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方案范例6篇

碳减排方案

碳减排方案范文1

关键词: 碳减排; 全球碳减排方案; 中国节能减排; 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 X16; X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1)05-0001-06

收稿日期: 2011-01-13

作者简介: 卞家涛(1983-), 男, 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能源金融、 金融机构管理。

余珊萍(1949-), 女,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 金融机构管理。

一、 引 言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 碳减排问题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其中, 全球碳减排方案(或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由于关系到各国的发展权益和发展空间, 成为关注的焦点。同时,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CO2排放大国, 今后的长期排放数量及排放路径被全球广泛关注, 面临的国内外压力与日俱增, 未来的经济发展也受到严峻的挑战。

因此, 对全球碳减排方案和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进行系统性的文献梳理, 以厘清研究脉络和进展、 明确未来研究方向, 对于公平的确立“后京都时代”的全球碳减排格局, 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权益, 高效实施节能减排、 发展低碳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二、 全球碳减排方案述评

鉴于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和危害, 减少碳排放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但由于涉及经济代价、 发展权益和发展空间, 一个覆盖世界各国的碳减排方案始终没有达成, 争论的核心是“如何界定或分配各国的碳排放权”, 对此有很多不同的方案。

(一)主要国际组织、 国外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曾静静、 曲建升和张志强(2009)通过研究主要国际组织、 国家、 研究机构和一些学者所提出的温室气体减排情景方案后, 得出:温度升高的控制目标总体以2℃为主, 即到21世纪末, 将大气温度控制在不高于工业革命前2℃的范围内; 一般都倾向于在2050年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450×10-6~550×10-6 CO2e(二氧化碳当量)的范围内, 但各个方案中有关具体的减排责任分配、 减排措施和减排量分歧仍然较大。[1]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7)提出《公约》中的40个附件Ⅰ国家, 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5%―40%, 到2050年则要减排80%-95%;对非附件Ⅰ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中的拉美、 中东、 东亚以及“亚洲中央计划国家”, 2020年要在“照常情景”(BAU)水平上大幅减排(可理解为大幅度放慢CO2排放的增长速率, 但排放总量还可增加), 到2050年所有非附件Ⅰ国家都要在BAU水平上大幅减排。 [2]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7)提出全球CO2排放在2020年达到峰值, 205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0%, 发达国家应在2012―2015年达到峰值, 202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30%, 到2050年则减排80%;发展中国家在2020年达到峰值, 到2050年则要比1990年减排20%。[3]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008)提出以2000年为基准年, 2030年全球应减排3%, 其中OECD国家减排18%, 金砖四国排放可增加13%, 其他国家增长7%;到2050年全球减排41%, 其中OECD国家减排55%, 金砖四国减排34%, 其他国家减排25%。[4]GCI(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2004)提出了“紧缩趋同”方案, 设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标趋同, 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渐下降, 而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渐上升, 到目标年都趋同于统一的目标值, 实现全球人均排放量相等。[5]Stern(2008)提出到2050年,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应该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50%, 即2050年排放量应该减少为每年不到20 Gt CO2e, 以后进一步降到每年不到10 GtCO2e。到2050年全球人均排放量应该控制在2tCO2e左右, 发达国家应该立即采取行动, 到2050年至少减排80%;多数发展中国家到2020年应该承诺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6]Srensen(2008)提出在2100年比2000年升温1.5℃目标下, 对2000-2100 年期间不同排放主体的排放空间直接作了分配, 同时为各国匹配了明确的年人均排放额度。根据“人均未来趋同”(即当前排放高者逐渐减排, 低者可逐渐增高)的分配原则, 到2100年左右时, 达到不同国家人均排放相同。[7]Browne和 Butler(2007)提出创建一个国际碳基金组织(ICF)来解决减排问题。ICF的首要任务是设定减排量, 将碳浓度保持在参与国一致同意的上限水平之下, 然后通过政治磋商来分配减排目标比例, 以反映目前人均收入和排放水平的变化。[8](二)国内学者关于上述方案的评价

丁仲礼、 段晓男、 葛全胜等(2009)认为IPCC、 UNDP和OECD等方案不但没有考虑历史上(1900-2005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已是发展中国家7.54 倍的事实, 而且还为发达国家设计了比发展中国家大2.3倍以上的人均未来排放权, 这将大大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并指出IPCC 等方案违背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原则, 也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因此没有资格作为今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参考。当前发达国家倡导的从确定全球及各国减排比例出发, 构建全球控制大气CO2浓度的责任体系的做法, 实质上掩盖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历史排放和当前人均排放上的巨大差异, 并最终将剥夺发展中国家应得的发展权; 认为以人均累计排放为指标、 从分配排放权出发, 构建全球控制大气CO2浓度的责任体系, 最符合公平正义原则。[9]潘家华、 陈迎(2009)认为GCI提出的“紧缩趋同”方案, 从公平角度看, 默认了历史、 现实以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实现趋同过程中的不公平, 对仍处于工业化发展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构成严重制约。[10]吴静、 王铮(2009)采用MICES系统对Stern方案进行模拟, 得出Stern方案虽然能明显控制全球气候变暖, 但不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人均排放的角度来看, 均牺牲了较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在世界上制造了新的不公平。认为Srensen方案的设置较为激进, 在实施上存在技术困难。[11]黄卫平、 宋晓恒(2010)对Browne & Butler提出创建ICF的提议给予了肯定, 但认为ICF必须以全球合作为基础, 实行一国一票制(基金以消费基数形成认缴义务), 并主张ICF初始资金的认缴必须考虑历史因素, 不能根据各国的经济规模来确定, 即初始资金发达国家承担50%, 剩下的50%再由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消费基数认缴。[1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发现: 在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方面, 有些缺乏内在一致的理论依据, 有些则充满实用主义和主观价值判断。这些方案或多或少都有一个共同特点, 就是有意无意地忽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13](三)中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陈文颖、 吴宗鑫和何建坤(2005)提出了“两个趋同”的分配方法:一个趋同是 2100 年各国的人均排放趋同(或不高于2100年的人均排放趋同值), 另一个趋同是1990 年到趋同年(21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趋同。趋同的1990-21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以及2100年的人均排放趋同值将根据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不同的水平这一目标来确定。并认为:在这种分配模式下, 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较多的发展空间, 其人均排放在某一时期将超过发达国家从而将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后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这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 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 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14]丁仲礼、 段晓男、 葛全胜等(2009b)根据人均累积排放相等原则, 通过计算各国的排放配额和剩余的排放空间, 将世界各国或地区分为四大类:已形成排放赤字国家、 排放总量需降低国家或地区、 排放增速需降低国家或地区、 可保持目前排放增速国家。[15]樊刚、 苏铭和曹静(2010)基于长期的、 动态的视角, 提出根据最终消费来衡量各国碳排放责任的理论, 并根据最终消费与碳减排责任的关系, 通过计算两个情景下1950-2005年世界各国累积消费排放量, 发现中国约有14%-33%的国内实际排放是由别国消费所致, 建议以1850年以来的(人均)累积消费排放作为国际公平分担减排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指标。[16]潘家华、 陈迎(2009)设计了一个同时考虑了公平和可持续性的碳预算方案, 即以气候安全的允许排放量为全球碳预算总量, 设为刚性约束, 可以确保碳预算方案的可持续性;将有限的全球碳预算总额以人均方式初始分配到每个地球村民, 满足基本需求, 可以确保碳预算方案的公平性。碳预算方案涉及初始分配、 调整、 转移支付、 市场、 资金机制, 以及报告、 核查和遵约机制等, 建立了一个满足全球长期目标、 公平体现各国差异的人均累积排放权标准。[1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假定T0代表工业革命时期, T1代表当前, T2代表未来某一时点(如2050年)。首先, 根据目前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总的累计留存量以及人均相等的原则, 界定T0―T1期间各国的排放权。各国排放权与实际排放之差, 即为其排放账户余额, 从而为每个国家建立起“国家排放账户”。并将超排国家模糊不清的“历史责任”明确转化为其国家排放账户的赤字, 欠排国家的排放账户余额则表现为排放盈余。其次, 科学设定T1―T2 期间未来全球排放总额度, 并根据人均相等的原则分配各国排放权。每个国家在T1―T2期间新分配的排放额度, 加上T0―T1期间的排放账户余额, 即为该国到T2时点时的总排放额度。方案既保留了《京都议定书》的优点, 又克服了其覆盖范围小、 发展中国家缺乏激励, 以及减排效果差等缺点。是一个具有理论依据且能很好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的“后京都时代”公平减排方案。[13]通过对碳减排方案的回顾, 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基本上都是基于考虑历史责任的人均累积排放相等的分配原则。在此原则上形成的方案, 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提出的碳减排方案相比, 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具有公平性、 正义性、 合理性。

