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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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条例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1

1 云南省森林资源概况

由于受地形和海拔高度的影响,云南形成多种多样的小区气候,自然主体景观强,立体气候明显,干湿季分明,其优越的自然条件,光、热、水、土自然要素的匹配协调,给植物生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适宜营造各种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果木林的生长。云南森林资源丰富,有林地居全国第四位,活立木蓄积居全国第三位,占全国总蓄积的125%;林木生长迅速,年生长量大,占全国年总生长量的11.0%。单位面积生产力高、生物量大。此外,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近几年人工林面积也有较大的增加。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对森林资源一直以来的传统使用,云南省的森林资源存在很多问题。总的来看,云南森林资源和林业具有以下特点:树木种类复杂;森林类型多样,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资源分布不均,且部分地区破坏严重,林业不十分发达。林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较低,林业政策法规滞后。云南是森林资源大省之一,但森林资源未达到合理地高效率利用,普遍存在大量低价值薪材消耗,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都较低,影响了云南林业快速、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更影响了广大山区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2 云南省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现状及问题

2.1 云南省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现状

目前,在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级别最高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条款。专门法方面,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并于1998年重新修订,作为森林资源和林业方面的基本法。行政法规方面,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林业法规,如《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退耕还林条例》,等等。云南在贯彻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云南的实际,加快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规制定工作。近年来,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共5件地方性法规,以及《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和《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3件政府规章等,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为云南森林资源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云南部分自治州、县还结合本地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更具体的森林资源法规和规章,如《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西双版纳森林资源保护条例》(1992)、《耿马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2)等,这些保护条例使云南的森林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2.2 云南省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亟须完善。目前我国现行的《森林法》仍处于大而全的立法模式,计划经济的痕迹较重,《森林法》立法目的偏重经济效益保护,第二条明确表达了这一目的就是为了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另外,从我国森林法中对于林木分类的划分标准来看,主要按照人类使用林木目的的不同,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完全没有考虑依照有利于维护森林资源发展的分类标准。可见,该法更重视森林资源的采伐利用和经营管理等经济效益的保障。森林资源的保护虽然有专章规定,也仅仅是泛泛而谈。除此之外,很多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由于创设时间较早,已不能合理的解决现阶段森林资源管理保护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有待于修改和完善。

第二,现行法律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目前,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以及一些非法收购、运输、加工林木的犯罪构成了我国刑法对于涉及森林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而这些罪名大多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才能构成犯罪,但对于“情节严重”的衡量标准则尺度不一。例如,收购林木犯罪的认定标准较低,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起点为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 000株以上。相反,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5 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00株为起点。可见,收购林木犯罪与盗伐林木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现实中盗伐林木的往往是依山为家的林农,受到木材收购者的利益诱惑而盗砍林木。收购者甚至为了鼓励林农砍伐林木,为林农提供犯罪工具,制定砍伐计划等;相反,林农则仅仅依据收购者的指示行事,两者实际上构成了砍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在犯罪认定上出入如此之大,势必加大收购者采取金钱和利益诱导的方式,继续鼓励其他人员犯罪的可能性。

第三,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管理上缺乏有效机制,偏重保护资源开发利用者权益,而对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不足,尤其是对森林资源生存地的居民利益缺乏应有的重视。目前,弱势群体(贫困的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替强势人群(发达地区或中产阶级)埋单,所以对于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提倡购买而不是补偿的观念,要使生活在这些地区的贫困的少数民族因为自己的保护行为受益、发展,而不是受到限制。

3 云南省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思考

森林资源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森林资源保护是云南整个环境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制定一部符合新时期发展需要的森林资源保护法规。更新原《森林法》的立法宗旨,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作为宗旨和本位,从生态概念的高度强调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扩大《森林法》的调整范围,由森林资源的内涵所决定,《森林法》的调整对象应该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等。因此,《森林法》的调整范围必然包括森林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产业的发展,林地管理,林木管理,野生动植物管理;从种苗培育、造林抚育、森林保护、成林采伐或生态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殖和培育,到产品加工、产业发展。

第二,由完善立法入手推进林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把森林资源管理职能彻底从森林企业中剥离出来,由国有林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从根本上杜绝企业法人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三,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林业执法监督,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持续深入的开展全省保卫绿色行动,严厉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应重大的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要坚决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云南省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授权,赋予林业主管部门更多的行政执法权,对于重大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一律从严处理;在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尤其对于林业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情况,更应从重处罚。

