参保人员分别达1000人、1000人、*0人,“三险”基金收缴率均达到90%以上。五是实现了“两个确保”。即确保所有的国企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了基本生活费,确保所有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了养老金。六是劳动关系基本稳定。全县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集体合同已成为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七是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初步形成。初步构建了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人工成本预警预报制度,对重点行业试行了工资指导线工作。八是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实质进展。按照再就业工作要求,制定了再就业创业培训计划,共培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950人次,培训合格率及推荐就业率均达90%。建立了技能培训、岗位培训与适应性训练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二、“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

从目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来看,“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依然艰巨。一是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存,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二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任务繁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事业单位还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女工生育保险制度还未建立;原依托企业建立的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体系,还未完全从企业中脱离出来;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偏低。三是最低工资制度在个别行业落实还不够到位。特别是事业单位编制内外临时用工和餐饮业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底工资标准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和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对策建议

“十一五”期间,必须根据全县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调整,以及非公经济发展实际,加快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步伐,建立起劳动就业政策支撑体系、就业服务体系、资金保障体系,配套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逐步构建社会保障“安全网”。

1、加快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一要构建覆盖全县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宗旨,调整优化职业介绍服务体系的结构和布局,坚持公益性与产业化相结合、综合性与专业化相补充的原则,采取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等办法,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科学、功能完善、覆盖全县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其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二要尽快建立科学的职业指导工作体系。针对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和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各级组织要采取不同的职业指导模式,运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切实加强职业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效能。三要彻底转变陈旧的择业观念。采取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等措施,突出自主择业方式,引导劳动者不断增强自主择业意识,提高择业技巧和就业能力。

2、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一要加快产业发展,不断增加产业就业岗位,重点开发第三产业的就业空间,力争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0%以上。二要大力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就业服务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三要建立弹性就业制度,积极推行非全日制、季节工、短期工等灵活的弹性就业形式。四要完善就业“托底”机制,使就业特困人员尽可能进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力争到2010年全县失业人员的就业率保持95%以上。

3、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一要尽快建立配套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培训、就业和生活等状况,有针对性地向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区就业和政策咨询等项服务,实现失业人员管理网络与职业培训网络、职业介绍网络和社区就业服务网络的对接,发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整体功能,有效监控失业率,力争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4、继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逐步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五险合一、统一运作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女工生育保险制度。力争*8年底前基本覆盖到所有城镇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完成公费医疗和企业大病统筹制度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渡;建立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城市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二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个人帐户实帐运营。加快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将企业补贴性养老保险向补充养老保险过渡;鼓励开展个人储蓄保险。力争到2010年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三要实施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亡有关政策规定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接轨,逐步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纳入正常调整范畴,通过完善工伤保险,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

事业保险和企业保险区别范文5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劳动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来源,加强对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资质等级、隶属关系和经济类别,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也不分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均按照本办法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是指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所列劳动保险基金。

(四)根据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统一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不再按企业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制定费率标准。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分级收取,分级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从工程投资中收取。

二、收取管理

(一)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全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后,计取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统一核定,暂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3%计算。如有调整,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劳动保险基金应在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必须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按建筑工程总造价中所含劳动保险基金总额的100%一次性预交。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没有预交劳动保险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及开工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也不得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或工程竣工后不进行清算,拖欠劳动保险基金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登记。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收取劳动保险基金: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自治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

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地、市、县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并负责将代收的劳动保险基金及时上缴。

(五)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承包任务的,应将按工程所在地规定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数额如实上报主管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必须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不设立劳动保险基金帐户。具体收取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收取劳动保险基金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劳动保险基金。

三、拨付管理

(一)享受劳动保险基金拨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就业人员相对稳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宁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劳动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负责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作为该企业所需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劳动保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劳动保险基金的拨付标准:

1、拨付劳动保险基金,以企业上交的社会统筹费为拨付依据。有分包行为的,应扣除分包工程所含劳动保险基金。

2、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和城镇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拨付。