在今后的国际气候问题谈判中, 我们可以将我国学者提出的方案作为谈判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同时, 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使国外相关主体能够逐步了解、 认同我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以便在“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分配中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三、 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进展

中国作为CO2排放大国, 面临的国内外压力与挑战与日俱增, 深入剖析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 积极寻找减排途径与对策, 既是中国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需要, 又是高效实施节能减排、 加速发展低碳经济,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与碳减排对策

王锋、 吴丽华和杨超(2010)研究发现: 1995-2007年间, 中国CO2排放量年均增长12.4%的主要正向驱动因素为人均GDP、 交通工具数量、 人口总量、 经济结构、 家庭平均年收入, 其平均贡献分别为15.82%、 4.93%、 1.28%、 1.14%和1.11%, 负向驱动因素为生产部门能源强度、 交通工具平均运输线路长度、 居民生活能源强度, 其平均贡献分别为-8.12%、 -3.29%和-1.42%, 提出通过降低生产部门的能源强度来实现碳减排。[17]

王群伟、 周鹏和周德群(2010)对我国28个省区市1996-2007年CO2的排放情况、 区域差异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 结果表明:我国CO2排放绩效主要因技术进步而不断提高, 平均改善率为3.25%, 累计改善为40.86%;在区域层面, CO2排放绩效有所差异, 东部最高, 东北和中部稍低, 西部较为落后, 但差异性有下降趋势, CO2排放绩效存在收敛性; 全国范围内, 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高级化程度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能源强度和所有制结构则抑制了CO2排放绩效的进一步提高。作者建议: 既要注重科技创新, 又要大力加强管理创新、 制度创新和提高人员素质, 以更有效地控制CO2排放; 针对区域CO2排放绩效的差异性, 可加强节能减排技术、 制度安排等方面的交流和扩散; 把经济发展、 产业结构调整和降低能耗结合起来, 并考虑所有制的变动, 以这些因素的综合效果作为改善CO2排放绩效的重要举措。[18]陈劭锋、 刘扬、 邹秀萍等(2010)通过IPAT方程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 在技术进步驱动下, CO2排放随着时间的演变依次遵循三个“倒U型”曲线规律, 即碳排放强度倒U型曲线、 人均碳排放量倒U型曲线和碳排放总量倒U型曲线。依据该规律将碳排放演化过程划分为碳排放强度高峰前阶段、 碳排放强度高峰到人均碳排放量高峰阶段、 人均碳排放量高峰到碳排放总量高峰阶段以及碳排放总量稳定下降阶段等四个阶段, 发现在不同演化阶段下, 碳排放的主导驱动力存在明显差异, 依次为: 碳密集型技术进步驱动、 经济增长驱动、 碳减排技术进步驱动、 碳减排技术进步将占绝对主导。并指出: 碳排放三个倒U型曲线演变规律意味着应对气候变化不能脱离基本发展阶段, 必须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由于发展阶段不同、 起点和基础不同, 发达国家应以人均和总量减排指标为重点, 而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减排行动则应以提高碳生产率或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导向。提出中国可通过调整经济结构; 大力发展低碳能源或可再生能源, 优化能源结构;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争取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等途径来减缓碳排放增长态势。[19]除了上述文献在研究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之后, 提出的针对性碳减排对策, 学者们又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一些碳减排的途径。

魏涛远、 格罗姆斯洛德(2002)研究发现: 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状况恶化, 但CO2的排放量将有所下降。从长远看, 征收碳税的负面影响将会不断弱化。[20]高鹏飞、 陈文颖(2002)研究也得出: 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国内生产总值损失。[21]不过, 王金南、 严刚、 姜克隽等(2009)认为征收碳税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政策工具。征收低税率的国家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低税率的碳税方案对中国的经济影响极为有限, 但对减缓CO2排放增长具有明显的刺激效果。[22]周小川(2007)指出金融系统应始终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工作, 要从强化金融机构在环保和节能减排方面的社会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有效的信息机制、 对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能力配置给予市场和政策方面的支持、 理顺价格发挥市场基础作用等角度入手, 运用金融市场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23]梁猛(2009)提出通过转变资金的使用方式, 将直接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转变为项目的坏账准备;完善配套的运行机制、 建立二级市场; 发挥保理工具在节能减排融资方面的独特作用等途径来加强金融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24]彭江波、 郭琪(2010)认为金融具有的资金、 市场、 信用等禀赋优势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资金流向、 创造金融工具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创造流转交易市场、 改变微观主体资信等级等途径支持节能减排市场化工具的创新与应用, 从而助推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25]潘家华、 郑艳(2008)认为减排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及利用; 充分利用各种市场机制: 进一步拓展CDM的范围和规模, 发挥其在引进国外资金、 技术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设立一种作为个人消费性排放标准的碳预算, 对于超过标准的碳排放征收累进的碳税, 对于低于碳预算的消费者进行适当补贴, 从而约束奢侈浪费性碳排放;在积极自主研发的同时, 也可以尽可能地利用发达国家成本较低、 更具适用性的一些成熟技术推动减排。[26]陈晓进(2006)提出: 在近期, 通过节能降耗, 尤其是大幅降低建筑能耗和提高工业用能的效率, 能有效地减少CO2排放; 在中期, 发展和利用CO2捕集和封存技术, 是我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最佳途径之一; 在远期, 调整能源结构, 用低碳燃料或者无碳能源替代煤炭, 是减少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最终途经。[27](二)碳减排与中国能源结构、 产业结构和工业增长