第四,强化全社会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通过开展普遍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使全社会增进对森林资源重要性的了解,增加公众对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的关注程度,不仅号召公民积极造林,义务植树,更要参与到管理中去,形成全社会共同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的有利局面。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2

笔者有感于语语群研究路径的学术魅力,欲借来考察分析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森林保护立法,并以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为个案,充分展现其森林保护立法后的话语群的面貌,并试图揭示出隐藏在各个话语体系背后的利益问题。

一、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立法的现状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是广西林业重点县,经济结构以发展林业经济为主,“全县森林面积255.7万亩,占全县总面积68.3%,每年提供木材4万立方米,又是广西大瑶山水源林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区),水源林面积123.18万亩,占全县森林面积48.3%,内有植物资源2335种,动物资源281种,每年衍生水资源径流量26亿立方米。”同时金秀拥有与森林相关的一些称号,如“广西最大水源林区”、“国家级珠江流域防护林建设源头示范县”、“大瑶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金秀县上级的法规、行政规章对金秀的森林已初步形成了一张“保护网”。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所代表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为代表的一批广西本土法律法规; 同时,金秀瑶族自治县充分利用民族自治权中的立法自治权,先后或专门或涉及森林保护内容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使金秀大瑶山的森林“保护网”构建得更加完善。

二、森林保护立法的话语群反应

(一)学术界的话语

自从1928年开始中山大学生物系采集队在辛树帜的率领下连续三年进入金秀大瑶山,并写成《采集广西瑶山报告》之后,金秀大瑶山开始为外界和学术界所关注,这种关注不仅是在人文的民俗风情方面,而且也包括金秀大瑶山丰富的森林资源。

当下学术界在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立法前后对森林保护的内容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热情,尤其是1999年西部大开发开始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引起学术界注意,学者们特别注意关注那些还没有被人类践蹋过的边远山区的森林,同时对环境保护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对策。当然,1987年广西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大瑶山水源林自然保护区也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社会科学界和自然科学界都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研究成果。他们或对大瑶山的森林资源进行保护的原因和意义进行分析阐述,或针对大瑶山森林保护的特点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或就如何破解森林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二元对立格局留下的难题提供一些可行性路径,或就林农在森林保护中的利益损失的补偿机制进行了构建。学界分析了大瑶山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及其维系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对策。内容涉及森林保护对策,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林区林农的转移与安置等。

学术界从各个维度对大瑶山森林保护各抒己见,特别是在国家层面的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金秀瑶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相关单行条例陆续出台后,在学术界形成了一个关于广西金秀大瑶山森林保护的强势学术话语。这些学术话语具有话语集聚功能,并散发出巨大话语能量,不仅在学术界内部能量相互传导,同时还延伸至其他场域,特别是政治场域。

(二)政府的话语

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利用自己手中的民族立法自治权而于2000年6月施行的专业性的森林保护法规《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之前,在各级政府的话语中关于金秀大瑶山的森林保护的核心话语已初步形成,从以下自治区和国家两级政府对金秀大瑶山的一些森林保护的称号就可以看出:1987年广西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大瑶山水源林自然保护区,1997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大瑶山国家森林公园,1982年区政府批准开始建立的并在2000年升格为国家级的大瑶山自然保护区。

在金秀地方政府的强势话语中,森林保护并不是一个笼统的话语,而是形成了一个具体的话语体系,这个话语体系由许多子话语组成的,诸如退耕还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资源管理与开发、林农替代能源的开发、森林防火、毁坏森林违法活动的打击、旅游开发、转变森林保护带来经济发展的不利局面。这些话语在金秀的有关森林保护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中都有体现,反之也强化了政府的森林保护意识,从而逐渐消解了隐藏在政府的政治话语背后的关于森林保护于经济发展不利而产生的抵触情绪。

现在包括自治区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考虑比较多的是在对大瑶山水源林和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和其它手段保护的基础上,如何消解森林保护给金秀带来的负面影响,诸如对林农利益和县财政的消极影响,从而寻求他种途径,充分发挥金秀森林资源优势。为了帮助在水源林保护过程中有相当程度的“返贫”迹象的“生态难民”群体――林农增加经济收入,鼓励林农调整林种结构,大力发展经济林,经济林主要种植八角、甜茶等。也正是在这种话语的引导下,2001年,金秀全县八角种植面积已达24600多公顷,生果产量达1330万公斤,产量居全国第一,同年被国家林业局授予“中国八角之乡”的称号;同年茶叶面积达580多公顷,茶叶已成为金秀县的支柱产业之一。可以看出在增加林农经济收入的同时,也开辟了县政府的财源建设新路径,增加了县财政收入。