3、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4、中央及外省入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劳保费拨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五)对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统筹费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委托扣款通知后,有权代扣代缴。

(六)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后,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的条件及审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办理。

(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离退休职工的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并接受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主管该企业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季报送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统计报表,作为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定的劳动保险基金拨付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办理拨款。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报表等制度,并接受财政、劳动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

(三)劳动保险基金是为了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提取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财政部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四)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对拨付的劳动保险基金要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部门,对不按规定上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停止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五)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报建开工等手续和产权证书的,要追究该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并责令追回应缴劳动保险基金。

五、附则

(一)实行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办法后,企业享受该费用的各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情况时,应在完成分立、合并、重组工作后一个月内将企业的变化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重新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终止、转产、不再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完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清算后,不再继续向该企业调剂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事业保险和企业保险区别范文6

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一、20*年和近五年社会保险工作总结

20*年是党的十六大召开的一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年。一年来,我区社会保险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体社保人员共同努力,扎实苦干,开拓进取,社会保险各项取得新的进展。

养老保险扩面持续超额完成。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是今年社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20*年扩面任务的要求,我们采取有效、全力以赴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主要做法:一是领导重视。为确保非公工业企业扩面顺利开展,年初我们及时向区政府作了汇报。3月27日,区政府专题召开全区社会保险工作暨医疗保险改革动员大会,就如何贯彻落实非公工业企业扩面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和要求。二是明确重点。今年扩面

的重心在非公工业企业,按照市政府47号文件规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公工业企业要在两年内实行全员参保,同时,给全员参保企业开“绿灯”,企业实行全员参保的,其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将全部取消。为扎实有效地开展非公工业全员参保工作,我们结合“两个年”活动,局领导分三小组,组织有关科室下基层,对500万元以上非公工业企业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经调查论证,决定先在力西特、黄河制革两家企业非公工业企业进行全员参保试点,然后以点带面,逐步全区推开。三是齐抓共管。为使扩面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我们进一步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协作,制订规范两个部门的业务操作流程。地税部门在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与我们就如何推进扩面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形式是,地税按企业产值确定需要参保增保人数,我们主要任务是做好社保政策的宣传、讲解和参保人员的具体落实。由于措施有力,今年我区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截止20*年12月底,全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保25*7人,其中在职20303人,比去年底净增4417人,增长率为27.8%,完成区里任务的147.2%,市里任务的119.4%。

医疗保险稳步实施。医疗保险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涉及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利益再调整问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社会呼声高、任务重。按照市区医疗保险改革统一原则,我区在借鉴各地医疗保险改革实践的基础上,3月27日,召开全区医疗保险改革动员会,常务副区长夏岳谦作动员报告,20*年4月我区顺利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实施分三步。第一步:4月1日已将21家改制企业829名职工纳入医

保范围,并受理住院费用报销;第二步:正常生产的全民集体企业、金融系统、市属企业及非公费事业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分批纳入;第三步:逐步将实力较强的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等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分期分批纳入医保范围。同时,在20*年1月建立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统筹机制,将企业离休干部原归老干部局委托公医办代管的,纳入社保统一管理,有效地保障了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待遇,解决了他们病无所医的后顾之忧。

生育保险顺利实施。按照市里的部署和要求,20*年10月1日与市局同步实施生育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我区社会保险基本政策体系已经健全完善,这对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截止12月份,全区已有2034家单位142*人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操作运行基本上比较顺利稳妥。

农村养老保险整顿规范工作初显成效。按照上级农保有关精神,我们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区政府出台《转发区社保分局关于规范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温瓯政办[20*]29号)文件,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并轨。

社保宣传工作扎实开展。一是注重学习、强化宣传。上半年,我们以贯彻落实《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扎实开展宣传活动。为此,我们先后印发《条例》专刊3000份、小册子1000份、社保宣传资料5000份,而《条例》本系统做到人手一册,要求每位社保工作人员从自身做起,真正把《条例》学好学透,并且举