林伯强、 蒋竺均(2009)利用传统的环境库兹涅茨模型模拟得出, 中国CO2库兹涅茨曲线的理论拐点对应的人均收入是37170元, 即2020年。但实证预测表明, 拐点到2040年还没有出现, 分析了影响中国人均CO2排放的主要因素后发现, 除了人均收入外, 能源强度, 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都对CO2排放有显著影响, 特别是工业能源强度。提出降低中国CO2排放增长的关键是, 通过提高能源效率来降低能源强度, 建立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 引导能源的合理消费和提高效率。[28]林伯强、 姚昕和刘希颖(2010)从供给和需求双侧管理来满足能源需求的角度, 将CO2排放作为满足能源需求的一个约束。通过模型得到反映节能和碳排放约束下的最优能源结构, 并通过CGE模型对能源结构变化的宏观经济影响进行了研究, 研究表明: 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 城市化进程以及煤炭的资源和价格优势, 决定了中国目前重工化的产业结构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所以, 现阶段通过改变能源结构减排的空间不大, 应该通过提高能源效率等途径来节能减排。[29]张友国(2010)研究得出: 1987年至2007年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使中国的GDP碳排放强度下降了66.02%。指出: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 贸易政策等政策措施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并降低碳排放强度。建议进一步加大投入, 通过引进、 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技术、 国际合作开发和自主创新等方式提高整个生产部门的能源利用技术。[30]张雷、 黄园淅、 李艳梅等(2010)研究发现: 东部地区的碳排放始终在全国占据着主导地位; 中部地区碳排放在全国的比重表现出稳中有降的态势; 西部地区比重虽较小, 但基本保持着上升趋势。通过分析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变化的原因发现: 产业结构的演进决定着一次能源消费的基本空间格局, 地区产业结构多元化程度越成熟, 其一次能源消费的增速越减缓; 缓慢的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变化是导致难以降低地区碳排放增长的关键原因。提出: 积极引导第三产业的发展, 加快产业结构的演进速率; 推行现代能源矿种的资源国际化进程, 最大限度地改善地区、 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的一次能源供应结构; 加大对非常规一次能源开发利用的研发力度。[31]陈诗一(2009)把能源消耗和CO2排放作为与传统要素资本和劳动并列的投入要素引入超越对数生产函数来估算中国工业分行业的生产率, 并进行绿色增长核算。研究发现, 改革开发以来中国工业总体上已经实现了以技术驱动为特征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能源和资本是技术进步以外主要驱动中国工业增长的源泉, 劳动和排放增长贡献较低, 甚至为负。指出为了最终实现中国工业的完全可持续发展, 必须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技术。[32]陈诗一(2010)设计了一个基于方向性距离函数的动态行为分析模型对中国工业从2009-2049年节能减排的损失和收益进行了模拟, 认为“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6%, 通过均匀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年均增长率, 使得二氧化碳排放在2039年达到最高峰, 其后继续均匀减排至2049年的-1%的减排率”是通向中国未来双赢发展的最优节能减排路径。在此路径下, 节能减排尽管在初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但从长期来看, 不仅会实现提高环境质量的既定目标, 而且能够同时提高产出和生产率, 最终实现中国工业未来40年的双赢发展。[33]通过对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的回顾, 我们可以发现: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很多,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这启示我们: 在制定我国碳减排目标时, 需要综合考虑产业结构、 能源结构、 能源利用效率、 技术水平、 发展阶段、 地区发展等具体因素, 从战略高度系统性地实施碳减排行动,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努力实现保护气候和可持续发展的双赢。

四、 展望与结语

综上所述, 在文献回顾和梳理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碳减排面临的问题, 我们认为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的研究: (1)加强定量估算以增强全球碳减排方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的研究; (2)以人民币为碳交易结算货币, 争取碳定价权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方面的研究; (3)碳减排的市场机制和政策效应方面的研究; (4)碳减排与碳政治的关系研究。

何建坤、 陈文颖、 滕飞等(2009)为我国当前碳减排行动指明了方向, 即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在对外要努力争取合理排放空间的同时, 对内要把应对气候变化、 减缓碳排放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 统一认识, 提前部署。推进技术创新, 发展低碳能源技术, 提高能源效率, 优化能源结构,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社会消费方式, 走低碳发展的道路, 是我国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之间的根本途径。[34]

参考文献:

[1] 曾静静, 曲建升, 张志强.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情景方案比较分析[J].地球科学进展, 2009, (4): 436-443.

[2] IPCC.Summary for Policymakers-Emission Scenarios [R].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3] 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7/2008―Fighting Climate Change: Human Solidarity in A Divided World [R].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4] OECD.Environmental Outlook to 2030[M].Paris: OECD Publishing, 2008.

[5] Aubrey Meyer.GCI Briefing: Contraction & Convergence[N].Engineering Sustainability, 2004 - 01 - 12.

[6] Nicholas Stern.Key Elements of a Global Deal on Climate Change[R].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LSE), 2008.

[7] Bent Srensen.Pathways to climate stabilization[J].Energy Policy, 2008, (9): 3505-3509.

[8] John Browne, Nick Butler1.We Need an International Carbon Fund [N].Financial Times, 2007 - 05 - 04.

[9] 丁仲礼, 段晓男, 葛全胜, 等.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方案评估及中国长期排放权讨论[J].中国科学(D辑: 地球科学), 2009a, (12): 1659-1671.

[10] 潘家华, 陈迎.碳预算方案: 一个公平、 可持续的国际气候制度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 2009, (5): 83-98.

[11] 吴静, 王铮.全球减排: 方案剖析与关键问题[J].中国科学院院刊, 2009, (5): 475-485.

[12] 黄卫平, 宋晓恒.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全球合作框架思考[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10, (1): 12-18.

[1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 理论框架和解决方案[J].经济研究, 2009, (3): 4-13.

[14] 陈文颖, 吴宗鑫, 何建坤.全球未来碳排放权“两个趋同”的分配方法[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5, (6): 850-853.

[15] 丁仲礼, 段晓男, 葛全胜, 等.2050年大气CO2浓度控制:各国排放权计算[J].中国科学(D辑: 地球科学), 2009b, (8): 1009-1027.

[16] 樊刚, 苏铭, 曹静.最终消费与碳减排责任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 2010, (1): 4-14.

[17] 王锋, 吴丽华, 杨超.中国经济发展中碳排放增长的驱动因素研究[J].经济研究, 2010, (2): 123-136.

[18] 王群伟, 周鹏, 周德群.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绩效的动态变化、 区域差异及影响因素[J].中国工业经济, 2010, (1): 45-54.

[19] 陈劭锋, 刘扬, 邹秀萍, 等.二氧化碳排放演变驱动力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 2010, (1): 43-48.

[20] 魏涛远, 格罗姆斯洛德.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J].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2, (8): 47-49.

[21] 高鹏飞, 陈文颖.碳税与碳排放[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 (10): 1335-1338.

[22] 王金南, 严刚, 姜克隽, 等.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碳税政策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 2009, (1): 101-105.

[23] 周小川.利用金融市场支持节能减排工作[J].绿叶, 2007, (7): 10-11.

[24] 梁猛.节能减排的金融支持之道[J].中国金融, 2009, (16): 38-39.

[25] 彭江波, 郭琪.金融促进节能减排市场化工具运行的机制研究[J].经济学动态, 2010, (3): 63-67.

[26] 潘家华, 郑艳.温室气体减排途径及其社会经济含义[J].环境保护, 2008, (9): 18-22.

[27] 陈晓进.国外二氧化碳减排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 2006, (3): 21-25.

[28] 林伯强, 蒋竺均.中国二氧化碳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预测及影响因素分析[J].管理世界, 2009, (4): 27-36.

[29] 林伯强, 姚昕, 刘希颖.节能和碳排放约束下的中国能源结构战略调整[J].中国社会科学, 2010, (1): 58-71.

[30] 张友国.经济发展方式变化对中国碳排放强度的影响[J].经济研究, 2010, (4): 120-133.

[31] 张雷, 黄园淅, 李艳梅, 等.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变化与减排途径分析[J].资源科学, 2010, (2): 211-217.

[32] 陈诗一.能源消耗、 二氧化碳排放与中国工业的可持续发展[J].经济研究, 2009, (4): 41-55.

[33] 陈诗一.节能减排与中国工业的双赢发展: 2009-2049[J].经济研究, 2010, (3): 129-143.

[34] 何建坤, 陈文颖, 滕飞, 等.全球长期减排目标与碳排放权分配原则[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2009, (11): 362-368.