(三)媒体的话语

媒体一般包括纸质媒体、电子媒体和网络虚拟媒体。据笔者考证,对于金秀大瑶山的森林保护立法,这些媒体的话语大多是溢美之辞,即使是在话语霸权痕迹相对较少的网络虚拟媒体中也是如此。如此看来,金秀大瑶山的森林保护在他们看来已是理所当然的,森林保护立法也应该是应有之义。更是有媒体热衷于对有着丰富森林资源的金秀大瑶山的自然景观和民族风情作旅游推介,并概叹金秀的圣山、圣水、圣都为“人间仙境”。当然也有媒体更注重关注民间疾苦,呼吁国家对保护区内的林农利益用实际行动予以重视,调整退耕还林补助形式,提高生态效益补偿金额。

(四)林木开发商的话语

此处的林木开发商主要包括木材加工厂、家具制造商、林地承包者等。在金秀大瑶山水源林保护区设立和划定以后,特别是国家层面关于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自治县的森林保护自治法规出台健全以来,对林木开发商有很大的影响。在《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出台的2000年以前,金秀县城还有几家木材加工厂和家具制造商,在2000年之后,这几家木材加工厂或缩小规模或搬走或转行或破产了。在他们的话语中,大多都表示无奈,诸如“政府管得紧,木材原料不足”,“从外面进的话,成本太高,现在生意不好做了”等等话语。

但是对于林地承包者和开发商来说,可以说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在《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一些与他们的利益相近或于之有益的条款,如在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可以依法确认给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其使用权也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又如,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利用林地、闲散地种植香草、绞股蓝等林下作物。再如,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投资造林,兴办苗木基地,或者承包林地植树造林。这种既能保护他们的利益,又能保护森林资源,他们当然对这些条款拍手称快,话语中时不时洋溢着赞美和支持之语。这与在自治县森林保护系列自治立法出台之前各林地承包商和开发商不同,那时他们的利益因为缺乏法律法规的强力保护,所以这种不确定因素使其话语中透出担心之意,与现在安心与满意的心态和话语迥然有异。

(五)林木偷伐者的话语

此处的林木偷伐者所指的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没有办理林木手续或手续不全以致没有证件或证件不足的那些从事木材收购、运输、倒卖的投机商;另一类是各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护的珍贵植物物种的偷伐者。

对于木材投机商来说,通过这种偷伐行为能够使他们赚取更多暴利。在他们看来,即使最近几年政府对此类活动的严厉打击,也值得铤而走险,因为投机的风险成本与他们获取的暴利相比总是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存在。笔者在金秀调查中曾与一位曾经从事木材投机的商人相互交谈,他如是说,“政府这几年查得严,生意没有前几年好做了,一查住一罚就是好几千甚至上万。”“我们一般都是夜里进行,这样才不容易发现。”从他的话语中可以看出,政府通过立法加强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设立木材检查站发挥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其严厉措施对这些投机商和偷伐者来说有一定约束作用。但是部分偷伐者还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继续活动,对森林资源的主管部门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

(六)一般林农的话语

大瑶山水源林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自从保护区设立和自治县的森林保护法规出台以后,一直处于一个两难境地,一边是要退耕还林、禁伐林木,保护好已有的森林;另一边是在进行森林保护后为自己的生计寻谋出路。对于田地资源稀缺的保护区内的林农来说,森林保护几乎可以说使他们失去了林业资源,也就意味着毁坏了他们的一贯的“靠林吃饭”的生计方式,即掐断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是大瑶山保护区内的林农出现一定程度上的“返贫”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当部分林农对国家的森林保护不甚理解,甚至出现强烈的抵触情绪。在林农的话语集合中常出现这样的话语,如“这也不准砍,那也不准砍,以后我们靠什么吃饭”,“砍树来建房子做家具,现在都要砍伐指标”,“有些树政府不让砍了,真可惜呀!”等等,这些话语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当前森林保护后金秀大瑶山的林农的生存状态和对森林保护的态度。但是在这个森林保护的话语群中,对保护区内近7万广大林农来说,他们的话语往往处于这个话语群的边缘,因为他们的话语与学术话语、政府话语、媒体话语、林业开发商的话语、林木偷伐者的话语等相比话语地位和效力是不对等的,最可能受其它话语特别是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话语的无端拒弃,也最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边缘化。