办主管部门、企业人事干部培训班、座谈会,深入学习领悟《条例》精神,共同把《条例》贯彻好、落实好。4月份,在各基层所为阵地,开展社保宣传月活动,通过电视专题采访、领导电视讲话、政策咨询、座谈会、宣传横幅、电视专栏等形式,在全区掀起社保宣传高潮。二是巩固基础、建立宣传长效机制。在强化宣传的同时,我们努力做好宣传服务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将公开内容修订成《社会保险服务指南》,更加方便群众,更好服务群众。在*电视台制作社保宣传公益广告,定期播放,以进一步提高群众社保意识,增强对社保的认识和理解。

一年来,我区社会保险改革和发展逐步深入,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稳步进展,社会保险框架已基本建成,所取得的成果是巨大的,她是在以往十几年社会保险改革和发展,特别是近五年的社会保险改革基础上取得的。这五年来,我区社会保险改革突飞猛进,取得实质性进展和突破。

(一)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1、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五年来,我们一直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作为社会保险的中心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扩大覆盖面,尤其在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我们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扩面工作取得新的进取。据统计,截至20*年12月底,全区各类参保人员总计47243人,其中企业职工25*7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7716人,农村村民14510人,比*年年底增加28868人,年增长为15.8%。

2、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更趋完善。*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和《温

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温政[*]7号)的规定,我们努力组织统一制度的贯彻落实实施,使我区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统一化的轨道。根据统一制度的要求,20*年我区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7%(最终不超过8%),企业缴费比例提高到18%,同时,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年1月,我们制定《关于*区招聘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温瓯政发[*]03号)文件,将招聘干部归入社保范畴,解决了他们养老后顾之忧。*年7月,在全区顺利推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公务员外)养老保险制度,全区7652名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畴,保障了职工在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正常流动。这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得到上级的肯定和好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上级有关精神,20*年10月区政府转发区社保分局关于规范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对全区农保工作进行了规范整顿。目前此项工作正处于规范整顿阶段,已顺利接轨120多人,补缴养老保险224万元。同时,积极研究探索努力走出一条与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应、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新路子。

3、基金管理日益完善。基金征缴从社保部门直接向参保单位委托银行征收到由地税部门征缴,大大增强基金征缴力度,随着社保和地税两个部门之间配合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更加完善。据统计,截止20*年12月,全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9800万元,比*年底净增8748万元,支撑能力为20.4个月。20*年,全区各类企业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4753人,月人均养老金728元,比97年月人均418元增加310元,充分地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基金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建立了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基金预决算、基金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进行全程监督。

4、养老金社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从*年设立基层服务窗口,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到20*年12月底,养老金全面实施社会化发放,使我区养老金社会化服务水平进入了新的阶段,从而有效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因实行差额缴拨和企业而带来养老金拖欠和减发的弊病,同时,也切实减轻了企业的事业性负担,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实施。

(二)医疗保险

20*年4月1日起,我区顺利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已将全区改制企业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目前,正积极筹备将全民集体企业、金融系统、市属企业、非公费事业单位及各种私有制企业分期分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全面实施医疗保险制度。

(三)失业保险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更趋完善。按照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具体操作程序更趋规范。工伤覆盖面不断扩大,逐步已覆盖到乡镇、“三资”等多种所有制企业,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截至20*年12月工伤参保人数14214人,比97年底净增6250人。生育保险20*年10月已顺利实施。

(五)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

社会保险信息化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支柱支撑。为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我区投入大量物力和人力,认真做好计算机系统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目前,已初步建立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使我区社会保险系统的计算网络建设上了新的台阶。

二、存在问题

五年来,我区社会保险改革虽然取得不少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1、养老、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难度较大。虽然非公企业扩面取得质和量的突破,但离养老保险全覆盖要求相差甚远,主要原因是社保扩面工作执法力度不够,因我区社保、劳动两个部门分开,而社保局又执法主体不明,给社保执法检查工作带来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