Review and Forecast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BIAN Jia-tao, YU Shan-pi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1189, Jiangsu, China)

碳减排方案范文2

然而迄今为止,什么是“碳关税”,如何征收“碳关税”,以及“碳关税”是否与现有的国际规则(特别是WTO规则)相符等问题,各国政府、学者等均各执一词。在详细考察“碳关税”及其政策考量的基础上,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全面分析碳关税与WTO规则的相符性,将有助于协调未来多边框架下的气候政策与贸易政策。

一、碳关税及其政策考量

碳关税虽名为“关税”,但不国际经济合作2010年第3期一定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还可能是国内税费、配额、许可证等。本质而言,碳关税是为均衡各国减排成本,对特定国家进口产品采取的单边贸易限制措施。征收碳关税的基础可能是特定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可能是生产国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或做出的减排努力。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碳关税常被称为“边境碳调整”或“边境税调整”。2009年6月,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将边境调整措施大致分为三类:一是针对排放交易制度的边境调整,如要求进口商在进口能源密集型产品时提供排放许可;二是针对国内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即对进口产品征收同类国产品承担的税负,或在本国产品出口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国内税;三是其他调整措施,如以政府不作为构成事实或隐蔽补贴为由,对未采取气候措施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抵消减排成本。

竞争力、碳泄露和政治经济考虑是碳关税的主要政策考量。导致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几乎内含于所有制造业产品,碳税、排放交易制度等减排措施可能增加产品生产成本。欧美国家担心,单方减排措施使其能源和碳密集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通过对未内化减排成本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可维持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平衡的竞争关系,保护本国产业的全球竞争力。

“碳泄露”是指由于执行气候措施而使该国边际生产成本上升,境内生产转移至境外,导致其他国家工业实体排放量显著增加。依据污染避难所假定说,环保立法较弱的国家将逐渐在国际贸易中转向污染性行业。欧美国家担心,在各国尚未普遍推行减排措施的情形下,率先实施减排将导致碳密集和能源密集型行业重新选址,生产转移至减排立法和标准较低的国家,全球排放量总量没有减少,甚至可能增加。

最后,碳关税已成为一个国际政治经济问题,碳政治或气候政治的意义超过了碳减排的意义。近年来,发达国家制造业在国际竞争中逐渐衰落,国内利益集团担心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因减排力度较弱而再获商机,极力推动碳关税。在谈判策略上,美国、法国等试图通过强推碳关税,掌握未来气候谈判主导权,迫使发展中大国做出重大让步,采取与发达国家同等水平或类似的减排措施。

二、碳关税与WT0规则的相符性

碳关税与WTO协定的相符性主要涉及《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和第11条,以及假若碳关税违反上述任何一项WTO规则,是否符合GATT第20条例外规定,从而获得豁免。

(一)碳关税的性质:边境措施抑或国内措施

审查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首要问题是,碳关税是边境措施,还是国内措施?如果是边境措施,适用GATT第2条“减让表”和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如果是国内措施,适用GATT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假若碳关税具备“税收”特征,那么是国内税费,还是关税?是否在边境上征收,并非判断关税,抑或国内税费的唯一标准。

GATT第2条、第3条允许WTO成员对国内税进行边境调整,使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进口产品与进口国同类国产品税赋均衡。欧美国家声称,其征收碳关税的目的,并非让进口商承担额外的负担,而是使国内和国外生产商承担相同的减排成本。换言之,对于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国外生产商与国内生产商应支付同等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在边境上征收的碳关税,也可能构成进行边境调整的国内税,导致适用GATT第3条。

然而,GATT第2.2条限定了边境税调整,规定,“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对任何产品的进口随时征收下列关税或费用:(a)对于同类国产品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所征收的、与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且等于国内税的费用;……。”据此,如果对进口产品收取的费用不等于对同类国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碳关税就不属于在边境调整的国内税,而是关税,适用GATT第2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GATT第l条“普遍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国内措施,也适用于边境措施。无论按其性质属于哪一类别,碳关税都应遵守GATT第1条。

(二)碳关税与GATT第2条、第11条的相符性

依据GATT第2条,一成员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普通关税,不得超过该成员减让表规定的关税水平。当碳关税构成一种特殊关税时,一旦对特定产品所征关税超过减让表规定的水平,就构成对GATT第2条的直接违反。

以美国气候法案为例,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该法案拟实施总限量交易制度,并规定了国际保留排放额计划。法案第767~768节规定,如果截至2018年1月1日,符合美国谈判目标的多边协定尚未对美国生效,总统应对选定的产业部门制定国际保留排放额计划。进口商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计划适用的产品前,必须先向美国购买国际保留排放许可,定价相当于国内排放许可的拍卖结算价格,所需的许可数量由行政机关经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属协商后,确定计算方法。若按未来美国可能公布的排放许可定价实施细节,经计算后对进口产品收取的费用与对同类国产品征收的国内税不同,则很可能按关税对待。若对特定产品征收的普通关税和碳关税之和超过减让表规定的水平,将违反GATT第2条。

应予注意的是,一种观点认为,出口国缺乏类似的减排措施,相当于对生产商提供了可采取反措施的补贴。GATT第2.2条明文规定,不阻止成员以符合WTO协定的方式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然而,并非在经济理论上属于补贴、可能扭曲贸易的所有政府干预行为,都属于WTO调整的范围。碳减排成本内化程度不同,确实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但乌拉圭回合谈判历史和美国出口限制案等WTO争端解决实践一再证明,并非所有授予了利益的政府措施都构成补贴。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将补贴定义为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并对财政资助的形式做了穷尽性列举,包括资金的直接或潜在直接转移、放弃税收、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政府向某一筹资机构付款,以及委托或指示私营机构提供补贴。缺乏碳减排措施很难被认定为构成上述任何一种财政资助。若以出口国缺乏同等水平的减排措施为由征收反补贴税,将违反GATT第6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且不能根据GATT第2.2条获得豁免。

此外,当碳关税采纳配额、许可证或其他边境措施时,还将违反GATT第11条有关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即“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三)碳关税与GATT第1条、第3条的相符性

首先,当一成员征收的碳关税是对国内税的边境调整时,必须遵守GATT第3条国民待遇规定。第3条有关规定可归纳为下列两点:其一,当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是同类产品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超过对本国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其二,当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时,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征收国内税费。

对于“同类产品”的认定,WTO争端解决实践已形成了相对稳固的原则。在欧共体石棉案中,上诉机构总结认为,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判断“同类产品”的基础,并需考虑四项因素,即产品的物理特性、最终用途、消费者喜好和关税分类。对于气候措施,WTO与UNEP的联合研究报告等著述提出,上述标准的关键点是,在最终产品物理特征相同的情形之下,能否根据其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不同而认定不构成“同类产品”。碳关税的政策基础是解决由于各国气候措施成本不同而导致的企业间竞争失衡。若根据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不同,否认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同类产品”,相当于否决了碳关税存在的基础。

对于进口产品与同类国产品待遇的比较,第3.2条规定,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须完全相等。这要求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详细的减排标准和计算减排成本的方法。国际贸易中的产品千差万别,同类产品的碳排放量也千差万别。为每一项产品制定具体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计算是不现实的,只能取一个平均标准,如对来自某一国家的某一类产品征收碳关税。这极易导致具体产品待遇上的差异,违反GATT第3.2条。

根据WTO争端解决实践,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认定范围广于同类产品,包括尽管物理特征不相同,但具有最终用途,并被消费者视为相似的产品。即便以碳排放标准和成本计算上的差异等为由,否认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同类产品,两者存在的直接竞争或替代关系不可置疑。碳关税的适用对象往往集中于贸易集中度高的产业类别,明显旨在保护国内生产。这也将导致违反GATT第3.2条。