三、森林保护立法的话语群间的互动效应

话语群内部的各个话语单位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通过核心话语及其衍生的子话语的纽带作用相互之间产生互动,这种互动通常会在某个话语单位的主导下产生集聚效应。金秀大瑶山的森林保护立法所生发的森林保护的核心话语在学术界、政府、媒体、林木开发商、林木偷伐者和一般林农之间形成的话语群,同时这个话语群是在政府话语的主导下,在各话语单位间产生互动,这种互动能促进话语单位之间进行话语沟通,找寻彼此间的话话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消解话语差异,从而达成相互间的话语认同。

金秀大瑶山关于森林保护的话语群内部生发的互动效应,包括有学术界与政府间的互动,有政府与偷伐者、林木开发商、一般林农之间的互动,也有偷伐者与一般林农间的互动等。比如金秀当地政府与一般林农之间的互动过程与效应就是这个话语群内部互动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政府确定水源林保护区,特别是自治县系列森林保护立法出台之后,也就确定了森林保护的主调或者核心话语。但是对于保护区内的林农来说,就是一个无情的打击,因为他们就因此而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计方式,生活来源问题一时难以解决,林区贫困人口增加,甚至出现“返贫”现象,这种结果与政府想方设法要使林农脱贫致富的最初目标是不相符合的。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当地政府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出三条解决路径:一是调整林种结构,大力发展经济林,诸如种植八角、茶叶,同时辅以发展经济作物,如生姜、香茹等;二是转移剩余劳动力。当前处于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东南沿海发达地区需要大量劳动力,于是金秀当地政府每年都要组织一批青年农民进城免费接受进城务工的技术培训,然后这些农民工就可以选择性地与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厂家签订劳动合同;三是根据上级政府的政策法规,确定当地的生态效益补偿金。当然也是政府关于森林保护政策法规与林农利益互动调适的结果。这三条路径是金秀当地政府为解决由于森林保护而导致的林农脱贫难的可行性对策,是当地政府与林农在森林保护核心话语的主导下促成的良性互动,尤为可喜的是这种互动效应已达到了一个多赢的效果,即森林保护工作卓有成效,旅游业形势喜人,政府财政收入呈增长趋势,林农正走上脱贫之路。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3

第二条本省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执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同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层层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县(市)和有林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履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森林防火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实施本条例的情况;

(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有关区域联防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指挥本省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省森林防火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区的乡、镇、村及集体经济组织,以林为主的垦殖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区的工矿企业事业和部队、铁路单位,应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实行森林防火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应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各项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林区所有单位应当建立以基干民兵或男性青年职工为骨干的季节性扑火队,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监测、检查。

第七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发动群众保护森林;

(二)巡护森林,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三)管理野外用火,监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观察了望火情,报告和组织扑救,参加调查森林火灾的损失,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第八条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共商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按照“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凡从事木材或毛竹交易的买方应交纳森林防火费,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从征收的育林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林区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配置必要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械等,并建立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十二条每年的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所属森林防火组织以及林区基层单位实施各项森林防火措施情况检查几次。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下列用火:

(一)在林旁山边烧田埂草、草木灰、火土肥;

(二)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和其它祭神用火;

(三)在林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夜行照明等。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开垦、造林整地等生产性用火,必须事先提出用火申请,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用火:

1、单位领导不在场;

2、三级风以上天气;

3、久晴干旱天气;

4、未开好防火隔离带;

5、未组织好扑火人员;

6、未准备好打火工具。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及采矿的人员,必须到林权经营单位登记,在指定的区域内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林区内烧木炭、烘烤林副产品、在林旁山边烧窑等,应当固定场地,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在林区修建公路时设立和使用油灶,要选择安全地点用火,防止跑火。

前款各项用火后,必须立即彻底熄灭余火。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事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制定防火措施,指定专人做好扑火准备。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机和乘务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要建立昼夜不间断的值班制度,指定负责人带班。各级气象台站应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向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天气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然后逐级上报。

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所在地的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报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不得延误时机。

毗邻交界地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并按照联防协议全力组织扑救,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其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向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一)省界附近,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毗邻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两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24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自然保护区、著名风景旅游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条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当地扑救力量确实不足的,可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动用部队协助扑救森林火灾的申请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二条扑救森林火灾经费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规定,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统计工作,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损失的调查与计算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贡献者,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烧毁特种经济林木的罚款数额,参照林木当地当时的实际价格确定,烧毁稀有、珍贵林木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故意损坏森林防火宣传牌、了望台(哨)等设施以及通信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护林员,因,导致森林火灾,或在森林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报告,或组织扑救不力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可并处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并执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并执行。同种处罚不得重复。

被处罚人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执行罚款、赔偿损失、更新造林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4

一、贯彻实施情况及成效

自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以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防火队伍,强化细化防火措施,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及时妥善应对森林火情,取得了“三十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的优异成绩。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了全员防火的良好氛围。县、乡(镇)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着力提高干群的防火意识。一是多形式加强宣传。坚持每年春节前后在电视台滚动播放分管副县长电视讲话、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及公益公告;今年1-3月内,共森林防火短信2万余条,印发宣传单10万余份,出动防火宣传车20余台次,各重点林区和风景旅游景点悬挂防火警示标志2000余个;部分乡镇还将森林防火内容录制成磁带在广播上定时播放。二是强化对重点人群的教育。县林业局积极协调县教育局,专门行文要求各中小学校在寒暑假放假前上一堂防火知识专题课,教育学生在假期不得随意玩火。二道镇为全镇中小学生购买了森林防火教材,对近3000名学生进行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林区乡镇村社干部通过召开广播会、院坝会等形式,加强对林区群众森林防火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森林防火意识。三是严厉打击违规用火行为。森林公安机关充分履职尽责,对违规用火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近三年来,共查处违规用火行为20余起,刑事处罚1人,治安处罚5人,行政处罚16人,全县上下基本形成了“人人知道森林防火,人人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组织领导,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全面落实。县、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了各项防范工作。一是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指挥长的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乡(镇)、村(居)两级分别成立了相应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森林防火工作。二是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县、乡(镇)、村(居)层层签订责任书,全县共签订责任书1000余份,落实了五包责任制(防火指挥部成员划片包干,县级领导包片区、县林业局干部职工和县级部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社、村社干部包山头),森林防火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是完善了森林防火预案。县、乡(镇)政府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了《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晰了工作任务,确保森林火灾发生时扑救工作能够有条不紊的开展。

(三)加强火源管理,火灾隐患消除到位。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地段和重点人员的监控,加大对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力度,确保了我县近年来无较大森林火灾发生。一是开展了森林火险隐患大排查活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派出了检查组,深入重点林区、乡(镇),开展火险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狠抓重点时段火源管理。在节假日以及各类节庆活动、庙会期间,对祭祀活动必需的设施采取加固、规范等措施,以消除火险隐患。在清明等节日期间,对上坟等祭祀活动进行严密监控,林业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乡镇林业干部逐村进行巡视,真正做到了严防死守。三是狠抓重点地段火源管理。对旅游景点、农家乐、寺庙、山口要道等人员活动较多的场所,组织专人加强巡护。四是狠抓重点人员火源管理。对各乡镇“疯、呆、痴”人员进行了清理登记,实行重点监管。同时,对在林区和林区边沿作业的施工单位,均进行了提前警示教育,落实专人进行管理。

(四)健全扑火队伍,提升森林火灾应急水平。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性大,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发展稳定大局。一是加强人员队伍配备。充实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了森林防火股,落实了专人具体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各乡镇、重点林区和风景区都成立了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为森林防火扑火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二是抓好基础设施投入。落实了森林公安办公场地,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确保反应迅速,信息畅通;部分乡镇添置了必要的防火设备,如马鞍镇年初投入经费8万余元,购买了灭火器400余个、铁锹20余把、喊话器、手电筒及常用药品等,并开展3次森林防火演练,扑灭森林火灾20余起。三是完善山体巡护体系。在完善和落实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基础上,完善了县、乡(镇)、村三级巡护体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对各乡镇和县内大型林区森林防火工作及巡山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督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巡山护林队伍建设,检查督促村级组织、林区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措施落实和巡山护林执行情况;村级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监管巡山护林人员的日常巡护工作。同时,在重点林区村推行森林防火专职巡山员制度和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试点,全县已落实专兼职巡山护林人员655名。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县在贯彻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野外火源监管难度较大。生产性用火时常发生,一定程度上存在森林火灾隐患;对农村痴、呆、傻人员监管困难,增加了火灾突发的可能性;春节、清明等传统节日,上坟祭祖中野外用火屡禁不止;在高火险天气时段,森林禁火令难以严格执行,火灾隐患较为突出。