与GATT第3条相比,GATT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触及碳关税的核心,碳关税最难被证明与其相符。根据第1条,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普遍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国内税费,也适用于关税等边境措施。关于来自不同国家产品的待遇,以美国气候法案为例,其碳关税条款(法案第766~768节)的核心是,按照出口国是否参加了美国作为缔约方的减排协定、是否负有至少与美国同等的国际减排义务、特定产业部门的年度能源或温室气体浓度、发展程度、占全球碳排放量的比重,以及特定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等标准,确定是否对某一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迫使其他国家参与气候谈判或承诺高水平的减排标准。其直接和必然结果是,不同WTO成员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到美国时享受不同的待遇,直接违反GATT第1条。

三、碳关税能否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获得豁免

一旦证明碳关税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即可认定违反WTO规则,除非成功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在第20条列举的各项例外中,与气候措施相关的是(b)项“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根据wro争端解决实践,主张GATT第20条例外的一方,如美国,须依次证明碳关税(1)符合(b)或(g)项,并且;(2)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即“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一)碳关税是否满足GATT第20条(b)、(g)项条件

美国标准汽油案专家组报告已确认清洁空气是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在此基础上,碳关税是否符合(b)或(g)项的关键是,是否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或者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必需”一词历经多个案件的解释与修正。在最近的巴西翻新轮胎案中,上诉机构总结道,在判断某一措施是否“必需”时,须考虑若干相关因素,特别是所涉利益或价值的重要性、措施对达到政策目标的贡献程度和对贸易的限制。如果初步结论是肯定的,则必须再将该措施与可能存在的贸易限制更小,但对达到目标有同等贡献的替代措施进行比较,之后才能做最终决定。对于(g)项“与……有关”,在加拿大鲑鱼案、美国标准汽油案和美国虾及虾制品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澄清,假若一项贸易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便构成(g)款所指的“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判断“主要目的”的标准是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之间存在某种“实质联系”。而若判断是否存在“实质联系”,必须要审查涉案措施的基本结构和设计与其追求的政策目标之间是否存在紧密和真实的手段与目的关系。

以美国气候法案为例,首先,碳关税很难满足(b)项“必

需”一词的要求。虽然气候变化非常重要,但至今尚无权威研究成果证明碳泄露的严重性。相比之下,碳关税的贸易限制作用是显著的。美国总统奥巴马也表示,应当有“除关税之外的其他方法”保证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其次,对于(g)项,虽然表面上碳关税与气候变化和碳减排有关,但法案条款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表明,其根本的政策目标是保护国内易受贸易影响的能源和碳密集产业,竞争力是首要考虑因素。第768节(a)(2)款字面上强调碳关税的宗旨是将碳泄露降至最低,但未要求任何部门撰写碳泄露报告或规定任何衡量方法,字里行间关注的仍是各国气候措施成本差异导致的竞争失衡。贸易集中度是确定碳关税产业适用范围的资格标准之一,评估和实施碳关税与生产成本的变化具有内在联系,但与是否发现碳泄露无关联。透过上述因素,很难说碳关税与防止碳泄露、应对气候变化之间存在紧密和真实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构成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

(二)碳关税是否满足第20条序言条件

第20条序言旨在防止滥用例外。即便碳关税符合(b)或(g)项,若要获得豁免,还须证明碳关税的实施符合第20条序言,即未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在美国标准汽油案、美国虾及虾制品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如果在寻求单边措施之前,未尽善意努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措施的实施缺乏灵活性,将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关于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形成的三项标准是:其一,涉案措施是否已被公开,若未公开,将视为构成变相限制,但若已经公开,则不必然做相反推定;二是根据措施的设计、架构和结构,考察其实施是否具有保护目的;三是措施的实施是否已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只要构成其中任何一项,碳关税就不能根据第20条获得豁免。

从围绕碳关税的现实和实践来看,首先,众所周知,当前正处于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时期。在减排目标、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监督机制等关键问题上,各国正处于交换、磋商和调整谈判立场的阶段。推行单边主义的碳关税,只能使多边谈判形势复杂化,而决不是在尽“善意努力”缔结多边协定。其次,在减排措施的灵活性方面,以前文美国气候法案下征收碳关税的标准为例,其穷尽性和非常有限的列举,表明我国自主承诺的减排目标和采取的各类减排措施将不在美国考虑范围之内,缺乏应有的灵活性。最后,无论美国,还是法国等欧盟国家,在力推碳关税的同时,未相应地强调碳泄露的衡量与评估。依据美国气候法案,即便总统认为碳泄露已通过其他途径充分缓解,或碳关税不能解决碳泄露,非经国会两院同意,也无权放弃采取碳关税。这使得法案第768节关于碳关税旨在降低碳泄露的“宗旨”陈述缺乏可信度。换言之,只要在发现重大碳泄露与征收碳关税之间缺乏直接和内在联系,就难以摆脱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嫌疑。

综上所述,碳关税保护本国产业竞争力的考量超过了对碳泄露等减排措施有效性问题的关注,不满足GATT第20条例外规定。

四、多边框架下处理碳关税问题的展望

在美国众议院通过气候法案的同时,WTO与UNEP了联合报告。在边境措施与WTO规则一致性方面,总体结论是,在WTO规则之下,单个国家仍有采取边境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空间,单边措施本身与WTO规则之间不存在固有的冲突,具体取决于这些政策是如何设计的,以及详细的实施条件。报告之后,招致了发展中国家的不满,抨击其在尚未达成多边气候协定的情形下,试图先行在WTO框架下澄清气候变化和贸易措施的关系,不合时宜。时隔半年之后,2009年12月哥本哈根大会结束时,WTO总干事拉米的表态颇具深意。他指出:“哥本哈根会议期间,提出了边境措施的问题。WTO成员方之间,正如在哥本哈根的联合国会员国那样,在此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但我可以说的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我们越向多边框架方向发展,单边贸易措施问题就越难解释清楚。”对于美国、法国极具单边性质的碳关税行动,这是个含蓄但有力的回应。

碳减排方案范文3

Abstract: Today, low-carbon building has become the main trend of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building low-carbon transition to the green , low carbon emissions on the environment to achiev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the only way for China's sustainabl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erefore, how to control the cost and select suitable building materials and building energy saving technology has become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his not only requires us to improve the technical level to reduce energy consumption , while requests from a management point of view on various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 options to find optimal solution. This paper from the view of the economic benefits, environmental benefits, social benefits of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s, using value engineering theory, analyzes and compares the energy consumption of buildings to help us choose the best program . At the same time, this article from a point of view of management analyzes the necessity and limitation of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low carbon building in China.

关键词:低碳建筑;价值工程;建筑节能

Key words: low-carbon building; value engineering;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061-02

0引言

目前,一个经常被忽略的事实是:建筑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中,几乎占到了50%,这一比例远远高于运输和工业领域。在发展低碳经济的道路上,建筑的“节能”和“低碳”注定成为绕不开的话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世界上各主要工业国家都针对二氧化碳减排做出了自己的规定,更在世界环境大会上订立二氧化碳减排的协议书。在此背景下诞生的低碳经济的新思路,也由于其广阔的前景和优势,被很多国家所采纳和研究。低碳经济,正如字面理解的一样,正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的经济发展思路。这包括对于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传统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以及新型低碳材料的开发和利用,以及节能减排,增进绿色环保等等。

低碳建筑在现阶段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尤其是在西方等国家,对于低碳建筑的研究已经到了试用阶段,当然在我们国家。早在2007年的时候,国家的十一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到2010年,将使单位GDP能耗比2006年降低20%的目标。当然,中国低碳建筑的发展还需要有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可操作的标准,同时也应辅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当然,我们也应该针对我国的国情,做出符合国情的建筑。

1低碳建筑的设计

1.1 发挥原则节省能源固然很吸引人,但由于节省能源的效果往往要到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显现出来,所以,考虑到成本的增加,人们在选择建筑思路时,往往都会选择当前更为便宜的方法,也正是这种思路在很长时间内阻碍了低碳建筑的发展。但是,在一些对能源格外重视的的国家,比如德国和日本,这项技术已经有了应用。日本的建筑公司给出的数据显示,如果客户选择全部菜单,增加的建筑投入在总成本的5%左右,能取得30%~40%的减排效果。

低碳建筑的主要目的还是显而易见的,就是在略微提高成本的情况下,大幅度的提高功能价值。这也和价值工程的理论不谋而合。下面的公式代表了价值工程的基本理论。

V=F/C(1)

上式中V为价值,F为功能,C为成本。也就是说,一个研究对象的价值大小取决于它的功能与成本的比值。换而言之,成本低且功能好的物品就具有很大的价值。这也符合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概念,比如常被提到日程上的性价比概念,当你在选购一件产品的时候,最理想的选择当然是那些性价比最高的产品,这也是商家在生产产品时的首要目标。降低成本,而又能保证功能上的需求,当然就提高了产品的价值。在低碳建筑中,这个价值公式也是可以得到体现的。比如,在增加了少量成本之后,能源的利用率大幅升高,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大幅减少,这在我们看来是一个很有价值的改进。

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发生在北美的一栋市中心的高层建筑,仅仅在外墙的增加了一层玻璃窗,改善了楼层的密封性,更换了空调系统,就将本建筑的EPC(经济与计划委员会)指数从E提高到了B,且CO2量降到了43千克CO2/平方米/年,这样的通过对老建筑的改造达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方法已经有了较多的应用,且效果显著。

同时对于新建建筑的设计也更加重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这也是目前国内外专家研究的热点问题。

1.2 设计方案要想设计好一个新型低碳建筑,一些必备事项是要注意的,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2.1 理解这个建筑的功能和能源构成对于一个设计师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先要理解所要设计建筑的能源构成,比如它主要的燃料是什么,最好能知道他的供暖,供冷,采光等等过程。只有知道了这些过程,设计师才能准确的把握核心问题,找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手段。因为二氧化碳的排放并不是所有消耗的简单相加,它是一个有比例因数存在的对象,只有找到影响因子最高的那一部分,才有可能设计出最佳的方案。

1.2.2 利用房屋的结构和组织来减少能量需求设计师应该充分利用房屋的结构和对各部分的组织来达到降低房屋能量需求的目的,比如可以利用房屋本身的结构来减少供暖和照明的消耗。充分利用日照的能量来提供以上能源,能很大程度上减少能量消耗。

1.2.3 关注绝缘和空气密封性这个看似不重要的问题其实对于建筑的减排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当使用了空调系统之后,良好的密封性将使室内的空调更加节能。但不同的建筑又有不同的要求,家庭住房往往是需要使热量保持在屋内不被散发掉,而办公楼往往希望排掉多余的热量,尤其是在夏季。

1.2.4 需要使用效率尽可能高的室内设备室内设备的工作效率高低将直接一项建筑节能减排的能力,比如空调的选用时,尽可能选用效率高的中央空调,这能在夏季,用空调高峰期时,极大地减少用电量,从而实现低碳。

1.2.5 设计能源损耗监控系统这一点往往是容易被忽略的,但这一点尤为重要。在用户使用建筑能源的时候,通过观测能源损耗情况,或者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我们就能直观的了解现在的能源配置是否是最适合的。这也有利于我们在建筑建成之后的使用中,自己调节能源系统到一个最佳状态。

1.2.6 使用可循环的能源系统这种能源系统,是将能源循环利用,即最大限度的减少能源浪费的方法,如果这种方法能够被很好的实现。建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得到一个实际的减少。

1.3 低碳建筑的案例在功能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确定功能系数和成本系数,最终确定价值系数,根据价值系数来选择最优的建筑节能方案。

1.3.1 功能系数的确定根据表1所划分的等级标准进行分级评定,再按照层次结构图由下至上逐层加权求和确定各个方案的总功能评价得分,再根据公式(2)得出各方案的功能评价系数。

FI=FF i=1,2,…,n(2)

1.3.2 成本系数的确定建筑节能要求从全寿命周期的视角进行考虑,因此,建筑节能方案的成本主要包括建设期建设费用、使用期运营费用两个部分。因此从全寿面周期成本考虑,根据工程经济学的原理,可按社会折现率将运营费用折现为当期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C = I + f(P/A,i,N)(3)

式中,I 为初始投资额;f 为年度日常运营费用。

得到各方案的寿命周期成本后,根据下列公式算出各方案的成本系数。

CIi=CCi=1,2,…,n(4)

1.3.3 价值系数的确定价值系数的高低是评判方案价值的关键。价值系数等于功能系数与成本系数之比。其中,取价值系数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

现有一栋北方地区的高层办公楼,设计单位提出甲、乙、丙三套建设方案进行选择,建筑的使用年限为70年,具体技术经济指标如下:甲方案初始投资85000万元,采暖空调设备年度的运营费用约为95万元;乙方案初始投资75000万元,采暖空调设备年度的运营费用约为115万元;丙方案初始投资65000万元,采暖空调设备年度的运营费用约为135 万。

①根据评价模型对3个方案进行评价,先进行价值工程的功能分析,确定需要评价的功能指标。对各个节能方案根据表1所确定的等级评分,采用5 分制,各分值乘以权重得到功能加权得分。

F 甲1 = 0.546×5 + 0.454×4 = 4.546

F 甲2 = 0.190×4 + 0.243×4 + 0.204×4 + 0.230×4 + 0.075×4 + 0.057×4 = 4.17

F 甲3 = 0.756×5 + 0.242×5 = 4.95

F 甲 = 0.104×F 甲1 + 0.346×F 甲2 + 0.55×F 甲3

= 4.6633

同理可得到,F 乙 = 4.1241,F 丙 = 3.4654

②取社会折现率为8%,计算两个方案的全寿命周期成本:C甲 =9795万元,C乙= 9095万元,C丙 = 8394万元。

③计算各方案价值系数,甲方案的价值系数最高,因此在建筑节能方案比选时选择甲方案为最优方案。

2低碳建筑在中国发展必要性与问题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全国建筑总面积已经超过400亿平方米,而且今后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将达到16~20亿平方米,到2020年将新增建筑面积近200亿平方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中国建筑能耗还将持续增加,并将成为总能耗中举足轻重的角色。低碳建筑目前正在全世界快速发展,我国也对于节能减排更加重视,在建造新型建筑时,建设这种新型低碳住宅将具有广阔的前景,这也将在更远的将来极大地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从而减少能源的使用。无疑,低碳建筑具有几大关键优势,有利于提升地产价值;降低运营业主和租户的日常成本,如水电,设施维护时间和经费等;更好的彩光自然通风带来的优于空调系统的空气质量;以及发展低碳建筑带来的社会赞誉。因此在低碳经济之下,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建筑工地,节能建筑是国内房地产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未来潮流。

低碳建筑在中国的发展谁来埋单?就节能建筑而言,目前在低碳建筑开发过程中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消费者,开发商,设计者,投资商这四者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消费者抱怨建筑本身没有提供节能设施和条件;设计者抱怨开发商没有相关要求;开发商说投资者资金不够充足;而投资者会说消费者没有节能减排的需求。如此往复循环,就造成了当今低碳节能建筑发展缓慢。节能建筑的推行,不能因为推卸或者价格推涨而因噎废食。相反,应着力开发更为实惠的节能建筑材料,降低节能建筑的成本。我相信在政府政策使能源价格和碳排量成本不断提高的压力下,租户和业主将倾向于选择低碳环保的建筑设施,从而迫使开发商和投资者致力于中国低碳建筑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林豪孟.建筑节能评价标准浅析.福建省暖通空调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资料集,2009.