(二)防火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是没有森林防火专职扑火队。我县一直没有按照要求配备专门的扑火队伍,导致不能及时出动扑救森林火灾。二是护林巡山工作不到位。护林巡山队员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巡山时间、精力无保障;个别地方护林巡山队和兼职扑火队未按要求配备,甚至存在有名无实的现象。三是森林扑火工具缺乏。县防火办没有专门的防火物质仓库和扑火队伍营房,各乡镇基本上没有扑火设备,为有效快速扑灭森林火灾埋下隐患。

(三)防火协作机制不够健全。一是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彼此之间协作效应不强。如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该与气象主管部门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森林火险预警信息,但我县没有该项机制。二是森林防火过程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了责任区域,但是在村界、乡界、县界等处的联合防火机制建设基本处于空白。

三、工作建议

随着我县森林覆盖率的逐步提高,林下可燃物大量增加,加之气候变暖等因素影响,森林防火压力逐步加大。对此,检查组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提升认识,强化森林防火宣传。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事关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县、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将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森林防火知识、森林火灾对社会的危害性、保护森林对生态的作用等方面的内容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了解森林防火的意义,逐步改变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一些生产和生活习惯,形成良好的森林防火环境。

(二)强化举措,加大火源管理力度。管好野外火源是杜绝森林火灾的有效保证。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加强对农村痴呆傻、精神病人等群体的监管,落实监护责任;多方位强化对中小学生进入林区玩火的管理。要加强对清明节等特殊时段、寺庙等重点地段火源的监控,把火源控制在有效监控范围内。要加强林区巡山工作,及早发现并扑灭不明火源,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农事用火及各种生活用火,在防火季节及高森林火险时段,严格禁止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5

根据自治区第二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森林面积1684.86万hm,森林覆盖率l4.01%,林木绿化率15.75%;活立木蓄积20.902亿m,森林蓄积20.858亿m。森林面积居全国第5位,森林蓄积居全国首位,分别占全国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的8.11%和13.78%。森林是我国西南边疆的一块绿色宝库,堪称世界少有的“绿色基因库”和“自然博物馆”。植物种类丰富,有高等植物6533余种,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5种、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种;脊椎动物795种,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5种、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0种;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SITES)列为附录I的濒危动物28种,附录Ⅱ的濒危动物60种。

2森林资源特点

的森林资源,从物种种类、分布规律,到物种形态与变异特征,都与高原的地形地貌、气候及其变化规律紧密相关,具有独特的高原生态特征。

2.1地带性分布规律独特

地处青藏高原,垂直高差达8OOOm。复杂的自然条件,多样的气候类型,表现出森林植被地带性分布规律明显,森林植被类型多样。1)植被的水平分布规律受制于以水分条件为主导的水热条件的结合,既与纬度带不完全符合,也与经度带(海陆位置)不相一致,呈现出由东南往西北方向的变化。高原植被的水平分布是在广阔的高原面上展开,具有青藏高原植被分布的独特性,有人把这种分布称为“高原地带”。在的东南部,其基带泊龙藏布与易贡河交汇处的通麦谷地为亚热带湿性常绿阔叶林,分布面积最大的是针阔叶混交林和寒温性针叶林,主要优势树种为常绿栎类、高山松、多种云杉和冷杉;由林芝等森林地区往西往北到藏北东部地区,地势升高,气候表现为寒冷半湿润,喜温湿的乔木已不能生长,代之而起的是高寒灌丛和高寒草甸植被,主要建群种有金露梅、多种杜鹃、高山柳、箭叶锦鸡儿、圆柏等灌木和嵩草、蓼等草本植物;由高寒灌丛草甸继续往北往西,进入青藏高原的腹地一羌塘高原,这里全年受西风环流控制,气候寒冷半干旱,分布的是大面积的高寒草原和高寒荒漠草原植被。2)森林垂直带类型复杂多样,在每一个水平地带都具有它特有的垂直类型:东南部森林区,是以森林植被为基带的垂直分布类型,往西北依次出现有高寒灌丛(或高原草甸)为基带的垂直分布类型,高寒草原(在藏南谷地为温性草原)为基带的垂直分布类型,高寒荒漠(在阿里西部山地为温性山地荒漠)为基带的垂直分布类型。森林区垂直带谱结构是:山地森林带一高寒灌丛草甸与高山垫状植被带一高山亚冰雪稀疏植被带一永久积雪带。植被在垂直带谱上阴阳坡差异明显,如在亚高山针叶林带,阴坡主要是云冷杉林,阳坡往往是高山栎林和圆柏林;在高寒灌丛草甸带,阴坡分布的是高寒灌丛,阳坡则主要是高寒草甸。