[2]杨红霞,戴天兴.建筑节能的多角度评价理论与实例分析[J].节能技术,2006,24(4):312-315.

[3]建筑物理中心节能研究所德国建筑节能新标准与俄罗斯标准的比较,2002年北京会议讲稿.

[4]郎四维.我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现况与进展[J].建筑节能,2002,(40).

[5]彦启森,赵庆珠合编.建筑热过程[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6]冯雅.夏热冬冷地区节能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J].建筑节能,2001,(32).

[7]朱玉涛,陈军然,沈建良.价值工程在工程项目方案评选中应用[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8,(1):49-51.

[8]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等.建筑物理[M].中国建筑业出版社,2008.

碳减排方案范文4

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中国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但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显滞后。(一)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国目前关于碳交易的立法极其匮乏,仅有的立法是201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参与主体、管理方式等内容。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等四项主要内容,确立了备案制度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等(CCER)。《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审定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审定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核证准备、监测报告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证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核证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中国的碳交易立法层次低,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全国统一适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备案方式,政府主管重点在审定与核证管理,忽视了交易规则、交易条件、交易效果等规制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内容。(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实施当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减排,所交易的减排量基于具体项目。缺乏法律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使得企业缺乏积极性去实施碳排放交易,进而无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碳交易主体如何获取合法的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实践中往往根据政策和政府计划完成碳排放权的无偿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依据交易主体的历史数据来对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的无偿分配,历史数据通常包括交易主体过去的能源投入、能源产出及废气的排放量,这种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体间的“歧视性分配”现象和交易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无偿初始配额而向碳排放权的分配者进行贿赂等“寻租”行为[1]。(三)碳排放交易立法监督不到位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业,仅仅依靠政府主导远远不够,但中国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显缺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管,社会团体参与不足,这是造成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滞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中国仅有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公众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监督做出规制,虽然在第8条规定,“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薄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但该条规定显然不是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进行信息公开,而是为了完成交易。

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欧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欧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欧盟在2003年制定并颁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2003/87/EC),该指令是欧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础立法,此后,根据碳排放交易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欧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规定和决议。如2009年12月的“确定有碳泄漏重大风险的企业名单的决议”,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企业名单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个航空经营者的指定主管国家名单的规定”,2010年11月的“关于温室气体削减配额拍卖的时间、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规定”等。中国应该尽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国统一示范立法,该立法应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内容,并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二)总结经验,制定和修改详细的实施细则欧盟碳交易立法非常严谨,注重法律的连续性和配套实施,注重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确该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经济可行的的方式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并进一步明确该指令无偏见地适用于1996年第61号指令(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该指令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准确界定。如所谓“配额”是指在指定期间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而该当量只有在为满足本指令的要求时才是有效的,并且该当量根据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谓“设施”是指一个静止的技术设备,附录一所列出的行为和其他直接相关的行为与该设备有直接的联系,而该行为会对排放和污染产生影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规制,比如对碳排放交易的审核,规定“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但对于获得核证的条件并没有详细地规定,仅仅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条件。如对“核证机构应通过现场访问来确认项目活动所有的物理设施是否按照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安装,项目业主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项目”。但如何进行现场访问却没有规定。应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实体性规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技术性规范。(三)强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欧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确立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内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条规定“:有关的决议信息应该公开,包括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以及与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报告有关的。”2004年修正指令进一步规定了该条规定。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第15a条则规定:“成员国和欧委会应确保所有的决议和报告,包括碳排放配额数量和分配,以及对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能够立即无歧视地以一种有序的方式披露。”中国要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就必须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参与主体都积极、主动地对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披露和报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规定的减排量,是否达成自愿减排的目标,不能只靠政府和企业决定,还需要社会监管和公众参与。中国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有权获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赋予公众监督权,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以监督企业是否切实完成减排目标,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可以诉诸法律或者诉求行政监管。

本文作者:谢伟工作单位:广东商学院

碳减排方案范文5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1]。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2]。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3]。

(三)碳关税和GATT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4]。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规定不符[5]。

(四)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6]。

碳减排方案范文6

由于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因而就需要通过人为地制造稀缺来提升其价值。1992年各国所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便为碳排放权与碳交易提供了近似的法律依据。1997年所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则正式规定了部分国家对碳排放实行总量控制①——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将CO2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2%。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减排是处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之下的,这恰恰体现了历史与现实发展的一种诉求。很显然,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初期所排放的温室气体远多于发展中国家,鉴于发展有先后、排放有多少的现实,理应给予双方区别对待。再者,从具体的CO2排放指标来看,也需要做出这种符合实际的安排。表2显示:(1)在碳强度指标②上,发达国家26.5%的减排力度远不及发展中国家33.4%的减排力度,这表明在能源利用效率上,发达国家并未发挥其技术上的优势。(2)在人均CO2排放量上,发达国家高达10.61吨,而发展中国家仅仅只排放了2.86吨。上述排放量的巨大差距主要源自于发达国家自身所存在的过度的消费方式,而这已然违背了低碳经济的三低原则。(3)因地区间的贸易而被掩盖的隐性碳排放尤为值得关注。因为发展中国家正通过国际贸易等方式为发达国家提供部分CO2排放量,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现象将会越来越显著。总之,在规定碳排放总量上必须要考虑到各国的发展阶段与实际排放总量的差距来区别对待(见表2)。

正是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暂时不受约束,从而令CO2排放量在各国间有调整的余地,并且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减排成本。③这些便促成了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在这一市场上,各国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可以满足各自不同的交易需求。图1清晰地描述了碳交易市场上一种典型的供求关系。发展中国家作为碳排放量的供给方,发达国家则作为需求方,两者的均衡点便在A点处。因此,CO为碳排放交易的均衡价格,而EO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所购买的碳排放量,EZ则是发达国家由于成本约束而进行减排的量(见图1)。与此同时,《京都议定书》也在国际协议层面为碳交易设立了三种市场交易机制:(1)第六条规定:附件B的发达国家之间可以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ReductionsUnit,ERU)来进行交易,这便是“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2)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目的是使非附件B的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协助附件B的发达国家通过交易来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CER),以此来降低履行量化限制与减排承诺的成本。(3)第十七条规定:附件B的发达国家可参与“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作为一种减排行动的补充。在现实中,上述三种市场交易机制与一些自愿交易机制一同构成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市场。①根据所交易的碳排放权的不同来源,碳交易市场可以分为基于配额与基于项目的两大市场(见表3)。以2011年的全球碳交易市场为例,基于配额的市场占有84.6%的比重,其中又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主;而在基于项目的市场上,则是以初级CDM为主导。在初级CDM市场上,交易双方分别为:作为买方的是附件B的发达国家,以欧盟国家为主,共参与了86%的CDM项目;作为卖方的则是非附件B的发展中国家,其中以中国为最大的提供方,供应了72%的项目。而按照减排项目的内容不同进行划分,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使用清洁能源②的项目为主,占到项目总数的65%(世界银行,2010)。EUETS是欧盟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主要是通过配额③买卖的方式来进行的,即制定总的排放限额④→在欧盟各国进行分配→参与方可以根据需求来进行排放权的交易。在整个体系中,最为关键的是存在着一套有效激励私人企业来实施减排的机制。首先,各国在分配到一定减排份额的基础上,向纳入到这一体系中的本国私人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权。⑤然后,各企业以Emission-to-cap的方式在排放权市场上进行交易。具体而言,就是当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量时,可将多余的排放权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当实际排放量超过分配量时,企业就不得不去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被处以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在2005—2007年定为超额排放一吨CO2,处罚40欧元;在2008年后,则将处罚提高到100欧元,还会在以后的分配额中被扣除。而同期EUA的现期价格是在10—30欧元之间波动。由此可见,这种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将保证各参与方能极大地降低交易费用与减排成本。最后,通过在各地设立统一资质的碳排放审核点来确保整个体系能公开与透明地运行。以2011年的情况为例:在总共12865个碳排放审核点⑥中,减排的有8107个、超出配额的有2805个。综上所述,以初级CDM、EUETS为代表的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⑦将会促使碳排放权成为全球最重要且最具价值的资产,并为其最终能够用作各国货币发行的储备资产奠定了基础。