2.2生物质储量高

的森林是全球少数处于原始状态下的自然资源之一,森林得到了长期的繁演、生长与发育,树龄数百甚至千年的树木得以完好自然保存,大部分林区水热条件较好、林木生长比较迅速,生长持续时间较长,单位面积蓄积大,生物质储量高,全球单位面积•2•蓄积最高的报导就来自自治区波密县岗乡。据2012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显示,自治区波密县札木镇岗村34号小班,面积264.311hm,单位面积蓄积高达2123.38m/hm。

2.3天然、原始、异龄的成过熟林占优势

乔木林中的成过熟林面积占55.39%,以天然、原始、异龄林占优势。这种比例结构在我国其它省区是十分少见的。一般认为,成过熟林表示森林正在或已经开始衰败,蓄积形成负增长,老树死亡和幼树更替的进程会加剧。这种林分往往存在一定隐患,可能导致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灾害的发生,形成森林地力的浪费。但是的成过熟森林充分体现了高原森林的独特生态特征,的成过熟林绝大多数是天然林,且大多是原始林,森林通过了漫长岁月的成长、发育与演替,形成复杂的多世代的异龄结构,基本达到了消涨的动态平衡。这些森林很少出现大面积的衰败现象,反而显示出了旺盛的活力,生物质储量保持在最大化状态,生物的代谢循环处于高位。由此,森林保持水土、改善气候等生态功能也就处于最佳状态,森林景观质量高。因此.我们不能用一般的眼光来看待的森林,而应当充分认识到它的独特价值。

2.4树种结构较为单一

的森林树种结构较为单一,纯林比例高。乔木树种结构中纯林面积的比例高达93.93%。这也是植物适应高原特定自然条件与气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选择结果,其生态稳定性能得到充分保证。

2.5森林健康处于自然状况

的东南部,包括澜沧江、怒江及雅鲁藏布江中游地区,境内因喜马拉雅山脉、横断山脉和念青唐古拉山脉的影响,高山峡谷广布,气候温凉,生长着辽阔茂密的森林,森林植物资源丰富而珍贵,不少树种能长成高大的巨木,林木生长发育良好,枝干发达,树叶大小和色泽正常,能正常结实和繁殖,未遭受任何灾害,病腐率极低,森林健康,生态状况良好,全区健康森林的面积占98.19%。原始或受人为影响很小而处于基本原始状态的森林面积占46.82%,加上稍有人为活动干扰、处于演替后期、以地带性顶极适应值较高的树种为主的天然森林类型面积比例高达74.85%,大部分森林仍处于自然状态。森林群落结构较完整以上面积达89.24%,森林生态功能等级为中等以上的占99.41%。

2.6宜林地发展森林的条件差

面积辽阔,平均海拔在4000m以上,除藏东南林区以外,自然条件严酷。森林资源的发展更多的是取决于气候因素,水热条件改善了,森林就可能延伸过去,而想要采取人工造林措施以增加森林面积难度相对较大。在当前规划的52.42万hm宜林地和无立木林地、疏林地面积中,分布在海拔3500m以上占74.44%,因水热条件较差,培育和发展为森林仍然会是一个相当缓慢的过程。

2.7乔木林所占比例不高

森林覆盖率为l4.0l%,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仍属于森林偏少的地区之一。的森林按其组成成份包含了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三部分,其中乔木林所占森林面积的比例为55.39%,灌木林占44.61%,近一半的森林实际上是灌木林,乔木林所占比例不高,这也从另一层面说明了乔木林的珍贵之处。

3林业发展状况评价

3.1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稳固

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也是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公益林(地)面积1891.9913万hm,占全区林地面积97.06%,占全区国土总面积l5.74%,在的林业建设中占绝对地位,为高原安全屏障的生态安全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目前,的生态公益林大多纳入了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范围,生态功能指数达0.61,森林质量指数达0.68,为全国最高水平,生态状况良好,对于促进的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确保我国的国土安全、生态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2森林资源保护成效显著

近年来,通过组织实施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森林资源得到了休养生息和较好的保护。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超超过120万hm森林全面停止了天然林商品性采伐,森林生态功能明显恢复。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面实施,7个地(市)65个县的大部分生态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大部分森林得到了有效保护。目前,林业系统已经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61个,总面积4129.68万hm,占自治区国土面积的34.41%。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0个,国家森林公园9处,国家湿地公园6处。全区80%以上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与植物生境得到了有效保护,特别是绝大多数保护物种的种群数量呈恢复性增长。如藏羚羊在的种群数量由九十年代的5万~7万只上升到目前的15万一17万只;在越冬的黑颈鹤由1000~3000只上升到6000~8000只;2014年5月,第二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在昌都地区类乌齐县首次发现雪豹。这些充分说明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成就斐然,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3.3国土绿化成效凸现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人工林资源的培育,采用一系列的措施,有力地促进了造林绿化工作的开展。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工程、拉萨市及周边地区造林绿化工程、防沙治沙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工程造林、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和社会造林工作稳步推进,人工林资源得到快速发展。近十年来,人工林资源增长217.24%,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3.4发展难度大

受高原特殊气候的影响,生态环境极其脆弱,森林一旦破坏很难恢复,甚至不能恢复。目前,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乃至我国整体环境的重要因素,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安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和森林等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加之森林与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经济价值的日益凸现,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仍相当严峻,木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生态保护压力会越来越大;植树造林的条件越来越差,水利灌溉等配套设施投入高,生态建设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在当前或是今后一段时期,林业的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发展难度大。

4林业发展的思考

4.1加强管理,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

的森林资源是以耐寒植物种类为主,是在高原特有的自然地理与气候条件下自然选择、适者生存的结果,植被大多处于顶极群落状况,群落结构较完整,生态系统内部稳定,得之不易,破坏后也极难恢复。因此林业的首要工作还是做好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坚持依法治林,严格执行林木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封山育林、封山禁牧,护林防火,积极推广新能源的应用,有效促进森林资源的培育与发展,使现有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4.2科学经营,积极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

由于高原独特的自然地理与气候条件的影响,森林资源的进一步发展仍受到一定的制约。因此,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尤为重要。森林资源的发展在以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坚持“以封为主,封造并举”的方针,实行分类经营。天然林以封育促发展,通过自然恢复,增加森林资源的数量,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人工林的发展坚持“宜乔则乔、宜灌则灌、适地适树”的原则,加大科技投入,从造林地选择、树种选择、种苗选择、整地、植苗、抚育、管理等环节人手,引进优良适宜品种、挖掘和筛选乡土树种,加强高原地区营造林技术的科学研究与推广,以工程带动、工程示范,科学经营,确保人工造林成效。

4.3统筹规划,积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独特的雪域高原森林景观,是难得的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是服务公众的重要举措,是开展生态文化建设的实际行动。一要结合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国家公园发展的体制与机制,积极推进国家公园的建设;二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科学开辟观光游览路线,为游人提供安全美好的旅行经历;三要加强景点景区建设,提供最佳森林景观观赏视角与位置;四要加强游客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快捷有效的补给机制,确保游客的安全与日常生活用品供应;五要开展生态文化与科普宣传教育,丰富人们的森林文化知识;六要加强沿江、沿路、村庄集镇的绿化,提升游览观光线路上的景观质量。只有更用心的服务•d•公众,让更多的人因森林而受惠,直观感受与享受到森林的生态功能,公众才能更深刻的理解森林的生态文化价值,才能争取到政府与社会更多的关注与投人,形成良性互动与发展。

4.4深入研究。努力提高森林的生态服务价值

的森林在全国享有极高的地位,森林面积在全国排名第五位,自然度高、生物质贮量大、碳储量高,是十分珍贵和不可多得的稀缺资源。目前,的森林资源十分丰富,但除了让人感叹自然的伟大外,难以为当地农牧民带来收益。因此,通过开展高原森林碳汇等体现森林生态价值方向的研究与活动,以讨论将森林资源纳入碳汇交易的途径,实现森林的生态价值量化,探索国际的、社会的补偿机制,全面提高森林的生态服务价值。

5结论与讨论

森林保护条例范文6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