从第一阶段的四个部分来看,这一部分既是最关键又是阻力最大的,因为对于碳排放权这种公共资源所进行的产权分配是较难在各国间达成共识的。2009年年末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曾一度让人们憧憬起美好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但是由于各方分歧巨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只是在延长会期后才通过了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这就表明了各方的博弈未能取得一个均衡解,因而出现“公地悲剧”仍是有可能的。但在严峻的现实面前,各国必须要正视这个问题。根据《哥本哈根协议》的要求:在2010年1月31日前,发达国家应向联合国提交到2020年的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也应上报自愿减排计划。截至2010年年底,已有114个国家表示接受此项协议,并且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80%以上的74个国家也已提交了到2020年的减排目标与各自计划。其中,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见表4;而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计划如下:中国将努力实现到2020年的碳强度指标比2005年下降40%-45%;①印度将努力实现到2020年的碳强度指标比2005年下降20%-25%(除农业部门);巴西则将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预期基础上减少36.1%-38.9%(温宪等,2010)。假使各国能切实遵守以上所提出的减排承诺,特别是如果能引入世界议会来立法、通过联合国来监督的话(具体见“第三阶段”),那么明晰产权后的碳排放权交易将会极大地推进碳货币诞生的进程。(四)发行各国的碳货币前面三部分的顺利进行将确保避免产生负的外部效应,于是,碳排放权已然成为了一项在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资产项目(管清友,2009)。因此,把碳排放权作为货币发行的储备资产将成为各国货币当局的一种最佳选择。根据“碳排放权的储量=分配量-实际排放量”的货币发行原则,各国为了提高碳排放权的储量势必会要求降低实际排放量。而降低实际排放量又是从国内自身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方式来实现的。这便是一种基于提高生产能力模式上的货币发行机制,即新增生产能力能自动产生新增货币量,新增货币量反过来又能促成更多新增的生产能力。值得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发行各国的碳货币”并不是让某种强势货币单独地与碳排放权这种储备资产相挂钩,而是营造出一种各国都能一同参与、公平交易的格局,以避免重复之前“美元挂钩于黄金”的历程和陷入“特里芬两难”的困境。至此,碳货币演进的第一阶段便宣告结束了,随后将转向更为标准、更高一级的第二阶段。#p#分页标题#e#

“各国碳货币的趋同”

在第一阶段中,碳排放权是与各国货币相挂钩的,但为了实现最终统一的目标,还必须设定一种过渡标准来使各国的碳货币走向统一。第一阶段末的现状是:一方面,尽管各国均发行了各自的碳货币,但由于存在着经济发展上的差异,所以在各国的碳货币间有着良币与劣币之分;另一方面,虽然各国的碳货币是由各国货币当局按照碳排放权的资产储量来发行的,但是各国存在着生产能力上的差别,并且所设定的发行货币与储备资产间的真实配比关系也不一致。显然,如果没有“超机构”来规范各国的碳货币兑换机制的话,那么将会出现“良币驱逐劣币”的现象,这无疑会令碳货币重蹈之前货币时代的覆辙。②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世界银行都将会在第二阶段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对于IMF而言,它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一套向统一碳货币的过渡标准,这可以借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于欧元一体化制定趋同标准的经验。由于碳货币的发行是由生产能力来决定的,这就区别于此前货币时行货币的原则。③为此,IMF应主要对各经济体在低碳经济下的生产能力状况做出相应的规定,而不仅仅只是对几个经济运行指标提出要求。具体而言,IMF应高度关注两大指标:人均碳排放量与碳强度指标。因为如果上述两个指标在各国间存在极大差异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各国的生产能力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相对差距,①并且在各国的碳货币间存在着某种套利的空间。只有在各国的上述指标趋同②时,才能真正地实现碳货币的统一。世界银行的主要任务则是要大力倡导低碳经济、积极推进低碳技术、帮助欠缺资金与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战略。特别是当下正在迅猛发展的碳捕集与封存技术③(CarbonCaptureStorage,CCS),将是未来低碳经济时代的核心技术之一。世界银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来积极推广该技术,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上的支持。总之,在第二阶段中,IMF与世界银行需要通力合作:IMF设定统一碳货币的趋同标准;世界银行则在全球推行低碳战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这一切最终将会把“碳货币方案”推进至最后一个阶段。

“统一碳货币的诞生”

尽管在经历了前两个阶段之后,一种统一的碳货币便要宣告诞生了,但还是需要一套新型的中央银行体系来管理“碳货币时代”的货币政策。在“碳货币方案”下,全球性的新型中央银行体系是由IMF与各国的中央银行一同构成的。其中,IMF将起到“世界央行”的作用,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居于体系的核心,负责制定全球的货币政策。IMF是通过考察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状况来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全球低碳经济的具体发展状况则是通过各国的GDP、碳排放量等指标来衡量的。而各国的中央银行则是体系的执行机构,负责在各自市场上开展公开市场业务④来具体地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决议。特别是在货币发行上,各国中央银行所发行的货币量必须要先经过IMF的审核。历史上,货币的诞生是因地域交易的扩大所致,而今世界贸易的增长率远快于世界经济的增长率,为此从某种程度而言,这就预示着世界统一货币的出现。事实上,人们最终是以信用与公共部门主导的方式来解决货币问题的,而未来恐怕也同样如此。因而,在经济发展的最终趋势是世界大同的背景之下,“碳货币方案”就需要一套新的“全球货币治理机制”来规范各国之间的运行(见图2)。该“五位一体”的治理机制是由“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监督机构”、“保障机构”与“执行机构”所组成的。

其一,这套治理机制特别需要一部国际法作为制度保障,为此应设立一个“世界议会”的机构来进行立法。鉴于在全球范围内国家众多、各地区人口分布不均且经济发展状况各异的现实,该机构可以借鉴美国设置参众两院的经验:A院是以每个国家拥有相同投票权为原则,B院是按每个国家的人口多寡、经济总量大小来分配各自的席位数为原则,并且与任何国际法相关的议题①均需两院通过才能生效。

其二,应当发挥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最重要、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的巨大作用,让其扮演监督机构的角色。联合国具体拥有行使监督、调停与处理争端事务的权力。如果将国际货币体系的构建看作是订立一份多方合约的话,那么各国自身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协调机制的实施都需要按合约行事。一旦遇到争执或起非议之时,应由联合国介入其中来审查相关事宜,而合约的最终解释权则归属于世界议会。很显然,这能较好地纠正以往国际货币发行机制所存在的种种缺乏约束的弊端。

其三,如前所述,IMF、世界银行与各国中央银行则分别扮演行政机构、保障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角色。

主要结论